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称

全称

卫生教育与发展协会

澳大利亚人民促进卫生教育与发展协会

澳援署

澳大利亚国际开发署

柬妇委会

柬埔寨全国妇女委员会

人权专员驻柬办事处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驻柬埔寨办事处

人口保健调查

人口统计和保健调查

移徙组织

国际移徙组织

高棉艾滋病非政府组织联盟

高棉艾滋病毒/艾滋病非政府组织联盟

皇家武装部队

柬埔寨皇家武装部队

王国政府

柬埔寨王国政府

澳拯救儿童基金

澳大利亚拯救儿童基金

艾滋病规划署

联合国艾滋病毒/艾滋病联合规划署

教科文组织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

人口基金

联合国人口基金

儿童基金会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

难民专员办事处

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

卫生组织

世界卫生组织

粮食计划署

联合国粮食计划署

第一部分导言

由于旷日持久的内战持续二十多年之久,柬埔寨这个曾经享有盛誉、光荣而繁荣的文明国度各个领域都以骇人听闻的速度急剧下滑。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过程不得不经历多个相当复杂的困难阶段,面临重重障碍。

在联合国的监督下,柬埔寨王国政府于1993年5月23日至28日进行普遍投票选举,接着,在多党自由民主体制下,开始背负起重建和发展国家的沉重负担。

柬埔寨于1992年10月15日毫无保留地批准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这份初次、第二和第三次合并报告依照《公约》第18条提交,目的是让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全面了解柬埔寨实施《公约》以来国内妇女目前的状况。

一、一般背景情况

(a)地理特征

柬埔寨的正式国名是柬埔寨王国。其政府实行多党自由民主制。柬埔寨国土面积有181 035平方公里,位于东南亚印度支那半岛。

柬埔寨王国划分为24个省/市。全国共有185个县,1 621个乡,13 706个村。金边是柬埔寨的首都。

柬埔寨陆地分为三部分:中部平原,高山地区及沿海高地。

柬埔寨气候为热带季风气候(干季和湿季)。全国平均气温是摄氏27度。1960年代,全国森林覆盖率是73%,总面积为1322.7万公顷。现在,全国森林覆盖率降为50%至60%。

(b)人口特征

2002年,柬埔寨总人口为12 251 098人,其中妇女占51.8%,男子占48.2%。2001年人口的年增长率为2.8%。全国84.3%的人口居住在农村,15.7%的人口居住在城市。全国平均人口密度为每平方公里64人。将近42.8%的人口年龄在15岁以下(男孩46.6%,女孩41.2%),年龄在15至64岁之间的人口占53.6%(男子3.6%,妇女4.5%),年龄在64岁以上的人口占3.7%。妇女平均寿命为58岁,男子53岁(2000年数字)。

(c)婴儿死亡

2002年,婴儿死亡率为95‰,五岁以下婴儿死亡率为125‰。有31%的婴儿死于早产,28%的婴儿死于出生并发症。2至4岁婴儿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呼吸道感染(20%)、疟疾(13%)和腹泻(16%)。据估计,每10万例活产就有437位产妇死亡。造成产妇死亡或患病的原因是产后大出血、惊厥、不安全堕胎及其他并发症。

(d)宗教

佛教是柬埔寨的国教,全国有95%的人信奉佛教。国内也有人信奉其他宗教的。柬埔寨公民有权选择自己想信奉的宗教。

(e)教育

6到16岁孩子要接受最少9年义务教育。此后,大部分孩子继续上四年高级中学,高中不是义务教育。官方声称,小学和初中免费。高等教育中,贫困生可领取国家奖学金。目前,15岁以上(含15岁)妇女识字率为57.7%,男子72%。(2002年《人类发展报告》)

(f)经济

在参加经济活动的人口中妇女占65%。根据2002年《人类发展报告》,妇女的经济活动参与率是80.4%。此外,柬埔寨19.6%的家庭由妇女当户主。2001年《世界就业报告》指出,柬埔寨妇女劳动力占全国劳动力的73.5%,是该地区妇女劳动力参与率最高的国家之一。据估计,2000年,柬埔寨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近238美元,2002年的通货膨胀率为3.2%。

二、政治背景概况

13. 柬埔寨曾经是一个光荣而繁荣的伟大文明国家。然而,战争频仍,国家分裂,使这个声名卓著、光荣而繁荣的文明国度日趋衰微。摆脱法国的殖民统治(1863-1953年)赢得独立之后,柬埔寨的政体是君主立宪制,诺罗敦·西哈努克成为国王及国家元首。在这个时期,与周边国家相比柬埔寨国家经济发展较快、文化较为繁荣。

1970年,朗诺将军发动政变,推翻了诺罗敦·西哈努克亲王,建立共和政体。

从1975年到1979年,柬埔寨落入波尔布特种族灭绝政权之手。国家的经济和民族文化都凋零。这个暴虐政权统治了柬埔寨3年零8个月20天。在此期间,成千上万无辜的柬埔寨人,包括学生、知识分子、公务员、僧侣和宗教信徒被杀害。

1979年1月7日,柬埔寨从波尔布特的统治中解放出来,但内战又起,一直持续到1998年。

1988年,柬埔寨问题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推动柬埔寨四大交战方(柬埔寨国家、柬埔寨人民解放阵线、独立联合阵线及中立、合作与民主柬埔寨)一起走到谈判桌前,找到了以和平方式,结束拖了多年的内战。

1991年10 月23日,柬埔寨四个政党签署了《关于柬埔寨和平国际巴黎协定》。遵照协定精神成立了全国最高委员会,其任务是实现全国统一和和解,行使国家主权。

柬埔寨过渡时期联合国权力机构成立,监督《巴黎协定》的实施情况,帮助组织1993年5月23日至28日的大选。

1993年6月14日,召开制宪会议,诺罗敦·西哈努克亲王以全国最高委员会主席的身份主持开展工作。制宪会议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主席,第一副主席、第二副主席。当天,还组织了一个委员会草拟宪法。

1993年9月24日颁布《宪法》。国民议国会组成,随之成立了柬埔寨王国政府,由两位首相联合领导。

三、国家机构

(a)国家行政机构

1993年5月大选后,柬埔寨国家更名为柬埔寨王国。柬埔寨王国的信条是“民族、宗教、国王”。

柬埔寨是一个王国,诺罗敦·西哈努克亲王是国王和终身国家元首。国王在位统治但不当政。他要遵守《宪法》,坚持自由民主、多元制的原则。柬埔寨王国按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原则统治和管理。

根据法律,立法、行政、司法有各自的权力和职能。

(b)国家行政管理形式

在柬埔寨王国,国王按照《宪法》和自由民主、多元制原则统治国家。柬埔寨王国是一个独立、主权、和平、永远中立、永不结盟的国家。(《宪法》第1条)

柬埔寨王国是一个领土完整、不可分割的国家,只有一个立法系统,一个政府,一个司法系统。

柬埔寨王国版图分为24个省/市,由省长/市长管理。24省/市分为185个县,由县长管理,县分为1 621个乡,由乡务委员会管理。

(c)国家政治形式

柬埔寨王国坚持并实行自由民主、多元制政策。公民通过普遍、自由、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自己的代表。

公民通过国民议会、王国政府与各级法院行使权利。

公民通过三个最高权力机构,即行政、立法、司法机构行使权利。

柬埔寨王国保证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公民有权积极参与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

四、政府形式

首相领导王国政府,他是国民议会议员。王国政府其他成员从国民议会议员或非国民议会议员中选出。但是,王国政府成员必须是在国民议会有席位的各政党党员。王国政府所有成员在获得国民议会信任票之后按敕令任命(《部长会议组织与职能法》第5条)。王国政府的全部政策,由王国政府成员对国民议会集体负责。

王国政府每一位成员自身的行为对首相和国民议会个别负责(《宪法》第121条)。

五、国家最高权力

国家最高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

(a)立法权

柬埔寨王国国民议会是国家行使立法权的最高机构。这项权力不能授予任何其他机构或个人。国民议会立法任期五年。

第一届立法任期国民议会在柬埔寨过渡时期联合国权力机构主持下,通过1993年5月普遍、自由和公正的选举产生,120名国民议会议员选自四个当选政党,其中58人来自奉辛比克党,51人来自柬埔寨人民党,10人来自佛教自由民主党,1人来自莫利纳卡和纳克道尔苏高棉争取自由民主党。

国民议会第二届立法任期为1998­-2003年,通过类似的普选产生。国民议会有122名议员,其中有14名女议员。

国民议会由主席、第一副主席和第二副主席领导。

1999年3 月初,国民议会修正《宪法》,成立另一个立法机构——参议院。参议院有61位参议员,包括8位女议员。

(b)行政权

王国政府是行政权力机构。在柬埔寨王国,王国政府由首相领导,若干副首相、高级大臣、大臣和国务大臣辅助。

王国政府的全部政策,由王国政府全体成员对两个立法机构集体负责。

王国政府每一位成员自由的行为,对首相和国民议会个别负责。

柬埔寨王国的王国政府是联合政府,由各当选政党组成,本着独立、领土完整、中立和民族团结的精神实行自由民主、多元制。

(c)司法权

司法部门是国家三大最高权力机构之一,是全国惟一有司法权的机构。

司法权是独立的权力,保证并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最高法院和各级各部门初等法院被授予司法权力。

柬埔寨王国法院分为两级:第一级(初等法院)和第二级(高等法院)。第一级法院为初审法院,称作省/市法院和军事法庭,它们负责审判,并可提起上诉。

第二级法院有:

上诉法院拥有裁定对省/市法院和军事法庭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的管辖权,允许再次上诉。

最高法院拥有裁定对上诉法院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的管辖权。最高法院只考虑案件判决是否合法,并不考虑其事实情由。然而,第二次上诉就会判定案件审理是否合法,是否按事实断案。最高法院的判决是最高裁决,这意味着对最高法院的裁决不容提出异议,除非法律允许复审。

六、保护人权的总体管辖体制

(a)有尊重人权管辖权的管辖权力机构和其他机构

在柬埔寨王国,保护人权是王国政府关注的一项极重要的任务,采取有效措施回应其实施自由民主原则的政治立场。本着这种精神,柬埔寨王国政府(王国政府)设立了一个行政管辖机构及其他一些机构,以防止对各种形式的人权侵犯。

这些司法机构包括:

司法机构

这个机构是一个司法权力机构,它独立、公正,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柬埔寨王国司法机构包括:

省/市法院和军事法庭。它们属于初等法院。省/市法院对所辖整个地区有司法权。军事法庭设在金边,对整个柬埔寨王国有管辖权。

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属高等法院,设在金边,对整个柬埔寨王国有管辖权。

除军事法庭只能依法审理与军事相关的案件外,以上其他法院都有责任根据已确立的管辖和法律程序审理包括行政案件在内的各种诉讼案件。

保护人权与受理国会控告委员会(国民议会和参议院)

保护人权与受理国会控告委员会是国会九个委员会之一,其职责是保护人权。公民权利受到各种个人侵犯时,保护人权与受理国会控告委员会代表国会处理公民的控告。

柬埔寨人权委员会

柬埔寨人权委员会在2000年初依《敕令》成立,协助王国政府促进柬埔寨人权,负责草拟递交联合国的人权报告。

国家和国际非政府组织

除政府机构外,柬埔寨还有许多非政府组织从事人权工作,积极参与追踪和监督人权实施情况,为确保柬埔寨人权得到更好发展提供道义、物质和技术协助。

(b)通过司法程序保护人权

每个公民有权通过司法程序保护自己的自由。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免受荣誉侵犯和其他权利侵犯,每个公民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可直接向法院或有管辖权的其他机构提起诉讼。

公民凡依法律程序提出的每项控告均由法院受理并给予解决,惩罚犯罪人,补偿受害人。

人权已庄严载入国际法律文书,受《宪法》和柬埔寨王国其他法律的保护。值得注意的是,《宪法》和柬埔寨王国法律没有任何一项条款与载入国际法律文书的人权原则相抵触。

一些国际法律文书已规定却尚未作为法院和行政权力机构作为保护人权的依据充分有效实施的任何其他条款,将作为柬埔寨保护人权的至关紧要的法律基础编入国家法规。

各级法院附属检察办事处有义务监督侵犯人权的案例。司法和检察系统有特定机构监督并防止主管当局滥用权力。

到2003年7月为止,全国各级法院有126名法官(12名女法官),国家机构有7名法官(2名女法官)。各级检察办事处有64名检察官和副检察官(1名女检察官)。

最高司法行政官委员会是监督柬埔寨王国所有法官和检察官的一个机构,其职责是建议任命、调任、提拔法官和检察官,对违纪法官和检察官实行纪律制裁。

国王是最高司法行政官委员会主席,司法独立的保证人。国王有责任发布《敕令》,任命或调任法官和检察官。

柬埔寨王国另一个最高机构是宪法委员会(即宪法法院),它有权裁决法律是否符合宪法,国民议会选举是否合法。

经王国政府授权,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驻柬埔寨办事处(人权专员驻柬办事处)帮助监督侵犯人权包括妇女权利的行为,开展保护柬埔寨人权的活动。1993年11月,联合国秘书长任命了一位柬埔寨人权特别代表,与柬埔寨人民保持联系,协助王国政府促进和保护人权。

王国政府与人权专员驻柬办事处合作,为公务员、警察、柬埔寨皇家武装部队(皇家武装部队)举办了一系列有关人权和妇女权利问题的培训课程。培训的目的是防止和消除一切形式侵犯人权和妇女权利的行为。

此外,许多非政府组织积极合作,表达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进一步提高妇女的地位,使她们和男子享有完全平等权利的美好愿望。这些非政府组织还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法律,更好认识到自己享有的权利,协助受害人向有关主管部门和法院提起控告。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教科文组织)、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难民专员办事处)、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世界展望国际组织、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红十字委员会)、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红十字与红新月联会)及欧洲联盟等其他国际组织在柬埔寨也设立了办事处,积极参与保护人权与和平文化的活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会)特别积极保护妇女儿童的权利。

柬埔寨王国是各项国际人权法律文书(见附件一)的当事国,其中有:《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反对酷刑及其他残忍、不人道、有辱人格待遇和惩罚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盟约》、《废止奴隶制、奴隶贩卖及类似奴隶制的制度与习俗补充公约》及《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任择议定书。

王国政府已经签署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王国政府也是国际劳工组织《1999年(妇女)夜间工作公约》、《1930年废止强迫劳动公约》、《1951年同酬公约》、《1958年歧视(就业和职业)公约》、《1949年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1948年结社自由及保护组织权公约》及《1973年最低年龄公约》的当事国。

国际条约的本国执行情况

柬埔寨王国《宪法》第31条第1款规定,“柬埔寨王国承认并尊重。《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与人权、妇女权利及儿童权利相关的盟约或公约规定的人权。”这意味着国际人权条约规定的所有权利都受到柬埔寨王国《宪法》的保护,所有国际盟约和公约的原则都高于国内法。

信息与宣传

王国政府已宣传各种已批准的人权法律文书和人权法规。妇女事务与退伍军人部作为王国政府的一个机构,已同非政府组织及人权团体合作,实施特定计划提高柬埔寨公民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认识。

人权专员驻柬办事处已把《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译成高棉语,向政策制定人员、有关各部和非政府组织散发,其目的是要让每一位妇女获得广泛的人权知识,确保她们能够行使自身的自由和平等权利。

向公民特别是农村妇女宣传人权知识的努力有限。

实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方面非政府组织的参与

在柬埔寨社会,非政府组织对实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起着越来越积极而重要的作用。非政府组织开展的活动包括微型信贷方案、非正规教育、职业培训、创收活动、识字方案、领导能力和参与选举集会培训、卫生服务、权利意识、提高对性别问题的敏感性、宣传法律、政策改革与培训。

1995年成立了柬埔寨非政府组织委员会,监督和推动王国政府实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以利于促进男女平等。目前,委员会有62位成员,已开始实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并就《公约》实施情况编写报告。

为实施各种有关妇女问题国际宣言所采取的步骤

王国政府极为关注促进妇女权利,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妇女问题已列入国家政策和发展方案中。

实施妇女发展方案是王国政府的一项极重要的任务。妇女事务与退伍军人部及柬埔寨全国妇女委员会(柬妇委会)作为全国性机构,负责草拟实施王国政府政策及柬埔寨作为当事国的国际公约、宣言和决议的计划。

妇女事务与退伍军人部及柬妇委会极为重视三大宣言:《北京行动纲要》、《德班宣言》和《马德里宣言》,希望把这三大宣言转化为实际方案或行动计划。

妇女事务与退伍军人部是王国政府的国家机构,实际上已制定了一项五年战略计划(1999-2003年),称为Neary Ratanak。王国政府已批准该计划以确保计划有效实施。

Neary Ratanak集中于进行基本活动的四个优先领域:教育、保健、使妇女掌握经济部门的权力和法律保护。

这四个优先领域包含对以上三大宣言尤其是《北京行动纲要》的执行措施。

妇女事务与退伍军人部与国内外非政府组织、捐助者和国际社会合作,实施以上四个领域优先的措施。

第二部分公约的基本规定

第1条 不受歧视

为本公约的目的,“对妇女的歧视”一词指基于性别而作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其影响或其目的均足以妨碍或否认妇女不论已婚未婚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认识、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柬埔寨王国于1992年10月15日加入并批准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毫无保留地承认《公约》。正如柬埔寨王国《宪法》第31条第1款规定,“柬埔寨王国承认并尊重人权。人权是《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与人权、妇女权利及儿童权利相关的盟约或公约规定的。”

尽管如上所述已批准《公约》,柬埔寨王国还未在法律上界定“对妇女的歧视”一词。然而,柬埔寨王国《宪法》第31条第1 款的规定实质上接受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给“对妇女的歧视”一词所下的定义。《公约》要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执行。

在国际公约给“对妇女的歧视”一词下定义的基础上,王国政府承诺向妇女提供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其他领域的基本自由,以确保男女平等。因此,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所说的“对妇女的歧视”的定义是为促进柬埔寨各领域的发展执行和确定所有法律文献的基础。

根据以上定义,《宪法》第45条第1款规定,“要废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宪法》规定的实质内容充分表明其废除“基于性别而作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其影响或其目的足以妨碍或否认妇女不论已婚未婚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认识、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事实上,王国政府把上述定义用作拟定法律文献和法律的依据,确保妇女享有在各个领域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消除强加于妇女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

“对妇女的歧视”一词的定义已被基于男女平等原则的法律及法律文献确认和使用。但实际运用中各领域仍存在一些漏洞。

《宪法》第36条第2款规定:“高棉公民不论性别应同工同酬。”

1997年颁布的《劳工法》作出了男女同工同酬的规定。但实际情况是,妇女与男子做同样的工作得到的报酬却往往低于男子,在建筑行业尤其如此。

王国政府已着手开展教育运动,努力在更大程度上提高公众的意识,宣传男女平等,同工同酬,逐渐废除基于性别的任何区别。与此同时,工厂和企业中已成立许多工会以保护工人的权利,确保男女平等。

第2条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的义务

缔约国各国谴责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协议立即用一切适当办法,推行政策,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为此目的,承担:

男女平等的原则如尚未列入本国宪法或其他有关法律者,应将其列入,并以法律或其他适当方法,保证实现这项原则;

采取适当方法和其他措施,包括适当时采取制裁,禁止对妇女的一切歧视;

为妇女与男子的平等权利确立法律保护,通过各国的主管法庭及其他公共机构,保证切实保护妇女不受任何歧视;

不采取任何歧视妇女的行为或做法,并保证公共当局和公共机构的行动都不违背这项义务;

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任何人、组织或企业对妇女的歧视;

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以修改或废除构成对妇女歧视的现行法律、规章、习俗和惯例;

