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BEL/CO/3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3 January 2014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关于比利时第三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 禁止酷刑委员会在2013年11月5日和6日举行的第1182次和第1185次会议和(CAT/C/SR.1182和1185)上审议了比利时的第三次定期报告(CAT/C/BEL/3),并在2013年11月18日举行的第1201次会议(CAT/C/SR.1201)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根据新的任择报告程序编写的第三次定期报告,委员会根据该程序制订了一份问题单。

3. 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高级别代表团的对话的质量以及对报告审议期间提出的问题和关切所作口头答复的质量。

B.积极方面

4.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自从对它的第二次定期报告审议以来批准或加入了以下文书:

《欧洲委员会关于保护儿童免遭性剥削和性虐待的公约》,2013年3月8日;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调失踪国家公约》,2011年6月2日;

《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2009年7月2日;

《欧洲委员会关于采取行动禁止人口贩运的公约》,2009年4月27日。

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在涉及《公约》的领域修正它的立法,包括:

2011年8月13日的法令,修正1990年7月20日的《刑事调查法》和《审前拘留法》,以便向受到审问的所有人和被剥夺自由的所有人提供某些权利,包括协商和得到律师协助的权利(“Salduz法”);

2011年9月12日的法令,修正1980年12月15日《外国国民法》关于向无成年人陪伴的外国未成年人颁发临时居住证的规定。

6. 此外,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修正它的政策、方案和行政程序,以落实《公约》,包括:

2012-2014年打击人口贩运和偷渡的行动计划;

2010-2014年制止夫妇内暴力和其他形式家庭暴力的国家行动计划;

2008-2012-2016年减轻监狱过分拥挤的总体计划。

7.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代表团就塞内加尔法院为审判Hissène Habré先生而设立的非洲特别审判庭开展的合作情况提供了资料。

C.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酷刑的定义

8.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报告中和对话期间所作的解释,但它认为,《刑法》第417条之二对酷刑的定义仍然没有包括《公约》第1条所载酷刑定义的所有要素,如第三者在一名政府官员的唆使、同意或默认下所实施的酷刑行为,或者出于任何的歧视动机而实施的酷刑行为(第1条)。

委员会重申它于2008年11月通过的建议(CAT/C/BEL/CO/2,第14段),并请缔约国作为一个优先事项修正《刑法》第417条之二,以便在它对酷刑的法律定义中纳入《公约》第1条所载的所有要素。委员会根据它对缔约国若是第二条的情况的第2号一般性建议(2007),认为,缔约国根据《公约》的定义对酷刑罪作界定,将能够直接推动《公约》防止酷刑的首要目标。

国家人权机构

9.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承诺建立一个国家人权机构,并为此创建一个工作组。但是,它表示遗憾,没有一个增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对增进和保护人权国家机构国际协调委员会(国际协调委)认证为“A”地位。它指出,在建立这种机构方面所取得的进展有限,与民间行为者尚未进行协商(第二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根据《关于增进和保护人权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加速建立国家人权机构,并向该机构赋予增进和保护人权方面尽量广泛的授权,并确保它的自主、独立和多元性。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积极地请民间行为者参与这一进程。

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

1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对话期间作出的解释,但表示遗憾,关于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的进程近几年没有取得进展。此外,委员会依然关注的是,对所有拘留地点缺乏系统、有效和独立的监测和视察。(第2条)

委员会请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以建立一个国家和国际观察员为防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而进行定期、不预先宣布的访问的制度。

基本法律保障

11. 委员会赞扬《Salduz法》的通过,它加强了从监禁一开始对人的权利的保护,但委员会依然关注的是,只有从警察第一次审问开始才可以得到获得律师的权利,而不是从被关押的时刻起;与律师的私人协商限制在30分钟,这对被拘留的人来说具有更大的限制性;而实际上对这项权利也有一些限制,例如在律师迅速获得案宗方面。此外,委员会注意到,有独立医生进行体检的权利以及与家庭成员或被拘留者自己选择的其他人进行联系的权利也受到限制,被拘留者就他们的权利接到书面通知,但不作任何解释,这使一些被剥夺自由的人难以理解这些权利(第2和第11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步骤,确保被羁押的所有人从被剥夺自由一开始就实际上能享受所有的基本法律保障,即:以适当语言被通知拘留原因的权利、迅速获得律师并在拘留后立即与律师协商的权利、与家庭成员或自己选择的其他人联系的权利、以及立即得到由自己选择的医生进行独立的医疗检查的权利。

