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员会第七十四届会议 (2019 年 10 月 21 日至 11 月 8 日 ) 通过。

关于柬埔寨第六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19年10月29日举行的第1730次和1731次会议(见CEDAW/C/SR.1730和CEDAW/C/SR.1731)上审议了柬埔寨第六次定期报告(CEDAW/C/KHM/6)。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KHM/Q/6,柬埔寨的答复载于CEDAW/C/KHM/Q/6/Add.1。

A.导言

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交第六次定期报告,还赞赏缔约国就委员会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EDAW/C/KHM/CO/4-5/Add.1)提交后续报告,并就针对第六次定期报告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赞赏缔约国代表团的口头陈述以及在对话期间就委员会的口头提问作出进一步澄清。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由妇女事务部大臣甘塔帕薇率领的高级别代表团,成员包括教育、青年和体育部、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和建设部、公共职务部、经济和财政部、内政部、司法部、农村发展部、卫生部、劳动和职业培训部、柬埔寨全国妇女理事会秘书处以及柬埔寨常驻日内瓦联合国办事处及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的代表。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自2013年审议缔约国上次报告(CEDAW/C/KHM/CO/4-5)以来在开展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通过了以下法律:

(a)2018年7月,《最低工资法》,其中规定了属于《劳动法》规管范围的妇女和男子(包括在制衣行业工作的个人,主要是妇女)最低工资的确定标准和程序;

(b)2016年6月,《少年司法法》,旨在发展现代少年司法制度,着重通过建立康复中心,对儿童采取法院程序之外的转处措施;

(c)2014年6月,《法官和检察官地位法》,旨在确保司法独立;

(d)2011年12月,《浓酸监管法》,其中除其他外,要求公立医院向酸袭击幸存者(主要是妇女)免费提供医疗服务;2013年1月,关于强酸控制手续和条件的第48号二级法令,其中允许加重对酸袭击行为人的刑罚,并包括限制销售和分销危险酸的规定。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改进旨在加快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和促进性别平等的体制和政策框架,例如通过了以下各项:

(a)2014年至2018年期间性别平等和增强妇女权能国家战略计划;

(b)2014年至2018年期间和2019年至2023年期间防止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国家行动计划;

(c)2017年至2020年期间生殖健康和性健康国家战略,目的是确保在所有服务提供点提供全面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

(d)2016年至2025年期间国家社会保障政策框架,旨在建立一个高效和财政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为处于贫困境地的孕妇和两岁以下儿童提供财政支持;

(e)增长、就业、公平和效率四方位战略第三阶段(2014-2018年)和第四阶段(2019-2023年),其中确认了性别平等和增强妇女权能对国家发展的重要性。

C.可持续发展目标

6.委员会欢迎国际社会对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支持,呼吁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进程中,根据《公约》规定实现法律上和事实上(实质性)的性别平等。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5以及将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纳入所有17项目标主流的重要性。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认识到妇女是缔约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推动力,并为此采取相关政策和战略。

D.议会

7.委员会强调立法权在确保充分执行《公约》方面的重要作用(见A/65/38第二部分,附件六)。委员会请议会根据其任务授权,从现在起到按照《公约》规定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就执行本结论性意见采取必要步骤。

E.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立法框架

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重申的立场,即《宪法》和《刑法》的条款根据《公约》要求充分界定并禁止对妇女的歧视。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宪法》中没有关于对妇女的直接和间接歧视的定义,而且《刑法》只禁止某些形式的直接歧视,例如剥夺获得产品、服务或就业的机会。委员会还注意到,最近修订的法律没有切实解决男女不平等问题,并对在通过或修订立法时缺乏性别影响评估感到遗憾。

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按照缔约国在第三次普遍定期审议后接受的建议(A/HRC/41/17/Add.1,第2段),根据《公约》第1条,确保国家立法包括对妇女歧视的定义,涵盖公共和私人领域的直接和间接歧视,包括相互交叉的歧视形式;

