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COK/CO/2-5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2 April 202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库克群岛第二至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20年3月5日举行的第2467和第2468次会议(见CRC/C/SR.2467和2468)上审议了库克群岛的第二至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CRC/C/COK/2-5),并在2020年3月6日举行的第2470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二至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对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CRC/C/COK/RQ/2-5),藉此可以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权利状况。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多部门高级别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1999年《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第182号)。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执行《公约》采取了立法、体制和政策措施,特别是颁布了2017年《家庭保护和支助法》和2017-2021年国家儿童政策框架(te pito manava o te anau)。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降低儿童死亡率方面取得的进展。

三.关注的主要领域及建议

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确保根据《公约》落实儿童权利。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确保儿童切实参与设计和实施旨在实现全部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且与儿童有关的政策和方案。

A.一般执行措施(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委员会先前的建议

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落实委员会在2012年通过的上一次结论性意见(CRC/C/COK/CO/1)中所载的、尚未落实或尚未充分落实的建议,特别是关于以下领域的建议:保留和声明(第7段);综合政策和战略(第12段);资源分配(第16段);数据收集(第18段);传播、提高认识和培训(第20段);隐私权(第34段);青少年健康(第46、50和52段)。

保留和声明

6.委员会回顾了其先前的建议(CRC/C/COK/CO/1,第7段),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撤销对《公约》第2条和第10条的保留、关于《公约》第2条第1款的声明以及关于不直接在国内法内引用《公约》的一般性声明。

立法

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颁布《家庭保护和支助法》。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缺少一部将《公约》纳入国内立法的关于儿童权利的全面法律。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1915年《库克群岛法》和1969年《犯罪法》等法律中的其余法律规定不符合《公约》的原则和条款。

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一项关于儿童权利的全面法律,并继续审查与儿童权利有关的现行法律,包括《库克群岛法》和《犯罪法》,以确保它们完全符合《公约》的原则和条款。

综合政策和战略

9.委员会赞扬缔约国通过了2017-2021年国家儿童政策框架(tepitomanava o teanau)以及2015-2020年国家青年政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该政策,包括实施该政策的必要因素制定战略,并辅之以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协调

1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设立全国儿童权利咨询委员会,作为协调《公约》执行工作的国家机制,但建议缔约国确保向该机制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使它能够有效协调、监测和评价与儿童权利有关的国家政策和方案。

资源分配

11.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实现儿童权利的公共预算编制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建议缔约国:

(a)增加预算拨款,在所有相关部门执行所有有利于儿童的立法、政策、计划和方案,优先考虑保健、教育和社会保护领域;

(b)在预算编制过程中采用儿童权利方针,并纳入具体指标和跟踪系统,以监测和评价用于儿童的资源的分配和使用情况;

(c)确保透明和参与式的预算编制进程,让民间社会、公众和儿童能够有效参与其中。

数据收集

12.委员会参照关于执行《公约》的一般措施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建议缔约国:

(a)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其2015-2025年统计发展战略,并建立一个涵盖《公约》所有领域的综合全面的数据收集和管理系统,将数据按相关因素分列,以便于分析所有儿童的状况;

(b)确保各部委、民间社会组织和发展伙伴之间共享数据和指标;

(c)确保数据切实用于制定、监测和评价旨在执行《公约》的政策、方案和项目;

(d)在界定、收集和传播统计信息的工作中,加强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基会)和发展伙伴的技术合作,并考虑到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题为《人权指标:衡量和执行指南》的准则。

独立监测

1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尚未设立一个国家人权机构并赋予其明确的任务,定期监测和评价实现《公约》规定的儿童权利的进展情况,包括接受、调查和处理儿童或代表儿童提出的申诉。

14.委员会回顾其关于独立的人权机构在促进和保护儿童权利方面的作用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2年)及其先前的建议(CRC/C/COK/CO/1,第14段),建议缔约国尽快设立一个完全符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的国家人权机构,以监测儿童权利,并以对儿童友好和对儿童问题敏感的方式接受、调查和处理儿童或代表儿童提出的申诉。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寻求人权高专办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等机构的技术援助。

