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GRC/CO/5-6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27 June 201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第四十八届会议

2012年5月7日至6月1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9条提交的报告

禁止酷刑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希腊

1.禁止酷刑委员会在2012年5月9日和10日举行的第1062和第1065次会议(CAT/C/SR.1062和SR.1065)上审议了希腊的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CAT/C/GRC/5-6)。委员会在2012年5月25日举行的第1084和第1085次会议(CAT/C/ SR.1084和SR.1085)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希腊提交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对提交报告前的问题单作出答复(CAT/C/GRC/Q/5-6)。委员会表示赞赏缔约国接受任择报告程序并按该程序提交了定期报告,因为这改善了缔约国和委员会之间的合作,并有助于有重点地审议报告并与代表团对话。

3.委员会还赞赏与缔约国高级别代表团之间坦率的建设性对话以及审议本报告期间提供的补充资料,尽管它对缔约国未答复某些问题感到遗憾。委员会确信对话及随后的建议将有助于缔约国为在实际工作中遵守《公约》采取必要步骤。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自委员会审议第四次定期报告以来,缔约国已批准或加入以下国际文书: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以及《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巴勒莫议定书》),2011年1月;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8年2月。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10年为改善庇护程序和包括寻求庇护者等非常规入境的第三国国民的待遇条件通过了《移民管理国家行动计划》;于2010年11月通过了总统令(P.D.114/2010),修订了先前的庇护程序法律,并设定了过渡时期的适当标准和保障,以便公正高效地开展庇护申请者审查;于2011年1月出台了一项全面的法律(L.3907/2011),规定设立新的独立于警方的庇护事务处,逐步接管全部庇护问题方面的工作,并设立初次接待处,以便在边境地区设立初次接待中心。

6.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一些其他法律举措,以落实委员会的建议并改善《公约》的执行,具体领域包括审前拘留、公正审判、拘留条件、贩运人口、家庭暴力等。

7.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努力修改政策和程序,从而加强人权保护和履行《公约》,具体工作包括:

自2011年6月起,各监狱设《被拘留者伤情记录》,各女子监狱设《搜身记录》;

开设特别热线,让囚犯与监狱总管部门联系并表达意见。

8.委员会还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向人权理事会所有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发出了访问本国的长期邀请。自委员会审议缔约国上次定期报告以来,缔约国接待了三位来访的人权理事会特别报告员,其中包括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问题特别报告员。

C.主要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酷刑的定义

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刑法对酷刑行为予以处罚(第137A和第137B条),但感到关切的是,目前的定义不符合《公约》第1条中的定义,且未包含所有必需的内容(第1条)。

缔约国应在刑法中纳入严格符合《公约》第1条且涵盖该条中的所有内容的酷刑定义。该定义一方面可满足《刑法》明确性及可预见性的要求,另一方面可满足《公约》的要求,即区分政府官员或以官员身份行事的任何其他人所犯的或在其指使、许可或默认之下所犯的酷刑行为和非国家行为方的暴力行为。

关于酷刑和虐待的指控,有罪不罚

10.委员会表示严重关切的是,关于逮捕和拘留期间执法官员酷刑和虐待行为的指控持续存在,其中有些受指控的行为发生在刑事调查部门。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此类案件受到起诉的数量有限,最终定罪的数量很少,且定罪的案件由于缓刑情节等原因惩处不足。委员会指出,这不符合近期欧洲人权法院等国际机构的决定和判决,还指出,委员会持续从其他来源收到指控和大量文献。委员会还重申其关切,即检察官一直不愿根据《刑法》第137A条提起刑事诉讼,仅有一案依该条定罪。此外,委员会与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同样关切的是,可用于证实构成酷刑的虐待指控的法医证据有限(第1、第2、第4、第12和第16条)。

缔约国应:

作为紧急事项,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酷刑和虐待行为,包括开展公众宣传并宣布一项在杜绝国家官员酷刑和虐待行为方面能够产生可衡量的成果的政策;

迅速修订审讯规则与程序,例如采用录音或录像,以防止酷刑和虐待;

