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NAM/CO/2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2 April 2016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关于纳米比亚第二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 委员会在2016年3月8日和9日举行的第3236和3237次会议(CCPR/C/SR. 3236和CCPR/C/SR.3237)上审议了纳米比亚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CCPR/C/ NAM/2)。委员会在2016年3月23日举行的第3259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纳米比亚提交的第二次报告,尽管迟了六年,也欢迎报告提交的资料。委员会对有机会与缔约国高级别代表团就报告期间为落实公约条款所采取的措施而重新展开建设性谈话表示赞赏。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虽然委员会发出了几份提醒函,但缔约国尚未提交委员会2004年结论性意见(CCPR/CO/81/ NAM)所要求的补充资料,截止日期是2005年7月29日。委员会对缔约国对问题清单(CCPR/C/NAM/Q/2)的书面答复(CCPR/C/NAM/Q/2/Add.1)、代表团的口头答复补充及书面补充资料表示感谢。

B.积极方面

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下列立法和体制步骤:

《儿童地位法》(2006年第6号法);

《预防有组织犯罪法案》(2004年第29号法);

《国家残疾委员会法案》(2004年第26号法);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4年);

《关于全纳教育的部门政策》(2013年);

《儿童问题国家议程》(2012-2016年);

《国家性别政策》(2010-2020年);

《国家性别平等行动计划》(2010-2020年);

《艾滋病毒/艾滋病国家政策》(2008年);

《特殊需要和全纳教育国家政策》(2008年);

《孤儿和弱势儿童教育部门政策》(2008年)。

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07年批准了《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

C.主要关切问题和建议

根据《任择议定书》提出的意见

5. 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负责执行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所提意见的国家机制(第二条)。

6. 缔约国应考虑设立一个专门机制,以充分落实委员会的意见,保证违反《公约》行为的受害者可获得有效补救。

国家人权机构

7. 委员会对监察员办公室资源不足感到关切(第二条)。

8. 缔约国应增加分配给监察员办公室的资源,以确保其能充分履行职责。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通过《监察员法》(1990年第7号法)的拟议修正。监察员办公室还应被授予招募其本身工作人员的权力,使之完全符合有关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之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

不歧视

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采取消除歧视的措施,但对防止歧视的保护措施不足表示关切。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

事实上的种族歧视和对土著人民的歧视较为普遍,从种族隔离时代遗留下大量基于种族的歧视的法律,例如1928年第15号《土著人管理公告》规定的法定继承规则;

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者的歧视、骚扰和暴力,包括针对女同性恋者的所谓“矫正式强奸”案件;

未明文禁止基于性取向的歧视,将作为被禁止的歧视理由之一的性取向排除在《劳动法》(2007年第11号法)之外,将鸡奸罪保留在普通法中,将同性伴侣关系排除在《防止家庭暴力法》(2003年第4号法)之外;

对残疾人和艾滋病毒阳性者继续实行歧视,包括就业歧视(第二、三、七和二十六条)。

10. 缔约国应开展广泛的教育和提高认识运动,动员传统领导人和包括儿童和成年人在内的公众参加,并以他们为宣传对象,以取消所有形式的歧视。缔约国应:

废除所有基于种族实行歧视的法律,确定并通过关于法定继承的法律,不加区别地对所有人实行同样的规则;

通过明文禁止基于性取向的歧视的立法,包括在《劳动法》(2007年第11号法)中禁止这种歧视,并通过惩罚仇恨同性恋和变性者暴力的仇恨罪立法,并严格实行该立法;

废除普通法中的鸡奸罪,并将同性伴侣关系纳入《防止家庭暴力法》(2003年第4号法)以保护同性伴侣;

增强努力,打击对残疾人和艾滋病毒阳性者的歧视,并确保他们完全融入公共生活的所有领域。

对妇女的歧视

11. 委员会关切的是,与妇女角色和责任有关的歧视性成见和根深蒂固的重男轻女态度持续存在,进一步构成了对妇女暴力的主要原因。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

除其他外,习惯法允许家庭成员从寡妇及子女手中没收死者财产,妇女因此往往受到歧视;

未对所有由于其艾滋病毒呈阳性而被强迫或胁迫绝育的妇女给予赔偿;

单亲母亲经常遭受歧视和污辱;

女性失业率较高,男性和女性之间的职业隔离持续存在,担任领导职位的女性数量相对较少(第二、三、七和二十六条)