同意废止本国刑法内构成对妇女歧视的一切规定。

按照本报告第1条,柬埔寨王国谴责如上述定义中界定的有关对妇女歧视的违法行为。王国政府已把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的原则纳入立法政策和规章,在实际行动方面确保男女享有平等权利。

“A”款

为了进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的活动,柬埔寨王国把男女平等原则写入本国《宪法》和其他法律,作为实施手段和措施保证男女平等的权利。

《宪法》第45条第2款规定:“男女在各个领域尤其在婚姻和家庭事务方面是平等的。”这是一条联合原则,其基础是男女平等。此外,《宪法》还规定了其他原则:

第31条第1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34条:平等充当候选人参加竞选和投票;

第35条:平等参与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

第36条:平等择业和平等领取解职金;

    平等获得社会保障;

    平等组织和加入工会。

除《宪法》外,柬埔寨王国还把男女平等原则写入其他法律。这一做法意味着每项法规都不得对妇女有任何歧视,而且必须与《宪法》规定的不对妇女歧视的原则相一致。

就以上情况而言,柬埔寨王国有一机构称为宪法委员会,其职责是检查各项法律是否符合宪法。被宪法委员会宣布为不符合《宪法》的任何法律规定均不能颁布或适用。因此,如果每项法律规定不与现行《宪法》的精神冲突,必然对妇女没有歧视(第45条)。

“B”款

在柬埔寨王国,没有一项法律认同对妇女歧视的违法行为或惩罚行为。

目前有执行中的《过渡刑法》中,没有一条提到对妇女歧视的违法行为。《过渡刑法》第61条只说明了煽动民族性、种族和宗教歧视及民族、种族、宗教仇恨的违法行为。

根据《宪法》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司法部已在审查和修改刑法草案,规定了与性别歧视相关的违法行为,即所谓对妇女的直接歧视。

刑法草案规定处罚下列情况下发生的性别歧视行为:

第261条:宣告拒绝提供财产或服务为违法行为;

第262条:宣告有附加条件提供财产或服务为违法行为;

第263条:宣告拒绝雇用为违法行为;

第264条:宣告有条件雇用员工为违法行为;

第265条:宣告基于性别的解雇和排斥为违法行为;

第266条:宣告国家公务员或军官拒绝他人享有权利为违法行为。

王国政府将很快向国民议会和参议院提交刑法草案批准通过,使宣告对妇女歧视为违法行为的规定能够实施。

除刑法草案外,王国政府继续竭尽全力,草拟与《宪法》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精神一致的法律规定。

柬埔寨王国把《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看成是执行法律的基础,高于本国法律。这意味着有关妇女权利的法规必须以《公约》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为基础。

王国政府设立了妇女事务与退伍军人部,其行政机构扩大到各省各县。还成立了柬妇委会,是王国政府的一个协调和咨询机构,处理有关提高柬埔寨妇女地位、作用和社会福利问题,其目的是要减少或废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和暴力。

“C”款

《宪法》第39条规定:“高棉公民有权谴责、控告或起诉国家和社会组织或此种组成的成员的违法行为。其控告或起诉由主管法院受理。”

根据《宪法》第39条,其权利被侵犯的受害妇女有权向主管法院提出控告。

柬埔寨王国法院有处理各种诉讼案件的管辖权。(现行《宪法》第128条第3款)

就歧视而言,对妇女使用暴力造成人身危险或财产损失,受害妇女可向主管法院提出控告,因为诸如凌辱、强奸、殴打致伤、杀人和性骚扰等均视为犯罪行为。

柬埔寨王国有一律师协会,王国政府准许其按照法律规定的作用和职责在法院充当案件的辩护人。律师协会是一个有组织的法律援助机构,目前有包括29名女律师在内的181名执业律师。

此外,还有一些非政府组织也提供法律援助。律师受雇于这些非政府组织为贫穷的受害人和被告人辩护。其辩护的案件大多对妇女的权利和自由产生效果,对妇女的暴力产生影响。

受害妇女可通过上述律师协会和非政府组织寻求律师的援助为自己辩护,还可通过妇女组织寻求法律支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受害女子贫穷,所提供的法律援助可不收费。

尽管有些律师提供免费法律辩护服务,但依然不能满足实际需求。因为只有一小部分律师自愿免费辩护,尤其在偏远的省/市律师都很难找到。由于偏远地方收入有限,律师不愿住在那儿。此外,非政府组织和律师协会没有足够的预算雇用给穷人提供免费法律辩护的律师。

为了帮助解决这些问题,首相云升殿下资助法律协会,以支持给穷人提供免费法律辩护。与此同时,首相呼吁政府要员也伸出援助之手,确保免费辩护继续进行下去。

“D”款

现行《宪法》禁止对妇女的歧视行为(第45条)。因此,即使没有法律把歧视行为归类为要受处罚的违法行为,《宪法》第45条仍不允许存在任何对妇女的歧视,因为《宪法》是最高法律,必须受到公民的尊重和遵守。《宪法》第49条第1款规定:“每一位高棉公民应该尊重《宪法》和法律”。

王国政府已分派任务给妇女事务与退伍军人部,要使妇女在各个方面得到发展。由此,妇女事务与退伍军人部成为监控所有反对妇女行为的国家机构,制定行动准则谴责对妇女的歧视行为。

在妇女发展和获得与男子平等权利避免一切形式歧视方面,王国政府成立了另一个最高国家机构——“柬埔寨全国妇女委员会(柬妇委会)。”委员会由莫尼克·西哈努克王后任名誉主席、云升首相殿下任名誉副主席,莫索久夫人阁下任主席妇女事务与退伍军人部大臣。

柬妇委会作为最高国家机构,监控并追踪《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执行情况,制定包括监控以确保男女平等,废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在内的政策、原则和其他措施。

为了帮助妇女得到法律保护,妇女事务与退伍军人部与部分非政府组织合作,对在部、市和省各部门及社区工作的妇女进行法律培训,开办普及法律知识的课程,提高她们对刑法、婚姻家庭法、合同法、解除合同责任和司法系统法律等方面的认识。然而,法律知识的宣传有限,还未在全国广泛进行。

妇女事务与退伍军人部会同各种机构、国内外非政府组织和私人公司于每年3月8日在城乡组织庆祝国际妇女节。

“E”款

按照《宪法》第45条(禁止对妇女的歧视),柬埔寨王国已采用适当措施确保《公约》第2条E款的内容更好地实施。

柬埔寨王国采取的主要措施是赋予男女在诸如政治、公民、经济、社会和文化等领域平等权利。这是国家最高法律《宪法》规定的。

最高法律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成为国家各部门和私人机构废除对妇女歧视所采取措施的基本依据。

“F”款

废除歧视妇女的法律、规章、习俗和惯例

柬埔寨王国提供《宪法》第45条规定的妇女与男子在各个领域平等的权利。这表明柬埔寨已采取措施改变和废除歧视妇女的法律、习俗和惯例。

既然《宪法》第45条是基本依据,任何歧视妇女的法律和规章都必须自动废除,完全无效。为此,《宪法》第158条规定:“凡柬埔寨法律和标准文件维护国家财产、权利、自由、私人合法财产,并与国家利益一致,将继续有效,直至被修正或被新法和新文件所取代。但与《宪法》精神相违背的规定除外。

以上规定由宪法委员会保证执行。宪法委员会有权检查法律是否符合宪法。《宪法》第142条作如下规定:“凡宪法委员会裁定为违反宪法的法律规章均不得颁布或执行。宪法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凡终止对妇女歧视的法律规章,均视为改变歧视习俗的正当措施。如:

《婚姻家庭法》率先改变许多传统习俗,使妇女有权择偶,营造幸福;

《土地法》使妇女有权与男子一样有权拥有不动产。

妇女事务与退伍军人部进行的一项调查研究表明,家庭暴力给妇女带来严重影响。为此,妇女事务与退伍军人部草拟了一部《防止家庭暴力和保护受害者》的法律。该法将很快由国会通过。

“G”款

废除对妇女歧视的一切规定

柬埔寨王国废除了《刑法》中歧视妇女的所有条款,不允许存在剥夺妇女权利的行为或歧视妇女的现象。

消除对妇女歧视原则是《宪法》规定的。《宪法》高于其他法律。然而,还未制定确定对妇女歧视行为的刑法条款,使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原则的实施还不完全到位。

按照《宪法》第45条和第158条,《刑法》中歧视妇女的条款自动取消。柬埔寨王国《刑法》中歧视妇女的任何条款都不复存在。与此同时,正在由司法部审查编辑的刑法草案中有一章规定处罚歧视行为。这部草案是基于柬埔寨批准的国际盟约和公约拟定的。

有些条款把性别歧视归类为可处以监禁的违法行为。这些条款正写入即将提交国民议会通过的刑法草案。

第3条 确保妇女发展的法律措施及规定

缔约各国应承担在所有领域,特别是在政治、社会、经济、文化领域,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保证妇女得到充分发展和进步,其目的是为确保她们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行使和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

柬埔寨王国给予妇女和男子在各领域的平等权利,这是《宪法》第35条规定的:“高棉公民不论男女均有权积极参与本国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

以上规定权利平等的目的是使妇女能够行使其权利,享有自由,这是她们在本国各领域充分发展和进步的基础。

柬埔寨《宪法》第31条至第50条规定了基本权利和自由。

以上《宪法》规定是重要的法律措施,可作为制定和采取各种措施的主要原则,确保《宪法》规定在促进妇女进步方面正当执行并发挥作用。

基于《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王国政府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及《宪法》第31条的规定,提出渐进的法律措施,确保妇女在各领域,尤其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领域,事实上享有权利和自由。

柬埔寨国民议会通过的大部分法律已经或正在实施。与保护和促进男女平等权利有关的法律包括:

《移民法》(1994年8月26日)

《游行示威法》(1994年12月21日)

《投资法》(1994年8月4日)

《公务员共同法》(1994年10月21日)

《政党法》(1997年10月28日)

《国民议会选举法》

《律师法》(1995年6月15日)

《新闻体制法》(1995年7月18日)

《柬埔寨商会法》(1995年5月16日)

《商业规则与注册法》(1995年5月3日)

《柬埔寨皇家武装部队退伍伤残军人抚恤金制度法》(1995年10月18日)

《打击绑架、买卖贩卖和剥削人口法》(1996年2月29日)

《药物管制法》(1996年12月9日)

《劳工法》(1997)

《土地法》(2001年8月30日)

《堕胎法》(1997年10月6日)

根据1993年《宪法》第158条,有几部重要法律有待实施以做到男女平等原则,如:

《婚姻家庭法》(1989年7月20日)

《民事裁决执行法》(1992年4月6日)

《过渡刑法》(1992年)

《司法制度法》(1993年)

《刑事诉讼法》(1993年)

除以上法律外,王国政府还通过了诸如附属法令、通告及Prakas等法律文件,以确保男女平等基础上保护、发展妇女和提高妇女地位。

内政部1998年3月3日签发的第217 BrK号公告规定,被拘留妇女应与男子分开关押,应由女看守保护和监视。

为了发展妇女和提高妇女地位,确保妇女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享有基本权利和自由,王国政府已制定系统策略,赋予妇女参与发展的权力。

基于这种设想,王国政府通过了一个社会经济发展五年计划(2001-2005年),并制定了一项三角战略,以增强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可持续使用自然资源,进行环境管理。

王国政府按照以上设想制定了一项计划,在实行基础教育、消除文盲、进行职业培训、扩大保健服务和加强营养的基础上,提高城乡妇女的专业技巧和生产技能。

事实上,王国政府分派任务给妇女事务与退伍军人部及柬妇委会,通过各种行动计划和方案。妇女事务与退伍军人部已实施一项称为“Neary Ratanak”的五年计划,其重点是增强妇女的能力,侧重优势领域,如教育、卫生、法律保护及经济发展。

通过逐步实现男女平等来完成“Neary Rattanak”计划,妇女事务与退伍军人部与国内和国际非政府组织合作,把性别问题纳入政府机构、私人机构和地方团体工作的主流。最积极从事这项工作的是教育、青年与体育部。

王国政府在各领域特别在司法机构实行改革计划,确保在发展妇女、提高妇女地位,及享有与男子平等权利方面没有障碍。

尽管政府已做了相当大的努力,通过并执行法律行政措施并不总是收到完全适当的效果。在公共机构中性别观点主流化依然有限,也不完全被接受。公众不完全了解性别问题。

高棉公民普遍对性别问题了解有限,导致等待观望态度。他们不完全了解性别问题,仍很难认可妇女的能力。总的说来,执法力度依然不够,这就是已通过的措施不完全有效的原因。

由于存在这些缺陷,王国政府正在对一些主要问题进行行政改革,试图改变公众的想法和公共机构及私人机构的执行程序,改革法律、司法系统,确保妇女安全。

第4条 特别措施

缔约各国为加速实现男女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暂行特别措施,不得视为本公约所指的歧视,亦不得因此导致维持不平等或分别的标准;这些措施应在男女机会和待遇平等的目的达到之后,停止采用。

缔约各国为保护母性而采取的特别措施,包括本公约所列各项措施,不得视为歧视。

柬埔寨王国承认男女平等权利,通过现行《宪法》规定的法律援助使妇女获得各种权利。通过法律援助赋予妇女权利的规定旨在让妇女和男子一样充分行使人权,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领域享有权利。

第1款

按照以上精神,王国政府努力制定并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敦促妇女平等行使权利。这样,王国政府认可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4条规定的暂行特别措施,认为这种措施不是歧视。

柬埔寨王国《宪法》中还有特别执行规定:

第73条规定:“国家应全面考虑孩子和母亲的情况,应建立幼儿园,帮助扶持有多个孩子却抚养不起的妇女。”

第46条第3款规定:“国家和社会应给妇女提供机会,尤其应给居住在农村没有足够社会保障的妇女提供机会,使她们能够得到工作和医疗保健,能够送孩子上学,有过得去的生活条件。”

按照以上《宪法》精神,柬埔寨王国《公务员共同法》在就业选择方面授予妇女优先权。第11条第6款规定:“少数群体、居住在偏远地区的人和妇女应给予优先权及方便。”

教育、青年与体育部概括了一项帮助女生升学的特别政策,即如果男女生分数相同,要优先录取女生。

皇家武装部队退伍军人和伤残军人《抚恤金制度法》在领取抚恤金时女军人比男军人有优先权:

最低与最高抚恤金制度;

失去工作能力者固定抚恤金制度。

《抚恤金制度法》规定的优先权在于为妇女设定的条件比男子更宽松。

以上特别措施在柬埔寨不可视为区别对待妇女与男子,而是保证妇女在现阶段享受到平等权利的有利条件的一项措施。基于此项原则,王国政府重视建造女生宿舍。

王国政府努力制定各项特别措施,确保妇女充分享有权利和自由。例如,柬埔寨最近设立了以乡为单位的妇女儿童委员会,要求妇女加入。如果乡务委员会没有妇女成员,内政部和妇女事务与退伍军人部有权挑选一名妇女加入委员会。村干部有三位—1位村长、1位副村长、1位村长助理。王国政府规定其中必须有一位村干部是妇女,而村发展委员会中,必须有40%的成员是妇女。王国政府采取的重要举措是,设立了妇女事务与退伍军人部及柬妇委会,由莫尼克·西哈努克王后担任名誉主席。这些机构的职责是促进妇女发展。

尽管政府已努力采取特别措施,这些特别措施还没有广泛地转化为实际行动,且收效甚微,造成提高妇女地位的进程进展缓慢,当前情况下不可能在一切领域实现男女完全平等。

主要障碍在于公众对现行《宪法》规定采取特别措施的做法缺乏深入了解。暂行特别措施依然有待讨论,有待深入人心,因为有些人强调妇女能力差,并据此说明妇女无法与男子在平等基础上工作。这些措施的实际效果还未加以研究、调查和监测,还不是卓有成效。王国政府刚刚在小而低级机构如村、乡级机构试点推行这项特别计划。换言之,该计划仍未在中央行政机构推广。

尽管采用特别措施促进男女事实上的平等遇到了一些问题,王国政府通过妇女事务与退伍军人部鼓励居住在城市和人口稠密地区的公民,通过把性别问题纳入政府和私人机构的工作主流,更好地了解男女平等问题。与此同时,性别主流化也反映在为促进乡、村的发展而制定的Seila方案中。

第2款 旨在保护母性的措施不得视为歧视

柬埔寨王国承认母性为不可或缺的社会职能,必须给予特别关注,以取得更好的效果,确保妇女儿童的进步。

王国政府认为保护母性的措施并非歧视,因此,政府已推行多项措施保护产妇,确保措施更好地实施。

柬埔寨王国保护母性在《宪法》第46条第2款做了详细说明:“妇女不得因怀孕而被解雇。妇女有权休全薪产假,不得扣除孕妇工龄和其他社会福利。”

基于以上原则,柬埔寨王国采用法律措施保护母性,这些措施不得视为歧视。1997年的《劳工法》第182条至第187条也谈及保护母性的措施。

第182条:规定妇女有权享有90天产假,产假期满后安排两个月轻活.雇主不得解雇休产假的妇女。

第183条:规定妇女休产假期间有权领取一半薪水和其他额外补贴(如果有的话)。

第184条:规定孩子尚幼的妇女每天抽出一个小时给孩子哺乳。

第185条:规定哺乳时间不得从正常休息时间扣除。

第186条:规定有100名妇女工人的企业经理最少应设立一个幼儿室和日托中心。

第187条:规定幼儿室和日托中心须有专人管理,确保婴幼儿免除不卫生的问题。

在公共机构,王国政府允许妇女分娩期间带全薪休三个月产假。

总的说来,一切旨在保护母性的措施不得视为歧视。王国政府认为保护母性是一项极重要的社会职能。

第5条 改变社会文化行为模式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

改变男女的社会和文化行为模式,以消除基于性别而分尊卑观念或基于男女定型任务的偏见、习俗和一切其他做法;

保证家庭教育应包括正确了解母性的社会功能和确认教养子女是父母的共同责任,但了解到在任何情况下应首先考虑子女的利益。

习俗和传统压在妇女身上的负担

柬埔寨王国的习俗和传统确实在社会和文化领域强加给妇女沉重负担。妇女生活的传统行为准则已成为一堵墙,阻挡妇女享受权利和自由,导致男女在社会和文化领域的不平等现象。

古语说,“蛋糕永远大不过锅。”女儿必须在父母基于这句古语的严格指令下生活。古语着重于挑选一个结婚对象。这意味着女儿无权反抗父母安排的婚姻。挑选结婚对象得服从父母的安排。婚后,妇女听从丈夫的指令。

女儿受教育很少,通常只读完小学,因为父母认为,妇女最重要的职责是懂得如何让丈夫开心,擅长做饭照顾孩子等家务活。儿子有更多读书的机会,因为男孩地位高于女孩。因此,父母既不鼓励也不供养女儿接受高等教育。

在很早以前,柬埔寨的社会习俗是妇女是户主。妻子在家庭中很受尊敬,解决家庭和社会问题,对丈夫有很大的影响力。这种权力和威望得到了巩固,因为土地作为遗产通常传给女儿,丈夫婚前经常去妻子家居住,向妻子的家人展示他的美德。

尽管习俗认为妇女是户主,但此后,柬埔寨社会的习俗惯例逐渐把妇女放在低于男子的地位,造成男女不平等。人人都期待妇女专心伺候丈夫,从不怀疑丈夫的意见。

A项

改变社会文化行为模式的措施

王国政府已努力通过基于执法的教育逐渐改变这些陈旧、不文明的行为模式和做法。妇女事务与退伍军人部在协调王国政府行动计划政策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并努力草拟防止家庭暴力和保护受害者法律条文。该法已由王国政府提交国民议会供审议通过。已采取的重要措施如下:

1- 承认家务劳动与家庭以外的工作具有同样价值

《宪法》第36条第3款规定:“家庭主妇在家里做的家务活与她们在家庭以外的工作应有同等价值。”这说明政府努力消除轻视妇女家务劳动的旧式行为模式,承认妇女在家庭内对家庭生产率所做的贡献,促进男子改变行为方式,承认妇女在家庭及社会中的作用。

2- 自由选择婚姻对象

《宪法》第45条规定:“男子和妇女在一切领域,尤其在婚姻和家庭事务方面平等。婚姻应基于一夫一妻间相互同意的原则,依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这条基本原则旨在促使公民改变社会文化领域尤其在婚姻家庭方面的行为方式,消除否认妇女或男子自由选择恋爱或结婚对象的做法。

基于上述《宪法》原则,王国政府采取措施使男子和妇女有权利完全自由地决定男女平等基础上的婚姻和家庭。《婚姻家庭法》第4条规定:“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男子和妇女有权决定自己的婚姻。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违背自己的意愿结婚。不得强迫他人结婚。只要婚姻符合本法律的标准,不得阻止他人结婚。”

B项

承认母性为一种社会职能

在柬埔寨家庭,母性的作用引起人们极大的关注。王国政府认为母性是一种社会职能,认为母性和儿童保育促进对作为未来希望的孩子的教育和照顾,确保他们健康、聪明、有文化、有能力、有道德,为国家效力,使妇女能够积极参与社会生产和其他活动。

《宪法》第73条规定:“国家应充分考虑到孩子和母亲的情况,应建立幼儿园,帮助扶持生活贫困的妇女和孩子。”

-父母在照顾和教育孩子方面负有共同的责任

教育孩子是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是父母双方的义务。1993年《宪法》第47条第1款规定:“父母有义务抚育、照顾、教育孩子,使之成为良好公民。”《婚姻家庭法》第115条规定:“父母有义务热爱、抚养和教育孩子,即培养他们爱学习爱思考、有爱国主义精神、有国际团结感、尊重国家财产、国家权利和他人的财产。”

教育和意识方案

教育、青年与体育部把对人权、性别、杂项规则、公民知识、议定书、礼仪、道德和佛教的教育编入小学至高中的课程和教科书(社会研究书籍)。

教育、青年与体育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教育和宣传人权知识的活动,并为学生家长和地方当局设计社区教育课程,使他们意识到教育和人权的重要性。

王国政府支持将性别观念纳入国家政策纲要的主流。政府选择教育青年与体育部作为国家发展有优先权的机关和牵头机构,因为教育青年与体育部在人力资源开发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妇女事务与退伍军人部及非政府组织通过短期培训课程和讲习班扩展其教育方案,以进一步增进公众对母性社会职能的理解,使父母意识到教育孩子是家庭和社会共同的责任。

障碍

习俗和惯例在城市地区和有文化的人们中间已逐渐改变。然而,时至今日,习俗和惯例在柬埔寨社会仍根深蒂固。因此,需要很长一段时间改变不文明的习俗惯例,特别是在众多人口居住的农村地区。

-法规还没有严格而完全执行。

-还未广泛进行宣传和教育使不可接受的、不文明的旧习俗变为文明的习俗。

未来行动

王国政府继续关注宣传活动,尽可能广泛教育人们改变行为方式,接受社会和文化领域的进步。

王国政府将通过大众传媒努力消除对妇女的负面形象,检查课程和教科书,以改变男尊女卑的思想偏见及陈规陋习。

妇女事务与退伍军人部已通过Neary Rattanak(五年计划2001-2005年)。该计划包括一个行动计划,为公务员和地方当局提供性别问题和妇女权利的培训,使其意识到妇女的权利和男女平等。妇女事务与退伍军人部将强化王国政府将性别观点纳入政策的主流,通过重要的有关各部逐渐实施行动计划,鼓励省妇女事务与退伍军人厅提高社区公众的意识。

第6条 禁止对妇女的剥削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以禁止一切形式贩卖妇女和强迫妇女卖淫对她们进行剥削的行为。

贩卖妇女和儿童

贩卖妇女和儿童是对妇女最恶劣的暴力形式。妇女和女孩被贩卖到国内各地,尤其在农村和国际边界贩卖行为更甚。妇女和儿童被迫或被强制卖淫,被有钱人包下。大多数被父母卖掉或被绑架。为了贩卖而领养孩子的情况越来越多。跨界贩卖行为猖獗,或把柬埔寨妇女贩卖到别的国家,或把别国的妇女贩卖到柬埔寨。从柬埔寨贩卖妇女出境主要是为了对她们进行性剥削。在柬埔寨,卡拉OK、按摩院、餐馆、酒吧、夜总会和其他娱乐场所隐藏着性交易。性服务成为一种商业形式,近几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供不应求。这也是妓女大量增加的原因之一。

关于贩卖妇女和卖淫的资料

还未获得有关贩卖妇女和卖淫的准确资料,但有些研究可作参考。尽管《禁止绑架、贩卖和剥削人口法》已经国民议会通过并于1996年生效,贩卖人口强迫卖淫在城乡买卖仍均有增长的趋势。

根据部分省/市报告,全国至少有300家地下妓院,有至少2万妓女自愿或被迫遭受性剥削。同时宾馆、娱乐场所、按摩院和卡拉OK酒吧等的增多也促进了性行业的发展,成为人口贩卖的一个新目的。

有一项研究表明,贫穷、文盲、不幸、失业、有法不依、缺乏知识和教育等是造成柬埔寨贩卖人口现象最重要的因素。卖淫、贩卖人口、放荡和猥亵行为不断上升,诱骗人们去国外工作的行为也明显增多,使成千上万柬埔寨年轻男女和儿童沦为性奴隶或乞丐。

有些柬埔寨流浪儿童由于贫穷而受骗上当,为了金钱,成为他人的性伙伴,允许他人拍自己的色情相片。

内政部采取有力措施,通过如下三项战略步骤查禁违法行为:

实施警察行动程序;

提高公民对色情勾当的意识;

对金边的警察、法官和检察官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技能训练。

据估计,全国35%的妓女年龄在18岁以下,其中50%是越南人。柬埔寨妇女危机中心的统计数据表明,64.5%的妓女是被迫卖淫。52.9%的妇女被许诺有好工作而受骗卖淫,11.04%是被父母、兄弟、姐妹和朋友卖进妓院的,0.58%遭强奸后卖淫,35.4%为贫穷所迫卖淫。通常情况下,妇女和孩子卖到妓院后,被关在屋子里,受威胁、遭毒打、不许吃饭,进行恐吓直至她们同意与嫖客性交。她们的一切收入被夺走,只给她们提供食物和化妆品。

成千上万柬埔寨妇女儿童被贩卖到外国作妓女、乞丐、骗子、算命者、建筑工人、女佣、搬运工等。据国际移徙组织(移徙组织)估计,8.2万柬埔寨人在泰国合法定居和工作。约500个孩子在大城市的街头流浪或为开妓院者和人贩子干活。到目前为止,泰国当局每月要把大约400个柬埔寨孩子遣送回泰柬边境。

促成贩卖人口的因素

贫穷、失业、家庭暴力、性别歧视、缺乏教育、家庭关系薄弱及法律缺陷,均是造成人口贩卖的原因。

贩卖妇女和女孩的后果

妇女一旦卖淫,就面临恐惧、暴力、剥削、虐待,贩卖和妓院老板侵犯她们的自由。这些行为影响了公共法律秩序。贩卖妇女还影响妇女健康。妇女和女孩遭受包括艾滋病毒/艾滋病在内的性传播疾病的危害。目前,直接色情职业者有28.8%艾滋病毒呈阳性,间接色情职业者14.8%呈阳性。贩卖妇女还产生法律后果,导致执法无效,受害者缺乏诉诸法律的机会。

消除各种形式贩卖人口现象和对妇女性剥削的措施

王国政府采取包括制定附加法规在内的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各种形式贩卖人口现象和对妇女的性剥削。2001年11月20日,王国政府发布第01BB号指令,金边和柬埔寨王国各省/市的酒吧、夜总会、迪斯科舞厅、卡拉OK酒吧停止营业。

反贩卖人口法

《宪法》本身禁止贩卖人口及通过卖淫和猥亵剥削妇女,这对妇女名誉造成影响(第46条第1款)。1996年通过了《打击绑架、买卖贩卖和剥削人口法》,其目的是打击贩卖人口,恢复并提高对国家传统的尊重,保护公民的尊严、幸福和安康。除此以外,还颁布了其他几项法律直接或间接处理贩卖人口问题,如《合同与其他责任法》、《劳工法》、《婚姻家庭法》、《移民法》和《过渡刑法》。

贩卖人口与处罚的规定

《打击绑架、买卖贩卖和剥削人口法》第3条规定:“引诱他人者,不论男女、长幼、国籍,不管进行诱惑或使用其他手段,许诺金钱首饰但当事人不同意,而强迫、威胁或使用催眠药绑架、贩卖他人,迫使妇女卖淫,判处10年至15年监禁。如果受害者不满15岁,犯罪人应判处15年至20年监禁。同谋、人贩子、卖主、买主和窝藏者与犯罪人同罪处罚。提供金钱和其他手段进行犯罪活动者视为同谋。所有用于犯罪的交通工具、材料和财产应没收为国家财产。”

执法与司法机关

按照消除一切形式贩卖人口和对妇女性剥削的行政法规,柬埔寨王国政府执行合法的审判措施,处罚犯罪者,补偿受害人的损失。《打击绑架、买卖贩卖和剥削人口法》通过1996年2月29日签发的第CH.S/Roy-Kr/0296/01号敕令颁布。

主管当局与法院共同执法,已成功捕获并处罚罪犯。尽管努力执行《打击绑架、买卖贩卖和剥削人口法》,有些负面影响还是出现了。某些有独立权的法官从贩卖人口案中获利。他们利用自由裁量权,违背法律,处罚被告,有些案件没有经过适当定性的诉讼程序,受害人的控告就已归档。另有一些案件中,法官改变案件的定性以减轻对罪犯的量刑。再者,法官决定释放被告,其理由是证据不足或受害人不合作。

除法院存在弊端外,某些执法人员没有适当执法,向受害妇女敲诈钱财。有些情况下,主管当局调解双方时无视执法,不依法律将犯罪人绳之以法。

此外,法律系统还存在一些缺陷。《打击绑架、买卖贩卖和剥削人口法》仍有漏洞,还不完善,给主管当局和犯罪人提供从中获取个人利益的机会,使法律不能有效执行。《打击绑架、买卖贩卖和剥削人口法》与《移民法》不一致,给主管当局执法造成困难。

采取弥补缺陷的措施

为了弥补上述缺陷,王国政府已采取以下措施:

-王国政府开办皇家地方法官学校培训新法官,训练现任法官的专业能力,加强他们执法的问责制。

-此外,王国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合作,以研讨会的形式进行庭审,成功培训法官和检察官打击贩卖人口及对妇女进行性剥削方面的专业技能。

-另外,司法部草拟了新的《贩卖人口与性剥削法》,明确规定处罚犯罪人,保护受害者。该法律草案将很快提交国民议会审议通过。

反对贩卖人口行动计划

柬埔寨全国儿童委员会于1995年成立,在行使儿童权利方面进行监控、评估和协调。反对贩卖儿童和对儿童进行性剥削五年全国计划(2000-2004年)已通过,旨在打击贩卖儿童和对儿童进行性剥削的行为,提高执法的质量。其目的如下:

预防

计划的目的在于防止儿童被贩卖,沦为妓女。采用多媒体提高一般公众意识,在校园内开展防止贩卖儿童的事情发生,尤其要结合课程、移动图书馆和儿童之间的教育节目进行儿童权利、性教育、性剥削意识的教育,提高政府和其他从业人员的意识和敏感性,开展讲习班/研讨会,进行社会动员,发展地方监控系统,通过非正规教育计划提高公众意识。

保护

本计划的目的是保护儿童。方法有:修改法规,制定有关保护儿童的新法律,检查并加强执行机制,就反对对儿童进行性剥削的法律和机制,改进控告和法律支持体系,建立特别保护系统,加强国际合作与地区合作以打击贩卖儿童行为,制定特别措施反对儿童色情制品等对政府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恢复和发展

制定本计划的目的是促进和做到儿童受害人精神尽可能恢复到正常的生活。方法是:训练有关部和机构工作人员帮助受害人恢复正常生活,给受害人/幸存者提供服务支持,监控和计划服务、非正规教育及技能培训。

融入社会

本计划的目的是,通过家庭团聚、探索备选方法、提供就业机会、建立社区支持系统以及进行监控和后续行动,推动和发展各种重新安置的备选方法。

建立特别机构协助执行反对贩卖人口法规

柬妇委会作为协调机构已建立起来,并就提高妇女在柬埔寨社会的能力、作用和福利,减少并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和暴力等问题向王国政府提出建议。柬妇委会协助王国政府协调、监控和评估执法情况,提出建议促进有关妇女在柬埔寨社会的地位和作用的法律、指示和措施的执行,并打击绑架、贩卖和剥削人口的行为。目前,该机构的职责是编写《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执行情况的国家报告。

2000年3月,妇女事务与退伍军人部、移徙组织和芬兰政府代表签订三年协议(2000-2003年),在首相云升殿下的主持下,在柬埔寨境内与各种形式贩卖妇女和儿童的行为作斗争。该方案针对妇女事务与退伍军人部工作人员、来自有关部和位于边境地区6省/市的地方当局的官员,训练他们在各自管辖的地区出现贩卖妇女和儿童情况时采取紧急行动,培养行动能力。

王国政府与地方当局以及非政府组织和国际社会经常密切合作,打击贩卖妇女的行为。妇女事务与退伍军人部与英国大使馆合作支助一个贫困家庭经济发展方案。该方案主要针对在柬泰边境波贝发生的贩卖人口中的受害妇女。

已设立法律执行委员会来打击贩卖儿童行为。该方案由内政部、人权事务高级专员驻柬办事处、移徙组织、儿童基金会、REDD BARNA及世界展望国际组织执行。其宗旨是培养警察的能力,调查法官和检察官对从事性剥削和贩卖儿童的犯罪人进行调查、查禁和处罚的情况,保护受害者,扩大受理控告和资讯系统。该方案历时2年(2000-2001年),培养了大约4 824名法警打击贩卖人口行为。该培训方案在金边、磅逊、磅湛、柴桢、茶胶、波罗勉、干丹、磅同、马德望、班迭棉吉、暹粒、磅清扬及戈公等省/市实施。

金边市政当局已建立防止对妇女儿童进行性剥削方针政策执行联合委员会。其职责是控制卖淫,调查并制止贩卖妇女儿童现象,把犯罪人及其同伙绳之以法。在乡和县设立了一个类似的委员会,有效地进行这项工作。

王国政府与人权专员驻柬办事处合作,为皇家武装部队、宪兵队及全国各地警察开办培训课程。科目如下:《宪法》、《刑法》、《打击绑架、买卖贩卖和剥削人口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如议定书和国际公约等。

从事妇女权利、防止贩卖妇女儿童工作的非政府组织已开展多项活动,如学习和宣传法律、人权、妇女权利、儿童权利,建立营救服务机构救助受害人,给她们提供临时住房、职业培训和工作机会。

遣送回国和重返社会

2003年5月,泰国王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签署了一项关于双边合作促进消除贩卖儿童和妇女和援助贩卖受害者的谅解备忘录。这份谅解备忘录是两国联合完成的。2004年柬埔寨王国政府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也将签署该备忘录。

1996年到2000年,在儿童基金会的支持下,通过设在金边的13个非政府组织的捐助,社会福利、劳动、职业培训及青年自新部把孩子们送回各自的村庄与家人团聚。此外,该部只能对2 000名回归儿童中的1 000名儿童追踪调查她们的生活情况。

2000年和2001年,436名性剥削和贩卖人口的受害者通过波贝边境检查所从泰国遣送回柬埔寨(据移徙组织报告)。2001年,在儿童基金会和移徙组织的支持下,社会福利、劳动、职业培训及青年自新部从越南遣返了210名柬埔寨受害者,并使230名受害者回归全国各地。在移徙组织的支持下,76名柬埔寨受害者从印度尼西亚遣送回国。

王国政府不断颁布新法规,设立新机构以有效执行法律。目前,政府工作的重点在于找出问题的根本原因,尤其是通过国家计划,如国家减贫战略和社会经济发展第二个计划解决该问题。政府还致力于实施各种人权文书。采取措施查禁贩卖妇女和儿童是王国政府议程中优先考虑的事项之一。

第7条 政治和公众事务中平等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本国政治和公众事务中对妇女的歧视,特别应保证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条件下:

在一切选举和公民投票中有选举权,并在一切民选机构有被选举权;

参加政府政策的制订及其执行,并担任各级政府公职,执行一切公务;

参加有关本国公众和政治事务的非政府组织和协会。

柬埔寨王国《宪法》保证并保护妇女有和男子同样平等的权利参加政治、社会和公众事务。传统上,柬埔寨妇女很少参与公众事务,很少担任政治或社会领导职务。

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王国政府保证男子和妇女在各种选举中平等拥有选举权,可平等当选为国民会议/议员。柬埔寨王国《宪法》第34条规定:“高棉公民不论男女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高棉公民不论男女年满18岁有投票权。高棉公民不论男女满年25岁即有权作为候选人当选国民议会议员。高棉公民不论男女年满40岁有权作为候选人当选参议院议员。”

根据《宪法》,妇女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利参与公众活动。1998年国民议会选举很好地证明了这一事实,50%以上的妇女参加了投票,但只有20%的妇女担任公职,11.52%的妇女当选为国民议会议员。在地方、中央和较低级政府,担任领导职务的近10%是妇女。1998年参加全国选举的39个政党中,有5个政党领导人是妇女。

2002年的乡选举中,三个当选政党均不赞成配额选举成为法律要求,但获胜党鼓励妇女作为候选人参加乡务委员会的选举。王国政府提供妇女参加培训领导课程的机会,鼓励受欢迎、有能力的妇女作为党派候选人参加选举。参加乡务委员会选举的候选人总数是75 287人,女候选人12 375人,占总数的16%。其中只有977位妇女(8.67%)当选,在全国1 621个乡的乡务委员会供职。

2002年3月25日发布的有关乡务委员会权力、作用和职责划分的第22号附属法令第19条规定:“乡务委员会须任命一位妇女委员管理妇女儿童事务。万一乡务委员会没有妇女当选委员,须任命一位妇女作为助理管理妇女儿童事务。”

管理妇女儿童事务的助理有权参加乡委员会和乡务委员会的讨论和会议,但没有资格投票决定事务。

制定、执行政策和履行公务的平等权利

王国政府保证男子和妇女在各级政府参与制定和执行政府政策,担任公职及履行公务方面享有平等权利。《宪法》第41条规定:“高棉公民有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出版自由和集会自由。任何人行使该项权利时,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影响社会的优良传统、违反公法、破坏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

地方政府

根据公众事务的分权政策和分散政策,国际捐助者赞助的Seila计划支助省/市当局及其下级机构承担新的责任。包括妇女事务与退伍军人部起草和协调的2001-2005年将性别观众点纳入战略主流的Seila。其目标是确保“政府有长期能力将性别观点纳入扶贫及良政的主流之中,从而促进妇女、平等参与发展和使她们有权参与发展。”这一目标要通过三个方面来实现:致力于能力建设;使更多妇女参与地方发展规划和良政;以及扩大性别监测、评估和地方数据库管理的能力。

上述附属法令第22条规定:“乡务委员会应为每个村挑选一名村长。村长任命一名副村长和一名村委员作为助理。村长、副村长和村委员必须是本村有投票资格的人,其中必须有一位妇女。”事实上,每个村务委员会和乡务委员会都努力选出一名妇女担任村长或副村长。

