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FIN/CO/6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2 August201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关于芬兰第六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 委员会在2013年7月12日举行的第2987次和第2988次会议(CCPR/C/SR.2987和2988)上审议了芬兰提交的第六次定期报告(CCPR/C/FIN/6)。在2013年7月24日举行的第3003次会议(CCPR/C/SR.3003)上,委员会通过了如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欢迎芬兰及时提交第六次定期报告以及其中所载的资料。它赞赏有机会重新与缔约国的代表团展开建设性对话,讨论报告所涉期间缔约国为执行《公约》的规定所采取的措施。委员会感谢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CCPR/C/FIN/Q/6/Add.1),并辅之以代表团提供的口头答复。

B.积极方面

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的以下立法和体制步骤:

2010年通过《促进移民融合法案》(《融合法案》,第1386/2010号);

2011年通过《国际保护寻求者接待法案》(《接待法案》,第746/2011号);

2012年通过第一个《基本权利和人权国家行动计划》;

修订《刑法》(第511/2011号),于2011年6月生效;以及

修订《外国人法》,于2010年8月生效。

C.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4.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维持其保留,特别是对《公约》第14条第7款、第20条第1款的保留,根据委员会对上述条款的解释,委员会认为这些保留并无依据(第2条)。

缔约国应不断审查其对《公约》的保留,并考虑全部或部分撤回这些保留。

5.委员会虽然注意到缔约国已将《公约》纳入国内法律,但关注的是,自审议缔约国的上次报告以来,国家法院仅在少数案件中援引《公约》的规定(第2条)。

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提高法官、律师和检察官对《公约》的认识,确保国家法院考虑其规定。它也应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纳入国内法院适用《公约》的实例。

6. 委员会虽然赞赏正在改革缔约国的不歧视立法,但仍然关注持续存在基于性别的工资差距及因怀孕和分娩而解雇妇女(第3条和第26条)。

缔约国应继续并加强其措施,通过立法和政策手段,确保在劳动市场上女子事实上与男子平等。缔约国应澄清是否有对解雇怀孕和分娩妇女的做法进行处罚的任何规定。

7. 委员会虽然注意到缔约国为打击侵害妇女的暴力行为所作的努力,包括2010-2015减少暴力侵害妇女行动计划,但仍然关注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特别是强奸的报道,受害者往往不举报这种暴力行为,因此当局未予调查、起诉或惩罚。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提供服务(包括庇护所的数量)不够,不足以保护暴力行为的女性受害者(第3、7和26条)。

缔约国应加强努力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立法改革,有效防止和打击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特别是性暴力。缔约国应确保向暴力行为的女性受害者提供服务,包括足够数量的庇护所,以保护暴力行为的女性受害者,并为她们提供足够的财政资源。缔约国还应就基于性别的暴力,包括家庭暴力的流行对社会进行教育,并加强负责预防和惩治家庭暴力的机构之间的协调,以确保对此类行为进行调查,并起诉肇事者,如果定罪,即处以适当的惩罚。

8. 委员会关注缔约国有关打击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的现行法律不全面,因此无法保护免受《公约》中所列举的基于各种理由的歧视。它还关注基于性倾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行为的报道(第2条和第26条)。

缔约国应加大努力,打击和消除以性取向和性别认同为理由的歧视,包括通过实施全面的立法改革,保证平等保护不受基于任何理由的歧视。

9. 尽管缔约国提供了为保护人口贩运受害者所采取措施的资料,但委员会仍然关注缔约国在确定贩运的女性受害者方面存在的缺陷。委员会特别关注妇女为卖淫目的被贩卖到缔约国的案件,但她们只被认定为证人,而不是人口贩运的受害者,因而得不到足够的保护和帮助(第8条)。

缔约国应继续努力打击贩卖人口,并考虑修改法律,以确保人口贩运的受害者,尤其是性虐待和性剥削的女性受害者,被确定为这种受害者,以便向他们提供适当的援助和保护。缔约国还应开展公共宣传活动,继续培训警察和移民官员,并加强与邻国的合作机制,防止贩运人口。

10. 委员会重申其关注Metsälä拘留中心,这是在芬兰的寻求庇护者和非法移民的唯一拘留所,经常人满为患,许多这类人,包括无人陪伴或失散的儿童、孕妇和残疾人,被长时间安置在警察拘留设施(第9条和第10条)。

缔约国应尽可能利用拘留寻求庇护者和非法移民的替代办法。缔约国还应保证出于移民目的行政拘留证明在具体情况下是合理的、必要的和相称的,并按照《公约》第9条的要求进行定期评估和司法审查。缔约国应加强努力,改善Metsälä拘留中心的生活条件。

