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PD/C/MLT/CO/1

残疾人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17 October 2018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

关于马耳他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一.导言

1. 委员会在2018年9月11日和12日举行的第417次和第418次会议(见CRPD/C/SR.417和418)上审议了马耳他的初次报告(CRPD/C/MLT/1),并在2018年9月18日举行的第427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 委员会欢迎马耳他按委员会报告准则编写并提交初次报告,并感谢缔约国对其拟订的问题清单(CRPD/C/MLT/Q/1)作出书面答复(CRPD/C/MLT/Q/1/Add.1)。

3. 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大型高级别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该代表团由各部委、实体和机构的代表组成,对委员会口头提出的问题作出了进一步说明。委员会还感谢缔约国向委员会提供的书面补充资料。

二.积极方面

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

(a)通过《马耳他手语承认法》(第556章)宣布马耳他手语为马耳他的一种官方语言;

(b)通过多项有助于保护残疾人权利的法律,例如《平等机会(残疾人)法》(第413章)和《自闭症谱系障碍者(赋权)法》(第557章);

(c)继续努力提供易读形式的材料。

三.关注的主要领域及建议

A.一般原则和义务(第一至第四条)

5.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缔约国的三家残疾认证机构仍在使用医学视角进行评估,并且这些机构使用的认定服务资格的评估标准仍然侧重于有关人员的残障程度,而且每家机构使用的标准都不同;

(b)国内法律尚未将《公约》的所有条款均吸纳为可以强制执行的规定;

(c)缔约国尚未颁布实施和正式启动《国家残疾人权利政策》的执行战略《国家残疾人战略》;

(d)缔约国法律没有明确和全面地界定通用设计这一概念,该国也未将其纳入法规主流和通过监测机制予以落实;

(e)残疾人代表组织没有机会充分地参与政府指派的任务负责人和实体的辩论和工作,并且由于缺乏资金,无力支持落实残疾人权利和监测残疾人的权利状况。

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修订和修正所有法律、政策和做法,包括《平等机会(残疾人)法》、《残疾人停车特许证法》(第560章)、《残疾人(就业)法》(第210章)和《社会保障法》(第318章)的规定,使之符合《公约》所载的原则和权利;

(b)确保残疾评估方法充分从人权视角看待残疾,并采取立足人权的方针,包括为此:

(一)让残疾人组织参与残疾评估的设计;

(二)让残疾人参与提供开展残疾评估所需的信息;

(三)精简残疾评估方法数量,以减轻申请人的负担;

(四)使残疾人可以无障碍地获取和使用关于评估要求的信息;

(五)经常审查评估方法。

(c)采取必要的立法措施,包括通过关于《公约》的法案,确保《公约》条款可成为司法依据;

(d)加快颁布和正式启动《国家残疾人战略》,同时确保切实征求残疾人及其代表组织的意见;

(e)将通用设计的概念纳入全国和市级的所有相关法律、政策和法规的主流,从而实现完全无障碍,并通过有效监测来确保这些法律、政策和法规得到执行;

(f)确保残疾人代表组织的参与并向这些组织提供适足的资金,以便有效监测《公约》的执行情况。

B.具体权利(第五至第三十条)

平等和不歧视(第五条)

7.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平等机会(残疾人)法》第3A(1)条提到了多重歧视,但没有保护残疾人免受交叉歧视。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残疾人权利维护委员会等负责监测基于残疾的歧视的机构缺少人力和财政资源,无法及时处理与歧视有关的申诉,并且缔约国也没有向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委员会注意到申诉数量有所增加,但仍感关切的是,缔约国报告的残疾人申诉数量有限,这可能表明残疾人不了解现有的申诉程序和自己的权利,而且在寻求补救方面可能缺少必要的支助。

8. 委员会参照其关于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10.2和10.3,建议缔约国审查国内法律,使之符合《公约》,与此同时:

(a)修正《平等机会(残疾人)法》第3A(4)条,保护残疾人免受交叉歧视;

(b)确保向残疾人权利维护委员会提供适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使之能以成本效益高的方式及时处理对基于残疾的歧视行为的申诉;

(c)确保向残疾人提供可无障碍查阅的信息,说明提起申诉和寻求补救的机制和程序。

残疾妇女(第六条)

9.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以深入了解残疾妇女和女童人权状况为目的的可靠分类数据。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残疾妇女面临多重和交叉歧视,特别是在就业领域,而且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介绍为了确保妇女在政治、社会和经济领域的发展、进步和赋权而施行的政策和战略。

