预防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 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小组委员会
议事规则
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下称“《任择议定书》”)第10条第2款的规定,预防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小组委员会(下称“小组委员会”)于2012年11月12日至16日在日内瓦举行的第十八届会议上通过以下议事规则。
第一部分一般规则
一.会议
第1条会议日期
1.小组委员会常会的举行日期应参照大会核准的会议日历,由小组委员会与联合国秘书长(下称“秘书长”)协商决定。
2.小组委员会应与秘书长协商,经常性地提前确定今后常会的日期。要修订已商定的今后常会日期,至少应在规定的日期前六个月,并与各位委员协商后方可进行。
3.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0条第3款的规定,小组委员会和禁止酷刑委员会每年至少应有一届会议同时举行。
4. 除常会之外,特别会议应由小组委员会与秘书长协商决定召开日期。
第2条会议地点
小组委员会会议一般应在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举行。另外会议地点可参照大会核准的会议日历和小组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6条,由小组委员会与秘书长协商指定。
第3条会议通知
秘书长应将每届会议的日期、会期和地点尽早通知小组委员会委员,但此种通知不应晚于该届会议开始之前两个月,会议日期应符合小组委员会事先商定的日期(参看第1条)。
第4条临时议程和工作顺序草案
1.每届会议的临时议程和工作顺序草案应由小组委员会秘书处(下称“秘书处”)与小组委员会主席团协商,不迟于会议开始前一个月拟订。临时议程和工作顺序草案应在会议开幕前至少两周以小组委员会的工作语文发送,并应载列小组委员会在前一届会议上商定讨论的议题以及主席、主席团或秘书处提议的其他议题。
2. 任何一届会议临时议程和工作顺序草案的第一个项目应为修订和通过议程和工作顺序。
3. 小组委员会在每届会议期间可根据新出现的需要修改议程和工作顺序。
第5条发送文件
秘书处应尽早以小组委员会工作语文向小组委员会委员发送除临时议程和工作顺序草案以外的文件。会前由秘书处编写的所有工作文件或收到的其他文件应立即以文件原文、随后尽快以小组委员会其他工作语文译文发送小组委员会(在可能和适当时包括电子文本,但应注意保密要求)。
二.小组委员会委员
第6条选举小组委员会委员
1.小组委员会的委员应为根据《附加议定书》第5条选举的25名专家。
2.委员可获重新提名,可连选连任。
3.小组委员会委员以个人身份任职,不得由候补委员代表出席会议。
第7条任期
1.小组委员会委员的任期应当于委员由缔约国会议选出之日所属年份之后一年的1月1日开始算起。任期应于第四年的12月31日期满。但例外是,被选定任期为两年的当选委员,其任期应在当选之后年份算起的第二年12月31日届满。
2.根据《任择议定书》第8条的规定,填补临时出缺的委员,任期自核可之日起,至所接替委员的任期届满之日为止。
第8条临时空缺
1.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8条的规定,如果小组委员会一名委员死亡或辞职,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再履行职责,则秘书长应立即宣布该席位出缺,并通知提名该委员的缔约国在两个月内提出另一名合格的候选人,但需得到多数缔约国的同意。除非半数或更多的缔约国在收到关于提议人选的通知以后六周内表示反对,否则即认为已经同意。
2. 小组委员会委员若经常不能履行其职务,而非由偶然的缺席造成,该委员应辞职。此类辞职的书面通知应提交小组委员会和秘书长。秘书长应通知提名该委员的缔约国,以便根据《任择议定书》第8条的规定采取行动。
3.一经同意,秘书长应尽快将填补临时空缺的委员姓名通知各缔约国。
4.如果根据本条第1款提出的替补人选未得到同意,则应请提名该委员的缔约国提出另一名符合《任择议定书》第5条要求的合格的候选人。
第9条庄严宣誓
在就职之前,小组委员会每一委员应在当选之后出席的第一次小组委员会会议上庄严宣誓如下:
“我庄严宣誓,作为预防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小组委员会的委员,我将公正、独立和高效率地履行我的职责和行使我的权力。”
三.小组委员会主席团
第10条选举主席团成员
1.小组委员会应从委员中选出一名主席和四名副主席担任小组委员会主席团成员。主席团应挑选一名副主席担任报告员。主席团三名成员构成法定人数。
2.主席团成员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
