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CMR/CO/2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18 February 201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第五十三届届会议

2010年1月11日至29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4条提交的报告

结论性意见:喀麦隆

1.委员会在2010年1月14日举行的第1464次和第1466次会议上审议了喀麦隆的第二次定期报告(CRC/C/CMR/2)(见CRC/C/SR 1464和CRC/C/SR 1466),并在2010年1月29日举行的第1501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以及对委员会问题单的书面答复(CRC/C/CMR/Q/2/Add.1),赞赏报告自我批评的态度。委员会对派出由高级别、多部门组成的代表团表示赞赏,赞赏与代表团进行的坦率和建设性对话,使委员会对缔约国境内儿童的状况有了更好的了解。

B.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步

3.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通过法律作出规定保护儿童权利,特别是:

2005年12月29日关于打击贩运和奴役儿童的第2005/015号法;

2005年7月27日关于难民地位的第2005/006号法;

2005年7月27日关于《刑事诉讼法》的第2005/007号法;

4.委员会赞赏:

于2004年设立青年部和青年事务国务秘书处;

2004年8月关于政府组织结构的第2004/320号法令,设立了几个负责保护儿童权利的部长级部门;

2005年5月关于组建社会事务部的第2005/160号法令,成立了儿童社会保护部。

5.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批准了以下文书:

2002年6月5日批准《国际劳工组织关于禁止并立即行动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公约》(第182号)(1999年);

2004年11月18日的法令,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2006年7月25日批准1998年《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关于设立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法院的议定书》。

C.妨碍执行《公约》的因素或困难

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目前仍面临种种困难,妨碍在有效落实《公约》方面取得进展,包括全球经济危机的影响和各种区域冲突,造成了大量难民涌入喀麦隆,以及艾滋病的发病率上升。

D.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1.一般执行措施(《公约》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委员会以往的建议

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执行委员会关于缔约国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所作的努力。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委员会的部分关注和建议没有得到彻底解决,或只是部分地得到解决。

8.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对委员会在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建议(CRC/C/15/Add.164),解决其中尚未执行或没有充分执行的建议,包括有关确定儿童定义的建议、有关体罚、虐待和遗弃儿童问题的建议,以及青少年司法问题等,并对第二次定期报告在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建议采取充分的后续行动。

立法

9.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自缔约国提交初次报告以来,为了保护和增进儿童的权利,已制定出一些法律法规。具体而言,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起草了关于保护儿童的法律草案,以及关于保护个人和家庭的法律草案。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这些法律草案的通过和生效过程十分缓慢。委员会还对很多有关儿童权利的法律虽然获得通过但没有得到充分执行表示关注。

10.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作为优先事项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尽快通过儿童保护法草案和个人和家庭法草案,并宣布生效,缔约国还应确保为上述法律的全面实施提供充分的人力和财政资源。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有效落实所有有关儿童权利的立法。

协调

11.委员会注意到,已经设立了几个部一级部门,负责儿童权利的各个方面,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开始的权力下放进程。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最近展开的讨论,建立适当机制,协调《公约》的执行工作。然而,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在国家、地区和地方各级,负责落实儿童权利的实体之间缺乏协调,委员会对没有一个有效机制协调执行和监测《公约》表示遗憾。

12.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建立有效机制,协调《公约》的执行和监测工作,给予该机构适当程度的权威和充分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结合正在开展的权力下放工作,在所有负责落实儿童权利的部级单位和其他实体之间,在国家、地区和地方各级有效发挥协调工作。

国家行动计划

13.委员会欢迎通过国家青年政策和行动计划、关于青少年全面发展的国家政策,以及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减贫战略文件和国家治理方案,所有这些政策和计划都与儿童有关。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一份包含《公约》所有领域的、针对儿童的综合性国家行动计划。

1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通过一项涵盖《儿童权利公约》所载一切权利的综合性国家儿童行动计划,该计划应考虑到大会2002年5月关于儿童问题的特别会议通过的建议、非洲联盟第二次儿童问题泛非论坛的成果文件,和2007年11月2日在开罗举行的中期审查通过的“呼吁加紧采取行动落实适合儿童成长的非洲行动计划(2008-2012)”(见A/62/653);

将国家儿童行动计划与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和减贫战略文件挂钩,确保行动计划具有多部门和协调性质;

为执行国家行动计划提供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开展必要的监测和评估工作,定期评估各部门取得的进展,找出问题并采取补救行动;

独立监测

15.委员会注意到2004年设立了国家人权与自由委员会,并赞赏地注意到该委员会也面向儿童,有权接受关于侵犯儿童权利的投诉。然而,委员会对该委员会的独立性以及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不足表示关注。委员会还对没有专门机构处理儿童权利问题感到遗憾。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国家人权与自由委员会的组织结构和职能完全符合有关增进和保护人权国家机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考虑到委员会关于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在增进和保护儿童权利方面的作用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2年);

为国家人权机构履行任务提供充分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酌情设立儿童事务专员办公室,在国家人权与自由委员会中享有较高位置,或任命一位独立的意见调查官,监测国家和地方各级执行《公约》的情况。具体而言,缔约国应确保有关机制面向儿童,有权接受和调查侵犯儿童权利的投诉,并配备适当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能够有效解决这些问题。

