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届会议

2007年7月23日至8月10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结论意见:肯尼亚

1.2007年7月27日,委员会第799次和第800次会议审议了肯尼亚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KEN/6)(见CEDAW/C/SR.799(B)和800(B))。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KEN/Q/6,肯尼亚的答复载于CEDAW/C/KEN/Q/6/Add.1。

导言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遵循委员会报告编写导则提交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委员会感谢缔约国作口头陈述、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并对委员会口头提出的问题作进一步说明。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代表团由性别、体育、文化和社会服务部部长率领,包括政府各部门在《公约》所涉广泛领域具有专门知识的代表。委员会对该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之间坦诚、建设性的对话表示赞赏。

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该报告是在政府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的共同参与下编写完成的。委员会还赞赏政府与一系列政府机构和非政府组织举办讲习班,讨论委员会在2003年审议肯尼亚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后提出的结论意见(见A/58/38)的执行情况。

积极方面

5.委员会赞扬缔约国自2003年以来实施免费义务初等教育。

6.委员会赞扬缔约国通过了《2001年儿童法》,禁止对未成年人实行女性生殖器官切割、禁止强迫未成年人结婚和早婚。

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对残疾人的关注,《肯尼亚法律》第14章《残疾人法》(2003年)的颁布,以及残疾人委员会的成立都反映出这一点。

8.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颁布了禁止工作场所性骚扰行为的2003年《公职人员道德法》。

9.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设立旨在改善农村妇女生活的选区发展基金。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10.委员会提请注意,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地、持续地执行《公约》各项规定,同时认为,从现在到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缔约国必须优先注意本结论意见提出的各项关切和建议。因此,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将执行活动的重点放在这些领域上,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汇报所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将本结论意见发交各相关部委和议会,以确保这些意见得到充分执行。

1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方试图通过一部新宪法,并在其中消除针对妇女的歧视性条款,但《肯尼亚宪法》第82条(4(b)和(c))规定,宪法所保障的不歧视不适用于属人法,尤其是在结婚、离婚、领养、丧葬和继承等领域,委员会对该条款的继续存在深表关切。委员会还关切《宪法》第90条规定婚姻中由父亲的公民身份来决定子女的公民资格。委员会注意到,这些条款歧视妇女,与《公约》不符。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公约》尚未被充分纳入国内法律体系。

12.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立即通过宪法修正案,废止《宪法》第82条(4(b)和(c))、第90条和其他歧视性规定,以按照《公约》第二条(a)和第九条保证男女的平等权利。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立即将《公约》全面纳入国内法律体系。

13.肯尼亚虽然于1984年3月批准了《公约》,但尚未在《宪法》或其他相关立法中按照禁止直接和间接歧视的《公约》第一条纳入“歧视妇女”的定义,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

14.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在《宪法》或其他相关立法中按照《公约》第一条纳入“歧视妇女”,包括直接歧视和间接歧视的定义。

1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拟定消除一切形式歧视妇女行为和实现两性平等的法律和政策时,尚没有给予《公约》最高度的重视。

16.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公约》涵盖的全面范围,努力实现两性平等和提高妇女地位。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适当的法律以及在所有部门和各级政府的所有计划和政策中体现《公约》的范围。

17.委员会对缔约国努力实现立法改革,特别是对肯尼亚法律改革委员会的工作表示欢迎,但关切没有优先重视全面法律改革,以消除性别歧视条款以及填补立法方面的漏洞,以使该国的立法框架完全符合《公约》的各项条款,并实现妇女在法律上的平等。委员会尤其关切在通过《家庭暴力(家庭保护)法案》、《婚姻财产法案》和《平等机会法案》方面的延迟,自1999年以来一直以不同的形式拟订这些法案。

18.委员会请缔约国尽速完成立法改革,以确保修正或废除所有歧视性立法,使之符合《公约》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为这些改革,尤其是为通过《家庭暴力(家庭保护)法案》、《平等机会法案》和《婚姻财产法案》制定明确的时间表。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提高立法人员对必须优先重视这些改革以实现妇女法律上的平等和遵守缔约国国际条约义务的认识。

1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认识到建立有效的全国性机制的必要性,成立了全国男女平等委员会和性别、体育、文化和社会服务部,但委员会对这两个机构可能各自为政以及它们缺少资源感到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性别、体育、文化和社会服务部不具备机构权力、能力和资源,难以有效促进《公约》的执行,难以在所有部门和各级政府,包括在农村地区协调采用性别主流化战略。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性别问题司在性别、体育、文化和社会服务部中的地位不足以在政府结构内施加充分的影响以及充当两性平等的有效催化剂和倡导者。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从速加强国家机构,即全国性别与发展委员会和性别、体育、文化和社会服务部,以便确保有一个促进两性平等的强有力的机构机制。委员会尤其促请缔约国向这些国家机构提供必要的权力和充足的人力财力,以协调《公约》的执行和有效开展工作,促进两性平等。