(b)在通过或修订法律时系统地进行性别影响评估,并确保立法变革有助于促进和保护妇女权利。

司法救助和补救措施

1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改善对妇女特别是农村地区妇女的司法救助所做的努力,包括增加分配给法律援助的国家预算,并建立一个由志愿律师组成的特别小组,帮助处于贫困境地的妇女获得法律援助。尽管如此,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关切,即缔约国没有关于歧视妇女的法庭判例,而且妇女和女童权利受到侵犯后,要获得司法救助和有效补救会遇到重大障碍,特别是对农村妇女、土著妇女、少数民族妇女和残疾妇女而言。这些障碍包括:

(a)社会和文化上的污名化,阻碍了妇女和女童进行投诉,特别是在涉及家庭暴力和强奸时;

(b)获得关于为侵犯妇女和女童权利行为寻求补救的机制和程序的信息有限,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c)司法系统缺乏性别敏感性,包括法官、检察官、执法官员和律师对举报侵犯其权利行为的妇女持负面态度;

(d)司法腐败和缺乏独立性,这继续阻碍妇女获得司法救助。

11.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妇女获得司法救助的第33(2015)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

(a)制定一项全面的法律援助计划,由国家预算为其提供可持续的长期资金,并在首都以外设立地区上诉法院,以确保所有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土著妇女、少数民族妇女和残疾妇女能够切实诉诸法院和法庭;

(b)通过提高公众对妇女和女童权利的认识,消除对侵犯其权利行为提出投诉的妇女和女童的污名化;

(c)传播关于为侵犯妇女和女童权利行为寻求补救的机制和程序的信息,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d)加强司法系统的性别回应和性别敏感性,包括增加在司法系统工作的妇女人数,并向法官、检察官、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提供关于《公约》以及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作出的判例及其一般性建议的系统化能力建设;

(e)采取具体步骤,加强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确保彻底调查性别歧视和暴力侵害妇女案件,包括家庭暴力和强奸案件,起诉施害者并予以适当惩罚,向受害者提供补救;

(f)加强打击腐败的措施,包括采取和实施有效的纪律措施,追究政府官员的腐败责任,以恢复妇女对司法系统的信任。

12.委员会注意到,在柬埔寨法院特别法庭审判分庭2018年11月16日就第002/02号案件作出裁决后,在缔约国各地实施了13个赔偿项目,以正式承认受害者,建立集体记忆,恢复受害者的尊严,包括强迫婚姻中的强奸受害者。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这些项目没有充分承认红色高棉政权期间实施的性暴力和性别暴力的受害者,包括在强迫婚姻之外实施的强奸行为的受害者,也没有为其提供有效补救。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安全理事会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决议所载原则没有得到充分执行,包括妇女参与建设和平、预防冲突和解决冲突举措以及将性别平等视角纳入建设和平和维持和平特派团。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向红色高棉政权期间实施的性暴力和性别暴力的所有受害者,包括在强迫婚姻之外实施的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受害者提供有效补救,并考虑制定有效的非司法过渡期正义方案,包括提供充分赔偿以及心理和其他适当支持;

(b)通过一项全面的国家行动计划,以执行安全理事会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决议及其后各项决议;

(c)根据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决议,确保妇女充分参与建设和平、预防冲突和解决冲突举措的各个阶段,并将性别平等视角纳入建设和平和维持和平特派团,同时全方位考虑到安全理事会第1820(2008)、1888(2009)、1889(2010)、1960(2010)、2106(2013)、2122(2013)、2242(2015)、2467(2019)和2493(2019)号决议所体现的安理会妇女与和平与安全议程,以及委员会关于妇女在预防冲突、冲突中及冲突后局势中的作用的第30(2013)号一般性建议。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

14.委员会欢迎柬埔寨全国妇女理事会开展工作,在政府内部牵头努力促进缔约国的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委员会还赞扬缔约国通过了提高妇女地位的各项政策和行动计划,包括第四个性别平等和增强妇女权能国家战略计划和促进性别平等的预算编制,以及将国家预算总额的3%分配给各部委促进性别平等的活动。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柬埔寨全国妇女理事会缺乏执行任务的自主权,因此其作用受到限制;

(b)为实施促进性别平等的各项政策和行动计划分配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不足;

(c)包括妇女权利组织在内的民间社会代表没有充分参与制定第一个国家性别平等政策的进程;

