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CAN/CO/7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21 December 2018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关于加拿大第七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禁止酷刑委员会在2018年11月21日和22日举行的第1695次和1698次会议(见CAT/C/SR.1695和1698)上,审议了加拿大的第七次定期报告(CAT/C/ CAN/7),并在2018年12月5日举行的第1715次和1716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对缔约国接受简化报告程序表示赞赏,该程序使缔约国和委员会之间能够进行更有重点的对话。

3.委员会赞赏有机会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建设性对话,以及缔约国对在审议报告期间提出的问题与关注作出的回复。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18年12月3日加入《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

5.委员会赞扬缔约国采取行动修订政策和程序,以便更好地保护人权和适用《公约》,特别是:

分别于2015年和2012年启动加拿大皇家骑警民事审查和投诉委员会(作为公共投诉委员会的后续机构)并成立新斯科舍省严重事件应对小组,并分别于2012年和2016年启动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独立调查办公室和魁北克独立调查局的运作;

2012年12月启动难民上诉司,该司审议对难民保护司就允许或拒绝难民保护申请所作决定提出的上诉;

2014年5月通过了“联邦罪犯心理健康行动计划”;

加拿大惩教局执行了一项国家土著计划,以应对土著罪犯的需要,包括设立土著干预中心,这些中心将各种方案和干预措施结合起来,让土著社区参与支持罪犯释放计划和罪犯重新融入社会;

2018年7月开始实行加拿大边境服务局关于拘留替代办法的扩大方案;

2017年通过了“现在是时候了:加拿大预防和应对性别暴力战略”;

2012年6月通过了“打击人口贩运国家行动计划”。

6.委员会还欢迎在2017年12月,近30年来首次召开了负责人权事务的联邦、省和地区部长会议,讨论与缔约国国际人权义务有关的主要政府优先事项。

7.委员会赞扬缔约国继续参与解决难民安置问题,并注意到缔约国计划在2020年重新安置31,700名难民。

8.委员会赞赏缔约国继续向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机制发出长期邀请,该邀请已使独立专家能够在本报告所述期间访问该国。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上一报告周期遗留的后续行动问题

9.在先前的结论性意见中(CAT/C/CAN/CO/6, 第29段),委员会请缔约国向委员会通报它为执行委员会认为应优先执行的建议所采取的步骤,即关于根据《移民和难民保护法》颁发安全证书(第12段)、移民拘留(第13段)、对被拘留在国外的加拿大人的酷刑和虐待(第16段)和通过酷刑获得的情报(17段)的建议。委员会赞赏2013年8月20日收到的缔约国根据后续程序在这方面作出的答复(CAT/C/CAN/CO/6/Add.1)。根据所提供的资料,委员会认为第12、13和17段中的建议没有得到执行(分别见本文件第46-47段、第34-35段和第42-43段),第16段所载建议已得到部分执行(见本文件第38-39段)。

基本法律保障

10.委员会注意到《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第10条规定的程序保障,即被拘留者有权被迅速告知逮捕或拘留的理由,有权立即聘请和指示律师,有权被告知这一权利,并以人身保护令的方式确定拘留的有效性,并且,如果拘留不合法,有权获得释放。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为说明以下问题所提供的资料很少:采取了哪些措施和程序,以确保切实执行防止酷刑和虐待的这些及其他基本保障。在这方面,据报告,被拘留者有时很难得到翻译或家庭成员的帮助(第2条)。

11.缔约国应确保,所有被逮捕或拘留的人从被剥夺自由之时起,就在法律和实践中获得一切基本法律保障,以免遭酷刑,包括有权立即得到律师的协助,必要时有权得到翻译的协助,有权要求并接受独立的医疗检查,迅速将其被捕一事通知其近亲或任何自己选择的其他人,并被迅速带见法官。