12. 缔约国应采取全面措施,消除对性别角色的定型观念,动员传统领导人和广大公众参与,并以他们为宣传对象。缔约国还应:

与传统领导人合作消除歧视性的习惯法;

确保被强迫或胁迫绝育的妇女可获得赔偿,在可能的情况下恢复生育能力,并通过正式准则来确保医务人员系统性地征得接受绝育手术的妇女的充分知情同意;

采取全面的提高认识措施,消除对单亲母亲所有形式的污辱和歧视;

(e)通过教育、培训和再培训等办法,采取具体措施消除女性失业以及纵向和横向职业隔离,并酌情考虑推行临时特殊措施以增加担任领导职位的女性数量。

对妇女和女童的有害做法

13. 委员会关切的是,据报告侵害妇女和女童的有害做法普遍存在,包括强迫女童与其祖父、叔(伯)父或兄弟发生性关系等各种性启蒙做法(第三、七、二十四和二十六条)。

14. 缔约国应采取广泛的公共教育措施,告知各社区此类有害做法与对妇女和女童的歧视、基于性别的暴力和性剥削有关,并且此类有害做法还可能传播性传播疾病。缔约国应确保针对这些做法强制执行将强奸和暴力定为犯罪行为的现行法律。

终止妊娠和取得避孕用品

15. 委员会关切的是,进行合法堕胎所需的程序繁琐,包括需要三位医生的证明,因而促使妇女寻求不安全的私下堕胎而不顾其生命和健康危险,或诉诸所谓的“弃婴”,以及强奸致孕需要治安法官出具证明。此外,委员会注意到该代表团提供的资料表明,医疗机构和青年中心为青少年免费提供避孕器具,但对人们是否充分了解这份资料表示关切(第三、六和二十四条)。

16. 缔约国应取消对获得合法堕胎规定的毫无理由的要求,以免妇女诉诸不安全的私下堕胎。缔约国还应:

通过并落实提高认识政策,打击污辱寻求堕胎的妇女和女童的行为;

保证提供优质服务,以控制不安全堕胎引起的并发症,并保证立即而无条件地提供治疗;

保证并确保尤其在农村和偏远地区,人们可获得关于避孕器具的可得性和性健康的资料;

针对被剥夺家庭照料的婴儿建立替代性照料系统。

习俗婚姻、娶寡嫂制和强迫婚姻

17. 委员会仍关切的是,未登记的习俗婚姻数量较多,不仅剥夺了妇女和儿童的权利,尤其是在继承权和土地产权方面,而且会鼓励多配偶制和嫁妆的做法,其中嫁妆在认可习俗婚姻的法案下仍然合法。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有报告称,习惯法规定了儿童强迫婚姻,以及当前盛行的做法是强迫寡妇嫁给去世丈夫的兄弟(所谓的“娶寡嫂制”)(第二、三、七、八、二十三、二十四和二十六条)。

18. 缔约国应将禁止嫁妆纳入认可习俗婚姻的法案中,并尽快通过该法案,以确保习俗婚姻得到登记。缔约国还应确保早婚和强迫婚姻被定为犯罪行为。缔约国应进一步与传统领导人合作,废除所谓“娶寡嫂制”的做法。

强迫失踪

19. 委员会表示关切,有几份报告称,在原Caprivi地区(现赞比西)解放斗争和1999年分裂未遂背景下,发生了几起强迫失踪案件。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未采取充分措施调查此类报告并确定施害者(第六、七和九条)。

20. 缔约国应对这些报告进行调查,一旦核实,则确定施害人的责任,对其进行起诉和惩治,并尽一切努力确定已失踪人员的下落。

禁止酷刑和虐待

21. 委员会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警察局羁押所和拘留场所中使用酷刑和虐待且对嫌疑犯过分使用武力,而且:

有报告称,警员针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者施以暴力和骚扰;

有报告称,警员经常拘留并强奸性工作者;

未对1999年原Caprivi地区分裂未遂后被逮捕人遭受酷刑案件进行调查;

未设立任何独立机制调查酷刑和虐待行为(第二、七、十和二十六条)。

22.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通过防止和打击酷刑行为的立法,并为警察局和监狱看守在内的所有相关专业人士提供有关规定的培训。缔约国还应:

确保已确定、起诉并在普通法院上审判酷刑和虐待的施害人,一旦认定有罪,则对其进行惩罚,并对受害者给予充分补偿;