(d)对性别平等政策和行动计划的监测和评价薄弱,特别是在县和乡镇一级。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柬埔寨全国妇女理事会拥有必要的自主权、权力及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有效发挥其作为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的作用;

(b)从国家预算中拨出足够的资源和资金,用于执行性别平等行动计划和政策,包括第五个性别平等和增强妇女权能国家战略计划(2019-2023年);

(c)确保包括妇女权利组织在内的民间社会组织充分有效地参与制定第一个国家性别平等政策的进程;

(d)建立有效的评价和监测机制,对为推进性别平等而采取的所有行动计划、战略和措施以及各部委为促进性别平等而开展的活动进行评价和监测,以衡量进展和影响。

国家人权机构

1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提供的信息,即根据2019年9月通过的一项决定,民间社会组织将领导和协调关于建立国家人权机构的法律起草工作。然而,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虽然民间社会组织已经参与起草这一法律,但据报它们的建议没有得到考虑,而且在缔约国建立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方面也没有取得任何进展。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其在第三次普遍定期审议后接受的建议(A/HRC/41/17/Add.1,第2段),根据《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加快建立肩负促进和保护妇女权利这一重要任务的国家人权机构的进程,并确保在这一进程中切实考虑民间社会组织的观点和意见。

妇女人权维护者、民间社会和非政府组织

18.委员会对有关骚扰和恐吓妇女人权维护者、工会工人、土地和环境活动人士以及政治反对党(该政党已于2017年11月解散)成员的报告感到关切。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自2015年以来,妇女一直无法组织和参加国际妇女节游行,据报妇女人权维护者受到当局越来越多的审查和权利限制,包括因其合法活动而被任意拘留,这造成了一种恐惧和自我审查的环境。

1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充分保障妇女人权维护者、工会领袖、土地和环境活动人士和政治反对党成员的权利,特别是保障她们在不受骚扰、监视和不当限制的情况下享有表达自由、集会和结社自由权。

暂行特别措施

2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提供的资料,说明其为促进妇女参与各个部门所作的努力。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缔约国在定期报告和对话期间没有提供关于使用暂行特别措施的资料;

(b)采取了似乎是加强而不是消除性别不平等的措施,包括将大部分土地所有权授予男子;

(c)缔约国没有采取暂行特别措施来解决妇女与男子缺乏实质性平等的情况,特别是在土地所有权和获得适当住房以及在农村地区获得经济机会方面。

21.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2004)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包括立法、行政、管理和其他规范性文书、政策和做法,资源分配和(或)重新分配,特惠待遇,定向招聘、雇用和晋升以及配额制度,在妇女任职人数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的所有领域,加快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其中以残疾妇女、少数民族妇女、土著妇女、农村妇女和老年妇女等处境不利的妇女为主要对象。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以下暂行特别措施:

(a)重新划分和分配土地,使妇女拥有平等的土地所有权;

(b)增加生活在非正规住区的妇女的土地保有权保障,改善妇女特别是土著妇女、少数民族妇女和农村妇女获得适当住房的机会,包括利用根据国家住房政策建立的机制;

(c)增加农村地区妇女的经济机会,包括为此采用配额制。

歧视性的性别成见

2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关于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的歧视性成见持续存在,这种成见深深植根于柬埔寨文化,使男性优越的观念正常化,使妇女陷入被动和服从境地,从而导致性别不平等现象长期延续。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种性别成见分别反映在传统的男女行为规范Chbab SreyChbab Prohh中,使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合理化,并构成妇女在许多领域,包括劳动力市场以及政治和公共生活中处于不利地位的根本原因。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一项适用于全社会各个阶层男女的全面战略(包含积极和持续的措施),消除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方面的歧视性成见和重男轻女态度;

(b)确保在各级学校中完全消除对Chbab Srey的提及,教育教师认识到歧视性成见的有害影响,并采取替代方法让儿童了解性别平等和男女非定型角色;

(c)继续采取创新措施,包括与民间社会和社区领袖合作,通过媒体、社交媒体和针对年轻人的活动,加强对性别平等的认识,宣传积极的男子气概,增加对男女的非陈规定型描绘。

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2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打击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通过了第二个防止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国家行动计划(2014-2018年)和相关政策、战略以及最低服务标准和准则。尽管如此,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