拘留条件

1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为改善总体拘留条件和减轻一些拘留设施内人满为患现象而采取的措施,但仍对一些警察局和其他拘留设施条件恶劣以及食物不足的报告表示关注。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存在任意做法,特别是延长讯问、剥夺睡眠、滥用脱衣搜身和体腔搜查。此外,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审前拘留人数几乎不断增加,从2013年至2016年增加了18%。正如代表团指出的那样,必须解决司法工作中的拖延问题。委员会还赞同加拿大人权委员会和惩教调查员办公室提出的关切,即最近囚犯人数的增长完全是由于土著人民和其他少数群体成员,包括亚裔、拉丁裔和黑人罪犯的监禁率上升所致,导致他们在监狱人口中所占比例过高。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承认,要扭转这一趋势,就必须进行变革,为了实现这一变化,缔约国已开始实施全面措施,其中包括,除其他外,立法和政策改革。上述机构还报告说,联邦监狱中残疾囚犯,特别是精神健康残疾囚犯的人数显著增加。委员会赞赏加拿大惩教署为改进对具有复杂心理健康需要的罪犯的应对措施而实施的新程序,包括加强对有自杀和自残行为的罪犯的干预策略。然而,委员会注意到,在2017年和2018年,当局增加了对惩教设施中的精神健康问题的供资,但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表明,存在过度使用约束手段的情况,而且,管教机构缺乏适当的能力、资源和基础设施来处理严重的精神健康问题,这一问题在妇女惩教机构中尤为严重(第11和16条)。

13.缔约国应:

(a)继续努力,改善拘留条件并缓解监狱机构和其他拘留设施的过分拥挤状况,包括通过使用非羁押措施。在这方面,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和《联合国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拘禁措施规则》(《曼谷规则》);

(b)紧急采取实际措施,纠正与警察和其他拘留设施的一般生活条件有关的任何不足之处,包括与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标准以及获得充足食物有关的不足之处;

(c)在法律和实践中确保审前拘留不会被过度适用或延长;

(d)加大努力,解决土著人民和其他少数群体在监狱中人数过多的问题及其根本原因;

(e)根据国际标准,分配所需资源,使拘留设施及其人员配置适应身体残疾囚犯;

(f)改善对囚犯,特别是对有社会心理残疾的囚犯的按性别和按年龄段的医疗服务;

(g)确保仅将限制手段作为最后手段使用,以防止对个人或其他人造成伤害的风险,而且只有在所有其他合理选择都不能令人满意地控制风险时才使用这种手段;

(h)确保对被剥夺自由的人搜身,必须尊重囚犯的尊严。只有在绝对必要时方可进行侵犯性搜身,并应由经过适当培训的与囚犯同性别的工作人员私下进行。对访客的搜查和放行程序不得有辱人格,并应至少遵守与囚犯相同的规则(见《纳尔逊·曼德拉规则》第50-53和第60条)。

单独监禁

1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以纪律和行政隔离的形式继续使用长期和无限期单独监禁。根据《惩教和有条件释放法》第31(3)条,监狱长可酌情对囚犯实行非自愿的行政隔离,以防止发生争执、伤害或干扰内部调查。委员会认为,这些条例引起了解释问题,特别是在区分可能导致非自愿行政隔离和纪律隔离的案件方面。此外,该法没有具体规定罪犯可被行政隔离关押的最长时间。委员会收到的其他资料表明,使用行政隔离对土著囚犯,特别是妇女和黑人囚犯造成不成比例的影响。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单独监禁作为一项纪律措施,可对一项罪行判处长达30天的监禁,对多项罪行可判处45天的监禁,可对家人、朋友和来自监狱外的其他人的探视施加限制或不加限制(该法第44(1)(f)条)。委员会赞赏缔约国代表团对《C-83号法案》的内容和现状所作的解释,该法案将消除联邦惩教系统中的行政和纪律隔离,并将建立一种名为“结构化干预单元”的惩教干预新模式,在这种模式中,将对囚犯进行一天长达20小时的社会隔离。然而,委员会注意到,拟议的制度在实行隔离方面给予拘留设施负责人广泛的酌处权,没有规定在干预单元中的最长停留时间,没有禁止将有社会心理残疾的囚犯安置在这些单元中,也没有包含措施,限制对土著囚犯、妇女或其他有特殊需要的囚犯造成不成比例影响,而且没有任何规定要求独立的外部审查和监督(第11和16条)。

