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TUN/CO/6

公民 及 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4 April 2020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关于突尼斯第六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 委员会在2020 年33日和4日举行的第3692次和第3693次会议(CCPR/C/SR.3692CCPR/C/SR.3693)上审议了突尼斯的第六次定期报告(CCPR/C/TUN/6),并于2020 年327日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接受简化报告程序并按照依该程序所拟报告前问题清单(CCPR/C/TUN/QPR/6)提交第六次定期报告,尽管逾期许久。委员会赞赏有机会再次与缔约国高级别代表团开展建设性对话,讨论缔约国在报告所述期间为执行《公约》规定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感谢缔约国代表团所作的口头答复以及对话之后提交的书面补充资料。

B.积极方面

3 .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以下立法、体制和政策措施:

(a)2014126日的《宪法》,其中包含加强《公约》所载某些权利的条款。

(b)关于人权委员会的201810 月29日《第51号组织法》;

(c)关于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的201810 月23日《第50 号组织法》;

(d)关于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2017811日《第58号组织法》;

(e)关于建立和规范过渡时期司法的20131224日《第53号组织法》,该法设立了真相与尊严委员会;201488日《第2887号法令》,该法设立了过渡时期司法领域的专门刑事分庭;

(f)201510 月30 日《第1593号政府令》,设立了协调、编写与提交报告及人权建议后续行动国家委员会。

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11629日加入《公约》任择议定书。委员会又欢迎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以下国际文书:

(a)《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2011629日;

(b)《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2011629日;

(c)《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2011624日;

(d)《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2008923日;

(e)《联合国反腐败公约》,2008923日;

(f)欧洲委员会《关于在自动处理个人数据方面保护个人的公约》,2017718日。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公约》在国内法律制度中的适用

5.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宪法》第20 条规定,国际条约优先于国内立法,但仍关切的是,突尼斯法院只在极少情况下适用此类条约(第二条)

6.为确保《公约》的优先地位并充分实现其中所载权利,缔约国应加紧采取措施,提高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对《公约》的认识。

宪法法院

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关于宪法法院的2015123日《第50 号组织法》。但委员会仍关切的是,法院尚未正式成立,其成员尚未任命,该法也存在一些空白和缺陷,包括:

(a) 法院三分之二的成员由共和国总统和人民代表大会任命,缔约国的政见多样性若无法得到充分代表,则可能有损法院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及其公信力;

(b) 缺乏明确的资格标准,说明法院成员需具备的专门知识和技能;缺乏资料说明罢免法院成员的理由;

(c)个人可能无法在自身权利受到侵犯时向法院提出关于法律合宪性的问题(第二条)

8.缔约国应完成设立宪法法院的工作,并对2015年《第50号组织法》作必要修订,以便:

(a)确保法院成员多样性,特别是让不同的政见得到充分代表,以保证法院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以及公信力;

(b)确保法院成员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知识,能够单独和集体有效履职,并更好地界定罢免他们的条件;

(c)让任何人在自身权利受到侵犯时都能够向法院提出关于法律合宪性的问题。

国家人权机构

9.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了2018年《第51号组织法》,该法规定根据《宪法》第128条设立人权委员会这一独立机构,但仍关切的是,委员会成员尚未任命,委员会也尚未正式成立(第二条)

10.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人权委员会符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确保清晰、透明、参与式的成员选任程序,并为委员会提供充足的资源和能力以及充分的自主权。

打击有罪不罚现象和以往的侵犯人权行为

11. 委员会欢迎为建立过渡时期司法机制而采取的措施,并欢迎真相与尊严委员会为调查1955年至2013年之间犯下的严重或重大侵犯人权行为开展的工作,但关切的是:

(a)委员会的授权期限不足,无法报告将近60 年中发生的侵犯人权行为并完成赔偿和反腐败领域的任务;

(b) 委员会的最后报告尚未在《官方公报》上公布,落实报告所载建议的行动计划和战略仍未通过,负责跟进建议的特别议会委员会尚未成立;

(c) 委员会移交专门刑事分庭的案件数量少;

