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CMR/CO/3-5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6July2017

Chinese

Original: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喀麦隆第三至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17年5月30日举行的第2214和2215次会议(见CRC/C/ SR.2214和2215)上审议了喀麦隆第三至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CRC/C/CMR/3-5),并在2017年6月2日举行的第2221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的第三至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和对问题清单(CRC/C/ CMR/Q/3-5/Add.1)的书面答复,藉此可以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权利状况。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的高级别多部门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13年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执行《公约》而采取的立法、体制和政策措施,尤其是修订《刑法典》,将酷刑、强迫婚姻、残割女性生殖器、干扰器官发育和性骚扰定为刑事犯罪。委员会进一步欣见小学入学率增长,包括招收大量难民儿童、寻求庇护儿童和境内流离失所儿童进入当地学校。

三.关注的主要领域及建议

4.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不可分割且相互依存,强调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都十分重要。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关于以下亟须采取措施的领域的建议:不歧视(第14段)、出生登记和国籍(第19和21段)、酷刑和其它残忍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第23段)、性剥削和性虐待(第27段)、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第39段)和少年司法(第47段)。

A.一般执行措施(《公约》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立法

5.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RC/C/CMR/CO/2,第10段),促请缔约国完成对《民法典》的修订,该法律纳入了拟议的《儿童保护法》和《个人与家庭法》,确保有关儿童权利的规定与《公约》协调一致。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律的实施具备适当和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全面政策和战略

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喀麦隆促进和保护人权国家行动计划(2015至2019年),其中纳入了保护儿童和打击侵害儿童的暴力和虐待的要素;于2016年制定了一项关于儿童保护的国家政策;建立了儿童保护平台,与此同时,委员会仍建议缔约国通过一项有关儿童问题的具体国家战略,涵盖《公约》的所有领域,包括《公约》执行要点,并为支持这一战略拨付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协调

7.委员会注意到国家、地区和地方层面的协调不够明晰,建议缔约国设立一个适当的高级部际机构,职责明确,授权充分,以协调在跨部门、国家、区域和地方层面开展的与执行《公约》相关的所有活动;并保证向该协调机构提供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便其有效运作。

资源分配

8.根据关于落实儿童权利公共预算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为落实儿童权利分配充足的预算资源,尤其要为处理儿童保护和福利问题的部委和地方政府部门确立预算项目,逐步提高划拨给这些预算项目的国家资源的比重;

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关于大幅减少一切形式的腐败和贿赂行为的第16.5项具体目标,立即采取措施打击腐败,并加强机构有效侦查和调查腐败案件及起诉犯罪者的能力,包括通过强化公共财政管理系统来避免从《公约》的执行工作中分流资源。

数据收集

9.根据关于执行《公约》的一般措施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见CRC/C/CMR/CO/2,第20段),并进一步建议缔约国:

划拨充足资源,培养全国政府部门统计人员的数据收集和处理能力;

收集并在所有相关部委和机构之间共享有关《公约》所有领域的数据,按年龄、性别、残疾、地域、族裔、原籍和社会经济背景分类,以便分析所有儿童,特别是弱势儿童的情况;

在定义、收集和传播统计信息时应考虑到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在指南中规定的概念和方法框架。

独立监测

10.委员会根据关于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在促进和保护儿童权利方面作用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2年),建议缔约国:

确保向国家人权和自由委员会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便其有效履行职责,并完全符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包括使该委员会能为全国各区域的儿童提供服务;

增强该委员会监测儿童权利状况的能力,确保该委员会能够以对儿童问题敏感的方式接受、调查并处理儿童的申诉,并为受害人提供充分保护。

与民间社会的合作

11.委员会注意到民间社会组织(包括处理儿童权利问题的组织)在获得合法地位问题上面临困难,这反过来限制了这些组织获得资金。因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简化注册要求,确保增加负责授予民间社会组织合法地位的技术委员会的会议频率;

加强与民间社会组织的合作,包括为此推动民间社会组织参与有关儿童权利的政策、计划和方案的规划、执行、监测和评估。

儿童权利与工商企业界

12.委员会深为关切的是,缔约国内的公司,尤其是采掘部门和农业综合企业部门跨国公司的活动可能导致土著社区和其他少数群体社区被迫迁徙或流离失所,造成水资源和食物污染,环境恶化,对儿童产生伤害,同时缔约国还缺乏这方面的监管框架。对此,委员会参考关于商业部门对儿童权利的影响方面国家义务问题的第16 (2013)号一般性意见,以及人权理事会2011年批准的《工商业与人权:实施联合国“保护、尊重和补救”框架指导原则》,建议缔约国:

建立一个监管框架,处理商业部门对儿童权利的影响,从而确保其活动不对人权产生负面影响,不违反环境标准或其它标准,尤其是与儿童权利有关的标准;

确保各公司有效执行国际和国家环境和健康标准,有效监测这些标准的执行情况,在发生违反行为时予以适当处罚并/或提供补救;

要求各公司评估其工商活动对环境、健康和人权的影响,就此问题举行协商,向公众全面披露相关情况,并说明其应对这些影响的计划。

B.儿童的定义(第1条)

13. 尽管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与《刑法典》第356节有关的2016年7月12日第2016/007号法案,该法案将“强迫婚姻”定为刑事犯罪,加重了受害人不满18岁情况下的惩罚,委员会仍重申其先前的意见(见CRC/C/CMR/CO/2,第26段),并促请缔约国完成对《民法典》的修订,将男童和女童的最低结婚年龄都定为18岁。

C.一般性原则(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1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经修订的《刑法典》的第242条,即禁止以种族、宗教、性别或健康状况为由的歧视。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对边缘化儿童和弱势儿童长期存在歧视,其中包括女童、非婚生子女、残疾儿童、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儿童、白化病儿童、土著儿童、流落街头的儿童、疑似与博科圣地有关的儿童、难民儿童、寻求庇护儿童和境内流离失所儿童,且没有打击此类歧视的全面战略。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缔约国在对话中拒绝承认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和双性儿童的身份,并否认这些儿童正遭受污名化和歧视。

15.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见CRC/C/CMR/CO/2,第28段),促请缔约国:

通过并实施全面的法律和一项全球战略,保护所有儿童免受歧视,尤其是女童、非婚生子女、残疾儿童、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儿童、白化病儿童、土著儿童、流落街头的儿童、疑似与博科圣地有关的儿童、难民儿童、寻求庇护儿童和境内流离失所儿童;

承认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和双性儿童的身份,并在法律上和实践中保护他们免受歧视;

就消除对儿童一切形式的歧视的问题,实施提高认识和教育方案,包括以儿童、家庭、社区领袖、宗教领袖和传统领袖为对象的活动。

儿童的最大利益

16.根据关于儿童有权使其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在所有立法、行政及司法程序和决策以及与儿童有关系和对儿童有影响的一切政策、方案和项目中恰当纳入、统一解释和普遍适用这一权利;

制定程序和标准,指导在国家、区域和地方层面的所有当局相关人员确定每个领域中的儿童最大利益,并将儿童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

尊重儿童意见

17.根据关于儿童发表意见的权利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定期组织儿童议会,并鼓励缔约国颁布法律,根据委员会先前的建议(见CRC/C/CMR/CO/2,第32段),进一步发展儿童议会,确保赋予其有效的授权和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促进儿童(尤其是弱势儿童)在影响他们的问题上有效地参与国家立法程序。

D.公民权利和自由(第7条、第8条和第13至17条)

出生登记和国籍

18.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修订法律和制度框架,以改进出生登记程序,包括设立国家民事地位办事处,延长出生申报的时限。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出生登记率低下,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其原因如下:

法律中存在缺陷,无法解决与出生登记有关的费用对贫穷和弱势家庭造成的影响以及为医院之外出生的儿童进行申报的问题;

父母对出生登记及其时限的重要性,以及逾期未登记后,通过法院命令获得替代出生证明的困难认识不足;

民事登记处缺乏资源,其服务不可及,这对弱势人口的影响尤为严重,其中包括土著群体以及巴卡西半岛的社群。

19.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关于为所有人提供法律身份,包括出生登记的第16.9项具体目标,重申其先前的建议(见CRC/C/CMR/CO/2,第34段),并促请缔约国:

取消出生登记和出具证书的所有费用;

增加国家民事地位办事处的财政、技术和人力资源,提高其在缔约国全国的可及性;

加强提高认识活动,鼓励父母办理出生登记。

20. 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非婚生子女必须满足额外条件,才能获得喀麦隆国籍,且残疾儿童可能被拒绝给予国籍。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其《国籍法》,撤销与非婚生子女获得国籍有关和与残疾儿童入籍有关的歧视性规定。