(a)社会规范使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合理化,责怪受害者而不是施害者,而且此类暴力行为十分普遍,特别是家庭暴力和强奸,包括轮奸,后者被视为建立男性情谊的一种手段;

(b)《防止家庭暴力和保护受害者法》规定对身体暴力和性暴力等“轻微”案件以及所有情感和经济暴力案件进行调解与和解,由未经任何正式培训的社区成员进行的非正式调解仍然是解决家庭暴力案件的主要手段;

(c)向家庭暴力受害者/幸存者提供的基本服务和支持不足,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25.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35(2017)号一般性建议(更新第19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

(a)系统评估为打击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所采取的措施的影响,并继续探索和采取创新方法,从源头上解决此类暴力问题;

(b)全面审查《防止家庭暴力和保护受害者法》并修订其条款,以界定和禁止一切形式的性别暴力行为,包括家庭暴力和婚内强奸,并将其定为犯罪行为,简化获得保护令的程序,确保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幸存者有机会获得有效补救,并追究施害者的责任;

(c)提高向性别暴力受害者/幸存者提供的基本服务和支持的可获得性、便捷性和质量,包括法律援助、以受害者/幸存者为中心的保健服务和心理社会支持,并继续探索为性别暴力的受害者/幸存者建立一站式服务中心的可能性;

(d)系统收集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的数据,并按照年龄、族裔、残疾状况、地理区域以及受害者与施害者的关系分列。

贩运妇女和利用妇女卖淫营利

26.委员会确认缔约国为防止和打击人口贩运所作的努力,包括通过了2014-2018年和2019-2023年国家打击人口贩运行动计划,加强国家打击人口贩运委员会的机构能力,以及与该区域各国缔结关于劳工移徙和人口贩运问题的双边和多边合作协定。尽管如此,委员会仍然深感关切的是,缔约国仍是出于性剥削和劳动剥削目的贩运人口、特别是贩运妇女和女童的来源国、目的地国和过境国。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

(a)缔约国国内在消除人口贩运根源方面进展有限,这些根源包括贫困和缺乏经济机会,尤其是在农村和偏远地区;

(b)缺乏对贩运活动受害者的有效识别和将其转介到适当部门;

(c)据称存在滥用反贩运立法的现象,将其用于不应对贩运罪行负责的个人;

(d)缺乏对贩运者判刑的信息,据称以金钱而不是刑事起诉和适当惩罚来了结性贩运案件。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促进创收机会和改善妇女(特别是农村地区妇女)的经济状况,消除贩运妇女和女童的根源;

(b)确保及早识别贩运活动受害妇女和女童并将其转介到适当的服务机构,包括向所有相关执法人员提供关于有效执行受害者识别准则的系统培训;

(c)确保受害者得到康复并融入社会,包括向其提供收容、援助和补救等有效保护,向援助贩运活动受害妇女的民间社会组织提供财政和其他形式的支持;

(d)确保贩运活动受害妇女免于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并得到适当保护,例如证人保护方案和临时居留证,无论她们是否有能力或愿意与检察机关合作;

(e)确保贩运者和参与贩运活动的其他行为者受到起诉和适当惩处;

(f)确保打击贩运的措施,包括打击贩运的立法,用于起诉贩运者和向受害者提供有效补救,不被滥用于不应对贩运罪行负责的个人。

2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有大量妇女和女童被剥削卖淫,卖淫妇女因公开拉客而被定罪,但剥削卖淫妇女的人很少受到起诉。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卖淫的根源和需求,为希望摆脱卖淫的妇女和女童提供援助。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修订国内立法,不再将卖淫妇女定罪;

(b)调查和惩处剥削卖淫妇女的个人;

(c)消除卖淫现象的根源,例如贫困和结构性性别不平等,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防止处境脆弱妇女被剥削卖淫,包括为希望摆脱卖淫的妇女提供退出方案和其他获取收入机会;