(d) 法官轮换、被告及证人拒绝出庭以及发传票传唤被告出庭时缺少警方配合导致专门刑事分庭开庭审判延误;

(e)缺少资料,说明根据关于过渡时期司法的2013年《第53号法》向严重侵犯人权行为受害者提供赔偿的情况(第二、第六、第七和第十四条)

12.缔约国应:

(a)确保将真相与尊严委员会收到的关于严重侵犯人权的投诉移交独立的调查机关,确保这些投诉在合理时间内得到彻底公正的调查;

(b)在《官方公报》上公布真相与尊严委员会的最后报告,通过实施报告所载建议的行动计划和战略,并成立一个特别议会委员会,负责跟进建议;

(c)保障受害者寻求司法补救的权利,无论真相与尊严委员会和专门刑事分庭可以提供何种补救;

(d)确保关于过渡时期司法的2013年《第53号法》所涵盖时期内犯下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的加害者,包括军职和文职上级,一律受到起诉,认定有罪的按罪量刑;

(e)确保公共实体与专门刑事分庭合作,确保对法官进行适当管理,并采取措施防止任何妨碍这些分庭工作的企图;

(f)确保关于过渡时期司法的2013年《第53号法》所涵盖的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的受害者得到适足赔偿和及时、公平的补偿。

反腐败

1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多种反腐败措施,包括通过了关于设立善政和反腐败管理局的2017824日《第59号组织法》,并通过了一项2016-2020 年国家战略。但委员会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腐败在缔约国仍普遍存在,特别是在公共部门,并且预防措施和举报人保护措施有所不足。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对腐败行为少有起诉和定罪。此外,关于行政领域和解的201710 月24日《第62号组织法》可能导致在2011年之前犯有大规模腐败罪行的人逍遥法外(第二、第十四和第二十五条)

14.缔约国应:

(a)加大反腐败力度;通过法律草案,使得善政和反腐败管理局进入运行状态;修订和补充法律框架,以便更好地保护举报人;更新反腐败战略并监控其执行情况,从而加强善政做法;

(b)加强检查机关和执法机构的反腐败能力,包括开设进修和为它们提供充足资源;

(c)确保腐败行为全部得到独立公正的调查,并将责任人,包括政府最高层官员和其他要人,绳之以法,定罪的予以充分惩处;

(d)进一步面向政界人士、政府官员、工商业和公众开展提高认识运动,宣传腐败的经济和社会代价。

不歧视

15. 委员会遗憾的是,缔约国尚未通过涵盖《公约》第二条所载全部被禁止理由的反歧视立法框架。这方面,委员会关心地注意到个体权利和自由法典草案,该法将使国家立法符合《公约》第二条(第二、第十九、第二十和第二十六条)

16.缔约国应加快通过符合《公约》的立法并确保其执行,为此应纳入直接和间接歧视的定义,包括私人领域的歧视,该定义应包含《公约》所列举之歧视理由的详尽清单并涵盖性取向和性别认同。还应确保该法充分保障针对任何类型的歧视,包括多重歧视,提供有效的民事、行政或其他补救。

消除种族歧视

17.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关于种族歧视的2018年《第50 号组织法》,但关切地注意到,该法的实施法尚未通过,国家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尚未成立。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基于种族歧视的调查和起诉数量少,种族主义动机并不构成依《刑法典》可惩处之行为的加重情节(第二、第二十五和第二十六条)

18.缔约国应:

(a)通过关于种族歧视的2018《年第50号法》的实施法并确保其有效执行以及在公众、法官、检察官、律师、警察和其他执法官员中的传播;

(b)设立国家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并为其有效运作提供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资金资源;

(c)承认种族主义动机是所有依《刑法典》可惩处之行为的加重情节。

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

19. 委员会欢迎法院最近决定允许致力于保护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双性者权利的Shams协会合法运作,但关切地注意到,法律和实践中仍存在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双性者的歧视。《刑法典》第230 条将同性之间的自愿关系定义为犯罪(鸡奸),关于惩处严重猥亵行为的《刑法典》第226条常被用作骚扰性少数群体成员的借口。法院仍然强迫疑似同性恋者接受肛门检查(第二、第六、第十九、第二十和第二十六条)