在促使公民参与政府管治尤其是促使妇女参与政府决策方面,早年的地方分权经验很成功。虽然妇女参与公众事务决策在历史上就受到了限制,但在村发展委员会中妇女代表的人数从1997年的26%增加到1998年的40%。因此,非政府组织及妇女事务与退伍军人部的非正式资料表明,项目的选择和设计日益反映妇女的需要(根据2003年世界银行的资料)。

立法机构

以下数字表明妇女从事立法、行政、司法部门工作的人数:

国会

年份

总人数

妇女人数

1993

120

7 人(6%)

1998

122

14 人(11.52%)

2003

123

参议院

1998

61

8人 (13%)

行政机构

全国27个部/机构,有2个部由妇女领导,即妇女事务与退伍军人部及文化艺术部,而1993年王国政府第一个任期中没有一位妇女担任部长职位。

50名国务秘书中有3名妇女(占6%),两位在妇女事务与退伍军人部,一位在社会福利、劳动、职业培训及青年自新部,而1993年王国政府第一个任期中没有一位妇女担任此职位。

全国127位国务副大臣中,有5位是妇女。三位在妇女事务与退伍军人部,一位在旅游部,一位在外交部,而王国政府第一个任期中有5位女国务副大臣。

国王内阁有2位女成员,一位担任国王的顾问,另一位是典礼长,其职位相当于大臣。

妇女担任相当于大臣、国务大臣和副国务大臣的总共有14位,其中包括担任参议院、国会主席、首相、副首相、各种机构的秘书长的顾问。而王国政府第一个任期中只有6位妇女担任该级别的职务。

国民警察部队

国民警察部队有3 236位女警察(占5.38%)。2002年,内政部设立了打击贩卖人口保护未成年人局,由1位女将军负责,1位陆军上校、8位陆军中校、28位少校和1 875位其他军官和女警察协助工作。她们在全国各省/市警察局和县警察局担任副局长、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副主任和科长。

已为内政部134名女警察和省/市警察局13名女警察开办培训课程,查禁陆路、水上和空中边境贩卖妇女和儿童的行为,防止在省/市和社区对妇女的暴力行为。

已为各级4 824名警官进行法律知识和防止违法行为程序方面的培训。培训班设在皇家警察学校,并与内政部支持妇女委员会协作,还进行了信息共享,24小时值班,以打击贩卖妇女儿童和卖淫行为的培训。

文职机构

总共160 189名公务员中有51 581名妇女(占32.2%)

女公务员主要任职部委有:

-内政部有3 236名女职员,1位女将军是局长,10位副局长,1 875位担任主任、副主任或科长。

-卫生部有3 772名职员,其中886位是妇女(占49%)。

-教育、青年与体育部有3 101名职员,其中972位是妇女(占31%)。

-农林渔业部有16%的女职员,大多担任行政职务。许多妇女教育程度很低(19%的省级职员小学都没毕业)。推广局10%的干部是妇女。

-新闻部有1 296名职员,其中有382位妇女(占29%),还有1位署长。

-公共工程与运输部总共有491名职员,其中有152名妇女。所有女职员中,有1位局长、1位副局长,另有18位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

-邮电部总共有1 360名职员,其中494位妇女(占36%)。女职员中,有20位局长和副局长,另有25位办公室主任。

-妇女事务与退伍军人部总共有216名职员,其中149位妇女(占69%)。

-文化艺术部总共有1 625名职员,有575名妇女(占35%)。

-外交国际合作部总共有457名职员,其中有166位妇女(占35%),有1位副国务大臣,3位局长和6位副局长。

-全国24个省/市中没有妇女担任省长或市长之职。71位副省(市)长中,1位妇女担任第二副省长。有4位女县长。8.67%的副乡长是妇女。

-185位县长中没有一位是妇女。551位副县长中有2名妇女。

-根据地方分权行政改革政策,妇女可当选乡长。

-妇女担任乡长、第一和第二副乡长、第一和第二代理副乡长占977个乡长职务的8.67%。全国各地行政机构中有184位女文书,占职员总数的9.62%。

司法机构

资料到2003年6月为止

-有14位女法官(占12%)和119位男法官;

-有1位女检察官(占1.5%)和63位男检察官;

-有129位法院女书记员(占19.52%)和668位法院男书记员。

尽管有《宪法》和选举法的保证,妇女不管在司法机关还是在行政机关参与公众事务的数据表明,妇女担任决策职位的人数有限。然而,妇女参与决策人数呈增长趋势。

王国政府正进行包括行政改革在内的重大改革。《良政行动计划》“致力于把男女平等作为王国政府减贫和创建一个公正社会的目标的重要一环。预期的结果是促进妇女参与国家事务和经济活动,进一步加速国家社会经济发展。”为了使公众承认男女平等,王国政府向公众宣传文职人员普查结果,以订立和提出基准,并便于妇女事务与退伍军人部完成监测妇女状况的任务。

文职机构改革的部分内容是设立优先任务组。这些“按任务分的组经过仔细挑选,进行良政行动计划、减贫战略文件和第二个社会经济发展计划要求的以结果为基础的优先任务改革。”优先任务组的确切行动安排还有待确定。据估计,在各部将选出1 000名优先任务组成员。已着手采取增加妇女候选人的措施。

设立法律和司法改革委员会也是改革进程的一部分。尽管进展缓慢,皇家地方法官学校已建立并由一位妇女担任校长。鼓励妇女加入司法机构的工作正通过德国援助机构,德国技术合作署和开发计划署赞助的一个研究金计划加以促进,以资助女学生参加皇家法官和检察官学校的入学考试,随后以研究金接受两年的培训。德国技术合作署还为这些女生提供宿舍,目前赞助妇女事务与退伍军人部草拟防止家庭暴力和保护受害人法的项目。

参与公众和政治事务的平等权利

王国政府保证赋予妇女参与非政府组织和其他协会的公众和政治事务的平等权利。柬埔寨王国《宪法》第42条规定:“高棉公民有建立协会和政党的权利。高棉公民可加入互利的群众组织,以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1991年签订《巴黎协定》之后,许多非政府组织和社团把工作重点放在发展人权、妇女健康、生育间隔和妇女儿童保健等方面,并侧重于开展以下活动,如文献研究、出版物、提供微型信贷、庇护所和提供非正规教育,如职业培训、人权和法律方面的能力建设。许多妇女积极加入非政府组织,在那里,众多妇女在决策方面起重要作用。内政部有一个政治事务局,确认全国39个党派中有5个党派的最高领导人是妇女(1998年选举)。1 201个社团和民间社会组织中,有145位妇女担任领导职务,占12.07%。内政部制定监狱管理法规,把女犯及女羁押者和男犯及男羁押者分开关押,并制定政策支持和提供专业培训、人权、法律及信贷等服务。2003年全国大选有23个政党参加竞选,其中一个政党最高领导人是妇女。国家选举委员会的5位成员中有2位妇女。

观察表明,许多妇女积极参加非政府组织,部分妇女担任领导职务。

促进妇女参与政治和公众事务的措施

王国政府和各政党一直努力促进妇女参与政治和公众事务。王国政府通过社会经济发展五年计划(2001-2005年),即Neary Rattanak,和全国减贫战略实施各种战略干预措施来培养妇女的能力。

妇女事务与退伍军人部在把性别观点纳入发展一切全国机构的工作主流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继续侧重于政策中实现男女融合,制定了王国政府各级部门的行动计划。

妇女事务与退伍军人部在提倡和监测国家和部门政策中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Neary Rattanak是该部为提高妇女地位制定的计划,现已进一步发展成为五年战略计划。反过来,该计划又被编入到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第二个计划(2001-2005年)中去。这意味着妇女问题或妇女的关注已列入这一重要政策。妇女事务与退伍军人部积极参与制定《2003-2005年国家减贫战略》,并通过部间磋商、与各部展开双边会议及送往协调机构社会发展委员会的各种书面意见,设法把性别观点纳入柬埔寨国家和部门政策的主流。

至于监测全国减贫战略的手段,王国政府在计划部设立了贫困监测和评估技术股。该股重新设定目标和指标,在任何可能的地方,将资料按性别分列。另外,贫困监测和评估技术股有责任将《千年发展目标》“国内化”,并把它与全国减贫战略目标结合起来。到2005年,社会经济发展第三个计划将与前两个计划合并为一个政策文件。

2000年,根据王国政府社会经济发展第二个五年计划,一些部已任命了性别问题协调员。他们已参加妇女事务与退伍军人部组织的培训方案,但对他们还没有做出财政预算。

教育、青年与体育部制定了一项相当全面的性别问题战略,并成立了一个性别问题工作组,由一位国务秘书领导。性别问题战略还未包括文盲这个对妇女有严重影响的问题。妇女文盲率比男子高得多。性别问题战略也未包括职业教育问题。职业教育与扫盲计划可以极大地帮助妇女提高取得收入的能力,并改善她们的一般福利。

2002年,教育、青年与体育部实行了一项纠正歧视的政策,挑选学生升入高等教育机构。如果12年级考试中男女分数相同,女生将优先录取。这种办法一直维持到男女数量相当为止。皇家行政学校制定了一项类似的纠正歧视政策。皇家行政学校培训专业人员以外的所有其他公务员。这种政策从长远来看将使被文职机构和其他决策职位录用的合格女性显著增加。

在农林渔业部,整个部还没有把性别观点纳入纲要的主流,但部内有几个正在进行和已提议的项目得到捐助者的援助,正促使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这些项目把妇女作为受益对象,认可妇女在农业生产和市场营销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若干非政府组织推出的项目也是如此。通过2003年亚洲开发银行的贷款,努力制定整个部的性别问题战略,以及设法协调这些捐助者作出的努力,减少工作重复,分享最佳做法。这个项目要求招聘新的工作人员,其中妇女必须占50%。该项目还为6个省的农民团体(妇女成员占50%)提供推广服务和信贷业务,为工作人员和农民进行性别问题培训。

农村发展部监督村发展委员会的工作,要求村委会至少有30%的妇女成员。农村发展部拟定的水和环境卫生政策与战略草案,同样强调满足妇女和男子的需要的重要性。

2001年,王国政府建立了柬妇委会,监督旨在提高柬埔寨妇女社会地位的各项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柬妇委会名誉主席是莫尼克·西哈努克王后,首相担任名誉副主席,妇女事务与退伍军人部大臣担任主席,17位有关部的高级代表是妇委会的委员,3名民间社会代表担任顾问。

目前,62个本国非政府组织和31个国际非政府组织都在重视妇女和性别问题。其他非政府组织也进行性别问题培训,使妇女从这个项目中获益。一些非政府组织把妇女问题纳入其方案,与妇女组织合作处理包括家庭暴力和贩卖人口等许多问题。性别问题网络系统包括性别与发展网络和非政府组织论坛的妇女工作组。这两个团体的职责是,协调非政府组织内部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所做的各种努力。妇女事务与退伍军人部已组织妇女论坛,协调该部和非政府组织开展的活动,特别是参加国际妇女节的庆祝活动。柬妇委会主持33个地方非政府组织组成的网络系统,其工作重点是打击贩卖妇女和儿童的行为。某些非政府组织,如妇女成功之路和性别与发展网络,努力促进妇女参与政府决策和公众事务,通过教育选举人促使妇女参加选举活动,通过开展培训项目培养妇女的领导能力。培训项目通常在省/市进行。负责《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非政府组织委员会监督《公约》在柬埔寨的实施情况。应该注意的是,柬埔寨男子网络系统正在关注性别问题的处理情况,并与其他非政府组织合作与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及与性别有关的问题作斗争。

障碍

尽管在各级决策机构需要性别平衡这一点已被普遍接受,“法律上”与“事实上”依然存在鸿沟。根深蒂固的文化和社会模式、规范和态度以及陈规定型的性别角色限制妇女参与政治和公众事务。贫穷沉重地压在妇女身上,尤其压在女性为户主的家庭之上。由于沉重的经济和家庭负担,柬埔寨妇女没有足够的时间关注政治事务。妇女缺乏充分教育、家庭支持和对物力财力没有控制权,也成为阻碍妇女参与公众事务的因素。尽管已开展培训项目,妇女普遍关心的是自身的安全保障,对参与政府管理和决策没有信心。

大多数有关部委还未制定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的战略,在制定和执行政策中其高层领导还不理解或不严肃对待需要处理性别不平等的问题。

政党推选候选人的方法对妇女候选人极为不利,因为在党员名单中妇女职务较低。

未来行动

王国政府将加强并重申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的政策,于2003年通过了一项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的行动计划,使有关各部不得不制定各自的性别问题战略,必要时寻求技术支持来制定战略。

王国政府在征聘工作中将扩大并进一步发展纠正歧视政策,促使妇女参与公共事务的决策,增加妇女接受高等教育的数量。良政行动计划和优先任务组也将采用纠正歧视措施。

妇女事务与退伍军人部将通过培训和项目方案增强妇女的能力,鼓励妇女参与政治事务并担任领导职务,以达到1995年《北京行动纲要》商定的妇女参政率30%的目标。

王国政府通过性别和发展培训,给地方社区领导如乡务委员提供培训,赋予妇女权力。

部分政党致力于提拔妇女担任高级政治职务,如国民议会议员、参议院议员和乡长。妇女事务与退伍军人部将对确保妇女参与政治和公众事务的努力情况进行监督。

大众传媒的使用将扩大并加强,尤其在偏远地区,其目的是通过宣传和公众意识活动提高妇女的意识并赋予妇女权力。

第8条 国际代表权的平等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证妇女在与男子平等不受任何歧视的条件下,有机会在国际上代表本国政府参加各国际组织的工作。

柬埔寨王国已采取适当措施,提供所有人,包括男子和妇女,不受歧视地享有平等权利。为此,王国政府已采取适当措施提供妇女机会,在国际舞台代表政府,参加国际组织和各种国际大会。

柬埔寨王国《宪法》第35条规定,高棉公民,不论性别,拥有积极参与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的权利。基于这项原则,柬埔寨妇女在国内和国际事务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目前,外交和国际合作部有457名公务员,其中有166位妇女(占36%),包括1位副国务秘书、1位局长、2位主任和5位副主任。有53名妇女在柬埔寨外交使团工作。她们担任的职务是公使衔参赞、秘书、礼宾官和会计。

为了强化妇女在国际舞台的作用,王国政府派遣妇女领导的柬埔寨妇女代表团参加各种研讨会、国际论坛和国际会议,不遗余力地推动改善世界上妇女地位的进程,特别是让妇女参加联合国会议(如在纽约举行的第23届妇女大会)、东盟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组织的妇女问题会议及在泰国举行的贩卖妇女和儿童问题研讨会等。另有一些女高官带领柬埔寨代表团参加处理妇女问题及其他问题的国际或地区论坛。

障碍

尽管王国政府的政策鼓励妇女在国际论坛代表政府,妇女利用政府提供的机会在国外代表政府仍然存在许多障碍。例如,她们接受去驻外外交使团工作的提议时必须得到家庭的许可。社会和文化价值依然影响着妇女,使妇女不能离开家庭,去国际论坛代表政府。

未来行动

王国政府将继续努力给妇女提供更多机会在王国政府和柬埔寨驻外外交使团担任领导职务。另外,鼓励妇女参加国内外的培训班。

第9条 国籍权利平等

缔约各国应给予妇女与男子有取得、改变或保留国籍的同等权利。它们应特别保证,与外国人结婚或于婚姻存续期间丈夫改变国籍均不当然改变妻子的国籍,使她成为无国籍人,或把丈夫的国籍强加于她。

缔约各国在关于子女的国籍方面,应给予妇女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柬埔寨王国政府作为《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当事国,已提供并保证男女有平等权利改变或保留国籍,与外国人或侨居国外的柬埔寨公民结婚时其子女有权选择国籍。

保留或改变国籍的平等权利

柬埔寨王国《宪法》第33条规定:“柬埔寨人民的国籍不可取消。除非相互有协议,不可把柬埔寨公民放逐国外、逮捕并遣送任一外国。侨居国外的柬埔寨公民受政府的保护。”《国籍法》第6条保证,柬埔寨公民与外国人结婚不会失去其国籍。无任何理由使妇女放弃自己的国籍而随从丈夫的国籍。任何人不得取消她们的国籍。一个具体的例子是,在红色高棉政权的恐怖统治期间,许多柬埔寨妇女被迫侨居外国,但她们的柬埔寨国籍没有被剥夺。

过去,柬埔寨人从未被剥夺国籍或不给予国籍。警察检查他们的身份,发给他们身份证。在各省、市、县、乡、村,户籍官给婴儿颁发出生证,注明种族和国籍。

柬埔寨所有公民拥有本国国籍,除非国家现行法律有另外条件。

除生而拥有柬埔寨国籍外,柬埔寨王国《国籍法》通过婚姻和入国籍,让外国人拥有柬埔寨国籍。《国籍法》第5条规定:“与柬埔寨男子或妇女结婚的外国男子或妇女在领取结婚证后共同生活了三年才可申请柬埔寨国籍。”

柬埔寨人民,不论男女,有权改变国籍或另外申请国籍,以符合他们的愿望或他们要求拥有新国籍的国家法律。

子女拥有国籍的平等权利

在柬埔寨,父母有平等权利让子女选择国籍,即使子女出生在外国,而该国出生时即可申请该国国籍也是如此。

《宪法》第4条第1款规定:

给予以下任何情况下出生的人柬埔寨国籍,包括:

-父亲或母亲结婚并拥有柬埔寨国籍的孩子;

-父亲或母亲未婚但拥有柬埔寨国籍的孩子;

-被父母遗弃或不予承认的孩子,而法庭判决,“这孩子的确为拥有柬埔寨国籍的父亲或母亲所生。”

在柬埔寨王国出生的任何人将拥有柬埔寨国籍,包括:

父母是外国人但出生在柬埔寨王国或一直合法居住在柬埔寨王国的孩子。

未知父母的孩子被人在柬埔寨王国发现应视为在柬埔寨王国出生。

使用护照的平等权利

柬埔寨公民不论性别有权拥有自己的护照。去国外旅行时,柬埔寨妇女有权利和可能性不经丈夫允许取得并使用自己的护照。另一方面,有人监护的适龄儿童可使用母亲的护照旅行(根据柬埔寨王国1994年7月20日签发的有关护照问题的附属法令第68 KN.KR号)。

不满18岁的孩子可在父母或监护人的书面许可下申请护照,但须填写申请表并附上家庭记录手册和出生证明。不满12岁的孩子必须和父母或监护人一起旅行。

障碍

尽管保留、选择和使用国籍的平等权利有法律上的保证,但由于对自己拥有的权利缺乏了解和意识,实际上许多妇女很难行使这些权利。

未来行动

王国政府将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提高人民尤其是妇女合法权利的意识,使妇女在实际生活中能够行使法定权利。任何人可轻易而无条件地领取出生登记证。

第10条 受教育的平等权利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并保证妇女在教育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特别是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保证:

在各类教育机构,不论其在农村或城市,职业和行业辅导、学习的机会和文凭的取得,条件相同。在学前教育、普通教育、技术、专业和高等教育以及各种职业训练方面,都应保证这种平等;

课程、考试、师资的标准、校舍和设备的质量一律相同;

为消除在各级和各种方式的教育中对男女任务的任何定型观念,应鼓励实行男女同校和其他有助于实现这个目的的形式,并特别应修订教科书和课程以及相应地修改教学方法;

领受奖学金和其他研究补助金的机会相同;

接受成人教育,包括成人识字和实用识字教育的机会相同,特别是为了尽早缩短男女之间存在的教育水平上的一切差距;

减少女生退学率,并为离校过早的少女和妇女办理种种方案;

积极参加运动和体育的机会相同;