宣传、提高认识和培训

15.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RC/C/COK/CO/1,第20段),并建议缔约国:

(a)加强提高认识方案,包括开展活动,努力确保《公约》的条款和原则得到广泛承认和理解,并确保儿童及其父母、岛内社区、传统、宗教和社区领袖以及民间社会在全国各地,包括外岛的此类举措中发挥重要作用;

(b)继续向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包括从事教育、卫生、社会保护和司法领域工作的专业人员,提供关于儿童权利和《公约》的适当和系统的培训。

B.儿童的定义(第1条)

16.委员会注意到,《家庭保护和支助法》、《教育法》和2017-2021年国家儿童政策框架(te pito manava o te anau)将儿童定义为18岁以下者,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婚姻修正法案草案尚未通过,因此,最低结婚年龄仍为16岁,如果征得儿童父母或监护人的同意,甚至可以更低。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尽快修订立法,以确保将女性和男性的最低婚龄均定为18岁,概无例外。

C.一般原则(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1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普遍存在歧视性立法,特别是将男童之间自愿同意的性活动定为犯罪的《犯罪法》和涉及被收养儿童的权利的《库克群岛法》。

19.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0.3,建议缔约国废除立法中的歧视性条款,以确保尊重《公约》所载权利。

儿童的最大利益

20.委员会欢迎《家庭保护和支助法》承认儿童的最大利益原则,但感到关切的是,该原则没有充分纳入所有与儿童相关并对儿童有影响的相关立法、政策、方案和项目,也没有在影响儿童的决定中得到一贯适用,包括在家庭、学校和社区或行政和司法程序中。

21.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儿童将他或她的最大利益列为一种首要考虑的权利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确保将儿童的最大利益原则纳入所有与儿童相关并对儿童有影响的立法、政策、方案和项目,在家庭、学校和社区以及行政和司法程序中一贯适用,建议缔约国制定程序和标准,以确保在作出有关儿童的决定时,适当评估儿童的最大利益。

尊重儿童的意见

22.委员会赞扬《家庭保护和支助法》为儿童提供了在影响他们的司法诉讼中表达意见的机会。委员会注意到儿童有机会在学校表达自己的意见并参与决策,但仍感关切的是,由于传统社会态度盛行阻碍了对儿童意见的尊重等原因,儿童无法在家庭和社区中切实参作出对他们有影响的决定。

23.委员会回顾关于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重申其先前的建议(CRC/C/COK/CO/1,第30段),并建议缔约国:

(a)加强面向从事儿童工作,特别从事行政和司法诉讼工作的专业人员的系统培训,并为这些专业人员制定业务程序或规程,以确保在这些诉讼程序中适当考虑儿童的意见;

(b)开展方案和提高认识活动,打击阻碍儿童表达意见的消极社会态度,并促进所有儿童在家庭和社区中有意义和有权力的参与。

D.公民权利和自由(第7条、第8条和第13至第17条)

隐私权

24.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RC/C/COK/CO/1,第34段),并促请缔约国颁布并实施立法,为儿童的隐私权提供法律保护。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建立保密的咨询服务和报告渠道,并为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开展提高认识方案,以确保儿童的隐私得到尊重。

E.暴力侵害儿童(第19条、第24条第3款、第28条第2款、第34条、第37条(a)项和第39条)

体罚

25.委员会注意到《教育法》禁止学校实施体罚,但感到严重关切的是,这种惩罚在家庭、替代照料场所、某些形式的日托机构和刑罚机构等其他场合仍然合法。委员会尤其感到关切的是,2017年制定的犯罪法案草案第32条规定了所谓的“对儿童的合法惩罚”,《犯罪法》中也有这样的规定。

26.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儿童受保护免遭体罚和其他残忍或不人道形式惩罚的权利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促请缔约国:

(a)废除允许体罚儿童的法律,并颁布立法,明确禁止在所有场合实施体罚;