及时审判据称酷刑或虐待行为的肇事者,如认定其有罪,判处与其行为严重性相当的刑罚。

警方过度使用武力

11.委员会重申其关切,即不断有指控称执法官员过度使用武力,通常是在示威警务和人群控制的情况下(第12和第16条)。

缔约国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执法人员只有在绝对必要的情况下才可使用武力,且使用武力的程度是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

虐待无证件移徙者、寻求庇护者、少数群体和罗姆人

12.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持续反复有报告称,执法人员虐待无证件移徙者、寻求庇护者、少数群体和罗姆人,包括在拘留场所和城区街道常规警方检查过程中这样做,这违反了《公约》。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有资料表明,由于缺乏安全的报案机制、翻译人数不足、对主管部门不够信任,受害者普遍不愿报案。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针对外国人的仇外和种族主义袭击现象有所增加,无论这些外国人身份如何,半官方机构“种族暴力记录网络”的研究显示,有些案件的袭击者是公民组织和极右组织。此外,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色雷斯的穆斯林少数群体是缔约国内唯一得到承认的少数群体(第2、第12和16条)。

缔约国应大力打击不断增多的种族歧视、仇外和相关暴力现象,具体措施包括公开谴责所有此类不容忍和有动机的暴力行为,并发出明确无疑的信息,表明种族主义或歧视行为――包括警方和其他公共官员的此种行为不可接受,还包括起诉并惩处此种行为的犯罪者。缔约国还应采取有效措施,按照关于缔约国执行第2条的委员会第2号一般性评论(2007年),防止对所有少数群体的歧视并确保保护所有少数群体,无论它们得到承认与否。具体措施包括执法部门等公共管理机构增加招募少数群体人员。

迅速、公正和有效的调查

13.委员会注意到公民保护部下设了一个办公室,负责处理关于执法人员任意执法的指控,同时表示关切的是,有资料表明该办公室尚未开始运作,据称其职权仅限于就申诉可否受理作出判决,而案件将转交安全部队有关纪检机构进一步调查。因此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缺乏有效、独立的申诉系统用于调查酷刑、虐待或过度使用武力,还感到关切的是,因提出申诉或提供证据而可能受到虐待或恫吓的受害者未受到足够的保护(第12条和第13条)。

缔约国应:

强化现有的监控和监督警察及其他公共官员的机制,包括建立可靠、独立且可用的申诉制度,以便对所有关于酷刑、虐待或过度使用武力的指控开展迅速、公正和有效的调查;

确认所有此类指控都有文字记录、立即下令进行法医检查、采取必要步骤确保妥善调查指控。无论相关人员是否有明显外伤都应采取这种做法;

确保受指控的酷刑案件嫌疑人立即停职直至调查结束,特别是在嫌疑人可能再度犯下受指控的行为或阻碍调查的情况下;

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所有举报酷刑或虐待行为的人员受到充分保护。

拘留条件

14.委员会重申,对缔约国的主管部门未能改善警所和监狱的拘留条件深感关切。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尽管有些设施情况有所改善,超员的程度仍令人担忧。委员会还深表关切的是,许多警所和监狱物质和卫生条件极差,医务人员等员工人数不足且缺乏基本物资(第2、第11和第16条)。

缔约国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警所、监狱和其他拘留场所的拘留条件符合《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具体而言,缔约国应:

缓解监狱超员的情况,具体措施包括更广泛地使用非监禁措施替代监狱服刑;

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警所和监狱的物质和卫生条件,确保基本物品供应,并任命足够的经培训的员工,包括医务人员。

长期审前拘留,青少年

15.委员会注意到近期的一些法律举措,对因各种缺陷和司法体系中的大量延误导致的长期审前拘留,包括拘留青少年的情况感到关切。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对青少年被拘留者使用非监禁措施的情况有限。另外委员会关切的是,不能总是保障分别关押审前和已定罪的被拘留者以及青少年和成人(第2和第11条)。

