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权利委员会
第五十五届会议
2010年9月1日至10月13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4条提交的报告
结论性意见:黑山
1.委员会在2010年9月20日举行的第1558和1560次会议上(见CRC/C/SR.1558和1560)审议了黑山的初次报告(CRC/C/MNE/1),并在2010年10月1日举行的第1583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的初次报告以及对问题单的书面答复(CRC/C/MNE/Q/1/Add.1)。委员会还赞赏与高级别多部门代表团举行了开放、坦率和富有建设性的对话。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注意到颁布了以下文书:
《家庭暴力保护法》,2010年7月;
《反歧视法》,2010年7月;
《新家庭法》,2007年1月。
4.委员会欢迎批准了以下文书: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2009年3月;
《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2009年11月;
2009年《欧洲理事会关于避免在国家继承方面出现无国籍状态的公约》,2010年4月;
《欧洲暴力罪行受害者赔偿公约》,2010年3月;
2005年《欧洲理事会打击贩运人口公约》,2008年7月。
C.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1.一般执行措施(《公约》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立法
5.委员会赞赏缔约国采取步骤统一立法,以确保更加符合《公约》,同时委员会仍对国内立法的一些方面感到关切,如《儿童和社会保护法》与《公约》的原则和条款不一致。此外,委员会关注法律执行不力问题,原因包括缺乏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等。
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使本国立法与《公约》的原则和条款相符,将《公约》纳入现有法律,包括《儿童和社会保护法》。此外,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与所有相关伙伴协商,在民间社会的参与下,确保有效执行有关儿童权利的国内立法。在这方面,委员会进一步建议保证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充分执行相关法律。
协调
7.委员会注意到该国设有儿童权利理事会,负责监督缔约国遵守《公约》以及关于保护儿童权利的其他国际文书的情况。但是,委员会关切的是,这一机构并未积极充分地规划政策和确定工作重点,也没有充足的资源执行《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儿童权利理事会的职权并未扩展到所有涉及儿童的领域。此外,委员会还对民间社会和儿童参与理事会工作的可能性有限感到关切。
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强儿童权利理事会的作用,使理事会《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执行工作中能够主导政策规划和工作重点的确定;
扩大理事会的职权,明确涵盖执行《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方面的协调工作的所有活动;
为理事会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便其有效执行任务授权;
通过理事会的人员构成和工作方法,确保为民间社会和儿童有效参与提供充足的渠道。
国家行动计划
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有一份2004-2010年《国家儿童行动计划》(“国家行动计划”),但关注该计划并未涵盖《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所有领域,也未规定切实执行《公约》的原则和条款。委员会还关注对执行工作缺乏监督,也没有对“国家行动计划”分配资金,以有效执行《公约》的原则和条款。
1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对2004-2010年国家行动计划进行评估的基础上,通过一份新的国家儿童行动计划,将其置于一份综合国家框架之内,涵盖《公约》全部领域,同时考虑到2002年关于儿童问题的联合国大会特别会议题为“适合儿童生长的世界”的成果文件及其2007年的中期审查。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发展有效切实的机制,充分实施和审查与儿童及享有儿童权利有关的所有行动计划。缔约国还应为实施“国家行动计划”提供充分的人力和财政资源。
独立监督
1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对话期间通报说,目前正在修订《人权和自由保护员法》,将规定在人权和自由保护员办公室下设儿童权利司。但是,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该办公室未向增进和保护人权国家机构国际协调委员会(人权机构国际协调委员会)申请资格认证。委员会还关注,2009年任命的人权和自由副保护员的任务未经明确的法律界定,该办公室下专门分配用于儿童问题的资源不足。委员会进一步对儿童及其家长缺少关于提交申诉可能渠道的信息感到关切,由此造成副保护员收到的来自儿童或代表儿童提出的申诉数量非常之少。
