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ERD/C/SAU/CO/4-9

消除一切形式 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8June2018

Chinese

Original:English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关于沙特阿拉伯第四至第九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 委员会在2018年4月26日和27日举行的第2622和第2623次会议(CERD/C/SR.2622和2623)上审议了沙特阿拉伯第四至第九次合并定期报告(CERD/C/SAU/4-9)。委员会在2018年5月7日举行的第2636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四次至第九次合并定期报告,但是对报告迟交了十多年感到遗憾。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大型代表团进行的坦率和建设性对话。委员会希望感谢缔约国代表团在报告审议过程中提供的资料。

B.积极方面

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以下国际人权文书:

《残疾人权利公约》,2008年;

《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2008年;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10年;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11年。

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了以下立法和政策措施:

2005年9月12日第207号内阁决定设立了人权委员会;

2009年7月13日第244号内阁决定设立了打击人口贩运常设委员会;

2009年7月14日第M/40号皇家法令颁布了《打击人口贩运法》,禁止贩运人口;

2013年通过《保护免受虐待法》;

2013年通过《刑事诉讼法》;

通过2017-2020年打击人口贩运罪行国家计划;

2016年通过关于《沙特2030愿景》的第308号内阁决定。

C.关注的问题及建议

对《公约》的保留

5.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继续保持对执行《公约》条款的广泛保留,在不与伊斯兰教法冲突的情况下执行公约,并关切地注意到,对《公约》第二十二条的保留可能影响在缔约国全面执行《公约》(第二条)。

6. 委员会请缔约国重新审查并考虑撤销对《公约》的广泛保留,以确保在缔约国全面执行《公约》。

统计数据

7. 委员会欢迎即将于2020年进行的普查,但感到关切的是,目前缺乏关于人口(包括非公民)族裔构成以及按族裔和非公民分列的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详细统计数据(第一条)。

8. 委员会回顾其根据《公约》提交报告的准则(CERD/C/2007/1)第10至12段,建议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a)基于族裔群体的自我认同、按《公约》第一条第一款分列的关于人口(包括非公民)组成的统计数据;(b) 按族裔以及公民/非公民身份分列的关于享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详细统计数据,以便为委员会评估平等享有《公约》下各项权利的情况提供实证基础;

国家人权委员会

9. 委员会注意到2016年通过的修正案给予国家人权委员会更大的独立性,但感到遗憾的是,该委员会尚不完全符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第二条)。

1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使国家人权委员会符合《巴黎原则》,并向国家人权委员会提供充足的人力和财力资源,以便其有效和独立地履行职责;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提交申请,请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对国家人权委员会进行资格认证。

禁止种族歧视

11. 委员会注意到,《治国基本法》保障公正和公平,但《公约》是国内法的一部分,与普通法律效力相同。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具体的国内法,禁止基于第一条所述理由的直接和间接的种族歧视,可能妨碍落实《公约》所载权利。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为使现行法律与《公约》一致所采取的措施(第一条)。

12. 委员会重申以往的结论性意见(见CERD/C/62/CO/8,第10段),建议缔约国制定全面的国内法,按照《公约》的规定,禁止直接和间接的种族歧视,包括第一条所列各项被禁止的歧视理由。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其现行国内立法与《公约》完全相一致。

种族主义仇恨言论和仇恨犯罪

13.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全面资料,说明禁止仇恨犯罪和仇恨言论的条款的执行情况及影响(第四条)。

14. 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执行《公约》第四条的第7号一般性建议(1985年)、关于《公约》第一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解释和适用的第8号一般性建议(1990年)、关于《公约》第四条的第15号建议(1993年)和关于打击种族主义仇恨言论的第35号一般性建议(2013年),敦促缔约国确保其立法充分符合《公约》第四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包括法院判决,说明关于仇恨犯罪和仇恨言论的国内立法的执行情况及影响。

关于种族歧视的申诉

15.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资料显示国内法院能否直接援引《公约》,也没有关于法院判决以《公约》作为法律依据的案例。委员会还对缺乏关于种族歧视控诉的全面数据和资料感到关切,提醒缔约国,控诉数目不多并不意味着缔约国不存在种族歧视现象,而是可能意味着在国内法院援引《公约》规定的权利存在障碍,包括公众对这些权利缺乏意识,不了解寻求司法补救可用的办法(第六和第七条)。

1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在下次定期报告中说明国内法院可否援引《公约》,包括援引《公约》的具体案例。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提供按受害者年龄、性别和族裔出身分列的统计数据,说明种族歧视控诉的数目和类型以及起诉和定罪数目,并提供向受害者提供赔偿的信息;