缔约国应采取有效措施,大幅缩短审前拘留时间。具体措施包括改革司法体系以确保受审前拘留者接受公正迅速的审判,并使用其他审前限制手段。对于青少年,拘留应仅在例外情况下或作为最后手段使用,应有法律明确规定的理由,且拘留期限尽可能短。此外,缔约国应确保所有拘留场所中青少年和成人严格分别关押。

体腔检查

16.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拘留场所仍在使用侵入性体腔搜检,特别是内腔检查(第11和第16条)。

缔约国应严格监督搜身程序,尤其是内腔搜查,为此应确保搜身所用的方法侵扰最小、最尊重人身安全,且无论何种情况下都应符合《公约》条款。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考虑电子监控手段等其他方法。

拘留场所系统监督,国家预防机制

17.委员会注意到一些组织有权访问拘留场所,还注意到代表团提及的准许非政府组织和其他机构进入监狱的政策,委员会关切的是,由于没有独立的组织负责系统监督所有拘留场所,目前此类访问为临时性质。但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于2011年3月3日签署了《公约》的《任择议定书》,并且近期的一项法律草案将监察员指定为国家预防机制(第2和第11条)。

缔约国应确保设立一个机制,系统地监督所有拘留场所,包括针对移徙者和寻求庇护者的设施。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尽快批准《任择议定书》并确保指定一个国家预防机制,其任务应符合《任择议定书》的规定。缔约国还应确保该机制获得必要的人员、物质和资金资源,以便其能够独立有效地在全国执行任务。

利用公平公正的个人庇护确定程序

18.缔约国的地理位置使其成为许多移徙者和寻求庇护者进入欧洲的主要入口,委员会认识到缔约国因此面临的挑战和负担,并欢迎缔约国努力改善庇护程序的质量和及时性。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由于体制有缺陷且希腊边境地区和阿提卡处理外国人事务的警察局(Petrou Ralli大街)的筛查机制运行不力,寻求庇护者在利用庇护程序时面临重大障碍。具体障碍包括没有免费法律援助、翻译和充分的信息等程序保障以及对固定地址的要求。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清理了一些积压的庇护案例和申请,包括通过成立二审上诉委员会这样做,但感到遗憾的是,仍有数千案件有待处理。委员会对难民承认率低的问题仍感到关切(第2条)。

缔约国应充分保障并协助利用公平公正的个人庇护确定程序。为此,缔约国应确保最近的庇护法律中保障本国庇护程序的质量和公正性的重要措施在实际工作中得到执行并有适当的基础设施支持,做法之一是立即使庇护处和初次接待处进入运作状态。缔约国还应确保以相关语言提供充足的信息、法律援助和翻译服务,以便利使用庇护确定程序。此外,缔约国应提供必要的人力和资金资源,专门用于处理大量积压的庇护决定上诉案件。

不驱回

19.委员会深为关切地注意到,被驱逐、遣返或引渡到另一国家的人员经常不能按《公约》的有关条款得到充分保护。委员会重申,对缔约国通过直接遣返和运用与土耳其的重新接纳协定等方式执行强制遣返程序的情况感到关切。委员会还关切的是,被强制遣返的人员未得到有效的程序保障,因而无法获得法律补救或利用庇护程序,且无法得到免费法律援助或借助翻译获得有效信息。因此,他们无法有效地就遣返令和/或随后的拘留提出上诉。委员会关切的是,这些人面临更高的驱逐风险,包括连锁驱回的风险(第3条)。

缔约国应确保充分保护人员免遭驱回,为此应在遣返程序中设置必要保障,从而确保无论何时任何需要国际保护的人员都不会被遣返至其担心遭受迫害或遭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以及连锁驱回的国家。为此,缔约国应审议与土耳其的重新接纳协定的内容,以确保其符合国际法规定的缔约国的义务。还应确保就遣返或驱逐令提出的上诉具有自动和暂缓执行的效力。