1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通过修订后的《人权和自由保护员法》;
确保该机构符合“巴黎原则”(大会1993年12月20日第48/134号决议的附件)和关于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作用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CRC/GC/2002/2),并争取使之获得人权机构国际协调委员会的认证;
确保副保护员的任务得到明确的法律界定,确保为其部门提供充足的人力和财政资源,以便其有效执行任务;
确保儿童能够接触到人权和自由保护员办公室儿童权利司,并确保儿童权利司配备充足,能够以对儿童问题敏感的方式接受和调查关于侵犯儿童权利事件的申诉,并确保儿童及其家庭了解存在向该机构提交申诉的可能。
资源分配
1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国家年度预算中用于医疗、家庭支助和直接关系到儿童的其他领域的比例不足,教育拨款在下降。
1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预算政策中将儿童权利和福利放在优先地位。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公约》第4条的规定,进一步增加对于《公约》所承认权利执行工作的预算拨款,特别是用于教育、医疗和家庭支助的预算拨款。在这方面,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特别关注经济贫穷、被边缘化和被忽视的儿童,包括罗姆、阿什卡利和埃及儿童以及残疾儿童,以减少不均衡、缺失和不平等状况。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儿童保护体系和地方政府行政人员规划和管理用于满足儿童及家庭需要的预算的技能。
数据收集
15.委员会深切关注缺乏一个系统的机制,以收集和分析按年龄、性别、族裔或社会出身和城乡等标准分列的数据,提供关于所有儿童的涉及《公约》及其各任择议定书所涵盖全部领域的全面的定量和定性数据,用来监测和评价取得的进展,评估所采取的政策对于儿童的影响。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儿童基金会等所有相关伙伴的支持下,建立一个全面的数据收集和分析的统一系统,以有效分析、监测和评估法律、政策和方案对于《公约》及两项任择议定书所涵盖的所有领域的影响。数据应当涵盖年龄在18岁以下的全体儿童,按年龄、性别、族裔或社会出身、城乡等标准分列,尤其关注有权受到特别保护措施的儿童。
宣传和提高意识
1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对话期间提供的资料,表明缔约国为提高儿童及其家长关于《公约》的意识而采取了行动,但委员会关注这些行动不是以系统和目标明确的方式开展的,广大民众以及儿童的《公约》意识淡薄。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进一步努力,系统传播和倡导《公约》,以提高广大民众特别是儿童对于《公约》和儿童权利的意识。
培训
19.委员会欢迎黑山向所有法官和工作中涉及儿童的其他专业工作者提供了儿童权利培训,但关注这种培训没有触及工作中涉及儿童的全体专业人员。
20.委员会建议继续并进一步加强对工作中涉及儿童的所有专业群体提供适当和系统的培训,这些专业群体包括所有执法官员、教师、卫生工作者、社会工作者和保育机构工作人员。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将人权教育纳入各级教育正式课程和培训活动。
与民间社会的合作
2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活跃着大量的非政府组织,并对2009年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合作战略表示欢迎。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准备缔约国报告的过程中与民间社会的协商不够,在涉及儿童权利领域法律和政策的设计和实施中也未进行充分合作。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与民间社会协作,确保合作是广泛的层面上开展,在涉及增进和保护儿童权利的所有领域中进行,并贯穿《公约》执行和监督工作的各个阶段。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设计和实施涉及儿童各个领域的立法、政策和方案时与民间社会协商。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规定向非政府组织分配资金的准则,以保证和改进资金分配程序的透明化。
2.儿童的定义(《公约》第1条)
23.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国内立法中没有儿童的定义,在使用儿童、未成年人和少年等用语时缺乏明确性。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一条关于儿童定义的明确规定。
3.一般性原则(《公约》第2、3、6和12条)
不歧视
2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通过各种法律、战略、行动计划和项目来反对歧视,特别是针对少数群体的歧视,但关注事实上长期存在针对包括少数群体儿童、难民儿童以及残疾儿童等的歧视,特别是在获得教育、医疗和住房等方面 。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通过实施现有法律,切实保证在其管辖下的所有儿童按照《公约》第2条的规定不受歧视地享有《公约》中规定的权利;
继续开展全面的公众教育活动,防止和消除基于性别、年龄、种族、民族、族裔、宗教和残疾状况等的负面社会态度和行为。
