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委员会按照《公约》第九条提交的报告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阿塞拜疆

1.委员会在2009年8月11日和12日举行的第1946和第1947次会议(CERD/C/SR/1946和CERD/C/SR/1947)上审议了阿塞拜疆第五和第六次定期报告的合并文件(CERD/C/AZE/6)。委员会在2009年8月26日举行的第1968次会议(CERD/C/SR/1968)上通过了如下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2.委员会欢迎阿塞拜疆及时提交按照报告准则编写的第五次和第六次定期报告的联合文件(CERD/C/AZE/6)。委员会对高级别代表团的出席感到鼓舞,并对有机会继续与缔约国进行对话表示赞赏。委员会在对该代表团口头提供的更新后的资料表示满意的同时,更希望收到针对问题清单提交提前做好的书面答复,以便能够及时将其翻译为委员会的所有工作语文。

B. 妨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3.虽然承认缔约国努力寻求纳戈尔内·卡拉巴赫冲突的和平解决,委员会对这场冲突的持续存在及其在国家和区域各级对国内流离失所者和其他人员行使和充分享受《公约》所规定的权利的负面影响深表关注。

C.积极方面

4.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持续进行国内立法,使之符合《公约》和其他人权条约的规定。欢迎缔约国采取立法、行政和实际措施,以及提出宪法修正案,以改善审查其第四次定期报告以来促进和保护人权的状况,特别是:

国家元首以2006年12月28日法令批准的《保护阿塞拜疆共和国人权国家行动计划》,旨在特别加强文化和宗教间合作的对话,保护和进一步发展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发展居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文化并且禁止歧视;

《宪法》第25条的修正案禁止基于种族、民族、宗教、语言、性别或其他理由给予特权或剥夺任何人的利益;

缔约国于2009年1月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以及《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

缔约国为简化移民手续采取的措施,例如2009年3月4日关于适用“单一窗口”原则的总统令、根据第560号法令(2007年)设立国家移民服务局、取消已经得到在缔约国居留的临时和永久性许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入境-出境签证、以及拟定一份移民守则草案――委员会希望它将完全符合该《公约》和其他国际人权条约所承认的权利;

宗教或信仰自由问题特别报告员阿斯玛·贾汉吉尔在她访问阿塞拜疆的报告(A/HRC/4/21/Add.2)中已经强调缔约国为促进宗教宽容文化所作的努力;

司法部门所进行的改革,特别是报告所述期间在修订《法官法》、制定法官选拔委员会的章程和《法官道德守则》方面取得的进展;

监察员办公室为提高对《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有关条款的认识开展的活动和监察员在阿塞拜疆的不同地区,即:库巴、谢基、甘贾和贾利拉巴德开设地区办事处;

在打击贩卖人口方面取得的进展:2005年制定《打击贩运人口法》、2005年修订《刑法典》、通过阿塞拜疆共和国2009至2013年《关于打击贩卖人口的国家行动计划》以及设立人口贩运受害者救助基金。

D. 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5.虽然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保护受国内流离失所影响的人以及寻求庇护者和难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但委员会仍然关注的是:寻求避难者、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者继续在就业、教育、住房和医疗领域受到歧视。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国内流离失所的妇女和儿童仍处于特别脆弱和边缘化的状况。虽然缔约国通常努力遵守该《公约》有关难民地位的标准,却有一些寻求庇护者,其中包括来自车臣的俄罗斯公民,据称被排除在缔约国的难民甄别程序之外。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毫无歧视地执行《公约》第5条中提到的、所有人口群体都应该享有的每一项权利和自由。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一些资料,说明它在这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并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歧视非公民的第30号(2004年)一般性建议。此外,委员会还要求缔约国:

确保流离失所者的平等机会,并允许他们在涉及其利益的国家政策和方案的制订方面增加参与的机会,特别是关于新定居点的计划、改善获得就业、住房、医疗保健和优质教育,并采取措施鼓励实行与当地儿童混合的教育方式。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特别关注妇女和儿童的状况;