10. 委员会参照其关于残疾妇女和女童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5.1、5.2和5.5,建议缔约国加强收集和发布关于残疾妇女和女童人权状况的数据,并按照《公约》第六条第二款制定有关方案。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采取所有措施时都应密切征求残疾妇女和女童及其代表组织的意见。

残疾儿童(第七条)

11.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会认定有些家庭“没有能力”照养其残疾子女,根据《民法》(第16章)签发照养令将这些儿童收容在机构内。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儿童事务专员采取了多项措施来听取儿童对影响他们的事项的意见,例如根据《儿童事务专员法》(第462章)第12条召开了儿童理事会,但缔约国并未说明残疾儿童参与这些措施的情况。

1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尽快让目前(根据依《民法》签发的照养令)置于机构收容的残疾儿童重新融入社区,以便他们能够与他人平等地在家庭环境中生活并获得社区内的教育和其他服务;

(b)采取措施,落实残疾儿童在所有影响他们的事务上被征求意见的权利,并保证他们得到与自身残疾和年龄相匹配的支持来实现这项权利,包括在儿童事务专员采取的措施中得到上述支持。

提高认识(第八条)

13.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媒体仍然从慈善关怀残疾人的视角描绘残疾人。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对于旨在提高民众对残疾人权利的认识和提高残疾人倡导自身权利的能力的措施,缔约国没有划拨足够的分项预算。

1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与残疾人及其代表组织密切合作的情况下:

(a)采取措施开展和适当资助全国提高认识活动,包括为此通过《国家残疾人战略》;

(b)对媒体专业人员、公务员和公众进行培训,让他们认识到践行和阐释残疾的人权视角的重要性;

(c)定期审查和评估提高认识努力的影响。

无障碍(第九条)

15.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许多公共建筑和基础设施仍不能供残疾人无障碍通行,不符合多项可强制执行的法规,包括《开发管理设计政策指南和标准》、马耳他竞争和消费者事务局发布的《建筑环境全民无障碍标准》和规划管理局第2/14号通知;

(b)公共交通服务并非总能供残疾人无障碍使用,并且缔约国没有法规禁止私营客运服务歧视性地向残疾人征收高于非残疾客户的费用;

(c)缔约国没有可供残疾人无障碍查阅的信息和供残疾人无障碍使用的信息和通信技术。

1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注意《公约》第九条与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9.c、11.2和11.7之间的联系,并按照委员会关于无障碍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

(a)通过规划管理局及残疾人权利维护委员会的“合理性测试局”审查现有的监测和执行机制,以确保这些机制具备审查建筑计划和执行国家无障碍标准的手段;

(b)通过马耳他交通局加强执法机制,确保公共和私营服务提供商遵守马耳他交通局与当地公交运营商之间的特许协议、出租车服务条例以及马耳他竞争和消费者事务局发布的《建筑环境全民无障碍标准》;

(c)确保残疾人能够与他人平等地获得信息和通信,包括信息和通信技术,并确保有关法律得到加强、监测和实施;

(d)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向残疾人赋权,使他们能够参与监测无障碍标准的执行情况。

危难情况和人道主义紧急情况(第十一条)

17.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材料,说明让残疾人参与减少灾害风险工作的规划、实施和监测进程的情况,例如参与一般应急计划、区域疏散计划以及新技术和新服务开发等进程的情况。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部分寻求庇护者接待中心和难民专员办事处不能供残疾人无障碍通行,而且没有面向此类人员(特别是寻求庇护者)以无障碍形式提供信息。

1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2015-2030年仙台减少灾害风险框架》,确保让残疾人参与减少灾害风险工作的规划、实施和监测进程。委员会呼吁缔约国让身有残疾的寻求庇护者能够更便利地出入有关设施和获取信息。

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第十二条)

19. 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民法》、《组织和民事诉讼法》(第12章)和《〈组织和民事诉讼法〉和〈民法〉(修正)法》(“监护法”)的某些条款规定了替代决策制度,根据这些条款,残疾人仍然被剥夺了法律行为能力,并受到多种形式的歧视。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残疾人,特别是有心理社会和(或)智力残疾的人,仍会被置于禁治产令和行为能力剥夺令的管辖之下,而且目前正在起草的个人自主权法案可能推出“维护人”、“共同决策人”和“代理协议”等概念,从而剥夺残疾人的法律行为能力。

20. 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建议缔约国在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与残疾人密切合作的情况下:

(a)修正所有歧视性法律条款,包括《民法》、《组织和民事诉讼法》、《〈组织和民事诉讼法〉和〈民法〉(修正)法》(“监护法”)的有关条款,以期废除替代决策制度;