确保由独立机制对所有酷刑和虐待案件进行正当调查;

确保性工作者可举报犯罪,而不会因其职业而被起诉,并确保性工作者可参与选择退出方案。

酷刑、暴力,包括性暴力侵害妇女,以及生命权

2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一些措施,但对暴力侵害妇女的案件数量居高不下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

有相当数量的妇女被其伴侣谋杀,即所谓的“激情杀人”;

对家庭暴力施害人的起诉率较低,《打击家庭暴力法》(2003年第4号法)未得到充分执行,因为保护令只能由治安法官发布,而他们的人数不足且只能在法庭办公时间才可接触得到;

强奸受害者往往由于从施害人处获得赔偿、屈服于家庭压力、感到羞耻或受到威胁而撤诉;

工作场所女性由于害怕被解雇而少报性骚扰案件;

防止性别暴力部门为暴力受害者提供庇护的能力不足,并且人员配备不足(第三、六、七和二十六条)。

24. 缔约国应:

通过并落实提高认识政策和公众教育方案,动员传统领导人和广大公众参加并以他们为宣传对象,以使此类暴力行为在社会上不可接受,并就消除基于性别的暴力培训传统领导人;

一贯开展迅速、公正和有效的调查,查明所谓“激情杀人”的施害人,对其进行起诉,一旦认定有罪,则予以惩罚;

通过增加治安法官和其他主管部门的人数来发布保护令并确保24小时全天候可诉诸司法,消除妨碍起诉和惩罚家庭暴力施害人以及落实《打击家庭暴力法法》(2003年第4号)的所有法律和实际障碍;

充分启用并扩大缔约国境内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庇护设施,确保所有暴力受害者可在保护令办理过程中有效求助于庇护并获得心理咨询和赔偿;

保护强奸和性骚扰等暴力的受害者,使其免受屈辱和打击报复,并通过有关证人保护的立法;

确保警察、检察官和法官在处理基于性别的暴力问题方面受到充分训练,确保强奸和其他此类暴力的受害者获得恰当支持、咨询和赔偿并免受屈辱和打击报复。缔约国还应通过有待通过的立法,以便在受害者撤诉后还能对性暴力案件进行起诉,从而确保施害人受到起诉和惩罚。

贩运人口和强迫劳动

25. 委员会关切的是,有人为了强迫劳动和性剥削(包括强迫卖淫)的目的而在缔约国境内贩运妇女和儿童,并关切地注意到,缺乏专门打击贩运的立法,且起诉案件数量较少。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未充分努力解决强迫劳动(包括童工)问题,并且劳动监察总局资源不足(第三、七、八和二十四条)。

26. 缔约国应尽快通过打击贩运立法,并确保建立了恰当框架以确定受害者,调查与贩运有关的所有侵犯人权行为,起诉施害人,制订注重性别和年龄的措施以帮助受害者重返社会。此外,缔约国应极大地增加劳工监察员的数量以及他们可获得的资源,尤其是车辆资源,并确保他们可完全进入私人农场。

警察羁押和审前拘留

27. 委员会关切的是,假如“因合理理由而无法”在48小时内将他或她带见治安法官,则可对其羁押超过48小时,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不断有人违反48小时规则。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除其他外,由于待决案件积案较多,因此审前拘留经常过长,并且1999年Caprivi地区分裂未遂后许多被指控人员的审前拘留时间已超过15年,(第九和十四条)。

28. 根据委员会有关人身自由和安全的第35(2014年)号一般性意见,缔约国应确保遵守48小时规则,并提供交通工具将被拘留者带见治安法官。缔约国还应停止恶意过长的拘留时间,制定减少积案的国家政策,并为被非法羁押者提供有效补救和赔偿。

受到公平审判的权利

29.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因法院记录准备工作拖延过久,上诉经常受阻。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据报道,在1999年Caprivi地区分裂未遂背景下,许多人是基于族裔或政治观点而被捕的,并且嫌疑犯是根据“共同目的原则”受到审判的,一律以所有罪状对所有被拘留者进行指控(第二、十四和二十六条)。

30. 缔约国应尽一切努力大幅度加快法院记录准备工作,并确保有一个快速上诉程序来复审定罪和判决。缔约国还应对共同目的原则加以限制,确保在任何情况下都尊重无罪推定原则。