(b)加紧努力促进积极、非暴力和参与式的育儿和管教形式,包括加强针对儿童、家长、教师以及传统、宗教和社区领袖的提高认识方案和运动。

虐待和忽视

27.委员会欣见根据《家庭保护和支助法》,学校行政部门和教师有义务报告虐待儿童的事件,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虐待和忽视儿童的事件存在少报现象,包括在家庭、学校和社区的此类事件。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执法和司法人员处理虐待、忽视和家庭暴力案件的能力不足。

28.委员会回顾关于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的权利第13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6.2,建议缔约国:

(a)制定预防和打击针对儿童的虐待、忽视和家庭暴力的综合政策和战略,并在儿童的参与下开展提高认识和教育方案及运动;

(b)收集缔约国内遭受虐待、忽视和家庭暴力的儿童受害者的数据,并全面评估这种暴力的程度、原因和性质;

(c)确保儿童、父母和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能够利用应对虐待、忽视和家庭暴力案件的报告机制和明确的报告程序,并确保儿童能够获得关爱儿童的支持和服务,包括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

(d)向法官、检察官、警官和社会工作者提供关于如何预防和监测针对儿童的虐待、忽视和家庭暴力案件的系统培训;

(e)鼓励旨在预防和处理针对儿童的虐待、忽视和家庭暴力的基于社区的方案,包括让曾经的受害者、志愿者和社区成员参与进来,并向他们提供培训支持。

性剥削和性虐待

29.委员会感到严重关切的是,对儿童的性剥削和性虐待普遍存在,包括在学校和家庭中,而且由于害怕污名化以及缺少保密和对儿童友好的报告程序,此类案件存在严重少报现象。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法律为所有18岁以下男女童提供保护,使他们免遭一切形式的性剥削和性虐待;

(b)明确规定性行为同意的年龄,并确保青少年之间的性行为不被定罪;

(c)惩罚网上儿童性虐待材料、对儿童的商业性剥削和网上引诱儿童;

(d)对儿童易遭性剥削和性虐待(包括在家庭和宗教机构中的此类现象)的范围和根源进行全面研究,并将研究结果应用于制定预防和打击这一现象的国家行动计划;

(e)确保强制性报告性虐待和性剥削嫌疑、进行对儿童友好的多部门调查和起诉,并确保成年犯罪者受到适当起诉和与其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处罚;

(f)打击对遭受性剥削和性虐待的儿童的污名化,为遭受性剥削和性虐待的儿童提供方便、保密、关爱儿童的专门支助,包括心理咨询和康复以及融合社会方面的援助。

F.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第5条、第9至第11条、第18条第1和第2款、第20条、第21条、第25条和第27条第4款)

家庭环境

31.委员会注意到2012年《就业关系法》规定有职业的母亲可以休产假,但感到关切的是,产假只有六周,大大低于劳工组织制定的国际标准。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尽管委员会先前提出了建议,但缔约国并未确保学龄前儿童能够被日托设施接收。

32.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RC/C/COK/CO/1,第38段),建议缔约国:

(a)根据委员会关于在幼儿期落实儿童权利的第7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考虑将产假延长至国际上可接受的长度;

(b)为学龄前儿童提供进入日托设施的机会;

(c)加强努力,提高父母和照料者对最佳育儿方式以及父母平等分担育儿责任的认识。

失去家庭环境的儿童

33.委员会注意到,失去家庭环境的儿童传统上由大家庭照料,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对提供照料的亲属的支持有限。

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向所有形式的替代照料安排,包括大家庭成员的非正式照料,提供适当的支持。

收养

35.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缔约国缺少关于国内和国际收养的立法、政策和机制。

36.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RC/C/COK/CO/1,第42段),并建议缔约国:

(a)通过关于国内和国际收养的立法、政策和机制,根据《公约》的原则和规定保护儿童的权利和最大利益;

(b)建立关于国内和国际收养的监测和评价程序。

G.残疾儿童(第23条)

37.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将向残疾儿童提供的儿童补助金的年龄上限从以前的12岁提高到16岁。委员会还赞扬缔约国为便利残疾儿童接受全纳教育而采取的步骤,包括在主流学校向他们提供个性化支持,以及改善校舍的无障碍环境。然而,委员会对缔约国有关残疾儿童的法律和政策在执行方面的差距感到关切。