对被警察拘留的人的登记

12. 委员会关注地注意到,没有按照《警察职能法》第33条之二的规定对被警察拘留的人实行全面的登记。委员会还表示遗憾,根据缔约国在报告中提供的信息,每一警区都设有自己的登记册,但有的时候登记的信息不足,不能确保尊重被拘留者的权利(第2和第11条)。

委员会重申它以前的建议(CAT/C/BEL/CO/2,第20段),并促请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设立一个标准化、计算机化和集中的官方登记册,以便立即谨慎仔细地登记逮捕情况,同时至少要登载以下信息:(一) 逮捕和拘留的时间;(二) 拘留原因;(三) 执行逮捕任务的警察的姓名;(四) 被拘留的人的拘留地点以及后来转押的任何地点;(五) 在羁押期间负责该人的官员的姓名;(六) 被拘留者在拘留时是否有任何受伤的迹象。缔约国应开展系统的监测和视察,以确保按照《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大会1998年12月9日第43/173号决议)履行这项义务。

执法官员使用武力的情况以及立即全面公正的调查

13. 委员会关注地注意到有报告说,执法官员在审问或逮捕时有时使用过度或不当的武力。委员会深表遗憾,据报告,Jonathan Jacob遭到警察的身体暴力,于2010年1月6日死于Mortsel警察局的一个牢房中。委员会还深表遗憾,该事件发生三年后仍然没有开展调查,肇事者没有被绳之以法,因此依然没有受到任何惩罚。委员会关注地注意到有报告说,对被判犯酷刑和虐待罪的警察的司法制裁常常是象征性的,与有关的行为的严重性不符。尽管缔约国努力加强警察监测常设委员会(委员会P)及其调查处的独立性,但委员会仍然表示关注,有些调查者是前警察官员,这在他们需要客观有效地调查关于警察成员的酷刑和虐待行为的指称时可能会影响到他们的公正性(第2、12、13和16条)。

缔约国应该:

对指控的执法人员残暴、虐待和过度使用武力的所有案件进行迅速、彻底、有效和公正的调查,并对被判犯这种罪行的官员进行起诉和用适当的刑法予以制裁;

就调查Jonathan Jacob案的情况提供详细的资料;

建立一个充分独立的机制,调查关于酷刑和虐待的指控,并就关于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指控建立一个具体的登记册;

确保执法官员在绝对禁止酷刑方面接受培训,确保他们遵守《联合国关于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

采取适当步骤,进一步加强对警察力量,特别是委员会P及其调查处的监督和监测机制,这种机制应该由从警察外部招聘的独立专家组成。

监狱和封闭中心的申诉机制

14. 委员会关注地注意到,关于监狱行政、囚犯的法律地位和向独立机构申诉的权利的2005年1月12日《原则法》尚未生效。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关于申诉委员会如何在封闭中心行使职能的解释,但依然表示关注,外国人常常难以提出申诉,在申诉人被驱逐后则不通过关于案情的决定(第12、13和16条)。

委员会请缔约国采取措施,执行《原则法》的规定,以建立一个专用于监测和处理拘留中心的申诉的有效、独立的申诉机制。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关于拘留中心和监狱工作人员行为不当的所有指控得到适当的审查以及彻底公正的调查。

拘留条件

1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减缓监狱中人满为患的情况,如通过了一项总计划,规定改造和扩大现有的监狱,建立新的监狱设施。但是,委员会表示关注,有些拘留中心的拥挤率在50%以上,这会酿成囚犯之间的暴力,造成监管人员频繁使用武力。委员会还表示关注,若干拘留地点的卫生条件差,保健服务不足,医疗人员缺乏,而且还存在着没有将被判刑的囚犯与还押囚犯分开关押以及将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分开关押的情况。它表示遗憾,工作条件差,造成监狱工作人员的罢工,这对拘留条件产生了有害的影响(第11、12、13和16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紧努力,减缓监狱和其他拘留地点的拥挤情况,特别是要利用《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京都规则”)和《联合国关于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拘禁措施的规则》(“曼谷规则”)所规定的非拘禁措施;

继续改善监狱和其他拘留地点的基础设施,确保缔约国的拘留条件不酿成囚犯之间的暴力;

