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PAK/CO/1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1 June2017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关于巴基斯坦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禁止酷刑委员会在2017年4月18日和19日举行的第1506次和第1508次会议(见CAT/C/SR.1506和1508)上审议了巴基斯坦的初次报告(CAT/C/PAK/1),并在2017年5月4日和5日举行的第1530次和第1531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巴基斯坦提交的初次报告及其中所载资料。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该报告拖延了四年才提交。

3.委员会赞赏有机会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建设性对话,以及对审议报告期间提出的问题与关注所作的回复。

B.积极的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下列国际人权文书:

(a)《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010年);

(b)《残疾人权利公约》(2011年);

(c)《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11年)以及《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16年)。

5.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在《公约》的相关领域采取了以下立法、行政和政策措施: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年);

《反荣誉处决法》(《刑法修正案》)和《反强奸法》(《刑法修正案》)(2016年);

《国家人权委员会法》(2012年)和国家人权委员会开始运作(2015年);

《公平审判法调查》和相应的《公平审判规则调查》(2013年)。

C.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关于警方广泛使用酷刑的指控

6.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反对酷刑以及为制定和加强履行《公约》规定义务的机制所作的努力,但深为关切的是,一直有报告称,在缔约国全境普遍存在警方使用酷刑获取在押人员口供的问题。虽然缔约国指出,已对旁遮普省和开伯尔――普赫图赫瓦省的7,500多名警察采取了纪律措施,作为对涉及酷刑、羁押死亡、滥用职权、行为不检和非法拘禁的惩罚,但没有向委员会提供任何资料,表明已对任何有关警务人员提起刑事诉讼。委员会注意到,在对话期间,缔约国提供了关于13起案件的资料,在这些案件中检察官对警务人员提出了指控,其中包括涉嫌法外处决和酷刑的案件。然而,没有指出是否有任何案件已导致刑事处罚(第2条、第12条和第16条)。

7.委员会吁请缔约国:

确保缔约国最高级别的官员毫不含糊地重申绝对禁止酷刑,公开谴责一切酷刑行为,并发出明确警告,任何人犯下此种行为,或同谋或参与酷刑者都将被追究个人法律责任并受到刑事起诉和适当惩罚;

采取措施,根据适用于缔约国某些省份的2002年警察令,确保缔约国所有警务人员均被法律禁止实施酷刑;

确保根据《公约》第4条的规定对实施酷刑的警务人员进行起诉并处以与其所犯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刑罚;

对警务人员和安全部队成员进行绝对禁止酷刑、《公约》规定以及法医证据收集技术的培训,这将减少他们依靠口供作为刑事调查的依据。

对酷刑投诉的调查不当

8.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据报警务人员经常威胁或不回应试图登记“初步案情报告”指控官员行为不端的人;警务人员负责调查他们的同事犯有酷刑的指控,联邦调查机构不能充分独立地确保有效追究指控警务人员的刑事案件;缔约国立法规定的监督机构实际上没有运作或无效;虽然医生在许多情况下已经记录酷刑的证据,但当局不愿意根据这些信息采取行动(第2条、第11-13条和第15条)。

9.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对提出有关酷刑行为投诉的人、酷刑的目击者及其家属进行保护,以免因提出投诉而遭到骚扰和恐吓;

确保涉嫌犯有酷刑行为的警务人员在酷刑指控调查取得结果之前被暂时停职;

立即采取措施,确保在缔约国各地的区和省级有效警察监督机构、特别是公共安全委员会的建立和有效运作;

考虑建立一个独立于警察层级并有能力接受投诉、调查和处理所有酷刑指控的机制;

