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BRB/CO/2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3 March 2017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巴巴多斯第二份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委员会于2017年1月17日和18日举行的第2164次和第2166次会议(见CRC/C/SR.2164和2166)审议了巴巴多斯的第二份定期报告(CRC/C/BRB/2),并于2017年2月3日举行的第2193次会议通过了当前的结论性意见。

2.虽然有所延误,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二份定期报告,以及书面答复委员会的问题清单(CRC/C/BRB/Q/2/Add.1),这使委员会得以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权利状况。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高级别多部门代表团开展的建设性对话。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各个领域取得的进展,包括于2013年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以及在上次审议之后通过了与儿童权利有关的多项新法案、制度和政策措施。委员会欢迎在儿童健康和教育领域取得的重大进展,尤其是儿童和婴儿死亡率得以降低,小学和中学入学率得以提高。

三.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A.一般执行措施(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委员会以前的建议

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处理尚未落实或充分落实的先前于1999年提出的建议(CRC/C/15/Add.103)。

立法

5.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持续努力改革与儿童权利有关的国家立法。然而委员会关注新的立法迟迟得不到通过,缔约国立法中某些内容仍然没有与公约协调统一,尤其是儿童的定义、少年司法工作、针对儿童的暴力和监护权。

6.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快通过已提出的与儿童有关的立法修订案,修改相关的行政法规和规则,与此同时确保与儿童有关的法律基于权利,并与《公约》完全一致。

全面的政策和战略

7.委员会注意到《国家青年人政策》于2011年通过,但对缺少具体促进和保护儿童权利的全面政策表示关注。

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一项全面的儿童政策,涵盖《公约》所涉及的所有领域,并在此政策的基础上制定政策的适用战略,并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资金资源的支持。

协调

9.委员会注意到儿童权利全国委员会的建立,但严重关注执行《公约》各项相关活动在部门之间、国家和地方层面上缺少协调。

1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一个恰当的部级间协调机构,有清晰的授权和充足的权威,在部门之间、国家和地方层面上协调与执行《公约》有关的各项活动。缔约国应确保为该协调机构配备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资金资源,以使其有效运作。

资源分配

11.委员会注意到方案式预算的采用与按学期进行的支出系统性评估,但关注预算并没有明确分配资金以执行《公约》各项条款。委员会还关注缺少对预算的效果、效率和公平性的评估。

12.鉴于其关于为实现儿童权利进行公共预算的第19号(2016)一般性意见,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开展对预算需求的全面评估,以透明的方式分配资金,以逐渐处理与儿童权利有关的各项指标的不均衡状况;

(b)通过公众对话,尤其是与儿童对话,确保预算编制的透明性和参与性,实现地方主管部门恰当的问责;

(c)为处于弱势或脆弱情况中的儿童的确定预算专项,他们可能需要扶植性的社会措施,并确保这些预算专项得到保障,即使遭遇经济危机、自然灾害或其他紧急情况也不受影响;

(d)建立机制,对为执行《公约》而进行的资源分配进行充足性、有效性和公平性评估。

数据收集

13.通过与联合国机构合作,儿童状况的数据收集工作有明显改善,在赞赏的同时,委员关注儿童权利状况的数据收集仍然薄弱,包括教育、拐卖和少年司法等领域,而且数据无法进行细分和分析。

14.鉴于其关于执行《公约》的总体措施的第5号(2003)一般性意见,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尽快完善关于儿童权利各个方面的数据收集体系,年龄截止至18岁。数据应涵盖《公约》的所有领域,并应根据年龄、性别、残疾状况、地理位置、民族起源进行细分,从而促进对所有儿童的情况进行分析,尤其是处于脆弱状态中的儿童;

(b)确保数据和指标在相关部委之间共享,并用于制定、监测和评估政策、方案和项目,以有效执行《公约》;

(c)在定义、收集和传播统计信息时,考虑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办公室(人权高专办)的报告《人权指标:测量和执行指南》》所提出的概念和方法框架;

(d)加强与包括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基会)在内的其他方面和区域性机制的技术合作。