将不同类别的囚犯分开,确保还押囚犯与已决犯分开,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开;

采取必要措施,改善监狱工作人员的工作条件,确保监狱中的服务程度能保证囚犯的基本权利得到尊重,即使在罢工的情况下。

全身搜查

16. 委员会表示关注,2013年7月1日的法令对《原则法》作了修正,允许在被拘留者接触了外部世界后对他进行例行的全身搜查。虽然宪法法院裁定应该暂停实施这些措施,但委员会仍然表示关注,这种措施尚未被废除,可能会在今后予以实施(第11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废除2013年7月1日的法令关于允许系统身体搜查的规定。委员会应确保身体搜查只在例外情况下进行,而且要采取尽量不侵入的手段,并充分尊重人的尊严。缔约国应采取步骤,通过精确和严格的指令,限制使用身体搜查。

在绝对禁止酷刑方面对政府官员的培训

1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报告中和在对话期间就为法官、检察官、警察、监狱官员和军人在人权方面举办的培训班、研讨会和课程而提供的资料。然而,委员会表示关注,为国家警察部队成员举行的培训课程以及为公务员、政府和行政官员提供的其他培训课程都没有直接提到《公约》和禁止酷刑(CAT/C/BEL/CO/2, 第15段)。委员会还表示遗憾,《警务伦理守则》还没有明确禁止酷刑,也没有提到警察如果不履行义务可能会受到的制裁(第2、10和16条)。

缔约国应进一步拟订和加强培训方案,以确保所有官员,首先是法官和执法官员、军人和监狱工作人员熟悉《公约》的规定,特别是要充分知道必须绝对禁止酷刑。此外,所有有关人员,包括保健专业人员,凡是与囚犯和寻求庇护者有接触的,均应在如何确定酷刑和虐待的痕迹方面接受具体培训。这种培训应包括对使用《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议定书”)的介绍。此外,缔约国应逐渐建立评价机制,评估这种培训和教育方案的效力和影响。委员会还请缔约国采取必要步骤,将明确禁止酷刑的规定列入《警务伦理守则》,并确保警察在履行职务时遵守严格禁止酷刑的规定。

缔约国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红十字委员会)之间的协议

18.委员会注意到,2010年4月,缔约国与红十字委员会达成了一项原则协议,允许红十字委员会的工作人员访问因反恐而被拘留的人,并评估他们的拘留和或监禁条件。但它表示遗憾,这项协议尚未落实(第2、11和16条)。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尽快落实与红十字委员会的协议,以便使这一国际人道主义组织能够客观地评价因反恐而被拘留的人的拘留条件。

被拘留者的心理保健

19.委员会重申它关注缔约国监狱系统关押患有严重心理疾病的囚犯的条件。委员会表示遗憾,由于缺乏合格的人员和适当设施,因此,监狱中提供的心理保健服务仍然不足(第11和16条)。

委员会回顾它以前的建议(CAT/C/BEL/CO/2,第23条),请缔约国采取所有必要措施,确保有心理疾病的被拘留者获得适当的保健。为此,缔约国应增加精神病医院服务的能力,在所有监狱为获得心理保健服务提供便利。

驱逐

2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就联邦和地方警察总检察长(总检察长)对驱逐的监督情况所提供的资料,但它仍然关注,该机构可能缺乏它完成这项授权所需的人力和资金。它还对关于参与驱逐的工作人员实际上是借调的警察的报告表示关注。此外,委员会还表示关注有报告说驱逐期间使用过度限制手段,与总检察长收到的为数不多的申诉不相称。委员会还表示遗憾,非政府组织仍然只能有限地介入驱逐行动,视频录像等等的监督机制尚未建立(第3条)。

委员会请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加强总检察长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效力,特别是要向它提供监测驱逐情况方面的适当资源,并在接受和审议申诉方面向它提供必要的资源。委员会重申它以前的建议(CAT/C/BEL/CO/2,第6段),并请缔约国采取措施,加强监督,如采用视频录像和非政府组织的监测。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在驱逐行动期间限制使用限制手段。