划拨资源

1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的反腐措施,包括成立国家反腐败委员会,公布用于落实儿童权利的预算拨款的使用情况。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增加了负责实现儿童权利各部的预算拨款,从重债穷国计划得到的部分财政补贴用于儿童的教育、卫生和社会事务。然而,委员会对确保在缔约国实现儿童权利的预算拨款不足、划拨的资源没有得到正当使用,以及腐败现象的继续存在,包括地方上的腐败表示关注,这些问题妨碍了儿童权利的落实,委员会还对预算拨款缺乏透明度表示关注,特别是在地区和地方一级。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到委员会2007年9月21日“落实儿童权利的资源――国家的责任”一般性讨论日后提出的建议,

增加国家和地方对儿童的预算拨款和投资,特别是确保公共事务部、卫生部和国民教育部得到充分的财政、人力和技术资源,开展有关儿童的工作;

从儿童权利的角度对预算进行追踪审查,监督用于儿童的预算拨款;

确定战略预算额度,用于贫困或特别弱势群体的儿童,以及可能需要采取扶持性社会措施的情况(如出生登记),确保即使在经济危机、自然灾害和其他紧急情况下,这些预算额度仍可得到保障;

利用支出指标系统和分类数据,就如何增加投资为所有儿童的最大利益服务进行影响评估,不应基于性别、族裔、社会经济条件和地理位置等原因加以歧视或区别对待;

结合缔约国正在进行的权力下放进程,通过开展公共对话和公共参与,确保预算制定和执行的透明和参与性,特别是对儿童,规定地方权力机关的适当责任;

加强措施,防止和起诉腐败行为,包括在地方一级;

通过国际合作寻求技术援助,包括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的援助。

资料收集

19.委员会欢迎2008年通过建立统计数字国家综合战略,以及计划建立新的监测和评估系统。然而,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国家统计局在收集和分析有关儿童的数据和资料方面面临各种制约和困难。委员会还对缺少有关《公约》执行情况的可靠的分类资料感到关注,如按年龄、性别、地理位置和社会经济背景的分类资料,特别是有关残疾儿童、街头儿童的资料,以及童工、贩运和性剥削行为受害儿童的情况。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为国家统计局提供充分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执行建立统计数字国家战略,确保分类收集有关儿童的资料,如按年龄、性别、地理位置和社会经济背景的分类资料;

确保所收集的资料包含有关弱势群体的广泛的最新资料,包括贫困儿童、残疾儿童、流浪街头的儿童,以及童工、贩运和性剥削行为的受害儿童;

加强缔约国的数据收集系统,争取伙伴的支持,并以这些资料为基础,评估在实现儿童权利方面取得的进展,用于制定执行《公约》的有效政策。

散发、培训和宣传

2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宣传《公约》原则和规定的努力,特别是通过举办研讨会和讲习班,并将《公约》纳入小学和中学的课程,以及媒体和公民社会的积极参与。委员会对广播电台就委员会之前的结论性意见发表评论特别表示赞赏。然而,委员会对《公约》在缔约国境内仍未做到家喻户晓感到关注。具体而言,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对《公约》的传播没有普及到所有相关群体,《公约》也没有翻译成一些民族语文,更没有开展有关《公约》原则和规定的培训。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确保《公约》的原则和规定家喻户晓,确保各种社区、宗教领袖、家长和儿童完全了解,并确保儿童和公民社会积极参与《公约》的传播。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继续与媒体合作,确保尊重所有儿童权利。此外,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将《公约》翻译成有关的民族语文,扩大《公约》的传播范围,使之达到所有地区和全体人民。最后,委员会重申之前的建议,向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群体,包括新闻从业人员和民间领袖提供系统的《公约》原则和规定的教育和培训。

与公民社会的合作

2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与公民社会合作作出的努力。然而,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在《公约》的执行上缔约国与公民社会的合作十分有限。委员会特别感到遗憾的是,在本报告的编写过程中,非政府组织很少参加,给予非政府组织地位的法律程序缺乏透明度,得到缔约国承认的从事儿童权利工作的非政府组织数量有限。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执行《公约》的所有阶段加强与国家、地区和地方上的公民社会的合作。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在给予非政府组织地位的法律程序上确保提高透明度,对从事儿童权利工作的非政府组织给予更多的支持。

2.儿童的定义(《公约》第1条)

儿童的定义

2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将其立法与《公约》统一作出的努力,包括起草一份保护儿童的法律草案,对儿童的定义是,年龄在18岁以下的人。委员会还注意到,关于人与家庭的法律草案将规定,男女孩子结婚的最低法定年龄为18岁。然而,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儿童的定义还没有完全与《公约》一致,根据现行法律,结婚的最低法定年龄仍有差别,男孩子为18岁,女孩子为15岁。

26.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紧采取措施,在儿童的定义方面使本国的法律与《公约》完全一致,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将女孩子的法定结婚年龄提高到18岁,与男孩子相同。

3.一般原则(《公约》第2、第3、第6和第12条)

不歧视

27.委员会对儿童在享有权利上仍存在事实上的歧视深感关注。委员会特别感到关注的是,女童、土著儿童、残疾儿童、难民儿童、贫困农村地区的儿童和流浪街头的儿童在受教育和得到卫生和社会服务方面处于特别不利的境地。委员会还对一些传统的存在感到遗憾,根据这些传统,在继承问题上只有男孩子才被看作是继承人。

28.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加大力度制止一切对儿童的歧视做法,确保平等地尊重缔约国所有男女儿童的权利,包括土著儿童和难民儿童,贫困农村地区的儿童和残疾儿童;

加强执行有关不歧视的现行法律,使习惯法符合《公约》,特别是在女童和妇女的继承权方面;

在下一份定期报告中收入具体资料,说明缔约国采取了哪些与《公约》有关的措施和方案,结合委员会关于教育目的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2001年),落实2001年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世界大会通过的宣言和行动纲领,以及落实2009年德班审查会议的后续行动措施。