20.缔约国应废除《刑法典》第230条,并为执法人员提供关于尊重多元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培训。还应承认保护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双性者权利的协会,消除对性少数群体的歧视和骚扰,并禁止无医学理由的侵入式体检。

性别平等和歧视妇女

21.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致力于继续努力实现性别平等,但仍关切的是,个人状况方面持续存在歧视,特别是在婚姻、继承和儿童监护权方面。尽管缔约国作出了努力,妇女的代表水平仍有所不足,特别是在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司法机构、外交部门、高级公务员和地方政府中(第二、第三、第二十五和第二十六条)

22.缔约国应修订《个人状况法》中的歧视条款,特别是关于婚姻、继承和儿童监护权的条款,以便充分落实《宪法》和《公约》所载之性别平等原则。还应继续努力,改善实践中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的代表,包括采取暂行特别措施。

暴力侵害妇女

2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2017年《第58号组织法》并废除了准许在强奸或绑架的加害者与受害者结婚或受害者撤回申诉的情况下中止起诉的刑事条款。但委员会仍关切的是,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的行为普遍存在,还关切的是:

(a)2017年《第58号法》的实施法延迟通过,国家观察站延迟设立;

(b) 未将婚内强奸明文定为刑事犯罪,只有存在反复虐待配偶的行为时才将家庭暴力视为一项单独罪行;

(c) 缺乏准确资料,说明基于性别的暴力罪行的定罪数量和适用的赔偿措施;

(d)暴力受害者妇女庇护所和救助中心缺少可持续的供资,这类机构集中在城市地区,提供的服务质量参差不齐(第三、第六、第七和第十七条)

24.缔约国应:

(a)加快通过2017年《第58号法》的实施法并设立国家观察站;

(b)修正国家立法,以便将婚内强奸明文定为刑事犯罪,在家庭暴力领域,应将虐待配偶视为一项单独罪行,即使不存在反复虐待;

(c)确保所有暴力侵害妇女的案件都得到有效、公正的起诉,确保加害者受到起诉并得到与其行为严重程度相称的惩处,确保受害者得到保护并获得赔偿;

(d)确保设有数量足够的高质量庇护所和救助中心,并确保这些机构均匀分布在全国。

人工流产

2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措施改善获得卫生服务及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资料的情况,特别是在农村地区,但关切的是,人工流产服务提供少且难以获得,这继续导致孕妇选择在危及自身生命和健康的条件下接受秘密堕胎。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在获得堕胎服务方面,未婚妇女和女童面临歧视和污名。(第三、第六、第七、第十七和第二十六条)

26.缔约国应在全国确保妇女和女童在实际上获得合法人工流产服务,同时尊重她们的隐私权,并强化措施,消除接受人工流产的未婚妇女和女童面临的歧视和污名。

死刑

2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自1993年起实行事实上暂停执行死刑。但委员会关切的是,仍有大量法律上适用死刑以及法院判处死刑的罪行,包括涉及恐怖主义的某些罪行。委员会注意到,其中一些罪行不在《公约》规定的最严重罪行之列,不执行死刑取决于个案是否准予赦免或减刑(第六、第七和第十四条)

28.缔约国应:

(a)根据《公约》第六条第二款,将可判处死刑的罪行限于涉及故意杀人的最严重罪行;

(b)将目前身为死囚者的判刑减刑为监禁;

(c)采取支持废除死刑的提高公众认识的措施,从而确保废除死刑;

(d)考虑加入旨在废除死刑的《公约第二项任意议定书》。

紧急状态和反恐

29. 委员会了解与打击恐怖主义相关的要求,但感到关切的是,关于紧急状态的条例不符合《公约》第四条的规定,也不符合委员会关于紧急状态期间《公约》的克减问题的第29(2001)一般性意见,并注意到:

