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HRV/CO/2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4 November 2009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理事会

第九十七届会议

2009年10月12日至30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四十条提交的报告

人权事务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克罗地亚

1.人权事务委员会在2009年10月14日和15日举行的第2661和2662次会议(CCPR/C/SR.2661和2662)上,审议了克罗地亚的第二次定期报告(CCPR/C/HRV/2),并在2009年10月28日举行的第2681次会议(CCPR/C/SR.2681)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其中详细说明了缔约国为进一步执行《公约》所采取的措施。此外,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事先提交的书面答复(CCPR/C/HRV/Q/2/Add.1),以及在报告审议期间向委员会提供的答复和在报告审议后提供的补充资料。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各项宪法修正案,并欢迎为改善缔约国自初次报告审议以来的增进和保护人权情况而采取的立法、行政和实际措施,具体包括:

《公约》规定具有基本法的地位,已由缔约国法院开始实施;

于2008年通过了《反歧视法》;

在两性平等方面取得了进步,包括:

通过了相关法律,如2008年的《两性平等法》;

建立了一个负责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包括负责两性平等的县级委员会;

为打击和防止贩运采取了步骤,包括2009-2011年《制止贩运人口问题国家行动计划》以及各部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合作协议和与邻国的合作协议。

C.主要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打算对其《宪法》作一次审查,但仍感到关切的是,其中一些条款将某些权利限于“公民”,包括在法院面前平等的权利(第二十六条)。(《公约》第二条)

缔约国应考虑到委员会关于《公约》所规定的外侨地位的第15(1986)号一般性意见,使其所有规定符合《公约》第二条第1款和第二十六条。

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大量的措施来防止和打击对少数群体的歧视,以及仇恨犯罪,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少数族裔成员仍面临着实际上的歧视和不容忍,包括据报有肢体和语言攻击的现象以及调查和起诉行动缓慢。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大多数塞族回返者迁入的国家特别关心的区域在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仍然落后。(《公约》第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加强打击歧视的措施,打击对少数族裔成员、特别是塞族成员的肢体和口头攻击。缔约方还应加强努力,确保防止这种攻击并对这种攻击及时进行调查和起诉,向受害者提供切实有效的补救措施。缔约国还应加强宣传运动,克服对少数族裔的偏见。缔约国应继续努力,在主要由塞族回返者居住的地区加强经济发展。

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各种措施,让所有流离失所者回到缔约国,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回返者,特别是少数族裔塞族成员面临着障碍,他们在收回财产或租任权、取得重建援助以及融入克罗地亚社会方面面临着种种困难。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据报道,许多难民选择不永久回到缔约国。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按族裔和性别分类的有关前享有租任权在取得住房方面的数据。(《公约》第二、第十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加强努力,协助所有流离失所者重返家园并融入社会,以确保他们有可能在缔约国长期居住。缔约国还应寻求核查不愿或不能返回的流离失所者的人数,进一步探讨不返回的原因。缔约国还应加速向希望返回缔约国的前拥有租任权利者和拥有财产者提供适当的住房。缔约国应确保有关因战争和战后损坏而需重建的资金的申请和上诉得到及时而不受歧视的处理。

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在提高妇女地位、特别是妇女参与政治生活以及担任公职方面取得了进步,但在许多领域仍然存在男女不平等的现象。委员会重申,对妇女失业率居高不下、妇女在立法和行政机构中的人数不足感到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对妇女在社会中的作用问题仍然存在一些陈规定型的观念。(《公约》第三、第二十五、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加强措施,确保男女在所有方面平等,包括更加有效地执行相关立法,向为促进和保护两性平等而建立的机构增加经费。缔约国还应采取积极而协调一致的措施,进一步增加妇女参与公共和政治生活和私营部门,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所取得的具体成果,特别是在私营部门的就业情况。缔约国应加强努力,消除性别陈规定型观念,以求改变人们对妇女在社会中的作用的认识,向学校教师提供两性平等方面的培训。

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所作的大量努力,但仍感到关切的是,由于定罪率低,家庭暴力和有罪不罚的现象时有发生。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有关对妇女施暴方面的申诉、起诉、判刑和赔偿的统计数据欠缺,也很少有关于受害者可以使用的庇护所的资料。(《公约》第三、第七、第二十三、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加强努力,争取通过以下方式消除家庭暴力:

切实执行《保护免遭家庭暴力法》和其他相关立法;

编制适当的统计数据,包括关于受害者和肇事者的性别、年龄和家庭关系、所实行的制裁的类型、以及向受害者提供的赔偿的统计数据;

向受害者提供适当和足够的服务,包括适当数目的庇护所和康复方案。

9.尽管代表团作出了解释,但委员会还是要重申,它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宪法》第17条不完全符合《公约》第四条,因为允许克减的宪法根据比第四条的规定更广,克减措施不限于特殊情况需要,而且《公约》规定的某些不得克减的权利未列入第17条。(《公约》第四条)

缔约国应确保其有关紧急状态的宪法规定完全符合《公约》第四条。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紧急状态期间的克减问题的第29(2001)号一般性评论。