15.缔约国应根据《纳尔逊·曼德拉规则》第45条(a)款,确保联邦和省级惩教设施中的单独监禁,仅在例外情况下作为最后手段使用,时间应尽可能短(不超过连续15天),并接受独立审查,而且这种单独监禁只能经主管当局授权使用。缔约国还应确保仅将行政隔离作为一种预防措施使用。委员会希望提请缔约国注意《纳尔逊·曼德拉规则》第45条第(2)款,其中规定,如果有精神或身体残疾的囚犯的状况因这类措施而恶化,则应禁止单独监禁。此外,《纳尔逊·曼德拉规则》第43条第(3)款规定,纪律制裁或限制性措施不得包括禁止家庭接触,对家庭接触途径只能在一段有限的时间内加以限制,而且是为维持安全和秩序所严格需要的。

监狱内部投诉机制

1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完整资料,说明在审查所涉期间,根据现有监狱申诉机制(如加拿大惩教署的罪犯申诉和冤情程序以及惩教调查员办公室)提交的关于酷刑和虐待的申诉数量。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这些调查结果的详细资料,也没有关于诉讼是否是在刑事和/或纪律一级提起的以及这些诉讼结果的详细资料。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加拿大惩教署的罪犯申诉和冤情程序缓慢、复杂且运作不良(第2、11和16条)。

17.缔约国应:

建立一个独立和有效的机制,处理有关在所有剥夺自由的场所发生的酷刑和虐待的投诉;

向委员会提供关于酷刑和虐待的详细统计数据,按性别、年龄、族裔或国籍和拘留地点分列,以及关于调查、纪律和刑事程序、定罪和适用的刑事或纪律制裁的资料。

拘禁期间死亡

18.委员会对迈克尔·瑞安的死亡感到遗憾,他于2016年2月26日在萨斯卡通被警方拘留期间死于吸毒过量。此外,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惩教调查员办公室2017年2月15日关于马修·瑞安·海因斯死亡调查最后报告的调查结果,在2015年5月26日,多尔切斯特监狱发生一系列与使用武力有关的事件后,马修·瑞安·海因斯在联邦拘留中意外死亡。惩教调查员办公室在最后报告中说,虽然加拿大惩教署最初通知了其家属,海因斯先生死于突发疾病,但不清楚这一说法的依据是什么或可由哪个权威部门予以证实。直到不久之前,他的家人一直都被诱导而认为,海因斯先生的死亡是不可避免的。委员会注意到,加拿大惩教署同意惩教调查员办公室最后报告所载的所有建议,并已采取若干举措,防止与使用武力有关的羁押期间死亡,包括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改进对医疗紧急情况的反应,以及实施关于使用武力的新模式(第2、11和16条)。

19.缔约国应:

确保由一个独立实体迅速和公正地调查所有在押死亡案件;

向委员会提供在押死亡案件的详细资料;

确保执行惩教调查员办公室关于海因斯先生死亡问题最后报告中所载建议,以及死因研讯陪审团就瑞安先生的死亡提出的建议。

视察拘留中心

20.委员会注意到现有的监狱监督机构,包括惩教调查员办公室和加拿大人权委员会,但它关切地注意到,没有独立的监督机构视察其他剥夺自由的场所,特别是精神病院。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在本报告所述期间,莱克勒克机构(魁北克省拉瓦尔的一个省级拘留中心)在2016年2月从Maison Tanguay监狱转入女性囚犯后,拒绝一些非政府组织进入。委员会赞赏代表团提供的关于在审查加拿大是否可能加入《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的框架内与各地区和省政府以及在联邦政府内进行的协商的资料。委员会还欢迎代表团作出的保证:一旦联邦、省和地区政府的协商结束,将立即与民间社会和土著群体进行协商。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没有具体规定完成整个进程的固定时限(第2、11和16条)。