有接受特殊教育性辅导的机会,以保障家庭健康和幸福,包括关于计划生育的知识和辅导在内。

确保男女在教育领域平等权利的一切适当措施

柬埔寨王国《宪法》第48条、第63条、第65条、第66条、第67条和第68条规定,妇女在家庭经济独立的权利方面和在教育领域与男子一样权利相同,其中包括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接受职业和技能的教育。国家有责任保护并促进一切公民有权接受各级优质教育。

1996年7月26日发布的第0796.52 NS.RKT号敕令规定为所有男孩和女孩接受小学和初中教育,即九年基础教育。

政府的政策是为每个人提供基础教育,使他们能够按照自己的能力和愿望从事职业。王国政府取消了小学升初中的强制性考试障碍,使所有孩子可一直上学到九年级。教育、青年与体育部的教育活动主要关注面临困难和艰辛的男女学生及少数民族男女学生,保证他们能够学完九年的课程,帮助贫困学生,关心贫困男女学生。特别是改进各省市小学和初中的优先行动计划,教育和培训教师、让教师进修,使其进一步了解高等教育的职业、专业和技能。王国政府争取到2015年每个公民都受过小学基础教育,提供各级教育合格的教师,关心并维护教师的生活标准,特别是居住在偏远地区和省份的教师,根据教师的能力和工作表现颁发鼓励奖。政府正努力为学校提供物质和其他用品,把从学生和教师收取的费用减少到最低限度,使贫困女生能够继续在校学习。根据优先行动计划及其他方案已开展12项活动,包括物质生产、组织能力开发、监督和评估。

根据五年战略计划Neary Rattanak妇女事务与退伍军人部提出了四项优先工作,旨在赋予妇女权力,这些工作正受到王国政府的密切关注,特别是促进男女平等方面。Neary Rattanak的四项优先工作是卫生、教育、家庭经济和法律保护。Neary Rattanak的总体目标是确保妇女享有权利和使她们掌握权力,以有利于减贫工作。

接受各级教育的平等权利

为了确保男女平等,王国政府提出了多项措施,使男孩女孩、青年及成年男女能够获得各级教育,具体措施有:开办扫盲班、职业和技术培训班,实行奖学金制度,提供保健服务及通过修建女生宿舍防止女生退学。2002年10月3日颁布的第102RNKRBK号附属法令和2002年9月6日颁布的第560SHV号公告宣称,政府已批准拨一笔独立的资金用于执行优先行动计划。该计划支助教育、青年与体育部领导下的优质教育服务、优质和有效的小学教育、优质技术培训和扩展非正规教育的原则。这些活动在2002年1月1日开始进行。

2002年,王国政府指定教育、青年与体育部为四个优先部之一,旨在提高教育质量,提高所有教师的生活标准,把学生家长和学生的费用减少到最低限度,使贫困学生和富裕学生有平等受教育的机会。

幼儿教育

教育、青年与体育部制定了一项政策,使六岁以下儿童在平等的基础上接受幼儿教育,特别鼓励五岁儿童上小学学前班。根据2001-2002年统计,包括45 413名女孩在内的90 563名儿童上幼儿园,与2000-2001年的数据相比,上幼儿园的儿童增加了23 340人,女孩11 362人占48.6%。尽管上幼儿园的女孩增加的数量不多,但已表明社会、家长和监护人都确实认识到女孩受教育的重要性。

小学教育

第NS.RKT/0796/52号敕令规定:“小学有责任让六岁儿童在平等的基础上注册入学。小学教学课程应包括尊重人权、热爱劳动、致力保护环境、维护艺术和民族文化。”

女生人数在小学教育阶段不断上升。在2000-2001学年,全国学生总数是2 382 481人,女生有1 185 528人,占49.7%。在2001-2002学年,全国学生总数的2 569 187人,女生有1 181 144人,占46%。4到6岁儿童上学的总数是3 238 494人,女孩有1 594 775人。4到6岁未上学儿童总数是533 041人,女孩有337 086人,占63%。(2001-2002年2月教育指示数)

王国政府拨给教育、青年与体育部的预算是:2000年1 508.8亿瑞尔,2001年1 669.9亿瑞尔、2002年3230亿瑞尔,2003年1 831.79亿瑞尔,专门用来帮助一、二年级没有达标的小学生。另设立基金用以资助学校接纳已增加的学生人数,帮助对付许多家庭面临的贫困状态。还拨出一笔监督预算,以提高教育管理部门的工作效率。事实上,一年级期末考试不及格的学生有102 035人,其中98.3%参加了假期补习班, 57.72%通过了第二次考试。二年级期末考试不及格的学生有53 614人,其中98.30%参加了假期补习班,57.72%通过了第二次考试。可见,假期补习班在相当大程度上减少了不及格率和退学率。

女生流动率(1-6年级)

(2001-2002年教育指标统计数据)

班级

城市地区

农村地区

偏远地区

及格

不及格

退学

及格

不及格

退学

及格

不及格

退学

一年级

74.30

15.20

10.50

69.20

17.50

13.30

46.50

25.10

28.40

二年级

82.90

9.00

8.10

78.40

10.50

11.10

57.10

13.70

29.20

三年级

85.80

6.40

7.80

82.00

8.40

9.70

63.20

12.10

24.60

四年级

88.10

4.20

7.60

83.20

5.90

10.90

70.50

8.60

20.90

五年级

87.90

3.10

8.90

87.70

3.60

12.70

70.40

4.90

24.70

六年级

90.10

1.80

8.10

85.00

2.50

12.50

77.40

5.50

17.10

本表表明,农村地区学生的退学率和不及格率高于城市。

初中教育

在2001-2002学年,所有城市、农村和偏远地区的女生在初中和高中教育的入学率比2000-2001学年高。

初中学生人数

地区

初中

高中

2000-2001学年

2001-2002学年

2000-2001学年

2001-2002学年

总数

女生

总数

女生

总数

女生

总数

女生

城市

92 309

38 039

(41.20%)

109 024

45 927

(42.12%)

59 024

21 498

(36.42%)

60 174

22 029

(36.60%)

农村

190 451

66 486

(34.90%)

241 483

89 602

(37.10%)

46 062

11 967

(25.98%)

53 230

14 382

(27%)

偏远地区

818

221

(35.57%)

1 128

408

(36.17%)

0

0

0

0

合计

283 578

104 816

(36.96%)

351 635

135 937

(38.65%)

105 086

33 465

(31.84%)

113 404

36 411

(32.10%)

2000-2001学年中学女生期末考试及格、不及格和退学百分比

地区

初中

高中

及格 %

不及格 %

退学 %

及格 %

不及格 %

退学 %

城市

84.06

2.60

13.30

87.60

2.43

9.90

农村

73.30

3.60

23.10

75.10

5.43

19.30

偏远地区

77.10

2.60

20.30

2000-2001学年女生考试通过取得毕业证的人数

地区

考试通过的人数

取得初中毕业证人数

取得高中毕业证人数

城市

6 938

5 925

农村

7 214

1 523

偏远地区

55

0

在2001-2002学年,全国有381所初中,增加了12所;有160所高中,总共10 226个班,增加了1 005个班;8 280间教室,增加了423个班。初中学生有350 631人,比2000-2001学年增加了68 144人;高中学生112 575人,比2000-2001学年增加了8 000人。

技术、职业和高等教育培训

职业培训旨在消除贫困,对象为孤儿、寡妇、穷人、残疾人、复员军人和没有希望继续接受高等教育的年轻人。职业技能涵盖农业部门(耕作、饲养牲畜、销售服务和修理农具)、工业部门(特别是服装、纺织、技术人员培训)和建筑部门(如建筑工人和石刻木刻工人)。

目前,全国有28所中等技术学校,培训56项职业技能。其中19所学校由教育、青年与体育部直接管理,其他学校是私立学校。12所长期职业培训学校,培训54项职业技能。其中有7所归教育、青年与体育部监管。12个省级短期职业培训中心也在教育、青年与体育部的监管范围之内。目前,54所私立职业培训学校或培训班中有4所已关闭。大约有15个职业培训班或学校由非政府组织举办。2001-2002学年在中等技术班学习的学生人数达到5 144人,其中女生1 221人,占23.73%,比上一年增加了2%。与此同时,教育、青年与体育部管理的学校培训了1 295人,其中女生71人,占5.48%;长期职业培训班培训了2 975个学生,其中女生526人,占17.68%,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了35%。去年,教育、青年与体育部直接管理的学校培训了754个学生,女生53人,占7%。短期职业培训班培训了8 950人,妇女4 836人,占54%。亚洲开发银行资助的其他短期职业培训班培训了7 502个学生,其中女生3 754人,占50%。2001-2002年通过中等技术毕业考试的学生总数是985人,女生332人,占32.69%。取得毕业证的学生中有包括7个女生在内的338个学生来自教育、青年与体育部管理的培训学校。在长期职业培训学校学习的1 050个学生(女生195人,占18.57%)中,有606名男生(没有女生)来自教育、青年与体育部管理的培训学校。参加短期职业培训的有8 937人(妇女7 700 占86%)。私立和非政府组织开办的短期培训班培训了13 568人。亚洲开发银行资助的短期培训班培训了5 267人,妇女2 669人。教育、青年与体育部与几个国际组织和地方社会团体合作,提供技术和职业培训课程。这些国际组织有:德国技术合作署、欧洲共同体、澳大利亚人民促进卫生教育与发展协会(卫生教育与发展协会)、SARIKA、LWS、日本的JOEU和日本的JODC。

在2001-2002学年,全国有23所高等教育院校,其中有14所私立院校。教育、青年与体育部已把皇家农业大学变为公立行政学院。今年,获奖学金的学生有31 759人,女生9 151人,占28.8%。自费学生24 408人,女生7 250人,占29.7%。教育、青年与体育部已草拟一项附属法令,在法律和经济科学大学开设研究生班。

在高等教育院校获奖学金和自费学生统计(2001-2002学年高等教育部门培训统计)

序号

高等教育院校

获奖学金的学生

自费学生

总数

女生

女生%

总数

女生

女生%

1

皇家美术大学

725

163

8.57

2

医科大学

930

280

14.72

3

皇家金边大学

(外国语大学)

2 523

784

41.24

1 270

233

18.30

4

皇家农业大学

713

155

16.12

174

18

0.24

5

吠陀马哈律希大学

424

26

1.36

197

43

0.59

6

国家管理学院

1 022

297

29.06

9 538

3 800

52.41

7

柬埔寨技术学院

187

11

0.57

134

9

0.12

8

法律和经济科学大学

807

216

26.76

3 105

699

9.64

9

教育学大学

551

126

22.86

10

诺顿大学

4 440

1 091

15.04

11

柬埔寨国际学院

405

72

0.99

12

技术管理学院

9

4

0.21

981

301

30.68

13

华盛顿特区大学

2 863

702

24.50

14

管理和经济学院

10

5

0.26

298

74

1.02

15

管理和法律学院

1 496

360

4.96

16

范达中心

190

89

1.22

17

吴歌城中心

73

7

0.09

18

管理和技术学院

198

合计

8 847

2 301

26.00

19 733

6 198

31.40

这些数据表明,与学生总数相比,接受高等教育的女生数有限。(资料来源:高等教育司)

接受高等教育的学生很少有人退学,因为他们知道高等教育是他们未来事业发展的基础。

平等参加高中毕业考试、择校考试、高等教育入学考试和取得奖学金

参加初中毕业考试的女生通过率在城市是39.93%,在农村是29.43%,在偏远地区是39%。参加高中毕业考试的女生通过率在城市是39.67%,在农村是26.50%,在偏远地区是零。

根据培训与进修司的报告,幼儿教师、小学教师、初中教师和高中教师是依照以下条件挑选的:

-师范学生,男女均可,单身,柬埔寨公民,操行优良,身体健康;

-幼儿教育学生,1995-1996学年以前只挑选女生,但在1995-1996学年,男女学生均可注册学习幼儿教育;

-考试时,如果一男一女分数相同,将挑选女生进入高等教育院校学习。(2000-2001年普通教育考试部)

1999-2000年高等教育院校女性专家和有专业学位的女教授人数

序号

高等教育 院校

博士 学位

硕士学位

大学资格文凭

学士学位

护理 医学

医生

药剂师

牙医

工程师

总数

女性

总数

女性

总数

女性

总数

女性

总数

女性

总数

女性

总数

女性

总数

女性

总数

女性

1

皇家美术大学

2

0

24

3

0

0

89

18

2

医科大学

4

1

15

0

28

0

6

1

4

2

23

3

3

皇家金边大学

7

2

67

20

14

3

226

51

7

0

4

皇家农业大学

5

1

21

1

101

17

5

吠陀马哈律希大学

1

0

12

1

1

0

6

国家管理学院

3

0

15

3

4

0

53

15

7

法律和经济学大学

2

0

12

0

4

0

40

6

1

0

8

柬埔寨技术学院

1

0

31

4

4

1

24

8

37

7

9

教育学学院

3

0

2

1

76

21

1

0

合计

27

4

173

32

26

4

636

137

29

0

6

1

4

2

23

3

46

8

根据以上数字,女性技术专家依然很少,尤其在农业、法律和工程部门。

教育、青年与体育部有89 142位公务员(包括31 257位妇女,占35.06%),其中小学教师占36.35%,初中教师占29.55%,高中教师占22.73%,小学督察员占17.46%,初中和高中督察员占30%,体育教师占14.05%,中级技术人员(专业人员)占11.15%,高级技术人员(专业人员)占15.57%,其他“A”类人员占8.54%。该部其他妇女职员占29.56%。这肯定了接受高等专业训练的妇女人数依然很少。(2000年8月人事司职工统计记录)

在2001-2002学年,教育、青年与体育部培训了各级教师5 015人,女教师1 903人,占37.94%。189名小学督察员中有33位妇女,80位初高中督察员中有23位妇女。

教科书改革计划

1995年以来,教育、青年与体育部根据国际标准对幼儿及中学课程进行改革,目的是提高教育质量。在高等教育方面,政府根据1999年12月27日签发的第115RNKR号附属法令把皇家农业大学改为公立行政学院。(见第286段)

教育、青年与体育部的任务是,从根本上改善教育质量,使全国各地贫困公民平等接受教育,保证管理胜任而有效,满足市场需要,联系国内与国际合作项目。

12年普通教育制度改革的一部分是改进教科书。教育、青年与体育部成立了四个委员会,研究高棉文学、自然科学、数学和社会学。妇女成员有42人,占28%。

教育、青年与体育部增加的课程有:民主、儿童权利、性教育、法律、家庭教育、环境教育、生存技能和艾滋病毒/艾滋病。

在2001-2002学年,教育、青年与体育部在高棉语言和社会科学的教科书中增加了性别问题、少数民族、残疾人和职业前技能等内容,以促进性别平等,促进其他群体。

接受国外奖学金机会均等

申请出国学习奖学金的学生招收条件如下:

-1989年以前,招考委员会招收工作的依据是:

学习记录册的总分和百分比,校长评价;

农村学生、烈士和伤残军人的孩子、贫困孩子、高级政府官员的孩子及女公务员的孩子;

-1990年,招考委员会决定按考试成绩挑选学生。如果男生女生分数相同,招考委员会招收女生;

出国学习女生的百分比

年份

研究生教育

高等教育

中等教育

技术工人

总百分比

1980

0 (男女均无)

15.78

9.83

18.23

15.9

1981

11.76

23.66

27.02

23.13

24.1

1982

0 (男女均无)

28.31

33.52

27.23

29.6

1983

33.33

23.30

22.54

25.12

23.9

1984

14.28

21.57

29.19

21.40

23.3

1985

0 (男女均无)

20.47

28.74

23.34

23.4

1986

0 (男女均无)

20.28

25.13

30.71

23.2

1987

24.00

18.23

11.23

4.82

17.1

1988

20.00

17.80

25.85

22.22

20.0

1989

26.92

10.93

19.01

22.65

14.8

1990

18.75

10.20

6.42

20.93

11.2

1991

10.00

7.41

8.00

0 (男女均无)

7.50

1992

0 (男女均无)

8.00

0 (男女均无)

0 (男女均无)

8.0

1993

50.00 ( 2 男 1 女)

0 (无女性)

0 (无女性)

0 (无女性)

6.2

1994

0 (无女性)

0 (无女性)

0 (无女性)

33.33 ( 3 男 1 女 )

5.3

1995

25.00

3.57

0 (无女性)

0.00 ( 5 男 1 女)

5.9

1996

14.28

6.02

0

0

7.01

1997

9.43

3.33

14.28

60.00

8.80

1998

7.69

1.31

14.28

20.00

4.72

1999

10.63

8.82

0

33.33

9.79

2000

10.29

5.98

14.28

14.28

8.20

2001

10.89

5.60

20.00

28.57

9.26

2002

6.66

9.00

0

14.28

7.98

合计

11.71

14.15

23.47

23.58

18.08

根据以上统计,获取中等或高等教育学位奖学金出国学习的女生数量逐渐减少。(奖学金司)

解决文盲问题

15岁及15岁以上成人的识字率是37.10%(男子24.1%,妇女45.1%)。文盲率是36.30%(男子47.6%,妇女29.2%)。半文盲率是26.6%(男子27.7%,妇女25.7%)。2001-2002实施了一项识字计划,开办了3 242个识字班,有学生76 051人,其中女学生45 663人,占60%。取得识字证书的学生38 391人,其中妇女 29 582人,占77%。

-识字班有2 841位教师,其中女教师717人,占25%。

-有405位督察员。

同等程度方案

同等程度方案(补习学校):全国有1所普通高中补习学校,4所初中补习学校和15所业余初高中补习学校。补习学生总数是1 156人,女生197人。有393名初中补习生,其中女生55人;813名高中补习生,其中女生138人。

通过初中升学考试的补习学生有201人,其中女生37人,占55.21%;通过高中升学考试的补习学生有55人,其中女生16人,占13.92%。(非正规教育司报告)

教育、青年与体育部开办了非正规教育班,由几个省/市的非政府组织管理,接收孤儿、流浪儿、贫困孩子和吸毒孩子,使他们能够重新接受正规教育。

教育、青年与体育部在湄公河分区打击贩卖妇女儿童国家方案的支持下编写了有关打击贩卖妇女儿童的书籍,并在茶胶、磅士卑、磅同省和白马市的社区中心试行了方案的实施情况。

有83 582人通过50个识字班和职业培训班参加了创收职业技能培训,其中妇女39 189人。完成培训课程的有25 398人,其中妇女只有8 200人。49个社区中心开办了330个培训班,讲授大约17门职业技能课程,如缝纫、理发、摩托车修理、纺织、编织、雕刻、电子、食品加工、陶器、婚纱、电脑技能、外语学习等。开班的省份是:暹粒, 马德望, 腊塔纳基里, 干丹, 磅同, 磅士卑, 茶胶, 尤德棉吉, 戈公, 白马市, 磅清扬, 菩萨, 柴桢, 贡布, 班迭棉吉, 波罗勉和金边。

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

教育、青年与体育部已开展以下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的活动:

-2002年2月建立了部级性别问题工作组。教育、青年与体育部设立了性别问题管理和监督委员会,由13个成员组成,分别是:国务大臣、副国务大臣、局长、主任和副主任。女孩工作组和性别能力建设工作组有24位成员,他们来自教育、青年与体育部属下的各个部门,由妇女事务与退伍军人部管理。教育、青年与体育部有11位性别问题教员。还设立了一个秘书处支持各工作组的工作,并与部分合作伙伴组织合作。(支持和资源组)

-2001年10月12日性别问题工作组和伙伴组织举办了有关教育领域中性别问题的会议,讨论性别问题活动和筹措资金。2001年10月14-30日对性别问题教员进行了培训;

-2001年11月13-15日对女孩教育工作组22位成员和性别能力建设工作组成员进行了培训;

-举办了一个讲习班于2002年2月25日至3月1日草拟2002-2006年战略工作计划;