儿童的最大利益

2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考虑儿童最大利益方面作出的努力,包括在司法程序方面和在刑法和行政问题上。然而,委员会仍感到关注的是,儿童最大利益的原则还没有纳入所有有关儿童的现行法律,也没有充分付诸实施。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根据《公约》第3条,将儿童最大利益的原则充分纳入所有法律规定,并在司法和行政决定中,以及在影响到儿童的方案、项目和服务上得到具体实施。

尊重儿童的意见

31.委员会注意到在落实尊重儿童意见的原则上取得的进展,特别是通过建立青年市政委员会、学生政府和青年议会。委员会还满意地注意到,在国家青年政策和行动计划中,列入了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青年议会的体制机构还没有建立起来,也没有系统地听取儿童的意见。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缺少儿童参与司法和行政诉讼以及在家中参与决定的资料。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大力度,确保儿童的意见在社区、家庭和学校中得到应有的重视,根据《公约》第12条,在所有影响到儿童的司法和行政中保证儿童发表意见的权利;

完善青年议会制度,颁布适当法律,应特别包括青年议会的组织结构、所有儿童的平等代表权和程序规则;

以适当方式在地区和地方上推动儿童议会、学生政府和市议会的倡议,确保切实听取儿童的意见;

考虑到委员会关于儿童有表达意见权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2009);

鼓励儿童的全面参与,并在下一份报告中提供儿童参与情况的资料,特别是参与司法和行政诉讼,以及参与家庭决定的情况。

4.公民权利和自由(《公约》第7、第8、第13-17、第19和第37条(a))

出生登记

33.委员会注意到目前正在进行的出生登记的审查工作,欢迎确保弱势群体Bororo、Baka、Bakola和Mafa儿童得到登记的努力。然而,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尽管采取了这些措施,出生登记的情况仍然很低,严重影响了儿童享有身份和得到基本服务的权利。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城市和农村地区的出生登记之间存在着巨大差距。

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并进一步完善国家登记制度,确保在该国境内所有出生的儿童都得到登记,应特别注意最弱势群体的儿童,包括Bororo、Baka、Bakola和Mafa的儿童、女童、农村地区的儿童和难民儿童。此外,为了落实有效的出生登记,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建立各级体制机构,并配备适当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使出生登记作到必须、普及和免费,特别是在农村和偏远地区以及在难民营;

将得到免费出生登记的时间从30天延长到120天,为偏远农村地区建立方便的登记中心和流动登记站,在出生登记比例较低、服务点不足的地区,优先设置登记中心和提供资源;

为落实上述建议寻求技术援助,如儿童基金会的援助。

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3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最近签署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2009年12月15日)。然而,委员会对虐待儿童的现象依然存在深表关注,委员会并十分关注,一些据称对儿童施加酷刑的案件没有进行适当调查,犯罪人也没有受到法律制裁。委员会还对没有采取措施,为酷刑受害儿童提供赔偿和康复治疗感到关注。

36.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酷刑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行为,特别是通过对警察进行培训;

确保酷刑和虐待行为的受害儿童能够切实进入适当的投诉机制或程序;

调查、起诉和制裁对儿童和青少年犯有酷刑或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行为的有关人员,考虑到委员会之前的有关建议(CRC/C/15/Add.164,第35段);

为酷刑受害儿童提供治疗、康复、重新融合和赔偿;

批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

体罚

37.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体罚在学校中被禁止,在刑法制度中也作为可以判刑的违法行为。然而,委员会深感关注的是,尽管有这方面的规定,但学校中仍有体罚现象发生,在家中体罚仍然是合法的,并且时常发生。此外,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在替代照看场所和在就业的情况下,并没有明确禁止体罚。

38.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通过法律明确禁止在所有环境下的一切形式的体罚,包括在家中、替代照料机构和就业情况下;

确保现有的和今后规定的各项禁止规定得到充分的监督和实施;

考虑到委员会第8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关于儿童有受到保护的权利,不受体罚和其他残疾或有辱人格的惩罚。

联合国关于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研究报告的后续行动

3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解决暴力侵害儿童问题所作的努力。委员会特别注意到对学校暴力问题采取的措施,以及非政府组织和基础教育部对儿童的暴力问题展开的研究。然而,委员会仍对暴力侵害儿童问题不断发生感到关注。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进一步措施,禁止和防止暴力侵害儿童问题,并加大力度,保护儿童免受任何形式的暴力。此外,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公布非政府组织和政府联合开展的有关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的研究报告的结果。对于联合国关于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的研究报告,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落实联合国关于暴力侵犯儿童行为研究报告的建议(A/61/299),考虑到西非和中非地区区域磋商会议的成果和建议(2005年5月23-25日在马里的巴马科举行)。具体而言,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特别注意以下建议:

禁止一切形式对儿童的暴力行为;

加强中央和地方的承诺和行动;

倡导非暴力的价值观和宣传;

提高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人员的能力;

确保追究责任,消除有罪不罚现象;

提供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的服务;

制定和开展有系统的国家数据收集和研究工作。

利用该研究报告中的建议作为采取行动的手段,与公民社会合作,并特别注意吸收儿童参加,确保所有儿童都得到保护,在身体、性和心理上不受任何形式暴力的侵犯,加大力度,采取具体的、限期的行动,预防和制止这类暴力和虐待行为;

在下一份定期报告中提供缔约国落实研究报告建议的有关资料;

在这方面寻求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秘书长特别代表、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世界卫生组织和其他有关机构的技术合作,特别是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以及非政府组织伙伴的技术合作。