10.尽管缔约国公开承诺处理所有悬而未决的战争罪案件,但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说,许多潜在的战争罪案件仍未得到解决,而且所选择的案件绝大多数都是针对塞族人的。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就在国家战争罪诉讼程序中的罪犯和受害人的族裔提供统计资料。委员会注意到,在特别战争罪法庭起诉的案件很少。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对实施《大赦法》的案件没有详细的资料。最后,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仍没有找到关于克罗地亚军队在1995年风暴行动期间进行军事轰炸的必要记录并将其移交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前南问题国际法庭),以便让该法庭的调查工作得以进行。(《公约》第二、第六、第七、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

迅速查明所犯的战争罪的总数和范围,而不论嫌犯的族裔,以便快速起诉其余的案件;

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以确保以非歧视性的方式起诉所有战争罪的案件,不论罪犯的族裔,并收集关于过去和目前的战争罪审判的受害者和被告的统计数据;

加强努力,确保尽可能充分地利用将案件提交战争罪特别分庭的可能性;

确保《大赦法》不适用于最严重的侵犯人权行为或那些构成危害人类罪或战争罪的侵犯人权行为;

加速寻找和提供前南问题国际法庭要求的关于克罗地亚军事行动的记录,以便于它完成调查工作;

确保对冲突期间暂停适用时效法,以便对严重的酷刑和杀人案件提出起诉。

11.委员会对缺席审判战争罪的情况感到关切,同时注意到,国家检察长办公室反对这种审判。(《公约》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确保被缺席定罪者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补救措施,并有可能让案子得到重新审理。并确保所有这种审判都符合《公约》第十四条和关于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和获得公正审判权利的第32(2007)号一般性意见。

1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称,致力于废除使用封闭的束缚床(笼子)/网状床来束缚被关在精神病院的精神病患者、包括儿童,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这种束缚床目前仍在使用。委员会认为,这种做法是一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公约》第七、第九、第十条)

缔约国应立即采取措施,在精神病院和相关机构中废除使用封闭的束缚床。缔约国还应考虑到《联合国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建立一个监察制度。

1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改善监禁条件的立法,包括2008年《司法改革战略行动计划》和2009年《改善监狱制度行动计划》,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缔约国的拘留设施内的条件依然很差,包括人满为患和缺乏医疗服务。(《公约》第七、第十条)

缔约国应加紧努力,改善所有被剥夺自由者的条件,以达到《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的所有要求。缔约国还应作为优先事项解决过度拥挤的问题,包括更多地采用替代惩罚形式、减少使用审前拘留。缔约国应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提供统计数据和其他资料,说明在这方面取得的进展。

14.委员会注意到,国内流离失所者的人数不多,而且缔约国为解决这些人的困境作出了努力,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些人中有许多仍住在集体收容所内。(第十二条)

缔约国应当不再拖延,立即与其余的流离失所者协商,并根据《关于国内流离失所者的指导原则》(E/CN.4/1998/53/Add.2),为所有国内流离失所者找到持久的解决办法。

1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提高司法系统的效率、特别是通过2005年《改革司法系统战略》方面所取得的进展,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仍然积压着大量的法院案子,法院诉讼程序也屡屡拖延。(《公约》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继续执行和加强旨在减少积压法院案子、降低诉讼程序的拖延的各种措施。

16.缔约国承认,缔约国为确保平等取得国籍方面作出了努力,但委员会表示感到关切的是,据报道,一些少数群体,如罗姆人和塞尔维亚人,他们在取得国籍方面仍然面临眷困难。(《公约》第十六、第二十六、第二十七条)

缔约国应继续加强努力,让大家,特别是让少数群体成员便于平等取得国籍,并确保关于国籍问题的行政程序和立法规定不使非克罗地亚裔处于不利地位。

17.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据报缔约国没有对关于记者遭到恐吓和攻击的行为进行适当的调查,而且大家觉得,记者特别容易遭到攻击,这对行使新闻自由权产生不良影响。(《公约》第十四条、第十九条)

缔约国应加强措施,防止对记者的恐吓,并对记者遭到攻击或威胁的案件进行及时调查、提交审判并惩罚肇事者,向受害人提供赔偿。缔约国还应公开谴责这种恐吓和攻击行为,并广泛采取有力行动确保新闻自由。

18.委员会欢迎在少数族裔参与公共生活方面取得的进展,但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少数群体在当地政府和地区政府各级的人数不多。(《公约》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缔约国应加强努力,确保少数群体、特别是罗姆族和塞尔维亚族少数群体成员在各级政府都有适当的政治代表和参与。

19.委员会称赞缔约国采取措施改善罗姆人的状况,包括通过《罗姆人国家方案》和《2005-2015年罗姆人融入十年行动计划》,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一些学校仍对罗姆学生进行事实上的隔离。(《公约》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缔约国应加强努力,执行立法规定,以便切实结束学校中对一些罗姆儿童的事实隔离。

20.缔约国应向广大公众,以及司法、立法和行政当局、民间社会和在该国境内运作的非政府组织广泛散发第二次定期报告的案文、缔约国为答复委员会编制的问题清单提供的书面答复、以及本结论性意见。这些文件的打印文本应分发给各大学、公共图书馆、议会资料馆和所有其他相关的地点。委员会还建议将本报告和结论性意见翻译为该国的各官方语言。

21.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1条第5款,缔约国应在一年之内提供相关资料,阐明该国执行上述第5、10和17段所载委员会建议的情况。

22.委员会请缔约国在规定于2013年10月30日之前提交的该国第三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委员会所有建议和整体《公约》情况的具体执行资料。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编写第三次定期报告时,与民间社会和在该国境内运作的各非政府组织展开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