-教育、青年与体育部于2002年3月7日召开圆桌会议,讨论管理和监督委员会有关性别问题的活动,通过了2002-2006年战略工作计划。

2002年7月15-17日,秘书处举办了一个讲习班,向省、市教育部门的72名管理官员宣传2002-2006战略工作计划。2002年8月29-30日为22名性别问题工作组成员和普及教育委员会开办了另一个讲习班,以在普及教育性别问题工作组和教育、青年与体育部性别问题工作组之间建立合作关系。按照包括11项活动的有关优先行动计划的附属法令和财经部执行的公告,教育、青年与体育部:

-于2002年8月26-30日审查和评估了教育、青年与体育部ESSP/PAP 2001年进行的性别问题活动情况;

-于2002年9月25-27日对教育、青年与体育部所有司局级官员进行了培训;

-在教育、青年与体育部各司局的监督下,于2002年9月18-20日组织所有官员参加培训;

-在干丹省,教育、青年与体育部性别问题和女孩教育秘书处与美国援外合作社合作,通过儿童基金会的资助,给126个女孩发放奖学金,使她们能够完成洛克德县的中学学习。

教育、青年与体育部希望在15年内(2001-2015年)文盲率减少20%。这将给所有公民,特别是贫困妇女和需要接受教育的妇女、孤儿、高地的少数民族及弱势人群,提供受教育的机会。

降低女生退学率

在降低女生退学率方面,王国政府提出了一项战略计划,为偏远地区特别是东部地区的女生建造宿舍。东部地区被视为柬埔寨最贫穷的地区。

平等参加运动和体育

原则上,妇女和男子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参加运动和体育。但传统价值观认为,高棉妇女应该甜美、温柔、献身于家庭事务。这种观念造成了男女之间的鸿沟,限制了妇女参加运动和体育。

平等参加卫生保健(福利)和建造幸福家庭各种知识培训课程

特定的卫生教育,尤其是艾滋病毒/艾滋病、口腔、牙齿和喉咙卫生、使用洁净水、生育间隔、妇女和家庭的个人卫生、儿童保育,已通过村发展委员会和国家媒体向各学校广泛宣传。但公民对这些问题的一般理解依然非常有限。

障碍

退学率高是主要问题之一。退学的原因是:早婚、生活条件差(女孩要帮着干家务)、生病或需要长期治疗、没有工作的寡妇依靠孩子劳动取洁净水、防止洪水和干旱等自然灾害;居住在远离学校的地方,没有女厕所和学习用品、缺乏交通工具、没有安全感、教学质量差;学校基础设施差,教学用具匮乏,奖学金有限。还有些家庭认为,女孩不必接受高等教育。

各省职业、技术培训中心数量有限,缺乏激励学生来学习的动机,没有改进传统培训技能适应农村市场的需求,政府部门薪水低,教育资源有限。讲师、教师及教授的月工资和学生的奖学金都不够支付生活费用。

未来战略

王国政府将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教育方面对妇女的歧视,开设提高对性别问题敏感性的课程,提供均等的考试机会、相同的学校教室、充足的教员和质量良好的设备。王国政府将进一步消除各种教育形式中对男女作用的负面行为。保证女生有同等机会获取奖学金和其他学习资助,继续实施纠正歧视的政策,鼓励女生继续学习完成基础教育和高等教育。

为了减少女生退学率,将专门拨出预算为来自偏远地区的女生建造宿舍。贫困家庭和农村寡妇将获得信贷,以鼓励女孩上学。

王国政府将在正规和非正规教育系统继续推动体育运动。这项工作将通过私立和公立学校的日常课程和媒体(如收音机、电视、杂志、报纸和海报)来进行。其目的是有效执行政府制定的政策尤其是有关开发人力资源的政策。

根据民主原则,孩子和青年将被教育成为品德优良的公民和技术熟练的工人。王国政府致力于:

-减少文盲,推动算术学习和为女孩开设的职业培训;

-消除教育和培训方面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通过针对父母的杂志推广知识和教育,使父母认识到女孩受教育的重要性;

-增加在机构、部门和办公室担任管理职务的妇女人数;

-根据政府“一个村庄,一个成果”的政策,特别在旅游地区附近的学校开展“一所学校,一个成果”的活动。

教育、青年与体育部的未来计划

幼儿园

-鼓励在小学建立幼儿园。

-鼓励学龄前儿童,特别是贫困和偏远地区5岁的儿童,在平等基础上上学。

-为5岁儿童开设预科班课程。

-实施计划提高父母对教育政策的认识,鼓励父母在家里教育孩子。

小学

-鼓励6岁儿童上学。

-减少复读率和退学率,特别在一、二年级。

-鼓励残疾儿童、少数民族儿童和贫困儿童上学。

-为腊塔纳基里省的少数民族儿童开发双语教学方法。

中学

-加强教育活动,教会学生生存技能,特别是农业、家务和木工技能,使学生放学后能够在日常生活和事务中运用;

-加强校长和社区在分权的基础上管理学校中的作用;

-继续减少复读率和退学率。

非正规教育

-为退学或未上过小学和中学的孩子和青年开办业余学习班,使他们有可能重新回到正规学校学习。

-通过提供技能培训、信贷和组织互助小组在教育中心促进和强化创收教育计划。

高等教育活动

-敦促制定支持建立委员会的高等教育法,确保私立和公立教育机构高等教育的质量。

-设立机构,通过督察和监控高等教育机构的教学质量来认定其教育质量。

-把一些高等教育机构改为公立行政学院,使它们在行政和技术管理方面有自治权,在财政管理方面有透明度。

-把教育项目和信贷计划结合起来,设立机构支持学士前、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教育。

-根据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和需要开发新的技能,为学生提供谋职服务。

-通过不断提供高等教育机构的官员和教授在国内外培训的机会提高其能力。

技术和专业培训活动

-促进在技术和专业领域从事培训工作的国家、私人和非政府组织间的合作。

-通过提供贫困家庭、寡妇、残疾人、复员军人、孤儿和放弃了普通教育的青年学习技能和找到工作的可能性扩展旨在减少贫困的培训计划。

-为居住在远离培训中心的女孩,尤其是贫困、残疾和孤儿女孩,建造宿舍。

-在开发标准技能、测试、认可培训机构的资质,包括制定有关管理的法律和法规方面继续确保培训质量。

培训和进修班活动—培训课程:

-继续对4 851名各级教师进行培训,其中女教师1 781人,占36.7%。

-再招聘5 000多名各级教师,优先考虑有工作能力的残疾人,特别是妇女。

-为幼儿教师开办培训课程(按12+2的方式)

-更新初中教师培训计划

-培养全国学校校长管理能力、思想交流技能和生存技能。

进修课程

-与国内和国际组织合作,以:

-进行关于小学和中学人权教学法的培训;

-为提高对艾滋病毒/艾滋病的认识进行短期培训;

-培训中学教师如何使用物理、化学和生物学学科文献资料和实验室。

教育学研究活动

-执行课程现代化工作计划,制定地方学校课程政策。

-想办法在全国和全省分散学校课程。

性别问题工作计划

-制定行动计划支持2002-2006年有关性别问题的五年战略计划。

-提交教育、青年与体育部管理和性别问题委员会书面活动报告。

-组织性别问题工作组。

-在教育、青年与体育部另设立工作组,负责管理和教育服务。

-组织讲习班评估干丹省洛克德县在中学学习的女生奖学金计划。

-组织讲习班向教育、青年与体育部性别问题资源和支持小组宣传工作计划和活动计划。上述工作计划将扩展成为2002-2006年五年计划,其基础是以下各项活动:

监测和评估工作计划,特别是与性别问题相关的各种项目;

制定性别问题政策;

性别问题工作组的能力建设;

在国家和省市县设立性别问题工作和培训组;

扩大性别问题信息方案;

召开圆桌会议讨论教育和女孩教育方面的性别问题;

给各工作组和制定省级工作计划的人员提供技术培训;

举行信息发布会,向家长联合会宣传性别问题和女孩教育。

第11条 就业平等

1.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就业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以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享有相同权利,特别是:

人人有不可剥夺的工作权利;

享有相同就业机会的权利,包括在就业方面相同的甄选标准;

享有自由选择专业和职业,提升和工作保障,一切服务福利和条件,接受职业训练和再训练,包括实习训练、高等职业训练和经常训练的权利;

同样价值的工作享有同等报酬包括福利和享有平等待遇的权利,在评定工作的表现方面,享有平等待遇的权利;

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特别是在退休、失业、疾病、残废和老年或在其他丧失工作能力的情况下,以及享有带薪假的权利;

在工作条件中享有健康和安全保障,包括保障生育机能的权利。

2.缔约各国为使妇女不致因结婚或生育而受歧视,又为保障其有效的工作权利起见,应采取适当措施:

禁止以怀孕或产假为理由予以解雇,以及以婚姻状况为理由予以解雇的歧视,违反规定者得受处分;

实施带薪产假或具有同等社会福利的产假,不丧失原有工作、年资或社会津贴;

鼓励提供必要的辅助性社会服务,特别是通过促进建立和发展托儿设施系统,使父母得以兼顾家庭义务和工作责任并参与公共事务;

对于怀孕期间从事确实有害于健康的工作的妇女,给予特别保护。

3.应参照科技知识,定期审查与本条所包涵的内容有关的保护性法律,必要时应加以修订、废止或推广。

第1款男女就业平等

国家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就业领域对妇女的歧视,以确保男女平等权利,防止通过保护性和歧视性法规,以结婚或产假为理由对妇女的歧视。

柬埔寨是本区域妇女参加劳动率最高的国家之一(73.50%)。妇女在农业、渔业和经济方面的参与率是54%。在非农业部门妇女占75%,在生产部门妇女占三分之二。这方面大量的劳动都是非正规部门的。妇女通常从事低薪、不熟练工种,如啤酒推销员、餐馆服务员,在工作单位易遭受多种形式的剥削。

A.工作权是一切人可转让的权利

柬埔寨王国《宪法》第36条第1款规定,高棉公民不论男女享有根据自己的能力和社会的需要择业的权利。一切公民有权按照自己的能力在公有和私有部门从事工作。

2003年公共职能秘书处的统计表明,公有部门总共有公务员160 189人,其中女公务员51 581人,占32.2%。私有部门有工作人员1 043 600人,其中妇女438 800人,占42%(2001年国家统计局)。在265家工厂的总共126 631名工人中妇女为14 184人,占87%(2001年社会福利、劳动、职业培训及青年自新部统计)。根据2001年计划部的统计,全国有大约1 720 000妇女作为家庭主妇在家做家务。《宪法》第36条第6款规定,家务劳动和家庭以外的工作具有同等价值。

B.申请就业标准相同

凡符合柬埔寨王国《公务员共同法》第11条规定条件的男女申请人均可被公务员体系录用。该条第11款规定,少数民族、农村人口和妇女均优先录用。《劳工法》也保证男女就业机会均等和权利平等。

C.平等就业机会

根据柬埔寨王国《宪法》第36条第1款,妇女与男子有同样的标准,享有根据自己的能力和社会的需要择业的权利。

妇女有同等权利申请公务员之职,并根据甄选标准达到考试的要求。各私有机构、雇主和企业主根据所要求的技能公开招聘。妇女也有权根据各公司和企业订立的标准申请工作。

提升更高职位和级别,应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按照《公务员共同法》第20至32条进行。事实上,在政府机关供职的妇女根据其能力评估提升到更高职位和级别。目前,在王国政府第二个任期,妇女在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的提升比第一个任期更受重视(如报告第7条的详细阐述)。私有部门、企业和工厂根据个人技能提拔职员。有适当技能的妇女可不受歧视提拔到适当职位。

人力资源的培训和投资是王国政府的政策。从1979年(从红色高棉统治获得解放至今,为公务员、中小学生、大学生和其他人提供的初级、中级和高级职业培训、技术培训、科学培训及专业培训在国内外一直不断地进行。私有部门的人力资源开发也得到显著发展,特别是在本国和国际非政府组织支持下。妇女有权享有与男子同等的培训机会。

要求公共机构提供足够的空间、适当的设备和设施。行政改革委员会正在努力解决职员工资低的问题。私有企业和工厂必须有足够的空间、厕所、急救设备、保健中心、药物和洁净水。工人工作时应戴口罩和手套。

D.同工同酬

柬埔寨王国《宪法》规定:“柬埔寨公民不论男女有权做类似的工作领取同等报酬(第36条第2款)。”保证男女工资、加班费、佣金、养老金、奖金和津贴公平合理。妇女带薪休产假。保证最低工资。

任公务员之职的妇女有权与男子做类似的工作、担任类似的职务和从事类似的技术工作领取同等薪资。妇女有同等权利取得一切福利,如教育费、加班费和保健服务。在偏远地区工作的男女公务员在纯工资上增加地域补贴。《劳工法》第106条规定:“根据本法律,无论出身、性别、年龄,一切工人,条件、专业技能和工作产出相同,其工资应相同。”

2000年,为了解决工人和职员的合理工资问题,特别是服装业和鞋业,王国政府设立了工作委员会,其成员是政府的有关方面、雇主和雇员。该委员会决心改变最低工资,月薪从1997年的40美元提高到45美元。2000年7月以后,应补算并偿付月奖和长期工作奖。正在执行一项新的公务员津贴制度。

社会保障(保险)权利

柬埔寨王国《宪法》第36条第4款保证法律规定的社会保险和一切社会福利权利。王国政府通过1998年11月5日发布的第245 SSR号决定,为公务员、退休人员和丧失工作能力的人提供社会保险。退休年龄是55-60岁。女公务员有3个月全薪产假(部长会议1988年11月5日发布的第245SSR号决定第1-4点)。女公务员有权每年休15天全薪假,外加其他一切国定假日和传统节假日。

企业和工厂的退休年龄是55岁,每日工作时间是8小时,每周48小时。紧急情况下,工人和职员需加班。加班工资按比正常工资高50%支付。男女的假期完全相同,没有任何性别歧视。

生孩子或流产时,妇女有权休假,在保健中心或医院接受医生治疗。

国民议会于2002年8月15日通过了按照《劳工法》的规定制定的《个人社会保障方案》,管理老年救济金、病残救济金和遗属抚恤金的津贴计划,也包括就业风险(就业事故和就业疾病)救济金。依本法律规定的制度按照国家社会保障基金的保险条例管理。

保健、安全工作条件和生殖作用的权利

《劳工法》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保护工人和职员的健康和安全。不过,还专门为妇女制定了法规:给孕妇提供专门的保健保护,允许她们休3个月假期。分娩后两个月,给带婴儿的妇女分派轻活(《劳工法》第182条第2款)。《劳工法》规定,至少有100名女职员的企业和工厂须设立日托中心,提供一间哺乳室(第186条)。社会福利、劳动、职业培训及青年自新部督察局负责检查企业、车间和工厂的卫生设施及工作安全,检查保健中心、急救设备、药物、洁净水、工人个人使用的茶杯/玻璃杯、厕所和浴室,社会福利、劳动、职业培训及青年自新部劳动力医疗局对工人进行体检。如果没有执行《劳工法》,有关人员将被罚款或被起诉。

《劳工法》第172条规定:“各种组织、单位、公司和机构的雇主或负责人雇用18岁以下工人、未成年人和妇女要对其道德行为负责,在公众面前顾及其尊严。禁止各种形式的性骚扰和歧视。”《劳工法》第173条规定,禁止妇女儿童从事可能对他们的健康永远造成危害的任何工作。本法律还禁止妇女儿童从事有危险的工作或影响他们生殖健康的过于繁重的工作。

第2款

A.禁止以怀孕和产假为由解雇或强行处罚,禁止基于结婚对妇女的歧视

《宪法》第46条第2款禁止“以妇女怀孕为由终止其工作。妇女有权带全薪休产假,不损失其年资和其他社会福利。”《劳工法》也规定了类似的保护条款:“绝对禁止在妇女分娩期间解雇。”(第182条第3款)

B.带全薪和其他福利休产假

女公务员带全薪和其他津贴休3个月产假。产假期满后,妇女从事正常的日常工作。《劳工法》第1条规定,在企业或工厂工作的妇女有权带半薪和其他津贴产后休90天产假。只有工作一年以上的女职员可得到这些津贴(《劳工法》第182和183条)。然而,在企业或工厂工作不满一年的妇女,按照经理和雇主的决定可休90天产假。3个月产假后,给妇女安排2个月轻活(《劳工法》第182条)。女公务员身体遇到问题时可要求主管人员变换其工作。

柬埔寨王国《宪法》第73条规定:“政府强烈关心母亲和儿童,将提供儿童保育并帮助有多个孩子的流离失所的母亲。”《劳工法》第186条规定:“雇用100名以上妇女的企业和工厂应设立婴儿哺乳室和日托中心。”在那些没有为18个月以上婴儿设立日托中心的企业工作的妇女,可将婴儿送到其他日托中心,由雇主负担一切费用。《劳工法》第219条规定:“雇用居住在种植园长期工100人以上的种植园,工作督察员可命令雇主根据医疗队和省长、市长的建议在雇工住房附近建造、配备一个儿童保育中心或提供这方面的方便。”《劳工法》第222条规定:“至少有20个长期居住工人的6岁以上儿童的种植园,雇主必须自费建造或维持几个位于雇工住房附近的小学。”

C.提供必要的社会服务

教育、青年与体育部、本国和国际非政府组织及各种协会社团已建造了许多幼儿园,其意图是要让所有儿童入学,为妇女提供参加社会各项活动的机会。目前,柬埔寨全国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了177所幼儿园。这些幼儿园分为:

-923所国立幼儿园(包括133所独立幼儿园和799所教育、青年与体育部所属小学校内的幼儿园)。

-1所商务部在暹粒省开办的幼儿园。

-5所磅湛省厂办幼儿园。

-25所私立幼儿园。

—29所设立上午班和下午班的幼儿园。

-4所附属寄宿幼儿园。

-251所社区中心幼儿园,总共有253个班。目前,教育、青年与体育部正在培训更多的幼儿教师来帮助工作妇女。

第182-186条禁止雇主在产假期间或发出产假通知之日解雇分娩妇女。妇女有权带半薪和其他津贴休产假。哺乳时间与《劳工法》规定的休息时间或公司内部规定的休息时间分开,不得从中扣除。雇用100名以上居住在种植园的长期工的种植园,工作督察员可命令雇主在雇工家附近建立、配备或援助一个儿童保育中心。在那些没有为18个月以上婴儿设立儿童保育中心的企业工作的妇女,可将婴儿送到其他儿童保育中心,由雇主负担一切费用。

事实上,执法行效果很差。社会福利、劳动、职业培训及青年自新部正准备一份公告就这一问题采取行动。

D.特别保护孕妇

王国政府给从事艰苦工作的女公务员发放补贴。《劳工法》第229和230条禁止妇女从事危险和过度劳累的工作,因为她们的生殖健康将因此长期受到影响或导致孕妇流产。

第3款

法律审查

王国政府批准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宪法》第31条认可了《公约》。与《公约》不一致的任何法律都不得执行。已设立宪法委员会负责审查各种法律是否符合宪法。

障碍

《劳工法》的执法依然乏力。

-有些私有工厂并不依法律规定给孕妇提供特别照顾或保护。

-很少设立托儿所或哺乳中心。

-对法律的实施缺乏强有力的监督。

-对《宪法》规定的权利意识有限。

未来行动

政府将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就业领域对妇女事实上的歧视,确保妇女在就业方面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

-根据王国政府正在进行的行政和司法改革,将加大《劳工法》的执法力度。

-王国政府将通过发展农业给妇女增加就业机会。

-促进《社会保障法》的宣传和有效执行。

第12条 获得保健的机会平等

1.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在保健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取得各种保健服务,包括有关计划生育的保健服务。