38.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残疾儿童权利问题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建议缔约国在残疾儿童的充分和有效参与下:

(a)将基础设施改造作为优先事项,以改善公共建筑和空间,包括学校的无障碍环境;

(b)继续向残疾儿童提供个性化支持,以确保他们在主流学校充分接受的全纳教育,包括培训和任命充足和适合的教师助手;

(c)继续在社区提供支持和服务,使家庭能够照料残疾儿童;

(d)开展针对政府官员、公众、传统、宗教和社区领袖及家庭的提高认识运动,宣传残疾儿童的正面形象,以期确保他们充分融入社会。

H.基本保健和福利(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至第3款和第33条)

卫生和保健服务

39.委员会欢迎为向外岛病人提供保健服务而采取的具体措施,例如“飞行医生”方案、利用通信技术进行医疗咨询以及必要时将病人转移到拉罗通加或海外。委员会欣见新生儿和婴儿死亡率以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下降,但仍感关切的是,该国人民在获得保健服务,包括初级和预防保健服务方面普遍存在差距,外岛的新生儿和婴儿死亡率以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高于拉罗汤加岛。

40.委员会回顾关于儿童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健康的权利问题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3.2,建议缔约国:

(a)加强措施,改善包括外岛在内的全国人民获得优质保健服务的机会,并为此分配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b)加强措施,消除可预防的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特别是在外岛,适用人权高专办关于采取立足人权的方针执行降低和消除5岁以下儿童可预防死亡率和发病率的政策和方案的技术指南(A/HRC/27/31)。

精神健康

4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根据缔约国2015年进行的调查,越来越多的儿童被评估为有精神健康问题,据报告,16.1%的学生曾试图自杀至少一次。

42.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3.4,建议缔约国根据调查结果制定一项国家战略,通过针对儿童、家庭和广大公众的心理、教育和社会措施和治疗,切实防止儿童自杀现象并解决其根本原因。

青少年健康

43.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RC/C/COK/CO/1,第46、50和52段)、关于《公约》框架内青少年的健康和发展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和关于在青少年期落实儿童权利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建议缔约国:

(a)利用修订《犯罪法》的进程,至少在强奸、乱伦和危及母亲生命和健康的情况下取消对堕胎的定罪,继续逐步使所有情况下的堕胎合法化,并向保健医生提供明确指导,向青少年提供关于安全堕胎和堕胎后护理的信息,同时确保在所有堕胎决定中听取并适当考虑怀孕女童的意见;

(b)加强措施,促进所有青少年切实获得保密的生殖健康和咨询服务及信息,以及现代避孕方法,包括免费紧急避孕;

(c)继续实施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方案,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这些方案,以青少年男女为目标,特别关注预防早孕和性传播感染;

(d)继续采取措施处理儿童超重问题,包括提高公众对营养问题和健康饮食习惯的认识;

(e)采取必要措施,处理儿童和青少年酗酒和吸毒的问题,除其他外,向儿童和青少年提供关于酗酒、吸毒和滥用药物有害影响的准确和客观信息,以及关于预防药物滥用(包括烟草和酒精依赖)的生活技能教育,并发展有益于青年的药物滥用治疗和减少伤害服务;

(f)切实执行2004年《麻醉品和滥用药物法》,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遏制贩毒。

气候变化对儿童权利的影响

4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加强气候变化适应和复原力,包括减少灾害风险而采取的措施,但对以下情况深感关切:

(a)全球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对库克群岛儿童权利,包括生命、生存和发展权、不受歧视权、受教育权、健康权、适当住房权以及享有安全饮用水和环境卫生的权利产生了日益不利影响;

(b)儿童(包括残疾儿童)的权利和需要没有充分纳入气候行动政策和方案,包括与气候相关的减少灾害风险、备灾、应对和恢复方面的政策和方案;

(c)儿童缺乏切实参与气候行动相关讨论和决策的机会。

45.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3.5,建议缔约国:

(a)确保在制定应对气候变化和灾害风险管理问题的政策或方案时,考虑到儿童的特殊脆弱性、需求和他们的意见;