21.缔约国应:

确保建立有效和独立的精神卫生机构监测和报告制度;

确保对拘留中心的监测活动所产生的建议采取有效的后续行动,并有系统地收集关于监察员收到的任何虐待投诉结果的数据,包括关于所进行的任何调查以及此类投诉所产生的任何刑事或纪律程序的数据;

确保非政府组织通过尤其是突击访问以及能够与被拘留者私下交谈,畅通无阻地进入所有拘留场所;

完成加入《公约任择议定书》的进程,同时建立机制,确保民间社会、土著群体和其他利益攸关方参与整个进程。

迅速、彻底和公正的调查

22.关于委员会先前的结论性意见(第22段),委员会注意到,安大略省警察对2008年4月在提恩迪纳加进行的与土地有关的抗议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了内部审查,但没有发现任何证据支持囚犯受到基于任何理由的任何歧视的说法。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没有对抗议期间安大略省警察拘留的莫霍克男子受到虐待和过度使用武力的指控进行独立调查(第11、12和16条)。

23.缔约国应对安大略省警察对2008年提恩迪纳加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独立调查。

庇护和不驱回

24.委员会仍对《移民和难民保护法》(第115(2)分节)中的不驱回原则的例外情况表示关切。在这方面,委员会回顾,《公约》第3条为缔约国境内的任何人提供了免受酷刑的绝对保护,不论此人的身份如何,也不论此人可能对社会构成何种危险(第3条)。

25.缔约国应:

确保在有充分理由相信某人在另一国家有亲身的和可预见的遭遇酷刑风险时,不得将其驱逐、遣返或引渡至该国;

考虑修订《移民和难民保护法》第115(2)分节,以充分遵守不驱回原则。

临时措施

26.关于根据《公约》第22条对个别案件采取临时措施的请求,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代表团说,虽然缔约国在审查期间的大多数案件中尊重了这些措施,但在某些例外案件中,它不能同意委员会认为有理由提出请求的意见,因为国内诉讼程序的结论是,有关个人在被驱逐出加拿大后不会面临真正的人身风险或无法弥补的伤害(第3和22条)。

27.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结论性建议(CAT/C/CAN/CO/6, 第10段和CAT/C/CR/34/CAN, 第4(f)段),及其一再作出的决定,这些决定确认了临时措施的强制性(例如,L.M.诉加拿大,CAT/C/63/D/488/2012),并再次呼吁缔约国根据审议依据《公约》第22条收到的来文的程序,与委员会充分合作,特别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尊重采取临时措施的请求。

外交保证

28.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说,缔约国很少诉诸外交保证,而且在这样做时,加拿大当局可以选择建立返回后监测机制,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加拿大与接受国之间的返回后监测安排的任何实例。根据其定期报告所载资料,自2012年5月以来,缔约国已在23起引渡案件中寻求了外交保证。在其中大多数案件中,这些保证涉及保护免受死刑或保护免受对移交令未涵盖罪行的起诉。在同一期间,缔约国还在11起引渡案件中寻求与个人具体待遇有关的保证。最后,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断然否认了外交保证违反《公约》第三条的任何暗示(第3条)。

29.缔约国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将一个人驱逐、遣返或引渡到有充分理由相信此人将有遭受酷刑危险的另一国家。此外,正如委员会关于参照第22条执行第3条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第20段所述,不得以外交保证为借口,损害《公约》第3条规定的不推回原则。缔约国应彻底审议每个案件的是非曲直,包括关于被遣返国酷刑的总体情况。