E.暴力侵害儿童(第19条、第24条第3款、第28条第2款、第34条、第37条(a)项和第39条)

酷刑和其他残忍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惩罚

2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经修订的《刑法典》的第277-3节,其中规定禁止使用酷刑。然而,委员会仍深感关切的是,警察对儿童(尤其是参与抗议活动和疑似与博科圣地有关的儿童)实施暴力,包括在调查期间和审前长期羁押期间,这种行为可能构成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23.委员会根据关于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权利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关于制止对儿童实施一切形式的暴力的第16.2项具体目标,重申其先前的建议(见CRC/C/CMR/CO/2,第36段),并促请缔约国:

尽快就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特别是免遭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权利问题,向警方发布指南;

指示检察官办公室尽快调查警察对儿童实施酷刑的举报案件,并提起公诉,确保犯罪者受到严厉惩罚,并为受害儿童提供赔偿和康复措施。

体罚

24.鉴于家庭内体罚现象普遍,且暴力惩戒行为尽管违法,仍旧在学校内广泛存在,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儿童受保护免遭体罚和其他残忍或不人道形式惩罚的权利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重申其先前的建议(见CRC/C/CMR/CO/2,第38段),促请缔约国:

在法律中明确禁止在所有场所,包括家里和照料机构,实施体罚;

确保调查所有对儿童实施体罚的案件,并起诉犯罪者;

就体罚造成的身心伤害实施持久的公众教育、提高认识和社会动员方案,让儿童、家庭、社区和社区领袖参与其中,以期改变对体罚的普遍态度,倡导以积极、非暴力和参与式的育儿和管教方式代替体罚。

虐待和忽视

25.根据第13号一般性意见,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见CRC/C/CMR/CO/2,第50段),并进一步建议缔约国:

确保制定协调一致的对策,实施国家的儿童保护政策,以有效防止暴力侵害儿童;

确保社区具备合格的儿童保护社工和受害人支助小组,为儿童提供服务,从而加强及早发现和防范儿童虐待,帮助受害儿童康复的各项机制;

就暴力和虐待对儿童和社会的负面影响,以及防范和应对此类事件的策略,提高父母和社区领袖的认识;

鼓励受害儿童举报虐待、暴力和忽视行为,确保起诉并惩罚犯罪者;

建立国家数据库,以收集所有针对儿童的暴力案,包括虐待、性虐待、儿童虐待和忽视以及家庭暴力,建立并实施监测及评价制度,协助确认儿童保护制度如何最好地处理对儿童的暴力侵害。

性剥削和性虐待

26.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经修订的《刑法典》的第297节和第302-1节,前者规定强奸犯不能通过与被害人结婚脱罪,后者将性骚扰定为刑事犯罪,如被害人未成年,则对犯罪者判处监禁,如犯罪者对受害人有教育权责,则被视为加重情节。但是,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严重关切:

性暴力现象普遍,包括对幼童实施性暴力;

15至19岁的女童中,超过22%的人遭遇过性暴力,尤其是在童婚中,导致此类群体中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者的比率居高不下;

国家法律未向包括性暴力在内的所有暴力受害人提供充分保护,未保障其赔偿或康复治疗。

27.委员会提请注意可持续发展目标关于消除公共和私营部门针对妇女和女童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包括贩卖、性剥削及其他形式的剥削的第5.2项具体目标,重申其先前的建议(见CRC/C/CMR/CO/2,第74段),并促请缔约国:

颁布具体法律,打击针对儿童的性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确保防范、保护和康复措施到位,针对易遭受此类暴力的群体,尤其是女童、残疾儿童、难民儿童、寻求庇护儿童和境内流离失所儿童;

建立机制、程序及指南,确保对儿童性虐待和性剥削案件进行强制性报告;

杜绝对儿童实施性犯罪的犯罪者有罪不罚的现象,确保对他们进行起诉,同时保证性剥削或性虐待行为的受害儿童能够利用受害者和证人保护措施;

为法官、律师、检察官、警察、社工和医护人员定期举办实质性培训,在接待受害者时采用标准化、对性别和儿童问题敏感的程序;

