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PRT/CO/4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3 November 201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第一〇六届会议通过的关于葡萄牙第四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2012年10月15日至11月2日)

1. 委员会在2012年10月23日和24日举行的第2936和2937次会议(CCPR/C/SR.2936和CCPR/C/SR.2937)上审议了葡萄牙的第四次定期报告(CCPR/C/PRT/4)。委员会在2012年10月31日举行的第2945次会议(CCPR/C/SR.2945)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欢迎葡萄牙提交的第四次定期报告及其所载材料。委员会对与缔约国代表团就缔约国在报告期内为落实《公约》条款所采取的措施开展的建设性对话表示赞赏。委员会感谢缔约国对问题清单(CCPR/C/PRT/Q/4)所作的书面答复(CCPR/C/PRT/Q/4/Add.1)、代表团以口头方式对之做出的补充以及书面补充材料。

B.积极方面

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

通过《第二个打击人口贩运国家计划》(2012-2013年);

2011年通过《第四个性别平等国家计划》;

2007年修订《刑法》,将对儿童一切形式的体罚定为犯罪,并将家庭暴力作为一项独立存在的罪行;

2005年建立了家庭暴力中心的全国网络;

2007年设立了支持罗姆人社区办事处,并设立了罗姆人市级调解员试点项目。

C.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4. 委员会对妇女在公共部门,包括外交部,以及亚速尔和马德拉自治区立法院担任决策职位的比例偏低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对男女工资差距大且差距不断扩大表示关切(第二、三、二十五和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加大努力,提高妇女在公共部门,包括外交部,以及亚速尔和马德拉自治区立法院决策岗位中的比例,如有必要,应采取适当的临时特别措施。缔约国应依据2009年《劳动法》,继续采取措施保障男女同工同酬。缔约国还应采取措施应对落实性别平等政策方面发现的结构性问题,包括缔约国第四次定期报告第47段中提到的人力和财力资源不足、公众对平等概念的狭隘认识以及缺乏政治承诺。

5. 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采取了大量行动,但是移徙者、外国人和族裔少数群体,包括罗姆少数群体在住房、就业、教育、工资平等、医疗和公共服务,以及参与公共生活方面仍然面临歧视。委员会还对关于执法人员种族主义和歧视行为的报告表示关切(第二、二十五和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加大措施力度,以确保移徙者、外国人和族裔少数群体,包括罗姆少数群体在住房、就业、教育、工资平等、医疗和公共服务,以及参与公共生活方面不再受到歧视。缔约国还应采取措施,包括通过加大提高认识活动的力度,杜绝执法官员的种族主义和歧视行为。

6. 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刑事诉讼法》第143条第4款禁止恐怖主义或暴力或高度组织化犯罪案件中的被拘留者在被带见法官之前与其他人接触(第七、九和十条)。

缔约国应采取措施,确保在恐怖主义或暴力或高度组织化犯罪案件中,检察长办公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3条第4款下令实施的拘留得到严格规范,依据该款被拘留的人员接受司法监督,且对这类被拘留者与其他人接触的限制由司法部门严格审查。

7. 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规定被拘留者必须在48小时内被带见法官,但是为查证身份而拘留的时间不算在内(该时间计入涉嫌罪行的拘留时间),且犯罪涉嫌人在此期间得不到对犯罪涉嫌人的保护(第七、九和十条)。

缔约国应采取措施,确保为查证身份而拘留的时间(该时间计入涉嫌罪行的拘留时间)算在被拘留者必须被带见法官的48小时内,并确保在这段时间内不剥夺因涉嫌犯罪而被拘留者的权利。

8. 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执法官员未必会在逮捕之时告知被拘留者他们有获得律师服务的权利,且普通刑事案件中的一些被拘留者在被警方拘留期间未获准与第三方联系(第七、九和十条)。

缔约国应确保被拘留者自被警方拘留之时起,便切实有权获得律师服务,确保执法官员遵守告知所有被剥夺自由者其权利的法律义务。缔约国还应采取措施,确保被警方拘留的人员,包括被司法警察拘留的人员有权通知第三方他们被拘留,除非是出于保护警方调查合法利益的目的,明确规定且有时间限制的例外情况。