(d)为被剥削卖淫的妇女和女童提供援助、康复和重返社会方案。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3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代表团提供资料,说明2018年担任乡镇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的妇女人数分别增加了8%和14%。然而,委员会注意到这一比例仍然很低,感到遗憾的是,妇女在立法机构、部长级职位和地方政府以及司法、警察部队、外交部门和学术机构中的任职人数仍然偏低,决策层的情况尤其如此。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少数民族妇女和土著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缺乏代表性。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根据《公约》第4(1)条第1款以及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和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第23号一般性建议(1997年)采取措施,包括采取配额等暂行特别措施,加快使妇女充分和平等地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包括参与立法机构、部长级职位和地方政府以及司法、警察部队、外交部门和学术机构,特别是在决策层;

(b)为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创造有利环境,特别是在少数民族妇女、土著妇女和残疾妇女方面,包括提高政治领导人和公众的认识,使其认识到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充分、自由和民主地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是充分落实妇女权利的必要条件。

国籍

3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合法居住在缔约国境内的外国父母所生子女有可能获取出生证,凭出生证可获得教育和保健。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越南裔妇女和南高棉妇女难以为其在柬埔寨境内出生的子女获取出生证,也难以为自己获取国民身份证,这使她们及其子女无法获得教育、就业、保健和住房。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缺乏充足的保障措施,无法确保在柬埔寨境内出生、可能沦入无国籍状态的儿童能够取得柬埔寨国籍并获取身份证件。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符合取得国籍条件的所有少数民族妇女(特别是越南裔妇女和南高棉妇女)都能获得柬埔寨国籍,确保她们能够获得教育、就业、保健和住房;

(b)为无国籍妇女及其子女获取身份证件、出生登记和出生证提供便利,确保政府官员在登记过程中不没收证件;

(c)批准《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教育

34.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努力增加女童和妇女接受教育的机会,包括向贫困女童提供奖学金,在农村地区学校提供住宿,并设立发展中心,为退出正规教育系统的妇女提供非正式教育。委员会欢迎妇女和女童识字率提高,女童小学入学率提高,以及将全面性教育纳入面向10至18岁儿童的国家课程。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

(a)中学数量不足,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女童在中等和高等教育入学和毕业方面面临其他障碍,包括父母因贫困而移民、童工、残疾、家庭责任、童婚和早孕;

(b)妇女高等教育入学率低,而且集中在传统上由妇女主导的学科;

(c)技术教育、职业培训和谋生技能方案对性别问题不够敏感,加剧了歧视性的性别成见,导致女童和妇女在科学、技术、工程、数学等非传统学科和职业道路上的代表性不足。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继续采取步骤,增加优质中学数量,为入学提供便利,特别是在农村地区,消除女童在中等和高等教育入学和毕业方面面临的具体障碍,包括贫困、父母的消极态度和对男童受教育的偏爱、残疾、童婚和早孕;

(b)促进和鼓励女童和妇女进入科学、技术、工程、数学等非传统学科,包括在中等和高等教育阶段提供概况介绍方案和职业咨询;

(c)确保教师定期接受关于性别平等的全面培训,消除性别偏见和歧视性性别成见,特别是在技术教育、职业培训和谋生技能方面,鼓励塑造在非传统职业道路上取得优异成绩的妇女榜样。

就业

36.委员会欣见缔约国妇女参加劳动队伍的比例很高。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

(a)妇女大量集中从事低工资的非技能性工作,包括纺织、服装和制鞋业以及建筑部门,这些妇女以短期合同或固定期限合同受雇,这种雇用方式削弱了她们通过工会进行集体谈判的能力,使她们无法获得基本劳动保护和福利,例如产假和领薪休假;

(b)妇女大量集中在家政工作等非正规就业部门,这些妇女仍然无法享受最低工资、加班费和产假等劳动和社会保障保护;

(c)妇女在正规就业部门从事职业的机会有限,因为她们承担着过多的家务和育儿责任;

(d)没有一项全面的法律来界定和有效禁止暴力和骚扰,包括工作场所性骚扰,据报告这种情况在缔约国普遍存在,特别是在服装业以及在上下班途中;

(e)国家立法对同工同酬原则保障不足;