5.家庭环境和替代照料(《公约》第5条、第18条(第1至第2款)、第9至11条、第19至21条、第25条、第27条(第4款)和第39条)

家庭环境

41.考虑到儿童需要生活在能够给他们支持、保护和亲情的家庭环境中,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提供家庭支持方面作出的努力,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现有的家庭支持方案十分有限。

4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拿出充分和适当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建立支持方案,帮助父母履行他们的责任。具体而言,缔约国应为有较大困难的家庭提供有效的经济和社会支持,避免儿童失去在家中长大成人的条件。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促进和加强社区一级的社会网络,配备日托服务,向家庭提供抚养子女的有关信息。

得到儿童抚养费

4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与当地非政府组织合作采取的措施,在全国各地宣传有关索取儿童抚养费的法律规定,重点是农村的妇女和社区。然而,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尽管采取了这些措施,在索回儿童的抚养费方面仍面临种种困难,主要原因是不识字、贫困和不执行要求支付抚养费的司法决定。

4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进一步作出努力,使父母了解有关索取儿童抚养费的国内法律规定;

保证要求支付儿童抚养费的妇女能够迅速和有保证地向法庭提出投诉;

在索取儿童抚养费的程序方面,向有困难的家长提供法律援助和社会援助;

建立机制,监测支付儿童抚养费法律决定的实施;

采取法律和其他具体措施,保护所有要求支付儿童抚养费的父母免遭报复;

考虑建立国家基金,在索取抚养费失败的情况下,确保支付儿童的抚养费;

就父母为何不能支付子女的抚养费或不能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子女抚养费的原因展开一项调查;

寻求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等方面的援助。

失去家庭环境的儿童

45.委员会对很多儿童得不到父母的照料表示关注,如被遗弃的儿童、需要照料和保护的孤儿,包括受艾滋病/病毒感染的儿童,和贩运、剥削和虐待行为的受害儿童。委员会还感到关注的是,寄宿式照料设施和其他形式的替代照料十分有限,私营和公立机构的照看质量较差,此外,委员会表示关注,替代照料没有适当的政策,也没有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无父母照看儿童的权利,解决他们的需要,特别是:

为无父母照看儿童制定明确的标准,根据《公约》第25条和大会2009年11月20日通过载于第64/142号决议中的《关于儿童的替代照料准则》,建立定期审查和监测安置情况的综合机制;

增加替代照料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根据上述标准调整现有组织结构;

制定孤儿和弱势群体儿童的战略框架;

为替代照料机构的工作人员提供有关儿童权利的培训,保证儿童能够向投诉机构提出投诉;

向家庭提供必要的支持,使他们能够照看自己的子女,保证他们的幸福;

进行一项研究,对安置在机构中的各类儿童(寄宿制照看),对他们的情况作出评估,并采取措施,改善他们的生活条件和提供的服务。

收养

47.委员会重申它在2001年表达的关注,没有明确、清晰的有关收养的法律和行政程序。委员会还对不同地区有关收养的程序之间存在差异、不遵守《公约》有关儿童最大利益的原则,以及据称存在贩卖儿童供人收养等现象感到关注。

4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有关收养的法律,确保程序符合《公约》第21条和《公约》的各项原则。委员会重申它之前的建议,缔约国加入《关于在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和进行合作的海牙公约》(第33号)(1993年),该公约是《儿童权利公约》的补充,防止为收养目的买卖儿童。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

通过统一的有关收养的国家法律;

在收养程序上确保儿童的最大利益,并切实听取儿童的意见;

建立法律保障,保证父母了解有关收养的所有法律和社会影响。

虐待和忽视

49.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刑法》和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虐待儿童的犯罪人将受到起诉,在有关暴力侵害儿童的法律诉讼中,儿童的证词得到考虑,然而,委员会对虐待和忽视现象依然存在深感关注,特别是在家庭内,包括性暴力和强奸。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仍然没有儿童受到虐待和忽视的官方数据,没有帮助受害儿童身体和心理康复和社会重新融合的方案。

50.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进一步采取措施,防止对儿童的虐待和忽视,包括制定父母指导方案,使家庭能够保护儿童的幸福和权利,开展预防性大众教育运动,了解虐待和忽视儿童的后果;

建立有效机制,接受、通过收集数据监测和调查虐待儿童案件的报告,并在必要时以体察儿童和确保受害者隐私的方式起诉犯罪人;

对暴力受害儿童(包括性暴力和其他形式的虐待),为这些受害儿童采取必要的身心康复措施,全面支持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增加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的数量(包括照看人、教师、社会工作者、医务工作者、警察和司法机构的工作人员),确保他们接受关于儿童权利的培训,了解自己的义务,对怀疑涉及儿童的暴力案件立即报告并采取适当行动;

监测虐待和忽视儿童的行为,包括在所有社会调查中收集数据和作出分析,以便制定相应的政策。

6.基本卫生和福利(《公约》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3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至第3款)

残疾儿童

51.委员会承认缔约国为确保残疾儿童的权利作出了努力,并注意到正在对残疾人保护法进行审查。然而,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没有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标准对残疾作出明确的定义,也没有对残疾儿童作出客观的分类,用于残疾儿童的资源不足,解决残疾儿童需要的特殊卫生保健和其他合格人员的数量有限。

52.根据联合国《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大会第48/96号决议)和委员会关于残疾儿童权利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200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根据国际标准通过明确的残疾定义;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执行保护残疾儿童的法律,并确保审查《保护残疾人法》的工作充分考虑到残疾儿童的权利,并尽快完成这项工作;