(b)让所有残疾人重新享有完全法律行为能力,并审查该国的监护制度,复核所有剩余的禁治产令和行为能力剥夺令;

(c)推行尊重残疾人自主权、意愿和偏好的辅助决策机制,并通过和实施符合《公约》第十二条的个人自主权法案;

(d)更好地收集关于仍被置于替代决策制度及禁治产令和行为能力剥夺令管辖下的人员的数据并更好地对这些数据进行分类,以期改进旨在推动社会包容的公共政策。

获得司法保护(第十三条)

21.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除了少数旨在便利交流的程序(《组织和民事诉讼法》第593条、《刑法》(第9章)第451条和第640条)之外,缔约国没有说明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和规程来执行《平等机会(残疾人)法》第3A(4)条并在司法诉讼程序中向残疾人提供程序便利及适合其性别和年龄的便利。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在各种诉讼程序中以盲人、盲聋人及智力或心理社会残疾者可无障碍阅读的形式提供文件,而且没有出台政策让残疾人能作为律师、法院官员或执法人员等直接或间接参与人参与司法系统事务。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未曾有系统、持续地向法官、法律从业人员、检察官和狱警提供关于残疾人平等权利和一般人权的培训。

2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执行国内法律,保证根据残疾人的自由选择和偏好提供程序便利及适合其性别和年龄的便利,并制定相关保障措施,包括提供无障碍形式的文件,使残疾人能与他人平等地参与所有法律诉讼程序;

(b)在所有法律领域向残疾人提供免费或负担得起的法律援助,并确保向负责这项任务的一家或多家机构提供必要的预算拨款;

(c)加大努力,让残疾人能作为律师、法院官员或执法人员等直接或间接参与人参与司法系统事务;

(d)面向法官和法律从业人员提供持续的强制性能力建设方案,包括开展关于《公约》条款的培训;方法例如:扩大目前正向警察学院新生提供的残疾平等培训的受众范围;

(e)在落实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16.3时遵循《公约》第十三条。

自由和人身安全(第十四条)

23.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一些现行法律与《公约》不符,特别是《精神健康法》(第525章),该法允许以心理社会或智力残疾为由在残疾人不自愿的情况下予以羁押以及不经残疾人同意对其进行精神治疗。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仍然在未经心理社会或智力残疾者同意的情况下对他们进行入院收治。

2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和废除准许以心理社会和智力残疾为由进行强制羁押和不经当事人同意就进行精神治疗的法律条款,并使其规定充分符合《公约》第十四条和委员会的残疾人自由和安全权准则(A/72/55,附件)。

免于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第十五条)

25.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精神健康法》中的法律条款允许对心理社会或智力残疾者使用拘束和隔离措施,这可能构成酷刑、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未能让残疾人组织有系统地参与为执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而设计的两项国家防范机制。

2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立即采取步骤,审查和废除有关现行法律,特别是《精神健康法》中允许在当事人“精神失常”情况下使用拘束和隔离措施的条款。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确保让残疾人组织参与《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的执行工作。

免于剥削、暴力和凌虐(第十六条)

27.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缔约国存在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妇女和女童)遭受暴力和虐待(包括家庭暴力)的现象,而这方面的法律,包括《基于性别的暴力和家庭暴力问题法》(第581章),没有考虑到残疾人,也没有监测机制来发现、防范和打击家庭内外的暴力行为,尤其是没有报案的暴力行为;

(b)面向暴力受害者的庇护所没有充分实现无障碍,包括没有以无障碍形式提供信息,庇护所内也没有提供面向残疾人的护理,特别是面向心理社会或智力残疾者的护理。

2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审查《基于性别的暴力和家庭暴力问题法》以确保该法考虑到残疾人,颁布其他相关法律,例如计划出台的保护弱势老年人和成年残疾人的法案,并确保对暴力和虐待行为的责任人予以起诉和与其行为严重程度相称的惩罚;

(b)确保向遭受暴力侵害的残疾人提供无障碍和包容性的支持服务,以帮助其身心康复。

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第十九条)

29.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仍然对残疾人采取机构收容措施,并且尚未通过国内立法吸收《公约》第十九条的法律规定,无法使《公约》规定成为直接司法依据,也无法提供工具来强制执行《公约》规定。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残疾人得到的资助有限,无法通过聘用私人帮助服务来独立生活,此外,缔约国也缺少提供技能培训以在社区内帮扶残疾人的专业人员。

3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委员会第5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并:

(a)确保关闭助长残疾人孤立现象的现有收容机构,并加强提供适当的基于社区的服务;

(b)确保所有由公共资金支持的项目都在社区环境下实施,不助长残疾人孤立现象,接受残疾人组织的监督,并得到可持续、不间断的资助;