(a)紧急状态自2015年以来定期延长,但没有发布通知具体说明缔约国克减的条款和克减原因;

(b)滥用关于紧急状态的1978126日《第50 号法令》,以及赋予警方执行大幅限制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行政命令的权力;

(c)对这些行政命令未充分进行司法复议,从而剥夺了受其影响者质疑这些措施的合法性、必要性和相称性的权利(第四、第七、第九、第十、第十四、第十八和第十九条)

30.缔约国应:

(a)为不再持续延长紧急状态做计划;

(b)加快进程,通过符合《公约》第四条和委员会关于紧急状态期间克减《公约》的第29号一般性意见(2001年)之规定的法律;

(c)在紧急状态期间确保法治,并确保尊重《公约》所载不可克减的权利,特别是正当法律程序权;

(d)停止滥用软禁、限制行动自由和侵犯隐私权。

31 . 委员会关切的是:

(a)修订补充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和制止洗钱的201587日《第26号组织法》的2019123日《第9号组织法》对恐怖主义行为的定义过于宽泛且有失准确;

(b) 不正确地使用反恐立法,将行使表达自由或和平集会权的相关行为定为刑事犯罪;

(c)检察官可以将警方拘捕恐怖主义犯罪嫌疑人的最长期限延长至15天之久;

(d)根据补充修订《刑事诉讼法》某些条款的2016216日《第5号法》,在恐怖主义案件中,律师的协助可推迟长达48小时;

(e)据称恐怖主义嫌犯或被告受到任意逮捕和拘留、酷刑以及在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条件下受到长期监禁(第四、第七、第九、第十、第十四、第十八和第十九条)

32.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其反恐法律和实践完全符合本国的《公约》义务,除其他外,应:

(a)修订2019年《第9号组织法》,以严格界定恐怖主义行为,并确保不使用反恐立法限制《公约》所载权利;

(b)将无司法监督的警方拘捕时间减少至最长48小时,包括对于恐怖主义相关案件;

(c)确保向被警方拘捕者提供基本法律保障,包括自初步调查开始即可接触律师,无论拘捕原因,违者予以惩处;

(d)确保对恐怖主义嫌犯或被告的权利的任何限制都不是任意限制,确保这些限制合法、必要且相称并受司法机关有效监控,确保任何虐待指控都得到迅速、彻底和公正的调查。

酷刑和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

33. 委员会欢迎2014年《宪法》明文禁止酷刑,但注意到,《刑法典》第101条之二中的酷刑定义仍不完全且不符合《公约》第七条,因为定义中未将惩处列为被禁止的实施酷刑的目的。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刑法典》第101条之四规定,公务员或身份相当者诚意检举酷刑行为的免于处罚,这为有罪不罚打开了方便之门(第二和第七条)

34.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步骤,修订《刑法典》中关于酷刑定义的第101条之二,使之符合国际上接受的定义,并修订第101条之四,删除旨在鼓励检举酷刑罪行的免责条款。

35. 委员会注意到,为防止和打击酷刑采取了诸多措施,包括通过了2014年《宪法》,其中提及酷刑罪不适用诉讼时效,并于2016年设立了国家防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管理局,但关切的是:

(a) 安全部门继续施行酷刑,特别是警方拘捕期间;

(b) 虽然警察在调查过程中归检察官管辖,但检察官实际上并不参与监督讯问;

(c) 酷刑和虐待案件的定罪数量仍然很少,下达的判决仍然特别轻,对受害者的赔偿仍然不足;

(d) 保证经由监狱管理部门提交检察官的申诉之保密性的措施仍有所不足;

(e)尽管《刑事诉讼法》第155条有所规定,法官仍认为可以接受酷刑和胁迫所获供词作为对被告不利的证据并因此不调查酷刑指控(第二和第七条)

36.缔约国应:

(a)绝对禁止酷刑,并确保任何实施或下令实施此类行为者、此类行为的共犯或默许实施此类行为者本人依法承担责任;

(b)确保检察官妥善监督负责调查的安全人员采取的措施;