独立监测

15.委员会之前曾建议监察员办公室设立专门分管儿童的业务部门(见CRC/C/15/Add.103,第9段),但此事进展缓慢,委员会对此表示关注。委员会还关注缔约国的儿童提交投诉和获得救济的渠道仍然极其有限。

16.鉴于其关于独立的人权机构在促进儿童权利保护方面的作用,以及国家机构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地位的相关原则(巴黎原则)的第2号(2002)一般性意见,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措施加快建立通过监察员办公室或独立的具体机制对儿童权利进行监测,能够以顾及儿童的方式接收、调查和处理儿童提出的投诉;

(b)寻求与包括高专办、儿基会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在内的机构开展技术合作。

传播、提升意识和培训

1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与儿基会合作开展了各种活动传播与儿童权利有关的信息,但仍然关注对儿童权利总体上知之甚少和不达标的情况。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提升《公约》意识的方案,包括通过有利于儿童的方式加强与媒体的接触,促进儿童自身积极参公众宣传活动,确保采取面向父母、社工、教师和执法人员的针对性的措施。

B.儿童的定义

19.委员会关注虽然婚姻的最低年龄为18岁,儿童在父母同意的情况下仍可以在年满16岁之后就结婚。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家庭法》,废除婚姻年龄最低为18岁的所有列外情形。

C.一般性原则(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非歧视

21.委员会注意到《宪法》规定了不得基于种族、起源地、政治信仰、肤色、宗教或性别进行歧视,但关注对迁徙儿童和残疾儿童的长期歧视。

22.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a)考虑修订《宪法》第23条,提及基于国籍或其他理由的歧视,与《公约》第2条保持一致;

(b)确保全面执行有关禁止歧视的现行法律,包括加强公共宣传活动,处理针对迁徙儿童和残疾儿童的消极社会态度。

儿童最大利益

23.委员会注意到儿童最大利益的原则彰显于缔约国的某些立法之中,代表团提供的信息表明该原则将会通过持续的立法改革进一步体现。然而委员会关注该原则仍然没有成为适用于所有法律领域的统领性规则。委员会还进一步关注该规则在实际工作中将不会充分地执行,原因是没有任何机制对涉及儿童利益的情形中的儿童最大利益进行判断和评估。委员会还关注在离婚或分居的情形中,没有具体机制保护儿童最大利益。

24.鉴于其关于首先考虑自身最大利益是儿童的权利的第14号(2013)一般性意见,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工作,确保该项权利在所有影响到儿童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程序和决定中,以及在所有影响到儿童的政策、方案和项目中,都得到恰当的体现和一致的理解与适用。在这个方面,鼓励缔约国制定程序和标准对所有相关公职人员进行指导,帮助他们判断各个领域中的儿童最大利益,给予儿童最大利益中的主要利益应有的重视,在包括家庭解体在内的情形中将其作为首先考虑的因素。

尊重儿童的意见

25.建立机制让学生在学校可以通过学生会表达自己的意见,委员会注意到这方面的进展,并表示赞赏。然而委员会仍然关注立法过程中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没有得到充分认可,以及缺少行使表达意见的权利的总体机制。

26.鉴于其关于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的第12号(2009)一般性意见,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措施,确保有效执行承认儿童在相关法律程序中有表达意见的权利的立法,包括建立系统和/或程序,使社会工作者和法院可以遵循该原则;

(b)开展研究,识别对儿童最为重要的问题,听取他们关于这些问题的意见,查明在影响到自己生活的家庭决定中,儿童的意见被倾听的程度,查明儿童现有和可能有哪些渠道对国家和地方决策尽可能施加影响;

(c)开发工具包,规范关于国家政策制定的公众磋商,确保公众磋商有高水平的包容度和参与度,包括征求儿童对于涉及自身的问题的意见;

(d)开展方案和提升意识的活动,促进所有儿童以有意义和赋权的方式参与家庭、社区和学校事务,包括参与学生会,尤其要关注处于脆弱情形中的儿童。

D.公民权利和自由(第7条、第8条和第13-17条)

