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道尔第四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19年10月23日举行的第1722会议和1723次会议(见CEDAW/C/SR.1722和CEDAW/C/SR.1723)上审议了安道尔第四次定期报告(CEDAW/C/AND/4)。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AND/Q/4,安道尔的答复载于CEDAW/C/AND/Q/4/Add.1。

A.导言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提交第四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赞赏缔约国根据委员会以往结论性意见提交的后续报告(CEDAW/C/AND/CO/2-3/Ad.1)、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问题清单做出书面答复,以及准备充分的代表团在富有成效的对话期间所作的口头介绍和对委员会口头提出的问题做出的进一步说明。

3.委员会称赞缔约国派出由社会事务、住房和青年部社会事务司司长JoanCarlesVillaverde率领的代表团,代表团成员包括教育和高等教育部、议会、刑事法院和安道尔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的代表。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欣见自2013年审议缔约国第二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IND/2-3)以来在立法改革领域所取得的进展,尤其是通过了以下法案:

* 委员会第七十四届会议 ( 2019 年 10 月 21 日至 11 月 8 日 ) 通过。

(a)规范民事伙伴关系并对1995年6月30日《婚姻法》加以修订的第34/2014号法令;

(b)关于消除性别暴力和家庭暴力的第1/2015号法令;

(c)关于打击人口贩运和保护受害者措施的第9/2017号法令;

(d)关于劳工关系的第31/2018号法令,该法令将产假延长至20周,并规定陪产假为四周;

(e)关于平等待遇和不歧视的第13/2019号法令。

5.委员会欣见缔约国努力改进旨在加快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和促进性别平等的体制和政策框架,例如通过了以下各项:

(a)2018年平等问题白皮书;

(b)2019年实施可持续发展目标战略规划。

6.委员会欣见自审议上一次报告以来,缔约国批准了下列国际文书:

(a) 《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2014年;

(b) 《欧洲委员会防止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家庭暴力公约》,2014年。

C.可持续发展目标

7.委员会欣见国际社会对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支持,并吁请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进程中,根据《公约》规定实现法律上(依法)和事实上(实质性)的性别平等。委员会回顾目标5以及将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纳入所有17项目标的主流的重要性。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认识到妇女是安道尔可持续发展的推动力,并为此采取相关政策和战略。

D.议会

8.委员会强调了立法权力在确保全面执行《公约》方面发挥的关键作用(见A/65/38,第二部分,附件六)。委员会请总委员会根据其任务授权,为从现在起到按照《公约》规定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之前执行本结论性意见采取必要步骤。

E.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可视性

9.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迄今为止,《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尚未在缔约国获得必要的可视性和重视,在法庭诉讼中既未被直接援引、适用或提及,也没有关于妇女通过援引《公约》或相关国内立法的条款来主张自己不受歧视和平等权利的资料,这表明司法系统、律师和妇女本身对《公约》规定的妇女权利及其《任择议定书》规定的程序缺乏认识。

10.委员会重申了其先前的建议(CEDAW / C / AND / CO / 2 - 3 ,10段),并吁请缔约国:

(a)确保公共当局在立法和政策并在各部门和各级援引和适用《公约》;

(b)加强针对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其他法律专业人员的法律培训和能力建设方案,并确保把《公约》、《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和委员会关于个人来文和查询的意见作为其专业人员培训的有机组成部分,以使其能够直接适用、援引和/或参考《公约》的规定,并根据《公约》对国内立法作出解释;

(c)以该国所有正式语文,包括以可及性方式,向所有妇女和男子提供关于《公约》、其《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信息。

歧视妇女的定义

11.委员会注意到通过了关于平等待遇和不歧视的第13/2019号法律,其中规定了歧视性骚扰、性骚扰和基于性别的骚扰的定义(第9条);基于怀孕或生育理由的歧视(第10条),以及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第11条)。委员会注意到,虽然缔约国宪法第6条列入了符合《公约》第1条的关于歧视的定义,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第13/2019号法律未列入根据《公约》第1条明确禁止直接和间接歧视及公共和私人领域交叉形式歧视的歧视妇女的定义。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其第33条所述确保两性平等战略有待通过。

12.回顾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EDAW / C / AND / CO / 2 - 3,第14段)以及《公约》第1条和第2条与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5.1之间的联系,为消除对世界各地所有妇女和女孩的一切形式的歧视,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关于性别平等的专项综合法律,纳入包括直接和间接歧视及公共和私人领域交叉形式歧视等与《公约》第1条相符的歧视妇女的定义,并保证对性别歧视受害者提供有效补救。