21.委员会关切的是,不良文化规范、习俗和传统以及重男轻女的态度持续存在,关于妇女和男子在生活所有方面的作用、责任和身份的定型观念根深蒂固。委员会关切此类习俗和做法致使对妇女的歧视长久不衰,它们体现为妇女在很多领域,包括在公共生活和决策以及婚姻和家庭关系中处于不利和不平等的地位,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持续存在,还关切缔约国迄今没有为改变或消除定型观念和负面的文化价值观和做法采取持续、系统的行动。

22.委员会请缔约国将本国文化视为国家生活和社会结构的一个动态方面,因此是可以改变的。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毫不拖延地根据《公约》第二条(f)和第五条(a),制定一项全面战略,包括立法,以修改或消除歧视妇女的文化习俗和定型观念。这些措施应包括提高社会各阶层妇女和男子,包括传统领导人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并应与民间社会和妇女组织协作开展。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大力度处理有害的文化以及传统习俗和做法,如财礼和一夫多妻制。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有效采用创新措施,加强对男女平等的认识,并同媒体合作,增加对妇女的正面和非陈规定型式报道。

23.委员会对暴力侵害妇女和女孩行为普遍存在,包括构成或延续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文化习俗表示关切。委员会对颁布禁止切割女性生殖器的《儿童法》(2001年)表示欢迎,但关切在该国的一些地区继续盛行这一做法,以及对18岁以上妇女实行这一做法继续合法,而她们通常是迫于压力和被强迫接受这一做法的。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关《家庭暴力(家庭保护)法案》的工作进展缓慢,而该法案自2002年以来一直在等待通过。

24.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根据其一般性建议19,优先关注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问题,并采取全面措施,解决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孩行为问题。委员会请缔约国通过媒体和教育方案,提高公众意识,使公众认识到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切割女性生殖器,都是《公约》规定的歧视的一种形式,因而是侵犯妇女权利的行为。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执行禁止切割女性生殖器习俗的现有立法,并视需要通过新的立法,为所有妇女消除这一习俗和其他危害性传统习俗。委员会重申其以前的建议(见A/58/38,第208段),即缔约国确保迅速通过《家庭暴力(家庭保护)法案》,并鼓励议会优先重视该法案,以确保受暴力侵害的妇女和女孩可以立即获得有效的补救和保护,暴力行为人受到有效起诉和惩罚。委员会请缔约国消除妇女在获得司法救助方面面临的任何障碍,并建议向暴力行为的所有受害人,包括农村或偏远地区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委员会建议对司法和公职人员,特别是执法人员和医务人员提供培训,以确保他们能敏感地注意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并能向受害人提供充分的支助。

25.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接收邻国难民的努力,但对缔约国没有提供信息,说明在肯尼亚难民营的妇女以及境内流离失所者(其中许多为妇女)的情况表示关切。委员会特别感到关切的是,有资料显示,妇女在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社区面临各种形式的暴力,但却得不到充分保护和补救,而这类暴力行为人显然仍逍遥法外。

26.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提供充分资料,说明在肯尼亚的难民妇女和境内流离失所妇女的情况,尤其是采取何种手段保护这些妇女免遭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以及提供何种机制加以补救并使其康复。委员会进一步促请该缔约国采取步骤,调查和惩治暴力侵害难民妇女和境内流离失所妇女的所有行为人。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在这方面继续与国际社会,特别是与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难民署)合作。

2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在政界和公共生活中的任职人数不足,尤其是在议会(女性占当选议员的4.8%)、政府各部委(女性占部长人选的5.8%)、上诉法院(没有女法官)、外交部门(妇女占大使和高级专员的27%)以及任命的决策机构,尤其是在决策层。

28.委员会请缔约国加强执行措施,增加担任民选职位和任命职位的妇女人数,包括司法部门,从而进一步遵守《公约》第七和第八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充分运用关于妇女参与公共生活的一般性建议23。委员会呼吁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运用暂行特别措施,加快妇女全面和平等地参与公共生活和政治生活,尤其是在高级别决策岗位。委员会还建议尽快通过《政党法案》,其中为实现政党领导职位更大程度的性别均衡提供了鼓励措施。委员会建议开展提高认识活动,宣传妇女参与决策对整个社会的重要性;为妇女候选人和当选担任公职的妇女制定有的放矢的培训和指导方案。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为现任和未来的妇女领导人提供领导才干和谈判技巧的培训方案。委员会促请缔约国认真监测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报告所采取措施的效力和取得的成果。