(f)移民到国外从事制造业、家政工作、酒店业和农业等低收入部门工作的柬埔寨妇女经常遭受虐待和剥削。

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具体措施,确保按固定期限合同工作的妇女能够享有结社和集会自由权,包括参加工会,提出对工作条件的合理关切,而不必担心合同被终止,并确保她们有权享受产假和领薪休假等基本就业福利,包括执行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对固定期限合同的使用设定两年的累计上限,并限制固定期限合同可以续签的次数,超过这一次数就必须转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b)确保非正规就业部门妇女的权利得到有效保护,包括修订《劳动法》,使家政工人与其他部门工人享有同等的劳动保护,并通过《社会保障计划法》,使非正规部门工人能够获得社会保障福利;

(c)为妇女创造更多获得正规就业的机会,特别是推动男女平等分担家务和家庭责任,提供充足适当的儿童保育设施,为父亲提供育儿假;

(d)通过和实施全面立法,预防和应对包括性骚扰在内的工作场所暴力和骚扰,建立独立投诉机制,确保受害者能够切实获得补救,追究施害者的责任;

(e)确保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1951年同酬公约》(第100号),将同工同酬原则载入国家立法;

(f)加大力度,保护移民国外的柬埔寨妇女的权利,包括确保与接收国签订的双边谅解备忘录充分保护移民女工的权利;

(g)批准劳工组织《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2019年暴力和骚扰公约》(第190号)和《2000年保护生育公约》(第183号)。

健康

3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改善妇女和女童的健康状况以及获得保健服务的机会,这反映在孕产妇死亡率、儿童死亡率和艾滋病毒感染率下降,以及已婚妇女避孕药具使用率提高。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获得性保健和生殖保健服务和信息的机会有限,包括获得现代避孕药具和安全堕胎的机会有限,未婚女性和女童的情况尤其如此,使用这些服务的妇女和女童遭受污名化,导致孕产妇死亡率和早孕率居高不下;

(b)大量育龄妇女体重不足,患有贫血,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c)与宫颈癌相关的死亡人数居高不下,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有效预防和解决这一问题。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所有妇女和女童(特别是青春期少女)都能够方便地获得性保健和生殖保健服务和信息,包括艾滋病毒和性传播感染的自愿保密咨询、检测和治疗,以及安全堕胎和堕胎后服务;

(b)采取措施,消除对女童和妇女(特别是未婚女童和妇女)使用避孕药具和安全堕胎服务的污名化,包括在学校提供全面性教育课程;

(c)把妇女和女童的营养需要纳入更广泛的国家营养战略和政策,确保满足她们在生活各个阶段的具体需要,特别是满足农村地区育龄妇女的需要;

(d)采取具体战略,有效预防和处理宫颈癌,包括传播关于人乳头状瘤病毒与宫颈癌之间的联系和预防措施的信息,确保妇女和女童能够定期接受针对这一病毒的筛查。

农村妇女

4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改善农村妇女状况,包括改善她们获得水和环境卫生设施的机会,并实行政策,促进中小微企业的发展,以此作为妇女创收的手段。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小额融资机构收取高额利息,要求以土地所有权为抵押,把贫困客户(其中大多数是妇女)作为目标群体,而且在发生违约的情况下,被没收的土地价值往往远高于债务价值,而差额得不到补偿,这使得许多农村妇女陷入贫困,无家可归。

4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农村妇女能够获得低息贷款和金融信贷,对小额融资机构进行有效监管,并建立监督机制,防止剥削性借贷做法。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为农村妇女提供便利,使其不仅能够创办中小微企业,还能创办大型企业。

气候变化和减少灾害风险

4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妇女(特别是生活在农村地区的妇女)不能参与制定和执行关于气候变化和减少灾害风险的政策和行动计划,尽管由于缔约国妇女比男子更可能依赖农业,妇女受气候变化和灾害的影响特别严重。

43.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气候变化背景下减少灾害风险所涉性别方面的第37号一般性建议(2018年),建议缔约国:

(a)确保妇女不仅作为受气候变化和灾害影响特别严重的群体,而且作为变革推动者,有效参与制定和执行关于气候变化、灾害响应和减少风险的政策和行动计划;

(b)确保在与减少灾害风险和气候变化有关的政策和计划中明确纳入性别视角,考虑到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的特殊需要。