公民权利和自由

27.缔约国发起行动打击关于儿童的传统刻板的消极角色定位,确保儿童的公民权利和自由,委员会注意到相关信息,但仍然关注缺少足够的立法措施来推动这一进程,以接受儿童作为权利的主体。

28.参考其之前的建议(见CRC/C/15/Add.103, 第18段),委员会促请缔约国进一步采取立法和其他措施,保证每个儿童充分享有公民权利和自由。

国籍

29.缔约国在2013年普遍定期审查期间承诺对国家立法进行修改,以明确缔约国公民在国外所生子女因血缘关系有权获得公民身份,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然而委员会关注《宪法》和《公民身份法》中有歧视性条款,基于父母性别和婚姻状态进行歧视,并没有充分保障儿童不致成为无国籍人。

30.考虑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第16.9项具体目标:为所有人提供法律身份,包括出身登记,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改《公民身份法》,设立保障措施,避免儿童成为无国籍人。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考虑撤销对《公约》中涉及无国籍人士地位的内容的保留,并考虑批准《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E.针对儿童的暴力(第19条,第24条(第3款)、第28条(第2款)、第34条、第37条(a)和第39条)

体罚

3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与儿基会合作开展提升意识和培训的方案,以促进积极的惩戒形式,但仍高度关注体罚并不违法,在家庭和学校被普遍使用,而且法律允许监禁场所对实施了刑事犯罪的儿童进行体罚作为刑罚。

32.鉴于其关于儿童有权不受体罚和其他残酷或有辱人格的形式的惩罚的第8号(2006)一般性意见,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a)在立法中明确禁止在任何情境中使用体罚,包括家庭、学校和司法系统,不得有任何例外;

(b)确保体罚的禁令得到充分的监督和执行;

(c)继续促进积极的、非暴力的和参与性的儿童培养和惩戒方式,加强面向教师的积极惩戒培训,确保行为管理指南是教师培训方案的内容之一;

(d)在学校建立投诉机制,使儿童能够安全地和保密地举报继续使用体罚的老师;

(e)确保违反者被主管行政和司法机关追究;

(f)开展提升意识的方案,包括运动、培训班和其他活动,促进改变观念,反思各种情境中的体罚。

虐待和忽视

33.委员会注意到并赞赏《家庭暴力法》的修订、“打破沉默”运动、教育父母发展组织在巴巴多斯开展的旨在预防虐待和忽视儿童的多项运动、巴巴多斯皇家警察署最近设立的家庭冲突小组。然而委员会关注对儿童的虐待在缔约国仍然很严重和普遍。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做出努力制定规范和建立程序与机制,以受理、监测和调查虐待和忽视儿童的案件,但关注这些措施仍然在审议之中,尚未得到批准。委员会还关注关怀儿童委员会并没有足够的资源,无法在地方社区高效地开展全方位的工作。

34.鉴于其关于儿童有权不受任何形式的暴力的第13号(2011)一般性意见,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第16.2项具体目标:终结对儿童的虐待、剥削、拐卖和一切形式的暴力与酷刑,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建立汇集所有儿童家庭暴力案件的国家数据库,对儿童家庭暴力的程度、原因和性质进行全面评估;

(b)鼓励旨在预防和处理家庭暴力、虐待和忽视儿童现象的社区方案,包括联系前受害者、志愿者和社区成员,向他们提供培训支持;

(c)确保为关怀儿童委员会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务资源,使其有效地运作;

(d)进一步加强意识提升和宣传的方案,包括开展儿童也参与其中的运动,以制定预防和打击虐待儿童的全面战略。

性剥削和侵犯

35.委员会仍然关注缔约国的立法并没有提供有力的保护,避免儿童遭受性侵犯。委员会进一步关注没有全面的政策处理对儿童的性剥削。

36.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a)通过恰当的法律,清晰明确地定义和禁止对儿童的性侵犯和剥削;