加强区常设医务委员会的独立性,并确保当局对医疗法律委员会发现有人在在押期间遭受酷刑的证据的所有案件迅速进行刑事调查。

军事和准军事部队以及情报机构的酷刑行为不受惩罚

10.委员会深为关切的是,有报告指出,缔约国的军事部队、三军情报局等情报部队以及边防部队和巴基斯坦巡警等准军事部队成员参与了大量涉及酷刑和强迫失踪的法外处决案件。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根据2011年《(民事援助)行动条例》和2015年《军队法》修正案的规定,缔约国的法律对军事和准军事部队成员在2008年2月事件后所犯酷刑行为实行追溯豁免的可能性,《军事法》修正案对与军事法庭有关的所有人员“本着诚意”采取的任何行动给予豁免。委员会还关注军事司法系统对被指控对平民犯罪的士兵的专属管辖权。令人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根据《公约》的规定提供关于因酷刑行为被起诉和惩罚的军事、情报部门或准军事部队成员的资料。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它要求的关于其向代表团提出的案件的调查或起诉情况的资料,其中包括:(a) 军官涉嫌参与2012年35人从开伯尔――普赫图赫瓦省的一个拘留中心强迫失踪;(b) 边防部队成员涉嫌参与2009年俾路支政治人物GhulamMohammadBaloch、LalaMunirBaloch和SherMohammadBaloch的强迫失踪和谋杀活动;以及(c) 2016年5月AftabAhmad在巴基斯坦巡警成员羁押期间死亡(第2条、第12-13条和第16条)。

11. 缔约国应: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所有关于酷刑或虐待的指控由一个完全独立的平民机构进行迅速、彻底和公正调查,肇事者被适当起诉,如果被判有罪,则被处以与其所犯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惩罚;

修改《(民事援助)行动条例》和2015年《军队法》修正案,消除追溯豁免权,并明确规定任何人犯有酷刑行为,或以其他方式串通、默许或参与酷刑,都将受到刑事起诉,一经定罪,将处以适当惩罚;

确保军事人员因酷刑行为和类似罪行在民事法庭接受审判;

终止缔约国使用准军事部队执行执法任务,并确保对这些部队成员提出的酷刑投诉进行调查和起诉。

在打击恐怖主义背景下的酷刑

12.委员会承认缔约国不断努力保护人民免遭某些非国家恐怖团体的暴力侵害,但深感关切的是其反恐立法,特别是1997年的《反恐法》,取消了本来提供给被剥夺自由者的免遭酷刑法律保障。这项法律允许安全机构和平民武装部队根据《反恐法》拘留任何涉嫌犯罪的人多达三个月,没有审查或提出人身保护申请的可能性,并允许在未经审判的情况下拘留涉嫌参与被禁组织活动的人多达一年。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反恐法》允许法院接受口供作为证据,只要区高级警司在被告提供口供时在场即可,而民事法庭则只有在向法官作口供的情况下才能接受口供。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最近在2017年根据《宪法》第二十三次修正案,特别是考虑到在军事层级内军事法庭法官缺乏独立性,缔约国已经授权军事法庭对与恐怖主义有关的罪行审判平民。委员会还对这些法庭的做法深表关切,包括进行秘密审判。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根据2011年《(民事援助)行动条例》,赋予军队非常广泛的权力,在不经拘留中心指控或司法监督的情况下拘留涉嫌参与恐怖主义活动的人(第2条和第15条)。

13. 委员会回顾,《公约》第2条第(2)款指出,任何意外情况不得作为施行酷刑的理由。委员会在其关于执行第2条的第2(2007)号一般性意见中指出,特殊情况包括任何恐怖主义行为的威胁。在这方面,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废除或修改《反恐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确保所有被剥夺自由者都能获得免遭酷刑的法律保障,包括及时提交法官和提出人身保护请求的可能性,并确保没有在法官面前加以证实的口供不被作为证据采信;

停止使用军事法庭进行与恐怖主义有关的起诉,将对平民提起的刑事案件从军事法庭移交给民事法庭,并为已经在军事管辖下判决的涉及平民的案件在民事法庭上诉提供机会;

废除或修改2011年《(民事援助)行动条例》,以消除军方在联邦直辖部落地区和省级管辖部落地区设立拘留中心的权力,并确保在缔约国境内的任何地方没有人被秘密或单独监禁,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拘留个人本身就违反《公约》。只要这些拘留中心继续运作,就应确保独立监督机构和被拘留者家属能够进入这些拘留场所。