3.如果只有一名候选人竞选一个主席团成员的职位,小组委员会可以决定以协商一致方式选举该候选人。如果有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竞选一个主席团成员的职位,或者小组委员会决定采用投票方式选举,则获得简单多数票的候选人应该当选。如果在投票选举中没有任何候选人获得多数,则小组委员会委员在举行新的投票选举之前,应尽力达成协商一致意见。选举应以无记名方式进行。
第11条主席团的职能
1.主席团应指导小组委员会的工作,并应履行本议事规则和小组委员会赋予的其他所有职能。具体而言,在小组委员会闭会期间,主席团可代表小组委员会就紧急事项或委派事项作出决定。只要时间和情况允许,必须征求各位委员的意见,并应在注意保密要求的情况下,尽快向全体委员通报所作的每一项决定。主席团应向小组委员会各届会议报告自上一届会议以来代表小组委员会就紧急事项或委派事项作出的任何决定或采取的任何行动。
2.主席团应按规定在常会期间开会,必要时在特别会议期间开会,以履行其义务和小组委员会的任务。
第12条主席和副主席的职权
1.主席应在小组委员会授权下履行职能。
2.根据本议事规则,主席应确保小组委员会议事有序,包括遵守本规则。
3. 主席应代表小组委员会出席联合国会议和其他会议。如主席不能代表小组委员会出席这些会议,便可指定一名副主席出席会议。在副主席不能出席时,经小组委员会同意,主席可指定小组委员会一名委员代表小组委员会出席这些会议。
第13条代理主席
1. 如果在某届会议期间主席不能出席某次会议或其一部分,主席应指定一名副主席代行其职。
2. 如果主席和副主席同时无法履行职责或尚未选出,则小组委员会应赋予小组委员会任何一名成员此种职责,直至主席或副主席任职或选出为止。如有必要,秘书处可与小组委员会协商,要求小组委员会为此目的举行会议。
3.小组委员会任何委员代行主席之职时,其职权和职责与主席的职权和职责相同。
四.小组委员会秘书处
第14条小组委员会秘书处的配置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25条第2款的规定,秘书长应为小组委员会有效行使职能提供必要的工作人员和便利。为此,应为小组委员会配置一个专用秘书处,包括一名秘书和一个有能力与小组委员会一起从事实地工作的工作人员团队。
第15条小组委员会秘书处的职责
1.小组委员会秘书处应负责为小组委员会的会议做出一切必要的安排。
2.秘书处应出席小组委员会的所有会议,并可在这些会议上作口头或书面说明。
3.秘书处应在会前提供工作文件,以便小组委员会能够处理议程草案上的所有项目,有效开展实地工作。秘书处应在会期向小组委员会提供小组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所有资料,以便小组委员会切实履行任务。
4.秘书处应尽快答复主席团提出的索取资料的请求,并应应要求尽快提供往来公文草稿和文件草案。
第16条提案所涉经费问题
1.小组委员会在执行《任择议定书》时所支付的费用应由联合国承担。
2.在小组委员会通过任何所需经费超出大会已经核可的数额的提案之前,秘书处应尽早编制并向小组委员会委员分发有关提案所涉费用的概算,说明所涉的额外支出。主席有责任在对提案作出决定之前提请各委员注意这一概算和所涉额外支出。
五.来文
第17条收发来文
1.秘书处应提请小组委员会注意收到的所有载有提交小组委员会审议的资料的来文。
2.小组委员会个别委员收到的与小组委员会的任务有关的来文应转交给秘书处。
3.秘书处应记录所收到的所有来文,并应酌情向来文提交人致函表示来文收讫。
4.小组委员会发出的或代表小组委员会发出的所有公文均应征得主席团事先同意。秘书处应向主席团提供发出的此种公文的副本,并说明发送日期。
5.秘书处应负责将可能提交小组委员会审议的任何议题或可能与小组委员会有关的任何其他情况通知小组委员会。秘书处应向小组委员会转交有关所有发给小组委员会或与小组委员会的任务有关的公文和其他来文的资料。
第18条与缔约国举行会议
秘书处应负责将一切以小组委员会为讨论主题的缔约国会议事先通知小组委员会,并应事先就是否在此种会议上提出有关小组委员会的材料征求小组委员会的意见。秘书处还应确保小组委员会有机会亲自出席此种会议,或提出或同意有关小组委员会的资料。
六.语文
第19条正式语文和工作语文
1.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为小组委员会的正式语文。以一种正式语文所作的发言,均应译成其他各种正式语文。
2.英文、西班牙文和法文为小组委员会的工作语文。小组委员会可决定改变其工作语文。小组委员会的所有正式决定和正式文件应以各种工作语文印发。
七.保密
第20条不公开会议
1.小组委员会的会议不公开。对小组委员会的审议情况应保密。
2.小组委员会可听取其认为能够有助于它根据《任择议定书》履行职能的任何人的证词。此种人只能应小组委员会与秘书处协商后发出的邀请出席会议,并应严格保密。
3.小组委员会可临时决定小组委员会的会议对外公开。
八.小组委员会的文件
第21条保密