27.委员会要求缔约国考虑到委员会有关教育目的的第1号(2001年)一般性意见,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缔约国为在2001年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以及相关的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上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以及2009年4月德班审查会议采取后续行动而制定的关于《公约》的措施和方案的具体信息。
儿童的最大利益
2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有些立法中引入了儿童的最大利益原则,但感到遗憾的是,这一原则尚未充分体现在有关儿童的所有立法和政策事项中,特别是对于收容机构中的儿童,也没有得到司法和行政当局的良好执行。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按照《公约》第3条的规定,将儿童的最大利益原则充分融入所有法律规定,并在实践上通过司法和行政决定以及影响到儿童的方案、项目和服务得到落实。
尊重儿童的意见
30.委员会注意到《家庭法》中列入了尊重儿童意见的原则,许多学校还设有儿童议事会,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某些传统和文化观念可能限制《公约》第12条的充分实施,特别是在涉及儿童的司法听审、学校行政和课堂教育事务以及公众讨论方面。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到委员会关于儿童享有倾诉权的第12号(2009年)一般性意见:
进一步努力,确保儿童有权就一切影响到自身的事务自由表达意见,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及家庭应对这些意见给予应有的重视,并缩小不同社会背景和不同地区的学生在参与机会方面的差距;
确保儿童有机会就影响自身的任何司法事项,包括民事和刑事事务表达观点,并根据儿童的年龄和成熟程序对这些观点给予应有的重视;
制订一种系统方针,提高公众对于儿童有权表达观点和得到倾听的意识,鼓励家庭、学校、照料机构和社区尊重儿童的观点;
确保儿童参与编制和实施国家重大发展计划和方案,如国家发展计划、行动计划、年度预算和扶贫战略。
4.公民权利和自由(《公约》第7条、第8条、第13至17条以及第37条(a)项)
出生登记
3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解决儿童没有登记的问题,主要是通过《少数群体政策战略》(2008-2010),但关注仍有一些儿童未被登记,缺少身份证件,其中许多是罗姆、阿什卡利和埃及的难民儿童,也没有一个战略来确定未进行出生登记和/或没有身份证件的儿童。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继续并进一步努力确保所有儿童进行出生登记,包括通过发展移动登记处,特别关注罗姆、阿什卡利和埃及的难民儿童;
开展一项调查,确认未进行出生登记和/或没有身份证件的儿童,立即采取行政和司法措施,确保进行出生补登工作并为这些儿童颁发证件;
立即采取措施,确保没有身份证件的儿童在接受教育、医疗和公共服务包括儿童津贴方面不会受到排斥。
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34.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关于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问题的资料,特别是有人指称说儿童受到虐待和/或酷刑,特别是在寄宿照料机构中。委员会还关注没有明确通过立法禁止使用酷刑,被剥夺自由儿童和被安置在机构中的儿童也没有申诉机制。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立法和其他措施,禁止一切形式的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为所有被剥夺自由的儿童提供一个申诉机制,包括被安置在机构中的儿童,使他们可以通过这个机制就其被剥夺自由问题、拘留/收容条件和待遇提出申诉;
调查所有关于儿童的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指控;
向酷刑受害者提供照料、康复、社会再融合和赔偿。
体罚
3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关于禁止体罚的信息。此外,委员会关注在家庭、学校、机构、少年司法体系和其他环境下广泛地采用体罚。而且,委员会深切关注对残疾儿童使用体罚的做法极为普遍。
37.委员会促请缔约国考虑到委员会关于儿童受保护免遭体罚及其他残忍或有辱人格方式处罚的权利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CRC/GC/2006/8):
修订所有相关法律,确保明确禁止在各种环境下实施体罚,包括学校和替代照料机构,并确保这些法律得到切实执行;
开展提高意识活动,使公众了解体罚对于儿童的不利影响,并使儿童和媒体积极参与这项工作;
提倡非暴力、积极和参与性的儿童养育和教育方法,强化儿童关于自己有权受保护免遭各种形式体罚的知识;
将违法者交付主管行政和司法机关。
联合国对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研究报告的后续行动