被拘留妇女

4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吸毒妇女作为需要康复的受害者得到保护,而不是被视为罪犯,司法部于2014年发布了一份关于拘留替代办法和转处措施的通知,其中包括司法监督、缓刑考验和社区工作。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有报告称,法院在作出拘留决定时没有充分考虑到妇女的具体情况,导致不必要地拘留妇女(包括孕妇和母亲),这对儿童产生了破坏性影响,因为他们失去了主要照料者,或与母亲一起被关押在恶劣条件下;

(b)有报告称,审前羁押的妇女与已经判罪的妇女被关押在一起;

(c)关押妇女和儿童的监狱过于拥挤,不符合关于获得基本保健服务(尤其是孕妇获得基本保健服务)等方面的国际标准。

4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紧急措施,减少被拘留妇女人数,包括执行司法部2014年发布的通知,提供拘留替代办法和转处措施,其中包括司法监督、缓刑考验和社区工作;

(b)消除包括贫困在内的妇女犯罪根源,确保法官在作出拘留决定时考虑到妇女的具体情况以及妇女被监禁对其子女和家庭成员的影响;

(c)根据《联合国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拘禁措施规则》(《曼谷规则》)和《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改善妇女拘留设施条件,解决监狱过度拥挤问题,确保提供适当设施和服务,特别是为孕妇和与子女一同被关押的妇女提供适当设施和服务。

代孕妇女

4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自卫生部2016年10月通过一项决定将一切形式的代孕定为犯罪以来,已有60多名代孕妇女被捕,并根据各种指控被提起刑事诉讼。委员会还注意到,其中一些妇女已经获得保释,条件是她们继续怀孕并把代孕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抚养,直到子女年满18岁。委员会尤其感到关切的是,这种义务给处境危险的妇女造成了额外的经济和情感负担,这些妇女起初正是因为生活不保才选择充当代孕者。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这些妇女因充当代孕者而面临来自家庭和社区的歧视和羞辱。

4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废除卫生部2016年10月通过的决定,停止拘留代孕妇女的做法和以继续怀孕并把所生子女作为自己子女抚养为条件释放这些妇女的做法;

(b)通过确保贫困妇女能够获得社会经济福利、优惠利率贷款和体面创收机会,消除妇女决定充当代孕者的根本原因,例如贫困和偿还债务的需要;

(c)确保关于代孕的任何法律、条例和政策都考虑到代孕安排各方之间的不平等权力关系,特别是代孕妇女的弱势地位,防止剥夺自由和剥削以及对她们的胁迫、歧视和暴力;

(d)确保代孕法草案不对代孕妇女施加刑事责任或行政处罚,寻求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驻柬埔寨办事处的技术支持,使该法符合国际人权标准。

婚姻和家庭关系

48.委员会欢迎通过201 7 年至 2021 年 期间腊塔纳基里省防止童婚和少女怀孕行动计划,该计划面向族裔社区,侧重于加强预防和应对措施。然而,委员会对土著和农村社区童婚率居高不下表示关切,对缔约国在腊塔纳基里省以外地区没有采取措施表示遗憾。委员会还重申其先前的关切,即《民法》第950条禁止妇女在离婚后120天内再婚。

4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在所有高童婚率社区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包括开展提高认识方案,宣传此类婚姻对女童健康、发展和教育的有害影响,以及法律禁止18岁以下结婚的事实;

(b)废除《民法》中不适当地限制妇女再婚权利的第950条,因为父子关系可以通过DNA检测等限制性较低的替代手段确定。

《公约》第20条第1款修正案

50.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尽快接受《公约》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第20条第1款的修正案。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51.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根据对《宣言》和《纲要》实施情况的25年审查,进一步评价《公约》所载各项权利的实现情况,以实现男女之间的实质性平等。

传播

52.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本国官方语言向各级(国家、区域和地方)相关国家机构,尤其是向政府、议会和司法部门及时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使之得到充分落实。

技术援助

5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公约》的执行工作与本国的发展努力联系起来,并在这方面利用区域或国际技术援助。

批准其他条约

54.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如能加入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将有助于妇女更好地在生活所有方面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其尚未加入的《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55.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落实上文第19、25(b)和47(d)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编写下次报告

56.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交应于2023年11月提交的第七次定期报告。报告应按时提交,涵盖提交报告之前的整个期间。

57.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守《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统一提交报告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