将被拘留者移交阿富汗

30.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收到代表团的明确答复,说明政府是否正在考虑,对缔约国在阿富汗长达十年的军事任务期间向阿富汗国防和安全部队移交数百名被拘留者的处理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第3、11和16条)。

31.回顾委员会的先前建议(CAT/C/CAN/CO/6,第11段),缔约国应:

对加拿大官员移交阿富汗被拘留者的行动展开透明和公正的调查;

制定一项军事行动政策,明确禁止在有充分理由相信被移交的个人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时将囚犯移交给另一国家,并明确承认,在存在这种严重的酷刑风险时,不依赖外交保证和监测安排作为移交理由。

加拿大-美利坚合众国安全第三国协定

32.关于《加拿大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合作审查第三国国民难民地位申请的协定》(《安全第三国协定》),委员会注意到,加拿大代表团在对话期间称,加拿大认为,在庇护申请人符合难民定义的情况下,美国仍然是一个可以寻求并获得保护的安全国家。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表明,在美国,希望到加拿大寻求庇护以逃避激进的反移民政策的人数最近显著增加,而且由于《安全第三国协定》,这些人在官方过境点会遭到驱回,因此他们大多在非官方过境点进入缔约国,这往往使他们处于风险之中(第3条)。

33.缔约国应考虑评估《安全第三国协定》对来自美国的潜在寻求庇护者的影响,这些人目前担心被递解出境,而且,根据其个人情况,他们有充分理由得到寻求庇护考虑。

移民拘留

34.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继续对被认定为“非正常抵达”的非公民实行强制性拘留,而且法律没有规定这种拘留的时限。另一个令人关切的问题是,缺乏有效的机制来审查拘留的合法性,联邦移民拘留设施中的医疗和精神保健服务不足,以及对省级惩教中心的依赖。此外,虽然现行指令规定,除特殊情况外,不得拘留未成年人,但委员会收到的资料表明,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儿童继续被置于移民拘留场所,在许多情况下,是作为“客人”与其父母或成年兄弟姐妹待在一起。根据委员会收到的报告,这些未被正式拘留的儿童没有对其拘留进行独立审查的权利。委员会注意到加拿大红十字会通过2017年7月27日与加拿大边境服务局签署的一项为期两年的合同提供的拘留监测服务,但委员会仍对缺乏对该局进行监督的独立机制表示关切。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为减少因与移民有关的原因而被拘留的人数而采取的措施,特别是通过该局关于拘留替代办法的扩大方案所实行的新的非拘禁措施,例如利用社区案件管理和监督服务、语音报告和电子监测(第11条)。

35.缔约国应:

审查其立法,以废除《移民和难民保护法》中要求强制拘留任何被认定为“非正常抵达”的非公民的规定;

避免长时间拘留非正常移民和寻求庇护者,仅将拘留作为最后手段使用,而且期限应尽可能短,并继续适用非拘禁措施;

对行政拘留移民的期限规定合理的时限;

保障司法审查或其他有意义和有效的途径,以质疑移民行政拘留(包括对被拘留或“安置”在加拿大边境服务局拘留设施中的所有儿童进行移民行政拘留)的合法性;

确保儿童和有子女的家庭不会仅仅因为其移民身份而被拘留;

加强努力,确保所有移民中心有适当的生活条件;

确保为被拘留的非正常移民和寻求庇护者提供适当的医疗和精神保健,包括例行评估;

结束在省级惩教中心拘留非正常移民和寻求庇护者的做法;

在加拿大边境服务局建立一个供被拘留移民提出申诉的有效和独立的监督机制。

补救

36.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自审议上一次定期报告以来,没有收到充分的资料,说明法院和其他国家机构下令采取的并向酷刑和虐待包括过度使用武力的受害者或其家属实际提供的补救和赔偿措施(第14条)。

37.缔约国应:

在法律和实践中,确保所有酷刑和虐待受害者获得补救,包括可执行的获得公平和充分赔偿的权利以及尽可能完全康复的手段;