11. 虽然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供的补充资料,但它仍然关注因刑事指控而被逮捕的人被带见法官的时限,根据缔约国所提供的资料,不是在96小时届满之前带见法官。委员会还关注嫌疑人并非总是从拘押一开始就得到法律援助的报道,尤其是那些犯有“轻微罪行”的人。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澄清关于任何随后继续拘留的拘留地点(第9条和第14条)。

缔约国应向委员会提供所需的资料,并在任何情况下确保因刑事指控而被逮捕的人在开始拘押的48小时内被带见法官,并在继续拘留的情况下从警方拘留中心转移。缔约国还应确保保障所有犯罪嫌疑人从被拘押的那一刻起即有聘请律师的权利,不论其涉嫌犯罪的性质如何。

12. 委员会虽然注意到缔约国努力翻新警察拘留设施和监狱,但关注有报道指出,一些监狱仍然缺乏适当的卫生设备,包括卫生间设施。委员会还关注在7所监狱仍然存在拥挤问题(第10条)。

缔约国应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监狱中的人满为患问题,并按照《公约》第10条和《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1955年)确保所有监狱备有卫生设施。

13. 在顾及缔约国在评估将青少年安置在拘留设施时考虑儿童最大利益的同时,委员会仍然关注将青少年与成年囚犯分开的问题。

尽管对《公约》第10条第2款(b)项和第3款保留,但作为一般规则,缔约国应确保少年与成年囚犯分开拘留,应充分保护他们免遭暴力和性虐待。

14. 委员会虽然欢迎允许在动员和严重骚乱时申请非兵役服务,以及完全反对者可以免除无条件监禁的立法变更,但重申其关注非兵役服务时间几乎是士兵服务时间的两倍,以及给予耶和华见证人的优惠待遇未扩展到其他良心拒服兵役者群体(第18条)。

缔约国应完全承认良心拒服兵役的权利,并确保兵役替代服务的时间和性质不具惩罚性质。缔约国还应将给予耶和华见证人的优惠待遇扩展到其他良心拒服兵役者群体。

15. 委员会关注《外国人法》规定的加速庇护程序为彻底审议庇护申请和申请人适当准备其案件提供的时限极短。委员会还关注加速庇护程序规定的上诉没有诉讼时效自动中止效力(第2条和第7条)。

缔约国应确保需要保护的所有人在所有庇护诉讼程序中获得适当和公平的待遇,并确保加速庇护程序规定的上诉具有诉讼时效中止效力。

16. 委员会虽然注意到缔约国承诺批准国际劳工组织关于独立国家土著和部落人民的《第169号公约》,并在2012年8月成立了一个工作组,以加强萨米人参与土地和水域使用决策的权利,但仍然关注萨米人在对文化和生活方式具有根本重要性的问题上缺乏参与和决策权,包括获得土地和资源的权利。委员会还注意到,公共机构可能对萨米人的生活方式理解或调解不足,在使用萨米人传统居住地区的土地方面缺乏法律清晰度(第1、第26和第27条)。

缔约国应通过加强萨米代表机构如萨米议会的决策权力推进落实萨米人的权利。缔约国应加强努力,修订其立法,以充分保证萨米人对其传统土地的权利,确保尊重萨米社区自由、事先知情参与影响他们的政策和发展进程的权利。缔约国还应采取适当措施,尽量促进以他们的语言对缔约国境内的所有萨米儿童进行教育。

17. 委员会虽然欢迎缔约国为消除对罗姆人的歧视所作出的努力,包括正在进行的芬兰平等立法改革,但重申其关注,即罗姆人在住房、教育和就业方面仍然面临事实上的歧视和社会排斥。委员会特别关注将罗姆儿童安置在特殊需要班的连续报道。(第26条和第27条)。

缔约国应采取积极措施,包括完善立法,以防止对罗姆人的歧视,特别是关于他们获得受教育、住房和就业机会方面,并增拨资源,落实各项计划,消除罗姆人实际行使《公约》规定的权利的障碍。缔约国应立即采取措施,废除教育系统中隔离罗姆儿童的做法,确保在学校安置儿童根据个人情况而定,不受儿童族群的影响。

18. 缔约国应广泛传播《公约》、《公约》的两项任择议定书、第六次定期报告的文本、对委员会起草的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以及本结论性意见,以便提高司法机构、立法和行政当局、民间社会和在该国运作的非政府组织以及公众的认识。委员会还建议将该报告和结论性意见翻译成缔约国的官方语言。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编写其第七次定期报告时广泛征求民间社会和非政府组织的意见。

19. 按照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第71条第5款,缔约国应在一年内提供有关的资料,说明委员会在以上第10、第11和第16段中提出的建议的落实情况。

20.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应于2019年7月26日前提交的下次定期报告中就委员会的所有建议以及整个《公约》提供最新具体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