完成最新的国家战略,并为其提供充足资源,以打击基于性别的暴力,并确保该战略包括开展提高认识活动,打击对性剥削和性虐待行为的受害儿童的污名化,促进了解有哪些机制可用于提出申诉及寻求补救和支助根据。

有害习俗

28.根据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8号(2014年)关于有害习俗的联合一般性建议/意见,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严格执行经修订的《刑法典》的第277-1节和第277-2节分别将残割生殖器和干扰器官发育定为刑事犯罪的规定;

明文将熨胸行为定为刑事犯罪;

完成最新的国家行动计划,并为其提供充足资源,以打击残割女性生殖器行为,确保通过提高妇女地位和家庭部与喀麦隆伊玛目和穆斯林高级官员委员会的合作平台来执行这一计划,并使其与当地打击该行为的各委员会协调一致;

就有害习俗的负面后果,尤其是对女童、白化病儿童和双胞胎造成的负面后果,制定针对家庭和社区领袖(尤其是在偏远地区)的全面的提高认识活动和方案;

按照缔约国的《公约》义务以及《非洲儿童权利与福利宪章》,采取一切必要手段,杜绝童婚习俗,该习俗在缔约国全国,尤其是北方省、极北省、阿达马瓦省和东方省区域,仍旧非常普遍。

求助热线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提供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设立并运营其“116热线”,以接受对儿童的虐待和暴力案件的举报,并宣传儿童使用该热线的方法。

F.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第5条、第9至11条、第18条第1和2款、第20条、第21条、第25条和第27条第4款)

家庭环境

30.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见CRC/C/CMR/CO/2,第42和第44段),进一步建议缔约国:

完成关于社会保护的国家政策的制定,并提供充足资源,确保该政策得以实行,保障贫困家庭得到必要的物力和财力援助,以为儿童提供适合的家庭环境;

考虑批准2007年11月23日《关于追偿儿童抚养费和其他形式家庭赡养费的国际公约》以及2007年11月23日《抚养义务适用法律议定书》。

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

31.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儿童替代性照料导则》(见大会第64/142号决议,附件),强调不得将经济贫穷和物质贫穷,或是可直接和单纯归咎于这种贫穷的各种状况作为唯一理由,剥夺父母对儿童的照料,或以替代性照料方式安置儿童,或阻止其与家人团聚。在这方面,委员会重申先前的建议(见CRC/C/CMR/CO/2,第46段),并进一步建议缔约国:

就照料和保护无父母照顾的儿童以及寄养家庭的招募和留用,制定基于儿童最大利益的明确标准;

采取有效措施,执行关于替代性照料中心的建立和许可的条例,确保对现有的替代性儿童照料中心进行检查,并确保其运营至少符合最低标准;

对寄养儿童和机构收容儿童的境况进行定期审查,并监测寄养照料和机构照料的质量,包括提供畅通无阻的渠道,供举报、监测和补救儿童虐待行为;

尽可能支持和促进儿童的家庭照料,并针对无法与家人生活的儿童加强寄养制度,减少将儿童送往收容机构;

确保为替代性照料中心和相关儿童保护服务机构划拨适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尽最大可能帮助居住在这些场所的儿童康复并重新融入社会。

收养

32.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见CRC/C/CMR/CO/2,第48段),并进一步建议缔约国:

完成对《民法典》的修订,巩固收养制度;

提过公众对收养程序和法规的认识,促进并鼓励国内收养;

制定明确的跨国收养条例,考虑批准《关于在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进行合作的公约》。

G.残疾、基本健康和福利(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3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至3款和第33条)

残疾儿童

33.根据关于残疾儿童权利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用基于人权的方法处理残疾问题,并具体建议缔约国:

加快发布执行关于促进和保护残疾人权利的2010年4月13日第2010/002号法案的法令草案,确保该法令要求为残疾人提供合理的照顾;

立即采取措施,确保残疾儿童能够获得医疗服务,包括早期诊断和干预方案;

立即释放因残疾而被收容的儿童,确保他们接受基于社区的支持;

执行包容性教育的国家政策,培训专门教师和专业人员,并把他们分配至全纳班级,为有学习障碍的儿童提供个别辅导,并给予应有的关照;

面向残疾儿童家庭、教师和社会开展提高认识活动,打击对残疾儿童的污名化和偏见,推广残疾儿童的积极形象;