为执法人员、检察官、法官举办关于确认和登记种族歧视事件的培训;

就《公约》所涵盖的权利和如何提出种族歧视控诉开展公众教育活动。

移民工人

17. 委员会注意到,根据2000年10月9日第166号内阁决定,担保人(kafil)一词已被“雇主”取代。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担保制度在实践中继续存在,限制了雇员更换工作或终止雇佣关系的能力,使强迫劳动和其他虐待行为成为可能,包括剥削性工作条件、拖欠工资、没收护照和限制雇员的行动自由。委员会还对移民的结社和集会权受到法律限制表示关切。委员会进一步感到关切的是,移民面临任意拘留的比例很高,监狱和被判处死刑者中的移民比例过高(第五条)。

1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在实践中结束担保制度,确保移民工人的就业受劳动法规范,确保签证和居留证的签发由主管部委管理;

确保所有保护移民工人不受虐待和剥削的现有规定得到有效执行;

确保移民享有结社和集会自由权;

确保由合格的官员以有效的方式开展检查,发现并终止虐待劳工的做法;

确保能够充分利用申诉机制和获得适当的补救措施;

根据关于在刑事司法系统的司法和运作中预防种族歧视的第31号一般性建议(2005年),研究移民工人在刑事司法系统中比例过高的根源,以消除这些根源;

考虑废除死刑;

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废除事实上的担保制度的情况以及对移民工人采取的保护措施的执行情况及影响。

家庭佣工

19. 委员会注意到为改善家庭佣工的状况而采取的步骤,包括有关与雇主关系的规定,设立热线,以八种语言提供有关家庭佣工权利的信息和咨询,举办关于家庭佣工权利的讲习班。但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移民工人――其中三分之二为女性――不像其他工人那样享有劳动保护,并且继续面临虐待劳工的做法,如工作时间长、拖欠工资、没收护照以及身体虐待和性侵犯(第五条)。

20. 委员会回顾其关于种族歧视与性别有关的方面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0年),建议缔约国:

确保所有外籍家庭佣工的就业,与所有移民工人一样,受劳动法规范,并确保所有保护外籍家庭佣工不受虐待和剥削的现有规定得到有效执行;

确保所有剥削和虐待劳工做法的受害者都能够诉诸申诉机制、诉诸司法和获得住所;

批准国际劳工组织《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

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保护外籍家庭佣工免遭剥削劳工做法的法律和政策的实施情况及影响,并提供关于提交的申诉及其结果的信息和数据,包括家庭佣工得以更换雇主的案例。

移民工人诉诸司法

21. 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对话期间提供的劳工向劳资和解委员会提交申诉的数目以及负责劳工事务的部委建立申诉机制的情况,但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这些投诉及其结果的详细信息。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外籍劳工诉诸司法可能面临障碍,例如无权提交申诉,担心被驱逐出境或遭到报复性措施,以及违法者依然不受处罚(第五至第六条)。

22. 委员会忆及第31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

消除所有诉诸司法的障碍,确保所有外籍工人能够诉诸独立和有效的申诉机制,而不用担心遭到报复;

就工人和雇主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开展提高认识活动;

实施针对移民工人的现有保护政策和立法,确保对所有报告的虐待移民工人案件进行调查和起诉,并确保切实处罚犯罪者;

提供资料,说明外籍工人提出申诉的数目和类型(按性别和族裔分列),调查、起诉和定罪数目,以及实施的处罚和向受害者提供的补救措施。

宗教自由

23.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族裔-宗教少数群体在自由行使宗教或信仰自由权方面面临障碍,包括禁止建造宗教礼拜场所或公开从事礼拜活动。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某些族裔宗教少数群体在教育、就业和法律制度方面面临歧视(第五条)。

2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族裔-宗教少数群体的权利,包括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权,不因《公约》第五条所列的种族、肤色、世系或民族或人种等理由而受到歧视。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消除族裔-宗教少数群体在教育方面面临的所有障碍,包括删除教科书中诋毁其他宗教的言论,以及在就业和法律制度方面面临的所有障碍。

族裔少数群体的处境

25.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道称亚裔和非裔人口在获得住房、教育、保健和就业方面面临歧视,并面临社会上的种族主义行为(第五条)。

2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消除障碍,确保亚裔和非裔人口平等地获得住房、教育、保健和就业,不受歧视。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继续开展培训,终止社会上的种族主义行为。

少数群体妇女的处境

27.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少数群体妇女因族裔出身和性别而面临多重形式的歧视,包括在就业、教育、保健和司法方面面临困难(第二和第五条)。