38.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将消除各种形式暴力侵害儿童行为作为优先要务。结合联合国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的研究报告(A/61/29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结合欧洲和中亚区域协商会议(2005年7月5日至7日在斯洛文尼亚举行)的成果和建议,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落实联合国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研究报告中的建议,委员会尤其建议缔约国特别注意以下建议:
一.禁止一切暴力侵害儿童行为;
二.以预防为重点;
三.倡导非暴力价值观,提高意识;
四.增强所有工作中涉及儿童人员的能力;
五.确保问责,消除有罪不罚现象。
将这些建议作为行动手段,与民间社会结成伙伴关系,尤其在儿童的参与下,确保每个儿童受到保护,不受任何形式人身、性和心理方面的暴力侵犯,形成势头,为防止和应对此类暴力和虐待行为采取具体和(酌情)规定时限的行动;
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缔约国落实研究报告建议的情况;
在这方面争取联合国秘书长关于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特别代表、儿童基金会、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和世界卫生组织(卫生组织)以及劳工组织、教科文组织、难民署、工发组织等其他相关机构还有非政府组织伙伴的技术合作。
5.家庭环境和替代照料(《公约》第5条、第18条第1至2款、第9至11条、第19至21条、第25条、第27条第4款和第39条)
家庭环境
3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儿童保育体系进行了一些改革,提供了一些家庭支持服务。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向有子女家庭特别是由于贫穷陷入危机的家庭、残疾儿童家庭和单亲家庭提供的支助仍然是零散和不够的。在这方面,委员会还关注目前提供的家庭咨询服务、家长教育方案以及接受过发现和解决家庭问题培训的专业人员都是不足的。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通过在社区一级创建儿童保护社会网络和加强家庭结构,增加对家庭履行养育责任的支持;
提供针对家庭的经济和社会援助方案,尤其关注最弱势家庭,如罗姆、阿什卡利和埃及人家庭、残疾儿童家庭和单亲家庭;
发展基于社区并面向家庭的服务,并提供财政支持;
加强提供家庭咨询和家长教育的社会服务,培训职业工作者,包括为家长养育子女提供协助的社会工作者,向他们提供连续、对性别问题敏感和有针对性的培训。
失去家庭环境的儿童
4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表示,作为无父母照料儿童的安置办法,将儿童安置在别的家庭优先于机构照料方式,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安置在机构中的儿童数量并未减少。另外,委员会关注对安置情况没有定期审查和监测,并对机构中虐待儿童的案件表示关切。
4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审查政策,防止将儿童安置在照料机构中,减少照料机构中儿童的数量;
进一步优先采用家庭型照料环境而不是机构安置,包括提高公众对于机构安置对于儿童发展不利影响的认识;
确保按照《公约》第25条的要求对安置情况开展定期审查;
考虑到大会2009年11月20日通过的第64/142号决议所载《关于儿童的替代照料准则》,确保实施这些标准,防止虐待现象;
扩大儿童对机构中的虐待现象提出申诉的办法并为其提供便利,切实起诉侵犯儿童权利行为。
收养
4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收养程序中保护儿童权利做出了努力。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充分的体制安排来确保收养顺利进行,国内和国际收养应采取的步骤不清楚。
4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按照《公约》第21条及其原则调整关于收养程序的立法,考虑批准1993年《关于在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和进行合作的海牙公约》,防止出现为收养目的买卖儿童的现象。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在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中就收养程序提供更加详细的资料。
虐待和忽视
4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解决虐待和忽视儿童问题所做的努力。委员会尤其欢迎缔约国代表团在对话期间提供的关于颁布《家庭暴力保护法》和起草《反暴力战略》的信息。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家庭、学校和其他环境中普遍存在虐待和忽视儿童现象,包括情感、身体和性方面的虐待。
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通过和实施防止和减少虐待和忽视儿童现象的《反暴力战略》,包括开展宣传活动,向面临风险的儿童和家庭提供充分支助,考虑到多领域行动小组开展的工作,将这些小组的活动纳入儿童保护体系;
迅速调查虐待和忽视案件,对肇事者做出处罚;
设立一个机制,监督侵害、忽视和虐待儿童案件的数量和程度,包括在家庭、学校、机构和其他照料形式中的案件;
确保工作中涉及儿童的专业人员接受关于在涉嫌虐待和忽视儿童案件中采取适当行动的培训,包括教师、社会工作者、医疗专业人员、警察和司法人员;
加强对虐待和忽视儿童行为受害者的心理和法律支持。