对寻求庇护者和移徙者的行政拘留

20.委员会对非正规情况下适用于寻求庇护者和移徙者的拘留政策表示关切,例如有报告称,寻求庇护者在边境地区经常遭到长期行政拘留。拘留时间长,加上拘留条件恶劣,已构成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并成为寻求庇护者申请庇护的严重障碍。此外,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全国普通警所和边境岗哨等处的拘留场所条件令人震惊,特别是埃夫罗斯地区,这些场所严重超员,工作人员不足,缺乏基本物资,也没有足够的医疗、心理、社会和法律支持(第2、第11和第16条)。

缔约国应确保不因非正规入境而对寻求庇护者实行行政拘留。具体而言,拘留寻求庇护者只能在特殊情况下或作为最后手段使用,应有法律明确规定的理由,且拘留期限尽可能短。为此,应妥善考察并用尽拘留之外的其他方法,对弱势群体尤为如此。

缔约国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行政拘留的条件,例如缓解超员问题,聘用足够的经培训的工作人员,并在所有用于拘留外国人的场所提供医疗、充足的食物、水和个人卫生用品等基本物资。

以公共卫生为由的拘留

21.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根据近期的一项法律修订,移徙者或寻求庇护者如因患有某种传染性疾病或属于易患传染病的群体而被视为威胁公共健康的,可将其拘留。(第2和第16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取消准许以公共卫生为由拘留移徙者和寻求庇护者的规定,并以妥善的医疗措施取代这种拘留。

无人陪伴的未成年寻求庇护者

22.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无人陪伴或失散的未成年寻求庇护者常得不到妥善登记且一贯受到拘留,通常与成人混合关押在移民设施中。委员会也感到关切的是,第114/2010号临时总统令未下令禁止拘留这些未成年人,且无人陪伴的未成年人特殊接待中心数量有限,造成这些未成年人拘留时间延长。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许多无人陪伴的未成年人无家可归,流落街头,因而更有可能遭受剥削和暴力(第2、第11和第16条)。

缔约国应加大努力,为入境的无人陪伴或失散的未成年人提供充分的保护和妥善的照料,具体措施包括立即修订本国法律,禁止拘留这些未成年人。委员会同意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的建议,认为卫生部和内务部应密切合作,以确保将这些未成年人置于合适的、单独的接待中心。此外,应采取专门措施防止未成年人无家可归,并为这一群体提供社会支持和教育。

暴力侵害妇女

2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打击暴力侵害妇女采取的法律和其他措施,如颁布了打击家庭暴力的第3500/2006号法并通过了《暴力侵害妇女问题国家行动计划》(2009-2013年)。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暴力侵害妇女和儿童的行为持续存在,包括家庭暴力和性暴力,且犯罪者受到起诉和定罪的案件数量有限。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设立了一个常设委员会,负责拟定打击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法律草案,但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刑法目前未明确将强奸和其他形式的性暴力定为酷刑的一种形式(第2、第12和第16条)。

缔约国应立即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并打击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的行为,尤其是家庭暴力和性暴力,包括调查并惩处这些行为。具体措施应包括修订缔约国《刑法》第137A条,以便将强奸和其他形式的性暴力明确定为酷刑的一种形式,而非“对性尊严的严重侵犯”。缔约国还应开展广泛的宣传活动,并为直接接触受害者的官员(执法官员、法官、律师、社会工作者等)和大众开设防止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问题培训课程。

贩运人口

24.委员会承认缔约国为解决贩运人口问题所做的努力。但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持续有关于为性或其他剥削目的贩运妇女儿童的报告,且此类罪行的犯罪者极少受到起诉和定罪。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此类罪行的受害者利用司法时面临障碍,如法官和检察官对《巴勒莫议定书》了解不足,贩运人口案件审理时据称没有翻译服务等。委员会遗憾的是,贩运人口受害者未获得足够的卫生支持服务以帮助其康复(第2、第10、第12和第16条)。

缔约国应确保所有关于人口贩运的指控得到及时、公正和有效的调查,此类罪行的犯罪者受到起诉和惩处。缔约国还应确保受害者得到有效的法律和社会援助并在审判中获得翻译服务。缔约国应继续在全国开展宣传活动,并为贩运人口受害者提供足够的援助、康复和重新融入方案。此外,缔约国应为执法人员、法官、检察官、移民官员和边境警察提供培训,使其了解贩运人口及其他形式剥削的原因、后果和影响,并了解《巴勒莫议定书》。

