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届会议
2006年1月16日至2月3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意见:柬埔寨
1.2006年1月19日,委员会第705次和第706次会议审议了柬埔寨的初次、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CEDAW/C/KHM/1-3)(见CEDAW/C/SR.705和706)。委员会事项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KHM/Q/1-3,柬埔寨的答复载于CEDAW/C/KHM/Q/ 1-3/Add.1。
导言
2.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无保留地批准《公约》,并对缔约国遵循委员会准则提交初次、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表示赞赏,但对报告迟交表示遗憾。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事项和问题清单作了书面答复,并对委员会口头提出的问题作了口头答复和进一步澄清。委员会对此表示赞赏。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高级别代表团出席会议。代表团由妇女事务部长率领,成员包括柬埔寨全国妇女理事会以及司法部、卫生部和教育部的代表。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举行的坦率、建设性的对话。委员会对此表示赞赏。
积极方面
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实现两性平等、消除对妇女的歧视进行了大量努力。缔约国设立了负责提高妇女地位的全国机制,即妇女事务部和柬埔寨全国妇女理事会,通过了注重培养妇女能力的称为“Neary Rattanak”的全国五年计划,并将性别视角纳入2003-2005年全国减贫战略。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
5.委员会赞扬正在进行的法律改革,特别是修订《刑法》,列入处罚歧视妇女的罪行的规定,并修订1996年《关于禁止对人进行绑架、贩卖、剥削的法律》,列入处罚违法者和保护受害者的规定。
6.2005年10月,《关于防止家庭暴力和保护受害者的法律》获得通过并生效。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
7.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努力改革司法系统,确保司法独立,通过了《法庭组织法》和《法官地位法》,并拟订了法官行为守则。
8.委员会还高兴地看到,缔约国现在有更好的统计数据用以评估妇女状况,题为“妇女的公平份额”的出版物尤其有用。
值得关注的主要领域和建议
9.委员会注意到《宪法》第31.1条规定承认并尊重各项国际人权协定,第45.1条要求废除对妇女的一切形式的歧视,虽然《公约》优先于国内法,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公约》的条款并不能自行实施,也不能直接适用于法庭诉讼程序。
10.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立即采取措施,通过在《政府公报》中公布《公约》等途径,确保《公约》完全适用于国内法律系统,将《公约》条款充分纳入国家立法,并酌情作出处罚的规定。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各项措施,提高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对《公约》的认识,将《公约》和包括妇女人权在内的人权课程纳入有关教学大纲,确保《公约》的精神、目标和各项规定为人所知,并适用于司法程序。
11.《公约》第1条规定禁止直接或间接歧视妇女,但柬埔寨法律没有关于歧视妇女的性质和形式的具体定义,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柬埔寨法律也没有关于临时特别措施的规定,委员会对此也表示关切。
12.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国内法中订立关于歧视妇女的定义,按照《公约》第1条,既列入直接歧视,也列入间接歧视。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利用当前的法律改革进程,努力使所有法律都同《公约》的规定保持充分一致。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其民法和刑法中对适当处罚歧视妇女行为作出规定,确保权利受到侵害的妇女得到有效补救。委员会也建议缔约国制定关于临时特别措施的法律条款,按照《公约》第4.1条,加速实现实际平等。
1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妇女方案的规模和范围都不清楚,没有数据能反映各项措施的实施结果或实效,也无法了解将性别视角纳入2003-2005年国家减贫战略主流的工作现况。妇女人权工作也许没有被充分纳入国家宏观经济框架。委员会对此也表示关切。
1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利用《公约》切实平等和不歧视的框架,将承认和落实妇女人权的工作纳入《增长、就业、公平、效率战略》。委员会吁请缔约国适当协调所有部门的方案,确保在性别问题主流化方面采取一致做法。委员会还建议监测包括性别问题主流化在内的所有提高妇女地位方案的进展情况,评价负责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以及柬埔寨全国妇女理事会、性别问题技术工作组等相关机构的工作实效。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其妇女方案的规模、范围、成果和作用以及对负责妇女工作的机构的评价。
15.委员会对《关于防止家庭暴力和保护受害者的法律》的通过以及修订《刑法》的工作表示欢迎,但感到关切的是,法律中的规定可能仍然限制其在虐待配偶案件中的应用,而且未能为前配偶提供保护,以防虐待。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防止和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方面进展有限,有效执法的工作仍然面临严重障碍。委员会尤其关切地注意到,妇女在利用司法手段方面障碍重重,原因包括对司法制度不信任,法官经常偏向肇事者,任意解释刑法,肇事者有罪不法现象普遍存在,法律援助途径有限,强奸和性攻击案件中需要的医疗证明费用高昂等等。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人们对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往往持纵容态度,妇女寻求补救时担心受到轻蔑。