免费法律援助

31. 委员会关切的是,免费的法律援助仅限于提供给月收入低于尤其低的2,000纳米比亚元的人,并且目前预算限制进一步阻碍了提供法律援助(第九和十四条)。

32. 缔约国应增加向法律援助计划提供的资金,降低获得法律援助的壁垒,并确保至少满足司法利益的需要。

拘留条件

33. 委员会对拘留场所里尤其恶劣的生活条件,包括严重拥挤状况表示关切(第十条)。

34. 缔约国应继续努力,依照《公约》和《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改善拘留场所的条件。缔约国应尤其关注解决人满为患的问题,包括通过替代性非监禁刑罚,例如假释和社区服务。委员会进一步鼓励缔约国批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

驱逐和拘留寻求庇护者

35.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寻求庇护者和难民须居住在奥西雷难民营,而他们只有在获得许可后才能离开,因此侵犯了他们求学和求职等能力。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以由于性取向或性别认同而受迫害为由请求庇护的人未受到免受驱回的充分保护。此外,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孤身或与离散儿童被作为成年寻求庇护者对待(第二、九和二十四条)。

36. 缔约国应取消对难民和寻求庇护者在缔约国境内自由行动能力的限制。缔约国还应将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迫害列入免受驱回的理由。此外,缔约国应确保在孤身或离散儿童抵达后为其提供特别保护,并系统地提供一位受到定期监督的监护人。

监督、监测和拦截私人通信

3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拦截中心似仍在运行,尽管事实上其法律基础――《通讯法》(2009年第8号法)尚未生效。尽管委员会注意到该代表团指出,所有拦截行为必须获得治安法官的批准,并且不能保留个人资料,委员会仍对合法拦截可能性的范围尚不明确,以及确保按照《公约》尊重隐私权的保障措施表示关切(第十七和二十一条)。

38. 缔约国应确保,拦截电信只有在以下少数情况下才是正当的:获得法律授权且有必要的程序和司法保障防止滥用,并在完全符合《公约》情况下受到法院的监督。

言论自由

39. 委员会关切的是,有人指称,国有媒体记者须进行自我新闻审查,而且有报告称,西南非洲人民组织成员骚扰记者。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大学校园里的政治活动受到限制。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缺乏有关获得信息权的任何立法(第十九条)。

40. 缔约国应保护记者免受任何形式的骚扰和威胁,对记者遭受攻击的事件进行调查,将责任人绳之以法。缔约国还应鼓励大学校园里就政治问题展开辩论和对话。此外,缔约国应制定并通过有关获得信息权的新立法。

41.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根据《研究、科学和技术法》(2004年第23号法)中尤其宽泛的定义,研究项目需要获得事先批准,其申请程序繁琐且费用昂贵(第十九条)。

42. 缔约国应实施所有必要的法律修正案,以确保研究可在没有国家批准的情况下得以开展,并充分尊重、保护和推崇学术自由。

少数群体的权利

43.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所有传统土著土地仍为国家所有,但传统主管部门只能根据《公有土地改革法》管理社区土地,并且在土著群体传统土地上开采自然资源的问题上未充分征询土著群体的意见(第二和二十六条)。

44. 缔约国应确保,土著人民对其传统占有的土地和领土及其拥有的资源拥有所有权。缔约国应在向采掘业发放许可证之前,征求土著社区的自由知情同意,并优先考虑他们的意见和决定。

D.传播与《公约》有关的资料

45. 缔约国应广泛地传播《公约》、《公约》的两项任择议定书、第二次定期报告、对委员会的问题清单所作的书面答复以及本结论性意见,以提高司法、立法和行政机关、民间社会和在该国境内运作的非政府组织以及公众对《公约》所载权利的认识。缔约国应确保,将该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翻译为缔约国的其他官方语言。

46.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1条第5款,请缔约国在通过本结论性意见一年内,就委员会在上述第10段(非歧视)、第22段(禁止酷刑和虐待)和第24段(酷刑、暴力,包括性暴力侵害妇女,以及生命权)中所提建议的落实情况提供资料。

47.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0年3月31日之前提交其下一次定期报告,其中应包含具体的最新资料,说明对委员会在本结论性意见中所提各项建议的落实情况以及对整个《公约》的遵约情况。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编写下一次定期报告时与公民社会和在该国境内运作的非政府组织以及少数群体和边缘化群体广泛协商。根据大会第68/268号决议,报告篇幅不应超过21,200个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