诉诸司法

1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和女孩,特别是遭受交叉形式歧视的妇女和女孩,在诉诸司法方面面临障碍,其原因是,缺乏包括在处理性别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歧视妇女和侵害妇女权利及对一些妇女实施强制令和监护上受过培训的警察和检察官等专业性机构和人员、也没有向妇女独立免费提供的专门法律服务。

14.回顾其关于妇女诉诸司法的第33 ( 2015 )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开展研究以查明妇女和女孩特别是遇到交叉形式歧视的妇女和女孩在诉诸司法方面所面临的障碍,并采取措施消除这些障碍;

(b)考虑在执法、刑罚和起诉系统内设立专门处理性别平等问题的单位;

(c)消除替代决策系统中使一些妇女无法在与其他妇女相同的条件下参与法律诉讼的障碍,确保其能诉诸司法,并视必要情况给其参与诉讼提供便利;

(d)采取创造鼓励妇女主张自身权利、举报其所遭受的犯罪行为并积极参与刑事司法程序有利环境的适当措施,并采取保护妇女以免其在同执法和司法机关的互动中遭受二次伤害的有效措施;

(e)征询妇女团体和民间社会组织的意见并同它们展开协作,以拟订这方面的法律、政策和方案。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

15.委员会注意到,2016年设立了如今并入社会事务、住房和青年部的平等政策股,2019年设立了平等和公共参与事务国家秘书处。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该国家机构的碎片化降低了其确保通过有效协调所有部委和政府部门的工作适当拟订和充分执行两性平等政策的能力。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促进男女有效平等的方案(第13/2019号法令,第33条)尚未获得通过,平等观察站还尚未建立。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设立一个任务和责任界定明确的提高妇女地位国家中央机制,并给其提供适当的人力、财政和技术资源,使之能够协调并有效开展推动两性平等和将性别问题纳入主流的工作;

(b)向工作在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的妇女和男子提供关于妇女权利的培训;

(c)按照第13/2019号法令第33条的规定,通过一项有效实现男女平等的方案,消除法律上平等和事实上平等之间的差距,并建立平等观察站;

(d)加强影响评估机制,以确保适当监测和评价两性平等政策,并评估其执行情况。

民间社会组织

1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妇女组织没有系统参与妇女相关问题法律和政策的拟订与执行,也没有在执行专门方案方面得到缔约国的财政支持。

18.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见CEDAW / C / AND / CO / 2 - 3,第12段),并建议缔约国加强与妇女协会的协作,支持其为执行《公约》所采取的举措。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确保妇女组织系统参与妇女相关问题法律和政策的拟订与执行,并确保在按照《公约》拟订专门方案方面向它们提供充分的财政支持。

国家人权机构

19.委员会注意到,根据第26/2017号法律,2017年扩大了安道尔监察员的任务范围,包括监测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适用情况,向种族主义和歧视受害者提供信息和援助,调查与私营部门、儿童和残疾人有关的投诉,以及与打击歧视有关的职能。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项任务没有具体包括对妇女的歧视,而且安道尔监察员近年来未曾处理与歧视妇女有关的任何投诉。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巴黎原则》设立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并确保该机构拥有促进和保护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的具体任务授权,以及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暂行特别措施

21.委员会注意到,第13/2019号法令第17和21条规定了针对妇女和其他人口群体的暂定积极行动措施,并在2019年7月3日通过的《保健和社会服务财政福利条例》中,规定单亲家庭、不平等情况下的妇女和性别暴力或家庭暴力的妇女受害者均是受保护群体。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采取任何暂行特别措施以实现面临交叉形式歧视的妇女和女孩的实质性平等,也没有在公共或私营部门实施配额制度以克服性别造成的不平等。

22.委员会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并回顾其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2004)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

(a)通过并执行暂行特别措施,并制定有时限的目标,以便在包括移民和寻求庇护的妇女以及残疾妇女在内的妇女仍处于不利地位或代表性不足的所有领域,如政治和公共生活、教育和就业领域,加快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

(b)面向所有相关国家官员和征聘管理人开展有关暂行特别措施的非歧视性和重要性的能力建设方案,以在进展缓慢或没有进展的所有领域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

陈规定型观念

23.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对消除影响妇女与女童教育和职业选择的在性别上长期存在的陈规定型观念决心不大,以及包括社交媒体等媒体和广告宣传塑造的不符合实际的形象所产生的影响。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

(a)缺乏消除对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角色和责任的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的综合战略;

(b)平等政策股和安道尔媒体专业人员协会就媒体平等待遇和不歧视指南没有一个关于采纳路线图的明确时间表,也没有一个的媒体自我监管机构;