16.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有效实施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监测法律实施情况,高度优先重视综合处理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通过媒体和教育方案,提高公众觉悟,使他们认识到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是不可接受的。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对司法人员、执法人员、法律专业工作者、社会工作者和医务人员进行培训,使他们了解新的《关于防止家庭暴力和保护受害者的法律》,让他们充分注意所有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确保肇事者受到有效起诉,从严从速予以处罚。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城市和农村地区为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所需医疗证明应予免费提供。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设法增加女法官和女性执法人员的人数,以此鼓励妇女举报暴力案件。委员会吁请缔约国订立协助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措施,包括提供住所以及提供法律、医疗和心理方面的协助。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处理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工作中充分采用一般性建议19的内容。
17.委员会虽然注意到柬埔寨文化遗产的价值,但感到关切的是,性别角色的陈规定型观念很强,反映在称为“Chbab srey”的传统行为守则中的性别观念尤其如此。这种观念将歧视妇女合法化,阻碍妇女充分享受人权,妨碍在柬埔寨社会中实现男女平等。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同社会各有关阶层一起,对现行传统行为守则进行一次全面评估,了解歧视妇女的要素,找出使妇女在教育、就业、公共生活、政治生活等领域处于不利地位的根源,查明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普遍存在的原因。委员会请缔约国不要传播、教授传统行为守则中歧视妇女的要素,尽一切努力帮助公众更好地了解《公约》和男女平等原则。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开展全国运动,根据《公约》第2(f)条和第5(a)条,积极努力消除关于妇女在家庭和社会的传统作用的陈规定型观念,增进对妇女切实平等的含义和内容的理解,使人们认识到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是对妇女人权的侵犯,会给整个社区带来严重的社会代价。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列入对行为守则评估的结论意见,说明针对这些结论意见而采取的措施以及这些措施对改变态度和陈规定型观念的作用。
1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打击贩运活动采取了各项措施,修订了有关法律,通过了次区域跨界协定,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法律没有得到执行,贩子有罪不罚,关于贩运情况又缺乏精确数据。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贩运活动的受害者受到轻蔑,受害者康复和重返社区的措施不够有力。另一令人关注的问题是,被贩运的妇女和女孩可能因违反移民法而受处罚,因此再次受害。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妇女和女孩遭受性剥削的人数很多,她们很容易染上性传染疾病和艾滋病毒/艾滋病。
20.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强努力,打击贩卖妇女和女孩的活动以及对她们的性剥削,制定敏感注意性别问题的减贫战略,开展提高认识运动,并为她们提供其他谋生手段。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依法起诉和严惩贩卖妇女和女孩及对她们进行性剥削的人。委员会要求不要以非法移徙为由对贩卖活动的受害者提出起诉。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措施,帮助被贩运、受性剥削的女孩和妇女康复,帮助她们重返社会。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进一步加强双边、次区域和多边合作,打击贩运活动。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提供全面资料和数据,说明贩运妇女和女孩的情况以及在这方面采取的各种措施的作用。
21.移徙到邻国寻求工作机会的柬埔寨妇女,特别是年轻妇女,极其容易遭受各种形式的暴力、剥削和贩卖。委员会也对此表示关切。
22.委员会吁请缔约国重点注意妇女移徙的根源,制定政策和措施,保护移徙妇女,防止剥削和虐待。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移徙妇女及其状况的资料和数据。
2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让妇女更多参加社区理事会工作,但同时也关切地注意到,妇女参与各级政治和公共生活的人数不足,担任议员的妇女尤其少,而且妇女参加选举的比例相当低。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妇女参与各级公共行政和司法工作的人数有限。
24.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执行战略计划,采取各项措施,更严格地遵守《公约》第7条,让更多的妇女担任选举产生的职务和任命的职务,包括司法部门的职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采取临时特别措施,同时订立妇女公平参与各级决策的时间表和指标,加快步伐,落实第7条的规定。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为当前和今后的妇女领袖开办培训方案,让她们学习领导和谈判技巧。委员会也建议缔约国开展提高认识活动,帮助人们了解妇女参与决策对整个社会的重要意义。
2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妇女们文盲率很高,农村妇女、少数民族妇女、残疾妇女的文盲率尤其高,女孩和男孩的入学率相差很大,女孩辍学率很高。这对妇女健康、决策能力以及掌握可用的技能都会产生长期影响。委员会对此感到不安。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教育领域两性隔离现象持续存在,对妇女的专业机会造成影响。委员会还对学校教学大纲和课本中持续存在的陈规定型观念表示关切。
26.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高度优先重视降低妇女文盲率,特别是降低农村妇女、少数民族妇女、残疾妇女的文盲率。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依照《公约》第10条、《北京宣言的行动纲要》的战略目标和行动以及千年发展目标2和3,立即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25采取临时特别措施,消除男女入学率的差异,普及女孩的小学教育。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有效处理妨碍女孩继续接受教育的障碍,例如早婚和强迫婚姻。委员会也建议缔约国积极鼓励妇女作出多种多样的教育和专业选择。委员会请缔约国修订教学大纲和教材,删除宣扬性别的陈规定型观念的各种提法。
