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届会议

2007年1月15日至2月2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意见:哈萨克斯坦

1.委员会在2007年1月16日第757次和第758次会议(见CEDAW/C/SR.757和758)上审议了哈萨克斯坦第二次定期报告(CEDAW/C/KAZ/2)。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KAZ/Q/2号文件,哈萨克斯坦的答复载于CEDAW/C/KAZ/Q/2/Add.1号文件。

导言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报告遵守了委员会订立的编写报告准则,并提到委员会以往的结论意见。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报告没有提供充分的按性别分列的统计数据。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就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提交书面答复,赞赏关于哈萨克斯坦执行公约方面最新情况的口头介绍和补充书面资料以及就委员会口头提出的问题作出答复。

3.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派出家庭事务和两性政策国家委员会主席率领的高级别代表团,其成员包括来自议会和最高法院的成员以及相关部委和政府部门的专家。委员会赞赏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进行了建设性对话。

4.委员会赞赏缔约国于2001年8月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

积极方面

5.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对执行《公约》的持续承诺和政治意愿,并赞扬缔约国采取一系列举措,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促进两性平等。这些举措包括《2006-2016年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促进两性平等战略》和《2006-2008年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推动执行两性平等战略的措施计划》;建立人权代表(监察员)办公室;在政府各机构设立两性平等问题协调中心,负责在各自领域制定和执行两性平等政策。

6.委员会欣见缔约国采取措施打击贩运妇女和女孩活动,尤其是修正《刑法典》和其他法律,成立打击非法输出、输入和贩运人口跨部门委员会,并颁布了2006-2008年打击和预防与贩运人口有关罪行的政府行动计划。

7.委员会欢迎扩大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制的权力,并注意到该机制已被重新命名为家庭事务和两性政策国家委员会,该委员会主席直接向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汇报。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8.委员会忆及缔约国有义务系统、持续地执行《公约》所有条款,认为从现在起至提交下次定期报告期间,缔约国须优先关注本结论意见中列出的关切问题和建议。因此,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执行工作中以这些领域为重点,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报告所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将本结论意见交给所有部委和议会,确保这些意见得到充分落实。

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条款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不为人们所熟知,包括法官、律师和检察官以及妇女本身,任何法院判决都没有援引《公约》。

10.委员会吁请缔约国采取积极措施,宣传《公约》、《任择议定书》的程序以及委员会一般性建议,并为检察官、法官、监察员和律师实施涉及《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所有有关方面的方案。委员会还建议不断举办以妇女、包括农村妇女以及妇女问题非政府组织为对象的提高认识和普法宣传活动,鼓励并赋予妇女能力,使她们能够在《公约》所赋权利受到侵犯时利用程序和补救措施。

11.委员会注意到了关于平等权利和平等机会的法律草案,但感到关切的是,对《公约》中有关形式上平等和实质上平等的概念以及禁止直接或间接歧视妇女的规定,缔约国的理解显然有限。

12.委员会要求缔约国确保关于平等权利和平等机会的法律草案包含符合《公约》第一条规定的歧视定义,将直接和间接歧视都包括在内,并将其范围扩至公营和私营部门行为者的歧视行为。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迅速颁布该法律草案。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根据《公约》采取措施,消除对妇女歧视,保障法律上(形式上)和事实上(实质上)的男女平等。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提高政府官员、司法人员和公众对间接歧视的性质和《公约》实质上平等概念的认识。它还呼吁缔约国确保在法律、政策和方案中大力落实《公约》各项原则;通过可衡量的指标,监测这些法律、政策和方案带来的影响;评价在实现妇女与男子实质上平等方面取得的进展。

13.委员会注意到高等院校设有与两性问题有关的一些课程,但仍然感到关切的是,重男轻女的态度持续存在,关于妇女和男子在哈萨克斯坦家庭和社会中的作用和责任的定型观念根深蒂固。这反映于妇女在教育方面的选择、她们在劳动力市场方面的状况以及很少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等方面。委员会对于教科书中持续存在的定型观念也感到关切。