汇编法院或其他国家机构下令并实际提供给酷刑或虐待受害者的补救和赔偿措施,包括康复手段的资料。

对被拘留在国外的加拿大人的酷刑和虐待给予充分补救

38.根据委员会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AT/C/CAN/CO/6, 第16段),委员会注意到,对于加拿大官员在2001年至2004年期间在埃及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对Ahmad Abou-Elmaati、Abdullah Almalki和Muayyed Nureddin的拘留和虐待中可能发挥的任何作用,加拿大政府于2017年3月7日对他们作出了赔偿和正式道歉。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对加拿大参与这些指称的罪行提出起诉。委员会还注意到,政府于2017年7月7日向Omar Khadr作出了道歉声明,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达成了解决办法,但出于隐私原因,细节仍然保密,包括有关心理康复或所提供的援助的任何信息。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就每一案件中达成的协议的保密性所作的解释,但委员会认为,它无法根据《公约》第14条适当评估该国的行动。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缔约国正在阻挠Abousfian Abdelrazik (一名加拿大公民,他声称,2003年9月至2004年7月和2005年10月至2006年7月期间,他在苏丹遭到非法监禁和酷刑)就据称加拿大官员,特别是加拿大安全情报局人员合谋致其所受的待遇获得补救。根据委员会收到的资料,2018年9月18日,在一名法官同意了联邦政府提出的推迟审判的请求后,Abdelrazik先生关于缔约国在其非法监禁和酷刑中的作用的诉讼被无限期拖延(第2、12-14和16条)。

39.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执行第14条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2012年)第5和第16段,其中详细阐述了各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4条为酷刑受害者提供充分赔偿而承担的义务的性质和范围。具体而言,由于《公约》第12条和第13条规定的调查和刑事起诉义务,而且除这些义务外,清偿还应包括以下补救措施:核实事实,并充分和公开披露真相,只要这种披露不会进一步损害或威胁受害人、受害人亲属、证人或为协助受害人或防止发生进一步侵权行为而进行干预的人的安全和利益;作出官方声明或司法裁决,恢复受害者和与受害者有密切关系的人的尊严、名誉和权利;对侵权责任人进行司法和行政制裁。缔约国应提供资料,说明在上述案件中采取的具体措施。

民事补救和国家豁免

40.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按照委员会在上一次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建议(CAT/C/CAN/CO/6, 第15段),采取任何措施审查其立法,以确保无论酷刑行为是在哪里发生的,也不论施暴者或受害者的国籍如何,所有酷刑受害者都能获得补救和补偿。在这方面,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不愿修订《国家豁免法》,以向外国或其代表在加拿大境外实施的酷刑行为规定国家豁免例外。正如在与代表团对话期间所指出的,考虑到魁北克省、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和新斯科舍省司法管辖区关于必要管辖法院和相关判例的规定,委员会认为,在联邦一级纳入这一原则可为寻求针对外国政府的酷刑提起诉讼的受害者提供重要的补救途径(第14条)。

41.委员会再次呼吁缔约国考虑修订《国家豁免法》,以确保所有酷刑或虐待受害者都能根据《公约》的规定获得补救和补偿。另一种可能采取的做法是,缔约国考虑在联邦一级承认必要管辖法院原则。正如委员会关于执行第14条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2012年)所述(第22段),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为在境外遭受酷刑或虐待的受害者提供民事补救所作的努力。在受害者无法在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国境内行使第14条所保障的权利时,这一点特别重要。