(c)确保由独立的司法人员对所有酷刑或虐待申诉迅速进行公正、尽职的调查,确保此类行为的嫌疑人得到应有审判,认定有罪的按罪行轻重论处,确保受害者获得充分赔偿;

(d)建立一个独立、有效、保密且便于使用的机制,以方便酷刑和虐待的受害者提交申诉;

(e)确保酷刑所获证词不能被援引作为不利于被告的证据。

拘留条件

37. 尽管缔约国努力改善拘留条件,但委员会仍关切的是,监狱超员,还押囚犯人数众多,监禁率高,即便是轻罪,而且并非所有监狱都实行已定罪囚犯和还押囚犯隔离以及成人和未成年人隔离(第七和第十条)

38.缔约国应:

(a)更多使用监禁的替代办法和审前拘留的替代办法,从而大幅减少监狱超员的情况;

(b)继续努力改善拘留条件,加强重返社会和康复活动;

(c)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严加隔离被告和罪犯以及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并给予他们妥当的待遇。

人口贩运和童工

39.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关于预防和打击贩运人口的201683日《第61号组织法》、《打击贩运人口国家战略(2018-2023)》和《打击童工国家行动计划(2015-2020 年)》。但仍关切的是:

(a) 为国家打击人口贩运管理局划拨的人力和资金资源不足;

(b) 人口贩运加害者被起诉和定罪的数量少;

(c) 缺乏及早发现和转移贩运受害者的标准化机制,也未规定支付受害者护理费用的条件和方式;

(d) 为保护贩运受害者,包括提供庇护所和法律、医疗与社会心理服务而划拨的人员、技术和资金不足;

(e)解决强迫劳动,包括童工问题的力度不够,尤其是在农业和家政领域(第八和第二十四条)

40.缔约国应:

(a)为国家打击人口贩运管理局划拨充足的人力和资金资源;

(b)继续进行公正有效的调查,同时确保起诉并适当惩处贩运者;

(c)继续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内容包括及早发现受害者和将之转往相关援助与康复机构的标准;

(d)划拨充足资源,用于在缔约国所有省份设立方便使用的庇护所以及提供适足的法律、医疗和社会心理援助;

(e)强化劳动监察员的作用,从而消除强迫劳动和一切形式的剥削童工行为,特别是在农业和家政领域。

自由及人身安全

41.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2016年《第5号法》,该法的规定包括:普通罪行警察拘捕法定期限缩短至48小时,被拘留者自警方拘留之初以及在审讯期间应能够联系律师,对接受体检之权利进行相关改善。然而,2016年《第5号法》未提及作为拘捕条件的最低刑罚、拘捕开始的时间、检察官延长拘捕的标准以及对拘捕之合法性提出上诉的权利。此外,据称在实践中,被剥夺自由者在被拘留后立即被告知有权与自己选择的律师沟通和看医生的权利仍受到侵犯,同时警方拘捕似乎超过了期限,特别是在恐怖主义相关案件中(第九、第十四、第十九、第二十一和第二十二条)

42.缔约国应澄清警方拘捕开始的条件,同时确保任何超过48小时期限的拘捕始终是绝对例外并且事出有因。所有被拘留者从警方拘捕开始就应能够有效接触律师,并在被捕后48小时内被带往独立的司法机关,以确保对警方拘捕及拘捕延期的理由进行审查,并确保可以对警方拘捕之合法性提出上诉。缔约国应定期监控所有公职人员遵守基本法律保障的情况,并确保违规者受到惩处。

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和司法

43.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司法机构高级理事会于2016年设立,该理事会的宪法授权是就司法机构和检察机关人员的职业和纪律相关事项作出决定,但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司法机构仍受到行政机构的影响,特别是在政治敏感案件中。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检察官可以接收司法部长的指示,这可能有损其独立性(第十四条)

44.缔约国应采取措施,加强对法官和检察官的保护,使其免受一切形式的政治压力、恐吓和骚扰,以保证他们完全自主、独立和公正。还应该保证刑事调查的公正性。最后,应通过关于修订法官地位和法官道德准则的法律草案。