29.委员会欢迎采取打击贩运人口的措施,例如成立了反贩运警察部队,同时委员会仍关切该国持续存在贩运和剥削妇女及女孩的问题。委员会尤其感到关注的是,女孩被贩运和受到性剥削的原因是贫穷和需要养家糊口。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该国色情旅游现象日益严重,致使儿童卖淫者增多,特别是来自弱势家庭背景的年轻女孩和妇女。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尽管卖淫在肯尼亚是非法的,但受到惩处的只是妓女,而不是嫖客。

30.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尽快通过《贩运人口法案》的订正草案,并敦促缔约国确保该《法案》列入若干预防措施,并规定切实起诉和惩治贩运者并保护和支助受害人。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解决贩运人口问题的根源,从而消除女孩和妇女易受剥削和贩运者欺骗的脆弱情况,并采取措施使那些遭到剥削和贩运的妇女和女孩得以康复并重返社会。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采取措施,打击色情旅游现象, 包括与游客来源国合作。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审查其有关卖淫的法律,确保对卖淫妇女不会进行刑事定罪,并加紧努力帮助那些愿意脱离卖淫业的妇女。

3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宪法》没有规定妇女享有平等的公民权利。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肯尼亚的男子可以给予其妻子和子女公民权,而肯尼亚妇女则不享有同样的权利。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肯尼亚妇女在海外生育的子女必须申请公民权,得到的入境许可时间也有限,而对肯尼亚籍父亲与非肯尼亚籍母亲所生子女则没有此类限制。委员会进一步感到关切的是,单身女性必须得到父亲的同意,才能得到护照,而已婚妇女必须得到丈夫的同意。

32.委员会要求该缔约国毫不拖延地修改《肯尼亚宪法》第90条和第91条以及《肯尼亚法律》第七十章《肯尼亚公民法》,以使这些条款完全符合《公约》第九条。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毫不拖延地废止规定妇女必须获得父亲或丈夫的同意才能获得护照的措施。

33.委员会欢迎教育领域通过免费提供义务初级教育而取得显著进展,同时对城市与农村或偏远地区教育质量和教育机会的明显差异、公立大学男女青年的入学率差异以及小学毕业后进入中学的女生比率低于男生等情况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关切阻碍女孩受教育的传统态度以及女孩由于怀孕以及早婚和迫婚而不得不退学的情况。委员会指出,教育是提高妇女地位的关键,妇女和女孩受教育水平低依然是阻碍她们充分享有人权的最严重的障碍之一。

34.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进一步遵守《公约》第十条,使社会认识到教育作为人权和赋权妇女的基础的重要意义。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步骤,克服在某些方面阻碍女孩和妇女接受教育的传统态度。委员会赞扬缔约国计划在2008年开始实行免费中等教育,并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女孩和妇女能够平等接受各级教育,女孩能够坚持上学,加强实施再次入学的政策,使女孩能在分娩后再回到学校。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采取的措施及其影响。

35.委员会对缺乏妇女从业情况的数据感到遗憾。这使委员会无法清楚地了解妇女在城镇和农村地区参加劳动队伍的情况、工资差异、纵向和横向劳动力隔离以及妇女是否有能力得益于新的经济机会的情况。委员会指出,等待通过的《就业法案》将规定男女同值工作同等报酬。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法律一直限制妇女在工业部门的工作时间。

36.委员会请缔约国按照《公约》第十一条,确保妇女在劳工市场上享有平等机会。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对公私两个部门都适用和执行就业立法。委员会敦促迅速通过目前尚待议会审议的《就业法案》,并呼吁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包括按性别分列的数据;分析妇女在正规部门和非正规部门中的就业情况和长期趋势;并提供资料说明采取的措施及其对实现妇女工作机会平等的影响,包括在新的就业领域和创业领域中的平等机会。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法律规定及其监测和执行情况;同值工作同等报酬;申诉机制以及有关妇女使用这些机制及其结果的统计资料。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一条(3)的规定,重新审查工作限制。

37.委员会欢迎向孕妇提供免费的产前保健服务,但同时对孕产妇死亡率(包括不安全堕胎造成的死亡)和婴儿死亡率居高不下表示关切。委员会还深为关切妇女无法获得高质量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现有的性教育方案不完备,以及或许没有充分关注防止早孕和控制性传播感染的问题。委员会还担忧保健工作者的不良态度可能影响妇女接受保健服务。委员会也十分关切没有满足计划生育服务要求和避孕药具使用率低的问题。