酷刑的定义和定罪

14.委员会注意到巴基斯坦《宪法》第14条第(2)款禁止为索取证词而实施酷刑,巴基斯坦《刑法》的某些条款规定对施加“伤害”进行惩罚,以及2002年《警察令》对警务人员实施酷刑予以惩罚,但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立法没有规定酷刑的具体定义包含《公约》第1条规定的各种要素,未能根据第2第(1)款和第4条的规定将其明确定为刑事犯罪。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关于酷刑、羁押死亡和羁押强奸(预防和惩罚)的法案已在议会搁置多年,未获通过(第1-2条和第4条)。

15.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在其法律中纳入酷刑的具体定义,涵盖《公约》第1条所载定义的所有要素,并规定与酷刑行为严重性相称的惩罚。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审查酷刑、羁押死亡和羁押强奸(预防和惩罚)法案,以确保其与《公约》完全一致并促进其通过,或提出新的法律来实现这一点。

基本法律保障

1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立法确保法律保障,如迅速会见律师,接触家人以及要求所有被逮捕者必须在拘留的24小时内提交法官,但关切的是,有报告指出,这些保障实际上未得到遵循。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没有有效落实在剥夺自由后及时要求和接受独立体检的权利,而且并非所有拘留都被迅速记录在一个准确和方便被拘留者家属查阅的综合中央拘留登记册中(第2条)。

17. 缔约国应在法律和实践中确保所有被拘留者自被剥夺自由之日起即得到所有基本法律保障,包括委员会关于执行第2条的第2(2007)号一般性意见第13和14段中提到的保障措施。缔约国特别应确保:

所有被剥夺自由者实际上能够迅速会见律师,特别是在警察讯问期间,以便将拘留的原因和地点通知亲属或被拘留者选择的其他人,在拘留期间的任何时间对拘留的合法性或必要性向可以下令立即释放被拘留者的法官提出质疑,并立即收到决定。缔约国应定期核实执法人员是否遵守法律保障措施,并惩罚任何未这样做的官员;

其立法包含保障所有被剥夺自由者有权要求和及时接受独立体检的规定;

将所有剥夺自由的情况迅速记录在一个综合中央拘留登记册中,所有被拘留者的家庭成员及其律师均有权查阅登记册中的这些资料。

司法部门执行《公约》和诉诸司法

18.委员会对司法方面的差异表示关切,包括在联邦伊斯兰法院的管辖权方面,这对酷刑受害者伸张正义造成了困难,正如法官和律师独立性问题特别报告员指出的那样(见A/HRC/23/43/Add.2)。委员会特别关注有报道称,酷刑的女性受害者在诉诸司法方面面临许多障碍,导致有罪不罚和其他违反《公约》的行为。

19.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缔约国的所有司法和法外机构维护《公约》的规定。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如果发现这些机构作出的决定违反《公约》规定的义务,可对这些决定提出质疑并可宣布无效。缔约国应审查禁止所有酷刑受害者提出投诉的做法,并确保所有酷刑投诉由主管机构迅速和公正审查,保护所有提出投诉的个人不受报复。

国家人权委员会

2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2015年建立国家人权委员会,但深感关切的是,该委员会的主席没有得到据称必需的授权,因此该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无法参加在与缔约国进行互动对话之前的私下会晤。委员会还深为关切的是,规定设立该委员会的法律指出,该委员会不能调查情报机构的做法,也无权对武装部队成员侵犯人权的报告进行全面调查。委员会欢迎向该委员会提供的资金大量增加。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需要进一步的资源,包括人员,以便该委员会有效监测全国各地尊重人权的情况(第2条和第12-13条)。

21. 缔约国应立即采取措施,确保国家人权委员会能够充分、有效和独立履行其职责,并完全符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包括允许该委员会亲自与国外的国际人权机制举行会议。缔约国应加强该委员会的权力,并确保能够对缔约国内进行逮捕和拘留的任何实体,包括情报机构和武装部队所犯的所有酷刑或虐待案件开展调查。缔约国还应加强努力,为该委员会提供足够的财力和人力资源,以便其在缔约国各地开展活动。