2. 尽管有本条第1款的规定,缔约各国应保证为妇女提供有关怀孕、分娩和产后期间的适当服务,于必要时给予免费服务,并保证在怀孕和哺乳期间得到充分营养。

第1款获得保健的机会

王国政府通过消除阻碍一切妇女获得保健机会的法律障碍,努力确保妇女与男子在平等的基础上获得保健机会。阻碍妇女获得保健机会的因素有:残疾、文盲和保健服务部门远离她们的居住地。妇女有权利和自由取得个人保健。

《宪法》第72条充分考虑疾病防止和医疗以保证人民的健康。贫困公民在公立医院、保健中心和产科门诊部免费看病。根据以上规定,卫生部通过在村、乡和县进行非歧视保健服务和计划生育,把工作重点放在防治上。

卫生部特别为妇女和儿童实施了一整套保健方案,包括生殖健康、食品无保障地区的营养、艾滋病毒/艾滋病方案及心理保健,这些得到了人口基金、儿童基金会、卫生组织、澳援署、艾滋病规划署、粮食计划署和日本国际协力事业团(协力事业团)的资助。卫生部从1992年起就已实施心理保健方案。这些保健方案的侧重点是所有人特别是家庭暴力的受害妇女的心理保健。目前,保健方案正在马德望省, 磅士卑省, 菩萨省, 班迭棉吉省和金边市执行,并计划扩展到全国各地。

生育间隔方案已得到村民的支持。已对卫生人员、传统产婆及社区男女进行生育间隔方法培训。与去年相比,母婴护理活动已在全国范围开展起来。卫生部下属的全国母婴保健中心在协力事业团、儿童基金会、卫生组织、人口基金和澳援署的技术顾问支持下,已在农村地区进行并扩展公众卫生服务,特别针对县、乡里的母亲。

全国有8所国立医院、24所省级转诊医院、44所县转诊医院和812个卫生中心提供全国卫生服务。每个保健服务中心给8 000-12 000居民提供服务。还有专门为妇女提供的服务。总共17 809位中级技术人员、内科医生、牙医、助产士、护士和实验者中,有7 676位妇女,占43%(2001年)。所提供的保健服务中,以下服务侧重于妇女和儿童:

-生育间隔

-产前和产后护理

-给孕妇和育龄妇女接种破伤风疫苗

-给新生儿和儿童提供免疫接种

-给有危险征兆的孕妇提供跟踪服务

-安全和卫生分娩

-艾滋病和性传播疾病

-心理卫生

-给营养不良的妇女和儿童提供护理

(卫生部第24次全国大会)

全国有393家配药诊所,621间药房。除公立卫生部门外,私人也积极提供卫生服务。据第24次全国卫生大会报告,全国有864家私人诊所提供诊断、咨询、治疗、产妇和多种治疗。

人口增长率是2.49%,出生率是4%。15岁以下人口占42.8%,65岁以上老人占3.7%(2000年人口统计和保健调查)。达到65岁的妇女占55.8%,男子占46.3%(2002年《人类发展报告》)。

每10万个活产就有437个产妇死亡。造成产妇死亡或生病的主要原因是大出血,包括产前和产后大出血、惊厥、非安全流产及其并发症(卫生部2003年报告)。对产妇缺乏充分的追踪服务(仅38%的孕妇得到检查和其他传统护理)和非安全分娩,也是造成产妇死亡率高的主要原因。

尽管还没有颁布法律限定一对夫妇可以生育孩子的数量,生育间隔方案已在柬埔寨全国开展起来。根据2000年人口保健调查,32%的婴儿属计划外出生,24%的婴儿属计划内出生。95%的妇女了解避孕方法,但只有19%的妇女采用避孕措施。

根据人口保健调查,10%的孕妇在卫生中心和医院分娩,其他妇女在家里不安全的条件下分娩。产妇过分年轻或年老都有死亡的危险。

妇女事务与退伍军人部与卫生部合作,制定并执行一项保健/生育间隔项目,旨在提高中央和地方,特别是偏远地区男女的认识。人口基金从1994到1997年支助了这一项目。与此同时,卫生部通过转诊医院、卫生中心和流动地方卫生服务队提供生殖保健服务。

卫生部和妇女事务与退伍军人部及3个国际非政府组织(柬埔寨生殖健康协会、发展伙伴和澳大利亚拯救儿童基金(澳拯救儿童基金)合作,开始在8个执行县进行基于社区的分销。社区分销人员受训,在社区、乡销售避孕药和避孕套。社区销售人员上门访问已婚育龄妇女,给她们提供有关生育间隔和防止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准确的信息和咨询,告诉她们孕期检查、产后检查、由受训助产士安全接生及免疫和营养的重要性。社区销售人员嘱咐妇女去卫生中心做产前/产后保健和安全分娩。

第2款生殖保健

王国政府高度重视减少母婴死亡及患病现象。据2000年人口保健调查的报告,在过去五年里(1995-2000年),有38%的孕妇接受受过训的保健人员所做的产前护理(32%的孕妇接受助产士护理、5%接受护士的护理、1%接受医生的护理)。

国家母婴保健中心和国家方案重点关心母婴的健康,寻求确保安全孕产方法,改善妇女特别是孕妇的保健情况。每位孕妇至少接受两次医疗检查并接种破伤风疫苗。产前、产后护理内容应包括发现孕期危险征兆、孕妇营养、安排孕妇适当工作、孕妇卫生、健康行为、产前准备、产后哺乳、母乳喂养的重要性及婴儿完全免疫等。卫生部与儿童基金会合作编写简易家庭保健指导和哺乳教科书。

2002年接受产前护理的孕妇有23 887人,接受破伤风疫苗接种的孕妇有207 341人(卫生部第24次大会)。2000年人口保健调查表明,五年来,15%的孕妇接种过一次疫苗,30%的孕妇接种过两次或两次以上疫苗,54%的孕妇根本没有接种疫苗。

根据2000年人口保健调查,五年来,只有10%的婴儿在卫生机构出生。89%的婴儿在家里出生。28%的分娩过程由受过训的助产士照料,4%由医生照料。

2001年全国有助产士3 143人。她们经专门训练在转诊医院和保健中心提供保健服务。不过,据卫生部预测,未来五年公立部门和私立部门需要助产士4 050人。这个数字表明,未来五年里大约缺1 000名助产士。

为此,卫生部正在实施一项短期战略,通过提供和加强在保健中心工作的女护士助产术的培训来解决助产士短缺问题。卫生部正实施一项长期战略,从2002年起增加注册护士——助产士的人数(每年增加注册护士——助产士200人)。(资料来源:卫生部人力资源开发司-2002年)

全国有大约8 000名传统接生员。受过训的接生员协助接生,但很少参与产前和产后护理。社区和妇女很信任传统接生员,她们在社区起着重要的作用。然而,那些接生员经常采用有负面影响的传统做法,如产妇生产两天内不准给婴儿哺乳,在婴儿肚脐上放置有害物质,把产妇放在称为Angpleung的煤床上7天,限制产妇吃健康食品。

国家安全孕产政策重新规定了传统接生员的作用,并制定了战略活动五年计划。该政策承认传统助产士作为接生员和联系社会与助产士的纽带,对社区和产妇保健做出了贡献;她们察觉各种并发症,嘱咐产妇转到卫生中心或去找助产士。传统接生员应起促进产妇健康的作用,鼓励妇女参加产前保健、孕期接种两次破伤风疫苗,提供生育间隔、母乳喂养和贫血症知识。传统接生员通常在私有部门工作,通过保健中心与公立卫生系统取得联系。如果不提供传统接生员适当培训进行安全接生,她们将继续采用许多有害的做法。为此,传统接生员应训练成为:

-进行安全而清洁接生,减少有害做法;

-观察孕产妇情况,及时将怀孕、分娩和产后出现并发症的妇女转往受过训的卫生人员;

-将孕妇转往保健中心找助产士做产前保健。(资料来源:柬埔寨三省传统接生员专题研究。卫生部/国家生殖保健方案。2001年3月,孕产安全政策和战略。1997年卫生部/国家生殖保健方案)

根据2000年人口保健调查的报告,5%的妇女做过一次人工流产,1%的妇女做过两次以上人工流产,近30%的妇女在家里做人工流产。

1997年国民议会通过了《堕胎法》。《堕胎法》第4条规定,任何情况下均须孕妇本人同意方可堕胎。只有公共卫生部授权的医生、中级医务人员和助产士才可实施堕胎手术(第5条)。

第6条规定:“只可在卫生部授权的公立医院、保健中心、私人诊所或产科门诊进行堕胎手术。卫生部授权进行堕胎的服务机构要求有:

-处理堕胎引起并发症进行紧急治疗的技术能力;

-必要时转到医院所需的交通工具。

妊娠期不满12周方可堕胎(第8条)。如果妊娠期超过12周,只有符合以下条件方可堕胎:

-诊断表明怀孕不正常,胎儿生长反常,危及孕妇生命;

-婴儿出生后将患某种严重的不治之症;

-被强暴的妇女可不理会任何标准进行堕胎,但如果被强暴者在18岁以上,须经本人要求才能堕胎;如果被强暴者不满18岁,须经其父母或监护人要求才能堕胎。

堕胎须2-3位医生和当事人同意方可决定。本条使用的技术条件应参照卫生部公告的规定。

执法力度依然不大。在农村,非法堕胎有时由一位传统产婆进行。由于法律教育和信息有限,城市妇女寻求未受正规训练的私人助产士进行堕胎的大有人在。

由于妇女担负照顾患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家人的主要责任,艾滋病毒/艾滋病给妇女增加了多种多样负担。1991年发现第一例艾滋病毒/艾滋病以来,据估计,柬埔寨1 100万人口中有16.9万人患艾滋病毒/艾滋病。截至1998年,2.4%的孕妇、42.6%的色情职业者和19.1%的间接色情职业者感染了艾滋病毒。在色情业使用避孕套方面取得进步的同时,已婚妇女感染艾滋病毒的人数不断增加。根据高棉艾滋病非政府组织联盟的报告,3万儿童成为孤儿,2006年这个数字将上升到9.73万。据估计,在15-49岁人群中,1997年这种流行病率是3.9%,2001年是2.8%。

国家艾滋病机构、国家艾滋病毒/艾滋病中心、皮肤病学和性病及有关机构和部委与国内、国际组织合作,制定了一项全国艾滋病方案,防止艾滋病毒/艾滋病的蔓延。全国范围内正在进行防止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教育、加强100%使用避孕套计划、多部门应对措施和提高公民特别是妇女对艾滋病毒/艾滋病的认识。逐步实施家庭护理。防止母婴传播艾滋病毒/艾滋病的试点项目在全国母婴保健中心、金边Calmet医院和马德望省立医院成功执行。

然而,家庭和社会存在对艾滋病毒感染者/艾滋病患者的歧视。王国政府已把艾滋病毒/艾滋病问题纳入教员培训课程,每年组织“艾滋病毒/艾滋病日”,努力消除人们对艾滋病毒感染者/艾滋病患者的歧视。已通过并执行感染艾滋病毒/患艾滋病的妇女和女孩的全国政策及防止艾滋病毒/艾滋病传播的法律。尽管王国政府、国家艾滋病机构与联合国系统、多边和双边机构及国内和国际组织合作已做出许多努力,柬埔寨人口感染艾滋病率依然很高。

国家艾滋病毒/艾滋病中心、皮肤病学和性病2000年所做的艾滋病毒哨点监测表明:

-成人艾滋病毒/艾滋病流行率从1997年的3.9%降到2000年的2.8%

-艾滋病毒带原妓女:1998年42.6%,2000年31.5%

-艾滋病毒带原警察:1998年6.2%,2000年3.8%

-艾滋病毒带原肺结核病人:1999年7.9%,2000年6.7%

-艾滋病毒带原献血者:1998年4.2%,2000年2.7%

-接受产前护理的艾滋病毒带原孕妇:1998年2.6%,2000年2.3%。

由此可见,柬埔寨感染艾滋病毒的人数已下降。然而,据估计,15-49岁成年人流行率是2.8%,这个流行率在南亚地区依然最高。异性性交是柬埔寨艾滋病毒传播的主要途径。男子把从妓女处感染的艾滋病毒(直接或间接)带给妻子或女友,妻子或女友又把艾滋病毒传给婴儿。由于男子决定性行为,他们拒绝保护自己、保护妻子或女友,妇女成为最容易受这种传染病攻击的对象。

蛋白质能量营养不良是柬埔寨普遍存在的问题,影响45% 6-59个月大的儿童和至少20%的妇女。造成这个问题的主要原因是贫穷。将近一半2岁的柬埔寨儿童营养不良(造成生长发育受阻),微量营养素缺乏情况普遍存在。一般说来,农村贫困人口的孩子(16%)比农村(6%)和城市(5%)富裕人口的孩子更可能体重严重不足(2000年人口统计和保健调查)。农村人口中的女孩是最受影响的人群(19%)。据估计,死亡的每3个5岁以下孩子中有2个死于营养不良(2000年人口统计和保健报告)。

据报告,在育龄妇女中身体质量指数低的占20%(2000年人口保健调查)。据报告,婴儿出生体重低(不足2500克)的比例是大约15%。这说明母亲健康状况差、营养不良,从而导致发育差或新生儿和婴儿死亡率高。

缺乏维他命A是许多省份孩子和妇女中存在的公共卫生问题。国家资料表明,患夜盲症的孕妇占8%。缺乏维他命A导致儿童失明,间接造成大批孩子生病或死亡。

5岁以下儿童患缺铁性贫血的比例是63%,妇女是58%,孕妇更高,是66%。这是造成孕妇死亡率高的一个因素。儿童贫血的比例在贫困人口中最高。农村贫困人口的孩子70%贫血(2000年人口统计和保健调查)。

碘缺乏会降低智力达21个智商点。全国第一次甲状腺调查(1997年卫生部)报告表明,预计全国8-12岁孩子患甲状腺率约12%,但有些地区多达45%的孩子患甲状腺肿。加碘盐供应有限或缺乏是导致甲状腺肿大的原因之一。2000年人口统计和保健调查表明,只有8%的农村贫困人口吃碘盐,而农村和城市富裕人口吃碘盐的分别是29%和39%。

造成营养不良的原因不仅是食物安全问题,还有食物摄入和维持量、卫生习惯差、卫生和环境等问题。卫生部全国营养委员会已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营养计划,侧重妇女营养问题。

障碍

政府除采取以上措施外,“妇女健康”成为柬埔寨一个复杂的问题。妇女总要面对不健康的高度危险,在整个生命周期她们总是面临生命的威胁,这是因为:

-针对妇女的保健服务有限

-用于妇女健康的家庭预算少

-妇女易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

-妇女羞涩也使妇女讳疾忌医

-妇女对生殖健康的决定权有限

-部分妇女对使用避孕用具没有信心

-转诊病人手段缺乏,保健中心和转诊医院设备和医生有限

未来行动

王国政府将排除以上提到的种种障碍,改善人口的健康状况,特别是妇女和儿童的健康状况。正如国家减贫战略所述,从现在起到2015年,王国政府承诺:

增加30%以上的健康预算,把预算从2001年的9%增加到2005年的13%

增加对贫困人口的服务,包括重新分配资源以利于更贫困地区

通过把保健服务范围和利用扩大到100%来提高贫困人口获得保健服务的能力

把受过训的卫生人员接生的比例从32%增加到46%,促进15-49岁妇女使用避孕用具率从19%增加到27%

将五个月以下婴儿专用哺乳室从5%增至15%

全面免疫儿童覆盖率从40%增加到60%

鼓励更多患急性呼吸道感染和发烧的儿童去保健中心就诊,其比例从35%增加到45%

患急性呼吸道感染和发烧儿童被送去给合格的保健服务人员就诊的比例从35%增加到45%

给腹泻症儿童使用口服体液补充盐的比例从18%增加到25%

每人每年在公立医疗机构咨询健康率从38%增加到42%

通过基于一揽子最低活动的保健中心,加强提供优质基本保健服务,特别针对贫困社区扩大服务。妇女需要更多服务。

通过一揽子补充活动,在偏远地区医院强化提供优质护理,特别是产科和儿科护理。

把15-24岁人群艾滋病感染率从2.8%减少到2.5%。

把孕妇缺铁性贫血的比例从65%(2000年人口保健调查)减少到43%

把出生体重低的儿童比例从所估计的15%减少到10%

通过开展提高认识活动,减少贫困和弱势人群家庭保健花费50%,使其认识到卫生、生育间隔、计划生育、营养和堕胎权利的重要性

育龄妇女营养不良比例从21%(2000年人口保健调查)减少到15%

把6-59个月的婴儿体重不足的比例从45%减少到38%

到2007年基本消除缺碘症

第13条 社会和经济福利方面的平等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在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有相同权利,特别是:

领取家属津贴的权利;

银行贷款、抵押和其他形式的金融信贷的权利;

参与娱乐、运动和文化生活所有各方面的权利。

王国政府承诺尽一切努力消除一切部门包括社会和经济生活中对妇女的歧视,确保男女在平等的基础上有相同权利。《宪法》保证男女积极参与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的平等权利(第35条)。

A.家属津贴的平等权利

妇女和男子在家庭中享有平等的福利。《婚姻家庭法》第29条规定,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各方面都平等。

无论是丈夫或妻子各自拥有财产还是丈夫和妻子共同拥有家庭财产,双方对该财产均享有平等利益。儿子和女儿有平等权利继承家庭财产。丈夫和妻子婚后有平等权利享有共同财产。

B.贷款、抵押和金融信贷的平等权利

丈夫和妻子均有权签订贷款、抵押或金融信贷合同。根据1998年10月28日发布的第38KRCH号法令第14条有关协议与负债的规定:“年满18岁者有资格签订协议。”

在银行贷款协议以及私人财产抵押、出租和出售方面,妇女和男子有平等的权利,但夫妻共同财产须在平等的基础上彼此讨论和协商方可处理。然而,大多数妇女把决定权让给丈夫或父亲。本报告第14条讨论妇女参加微型贷款计划问题。

C.参加娱乐活动、体育运动和各种文化生活的权利

柬埔寨《宪法》肯定“男女公民有相同权利积极参加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第35条)这意味着妇女和男子不受歧视,有平等权利参加一切文化和体育活动。有些妇女打破禁忌成为运动员、流行歌手、舞蹈演员,与此同时,她们能够保持高棉传统。比如,1993-1994学年美术大学注册的1 078名学生中,12.6%是女生。在建筑方面,272个学生中有2个女生(根据国家妇女事务秘书处1995年年度报告)。美术大学2000年注册1 478个学生中将近35%(517人)是女生。1999-2000年,有6个女生获得在日本、德国和美国的考古学奖学金。王国政府正在更加努力招收更多学生学习体育和美术,旨在进一步参加国家和国际比赛。

障碍

传统上,妇女太害羞,不愿穿运动短裤,父母也不鼓励她们参加体育运动。

由于贫穷、文盲和安全问题,妇女无法行使《宪法》规定的权利。

未来计划

王国政府将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对妇女经济上的歧视,确保妇女有平等权利参与娱乐和文化生活。将采取必要步骤排除妨碍她们参与娱乐和文化生活的法律或社会障碍。

-妇女事务与退伍军人部将在德国技术合作署的援助下审查法律的性别偏见;

-妇女事务与退伍军人部与柬妇委会将继续促进妇女行使她们的权利;

-继续宣传有关男女平等权利的法律知识。

第14条 农村妇女

1. 缔约各国应考虑到农村妇女面对的特殊问题和她们对家庭生计包括她们在经济体系中无金钱交易的部门的工作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并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证对农村地区妇女适用本公约的各项规定。

2.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对农村地区妇女的歧视,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参与农村发展并受其益惠,尤其是保证她们有权:

充分参与各级发展规划的拟定和执行工作;

有权利用充分的保健设施,包括计划生育方面的知识、辅导和服务;

从社会保障方案直接受益;