培训

2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报告中及代表团提供的关于执法人员培训计划的资料,但遗憾的是,关于这些计划的评估及其在减少酷刑和虐待方面的有效性的资料太少。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没有资料说明边境警卫培训以及为参与调查和识别酷刑和虐待案件的人员提供有关《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议定书》)的培训的情况(第10条)。

缔约国应继续为所有公职人员,特别是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提供培训方案,确保其充分了解《公约》的规定。缔约国还应确保为参与边境监控工作的官员提供关于国际庇护和人权法律规定的义务的专门培训以及随后进行定期内部管控。

此外,缔约国应为所有参与调查和识别酷刑的人员,包括公共辩护人、医生和心理医生制定培训计划,从而宣传并在实践中适用《伊斯坦布尔议定书》的内容。应进一步评估减少酷刑和虐待方面的培训计划和教育的有效性和影响。

补救,包括赔偿和康复

26.委员会重申其关切称,未收到足够的资料,说明根据《公约》第14条对酷刑受害者及其受扶养人提供康复的情况。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按国际监督机构和法院的决定为暴力的受害者提供补救时延迟情况严重(第14条)。

缔约国应加大努力提供补救,包括提供赔偿和实现尽可能完全的康复的手段,并为酷刑和虐待受害者制定具体的援助方案。缔约国还应设置更高效、更易于利用的程序,以确保受害者能够按照第3811/2009号法行使获得赔偿的权利,尤其应缩短此类案件中本国法院作出赔偿的时间。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及时按本委员会、人权事务委员会和欧洲人权法院等国际监督机构和法院的决定向暴力受害者提供补救,应将之作为紧急事项,任何案件都不例外。

Aghia Varvara案

27.委员会重申其关切称,据报告,1998至2002年间,安置在Aghia Varvara儿童机构中的661名阿尔巴尼亚籍罗姆人街头儿童中有502名失踪,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相关国家主管机构未对这些案件进行调查(第2和第12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与阿尔巴尼亚主管机构合作,及时建立调查这些案件的有效机制,以便与两国的监察专员和相关民间社会组织合作确定失踪儿童的去向,并确认涉案人员的纪律和刑事责任,以免时隔过久难以确定事实。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出台一项全面的政策打击侵犯街头儿童权利的行为,以防止以后再次发生这些行为。

数据采集

2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新成立了特别工作组,工作组将就缔约国司法统计局的重组和现代化提交全面的建议书,但感到遗憾的是,关于警察、狱方人员和边境警卫等执法人员酷刑和虐待案件的申诉、调查、起诉和定罪情况以及贩运人口、家庭和性暴力问题,尚无全面和分列的资料(第11和第12条)。

缔约国应建立有效的系统,汇编有关监督国家层面落实《公约》情况的统计数据,包括酷刑和虐待、贩运人口和家庭及性暴力案件的申诉、调查、起诉和定罪方面的数据,以及为受害者提供的赔偿和康复等补救手段方面的数据。

29.委员会请缔约国批准其尚未成为缔约方的联合国核心人权条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30.委员会请缔约国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和非政府组织并以适当的语言广泛分发提交委员会的报告和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31.委员会请缔约国按照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统一准则(HRI/GEN/2/Rev.6)所载关于共同核心文件的要求提交其共同核心文件。

32.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3年6月1日之前就委员会以下方面的建议提供后续资料:(a)开展迅速、公正和有效的调查;(b)起诉酷刑或虐待行为嫌疑人并惩罚肇事者,如本文件第10和第13段所述。此外,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后续资料,说明拘留条件和行政拘留寻求庇护者和移徙者的情况,如本文件第14和第20段所述。

33.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6年6月1日之前提交下次报告,即第七次定期报告。为此,考虑到缔约国已同意按任择报告程序向委员会报告,委员会将在缔约国报告之前按时向缔约国提交问题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