确保所有难民和寻求庇护者获得公平待遇,并解决一些寻求庇护者,其中包括来自车臣的俄罗斯公民,在参加确定难民地位程序和户籍登记(居民证制度)以便获得就业、卫生以及其他社会和经济权利方面所遇到的困难。委员会也建议缔约国考虑:对根据《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申请难民地位、但在申请期间需要国际保护的人给予临时形式的保护。委员会也建议缔约国政府官员和执法人员提供培训,以避免对于任何歧视行为的倾向。

6.委员会虽然赞扬缔约国努力减贫,包括为此制定了于2006年1月1日生效的《有针对性的国家社会援助法》,却仍然关注:缔约国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享受方面持续存在重大差距,对农村和边远山区的少数民族影响特别大(第5(e)款)。

委员会回顾,某些族裔群体居住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低于其他地区的居民,这可能是一种事实歧视的表现——即使不是政府故意采取政策的结果。因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进行研究,以评估和评价不同族裔群体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享受水平,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按照族裔群体分类提供统计数字,说明人民的政治参与情况和生活水平。

7.虽然承认缔约国努力打击贩运人口、包括外国受害者的行为,特别是为此制定了《打击贩卖人口的国家行动计划(2009-2013年)》和设置了人口贩运受害者救助基金,委员会关注的是,人口贩运仍然是一个严重的问题(第5条)。

委员会要求缔约国有效地实施《打击人口贩运的国家行动计划》,并确保《打击贩卖人口法》得到充分执行,犯罪人受到有效起诉和惩罚。它建议缔约国解决贩卖人口问题的根源,为此更加努力改善典型的受害者群体,尤其是妇女的经济条件,从而消除其易受剥削和贩运的状况。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使剥削和贩运受害者恢复正常生活和融入社会。

8.委员会虽然承认缔约国制定了一个包罗广泛的反歧视政策,却关注:有些政策和项目,例如:增加透明度和打击腐败的国家战略、打击贩运人口国家行动计划、关于司法和司法系统现代化的项目以及提供和实现社会和经济权利的国家方案,仍然有待实施或评价(第2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全面执行已经制定的所有反歧视政策,在国家和地方各级密切监测和评估执行《公约》的进展情况,在下次定期报告中评估已经执行的措施的影响。

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很少载列报告所述期间内有关种族歧视行为的申诉或法院的判决。委员会也注意到,监察员在报告所述期间内从市民收到的多达4.226万件申诉中,没有一件涉及种族歧视行为。(第2(1)(d)条和第6条)

委员会认为:没有任何一个国家不受种族歧视影响,敦促缔约国考虑为什么有关种族歧视的申诉件数极少。委员会重申其以往的结论性意见,并回顾其关于在刑事司法系统的行政和运作中防止种族歧视的第31(2005)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核实:提出这种申诉的穷人人数不多,是否由于缺乏供受害者使用的有效补救措施、受害者对自己的权利缺乏认识、害怕报复、对警察和司法当局缺乏信心、或当局对种族歧视案件缺乏注意或不够敏感。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提供最新的资料,说明有关种族歧视行为的申诉和对刑事、民事或行政法院诉讼的有关决定。这些资料应载列所提交、定罪和判刑之案件的数量和性质,以及对提供此类行为受害者的任何赔偿或的其他补救措施。

10.委员会关注的是,关于侮辱、诽谤和煽动种族、民族和宗教仇恨的《刑法》第147、148和283条的适用已导致一些记者被判处长期徒刑,或由于诽谤被征收巨额罚款(第5条d)项)。

委员会虽然考虑到阿塞拜疆代表团在提供的资料中指出:诽谤问题,特别是把它局限于民法、而不是刑法的可能性,是在政府内部和整个社会广泛讨论的主题,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确保诽谤罪和类似罪行的立法与国际条约接轨。委员会呼吁重新考虑其关于诽谤的刑事立法,特别是《刑法典》第147148283条,以确保其遵守《公约》,并请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提供这方面的最新资料。

11.委员会虽然注意到缔约国关于既没有在个人身份证明文件中载列国籍的资料、也没有就业申请中要求国籍资料的解释,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最新的分类统计数据资料,说明少数民族的成员、以及非公民、寻求庇护者和难民实际享受《公约》所保护的权利的情况。

回顾收集关于人口中民族构成之准确资料的最新数据的重要性,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20094月进行的人口普查数据。在这方面,它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报告形式和内容的准则第1012段(CERD/C/2007/1)。