(c)在消除陈规定型观念、妇女参与评价进程及创建广播和电视内容方面与妇女民间社会团体、教师和教会缺乏合作。

24.委员会重申了其先前的建议(CEDAW / C / AND / CO / 2 - 3,第20段),并建议缔约国:

(a)加强根据《公约》第二条(f)项和第五条(a)项为消除关于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角色的陈规定型形象和观念所做努力,特别是为此促进平等分担家务和家庭责任并促进妇女和女孩的非传统职业选择;

(b)加快通过和执行关于消除基于性别的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的综合战略,目的是加强相关机构间的协调并改进评估其执行情况的联合监测机制;

(c)加快采纳路线图并建立媒体自我监管机构;

(d)继续监测媒体和网上对妇女的描绘,鼓励媒体传达妇女的正面形象及其在公共和私人生活中与男子平等的地位,并消除包括在广告中将妇女描绘为性玩物的做法;并确保妇女参与为大众媒体创造内容。

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25.委员会欣见《欧洲委员会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约》2014年获得批准和关于根除性别暴力和家庭暴力的第1/2015号法令获得通过及建立了预防性别暴力和家庭暴力全国委员会。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包括在司法机构内缺乏专门的公共服务和24小时电话热线服务工作人员;

(b)法官、检察官、警官和医务人员对性别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缺乏认识和培训,无法以对性别敏感方式有效应对这类案件;

(c)缺乏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的全面数据,包括关于投诉、起诉和定罪数量、对犯罪者的制裁以及向受害者提供补救措施的数据;

(d)对向性别暴力受害妇女提供专门支助服务的民间社会组织的财政支持不足。

26.回顾《公约》相关规定和委员会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35(2017)号一般性建议(更新第19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

(a)通过专门处理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手段加强其司法系统,并确保针对性别暴力行为的所有公共服务均由负有特定职能的人员提供;

(b)就对性别暴力侵害妇女行为严格适用刑法的规定和对性别敏感的调查程序给法官、检察官、警官和其他执法人员开展强制性能力建设,并给医务人员开展强制性培训;

(c)通过一项全面的多年期战略,相应年度计划应当纳入所有必要措施,包括收集数据和统计数字及加强预防和提高认识措施;

(d)加强向性别暴力行为受害者妇女提供的保护和援助,包括增加对在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方面提供专门服务的民间社会组织的财政支持,并加强与这些组织的合作;

(e)系统收集关于家庭暴力和性别暴力的统计数据,并按性别、年龄、残疾、国籍和受害者与施害者之间的关系进行分列。

贩运人口和利用妇女卖淫意图营利

27.委员会欣见通过了关于打击贩运人口和保护受害者措施的第9/2017号法令,并欣见通过了保护贩运人口受害者的行动议定书。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以下情况:

(a)缔约国迄今尚未查明受害于人口贩运的任何妇女和女孩;

(b)尚未通过关于尽早侦查人口贩运的国家方案;

(c)未提供资料说明针对贩运人口受害妇女和女童的康复和重返社会措施,包括心理援助和庇护所;

(d)缺乏关于从事卖淫的妇女的信息和数据以及解决其根源问题的措施,以及缺乏关于促进她们康复的政策和方案。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有效执行打击贩运人口的立法,包括向法官、检察官、边防警察、移民当局和其他执法官员提供对性别敏感的应用方面的强制性培训,并赋权劳动监察员以使其协助预防和侦查贩运人口案件,特别是在雇用季节性工人的部门和家庭就业部门;

(b)划拨适当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执行关于打击贩运人口和保护受害者措施的第9/2017号法令并通过关于措施执行情况评价行动的议定书;

(c)通过一项及早侦查人口贩运的国家方案,并确保建立向贩运受害者提供赔偿和赔偿的机制;

(d)收集有关卖淫妇女的信息和数据,从根源上解决贩运、剥削妇女和女童问题,向有被贩运或被利用卖淫营利之风险的妇女提供取得教育或替代性收入的机会,并向卖淫妇女提供退出方案,包括重返社会和重新入职战略。

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9.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妇女人数越来越多。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通过第13/2019号法令所述暂行特别措施和实现男女平等的方案。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快通过实现男女平等方案的进度,并加大增加决策机构中妇女当选和任职人数的努力力度,以期实现妇女和男子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的平等代表权;

(b)开展提高认识活动,以使公众更清醒地认识到,妇女充分、平等、自由和民主地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是充分落实妇女人权的必要条件。