考虑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

健康和保健服务

34.鉴于卫生部门的预算拨款少,导致基础设施和设备薄弱,服务质量低下,合格工作人员短缺,且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率高,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儿童有权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健康问题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第3项具体目标,建议缔约国:

增加初级保健的资源分配,使之既可获得,也可负担,并执行各项规划好的战略性方案,包括卫生部门战略(2016至2020年)、国家卫生发展计划(2016至2020年)和综合监测及评估计划(2016至2020年),以及涉及疟疾、疫苗、沟通、儿童的综合照料和新生儿健康等的其他方案;

确保全国有数量充足的可及卫生中心和医院,并配备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通过开展使用蚊帐的提高认识方案等方式,增加对季节性疟疾预防的投入,确保处罚要求为免费疟疾治疗支付非正规费用的医务人员;

确保资金的分配和有效支出,保证在全球疫苗免疫联盟的资金支持于2018年截止以后,疫苗接种运动能实现无缝覆盖;

完成并实施食物和营养政策,确保国家预算中有针对营养问题的专项预算,加强提高认识活动(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宣传完全母乳喂养和关于国家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的知识,并建立获得爱婴认证的医院,以解决营养不良问题;

清查水、卫生设施及个人卫生设施,为供水点管理委员会的能力培养提供资金,更新关于水资源管理的法律框架以解决体制问题,从而改善水资源管理;

实施和应用人权高专办关于采取立足人权的方针执行降低和消除5岁以下儿童可预防死亡率和发病率的政策和方案的技术指南(A/HRC/27/31)。

青少年健康

35.根据其关于在《儿童权利公约》框架内青少年的健康和发展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执行青少年健康和青年健康国家战略计划,确保纳入青少年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内容,其中包括使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成为学校必修课程的组成部分,面向青春期少男和少女,尤其注重预防少女怀孕和性传播感染,同时宣传并促进负责任的生育行为和性行为,特别对男童和男子加以重视;

让青春期少女更容易获得生殖保健服务和相关服务,加大对生殖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的支持,并让她们更容易获得负担得起的避孕药具;

使所有情况下的堕胎非刑罪化,并废除经修订的《刑法典》第339(2)节,不再要求强奸案受害者从检察官处获得证明后,才能合法堕胎,确保女童获得安全的堕胎和堕胎后医疗服务,并确保其就堕胎决策发表的意见始终能被听取并给予适当考虑;

处理儿童和青少年滥用药品(尤其是曲马多)的问题,包括向儿童和青少年提供准确客观的信息,以及开展生活技能教育,介绍如何防止滥用烟草和酒精等物质,并提供便于就诊和适合青少年的戒毒治疗和减害服务。

艾滋病毒/艾滋病

3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大多数感染艾滋病毒的儿童和青少年无法获得抗逆转录病毒治疗,因此根据其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和儿童权利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建议缔约国:

就杜绝母婴传播以及针对感染艾滋病毒的儿童和青少年的保健和治疗,制定各项行动计划,保障为这些计划划拨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确保计划的实施;

提供更多可得和可及的免费艾滋病毒检测,并更加速向护士和助产士转移启动治疗的任务,从而使抗逆转录病毒治疗和预防治疗覆盖更多艾滋病毒阳性的儿童、青少年、孕妇和哺乳妇女。

生活水准

37.鉴于缔约国很大比例的家庭生活在贫困之中(39.9%),且这个比例在农村更高(55%),大量工作人口受雇于非正规经济部门,无法从任何形式的社会保护中受益,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CRC/C/CMR/CO/2,第64段),并注意到关于执行适合的全民社会保障制度和措施的可持续发展目标第1.3项具体目标,建议缔约国设立全民儿童福利,从而在减贫举措中加强落实儿童权利的战略和措施。

H.教育、闲暇和文化活动(第28至31条)

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

38.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措施,使儿童上学更为便利,包括在其领土内建立新学校,增加聘用的教师,细化早期儿童成长和学前政策。然而,这方面的努力仍旧不够,大量学龄儿童仍未入学,委员会对此感到遗憾。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为教育(尤其是教育部门战略的执行)拨付的资金一直很少,导致合格教师、教学材料、学校设备和合适的基础设施短缺,包括没有充足的饮用水和卫生设施可供使用,以及缺乏往来学校的交通服务;

极北省、北方省、东方省、阿达马瓦省、西北省和西南省的不安全局势迫使学校关闭;