(c)采取必要的法律和其他措施,例如通过计划中的个人自治权法案和关于《公约》的法案,使《公约》第十九条可以成为司法依据;

(d)确保采取财政措施和其他措施,以便残疾人能够获得私人帮助服务,如有必要,还应确保社区内的残疾人帮扶人员得到妥善培训。

表达意见的自由和获得信息的机会(第二十一条)

31.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缔约国没有提供足够的无障碍形式的信息以及信息和通信技术,例如易读、浅白语言、字幕、手语、盲文、音频描述以及触觉、辅助和替代交流方式;

(b)除新闻和政治辩论之外,大多数电视节目和大众传媒都没有无障碍形式;

(c)手语译员人数有限。

3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提供更多适合残疾人的无障碍的信息和通信形式及技术,包括互联网无障碍、手语、字幕、盲文、易读、浅白语言以及与所有公共服务相关的触觉、辅助和替代交流方式;

(b)确保残疾人能够收看电视节目和接触大众传媒;

(c)开展能力建设方案,包括培训手语译员,并确保提供充足的译员人力。

尊重家居和家庭(第二十三条)

33.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多项涉及结婚和组建家庭的权利的法律具有歧视性,特别是《婚姻法》(第255章),该法与《平等机会(残疾人)法》相互矛盾。

3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正或废除所有不尊重和不保护残疾人结婚和组建家庭的权利的法律,特别是《婚姻法》。

教育(第二十四条)

35.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缔约国没有充分施行全纳教育的概念;

(b)现有的助学教员人数不足,也没有足够的资源确保教员缺席时有替补人选;

(c)有报告称,缔约国存在残疾儿童和学生因残疾而无法就读于托儿中心和暑期学校等教育机构的现象,而且在发生这种歧视时,也没有无障碍机制供他们获取补救;

(d)许多残疾学生在中学教育期间或毕业后会到资源中心接受技能培训,这些资源中心往往距其学校和住所很远,使他们脱离了同龄人群;

(e)缔约国没有充分研究现行的教育包容性政策的效力,也没有向教育部门的专业人员及民众提供研究资料,说明全纳教育在社会经济和文化方面的益处。

36. 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全纳教育权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4,特别是具体目标4.5和4.a, 建议缔约国:

(a)确保执行该国关于教育的各项法律,并加快关于《公约》的法案的通过进程,以确保侵犯《公约》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权利的行为在缔约国成为应受法院审理的罪行;

(b)采取措施,确保包括智力或心理社会残疾学生在内的残疾学生在各级教育中享有合理便利,并在征求当事人意见的前提下,分配必要的资源以保证按照当事人的个人要求提供合理便利,包括提供助学教员及在教员缺席时提供替补人选;

(c)确保学生因残疾而受到托儿中心和暑期学校等教育机构或教师的歧视时,可以无障碍地利用有关机制进行问责和寻求补救;

(d)制定个性化的教育计划,以此审查残疾学生的课程,确保课程能让残疾学生与他人平等地学习进入就业市场所需掌握的技能;

(e)研究缔约国内无障碍标准得到遵守的程度,以充分理解残疾人在教育系统中面临哪些障碍及必须采取哪些解决办法让残疾人能够充分参与教育,并向所有相关利益攸关方提供研究结果,说明全纳教育在社会经济和文化方面的益处。

健康(第二十五条)

37.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就《公约》第二十五条(一)项发表了解释性声明,将该条中“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一语解释为不构成对任何新国际法律义务的承认,不产生任何堕胎权,也不构成对堕胎的支持、认可或提倡。

38.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撤销对《公约》第二十五条(一)项的解释性声明,以便残疾人能够与他人平等地享有健康权。

工作和就业(第二十七条)

39.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虽然《残疾人(就业)法》第15和第16条规定了配额制度,而且缔约国也采取了其他政策措施,但公共和私营部门的残疾人就业率水平仍处于低位。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缔约国《宪法》第17(3)条仅仅规定,“残疾人和无工作能力者有权接受教育和职业培训”;

(b)《残疾人(就业)法》下的现行配额制度似乎无效,因为这项制度只适用于雇员人数不少于20人的雇主;

(c)缔约国使用医学化的标准来评估残疾人是否适合工作,这违反了《公约》第一条;

(d)有大量雇主无论残疾人的工作能力如何都不雇用残疾人。

4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公约》和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8.5,采取进一步的执行机制和奖励措施,确保执行《残疾人(就业)法》第15和16条规定的配额制度,以及其他支持残疾人在开放劳动力市场就业的措施,并确保实现充分的生产性就业和人人有体面工作。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a)修正《宪法》第17(3)条,使之符合《公约》第二十七条;