报复和骚扰、恐吓和逮捕人权维护者、律师和记者

2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不断有报告称人权维护者、律师和记者及其家属受到恐吓和骚扰,包括人身攻击和行政拘留。这些报告包括据称在2017年1月被国家工作人员绑架的人权维护者WaqasGoraya、AasimSaeed、SalmanHaider和AhmadRazaNaseer以及据称在2015年8月遭到强迫失踪的记者ZeenatShahzadi的案件。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关于对这些指控进行任何调查的资料(第2条、第12条、第14条和第16条)。

23.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人权维护者、律师和记者免受骚扰和袭击,系统调查所有报告的恐吓、骚扰和袭击案件,以便起诉和惩罚肇事者,并保证对受害者及其家属进行有效补救,包括在上述案件中。缔约国应确保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因公布有关缔约国履行其根据《公约》所承担的义务的资料而受到骚扰或恐吓。

强迫失踪

2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与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合作,包括在2012年接受访问。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强迫失踪在缔约国没有被单独定为一项罪行。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近年来报告了缔约国内的数百起的强迫失踪,缔约国当局没有采取适当步骤对这些报告进行调查和查明责任人。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国家强迫失踪问题调查委员会不够独立,缺乏执行任务的资源。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该委员会的工作尚未导致强迫失踪案件中的任何刑事起诉(第2条、第12条、第14条和第16条)。

25. 缔约国应确保强迫失踪在国内法中属于一项具体罪行,应考虑到这种失踪的严重性质给予处罚。应确保所有强迫失踪案件得到全面、及时和有效调查,对嫌疑人进行起诉,被判有罪者受到与其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处罚。缔约国应采取措施,加强国家强迫失踪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独立性、资源和调查能力,使其能够有效和独立履行其职责。此外,缔约国应落实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的建议,特别是在增加国家强迫失踪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权力和为其分配足够资源方面。

监测拘留场所

2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供有关所谓“监狱委员会”的资料,监狱委员会对每个监狱进行定期查访,询问囚犯的状况,并向监狱当局提出建议,以处理囚犯的不满。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监狱委员会实际上尚未运作,并缺乏完全独立的监督机制(第2条、第11-13条和第16条)。

27. 缔约国应:

确保监狱委员会的报告公布于众,并确保当局对监测机构确定酷刑或虐待问题的案件采取后续行动;

确保独立的国家和国际监测机构、包括非政府组织的代表能够通过定期查访,包括突击查访,监测所有逮捕、拘留和监禁场所。应收集关于查访、包括突击查访逮捕、拘留和监禁场所的地点、时间和周期以及这些查访的结果和后续行动的资料;

考虑批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并建立国家预防机制。

拘留条件

28.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有报告称,酷刑导致在押死亡的案件和囚犯及监狱工作人员对未成年人性虐待的指控没有得到有效调查,这些行为的肇事者没有受到惩罚。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缔约国的拘留场所普遍存在严重过度拥挤和极端恶劣的条件,包括设施不卫生和获得医疗服务的机会不足。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70%的监狱人口是由审前被拘留者组成,少年囚犯与成年人关押在一起。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高等法院声明使用脚镣属于违宪,但据报上脚镣在巴基斯坦某些地区依然普遍存在。委员会深为关切的是,因亵渎指控而被监禁的个人经常被长时间单独监禁,据报自2014年5月以来被单独监禁的JunaidHafeez一案即如此(第11条和第16条)。

29. 缔约国应:

确保所有在押死亡案件得到及时有效的调查;

为所有被剥夺自由者建立独立和保密投诉制度;

立即加强努力,减轻拘留设施人满为患现象,包括通过采取替代监禁的措施;

采取有效措施,改善所有被拘留者的卫生、保健服务和现有设施,并确保缔约国的拘留条件符合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

确保审前被拘留者与被定罪者、女子与男子和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开关押,并对性虐待指控进行适当调查、起诉并惩罚肇事者;