教育

31.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和女孩集中于传统上由女性主导的研究领域而在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领域的代表性不足致使其在劳动力市场的前景受挫,委员会还关心需要对教育材料加以修订以确保所有教科书均使用性别敏感语言和图像。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关于执行《残疾人权利公约》的紧急措施的第27/2017号法令承认全纳教育的权利,但缔约国继续把十分需要支持的学生隔离开来,并且没有将性别视角和残疾视角纳入其立法和教育政策。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消除可能阻碍女童在诸如科学、技术、工程、数学和信息技术之类传统上由男性主导的研究领域和职业道路入读的歧视性陈规定型看法和结构性障碍;

(b)采取协调一致的措施,鼓励男孩和女孩在学科和职业选择方面更加多样化,提高女孩做学徒、学手艺以及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的比例;

(c)确保各级教育均使用对性别敏感的教材;

(d)确保获得包容性教育的权利,并将性别视角和残疾视角纳入其立法和教育政策。

就业

33.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并非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的成员国,它未曾批准劳工组织保障男女最低劳动标准的核心公约,也未曾批准《关于家庭佣工的第189号公约》。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

(a)尽管采取了确保同值工作同等报酬原则的立法措施,但两性薪酬差距依然很大(2016年为22%),这对妇女的整个职业生涯都有不利影响;

(b)尽管《劳工关系法》适用于包括家政工人在内的所有工人,但缔约国的女性家政工人受到事实上的劳动剥削,并且诉诸司法的机会有限;

(c)缺乏关于雇主或劳工监察部门是否处理工作场所性骚扰案件的信息;

(d)工作在山区旅游目的地的季节性女工在获得医疗保险和合同方面的情况令人担忧,以及缺乏保护她们免受低工资和不公平解雇的机制。

34.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CEDAW / C / AND / CO / 2 - 3,第30段),并建议缔约国:

(a)成为劳工组织成员国,并考虑批准劳工组织的核心公约,特别是《1951年同酬公约》(第100号)、《1958年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和此外的《1981年有家庭责任工人公约》(第156号)以及《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

(b)定期审查所有部门的工资情况,定期开展劳动监察,采用对性别敏感的分析性工作分类和评价方法,并定期开展工资调查,从而有效贯彻同工同酬原则,进而缩小并最终消除性别工资差异;

(c)采取措施,消除横向和纵向职业隔离,并解决全职工作中妇女就业不足问题,包括加大努力,鼓励妇女和女童选择非传统职业道路,在充足的高质量托儿设施支持下,优先考虑使妇女从兼职工作过渡到全职工作;

(d)确保工作场所性骚扰的受害者能够利用有效的投诉程序、保护措施和补救措施,并确保有效调查所有投诉,并对肇事者进行起诉和适当惩罚;

(e)确保季节性女工得到与其他工人同等水平的保护和福利,特别是在假期、每周最高工作时间和正常休息日方面。

健康

3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采取措施进行修法以便在某些情况下使堕胎合法化。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

(a) 《宪法》中对生命权的解释是对妇女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权利的限制;

(b)妇女和女童被迫离开缔约国,前往合法堕胎条件更为宽松的国家进行堕胎;

(c)贫困妇女、移徙妇女和女孩等无能力出国堕胎的妇女和女孩可能被迫足月妊娠或进行不安全堕胎,这可能导致严重的精神痛苦和折磨;

(d)少女获得现代避孕药具的机会有限,包括在获取信息和包括避孕等生殖健康服务上均可能面临障碍;

(e)保健提供方和怀孕顾问由于害怕因违反《刑法》第108条遭到起诉而无法自由提供堕胎信息。

36.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CEDAW / C / AND / CO / 2 - 3,第32段),并根据其关于妇女和健康的第24号一般性建议(1999年)建议缔约国:

(a)规定终止妊娠是合法的,至少在孕妇生命面临风险、强奸、乱伦和胎儿严重受损的情况下,并规定在所有其他情况下的堕胎均不是非法的;

(b)加紧实施包括包容性提高认识方案在内的保健方案,以确保现代避孕药具的可获得性、可及性和可负担性并确保其得到使用;

(c)修订刑法第108条,以确保自由获得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的信息和教育,并确保保健提供者、医生和妊娠咨询顾问在开展工作时不会时时担心其服务可能招致刑事调查和起诉;

(d)确保为妇女提供堕胎后保健服务,无论其接受的是非法堕胎还是合法堕胎。

经济和社会福利及增强妇女经济权能

37.委员会注意到第13/2019号法令把社会条款纳入公共采购过程,这也是对公共采购法的修订。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以下情况:

(a)缺乏支持创业并促进妇女特别是打算自营企业的年轻妇女增强经济权能的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活动和方案;

(b)缺乏关于妇女贷款计划、抵押贷款和其他形式的金融信贷、妇女创业具体培训的相关信息;

(c)缺乏有关以妇女为户主的低收入家庭的数据并且缺乏关于改善低收入妇女经济情况社会方案具体影响的信息;

(d)缺乏利用机会增强妇女经济权能的具体干预措施。

38.委员会重申了其先前的建议(CEDAW / C / AND / CO / 2 - 3,第36段),并建议缔约国:

(a)采取包括暂定特别措施等必要措施,以支持创业,促进妇女,特别是打算自营企业的年轻妇女增强经济权能;

(b)制定具体方案和制定评估机制,消除妇女创业障碍;

(c)收集关于低收入妇女户主家庭的数据,并加强其消除贫穷女性化的方案;

(d)制定具体干预措施,利用机会增强妇女的经济权能,确保妇女参与制定这些战略和方案,重点关注不仅作为受害者或受益人而且还作为这些政策制定和执行积极参与方的妇女。

面临多样和交叉形式歧视的妇女

3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残疾的妇女和女童、移徙妇女、季节性女工、寡妇以及年轻妇女继续面更形严重的各种歧视,并且没有得到免受多重歧视和基于性别的暴力的充分保护。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紧急执行暂定特别措施,以实现诸如残疾妇女和女孩、移徙妇女、季节性女工、寡妇和年轻妇女之类面临交叉形式歧视的妇女和女孩的实质性平等。

难民和寻求庇护的妇女

41.委员会注意到通过了关于基于人道主义理由提供临时和过渡保护的第4/2018号法令。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临时保护期满后,由于未曾就庇护问题立法,缔约国无法提供庇护程序,这可能会对通过人道主义走廊方案抵达的临时保护女性受益者造成不成比例的影响。

42.按照其关于妇女的难民地位、庇护、国籍和无国籍状态与性别相关方面的第32号一般性建议(2014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入以下条约: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1967年议定书、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并通过国家庇护法律。

婚姻和家庭关系

43.委员会欣见通过了关于民事伙伴关系的第34/2014号法律并修订了1995年《婚姻法》,该法给同性民事伙伴关系提供了与婚姻相同的法律基础,并使同性民事伙伴关系的收养合法化。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以下情况:

(a)女童和男童的最低结婚年龄仍然是16岁,在法定例外情形下允许14岁结婚;

(b)较之于民事结合,某些领域的实践在享有权利方面仍然存在偏向婚姻的歧视性规定;

(c)能够进入离婚程序前的法定等待期漫长(从1年到3年);

(d)在寡妇抚恤金方面根据年龄有时间上的限制;

(e)对养育子女资源有限的年轻母亲不够支持。

4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将结婚和民事结合的最低年龄提高到18岁;

(b)消除实践中存在的婚姻和民事结合在享有权利方面的任何歧视性差异;

(c)废除寻求离婚必须有一等待期的义务;

(d)取消对寡妇抚恤金根据年龄在时间上所做的限制;

(e)确保对养育和照看子女资源有限的年轻母亲提供一切必要的支持。

数据收集和分析

45.令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按性别、年龄、族裔、移民状况、残疾和其他相关因素分列的统计数据有限,而这些数据将使缔约国能够确定对妇女和女童歧视的程度和性质,制定知情和有针对性的政策,并系统监测和评估在《公约》所涉所有领域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中与性别相关的目标方面取得的进展。

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收集、分析和传播按性别、年龄、族裔、移民状况、残疾和其他相关因素分列的综合数据的工作,并利用可衡量指标评估妇女处境方面的趋势以及妇女在《公约》涵盖的所有各领域实现实质性平等和可持续发展目标性别相关具体目标方面的进展。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47.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根据对《宣言》和《纲要》实施情况的25年审查,进一步评价《公约》所载各项权利的实现情况,以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

传播

48.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其官方语言向(国家、地区和地方)各级相关国家机构,尤其是向政府、总委员会和司法部门及时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使之得到充分落实。

批准其他条约

49.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如能加入九大国际人权文书,便可以促进妇女在生活各方面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及其尚未加入的《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50.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材料,说明为执行上文第26(a)和(c)段及第36(b)和(c)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编写下一次报告

51.委员会请缔约国按照约定于2023年11月提交其第五次定期报告。报告应按时提交并涵盖截至提交之时的整个时期。

52.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守《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见HRI / GEN / 2 / Rev . 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