增加对残疾儿童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发展社区服务为重点,更好地惠及所有地区有残疾儿童的家庭,提供基本教育、社会和卫生服务;

切实保证残疾儿童得到适当的社会和卫生服务,受到高质量的、全面的教育;

继续努力开展宣传运动,使公众更加了解残疾儿童的权利和特殊需要,鼓励教育和社会上对他们的包容;

为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提供培训,如教师、社会工作者和医务工作者辅助医务和其他人员。

健康和卫生服务

53.委员会欢迎《2001-2015年卫生部门战略》、《国家生育卫生计划》,以及《儿童病综合管理战略》。委员会赞赏缔约国为改善儿童和母亲的健康所作的努力,包括通过《国家营养计划》、建立国家营养委员会和制定改善接种疫苗、用水和招聘卫生工作人员的计划和政策。然而,委员会对卫生部门长期资金不足感到关注。委员会特别感到关注的是,各方面作出的努力并没有明显地降低婴儿和儿童死亡率、营养不良或孕产妇死亡率,所有这方面的数字仍然很高,接种范围也很有限。委员会还感到关注的是,国内营养不良的发病率较高,提供安全饮用水的情况仍然很差,环境卫生设施不足,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卫生保健设施和合格的卫生保健人员不足。

54.委员会积极建议缔约国:

加大力度,改善儿童的健康状况,增加卫生保健的预算拨款,提供充足和用途明确的资源,支持各种方案;

执行《2001-2015年卫生部门战略》,确保所有儿童都能充分得到卫生服务,特别是女童和偏远农村地区的儿童;

继续作出努力,包括提供资金,使预防接种的范围扩大到全国所有地区;

采取进一步措施,降低婴儿和儿童死亡率,特别是将预防措施和治疗作为重点;

继续高度重视儿童的营养不良问题,确保将解决营养不良问题的措施充分纳入公共卫生部的方案和政策,以及增长和就业战略文件。在这方面,缔约国应确保所采取的措施适用于所有地区的所有儿童,不应有歧视,并拨出具体的预算款项解决营养不良问题;

国家营养问题委员会应享有适当的权威,给以适当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确保委员会在减少儿童营养不良现象的努力中发挥有效的协调作用;

加大力度,降低全国范围的孕产妇死亡率,为怀孕妇女建立注重文化差异的卫生保健服务;

进一步采取措施,扩大获得安全饮用水的范围,改善环境卫生;

改善卫生保健基础设施,招收和培训更多的卫生工作人员,满足全国所有地区儿童的需要,以初级卫生保健为重点。

母乳喂养

55.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在2005年通过了母乳喂养政策和符合国际规则的《国家婴儿配方食品营销守则》。然而,委员会对取得的进展十分有限感到关注,分配用于儿童喂养,包括母乳喂养的资源不足,委员会还对完全母乳喂养的比例过低感到遗憾,卫生工作人员和传统领导人缺乏有关母乳喂养的信息,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56.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作出努力,提倡母乳喂养,敦促缔约国:

有效执行母乳喂养政策和《国家婴儿喂养标准》,安排足够的资源,用于执行和监测,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在公共卫生部的年度预算拨款中列入母乳喂养项目;

建立统一的母乳喂养数据收集系统,根据《公约》,按年龄、性别、族裔、地区和其他与儿童有关的指标分列;

确保公民社会的充分参与,在制定和执行国家母乳喂养的政策和方案过程中,确保公民社会的充分参与,包括从事母乳喂养和低龄儿童喂养工作的非政府组织;

提高母亲对六个月以下婴儿完全母乳喂养重要性的了解和认识,使传统领导人了解并参与这项工作,对卫生工作者进行培训;

在群众中广泛宣传现有的《国家婴儿喂养准则》,确保将其翻译成有关语文。

青少年健康

57.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通过的《卫生部门战略》考虑到了青少年的健康,并制定了《青少年参与和发展方案》。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增加青少年艾滋病/病毒预防措施的努力,然而,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有关青少年卫生的信息有限,少女怀孕的比例很高,青少年吸毒和酗酒的数量增加,而向他们提供适当社会、心理、康复和重新融合的帮助则十分有限。

58.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进行一项综合研究,评估青少年健康问题的性质和范围,应保障青少年的充分参与,并将这项研究作为制定青少年健康政策和方案的基础,应特别注意少女和性传播感染问题,以及失学的青少年;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降低少女的孕产妇死亡率,进一步提高青少年对预防早孕重要性的认识;

扩大保密的青少年生育卫生服务,确保改进学校的性教育;

加强精神卫生和体察青少年特殊情况的咨询服务,使之面向青少年;

采取适当措施,解决吸毒和酗酒青少年的问题,为他们提供充分的社会、心理、康复和重新融合方案;

增加青少年对艾滋病/病毒预防和保护方法的了解和知识,包括安全的性行为。

有害传统习俗

59.委员会欢迎在2009年对《打击女性生殖器残割行为国家行动计划》进行的审查,以及通过《国家生育卫生方案》,其中包含了消除有害传统习俗,如对女性的生殖器残割和早婚和强迫婚姻等。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正在制定一项关于女性生殖器残割和其他基于性别犯罪的法律。然而,委员会感到严重关切的是,阴部缝合――种最极端的女性外阴残割形式――和切除的做法,仍在普遍流行,特别是在西南和极北地区。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缺少关于有害传统习俗的充分信息和统计数字,以及很少在有关人群中开展宣传,帮助他们放弃这类做法。委员会同意消除歧视妇女委员会对缔约国仍存在这种有害传统习俗所表达的关注,包括女性生殖器残割,用熨斗熨平乳房,早婚和强迫婚姻等,侵犯了女童和妇女的权利,伤害了他们的地位和尊严,特别是损害了他们的健康。