(b)启动一个及时、高效和对儿童友好的体系,强制性地报告在家庭、学校、监禁场所和其他情境中发生的性侵犯和剥削儿童的案件,调查和起诉所有性侵犯和剥削儿童的报告与指控,通过判处与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刑罚惩处施暴者;

(c)开展意识提升活动,打击对性侵犯和剥削的受害者的丑化,包括乱伦的受害者;

(d)确保制定方案和政策预防侵犯,帮助儿童受害者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

求助电话

37.委员会关注缔约国还没有设立免费的全国求助电话服务,供儿童使用。

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设立各区域统一的三位数免费求助电话,24小时运行,供全国各地儿童使用。

F.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看护(第5条、第9-11条、第18条(第1款)和(第2款)、第20条、第21条、第25条和第27条(第4款))

家庭环境

39.委员会注意到并赞赏家庭法领域的持续改革,以及缔约国建立统一的家庭法法庭的努力。然而,委员会关注在跨境家庭纠纷中缺少对儿童的保护。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快家庭法领域的持续改革进程,尽快设立家庭法法庭;

(b)考虑批准《关于父母责任和保护儿童措施的管辖权、法律适用、承认、执行和合作公约》、《国际追索儿童扶养费和其他形式家庭扶养费公约》和《抚养义务法律适用议定书》;

(c)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加强国际合作,包括签订关于在涉及儿童的跨境家庭纠纷案件中保护儿童的双边、多边和区域性协定。

缺失家庭环境的儿童

4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做出努力,促进缺失家庭环境的儿童的家庭型寄养。然而委员会关注难以招募寄养父母进行短期和紧急安置,以及安置残疾儿童和年龄超过10岁的儿童,导致儿童被安置在收容机构。

42.提请缔约国注意《儿童替代性看护指南》,委员会重申对缔约国的建议:

(a)加强促进和支持工作,使所有缺失父母看护的儿童得到类似于家庭的替代性看护,不得进行歧视,优先选择类似于家庭的看护,而不是收容所看护;

(b)确保向替代性看护中心和相关儿童保护机构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资金资源、以及医疗、心理和教育服务,从而促进其中的儿童最大程度的康复和重返社会。

收养

43.委员会关注缔约国只实施封闭式收养,因此被收养的儿童无权得知自己的亲生父母是谁。

4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其立法保证被收养的儿童有权知道自己的起源和亲生父母。

G.残疾、基本健康和福利(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3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3)款和第33条)

残疾儿童

45.委员会注意到并赞赏关于残疾人的政策的通过、特殊课程和个性化的教育计划的开发、以及面向有特殊需求的青少年的第一所中学和职业培训中心的创设。然而委员会关注相关信息过于匮乏,难以反映该政策的执行情况、缔约国采取的有关残疾儿童的评估、预防、早期识别、干预、治疗和康复措施、残疾儿童获取社会服务和全纳教育的情况、方案和政策的经费支持的水平。

46.鉴于其关于残疾儿童的权利第9号(2006)一般性意见,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a)采取基于人权的方式对待残疾;

(b)制定全面战略,实现残疾儿童的全纳;

(c)确保有效执行关于残疾人的政策;

(d)加强努力完善全纳教育,确保相对于在特殊学校和班级里安置儿童,优先考虑全纳教育;

(e)立即采取措施确保残疾儿童能够获得医疗服务,包括早期发现和干预方案;

(f)培训专门教师和专业人员,并把他们分配至全纳课堂,向个体提供支持,充分关注有学习障碍的儿童;

(g)面向政府官员、公众和家庭开展提升意识的行动,打击对残疾儿童的丑化和歧视,推广残疾儿童的积极形象。

青春期健康

47.委员会仍然关注青春期女童难以获取性和生殖健康的信息与服务,包括现代的避孕方法,导致青少年高怀孕率和堕胎率,以及艾滋病病毒的传播。委员会还关注缔约国儿童和青春期青少年不断增长的酒精和毒品消费。