6.基本健康和福利(《公约》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3条、第24条、第26条和第27条第1款至第3款)
残疾儿童
47.委员会一方面欢迎缔约国通过了关于残疾儿童社会融合的若干战略,但同时深切关注这些儿童面临社会上的歧视观念。此外,委员会关注缺少有关残疾儿童的统计数据。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努力在不同建筑中为儿童提供服务,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Komanski Most”机构的问题,但关注残疾儿童仍然被安置在成年人安置机构中。委员会还关注针对残疾儿童及其家庭的教育、社会和卫生服务发展所需资源长期短缺,也缺少残疾儿童早期干预服务。
4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到《联合国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大会第48/96号决议)和委员会关于残疾儿童权利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CRC/C/GC/9),采取一切必要措施:
开展长期宣传方案,以改变和消除广泛存在的针对残疾儿童的负面社会态度;
收集充足的关于残疾儿童的统计数据;
制订一个关于残疾人的综合国家战略,推动残疾儿童充分享有全部人权和基本自由,特别强调去机构化和儿童居住在自己的家庭和社区中的权利;
为残疾儿童和家庭提供充分的支助,包括获得社会保护,以便残疾儿童能与家人在一起;
按照缔约国自己的表示,扩大为不能融入正常教育体系的残疾儿童提供的日托中心网络;
建立寄宿照料机构的监督系统,密切审查残疾儿童的权利,确保监测工作包括具体的步骤,能够就所建议的行动采取后续措施,并支持民间组织参与;
为从事残疾儿童工作的职业工作者提供培训,如教师、社会工作者以及医务人员、辅助医务人员和其他人员;
继续努力将残疾儿童纳入普通学校体系,向有残疾儿童的学校提供所需的人力和物质资源,将特殊需要儿童学校的数量减至最低,尽管不可能完全取消这类学校;
进一步努力提供所需要的专业工作者(如残疾问题专家)和财政资源,特别是在地方一级,促进和扩大基于社区的早期干预和复原方案,包括家长支助小组。
卫生和保健服务
49.委员会注意到2003年以来开展的医疗改革,但关注卫生服务总体质量不足,包括保健设施服务质量较低。此外,委员会关注在首都以外获得充足保健服务的渠道有限且不平等,罗姆儿童、难民儿童和残疾儿童受影响尤甚。
5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进一步努力改进保健设施的卫生和质量;
解决医疗服务不平等问题,办法包括进一步发展基本医疗服务,在政府各部门间实施统一方针,包括改进卫生政策与扶贫和社会融合政策之间的协调;
制订改进母亲和儿童健康的综合方案,包括通过为最弱势儿童提供基本保健服务,特别是罗姆儿童、农村儿童和难民儿童;
继续寻求儿童基金会和卫生组织对本国改进儿童健康状况的努力提供合作。
母乳喂养
5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纯母乳喂养率不高,缔约国未将《国际母乳代用品营销守则》纳入国家法律。
5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进一步努力提倡纯母乳喂养,颁布立法,实施《国际母乳代用品营销守则》中的规定。
青春期保健
5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青少年怀孕和堕胎人数较多,缺少儿童和青少年心理健康服务信息,儿童滥用药物、香烟和酗酒行为增多。此外,委员会关注缺少对于卫生工作者健康宣传工作的培训,这方面也缺少非政府组织的参与。
5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到2003年关于青春期保健和发展问题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CRC/GC/2003/4):
通过方便青少年保健服务的标准以及关于这些服务实施和监测的综合战略;
在学校中向青少年提供适宜的生育卫生服务,包括生育卫生教育,以减少青少年怀孕人数,制订对青少年友好的方案,帮助少女妈妈及其孩子;
与非政府组织合作,加强对全科执业医生、护士、社会工作者和其他基本保健工作者关于健康宣传工作的培训,包括健康生活方式和青少年情感健康,以提高本国卫生专业工作者的能力和素质;
制订综合心理健康政策,包括对存在心理健康问题的青少年提供促进心理健康的门诊和住院服务,并制订对有风险儿童的家庭提供支持的方案;
解决儿童吸毒、抽烟和喝酒问题,特别是向儿童提供关于使用有毒物质包括吸烟的准确和客观的信息,改进获取康复服务的渠道。
艾滋病毒/艾滋病
5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公众中,特别是罗姆女孩中,对于艾滋病毒/艾滋病的了解程度较低。
5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到委员会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和儿童权利问题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CRC/GC/2003/3)以及《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和人权的国际准则》,通过特别是在学校中开展宣传和教育方案,提高对于性传播疾病包括艾滋病毒/艾滋病和预防方法的认识,加强预防工作。
生活水准
5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制订了减少贫困的计划和战略,但深切关注有很大比例的儿童和家庭生活水平较低,尤其是罗姆儿童、阿什卡利和埃及儿童,他们生活贫穷,陷入社会孤立,被剥夺了平等机会和获取基本服务的途径。