逼供和通过酷刑获得情报

42.委员会注意到《刑法》第269.1(4)分节所规定的保障,其中禁止为任何目的将通过酷刑取得的任何供词作为证据,除非作为证据说明,该供词实际上是通过酷刑取得的。然而,考虑到委员会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AT/C/CAN/CO/6, 第17段),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2017年向加拿大安全部门发布的三项部长指示表明,可能通过虐待获得的信息不得被用来剥夺某人的权利或自由,除非由于为防止生命损失或重大人身伤害所必需,主管当局已授权这样做。关于缔约国为加强国家安全和情报领域的问责制和透明度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注意到,2017年成立了新的国家安全和情报议员委员会,专门掌握高度机密的信息,向总理提交报告,其报告在公布前经过政府审查(第2、15和16条)。

43.缔约国应采取有效步骤,确保在实践中通过酷刑或虐待获得的供词被裁定不可采信。缔约国还应废除、撤销或修订任何指令、命令或条例,这种条款允许执法机构使用已知或据信是第三国通过酷刑和/或虐待获得的情报。缔约国应确保根据《公约》第2条第(2)款严格适用绝对禁止酷刑的原则,该条款规定,任何特殊情况,无论是战争状态或战争威胁、国内政局不稳定还是任何其他公共紧急状态,都不得援引为施行酷刑的理由。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缔约国执行第2条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第5段,其中规定,除其他外,不得作为酷刑理由加以援用的特殊情况还包括任何恐怖行为威胁或暴力犯罪。缔约国还应确保,其反恐立法规定了一个独立的机制,审查行政部门开展的反恐活动。

反恐怖主义

44.委员会注意到《C-59号法案》的内容,该法案是为了解决2015年《反恐怖主义法》在人权方面的不足之处而提出的,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根据拟议修正案,政府仍可禁止特别律师(法院任命的经过安全审查的律师)以国家安全为由审查机密证据。

45.缔约国应采取必要的立法或其他措施,以确保所有反恐立法、政策和做法完全符合《公约》,并建立充分和有效的法律保障。

安全证书

46.虽然委员会注意到根据《移民和难民保护法》第9条的规定而签发和参照证书的做法已经减少――这一程序是在某个永久居民或外国国民被视为出于安全理由而不可入境的特殊情况下启动的――但委员会再次表示关切的是,这种做法仍在继续。委员会注意到加拿大最高法院2014年5月14日在“加拿大(公民与移民部)诉Harkat”一案中的判决,但它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安全证书制度允许个人在诉讼程序中被拘留,这种诉讼程序不允许个人获得对其不利的全部证据,包括来自外国的情报信息。尽管代表团作了解释,但委员会注意到,特别律师代表证书所列姓名的个人进行盘诘或独立和适当地寻求证据的能力仍然非常有限。因此,安全证书程序的适用可能导致违反《公约》,包括无限期拘留、在法庭上使用强迫供词作为证据,以及不顾酷刑风险将其驱逐和驱回。最后,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所要求的关于Mahjoub Jaballah和Mohamed Harkat案件的最新资料(第2、3、15和16条)。

47.回顾其先前建议(CAT/C/CAN/CO/6,第12段),委员会建议,以安全为由制约或限制公平审判保障的所有措施都应完全符合《公约》。特别是,缔约国应:

确保如果法院确定,情报和其他敏感材料含有侵犯人权行为的证据,例如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可予以披露;

确保安全程序的适用不会导致无限期拘留或驱逐以及违反不驱回原则;

提供上述案件的最新情况。

性别暴力,包括暴力侵害土著妇女和女童

48.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于2016年9月对失踪和被谋杀的土著妇女和女童进行了全国调查,但委员会仍然严重关切的是,持续不断的报告称,总体上对这一群体成员的暴力程度过高。此外,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在性别暴力案件,包括谋杀和失踪案件,特别是针对土著妇女和女童的案件中进行的调查、起诉、定罪和判刑的数量。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魁北克政府采取了措施,通过一个专门的调查股处理警察对土著人民的暴力行为,而且,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就家庭暴力问题开展的举措为支持土著协会处理家庭暴力问题提供了资金(第2、12、13、14和16条)。

49.缔约国应:

确保彻底调查所有针对土著妇女和女童的性别暴力案件,特别是涉及缔约国当局或其他实体的行为或不作为使缔约国根据《公约》承担国际责任的案件;对据称犯罪人提出起诉,而且,如被定罪,给予适当处罚;受害人或其家人获得补救,包括适当赔偿;

按照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建议,建立一个机制,对所有据称警察调查不足或不充分的案件进行独立审查(CEDAW/C/CAN/CO/8-9,第27(c)(iii)段;另见CEDAW/C/OP.8/CAN/1号文件第216-220段所载的所有相关建议);

对所有司法官员和执法人员进行关于起诉性别暴力的强制性培训,并继续开展关于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妇女,特别是侵害土著妇女和女童行为的提高认识运动;

确保性别暴力的幸存者能够进入庇护所,并获得其所需要的必要医疗、心理支持和法律援助;

考虑加入《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汇编按受害者年龄、族裔或国籍分列的关于性别暴力案件中记录的投诉、调查、起诉、定罪和判刑数量的统计数据。

土著妇女非自愿绝育

5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土著妇女和女童被广泛强迫或胁迫绝育,这可追溯到1970年代,包括2008年至2012年在萨斯喀彻温省发生的最新案件。根据委员会收到的资料,至少有55名妇女与代表土著妇女的律师取得联系,这些律师对萨斯喀彻温省一家公立医院的医生和卫生官员提起了一起待决集体诉讼,控告在未经适当同意的情况下,对这些妇女进行了输卵管结扎手术。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提供的关于萨斯卡通卫生区(后来成为萨斯喀彻温省卫生局的一部分)于2017年1月启动的关于这一事项的外部审查的资料,但它仍然关切的是,缺乏资料说明最后报告所载行动呼吁的执行情况,特别是与赔偿有关的行动呼吁(第2、12、13、14和16条)。

51.缔约国应:

确保对所有对强迫或胁迫绝育的指控进行公正调查,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向受害者提供适当的补救;

采取立法和政策措施,防止强迫或胁迫妇女绝育并将这种做法定为刑事罪,特别是明确规定,绝育必须征得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并提高土著妇女和医务人员对这一要求的认识。

培训

52.委员会注意到现有的培训警员和武装部队成员的一般培训方案,但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关于所提供培训产生的影响的资料。委员会注意到,新斯科舍省制定了一些举措,教育官员认识和预防酷刑和虐待,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向执法人员、法官、检察官、法医和医务人员提供的关于如何发现和记录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身心后遗症问题的培训的资料有限(第10条)。

53.缔约国应:

进一步制定强制培训方案,以确保所有公职人员,特别是执法人员、军方人员、监狱工作人员和监狱聘用的医务人员熟知《公约》规定,并充分认识到,侵权行为不会被容忍且将受到调查,责任人将被起诉;

制定一个方法,以评估培训方案在减少酷刑和虐待案件数量方面和在确保对这些行为进行识别、记录、调查和起诉方面的有效性;

根据《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规程》),确保包括医务人员在内的所有相关工作人员得到专门培训,以查明酷刑和虐待案件。

后续程序

54.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9年12月7日前提供资料,说明委员会关于以下问题的建议的后续落实情况:外交保证问题;对被拘留在国外的加拿大人的酷刑和虐待给予充分补救;安全证书;以及对土著妇女的非自愿绝育(见上文第29、39、47(c)和51(a)段)。在这方面,还请缔约国向委员会通报它计划在下一报告周期内如何落实结论性意见中其余的部分或全部建议。

其他事项

55.请缔约国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和非政府组织,用适当的语言,广泛宣传缔约国向委员会提交的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

56.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2年12月7日前提交下次即第八次定期报告。为此目的,并考虑到缔约国已同意根据简化报告程序向委员会提出报告,委员会将在适当时候向缔约国发送一份报告前问题清单。缔约国对这一问题清单的答复将构成根据《公约》第19条提交的第八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