(b)审查《残疾人(就业)法》下的配额制度,使其适用于雇员不足20人的企业;

(c)在评估残疾人是否适合工作时,考虑到残疾人在工作中享有合理便利的需求及向他们提供合理便利的要求;

(d)加大努力,让雇主进一步认识到残疾人有权在开放劳动力市场就业,特别是有权享有合理便利,并进一步认识到雇用残疾人的益处。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第二十九条)

41.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仍维持对《公约》第二十九条(一)项1目和3目的保留,即该国在投票程序、设施和材料及投票程序协助方面仍保留现行的国内选举法律。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智力或心理社会残疾者需要通过医疗委员会的检查才能行使投票权,而且缔约国没有向视力障碍者提供以盲文写成的投票材料。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残疾人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的代表情况和参与情况,事实上,残疾人未能有效参与决策进程。

4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与残疾人组织协商的前提下:

(a)撤销对《公约》第二十九条(一)项1目和3目的保留,以便残疾人能够行使投票权;

(b)采取法律和政策措施,让残疾人能够有效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及决策进程,特别是向心理社会或智力残疾者提供必要的支持,以便他们能与他人平等地参与这些进程;

(c)确保所有残疾人都能通过音频设备等手段使用所有选举程序、设施和材料,并确保他们有权进行无记名投票;

(d)促进残疾人(包括残疾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及决策。

参与文化生活、娱乐、休闲和体育活动(第三十条)

43.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残疾人面临障碍,无法与他人平等地参与文化生活、娱乐、休闲和体育活动,并且在大多数情况下,他们仍得依靠亲属或护理人员的协助才能参与上述活动。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正在等待欧洲联盟批准《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

4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分项列出一笔预算,用于促进和保护残疾人与他人平等地参与文化生活、娱乐、休闲和体育活动的权利,包括采取措施在需要时提供协助。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为《马拉喀什条约》得到批准后执行该条约做好准备,以便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能够获得有关材料。

C.具体义务(第三十一至第三十三条)

统计和数据收集(第三十一条)

45.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关于残疾人人权的分类数据收集系统和统一指标。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残疾人能否无障碍地获取统计数据。

46. 委员会考虑到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17.18,建议缔约国:

(a)建立一个符合《公约》并考虑到华盛顿小组残疾统计简易问题集的统一数据收集系统;

(b)确保残疾人能以无障碍形式获得所有统计数据。

国际合作(第三十二条)

47.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残疾人组织有效参与缔约国外交和国际合作政策的情况,也没有将有关资料充分披露给缔约国的残疾人组织。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据报告,马耳他残疾人组织代表机构在国际合作领域参与不足。

48.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让马耳他残疾人组织的代表机构参与国际合作,特别是以此向这些机构披露有关政策和资料。

国家实施和监测(第三十三条)

49.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设立的残疾人权利维护委员会缺乏独立性和透明度,因为根据《平等机会(残疾人)法》任命该委员会委员的工作是由行政部门负责的。

50. 委员会考虑到独立监测框架及其参与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工作的指导方针(CRPD/C/1/Rev.1,附件),建议缔约国废除和(或)修正《平等机会(残疾人)法》第21(1)条和第24(1)条,以确保残疾人代表组织具有充分代表性、能够充分参与、接受问责和保持透明。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审查关于人权和平等委员会的法案草案,确保计划设立的马耳他国家人权机构遵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

四.后续行动

传播相关信息

51. 委员会强调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全部建议的重要性,并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平等和不歧视的第8段和关于国家实施和监测的第50段所载的建议,对此必须采取紧急措施。

52. 委员会请缔约国落实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并建议缔约国利用现代社交传播手段,向政府和议会成员、有关部委工作人员、地方当局、相关专业群体成员(例如教育、医学和法律专业人员)以及媒体转发本结论性意见,供其考虑并采取行动。

53. 委员会大力鼓励缔约国请民间社会组织,特别是残疾人组织参与编写定期报告。

54. 委员会请缔约国以本国官方语言和少数群体语言,包括手语,并以易读等无障碍形式广泛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包括向非政府组织和残疾人组织以及残疾人本人及其家庭成员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并在政府的人权网站上发布本结论性意见。

下次定期报告

55.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6年11月10日前提交第二、第三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报告中说明本结论性意见所提建议的落实情况。委员会还请缔约国考虑按委员会简化报告程序提交上述报告,即由委员会在缔约国提交报告规定日期前至少一年拟订一份问题清单。对问题清单的答复便构成缔约国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