28. 委员会回顾第25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消除少数群体妇女在就业、教育、保健和司法方面面临的所有障碍。为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少数民族妇女视角纳入所有与性别有关的政策和战略中。

国籍权

29. 委员会注意到2012年11月12日第406号内阁决定允许沙特女性的外籍配偶及其子女享有一些福利,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根据《国籍法》,仍然不授予这类儿童国籍。委员会还担心,与沙特女性结婚的外国男性不能像与沙特男性结婚的外国女性一样,获得沙特国籍(第二和第五条)。

30. 根据关于对非公民的歧视的第30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特别是关于减少无国籍现象,包括儿童的无国籍现象的第16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改《国籍法》,废除歧视沙特女性的外籍配偶及其子女的规定,增加允许沙特女性不受歧视地将国籍传给外籍配偶及其子女的规定,以便使其立法符合《公约》。

特别措施

31. 委员会对非外来务工和生活贫困的非沙特人的处境――特别是他们无法获得社会福利――表示关切(第五条)。

3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关于《公约》中特别措施的含义和范围的第32号一般性建议(2009年)采取有效措施,包括特别措施,以改善生活贫困的边缘化群体――例如非外来务工的非沙特人的处境。

难民和寻求庇护者

3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供的关于像对待客人一样对待难民的资料,但是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批准《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第五条)。

3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和《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

贩运人口

3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防止人口贩运和起诉犯罪者所作的努力,但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仍然是为强迫劳动――有时是强迫卖淫――进行贩运人口的目的地国(第五条)。

3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加紧努力消除人口贩运,包括通过执行法律和战略,确保调查所有贩运案件,起诉犯罪者并对其施以适当的处罚。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为受害者增加援助并提供适当补救。

关于种族歧视的培训课程

37.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有关学校宽容教学和跨文化教育以及为数千人提供的容忍、和平、共处培训课程的信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最新详细信息,说明为执法人员、法官、律师和国家机构、地方政府实体及相关协会代表举办的专门针对种族歧视和《公约》所载权利的培训课程及其影响(第七条)。

3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提供教育和培训课程,为执法人员、法官、律师和政府官员提供关于《公约》所载权利的培训课程,包括关于防止种族歧视的专门培训。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最新的详细资料,介绍这类培训课程的情况以及它们对消除缔约国境内的种族歧视有何影响。

D.其他建议

批准其他文书

39. 委员会铭记所有人权的不可分割性,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其尚未批准的国际人权条约,特别是其条款直接关系到可能遭受种族歧视的群体的条约,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的后续行动

40. 委员会参照关于德班审查会议的后续行动的第33号一般性建议(2009年),建议缔约国执行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2001年9月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同时考虑到2009年4月在日内瓦举行的德班审查会议的成果文件;并向委员会提供相应的报告。

非洲人后裔国际十年

41. 委员会参照大会第68/237号决议,请缔约国参照委员会关于针对非洲人后裔的种族歧视的第34号一般性建议(2011年),在下次定期报告中确切说明在非洲人后裔国际十年框架下采取的具体措施。

与民间社会协商

4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编写下次定期报告和后续落实本结论性意见时,继续加强与人权保护领域的民间社会组织,特别是与致力于打击种族歧视的组织进行协商并加强对话。

依照《公约》第十四条作出声明

43.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依照《公约》第十四条作出任择声明,承认委员会有权接受和审查个人申诉。

共同核心文件

44.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遵照2006年6月举行的人权条约机构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通过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GEN/2/Rev.6, 第一章),尤其是关于提交共同核心文件的准则,提交共同核心文件。委员会参照大会第68/268号决议,促请缔约国遵守此类文件不超过42,400字的篇幅限制。

后续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45. 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和议事规则第65条,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本结论性意见通过后一年之内提供资料,说明落实上述第20段(a)和(b)小段及第24段所载建议的情况。

特别重要的段落

46. 委员会谨请缔约国注意,上文第10、16、24、28、30段所载建议特别重要;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为落实这些建议而采取的具体措施。

传播相关信息

4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提交报告时将其公布于众,供公众随时索取和查阅,并酌情以官方语文及其他常用语文公布委员会对这些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编写下次定期报告

4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2020年10月22日之前以一份文件提交第十和第十一次合并定期报告,编写报告时应考虑委员会第七十一届会议通过的报告准则(CERD/C/2007/1),并回应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所有问题。委员会参照大会第68/268号决议,促请缔约国遵守定期报告不超过21,200字的篇幅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