除非小组委员会针对某一份文件另有决定,否则对小组委员会的所有文件和资料均应严格保密。
第22条简要报告
1.秘书处应以小组委员会一种工作语文编写每届报告的简要报告草稿,包括主要意见、所讨论的议题和采取的决定。简要报告草稿应按议程项目采用分析性的结构,并应在有关会议结束后的一个月以内转交小组委员会供其提出意见和修改。纳入小组委员会建议的修改后的简要报告订正稿至少应在下届会议之前三周以小组委员会的工作语文分发给小组委员会。
第23条决定清单
秘书处应与主席团协商,编写小组委员会各届会议所作决定清单草稿,并由小组委员会通过。
第24条年度报告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6条第3款的规定,小组委员会应编写一份公开的年度活动报告。小组委员会应将其公开年度报告提交禁止酷刑委员会。
九.会议的掌握
第25条法定人数
小组委员会十四(14)名委员构成法定人数。
第26条通过决定
1.小组委员会应尽力以协商一致方式作出所有决定。如未能达成协商一致意见,小组委员会的决定应付诸表决,由出席并参加表决的委员过半数作出。
2.小组委员会每一委员应有一票表决权。
3.小组委员会可按既定程序,以电子邮件方式通过决定。
第27条工作组和报告员
小组委员会可任命报告员,设立特设工作组,由有限的小组委员会委员组成。此类报告员和工作组的职权范围由小组委员会确定。
第 28 条 委员的独立性
1.小组委员会委员以个人身份任职,不仅应独立公正,而且在合情合理的旁观者看来也应如此。为此,小组委员会委员应依照“人权条约机构成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准则”(“亚的斯亚贝巴准则”)行事,尤其是:
(a)小组委员会任何委员都不得参与可能或看起来可能与其作为独立公正的小组委员会委员的身分有利益冲突的活动;
(b)小组委员会委员应避免任何行动,给人以某一国家所受的待遇优于或低于其他国家的印象;
(c)具有多重国籍的小组委员会委员应主动向小组委员会主席和小组委员会秘书处报告此种情况。
2.(a)小组委员会任何委员都不得参与对其当选时所代表的缔约国、提名该委员的缔约国、或该委员具有国籍的缔约国的查访或参与审议有关该国的查访报告;
(b)如果存在任何实际或表面的利益冲突,则小组委员会任何委员都不得参与筹备或跟踪对缔约国的查访,或审议查访报告。
3.如果小组委员会一名委员因任何理由认为自己可能面临利益冲突,则该委员应及时通知小组委员会主席;主席应参照“亚的斯亚贝巴准则”,就可能的利益冲突提出意见。最后,整个小组委员会应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其委员达到独立公正的要求。
十.与联合国机关和机制以及其他国际、区域和国家机构或组织的合作
第 29 条 与其他机构的协商
1.小组委员会可邀请相关机构提交、也可接收关于其活动范围内《任择议定书》所涵盖的事项的资料、文件和书面发言,供审议。
2.根据《任择议定书》第31条的规定,小组委员会可与根据区域公约设立的机构进行磋商,以求与其合作,避免工作重复,并有效促进实现《议定书》的目标。
第二部分有关国家预防机制的规则
第30条与国家预防机制的关系
1.小组委员会应在必要时就国家预防机制的设立向缔约国提供咨询意见和援助。小组委员会应与其保持直接的联系,必要情况下保持机密联系,包括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1条和第20条(f)项接受它们提供的资料或与它们会晤。
2.小组委员会应提供国家预防机制方面的培训和技术援助,以加强这些机制的能力。
3.小组委员会应在评估需求和必要措施方面向国家预防机制提供咨询和援助,以加强对被剥夺自由者的保护,使其免遭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4.小组委员会应向缔约国提出建议和意见,以便加强国家预防机制防止被剥夺自由者遭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能力和任务。
5.在与国家预防机制的关系中,小组委员会应适当考虑《关于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
6.小组委员会已通过一套单独的国家预防机制准则(CAT/OP/12/5)。
第三部分有关解释的规则
第31条解释
本议事规则列入的标题仅供参考,在解释本议事规则时应不予考虑。
第四部分有关暂停适用和修正本规则的规则
第32条暂停适用
本议事规则的任何条款可经小组委员会决定暂停适用,但暂停适用不得违反《任择议定书》的规定。
第33条修正
本议事规则可在修正提案已散发至少二十四(24)小时之后,经小组委员会决定予以修正,但修正案不得违反《任择议定书》的规定。
第34条增补
小组委员会可随时决定对本规则进行增补;小组委员会可在补充规则提案已散发至少二十四(24)小时之后,决定通过该项补充规则,但该项补充规则不得违反《任择议定书》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