非正规收费导致教育费用过高,尤其影响了缔约国中大量贫困家庭;

老师性骚扰、童婚和少女怀孕现象普遍,导致女童入学率低,尤其是女童在中学的辍学率高;

必须出示出生证明,才有资格参加中学入学考试的要求,尤其影响到了土著儿童、难民儿童、寻求庇护的儿童以及生活在偏远地区的儿童。

39.委员会表示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第4项具体目标,并建议缔约国:

增加教育部门的资源分配,加强支出的透明度和问责制;

提高教育质量,为此应增加用于教师培训、购置教学材料、学校设备和基础设施的支出,尤其是在获得饮用水、适当的环卫设施和来往来学校的交通服务方面;

确保儿童和学校工作人员的安全,采取措施,尽快在安全受影响的区域重新开放学校;

废除小学教育的任何间接费用,惩罚要求支付非正规费用的教职人员;

加大努力,杜绝童婚,帮助年轻母亲重返普通学校,免受污名化;

鼓励匿名举报教师对儿童的性虐待案件,确保展开调查并起诉犯罪者;

消除入学的行政障碍,包括废除必须出示出生证明才能参加中学入学考试的要求;

为辍学的儿童(尤其是弱势儿童)制定职业教育和培训方案。

I.特别保护措施(第22条、第30条、第32条、第33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b)至(d)项及第38至40条)

寻求庇护的儿童和难民儿童

40.委员会注意到邻国的冲突和不稳定导致共有50万难民、寻求庇护者和流离失所者来到喀麦隆,大多居住在东方省、北方省、极北省和阿达马瓦省地区,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见CRC/C/CMR/CO/2,第68段),并进一步建议缔约国:

启动难民地位资格委员会,并为其提供充分资源,确保其实施适合儿童的筛选和登记程序;

在制定关于移送寻求庇护儿童或难民儿童的决策和协议时,确保将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因素,保证所有返回原籍者都系出于自愿,并坚持不驱回原则;

制定综合转介和案件管理框架,为难民儿童和寻求庇护的儿童提供服务,尤其是身心健康、教育、警务和司法部门等领域的服务,并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尤其是为无人陪伴儿童和失散儿童提供此类服务;

防范对难民儿童和流离失所儿童的任意拘留;

考虑加入《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武装冲突中的儿童

41.秘书长在关于儿童与尼日利亚武装冲突问题的报告(S/2017/304)中提出,博科圣地绑架儿童,并令人发指地将儿童,尤其是女童,作为自杀式炸弹,因此疑似与该组织有关系的儿童受到预防性拘留。有鉴于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制定并实施一项全国战略,协调尽快释放未找到证据证明其与恐怖组织有关联却被拘留的儿童的事宜;

修订2014年12月23日第2014/228号反恐怖主义法,解除军事法庭对儿童的管辖权;

建立基于社区的支助机构,并为其提供充分资源,以促进与武装团体(包括民团)有关联的儿童的回归,帮助其在一个培养儿童健康、自尊和尊严的环境中,实现身心康复,并重返社会。

属于少数民族或土著群体的儿童

42.鉴于俾格米人和姆博罗罗人在缔约国遭受歧视,且没有法律保护其权利,委员会根据关于土著儿童及其在《公约》下的权利的第11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重申其先前的建议(见CRC/C/CMR/CO/2,第83段),促请缔约国:

在土著儿童充分有效的参与下,为执行关于土著人民的国家行动计划(2014年)分配充足资源,确保其目标为尊重、保护和促进土著儿童权利并消除他们所面临的粮食不安全、贫穷、易遭受暴力和剥削等现象;

通过在其社区建设资源充足的学校,提供适合其文化的课程,加快促进土著儿童的教育,降低土著人民的极高文盲率;

通过促进出生登记,颁发国民身份证,确保土著人民获得社会服务和社会福利。

经济剥削,包括童工

43.鉴于大量儿童正在商品农业和家务工作中受到剥削,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划拨充足资源,以启动根据2014年8月27日第082/PM号法令设立的打击童工全国委员会的工作,完成并实施打击童工的国家行动计划;

尤其在该国家行动计划的实行中,保护充当家庭佣人的儿童,确保其康复并融入社会;

就打击剥削童工的法律保护措施,提高公众意识,以鼓励举报违法行为,确保彻底调查这类行为,惩罚犯罪者。

流落街头儿童

44.根据第21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见CRC/C/CMR/CO/2,第72段),并进一步建议缔约国:

加强其各项相关方案,支持贫穷和易受伤害的家庭,预防儿童与其父母分离,尽可能使流落街头的儿童重返其家庭和社区;

确保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军队和警察,充分尊重流落街头儿童的权利,惩罚所有针对流落街头儿童的暴力行为,为受害人提供充分保护和照料,包括食物、收容所、教育和保健服务;

就导致儿童流落街头的根本原因展开研究,并收集数据,从而理解该现象,并使流落街头儿童参与为其制定的上述措施的规划、实施及评估。

买卖、贩运和诱拐

4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儿童被贩运从事采矿、农业和家庭奴役等领域的强迫劳动,并建议缔约国划拨足够资源,确保2011年12月14日关于喀麦隆打击偷运和贩运人口的第2011/024号法案得以执行,启动打击人体器官贩运和仪式犯罪战略协调和监测委员会的工作。

少年司法

46. 委员会感到严重关切的是,对违法儿童的法律和司法保护仍非常薄弱。委员会尤其感到关切的是:

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很小,规定为10岁;

警察对儿童实行任意拘留,且释放拘留儿童需要行贿,包括法律援助律师的非正规费用;

没有少年司法法庭,审前拘留期漫长,可获得的法律援助有限;

没有拘留违法儿童的替代措施;

卫生且提供服务的儿童拘留设施不足,没有将拘留中的儿童与成人系统地分别关押。

47.根据其关于少年司法中儿童权利的第10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见CRC/C/CMR/CO/2,第80段),促请缔约国保证其少年司法制度完全符合《公约》和其他有关标准,具体方式为:

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提高到国际公认的标准;

起诉任意拘留儿童,为其释放索贿的警察,以及索要非正规费用的法律援助律师;

尽快建立由指定专职法官管理的专门的少年法院设施和程序,并配备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在诉讼程序的早期阶段,为违法儿童提供合格、独立的法律援助,包括通过律师助理提供援助;

推广对被控触犯刑法的儿童使用司法程序之外的措施,例如转送、缓刑、调解、咨询或社区服务,并尽可能在判刑时使用替代措施,确保拘留只是作为最后手段,在尽可能短的时间使用,并对拘留进行定期审查以期撤销拘留;

如拘留不可避免,应确保系统地将儿童与成人分别关押,拘留条件应符合国际标准,包括在接受教育和医疗服务方面。

罪行受害儿童和证人

48.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见CRC/C/CMR/CO/2,第81段),并进一步建议缔约国加大为罪行受害儿童提供包括心理康复在内的支持,其方式包括使儿童更方便地获得合格社工的服务,并为此重新开设国家社会工作者研究所。

J.批准《公约》各项任择议定书

49.为进一步加强履行对儿童权利的承诺,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儿童权利公约关于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K.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5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考虑批准其尚未加入的以下核心人权文书: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保护所有迁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和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

51.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履行《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规定的报告义务,该报告自2015年2月4日逾期未交。

L.与区域机构的合作

5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非洲联盟非洲儿童权利与福利问题专家委员会合作,在缔约国及非洲联盟其他成员国实施《公约》及其他人权文书。

四.落实和报告

A.后续落实和传播

5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得到充分实施。委员会还建议以本国各种语言广泛传播第三至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以及本结论性意见。

B.国家报告和后续行动机制

5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加强其报告和后续行动国家机制,作为常设政府架构,负责协调和撰写对国际和区域人权机制的报告,并参与到这些机制之中,还负责协调并跟踪在条约义务以及这些机制的建议和决定方面的国家后续行动和落实情况。委员会强调,该机构应由专人提供充分持续的支持,并能够与国家人权机构以及民间社会进行系统的协商。

C.下一次报告

55.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2年8月9日之前提交第六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报告中载入相关信息,说明针对本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报告应遵循委员会2014年1月31日通过的《条约专要报告协调准则》(CRC/C/58/Rev.3),字数不得超过21,200字(见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若提交的报告超过规定字数,将请缔约国按上述决议缩减报告篇幅。如缔约国不能重新审核并提交报告,则无法保证将报告译出供条约机构审议。

56.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按照《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见HRI/GEN/2/Rev.6,第一章)和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有关共同核心文件的要求,提交最新核心文件,字数不得超过42,4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