表达自由以及保护人权维护者

4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关于新闻、印刷和出版自由的2011112日《第115号法令》和关于获取信息权的2016324日《第22号组织法》,但关切的是,一些立法规定,包括《刑法典》、《军事司法法》和《电信法》在内,模糊且过度限制言论内容。委员会尤其关注的是,若干法律条款仍将与行使表达自由相关的活动定为刑事犯罪,例如发布虚假信息、损害公共机构声誉、诋毁诽谤,这些条款可能阻碍记者或人权维护者的活动并限制他们的表达自由。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有报告称,人权维护者受到恐吓、骚扰和任意拘留,由此造成的环境防止了对侵犯人权,包括侵犯《公约》所承认之人权的批评(第二、第六、第七、第十四、第十八、第十九、第二十一和第二十二条)

46.缔约国应:

(a)加快《刑法典》、《军事司法法》和《电信法》的修正进程,使这些立法符合《公约》第十八和第十九条;

(b)避免基于定义不明确的罪行,因人权维护者行使表达自由权而对他们进行恐吓、骚扰、逮捕、拘留和起诉;

(c)确保针对人权维护者的所有侵犯行为尽快得到彻底、公正的调查,确保对责任人提起诉讼并按罪行轻重论处,确保受害人获得补救。

和平集会自由和国家人员过度使用武力

47. 委员会注意到,关于维持法律和秩序的立法框架不完全符合国际标准。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执法人员经常过度用武,尤其是在示威中,由此导致了伤亡。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对示威者伤亡负有责任的官员很少因此种行为受到指控,这造成了事实上有罪不罚的环境(第六、第七、第九、第十、第十四、第十九和第二十一条)

48.缔约国应:

(a)确保关于使用武力的立法和规章条例符合《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确保执法人员执行示威管控行动时,在使用武力前首先采用非暴力措施,并确保他们遵守合法性、必要性、适度性以及问责原则。

(b)确保关于国家人员在示威中过度使用武力以及法外处决的所有指控立即得到彻底、公正的调查,确保对责任人提起诉讼,认定有罪的予以惩处,并确保受害人获得补救。

结社自由

49.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关于组织社团的2011924日《第88号法令》规定了申报制度,并欢迎自2011年以来社团数量大幅增加。但委员会关切的是,一些社团在登记时遭到拖延,处理政治敏感问题的组织在创立时面临一些障 碍。委员会还关切的是,获得公共资金程序复杂,大多数协会无法完成(第九、第十九、第二十一和第二十二条)

50.缔约国应确保有效执行2011年《第88号法令》,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民间社会组织,特别是维护人权的组织,允许它们按现行申报制度自由登记并开展活动。还应简化社团获得公共资金的程序。

参与公共生活

5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的2017214日《第7号组织法》对关于选举和全民投票的2014526日《第16号组织法》进行了修订和补充,但对独立高级选举委员会的运作条件、即将到来的选举能否妥善进行以及选举时间表感到关切(第二、第十九、第二十一、第二十二和第二十五条)

52.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独立高级选举委员会的有效独立运作,并确保各项选举妥善进行。

D.传播和后续行动

53.缔约国应广泛传播《公约》及其第一项任择议定书、缔约国的第六次定期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以提高司法、立法和行政部门以及在缔约国开展活动的民间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及广大公众对《公约》所载权利的认识。缔约国应确保将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译成缔约国的官方语言。

54.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5条第1款,缔约国应在2022年3月27日之前提供资料,说明委员会在上文第8段(宪法法院)、第30段(紧急状态和反恐)和第48段(和平集会自由和国家人员过度使用武力)所提建议的落实情况。

55.根据委员会计划的审议周期,缔约国将于2026年在提交报告之前收到委员会发送的问题清单,并有一年时间提交对问题清单的答复。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答复将构成其第七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编写报告时广泛征求在缔约国开展活动的民间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的意见。按照大会第68/268号决议,报告字数应限制在21,200字以内。与缔约国的下一次建设性对话将于2028年在日内瓦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