5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在起草减贫计划和战略时特别关注儿童;
采取步骤提高有子女家庭的生活水准,特别是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有子女家庭,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为所有家庭提供适足的住房、卫生和基础设施,包括低收入家庭、多人口家庭和罗姆、阿什卡利及埃及人家庭;
强化扶贫努力,确保支持和物质援助,尤其关注处于最边缘和最弱势的儿童,保障儿童享有适足生活水准权。
7.教育、休闲和文化活动(《公约》第28、29和31条)
教育,包括职业教育和指导
5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进行教育改革,努力将罗姆儿童更好地纳入主流学校,并于2008年通过包容性教育战略,但委员会关注这些措施取得的成就有限。委员会尤其关注:
教育质量较低,包括学校装备较差,教师/学生比率偏低;
购买课本和学校文具产生的隐藏费用;
没有出生登记和身份证件的儿童、罗姆儿童和残疾儿童在接受教育方面遇到的障碍;
大量罗姆、阿什卡利和埃及儿童仍未在学校登记入学,就学率低,辍学率高;
缺少教育数据;
校园暴力盛行;
儿童早期整体发展和教育、设施和机构很少。
6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提高学校质量,特别是通过引入互动教学方法,改进学校装备,提高教师/学生比率,开展教师培训和在岗培训以及使教师积极参与改革等办法;
确保教育真正免费;
立即采取措施,确保儿童不因任何理由被剥夺受教育机会;
加强使罗姆、阿什卡利和埃及儿童融入普通学校体系的努力,包括加强教师培训,修改课程,提供适当的教学和学习方法,以及强化家长教育和参与等;
采取措施切实解决罗姆儿童辍学率较高的问题,确保罗姆儿童为接受更高级教育和职业教育做好充分准备;
收集充分的教育统计数据;
继续实施预防方案,倡导非暴力关系,结束校园暴力现象;
考虑委员会关于落实幼儿期儿童权利问题的第7号(2005)一般性意见(CRC/C/GC/7/Rev.1),提高关于学前教育和早期学习机会的认识。
8.特别保护措施(《公约》第22条、第30条、第38条、第39条、第40条、第37条(b)至(d)项、第32至36条)
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流离失所儿童
6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2006年通过《庇护法》,2009年通过《行动计划》(解决前南斯拉夫各共和国流离失所者及科索沃和黑山的国内流离失所者身份的行动计划),改进了难民儿童进行民事登记的渠道。但是,委员会关注,《庇护法》和《行动计划》未得到充分执行。此外,委员会关注缔约国国内有大量难民儿童面临成为无国籍人的危险,因为他们没有出生证和公民身份证,这对他们获得基本服务带来限制。
6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明确的法律框架,包括审查规范寻求庇护儿童待遇的《庇护法》,加强《行动计划》的实施工作,确保所有儿童充分登记,切实受益于社会保护体系。
包括童工在内的经济剥削
63.委员会关注有些有权受到特别保护措施的儿童,尤其是罗姆、阿什卡利和埃及儿童正在从事有害的和受剥削的劳动,包括乞讨。
6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劳工组织合作,监测受到各种形式经济剥削的儿童的情况,包括童工,特别是非正式部门的童工、从事街头工作的儿童和家政工作的儿童,以制订战略,加强宣传、预防和援助方案,消除此类现象。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有效执行缔约国批准的劳工组织第138和182号公约。
街头儿童
6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对话期间就解决街头儿童问题提供的信息,但关注大量儿童,其中主要是罗姆儿童流落街头谋生,这些儿童尤其容易受到贩卖以及经济和性剥削。此外,委员会深切关注街头儿童常常被当作罪犯对待。
66.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与非政府组织合作:
为目前流浪街头的儿童提供保护和援助,同时考虑到这些儿童自己的意见;
在深入研究和分析问题根源的基础上,拟订和实施方案,防止儿童离开家庭和学校,流落街头;
设立方案,为街头儿童提供相关信息,以防止他们成为贩运和经济及性剥削行为的受害者,并提供关于适当申诉机制的信息;
确保街头儿童不被视为或当作罪犯对待。
性剥削和虐待
67.委员会关注遭受性剥削和虐待儿童的比例在增加,而诉诸法院的此类案件数量少得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6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扩大针对儿童、有子女家庭、社区和一般公众的关于性剥削、卖淫和虐待儿童的宣传和公众教育活动,确保在这些宣传和公众教育中承认性别视角;
采取措施起诉对儿童进行性剥削和虐待儿童者;
按照1996年、2001年和2008年关于防止对儿童进行性剥削的世界大会通过的《宣言和行动议程》以及《全球承诺》,实施适当的政策和有针对性的方案,以实现儿童受害者的预防、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
批准欧洲理事会2007年《保护儿童不受性剥削和性虐待公约》。
买卖、贩运和绑架
6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作出立法努力,以打击贩运人口行为,并制订了《2010-2011年打击贩运人口行为国家战略实施行动计划》,但仍关注普遍存在国内和跨国贩运人口行为,特别是贩运罗姆儿童和难民儿童行为,法律的实际执行仍成问题。