48.鉴于其涉及《公约》的关于青春期健康和发展的第4号(2003)一般性意见,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关于青春期青少年的性和生殖健康的全面政策,确保性和生殖健康教育是学校必修课程的一部分,面向青春期女童和男童开展,尤其关注预防早孕和性传播传染病,包括艾滋病病毒。

(b)制定和实施政策,保护怀孕的青少年、青少年母亲和她们的子女,打击针对她们的歧视;

(c)确保向青春期青少年提供充分的性和生殖健康服务,尤其是获取包括紧急避孕在内的现代避孕方法,以及产前、分娩和产后的护理、安全的流产、流产后的护理和监护机制;

(d)采取措施提升意识,培养负责任的父母作风和性行为方式,尤其关注男童和男性;

(e)处理儿童和青春期青少年消费毒品和酒精的现象,通过向儿童和青春期青少年提供准确客观的信息和培训生存技能等方式,预防包括烟草和酒精在内的成瘾物质的滥用,开发可及的和对青少年友好的服务,治疗对毒品的依赖性,减少伤害。

H.教育、休闲和文化活动(第28-31条)

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

49.然而委员会关注辍学率的信息的匮乏,尤其是女童因为早孕而辍学的信息。

5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开展对辍学儿童的研究;

(b)确保女童不会因为怀孕而被勒令退学;

(c)确保制定和实施重新入学的政策,帮助青春期母亲在妊娠结束之后重返学校。

儿童早期发展

51.委员会欢迎代表团提供的关于缔约国最近开设的一处学前设施的信息。然而委员会关注大量婴儿和幼童进入公立育婴机构仍然需要等待。委员会还关注儿童早期看护和教育的数据不够充分,限制了对情况的分析。

52.考虑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第4.2项具体目标:确保所有男女童可以获得优质儿童早期发展、看护和学前教育,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进一步加强努力,改善优质儿童早期看护和教育的可及性,收集关于儿童早期看护的细分数据。

人权教育

53.依据《世界人权教育方案》的框架中的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人权教育国家行动计划,包括儿童权利的教育。

I.特殊保护措施(第22条、第30条、第32条、第33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b)-(d)、第38-40条)

迁徙状态中的儿童

54.委员会关注不受歧视的宪法保护(第23条(第3款)(a))并没有完全适用于迁徙儿童。委员会还关注修改后的《教育法》限定只有缔约国公民才可领取补贴、赠款、奖励和奖学金,迁徙儿童被排除在外,哪怕他们是合法居民。

5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把宪法保护的范围扩大至所有儿童,包括迁徙儿童,尤其是在教育领域。

经济剥削,包括童工

56.委员会注意到并严重关注缔约国虽然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关于童工的主要公约,但并没有遵守国际标准,没有规定儿童工作的明确最低年龄,也没有禁止儿童从事危险工作。委员会还关注缔约国缺少关于童工的数据,关于童工的监察机制也不健全。

57.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a)参照国际标准调整国内关于童工的立法,规定儿童工作的明确最低年龄,明确禁止雇佣未满18岁的儿童从事危险工作,制定危险工作的清单;

(b)制定劳动监察、职业健康和安全标准的全面框架,以及收集缔约国使用童工程度的数据的系统;

(c)进一步与国际捐赠者、机构、公民社会组织和企业界联系,从而打击使用童工和对儿童的经济剥削,保护有可能从事最恶劣的童工工作的儿童,尤其是处于弱势或被边缘化的儿童;

(d)在这方面寻求劳工组织《消除童工国际方案》的技术援助。

贩卖、拐卖和绑架

58.委员会注意到并赞赏2012年成立了国家预防人口拐卖任务组,2010年通过了《跨国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控制)法》,规定拐卖人口为刑事犯罪。然而委员会关注国际儿童拐卖的猖獗,缔约国是被拐卖从事童工或性工作的儿童的输出国和输入国。委员会表述关注有关该情况的信息总体上匮乏,以及缺乏有效措施处理和预防儿童被绑架、贩卖和拐卖。

5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建立机制,全面和系统地收集绑架、贩卖和拐卖儿童的信息,确保数据按照性别、年龄和民族起源等指标进行细分,尤其注意生活在最脆弱情形中的儿童;