12.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各族裔群体在议会和其他选举产生的机构中的代表性以及他们对公共机构的参与情况的资料(第5条c)段)。

委员会请缔约国增加各族裔群体在议会和其他选举产生的机构中的代表性,并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载列有关资料。

13.虽然注意到缔约国正在就成立少数民族咨询委员会事宜进行讨论,委员会关注的是,缔约国的协商机构目前还没有少数民族代表,使他们能够积极参与立法过程,并且加强公共机构和少数民族代表之间的合作(第5条f)段)。

缔约国应确保少数群体成员享有充分遵守《公约》的权利,并且考虑到《在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权利宣言》。缔约国应建立一个国家协商、包括少数群体代表的机关,以便更好地考虑到他们的具体需要,并让他们可以参与影响其利益和政策之问题的决策进程。

14.委员会注意到报告所述期间进行的改革和司法系统现代化所取得的进展,特别是对《欧洲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和欧洲人权法院在司法方面的判例的适用。但是,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和其他国际人权条约似乎没有在同等程度上被考虑到(第6条)。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采取进一步措施,以传播关于《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的资料,并落实包括《公约》所有有关方面的检察官、法官、监察员和律师的方案。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监测这些努力的成果,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载列关于引用了该《公约》的法院案件的详细统计资料。

15.委员会关注的是,据称一般公众持续对住在阿塞拜疆的亚美尼亚族人持敌对态度。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在这方面提供的资料与从许多国家和国际非政府来源收到的资料截然不同。(第2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防止和打击通过对公众的宣传和教育对生活在其境内的亚美尼亚族裔采取敌对态度的行为。此外,根据其关于《公约》第3条的第19 (1995)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监测可能引起事实上的种族或民族隔离的所有趋势,努力克服这种倾向的消极后果。

16.委员会虽然注意到代表团提供的资料,仍然认为,可以进一步采取措施,对公众、执法官员、政党成员和媒体专业人士开展教育,使他们更加认识《公约》的规定(第7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加强对执法人员、教师、社会工作者和公务员的人权教育和培训,并提请注意其关于培训执法人员保护人权的第十三号一般性建议(1993)。

17.委员会虽然欢迎缔约国提供大量资料,说明它为确保少数民族语言的教学和使用采取哪些措施,但它所关注的是,尽管大约有3万亚美尼亚族裔在阿塞拜疆领土上生活,缔约国却没有提供关于是否在学校中教授和使用亚美尼亚语的任何资料(第5条e)款)。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维护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并鼓励建立公立学校网络,提供语文教学和使用包括亚美尼亚语在内的语文。缔约国应在下次报告中提供关于这一主题的资料。

18.考虑到所有人权的不可分割性,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它尚未批准的国际人权条约,特别是与种族歧视问题有直接关系的条约规定。

1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其国内法律秩序中执行公约时,考虑到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的世界大会于2001年9月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以及2009年4月在日内瓦召开的德班审查会议的成果文件。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具体资料,说明为了在国家一级执行《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采取的行动计划和其他措施。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编写下一次定期报告时,继续磋商,并扩大与在保护人权领域――特别是在反对种族歧视方面工作的民间社会组织对话。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1992年1月15日在《公约》缔约国第十四次会议上通过、并经大会在其1992年12月16日第47/111号决议核准的、第8条第6款修正案文。在这方面,委员会引述大会第61/148号决议,其中强烈敦促缔约国加速该修正案的国内批准程序,并迅速以书面方式将其对修订案的同意通知秘书长。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应该提交其报告的时候按时提交,向公众开放查阅,并酌情以同样方式,将委员会对这些报告的意见用官方语言和其他常用的语言公布。

23.按照《公约》第9条第1款《议事规则》第65条修订案文,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本届结论通过以后的一年内提供资料,说明它对载于第5、第7和第15段中的建议的后续行动。

24.委员会也希望提请缔约国注意第6、第9和第10段中所载建议特别重要,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它为执行这些建议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2013年9月15日到期时,在一个单一的文件中提交第七次、第八次和第九次定期报告,同时考虑到委员会在其第七十一届会议期间通过的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具体文件指导方针(CERD/C/2007/1),并述及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所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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