70.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到委员会关于《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教育和媒体宣传等途径加强提高意识活动,尤其关注儿童中的弱势群体;
加强对贩运行为受害者的保护,包括预防、再融入社会、获得保健和心理援助以及免费获得法律协助;
缔结关于防止贩运人口和帮助被贩运儿童康复及返回的双边和多边协议。
帮助热线
7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和一些非政府组织开展了并行的项目,提供针对具体问题的帮助热线,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一条涵盖《公约》及其各项《任择议定书》全部领域的帮助热线。
7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非政府组织合作,设立24小时免费儿童帮助热线,为其分配充足的资源、6位数欧洲统一号码,并能够接收来自各家电信运营商的电话,处理《公约》所涉全部领域的问题。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承认帮助热线为儿童权利政策和立法提供了资料和数据来源,是一项及早干预和预防工具,确保儿童了解并能使用帮助热线,并做出适当的后续努力。
少年司法
7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使少年司法领域的立法符合《公约》及国际标准作出了努力,但关注《少年司法法》草案仍在议会待审。委员会进一步注意到缔约国内违法儿童比例不高,但关注对违法儿童常常根据适用于成人的法律和程序加以对待,缺乏单独的少年司法系统,儿童也被拘押在与成人相同的拘押设施中。
7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应使其少年司法制度充分符合《公约》,特别是《公约》第37条(b)项、第40条和第39条以及联合国少年司法领域其他标准,包括《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哈瓦那规则》)和《维也纳刑事司法系统中儿童问题行动指南》以及委员会关于少年司法中的儿童权利的第10号一般性意见(CRC/C/GC/10)。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应:
尽快通过《少年司法法》草案,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执行法律;
紧急设立单独和充分的少年司法体系,包括少年法庭,配备专门的儿童法官;
确保将儿童和成年罪犯分开;
将教育改造机构安置等剥夺自由措施作为最后手段,使用时要考虑到儿童的最大利益,对其进行定期监督和审查;
规定一套社会教育措施,作为剥夺自由的替代手段,并为其确定有效实施的政策;
以预防犯罪战略为重点,在早期阶段向危险儿童提供支持;
继续确保所有法官和从逮捕到行政或司法裁决执行的整个阶段与儿童发生联系的所有执法人员接受培训;
确保拘押条件受到独立监督;
使用联合国少年司法机构间小组及其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儿童基金会、人权高专办和非政府组织等成员开发的技术援助工具。
75.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通过充分的法律条款和规定,确保向儿童受害者或犯罪证人提供《公约》规定的保护,并充分考虑到《关于在涉及罪行的儿童被害人和证人的事项上取得公理的准则》(经济及社会理事会2005年7月22日第2005/20号决议附件)。
9.后续行动和宣传
批准国际人权条约
7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其尚未加入的联合国核心人权条约及其议定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后续行动
7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文件中的各项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包括将其转交国家元首、最高法院、议会、相关部委和地方当局予以适当考虑并采取进一步行动。
宣传
7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以本国各种语言,通过(但不限于)互联网,向广大公众、民间社会组织、青年团体、媒体和其他专业群体及儿童广泛传播缔约国提交的初次报告和书面答复以及委员会通过的相关意见和建议,以便引起对《公约》及其执行和监督情况的讨论和了解。
10.下次报告
79.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5年10月1日前提交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2010年10月1日通过的“提交具体条约报告的统一准则”(CRC/C/58/Rev.2),并提醒缔约国,将来的报告应当符合准则的要求,不得超过60页。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按照报告准则提交报告。如提交的报告超过页数限制,将会要求缔约国重审,并最后按照上述准则重新提交报告。委员会提醒缔约国,如它无法重审和重新提交报告,那么为满足条约机构审查目的的报告翻译工作将难以保证。
80.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根据2006年6月第五届人权条约机构委员会间会议上通过的关于提交报告的统一准则(HRI/MC/2006/3)所载的共同核心文件的要求,提交一份经更新的核心文件。具体条约报告和共同核心文件共同构成《儿童权利公约》下统一的报告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