60.根据委员会之前在2001年提出的建议,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立即通过有关女性生殖器残割和其他基于性别的犯罪行为的草案;

确保法律明文规定女性生殖器残割、熨平胸部,早婚和强迫婚姻等为犯罪行为,这类行为的责任人必须受到起诉;

确保全面执行《打击女性生殖器残割行为国家行动计划》和《国家生育卫生计划》,为这两项计划的执行拨出充分的资源,特别是在西南和极北地区;

为有害传统习俗的受害儿童建立身心康复计划,并为计划的执行提供充分的资源;

就有害传统习俗对儿童健康、地位和尊严的不利影响,特别是对女童的不利影响大力开展宣传运动和教育方案,确保所开展的运动有系统地全部纳入主流,运动必须面向社会各个阶层,包括一般大众、男人,以及社区、传统和宗教领袖。还应确保公民社会和儿童全面参与打击这类行为的方案和运动;

加强对女童的教育措施,她们尤其受到有害传统习俗的危害,包括生活在国家北部和东部地区的女童;

要求开业医生参与倡导放弃这类做法的努力,必要时对他们进行培训;

在全国性调查中包括收集有害传统习俗的数据并作出分析,以便制定解决和消除这种做法的措施,确保这种行为的妇女和受害女童充分参与。

艾滋病/病毒

61.委员会欢迎通过《国家艾滋病防治战略框架》,以及《支持艾滋病遗孤和易受害儿童的国家方案》。委员会还表示赞赏缔约国为防止艾滋病/病毒的传播所作的努力,包括各种预防措施,特别是预防母婴传播的措施,为0至15岁的儿童免费提供抗逆转录药品。然而,委员会深感关注的是,儿童和妇女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趋势仍在增加,获得免费自愿咨询和检查,以及抗逆转录药物治疗尚未普及。委员会还感到关注的是,尽管缔约国作出了努力,但由于艾滋病/病毒造成的孤儿和易受害儿童数量不断增加。

6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结合委员会关于艾滋病/病毒与儿童权利问题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以及关于艾滋病/病毒与人权的国际准则,加大力度防止艾滋病/病毒的传播。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

有效执行《防治艾滋病/病毒国家战略框架》以及《对艾滋病/病毒所造成的遗孤和易受害儿童的国家战略框架》,并为其执行拨出充分的资源;

向所有儿童提供免费的自愿咨询和化验,并普遍提供免费的抗逆转录药物,包括15岁以上的儿童;

制定并加强向受艾滋病/病毒感染或受其影响的儿童提供照料和支持的政策和方案,包括向照料这类儿童的家庭和社区提供加强能力的方案和政策;

开展活动,减少对艾滋病/病毒的错误认识和歧视,宣传感染艾滋病/病毒者的人权;

继续并加大力度,向公众传播有关预防和保护方法的信息和资料,包括安全性行为的资料。

生活标准

6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提高儿童的生活标准所作的努力,特别是在减贫战略下采取的措施。然而,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由于遍及全国的贫困现象,儿童无法享受他们的各项权利,大批儿童无法享受适当生活标准的权利,包括充分获得食物、食物安全、清洁饮水、环境卫生、适足住房和教育,以及有益健康的环境。

64.委员会建议,根据《公约》第4和第27条,缔约国加强各部门的协调,拨出充分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料,向家庭提供支持,特别是将重点放在最边缘化和最弱势的家庭,保障儿童享有适足生活标准的权利。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执行以儿童为核心的政策,将消灭儿童的贫困现象作为目标。在这方面,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起草和执行国家发展计划和题为“增长和就业战略文件”的减贫战略时,将儿童的权利和需要放在特别优先的位置,包括明确的儿童权利观点,特别是在卫生、营养、教育,以及社会和环境保护等领域。

7.教育、休闲和文化活动(《公约》第28、29和31条)

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

6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国家教育战略》,为提高女童识字率采取的措施,和增加小学教育入学率的措施。然而,委员会对教育的预算拨款过低感到关注,在接受教育方面仍存在明显的性别和地区差别,特别是在极北省、北部省、阿达马瓦省、东部和南部等省,委员会感到关注的问题还有:校园暴力的受害儿童比例极高,高辍学率、受过培训的教师数量不足,教育质量差,缺少教材和设备,以及缺水和环境设施差等。此外,委员会还深感关注的是,尽管1998年的法律规定小学教育免费,但父母仍需支付教育费用的大部分,而没有出生证的儿童则不能上学。

66.委员会大力建议缔约国:

增加对小学和中学教育的预算拨款;

确保在缔约国所有地区均能获得教育,包括儿童早期教育,应特别重视女童和所有弱势群体的儿童,包括土著儿童和没有出生证的儿童;

对教育计划和战略作出影响评估,必要时采取纠正措施,解决儿童之间的差距,特别是性别和区域之间的差距;

确保小学免费,解决间接和隐性的基础教育收费;

加大力度,确保学校成为儿童的安全场所,校园中没有性暴力、身体和心理暴力行为;

提高教育质量,特别是提高教师对学生的比例,同时确保教师经过良好的培训,完全合格,保证教师能够得到适当的工资,在这方面,采取措施招聘教师,包括经过培训的毕业学生,替换感染艾滋病/病毒不能继续任教的教师;

提供机会,接受高质量的职业培训和教育,特别是为辍学儿童;

改善学校设施,特别是水和环境卫生,包括男女学生分开的卫生设施;