不长时间单独监禁个人,理由是这样做是为了确保他们的安全。如果存在这些关切,例如关于因亵渎指控而被剥夺自由者,缔约国应确保为有效保护这些人免受伤害而采取的措施本身不构成虐待;

确保在缔约国全境范围内禁止对被剥夺自由者上脚镣。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所谓的“荣誉处决”

30.委员会注意到通过了2016年《反强奸法》(《刑事修正法案》)和《反荣誉处决法》(《刑事修正法案》)以及缔约国对处理这些罪行的承诺,但感到关切的是据报缔约国内侵害妇女的暴力程度很高,其中包括谋杀、强奸、酸液伤人、绑架、家庭暴力和“荣誉处决”。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对这些罪行的定罪率非常低,并有报告称,平行司法制度(称为panchayats或jirgas)对妇女判处暴力惩罚甚至死刑,包括石刑,并对“荣誉处决”的罪犯和在其他基于性别的严重暴力案件中给予较轻的处罚(第2条、第14条和第16条)。

31.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加紧努力,防止、打击和消除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加强国家和省级立法中处理侵害妇女暴力行为及其定罪的法律规定;

确保所有暴力侵害妇女的案件得到彻底、有效和迅速调查,对肇事者起诉并处以与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惩罚,受害者得到补救,包括适当的赔偿;

进一步加强努力,废止并确保国家官员不承认或判断平行司法机制或替代性争端解决机制,如panchayats或jirgas, 这些机制对以“荣誉”的名义所犯罪行的凶手进行开脱,要求妇女受到体罚,不符合《公约》规定的缔约国义务;

在实践中确保遭受暴力侵害的妇女立即获得法律补救,并确保她们能够获得有效的保护,包括庇护所、医疗护理和心理支持;

开展提高认识运动,并对公职人员进行有关《公约》规定的尽职调查义务的培训,以保护妇女不受暴力侵害,包括荣誉处决,以及不默许或容忍此类暴力行为。

贩运人口和强迫劳动

3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政府作出了努力,但不断有报告提到为性剥削和强迫劳动而大量贩运人口,包括在类似奴役的条件下儿童作为家庭佣工遭受剥削(第2条、第12条、第14条和第16条)。

33.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采取措施消除和打击贩运人口和强迫劳动,调查所有关于贩运人口和强迫劳动的指控,确保肇事者被起诉并被处以与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惩罚;

建立机制,系统和定期监测正规和非正规部门的工作场所,包括家政工作,以防止强迫和债役劳动以及其他形式的虐待、侮辱和剥削;

确保贩运活动的受害者得到补救,包括赔偿和康复。

难民和不驱回

34.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接待数以百万计的难民,其中许多是阿富汗人,委员会对有关最近的胁迫记录报告感到关切,包括威胁驱逐出境和警察虐待、勒索、袭击和任意拘留、将阿富汗人、包括已登记的难民遣返回他们可能面临迫害、酷刑或虐待风险的原籍国。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一个关于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的法律框架(第3条)。

35. 缔约国应:

根据《公约》第3条修订法律,特别是1972年《引渡法》和1951年《外国人法令》以及各种程序,充分遵守不驱回原则并保护难民和寻求庇护者;

考虑通过一项符合国际人权标准和规范并符合第3条的关于庇护的综合法律;

考虑加入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1967年《议定书》;

对警察虐待阿富汗人和公共当局采取的旨在强迫他们返回原籍国(尽管他们面临酷刑的真正风险)的其他行动的指控进行调查,并对这些虐待的责任人进行纪律处分或刑事处罚。

克尽职守,防止非国家行为者的暴力行为

3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非国家行为者对弱势个人,特别是什叶派、基督教和艾哈迈迪亚社区以及被指控亵渎的个人实施暴力侵害,而缔约国当局保护他们的努力不足。委员会特别关注缔约国当局最近在MashalKhan一案中的行为,MashalKhan在被指控亵渎后被暴徒杀害。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缔约国当局对包括Haqqani网络和Lashkar-e-Tayyaba在内的团体的绑架勒索活动有时不及时调查报告和起诉肇事者(第2条、第12-13条和第16条)。