9. 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平均的审前拘留时间过长,约20%的审前被拘留者被拘留时间超过一年。委员会还对审前被拘留者与已定罪罪犯同室关押表示关切(第九和十条)。

缔约国应采取进一步措施,减少审前拘留人数以及这类拘留时间,包括采取措施缩短调查时间、简化法律程序、提高司法效率,以及解决人员短缺问题。缔约国还应确保审前被拘留者与已定罪罪犯隔离关押。

10. 委员会继续对关于执法官员和安全部队人员过度使用武力和实施虐待的报告表示关切,并对某些情况下准许使用泰瑟武器表示关切(第七、九和十条)。

缔约国应继续采取立法或其他措施,以防止执法官员和安全部队成员过度使用武力和实施虐待。缔约国应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2011年以来的投诉数目、内部行政监察总局和地方警署内部调查部门开展的调查,以及每个案件判处的处罚。报告还应列入关于规范和使用泰瑟枪等电击设备的更加完整的资料。

11. 委员会对一些监狱存在过于拥挤、设施简陋和卫生条件差等情况表示关切。委员会对被拘留者吸毒,以及被拘留者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和丙型肝炎的比例高表示关切。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孟山都高等治安监狱、科英布拉中央监狱和奥波尔图中央监狱,监狱看守实施身体虐待及其他形式的虐待(第七和十条)。

缔约国应加紧努力,以解决包括英雄港区域监狱(亚速尔)在内的一些监狱过于拥挤的问题,设施简陋、有人提供毒品和存在毒品依赖性的问题,以及劳教机构艾滋病毒/艾滋病和丙型肝炎感染率高的问题。缔约国还应采取立法或其他措施,防止监狱看守实施身体及其他形式的虐待,包括过度使用脱衣搜身。

12. 委员会对家庭暴力仍然普遍存在以及家庭暴力受害者往往因社会传统思想而不报案表示关切(第七和九条)。

缔约国应继续采取措施,特别是在《第四个打击家庭暴力全国行动计划》(2011-2013年)下打击和防止家庭暴力,并确保受害者能够切实诉诸申诉机制。缔约国应确保受害者能够获得保护手段,包括为妇女受害者建立足够多的收容所。缔约国还应确保切实调查家庭暴力行为,将暴力实施者绳之以法并实施处罚。

13. 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仍然是出于性剥削和强迫劳动目的贩运妇女、男性和儿童的目的国、过境国和来源国。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刑法》第160条对贩运的定义过于宽泛,其中包括较轻罪行,导致对人贩子起诉、定罪和量刑程度的评估变得复杂(第八条)。

缔约国应加大努力,打击人口贩运,应改变收集和报告数据的方法,以便提出更加有用的对法律对策的描述。缔约国还应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自2011年以来每年因性剥削及强迫劳动等其他剥削目的被贩运的人数,以及人贩子的起诉和定罪数目。

14.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由于缔约国强制规定律师代理,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不得亲自替自己辩护,这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第3款(丁)项(见第1123/2002号来文,Correia de Matos诉葡萄牙,2006年3月28日通过的意见)(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确保人们能够依据《公约》第十四条第3款(丁)项,行使亲自替自己辩护的权利,并确保对这一权利的任何限制具有客观和充分严肃的目的,且限制不超出维护司法利益所必需的范围。有鉴于此,缔约国应落实委员会第1123/2002号来文所载建议,放松当前规则,并考虑义务提供后备律师,为亲自替自己辩护的人提供咨询意见。

15. 缔约国应广泛散发《公约》、第四次定期报告案文、缔约国为答复委员会所列问题清单提供的书面答复以及本结论性意见,以便增强司法、立法和行政主管机构、民间社会和在该国境内运作的非政府组织以及广大公众的认识。委员会还建议将报告和结论性意见翻译成缔约国的官方语文。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编写第五次定期报告时,与民间社会和非政府组织展开广泛磋商。

16.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1条第5款,缔约国应在一年内提供有关资料,说明上文第9、11和12段中委员会建议的落实情况。

17.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应于2018年10月31日之前提交的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委员会所有建议和《公约》全面情况的最新具体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