寻求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等方面的技术援助,改善儿童的出生登记,确保他们能够完全接受教育;

考虑到委员会关于教育目的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2001年)。

8.特别保护措施(《公约》第22、第38、第39、第40、第37条(b)和(d)、第30条、第32至36条)

寻求庇护的儿童和难民儿童

67.委员会赞赏缔约国为收容邻国的难民儿童所作的努力,委员会特别赞赏在2005年7月通过《难民地位法》(第2005/006号法),并根据该法成立了确定难民身份的资格委员会。委员会还赞赏缔约国与难民署合作采取的措施,保证难民儿童的出生登记和入学,和实施有关性暴力问题的方案。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至今尚未通过执行《难民地位法》的法令,难民儿童继续受到性暴力和早婚的伤害。委员会还感到关注的是,没有足够的资源解决难民的需要,委员会尤其感到关注的是,难民儿童中营养不良的比例很高,特别是5岁以下的儿童,难民得到卫生服务、教育、环境卫生和安全饮水的途径也十分有限。

6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对难民儿童的保护和援助,并:

作为优先事项通过执行已经拖了5年的《难民地位法》的法令;

采取必要措施,包括拨出适当资源,预防和解决难民儿童中的营养不良问题,确保他们可以充分得到基本医疗服务、教育、环境卫生和安全的饮用水;

采取具体措施,保护生活在难民营中的儿童,特别是女童,不得受到任何形式的暴力,包括早婚和性剥削;

有效执行难民署关于性暴力问题的方案,起诉并惩治暴力对待难民儿童的责任人,为受害人提供充分的心理和康复援助;

与难民署和儿童基金会密切合作,建立统一的难民儿童数据收集系统,按年龄、性别和国籍分列,并为这项工作提供适当资源。

经济剥削,包括童工

6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解决童工问题采取的措施,包括在2005年通过了《打击童工和贩卖儿童现象国家行动计划》。然而,委员会对缔约国境内童工的比例很高深感关注,特别是在农业部门。委员会还对家用童工的情况和继续存在强迫劳动的做法表示关注。更让委员会感到震惊的是,受影响的儿童年龄非常之低,包括只有5岁的男女儿童。

70.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继续加强打击童工的国内立法和其他措施。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切实执行本国的劳工法、《童工和贩运儿童问题国家行动计划》,并为其执行拨出充分的人力和财政资源;

起诉并惩治童工行为的责任人,包括强迫劳动;

尊重打工儿童的权利,在所有影响到他们的决定、政策和方案中听取他们的意见;

加强对农村地区儿童的教育政策和方案,为曾经打工的儿童提供适当的恢复、教育和职业培训机会;

解决儿童受经济剥削的根源,通过减贫计划为父母提供支持,根除童工现象;

寻求劳工组织和儿童基金会的技术援助。

流浪街头的儿童

7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解决儿童流浪街头的普遍现象所作的努力,采取的措施除其他外包括制定项目,在一个指导委员会下解决这一现象,街头儿童的社会经济复原方案,和在2003年进行的一项关于街头儿童的研究。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尽管采取了这些措施,流浪街头的儿童数量有增无已,在缔约国仍是一个紧迫问题。委员会还对它此前在这方面提出的建议没有得到充分执行感到遗憾,流落街头的儿童继续遭受各种形式的暴力和剥夺。

72.委员会重申它此前提出的建议,敦促缔约国除其他外,应:

与这些儿童、非政府组织和其他有关机构密切合作,执行解决流浪街头儿童现象的项目,并为指导委员会提供充分的人力、技术和资金;

制定并执行有儿童积极参与的综合战略,为之提供充分的资源,从根源上解决问题,确定应采取的预防和保护措施,确定减少街头儿童数量的年度目标;

支持家庭团聚方案或替代照料措施,确保这些方案和措施充分考虑到儿童的最大利益;

确保街头儿童有机会受到教育,支持他们上学,并向他们提供适当的卫生服务、住所和食物,考虑到女童的特殊需要;

寻求非政府组织和其他组织的支持,确定在这个领域采取行动的明确指南。

性剥削和虐待

73.委员会欢迎在2009年7月批准了《打击贩运和性剥削国家计划》,注意到2005年的《贩运和偷渡儿童法》规定性剥削为犯罪行为,并已采取措施,防止在旅游业中出现对儿童的性剥削。然而,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尽管采取了这些措施,对儿童的性剥削问题在缔约国继续存在,没有听说对犯罪人提出起诉的情况。

74.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继续作出努力,根据1996年、2001年和2008年禁止对儿童进行性剥削世界大会通过的《宣言》、《行动议程》和《全球承诺》,以及其他国际会议有关这个问题的成果,打击对儿童的性剥削行为。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切实执行现有的关于对儿童的性剥削问题的立法、政策和方案;

起诉对儿童进行性侵犯的犯罪人;

确保性剥削行为的受害儿童不得受到刑事起诉或惩罚;

将康复援助列为优先事项,并确保向受害儿童提供教育和培训,以及心理援助和咨询;

对执法官员、社会工作者、法官和检察官进行培训,包括如何接受、监督和调查投诉,既要体察儿童的情况,又应注意保密。

买卖、贩运和绑架

7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2005年的《贩运和偷渡儿童法》。然而,委员会对贩运儿童的现象继续存在和有关绑架儿童的报道感到关注。委员会对很少实施和适用禁止贩运人口法,对缺乏数据和缔约国很少采取补救行动感到遗憾。

76.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有效加强和执行禁止贩运人口法,和《国家关于贩运和剥削儿童问题的参与性行动计划》;