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减少母婴死亡率。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尽一切努力,提高妇女认识,并使妇女有更多的机会利用保健设施和获得经培训人员的医疗援助,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保健工作者要有方便客户的态度,从而改善提供优质保健服务的可能性。委员会还建议采取措施,增加妇女和男子对负担得起的避孕方式的了解和使用,使他们可以明达地选择子女数目和间隔,并可以安全堕胎。委员会还建议大力推广性教育,以青春期男女为对象,特别关注防止少女怀孕和控制性传染疾病的问题。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继续寻求国际社会的财政和技术支助,以采取措施,增进妇女健康。

39.委员会注意到最近艾滋病毒的感染率有所下降,并赞赏现有的方案和缔约国对控制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流行给予优先关注,包括制定《肯尼亚国家艾滋病毒/艾滋病战略计划》,并通过《艾滋病毒/艾滋病防治法》。但委员会对缔约国依然面临严重的流行问题感到关切,青年妇女中的流行问题尤其严重。委员会担忧目前的政策和立法没有充分考虑两性特有的弱势情况,没有保护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妇女和女孩的权利。委员会特别关切男女之间不平等的权力关系持续存在,女孩和妇女的地位低下,影响了她们谋求安全性行为的能力,并增加了她们受感染的可能性。委员会还关切艾滋病毒/艾滋病危机产生众多儿童成为户主的孤儿家庭。在这种家庭中,女童承担的责任尤其重大,使她们更容易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或被迫卖淫。

40.委员会建议继续并持续开展努力,克服艾滋病毒/艾滋病对妇女和女孩的影响及其对社会和家庭造成的后果。委员会促请缔约国进一步关注妇女赋权问题,并且在其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政策和方案中,明确和突出地列入性别观点。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采取措施,处理儿童成为户主的情况,并在下一次报告中报告所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果。

41.委员会依然关切农村妇女处于不利地位,特别是在土地所有权方面处于不利地位,这体现为拥有土地或继承土地的妇女所占百分低。委员会还对全国土地政策草案的审定及通过方面进展缓慢表示关切,这一政策旨在消除对妇女获取和拥有土地的歧视。此外,委员会还关切妇女对财产权的知识有限,而且没有能力提出财产权的要求。

42.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消除在土地所有和继承方面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歧视。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把执行立法改革放在高度优先地位,特别是完成通过全国土地政策草案的进程。委员会请缔约国通过法律扫盲方案和推广服务,提高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对土地和财产权的认识。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扩大对希望提出歧视诉求的农村妇女的法律援助。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列入综合资料,说明农村妇女在《公约》所述所有领域的状况,包括与男子相比,妇女拥有土地的百分比低的原因,并说明缔约国为增加这一百分比所做的努力。

43.委员会对缔约国采用多种婚姻制度以及婚姻法和家庭关系法中持续存在歧视性规定表示关切。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习惯法及《穆罕默德婚姻和离婚法》允许一夫多妻制。委员会还关切尽管《儿童法》规定最低结婚年龄为18岁,但童婚继续存在。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若孩子出生时父母没有结婚且随后也未结婚,扶养孩子的法律责任仅由母亲承担,这一情况已由2002年的一个法院裁决所证实。

44.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一定期限内,使民法、宗教法和习惯法符合《公约》第十六条,并完成婚姻和家庭关系领域的法律改革,以便使其法律框架符合《公约》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有效执行禁止童婚的《儿童法》。委员会呼吁缔约国根据委员会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平等的一般性建议21的要求,执行消除一夫多妻制的措施。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措施,确保父亲为其非婚生子女的扶养作出贡献。

45.委员会请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老年妇女和残疾妇女的情况。

46.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

47.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履行《公约》义务时,充分利用加强《公约》各项规定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48.委员会还强调,充分和有效执行《公约》对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不可或缺。委员会要求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一切工作中纳入性别观点,明确体现《公约》各项规定。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49.委员会指出,各国参加七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有助于促进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肯尼亚政府考虑批准它尚未成为缔约国的条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50.委员会请肯尼亚在国内广为传播本结论意见,使人民,包括政府官员、政界人士、议员以及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了解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措施以及今后在这方面应采取的措施。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广泛宣传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成果,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开展宣传。

51.委员会请缔约国应于2009年4月根据《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答复本结论意见所提出的各项关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