37.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

保护弱势群体成员,包括行使意见和言论自由的宗教少数群体和个人免遭非国家行为者的暴力行为。缔约国应确保非国家行为者的所有暴力行为,包括暴徒暴力行为得到迅速、有效和公正的调查,肇事者受到惩罚,受害者获得适当的补救;

确保缔约国当局迅速调查对在其境内运作的所有非国家行为者和团体绑架勒索的指控。

体罚

3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提供的资料,即它们实际上没有得到实施,但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法律规定允许实施体罚,包括鞭笞、截肢和石刑(第16条)。

39. 缔约国应采取必要的立法措施,根除并明确禁止在所有场所的一切形式的体罚,因为它们构成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违反了《公约》的规定。

少年司法

4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一些被处决的人据报在犯罪时是未成年人,违反了国际和国内禁令。虽然注意到未成年人有可能在法庭上对他们的年龄确定提出质疑,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据报缺乏符合正当程序和公平审判标准的适当机制来确定少年犯的年龄。

41. 缔约国应确保设立可对判定年龄的裁决及时提出上诉的机制。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确保被指控犯罪的任何未成年人获得独立和有效的法律咨询。

补救

42.委员会欢迎政府努力创建新的康复中心,提供医疗和心理援助,但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许多酷刑受害者无法获得补救和赔偿。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关于公职人员实施的酷刑或虐待行为的受害者已获赔偿或其他形式补救的案件资料(第14条)。

43. 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执行第14条的第3(2012)号一般性意见,促请缔约国:

采取措施,保证酷刑和虐待的受害者获得有效补救,并获得充分和有效的补偿和赔偿,包括适当的经济赔偿和康复,无论侵权犯罪人是否被确定身份、逮捕、起诉或定罪;

确保通过国家直接提供康复服务或通过其他设施包括非政府组织管理的设施的资助,为酷刑和虐待的受害者提供专业和完整的康复服务,不得有任何歧视。

数据收集

44.虽然承认委员会的审议涉及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9条提交的初次报告,但委员会深感遗憾的是,缔约国的报告没有载明而且缔约国代表团未能根据《公约》提供所要求的关于对公职人员酷刑行为起诉和定罪的数据;关于特别重大调查进展情况的资料;关于缔约国拘留场所数量、能力和占用率的资料;以及关于补救、包括在酷刑和虐待案件中提供赔偿的数据。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没有关于强迫失踪、侵害妇女和女童的暴力行为、贩运人口、当代形式的奴隶制和驱逐难民案件的调查和起诉统计数据(第2-3条、第11-14条和第16条)。

45. 缔约国应收集并提交按受害者年龄和性别分类的统计数据,这将使委员会能够更有效地评估缔约国在国家一级执行《公约》的情况,特别是关于可归责于执法人员的酷刑和虐待行为的投诉、调查、起诉和定罪情况的数据。还应收集和提交关于针对女童和妇女的人身暴力和性暴力、家庭暴力、难民和强迫失踪的统计数据。

后续程序

46.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8年5月12日之前提供资料,说明委员会关于起诉犯有酷刑行为的警务人员的建议的后续行动、警察监督机构的建立和有效运作以及采取措施确保所有关于酷刑或虐待的指控由一个完全独立的民事机构迅速、彻底和公正调查的情况(见第7段(c)、第9段(c)和11段(a))。在这方面,请缔约国向委员会通报其在下一个报告周期内执行结论性意见中部分或全部剩余建议的计划。

其他事项

4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撤回关于不承认委员会有权进行第20条规定的秘密调查的保留。

48. 请缔约国以适当的语文并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和非政府组织公开发布和广泛传播其向委员会提交的报告、对话简要记录以及本结论性意见。

49.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1年5月12日以前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该报告将是其第二次定期报告。为此,委员会请缔约国同意在2018年5月12日之遵循编写该报告的可选报告程序。根据该程序,委员会将在缔约国提交报告之前向其转交问题清单。缔约国对该问题清单的答复将构成其根据《公约》第19条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还请缔约国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GEN.2/Rev.6)所载要求提交其共同核心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