(b)开展提升意识的活动,从而让父母和儿童意识到拐卖的危险;

(c)进一步加强区域和国际合作以打击拐卖儿童,包括签订双边和多变协定。

少年司法

60.缔约国目前在对少年司法系统进行研究,对少年司法的法案进行了详细说明,废除了“随女王陛下意愿”无限期羁押的制度,并对目前处于这种羁押状态的儿童的案件重新进行审查,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交的相关信息,然而委员会仍然高度关注:

(a)虽然刑事责任年龄提高至11岁,仍然过低;;

(b)少年司法系统并不被把年满16岁的儿童视为儿童,而是将其作为成年人对待,因此缺少《公约》提供的保护;

(c)虽然《社区法律服务法》有相关条款,被羁押和/或被刑事定罪的儿童实际上并不是总会有律师担任其法律代理,父母可以放弃子女获得律师法律代理的权利;

(d)少年司法系统关注的是惩罚而不是预防,没有法律条款确保剥夺自由应作为最后手段使用,并应尽可能时间短暂;

(e)儿童可能因为身份犯罪而被判处长期剥夺自由;

(f)《改造和工读学校法》对与法律发生冲突的儿童与需要关怀和保护的儿童不加区别,他们都被关押在注重惩罚的场所和体制中。

61.鉴于其关于儿童在少年司法中的权利的第10号(2007)一般性意见,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改革少年司法系统,以完全符合《公约》和其他相关标准。委员会尤其促请缔约国:

(a)加快通过新的少年司法立法,提高承担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符合可接受的国际标准;

(b)确保新的少年司法系统符合《公约》的原则,并适用于所有年龄未满18岁的人;

(c)确保向与法律发生冲突的儿童提供有资质和独立的法律援助,从早期阶段的程序开始,贯穿司法流程始终;

(d)推广在可能的情况下使用羁押的替代性措施,包括分流、暂缓执行、调解、心理辅导和社区服务,确保羁押仅作为最后手段使用,而且时间尽可能短暂,还需定期对羁押进行审查,以考虑是否可以撤销;

(e)在羁押不可避免的案件中,确保儿童不会与成年人羁押在一起,羁押条件符合国际标准,包括可以接受教育和医疗服务;

(f)废除身份犯罪作为剥夺儿童自由的理由;

(g)为需要关怀和保护的儿童和被剥夺自由的儿童分别建立设施,确保这些设施由有专业能力的专门人员运营,依据专业化的专门政策和实践进行治理。

J.批准《公约》关于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62.为了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享有,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公约》关于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K.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63.为了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享有,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下列还未加入的核心人权文书:

(a)《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的任择议定书;

(b)《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c)《保护所有人不遭受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d)《保护所有迁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e)《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

(f)《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旨在废除死刑的第二任择议定书。

L.与区域机构的合作

6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美洲国家组织(美洲组织)合作,在缔约国国内和其他美洲组织成员国执行《公约》和其他人权文书。

四.执行和报告

A.后续措施和传播

6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恰当措施,确保当前结论性意见所包含的建议得到全面执行。委员会还建议第二份定期报告、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和当前的结论性意见以缔约国国内各种语文广泛提供。

B.下一次报告

66.委员会邀请缔约国在2022年11月6日之前提交第三份至第七份定期报告,其中应包含当前结论性意见的后续措施的信息。报告应符合委员会2014年1月31日通过的关于条约报告专用统一格式的指南(CRC/C/58/Rev.3),不能超过21,200个词(见联合国大会决议68/268, 第16段)。如果报告超过规定的词数限制,将要求缔约国依据上述决议精简报告。如果缔约国不修改和重新提交报告,将无法保证报告得到翻译供条约机构审议。

67.委员会还邀请缔约国提交更新的核心文件,不得超过42,400个单词,遵守国际人权条约的统一报告格式指南所规定的共同核心文件的要求,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用文件的指南(见HRI/GEN/2/Rev.6, 第一章),以及联合国大会68/268决议第16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