确保贩运儿童活动的犯罪人及时送交司法;

开展宣传活动,使父母和儿童都充分了解贩运活动的危险;

收集关于贩运儿童活动的充分的分类统计资料,并利用这些资料制定并加强国家政策和方案;

帮助热线

77.委员会对没有一条提供帮助的热线电话感到关注,这是儿童在紧急情况下寻求援助的一个重要手段。

78.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设立三位数字的免费24小时热线电话,在国家、地区和地方各级供所有儿童使用。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大力宣传儿童如何利用热线电话,并为这项服务的有效运作提供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青少年司法

79.委员会欢迎《刑事诉讼法》于2007年生效,该法参考了有关青少年司法的国际标准。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2009年2月的政令,要求在杜阿拉建立青少年的单独羁押中心,完成在杜阿拉的新钟楼监狱未成年人监押区。然而,委员会深感关注的是:

没有将儿童和成年人分开监禁,尽管《刑法》规定要求将他们分开监禁;

法官和法院的数量不足;

对儿童的审前拘留时间过长、监狱没有为他们提供适当和充分的医疗卫生服务,为他们划拨的资源有限;

法定行使责任年龄过低,只有10岁;

法院为儿童提供的社会服务和咨询有限,特别是在强奸或虐待案件中;

法庭的社会工作者没有经过充分培训。

80.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进一步改善青少年司法制度,建立少年法庭和任命经过培训的少年案件法官,确保少年司法制度充分吸收和执行国际少年司法标准,特别是《公约》第37条(b)、第40条和第39条,以及《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哈瓦那规则),和委员会关于少年司法中儿童权利的第10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具体而言,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

提高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至少应提到12岁;

采取预防措施,帮助消除导致儿童触犯刑事司法制度的社会条件;

在所有地区设立充分的特别法庭,配备经过培训的专业法官和工作人员,包括检察官、律师、执法官员和社会工作者,特别是处理剥削、强奸和其他虐待案件儿童受害人的相关人员;

作出剥夺自由以外的其他安排,如缓刑、调解、强制社区服务,或尽可能地缓期执行;

确保年轻的犯罪人在预审拘留期间能够迅速进入少年司法程序;

为剥夺自由的儿童提供适当和充分的医疗卫生服务;

确保在所有监禁设施,包括警察拘留所,儿童必须与成年人分开监禁;

建立新的、其他的监禁机构,并为之提供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寻求联合国少年司法机构间小组的技术援助和其他合作,包括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和非政府组织。

保护证人和犯罪活动的受害人

8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充分的法律法规,确保所有受害儿童(如虐待、家庭暴力、性剥削和经济剥削、绑架、贩卖和贩运活动的受害儿童),以及这类犯罪活动的证人,为他们提供《公约》所要求的保护,并充分考虑到《联合国关于儿童被害者和证人刑事司法事项准则》(经济和社会理事会2005年7月22日第2005/20号决议附件)。

土著儿童

8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2007年9月13日签署《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仍在继续作出努力,改善处于不利地位的土著儿童的境况,特别是在教育、社会福利和卫生等领域,并提出了制定土著人权利法的计划。委员会特别赞赏在土著人社区宣传艾滋病/病毒知识的措施,以及确保土著儿童出生登记的措施,包括Bororo、Baka、Bakola和Mafa族的土著儿童。然而,委员会对没有制定保障土著儿童权利的法律以及土著儿童继续受到歧视和被边缘化感到关注,特别是生活在边远地区的土著儿童,包括喀麦隆东部Bororo和Baka的土著儿童。

8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力度改善土著儿童的境况,特别是:

通过土著人权利法,并确保该法完全收入《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所载的对土著人民的定义,并考虑到委员会关于《公约》下土著儿童及其权利的第11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

加强执行并有系统地监督有关土著儿童的方案,确保根据《公约》第30条尊重他们的文化,充分满足他们的需要,特别是加强与土著社区和土著领袖的合作,适当解决土著儿童的问题;

确保土著儿童参与计划、执行和评估有关土著儿童的计划和方案;

确保向土著儿童特别是青少年提供与他们的需要和利益有关的信息,特别是在教育、工作机会以及防止性传播疾病等领域;

解决保护土著儿童权利方面的地区差别,应特别注意生活在偏远地区的Bororo、Baka、Bakola和Mafa儿童;

在制定和执行实现土著儿童权利的方案和政策时,应确保公民社会、非政府组织和儿童的充分参与;

寻求技术援助和合作,如儿童基金会、人权高专办和劳工组织等,特别是在起草土著人权利法方面。

9.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84.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尽快批准《儿童权利公约》的两项任择议定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委员会此前已提出过这方面的建议。

85.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人不遭受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10.后续行动和宣传

后续行动

8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上述建议得到全面落实,特别是将之转发部长理事会、国民议会、地方政府和最高法院,酌情考虑采取进一步行动。

宣传

87.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将提出的第二次定期报告和作出的书面答复,以及委员会通过的有关建议(包括意见),以本国使用的语文广泛发表,包括通过互联网(但不仅限于此)向公众、媒体、公民社会组织、青年组织、专业组织和儿童提供,就《公约》和《公约》的执行和监测问题展开辩论,提高公众的认识。

11.下一次报告

88.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5年1月之前提交它的第三、第四和第五次定期报告。报告不应超过120页(见CRC/C/118)。委员会希望缔约国根据委员会的计划,之后每5年提交一次报告。

89.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根据2006年6月人权条约机构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批准的《提交报告的统一准则》(HRI/MC/2006/3),根据其中有关共同核心文件的要求,提交一份新的核心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