对寻求庇护者的行政拘留

21.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在庇护和难民方面作出的努力,其中包括对有儿童的寻求庇护家庭采用替代拘留的措施。但是,委员会仍然表示关注有报告说,由于实施《都柏林第二规则》,寻求庇护者在整个庇护程序,它还对缔约国在对话期间提供的信息表示关注,据该信息说,寻求庇护者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被剥夺长达9个月的自由(第11和16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对寻求庇护者的拘留只作为最后手段使用,必要时尽量缩短拘留时间,不实行过度限制。它还促请缔约国建立并采用除拘留寻求庇护者以外的安排。

不驱逐和酷刑风险

22.委员会表示关注,缔约国现行的引渡和驱回程序可能会在缔约国获得外交保证后引渡有遭受酷刑风险的人(第3条)。

委员会回顾它的立场,即:缔约国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依赖外交保证,而是要遵守不驱回原则,仅是这项原则就能在有实质性理由认为某人可能遭受酷刑时保障充分防止酷刑或虐待的风险。为了决定它是否履行了根据《公约》第3条承担的义务,缔约国应彻底研究每一个案件的案情,包括有关国家在酷刑方面的总体情况。

纠正措施以及对酷刑或虐待受害者的赔偿

23.委员会表示关注,在酷刑或虐待行为受害者提出的索赔数量方面以及在向受害者作出的赔偿方面都缺乏资料。委员会还表示关注,缺乏缔约国为使酷刑或虐待的受害者康复而采取的措施方面的资料(第14条)。

委员会回顾关于缔约国实施第14条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2012),并建议缔约国确保受酷刑或虐待行为之害的所有受害者能充分行使它们的纠正权,并获得它们充分康复所必要的资源。

使用通过酷刑获得的招供

24.委员会注意到通过了2013年10月24日的法令,该法令在不适当获得的证据无效方面对《刑事程序法》作了修正,但它依然表示关注,该法令在通过酷刑获得的证据不可受理方面没有载入明确的规定(第15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修正其立法,以便使通过酷刑或虐待获得的供词不用作或援引为任何诉讼程序中的证据,但对被控酷刑的人的证据除外。

少年司法的管理

25.委员会继续关注,根据法律,16岁至18岁的违法儿童可以作为成年人审判,如果被判有罪,则被关进成年人的监狱。委员会对某些司法程序松懈的情况表示关注(第11条)。

委员会回顾它以前的建议(CAT/C/BEL/CO/2,第17段),并请缔约国建立在法律和实践上充分符合《儿童权利公约》的规定的少年司法制度,并确保18岁以下的人不作为成年人审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加快司法程序。

使用电休克武器

26.尽管缔约国就关于警察使用武力的现行立法以及警察使用高压电枪的规则和条件作了澄清,但委员会依然关注,这种武器的使用没有受到全面的监督(第2、11和16条)。

缔约国应确保电休克武器只在极端情况下作为替代致命武器而使用,例如在对生命有实际和直接的威胁或者有严重伤害的风险的情况下。缔约国还应确保只能由适当合格的人员来使用这些武器。委员会认为,电休克武器的使用应遵循必要性和相称性原则,不应作为设备的一部分允许提供给监狱和其他剥夺自由地点的看守。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严格监督和监测这些武器的使用,加紧努力确保执法官员遵守使用这种武器的规则和条件。

体罚

27.委员会注意到在防止对儿童的暴力方面开展了几次提高认识运动,但它关注地注意到,缔约国尚未通过具体立法明确禁止在所有情况下,特别是在家庭和非机构性抚养儿童场所中的体罚(第2和16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明确禁止在所有场合对儿童的体罚,并作为优先事项在家庭和非机构性抚养儿童的场所明确禁止对儿童的体罚。

其他问题

28.委员会请缔约国批准它尚未加入的联合国核心人权条约,包括《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以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29.请缔约国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和非政府组织,并以适当的语言广泛传播提交给委员会的报告和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30.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4年11月22日之前就落实委员会以下几方面的建议的情况提供资料:(a) 为被羁押者实行或加强法律保障;(b) 迅速开展有效、公正的调查;(c) 起诉酷刑或虐待行为嫌疑人并惩罚肇事者;(d) 建立一个被剥夺自由者的中央登记册以及监狱和封闭中心的申诉机制(见上文第11、12、13和14段)。

31.请缔约国在2017年11月22日前提交第四次定期报告。为此,委员会将在缔约国提交报告前及时将问题清单送交缔约国,因为缔约国已同意根据《任择议定书》的程序向委员会提交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