接受各种正式和非正式的训练和教育,包括实用识字的训练和教育在内,以及除了别的以外,享受一切社区服务和推广服务的益惠,以提高她们的家属熟练程度;

组织自助团体和合作社,以通过受雇和自雇的途径取得平等的经济机会;

参加一切社区活动;

有机会取得农业信贷,利用销售设施,获得适当技术,并在土地改革和土地垦殖计划方面享有平等待遇;

享受适当的生活条件,特别是在住房、卫生、水电供应、交通和通讯方面。

第1款

柬埔寨大多数人口(85%)居住在农村,农业生产占国内生产总值的46.4%。农村妇女在农业生产及家庭和社区经济福利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据估计,妇女劳动力在农业和渔业生产方面占65%,在市场营销方面占75%。在水稻耕作方面,妇女播种、插秧、收割;种蔬菜、饲养牲畜、做手工品为家庭创收。

全国36%的人口生活在贫困线以下,大多数是妇女。农村妇女占贫困人口的大部分。她们比城市妇女孩子多,面临更多健康问题,由于没有机会,很难得到保健服务。农村妇女受教育的机会少,大部分农村妇女是文盲。

王国政府正采取各种措施消除对农村妇女的歧视,确保她们平等参与规划和农村发展,并从中受益。《宪法》保证妇女,特别是居住在农村地区、没有足够社会补助的妇女,能够就业,取得医疗保健,送孩子上学,有较好的生活条件(第46条第3款)。王国政府也在改进农业生产体系和农村地区的手工艺,旨在改善她们的生活条件。《宪法》第61条进一步规定,国家将促进偏远地区各部门的经济发展,特别是农业、手工业和工业,重视水、电、道路、交通工具、现代技术和信贷系统的政策问题。

第2款

A.参与发展规划

王国政府制定并执行农村发展政策,在分权和分散的基础上减少贫困。这极大地鼓励人们直接或通过所有权参与本社区各部门发展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随着分权和分散进程,资源和权力已从中央机关转移到地方社区。在此过程中,包括妇女在内的村民积极参与发展规划、执行、监督和评估并接受这方面的训练。采取这种社区为中心的方法,目的是鼓励妇女有自信,使她们能够自已作出决定,希望她们能在本社区内解决问题。

B.获得保健服务和知识

通过农村发展,王国政府致力于改善卫生、教育和社会服务,旨在确保人民,特别是农村地区的人民有更好的福利。本报告第12条对此作了详细介绍。

C.社会保障

王国政府致力于保证社会保障,使人民能够在精神和物质上过着祥和的生活。《宪法》第36条第4款保证高棉公民不论男女有权获得社会保障和法律规定的其他社会福利。按照以上保证,制定了《劳动法》规定中涉及的针对个人的《社会保障法》并于2002年9月15日在国会通过。

D.获得职业技能培训的机会,参与其他社区活动

越来越多的农村妇女参与地方发展规划和社区发展预算的编制工作。鼓励妇女参加乡文书员培训。妇女事务与退伍军人部负责促进和协调把性别问题纳入Seila方案的行动。省农村发展执行委员会中妇女事务与退伍军人部的省级部门代表制定政策、设计行动计划,确保促进并协调省级和县级的性别问题。妇女事务与退伍军人部正在省级部门实施一个能力建设的滚动计划。这些受训者可望把培训获得的知识带到县、乡、村级妇女。

以上努力给妇女在各级发展规划和管理方面带来显著变化。在暹粒省,妇女在乡级领导中占18%(9位妇女领导)。

妇女事务与退伍军人部与非政府组织实施培训方案,鼓励有潜力的妇女候选人参加竞选。这给妇女参与地方发展规划和执行打开了大门。最后,75 287位候选人中,有12 375位妇女(占16%),其中977位妇女选入乡议会。

E/F.建立帮助小组,参与社区活动

如《宪法》所保证的一样,高棉公民有权建立协会和政党,妇女有资格在社区成立团结小组互相帮助。事实上,社区集体和互助小组已经建立起来。

G.信贷计划和农业贷款

王国政府与柬埔寨国民银行、农村发展银行和其他捐助者合作,制定方针、原则和战略行动计划,其中包括:

-推动中期或长期低息信贷服务,鼓励进行有效和可持续广泛微型贷款。

-通过提供信贷支持和发展农产品把产品与国内外市场需求联系起来。

-提供有效执行的技术培训。

-增强征集当地贷款的机制,吸引内外财政和技术协助。

-鼓励地方当局促进与微型贷款项目进行合作并简化手续。

农村发展部信贷方案计划使农民能够以适当的价格出售自己的产品,推动并扩大他们的农业活动。给农民提供农业生产方面的技能培训,使他们按照家庭信贷规定发展适当机制。使农民能够获得增加就业机会、生产产品和市场需求方面的信息和方法。这有助于增加当地社区的就业人数,减少离开家乡去城镇求职的人数。通过提供信贷和农用物资增加当地产品的生产。社区团结和法律执行已得到了加强。

妇女事务与退伍军人部从1985到1995年与儿童基金会合作,制定并执行信贷方案,促进粮食安全和家庭收入,使全国24个省中17个省的卫生和教育情况得到改善。从1995年以来,妇女事务与退伍军人部未获得任何外界援助,继续扩大这些方案。借贷者已从1995年14 782人增加到2002年41 909人(增加了280%),贷款金额从1995年883 254 400瑞尔(折220 813美元)增加到2002年1 460 325 200瑞尔(折 365 081美元)(增加了165%)。该方案的另一方面是向17个省的村信贷委员会和县级职员提供财会培训。

信贷方案已扩展,尽管面临诸如不安全、偷盗和洪水等许多困难,从1990到1993年增开了一家奶牛银行。奶牛方案由7个省的村信贷委员会管理。2002年有345人参股。

绝大多数受益人是贫困妇女、寡妇、家庭暴力的受害妇女及孩子多的母亲。这是可持续性和柬埔寨妇女有能力组织和管理这种方案的典范。

农村发展银行根据农村储蓄和信贷方案接受2000万美元的贷款,通过特许金融机构分配资金,这些机构的规模大小不一,分配大约80%资金的两家最大的机构是ACLEDA和EMT,较小的机构为PRASAC, Hatta Kaseker, 天主教救济会和世界救济会。

H.获得较好的生活条件

王国政府认为有必要制定全面的土地改革方案。全面土地政策把重点放在土地经营、土地分配和土地管理上。土地改革的目标是强化有效而透明的土地管理体系。全面土地政策创造一种有利的环境,使一家之长的妇女获得用以盖房和农耕的土地。

农村妇女没有足够的住房。许多家庭喝不到洁净水。1999年有安全饮用水的农村人口占20%,城市人口占69.5%。

86.2%的农村人口使用汽油灯,用私人供电占6.3%,发电机占0.9%,电池占3.8%,其他照明占1.5%。将近53.6%的城市人口用电,金边市电力消费最高,占75.5%。在蒙多基里, 柏威夏, 腊塔纳基里和上丁等省,使用油灯十分普遍。(资料来源:1998年计划人口普查报告)

农村人口不注意环境卫生。他们没有厕所,在附近田野方便。人们不经烧煮直接饮用从田野流进池塘或小河里的水,用水洗菜而不使用消毒液。经常造成腹泻。

王国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合作修建了3 748个公共厕所。大约8.6%的农村人口和49%的城市人口有了厕所(资料来源:1998年计划人口普查报告)。然而,很少家庭有厕所。例如,尤德棉吉2%, 拜林市19.8%, 班迭棉吉19.9%, 磅逊 25.2%, 金边市74.9%。各省不到15%的家庭有厕所,农村家庭只有8.6%有厕所。有必要提高公众意识,使他们了解使用厕所的重要性。(资料来源:1998年计划人口普查报告)

改善交通是政府优先考虑的问题之一。过去12个月以来,农村发展部和国际捐助者合作取得的成就包括修建:

-9 795公里红石公路

-1 677公里乡村土路

-682个排泄泵

-344座桥

-1 115.65公里得到的公路经常护养

-132 260名村民受雇参加修路劳动

-2 760人受雇做食品

-其他受雇参加公共工程(2001年农村发展部报告)

障碍

-由于国家预算有限,国家减贫战略对农村地区妇女的作用依然不大。

-知识宣传依然有限:农村妇女接受知识受限制,再加上传统限制,共同束缚了农村妇女的发展机会。

未来计划

-柬埔寨王国政府正在实施国家减贫战略,以减少农村人口的贫困,改善生活条件。该战略包括土地政策、灌溉、交通、教育、卫生和信贷。

第15条 法律和公民事务面前平等

1. 缔约各国应给予男女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地位。

2. 缔约各国应在公民事务上,给予妇女与男子同等的法律行为能力,以及行使这种行为能力的相同机会。特别应给予妇女签订合同和管理财产的平等权利,并在法院和法庭诉讼的各个阶段给予平等待遇。

3. 缔约各国同意,旨在限制妇女法律行为能力的所有合同和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私人文书,应一律视为无效。

4. 缔约各国在有关人身移动和自由择居的法律方面,应给予男女相同的权利。

第1款

法律面前平等

王国政府保证男女权利平等。《宪法》第31条第2款规定,高棉公民不论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信仰、政治倾向、出身、社会地位、财富和其他状况,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享有相同的权利、自由和履行相同的义务。

妇女提出诉讼时与男子权利平等。《宪法》第39条规定,高棉公民对国家、社会机构及其成员违反法律的行为有权进行谴责、提起诉讼或提出诉求,处理控告与诉求是法院的权限。《刑事诉讼法》(1993年柬埔寨过渡时期联合国权利机构颁布的过渡法律)第9条规定:“认为被违反行为伤害的个人可依照起诉程序提出诉讼,以取得补偿。”

第2款

公民事务上的平等权利

妇女和男子有平等权利签订合约、承担义务。《合同及其他责任法》第14条规定:“除法律规定的被拘留者外,凡年满18周岁的所有人均可随时签订合同。”妇女成年人和寡妇不受任何限制和制约有权签订合同,已婚妇女签订有关夫妇共同财产的合同时需征得其配偶的同意。

男女均有拥有财产的平等权利。《宪法》保证财产拥有权(第44条)。因此,男女均有平等的个人或集体财产权。高棉公民和高棉法律实体拥有土地的权利。

丈夫和妻子享有使用财产、取得福利和管理共同财产的平等权利。《婚姻家庭法》第32条规定:“妻子和丈夫享有使用财产、取得福利和管理共同财产的平等权利。”配偶双方均有权使用和管理各自的财产,取得福利。第36条规定:“配偶任何一方根据需要均可使用共同财产。”夫妇一起监管共同财产。配偶一方可要求另一方同意采取任何必要措施管理共同财产或保护共同财产的安全。共同财产须经双方同意方可转卖或捐赠。(《婚姻家庭法》第37条)

夫妻双方可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但很多情况下,只有一方有权拥有所有权。大多数农村妇女把决定权交给丈夫,她们认为男子是一家之长,应给予他们这种权利。已婚妇女通常忽视自己的权利,不要求成为共同财产的拥有者。因此,离婚时妇女往往失去共同财产的拥有权。

妇女在法庭上与男子平等。第38条第8款规定,每位公民享有通过司法手段辩护的权利。柬埔寨现行的法律有《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过渡刑法》和其他法规。妇女和男子在平等的基础上享有这些法律的利惠。1993年《过渡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凡柬埔寨王国人民不论种族、国籍、宗教、性别和社会阶层,均可对其实施处罚行为。”

第3款消除限制妇女权利的法律

《宪法》第45条规定:“应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这意味着任何针对妇女,包括限制妇女合法权利的规定均应无效。第158条规定,柬埔寨王国维护国家财产、个人权利自由与合法财产,符合民族利益的法律和法律文献,将继续有效,直至被新法律修改或取代。但与《宪法》精神相违背的规定除外。

宪法委员会有责任宣告与《宪法》精神相违背的任何法律或规定无效。

第4款旅行与居住的平等权利和自由

王国政府促进妇女和男子在法律范围内自由旅行与择居的平等权利。《宪法》第40条规定:“公民的旅行自由(无论远近)与合法定居受法律保护。高棉公民有权去国外旅行和定居或回国。”

目前,柬埔寨人可在国内自由旅行。涉及住房之类大型计划的居住权须经主管机关批准。农村地区涉及小住房之类小型计划须经地方当局批准。

高棉妇女与男子均有权申请护照。居住在国外的高棉妇女与男子也有权申请高棉护照。

障碍

-国民议会尚未通过防止家庭暴力和保护受害者法草案。未制定打击贩卖人口法。

-由于妇女文盲率高,妇女不清楚自己的权利。

未来计划

-支持有关妇女合法权利知识的宣传活动

-通过防止家庭暴力和保护受害者法草案及打击贩卖和剥削人口法草案

-系统审查有性别偏见的现行法律

第16条 婚姻家庭生活平等

1.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有关婚姻和家庭关系的一切事项上对妇女的歧视,并特别应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

有相同的缔婚权利;

有相同的自由选择配偶和非经本人自由表示、完全同意不缔婚约的权利;

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及解除婚姻关系时,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不论婚姻状况如何,在有关子女的事务上,作为父母亲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但在任何情形下,均应以子女的利益为重;

有相同的权利自由负责地决定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并有机会获得使她们能够行使这种权利的知识、教育和方法;

在监护、看管、受托和收养子女或类似的制度方面,如果国家法规有这些观念的话,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但在任何情形下,均应以子女的利益为重;

夫妻有相同的个人权利,包括选择姓氏、专业和职业的权利;

配偶双方在财产的所有、取得、经营、管理、享有、处置方面,不论是无偿的或是收取价值酬报的,都具有相同的权利。

2.童年订婚和童婚应不具法律效力,并应采取一切必要行动,包括制定法律,规定结婚最低年龄。并规定婚姻必须向正式登记机构登记。

第1款

第45条第3和第4款规定,妇女与男子在各方面,特别在婚姻和家庭事务方面平等。缔婚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在夫妻双方均表示同意的原则上进行。妇女可自由决定有关婚姻和家庭的事务。这些权利得到《宪法》保证与法律的保护。

A.平等的结婚权利

《婚姻家庭法》第4条规定:“男女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有权自主结婚。一方不可强迫另一方违背意愿结婚。只要婚姻符合本法规定的标准任何人不得强迫他人结婚或阻止他人结婚。”

B.择偶与决定结婚的权利

根据《婚姻家庭法》第4条规定,妇女和男子应充分享有本法规定的择偶与决定结婚的权利。

C.结婚与离婚的平等权利

《婚姻家庭法》第3条规定:“婚姻是男女双方决定依照法规过性生活的严肃合约,不得随意解除婚约。”第14条规定:“只有男女双方自愿在女方居住法域婚姻登记处接纳对方为婚姻伴侣的婚姻才视为合法婚姻。”

离婚时妻子应享有与丈夫平等的权利。《婚姻家庭法》第39条规定:“丈夫或妻子如果有充分理由说明他/她无法继续与配偶同居,可起诉离婚。”第40条规定:“经夫妻双方同意可离婚。”

D/E.监管与抚养孩子的平等权利和义务

丈夫或妻子有权监管孩子,但孩子的利益应视为头等要事。《婚姻家庭法》第115条规定:“父母有义务热爱、抚养和照顾自己的孩子,培养孩子的爱国精神,使其热爱教育、热爱劳动,具有国际合作精神、尊重国家财产及他人权利与财产。”

《婚姻家庭法》第74条规定:“离异父母必须供养、抚育及经济上抚养孩子。孩子的抚养费多少由离异父母协商决定。无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离异父母的能力判定抚养费。孩子抚养费一直支付到孩子成年。”

《婚姻家庭法》第75条规定:“未取得孩子监护权的一方有权看望孩子。取得孩子监护权的一方应给予另一方看望孩子的方便。如果孩子的利益受到侵犯,未取得孩子监护权的一方有权随时向人民法院起诉,取消另一方对孩子的监护权。”

F.领养

《婚姻家庭法》第111条规定:“非经配偶同意不得领养孩子。一旦领养,配偶双方须对已领养的孩子尽责。”

《婚姻家庭法》第112条规定:“领养孩子须被领养者父/母亲与监护人签订协议。监护人与父/母亲均有责任热爱和照顾孩子。”(柬埔寨《宪法》第47条和《婚姻家庭法》第115和第116条)

G.选择姓氏、专业和职业的平等权利

妇女结婚后可保留原来的姓氏,无须更改采用丈夫的姓氏。只有少数丈夫身居政府高官要职的妇女情愿把夫姓置于自己姓氏之前。然而,这纯属个人爱好,并非法律要求。

妇女可依据自己的能力与社会的需要选择职业。法律还规定夫妻双方有自由选择工作,参与政治、文化及社会活动的权利(《婚姻家庭法》第31条)。事实上,妇女经常在丈夫的要求或影响下放弃家庭以外的专业工作,照顾孩子、料理家务。

H.管理财产的权利

夫妻双方有管理共同财产的平等权利。《婚姻家庭法》第32条规定,夫妻双方有使用、管理共同财产并取得福利的平等权利。配偶双方有权根据需要使用共同财产。第36条规定,允许配偶一方根据需要使用共同财产。配偶双方一起监管共同财产。配偶一方可要求另一方同意采取任何必要措施照管共同财产,保护财产安全。

《婚姻家庭法》第37条规定,经配偶双方同意可出售或捐赠共同财产。

第2款

结婚年龄

《婚姻家庭法》第4条规定:“男子年满20岁、妇女年满18岁有权决定结婚。禁止不满法定年龄结婚。特殊情况下,如女孩已有身孕,在父母或监护人的同意下,可要求结婚。”

《婚姻家庭法》第14条规定:“只有男女双方自愿在女方居住法域婚姻登记处接纳对方为婚姻伴侣的婚姻才视为合法婚姻。结婚契约将记录在结婚证清单上,由婚姻注册官、夫妻双方、符合法定年龄的两位见证人签字。”

障碍

-由于对法律规定权利的知识和了解有限,妇女经常不行使自己的权利,让丈夫为其作决定。

-由于对《婚姻家庭法》的宣传有限,妇女无法获得信息,行使权利。

未来行动

-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活动提高男女双方对《婚姻家庭法》的认识,使其知晓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妇女的权利。

-支持已提交国会的防止家庭暴力和保护受害者法草案的通过。

附 件

参考文件

《柬埔寨王国宪法》

《婚姻家庭法》

《劳工法》

《劳工法》规定确定的《个人社会保障计划法》

《打击绑架、买卖贩卖和剥削人口法》

《堕胎法》

1998年10月28日签发的第38 KRCH号协议与责任法令

2001年2月14日签发的关于建立柬埔寨全国妇女委员会的NS/RKT/0796/52号敕令

1996年7月26日签发的关于12年普通教育制度NS/RKT/0796/52号敕令

1999年12 月27日签发的关于把皇家农业大学改为公共行政学院第115 ONKR-BK号附属法令

2002年10月3日签发的关于拨专款执行妇女事务与退伍军人部优先行动计划的第102 RNKRBK号附属法令

2002年3月25日签发的关于把权力、职责和责任下放到乡议会第22 ONKR/BK号附属法令

2002年开发计划署的《人类发展报告》

2001年《柬埔寨人类发展报告》

2000年3 月柬埔寨全国儿童委员会颁布的2000-2004年打击贩卖儿童与对儿童进行性剥削的五年计划

计划部全国统计局的1998 年柬埔寨人口普查报告

卫生部与计划部全国统计局2000年柬埔寨人口统计与卫生调查报告

卫生部第24届全国大会

2000年柬埔寨人口与卫生报告

2002年社会发展委员会制定的2003-2005年全国减贫战略

计划部制定的2001-2005年王国政府社会经济发展第二个五年计划

妇女事务与退伍军人部1998-2003五年计划Neary Rattana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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