14.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加强对教员的两性平等问题培训,并修订教科书以消除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通过各级教育系统,传播同《公约》有关的资料,包括人权教育和两性平等敏感意识培训,以改变目前有关男女角色的定型观念和态度。委员会呼吁缔约国进一步鼓励男孩和女孩在教育方面做出多样化选择。它还敦促缔约国鼓励就女孩和妇女在教育方面所作的选择以及其后在劳动市场中的机会和机遇开展公开对话。委员会建议针对男女两性展开提高认识活动,鼓励媒体宣传妇女的正面形象以及男女两性在私人和公共领域应具有平等地位和承担平等责任。

15.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哈萨克斯坦境内普遍存在的对妇女暴力行为。委员会注意到哈萨克斯坦起草了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草案,但对该法律的颁布被拖延感到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没有资料说明是否将婚内强奸定为犯罪,也没有说明法律是否禁止性骚扰。

16.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迅速颁布家庭暴力法草案,并向公职人员和整个社会广泛宣传该法律。委员会吁请缔约国确保受害于暴力行为的所有妇女(包括农村妇女)能够立即得到补救和保护,包括保护令,并能获得足够数量的庇护所以及法律援助。委员会还吁请该缔约国确保公职人员,特别是执法人员、司法人员、保健工作者和社会工作者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对针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暴力行为有敏感认识,并对此采取充分应对措施。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对家庭暴力的普遍性、根源和后果进行研究,以此为基础,采取全面和有针对性的干预行动,并将这类研究成果以及所采取后续行动的影响结果写入下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要求缔约国确保将婚内强奸定为刑事犯罪,而且确保立法禁止性骚扰。

17.委员会注意到哈萨克斯坦已采取立法和其他措施,打击贩运人口活动。这些措施包括修正《刑法典》和其他法律,颁布《2006-2008年打击和预防与贩运人口有关罪行的政府行动计划》,成立打击非法输出、输入和贩运人口跨部门委员会。但委员会仍然对哈萨克斯坦境内继续存在贩运妇女和女孩现象感到关切。

18.委员会吁请缔约国确保充分实施关于贩运活动的法律,并确保充分执行打击贩运人口活动的行动计划和其他措施,定期监测和评估这些举措的影响。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收集并分析来自警方和国际渠道的数据,起诉和惩罚贩运者,同时确保被贩运的妇女和女孩的人权得到保护。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铲除贩运人口活动的根源,更加努力改善妇女的经济状况,消除妇女易受剥削和贩运的原因,并采取措施使遭受剥削和贩运的妇女和女孩得到康复,重返社会。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列出资料和数据,全面说明贩运妇女和女孩及利用妇女卖淫营利的情况,以及为预防和打击这类活动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及其作用。

19.委员会注意到哈萨克斯坦加强了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制,尤其是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领导下的家庭事务和两性政策国家委员会,但仍然感到关切的是,该国家委员会可能缺乏充分的权力、决策权及财政和人力资源来有效协调政府促进两性平等和全面执行《公约》的工作,包括与国家和地方各级所有其他两性平等和人权机制的协调及合作。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进一步加强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制,使该机制具备必要的权力、决策权及人力和财政资源,以便有效致力于促进两性平等,使妇女享有权利,包括使该机制具备促进两性平等和人权机制之间以及与民间社会团体之间的有效协调及合作的能力。

21.委员会注意到哈萨克斯坦代表团指出,旨在使妇女在政治机构的任职人数不少于30%的配额提案已包括在关于平等权利和平等机会的法律草案中,但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参与公共和政治生活以及在决策职务中任职的人数仍然不足,包括在议会、地方代议机构、国家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行政机构以及外交界等。

22.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迅速通过和实施这项旨在确保政治机构至少有30%妇女的提议,并采取其他可持续的措施,包括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的规定以及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5和23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加快妇女全面、平等参与民选和任命机构的步伐,包括在国际一级。这些措施应包括确定基准、数字目标和时间表,举办面向现有和未来妇女领袖的领导能力和谈判技巧培训方案,并定期监测已取得的进展和成果。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开展提高认识运动,宣传妇女参与公共和政治生活以及决策的重要性。