27.委员会对职业隔离以及妇女集中于低薪、不需技术的行业的现象表示关切。委员会尤其不安地注意到,劳工法含糊不清,劳工法的实施软弱无力。虽然根据《公约》第4条第2款和第11条妇女享有各种权利,包括同工同酬、产假、社会保险、不受性骚扰的权利,但对这些规定的实施缺乏有效监测,不遵守这些规定的行为得不到处罚。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多种纤维协议》的终止可能对在制衣行业就业的妇女产生长期有害影响。
28.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快步伐,确保妇女和男子公平参与劳工市场。委员会还要求采取措施确保男女同工同酬,确保妇女能得到平等的社会福利和服务。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明确制定关于同等工作和同等价值的工作的定义。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制定规章,处罚在公共和私营部门的就业领域歧视妇女的行为,包括性骚扰,建立有效的执法和监测机制,确保妇女投诉有门,包括有机会得到法律援助。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向妇女宣传劳工法,使她们认识到自己的权利。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5,采取临时特别措施,加速依照第11条的规定在征聘、培训、晋升等方面实现实际平等。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说明《多种纤维协议》的终止会否对在制衣行业就业的妇女产生长期不利影响,并说明为对付不利影响、尽可能减轻这些影响采取了哪些措施。
29.委员会注意到,产妇死亡率尽管已有下降,但仍然相当高,每10万个活产就有417名产妇死亡,主要原因是得不到产科急诊服务。另外,只有10%的生育是在保健设施内进行的。委员会对此也表示关切。
30.委员会建议监测并排除妨碍产妇接受产科服务的障碍,并建议:(a) 实施减少产妇死亡率和发病率的战略计划,逐步在各省提供高质量的产前、产后和产科急诊服务;(b) 开设预防性转诊服务,便利产妇获得产科服务;(c) 制定减少产妇死亡率的基准;(d) 从所有来源专门调集所需资金。
31.农村妇女占全国妇女的多数,而农村妇女贫穷人数更多,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委员会注意到,根据《土地法》,以妇女为户主的家庭在土地分配方面具有优先地位,但对《土地法》的总体实施情况感到关切。委员会还不安地注意到,妇女对其权利缺乏认识,对法律和土地注册程序缺乏了解。委员会尤其表示关切的是,一些女户主因土地被私营公司没收而失去生计,处境困难,而又没有机会参加关于土地分配的决策进程。
32.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特别注意农村妇女的境况,更严格地遵守《公约》第14条,确保农村妇女有机会获得教育、保健、信贷,有机会充分参与决策进程。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散发关于《土地法》和土地注册程序的资料,采取适当措施,在妇女拥有和管理土地方面消除一切形式的歧视。委员会也吁请缔约国在消除贫穷的努力中高度优先重视农村妇女。
33.委员会注意到《婚姻和家庭法》,但对执法无力和缺乏有效监测机制的情况表示关切。委员会不安地注意到,传统因素和文化因素阻碍妇女在家庭内充分行使其权利,尤其是《公约》第16条规定的自由自愿婚姻的权利。此外,男女婚姻的年龄有差距,委员会对此也表示关注。
34.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广泛分发关于《婚姻和家庭法》的资料,排除长期歧视妇女的文化因素和传统因素。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6条、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1以及《儿童权利公约》,将妇女和男子结婚的最低年龄提高到18岁。
35.少数民族妇女和残疾妇女在教育、就业、保健方面面临多重歧视,并遭受各种暴力,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委员会遗憾地指出,报告中缺乏关于这些妇女的资料和数据。
36.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在国家政策、计划和方案中注意残疾妇女和少数民族妇女的问题,并采取具体措施,消除对这些妇女的歧视。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提供数据和资料,说明残疾妇女和少数民族妇女的境况,包括教育、就业和保健方面的情况。
37.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并尽早接受对《公约》关于委员会开会时间的第20条第1款的修正。
38.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的过程中充分实施《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因为这项文书加强了《公约》的各项规定。委员会请缔约国将这方面的有关资料纳入下次定期报告。
39.委员会还强调,全面、有效实施《公约》对于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不可或缺。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所有工作中结合性别视角,明确反映《公约》的各项规定,并请缔约国将这方面的有关资料纳入其下次定期报告。
40.委员会指出,如果国家遵守七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妇女就能在生活所有方面更好地享受其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敦促柬埔寨政府考虑批准其尚未成为缔约国的条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41.委员会请柬埔寨在国内广泛分发本结论意见,帮助人民,包括政府官员、政治家、议员、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了解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实际上平等而采取的步骤以及在这方面需要采取的进一步步骤。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广泛分发《公约》、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和主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成果,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分发这些文书。
42.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在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时对本结论意见中表示的关注作出答复。鉴于缔约国第四次定期报告本应于2005年11月提交,第五次定期报告应于2009年11月提交,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09年提交这两份报告的合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