(b)收集按相关因素分列的数据,查明儿童在各种灾害中面临的风险类型和程度,以便据此制定国际、区域和国家政策、框架和协议;

(c)加强措施,提高儿童对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的认识和准备,包括将环境和气候变化问题纳入国家课程;

(d)在执行这些建议方面寻求双边、多边、区域和国际合作。

I.教育、闲暇和文化活动(第28至第31条)

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

46.委员会欢迎对5至16岁的儿童实行义务教育,并向怀孕少女和未成年母亲提供继续教育方面的支持。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关于较高的小学入学率和中学毕业率的资料,但仍对拉罗汤加儿童与外岛儿童在获得优质教育,特别是幼儿教育和职业培训方面的差距。

47.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4.2、4.4、4.5、4.7和4.c,建议缔约国:

(a)加紧努力,消除国内在获得优质教育方面的差距,并鼓励为居住在外岛的儿童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

(b)继续提供更多优质职业培训,以提高儿童和青年的技能,特别是辍学儿童和青年的技能;

(c)划拨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在全国范围内增加获得优质幼儿教育和照料的机会。

J.特别保护措施(第22条、第30条、第32条、第33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b)至(d)项和第38至第40条)

处于移民状态的儿童

48.委员会注意到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背景下的国际移民对儿童的影响可能越来越大,建议缔约国考虑制定考虑到儿童的权利和需求的关于儿童国际移民的立法、政策和方案。

儿童司法

49.委员会对儿童被正式指控犯有《刑法》规定的罪行的案件数量减少(主要是因为通过社区调解和te koro akaau程序处理冲突)表示赞扬。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

(a)犯罪法案草案与《犯罪法》一样,将刑事责任最低年龄定为10岁;

(b)在1968年《预防少年犯罪法》中,儿童被定义为16岁以下的人,因此,16至18岁的儿童被当做成年人对待,不予实施特殊的儿童司法保护措施;

(c)没有任何法律条款保证剥夺儿童自由仅作为最后手段使用并且期限尽可能短。

50.委员会参照其关于少年司法系统中的儿童权利问题的第24号一般性意见(2019年),促请缔约国:

(a)将刑事责任最低年龄提高到至少14岁;

(b)审查其立法,以确保所有18岁以下的儿童都被当做儿童对待,并且超过刑事责任最低年龄的儿童被纳入儿童司法系统;

(c)确保拘留始终被用作最后手段,并继续尽可能缩短拘留时间;

(d)继续根据国际标准促进非司法措施,例如为被控犯有刑事罪的儿童提供转送、社区调解和咨询,包括Te Koro Akaau程序。

(e)向国际、区域和双边合作伙伴,特别是儿基会和人权高专办寻求技术援助。

犯罪行为的儿童受害人和证人

5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针对犯罪行为的儿童受害人和证人的有利于儿童的司法机制,包括调查面谈方面的机制。

K.批准《公约》各项任择议定书

5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批准《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L.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5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考虑批准其尚未加入的以下核心人权文书:

(a)《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b)《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c)《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e)《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f)《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M.与区域机构的合作

5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太平洋共同体和太平洋岛屿论坛等区域组织合作。

四.落实和报告

A.后续落实和传播

5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以本国各种语言广泛传播第二至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和本结论性意见。

B.负责提交报告和后续落实的国家机制

5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一个提交报告和后续落实的国家机制作为常设政府机构,与国际和区域人权机制协调和交涉并向其提交报告、协调和跟踪国家后续落实和执行条约义务及这类机制作出的建议和决定。委员会强调,此类机构应长期配备充足的专职工作人员,并应有能力系统地征求民间社会团体的意见。

C.下次报告

57.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5年7月5日前提交其第六次定期报告,并在报告中说明本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落实情况。报告应遵循委员会2014年1月31日通过的《条约专要报告协调准则》(CRC/C/58/Rev.3),字数不得超过21,200(见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若提交的报告超过规定字数,将请缔约国按上述决议缩减报告篇幅。如缔约国不能重新审核并提交报告,则无法保证将报告译出供条约机构审议。

58.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按照《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和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有关共同核心文件的要求,提交最新核心文件,字数不得超过42,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