23.委员会注意到以女性为主的部门的工资略有增加,但继续对男女在劳动力市场的职业隔离、长期存在的工资差距以及妇女高失业率感到关切。委员会还对缺乏规定同工同酬的法律感到关切。委员会也对社会福利和保护性质的劳工法的架构感到关切,因为这有可能对妇女就业造成持久障碍。

24.委员会建议大力消除纵横两向的职业隔离,并采取措施缩小和消除男女工资差距,例如把公共部门与薪资增长有关的工作评估方法应用于女性为主的部门。委员会还建议进一步努力确保妇女获得职业培训。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颁布同工同酬的法律条文。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审查现有的社会福利结构和保护性质的法律的内容,酌情修订,以便减少妇女在劳动力市场面临的障碍。委员会请缔约国将审查结果以及采取的进一步措施列入下次报告。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包括表明长期趋势的统计数据,说明妇女在公共、私营、正规和非正规部门的就业状况,并说明为实现妇女机会平等而采取的措施所产生的影响。

25.委员会对妇女,尤其是农村妇女,不能充分得到适当的保健服务感到关切。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宫内避孕药具对妇女健康的不良影响,这似乎是主要的避孕方法,而且未经过必要的体检。此外,各种避孕药具无法普遍获得。委员会对少女怀孕十分普遍,而且堕胎比率仍然很高感到关切,堕胎比率高可能意味着这被用作避孕手段。

26.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根据关于妇女与保健的《公约》第十二条的规定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4采取切实措施,使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能以可承受的价格更多获得医疗保健服务,并监测这方面的情况。委员会请缔约国加强旨在防止意外怀孕,尤其是少女意外怀孕的措施。这些措施应包括监测使用宫内避孕药具的任何不良影响,没有限制地广为提供各种避孕药具,增加计划生育知识。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包括更多资料,说明妇女保健情况以及缔约国为改善妇女保健和获得保健服务机会,包括计划生育服务而采取的措施的影响。

27.委员会对于缺乏关于农村妇女和老年妇女在《公约》所涉领域状况的资料感到关切。

28.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提供全面资料,说明农村妇女和老年妇女在《公约》所涉各个领域的实际情况,包括养老金和改革方面的情况。

29.委员会对未满18岁女孩结婚以及对宗教婚姻或传统婚姻感到关切,因为这些婚姻没有登记,可能侵犯妇女的权利。

30.委员会请缔约国大力执行婚姻法和家庭法,这些法律规定男女婚姻年龄均为18岁,并采取措施使宗教婚姻和传统婚姻符合《公约》的规定。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列入关于这方面已采取措施的资料。

31.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尽快接受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问题的《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的修正案。

32.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履行《公约》义务的过程中充分实施《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因为这项文书加强了《公约》各项规定。委员会请缔约国将这方面的有关资料纳入下次定期报告。

33.委员会还强调,全面、有效执行《公约》对于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不可或缺。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为实现千年发展目标而开展的所有工作中都纳入性别观点,明确反映《公约》各项规定,并请缔约国将这方面的有关资料纳入下次定期报告。

34.委员会指出,缔约国遵守七项主要的国际人权文书,这有助于增进妇女在生活各个方面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哈萨克斯坦政府考虑批准它尚未加入的条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35.委员会请哈萨克斯坦在境内广为传播本结论意见,使哈萨克斯坦人民,包括政府官员、政治家、议员以及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了解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平等而采取的步骤和在这方面需采取的进一步步骤。委员会还请政府继续广泛宣传,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广泛宣传《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文件。

36.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下次定期报告时对本结论意见中表示的关切问题做出答复。鉴于缔约国第三次定期报告本应于2007年9月提交,第四次定期报告应于2011年9月提交,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1年提交这两份报告的合并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