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届会议

2009年7月20日至8月7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意见:阿塞拜疆

阿塞拜疆

1.2009年7月24日,委员会第892次和第893次会议审议了阿塞拜疆第4次定期报告(CEDAW/C/AZE/4)。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AZE/Q/4,阿塞拜疆政府的答复载于CEDAW/C/AZE/Q/4/Add.1。

导言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遵循委员会原报告编写导则并考虑到委员会以往的结论意见提交第4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以及对委员会提出的问题作出的口头说明和答复。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家庭、妇女和儿童事务国家委员会编写并向委员会成员分发了关于两性平等的说明材料。

3.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派遣家庭、妇女和儿童事务国家委员会主任率领的高级代表团出席会议,成员包括2名副部长、政府各部委成员和专家。委员会赞赏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08年5月接受关于《公约》第20条第1款有关委员会会议时间的修正案。

5.委员会赞赏缔约国于2009年1月加入《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

6.委员会欣见缔约国制定家庭和妇女问题国家行动计划(2009-2012年)。

7.委员会欣见缔约国自审议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后制定了以下国家计划和方案,以打击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贩运人口活动:

(a)“阿塞拜疆共和国关于在民主社会打击家庭暴力行为的方案”(2007年);

(b)与联合国人口基金(人口基金)合作开展的处理家庭暴力和早婚问题的“二十一世纪无暴力侵害妇女行为”项目(2008-2009年);

(c)“打击南高加索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联合国区域项目(2008年);

(d)消除境内流离失所者和难民中性暴力行为项目(2008年);

(e)提高对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认识运动(2008-2009年);

(f)提高对“打击暴力行为和贩运人口活动”的认识运动(2007-2009年);

(g)“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普遍性、根源和后果”调查(2008年)。

8.委员会欣见缔约国颁发《关于司法体系改革的总统令》,使妇女求助司法的途径得到相当大的改进。

9.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国家扶贫和可持续发展方案”第二阶段(2008-2015年)充分纳入了两性平等内容。

10.委员会欣见缔约国制定平等权利行动政策,以解决妇女失业问题,特别是需要社会保护的妇女的失业问题,委员会尤其注意到缔约国实施了以下述妇女为对象的配额制度:抚养幼儿的母亲、单亲母亲和多子女母亲以及需照顾残疾儿童的母亲。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11.委员会提请注意,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地、持续地执行《公约》各项规定,同时认为,从现在到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缔约国必须优先注意本结论意见提出的各项关切和建议。因此,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将执行活动的重点放在这些领域上,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汇报所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将本结论意见发交各相关部委和议会,以确保这些意见得到充分执行。

议会

12.委员会重申,政府对全面执行《公约》规定的缔约国义务负有首要责任,尤其要为此承担问责责任。委员会强调《公约》对政府各部门都具有约束力,并邀请缔约国鼓励其国家议会酌情根据其程序,就执行本结论意见和《公约》规定的政府下一个报告过程采取必要措施。

对《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宣传

13.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持续进行努力,为司法人员举办关于《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培训方案。但委员会注意到,政府各部门,包括执法人员和妇女自己,对《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所载规定以及对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和根据来文和投诉程序通过的意见了解可能不够。

14.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开展关于《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培训方案,尤其是为法律专业人员、警察和包括政府官员在内的其他执法人员以及各政治党派人士开展这些培训方案,促进对《公约》和两性平等以及对委员会一般性建议、根据来文和投诉程序通过的意见的了解和认识。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设计并开展以妇女为对象、特别是以农村妇女为对象的提高认识活动,让她们进一步了解《公约》及《任择议定书》赋予她们的权利,从而提高她们行使权利的能力。

歧视性法律

15.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团长提供的下述信息:议会将在2009年第三季会议上审议《家庭法典》修正案,以便将男女最低结婚年龄都定为18岁,实现男女平等。但是,委员会对男女最低结婚年龄差别仍然感到关切,现行规定将妇女最低结婚年龄定为17岁。

16.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按照《公约》第16条的规定和委员会第21号一般性建议,尽早通过《家庭法典》修正案,使男女最低结婚年龄相同,都定为18岁。

暂行特别措施

1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出了历史原因,解释该国利用《公约》第4条第1款和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所述暂行特别措施不足的问题,委员会欣见缔约国改变这方面的立场,在《两性平等法》中列入了关于实施暂行特别措施的具体条款。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利用暂行特别措施不足反映的是,在《公约》所涉各领域加速实现男女事实平等、特别是在妇女参政和担任决策职务方面,缔约国的总政策存在问题。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未明确认识《公约》第4条第1款所述和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进一步阐述的暂行特别措施概念。

18.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开展各种方案,让所有相关官员熟悉《公约》第4条第1款所述和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阐述的暂行特别措施概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妇女任职人数不足或处于劣势的各领域采取各种形式的暂行特别措施,酌情增拨资源,加速提高妇女地位。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扩大其暂行特别措施的实施范围,鼓励公营和私营部门都实施这些措施。

陈规定型观念、文化习俗

19.委员会重申其对下述情形的关切:使妇女处于从属地位的男权思想根深蒂固,关于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的定型观念盛行,这些问题严重阻碍执行《公约》,是妇女在政治生活、劳工市场、教育和其他领域处于不利地位的根源。

20.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加紧努力,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加紧努力,促进改变导致妇女处于从属地位和形成男女角色定型观念的普遍接受的习俗。采取的这些措施应该包括提高认识和教育宣传活动,除其他外,应根据《公约》第2(f)和第5(a)条规定的义务,将社区领袖、父母、教师、官员和男女少年作为教育宣传的对象。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继续鼓励大众媒体促进对男子和妇女角色和责任看法的文化变革,包括宣传没有定型观念成见和正面的妇女形象,宣传两性平等对整个社会的意义。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21.委员会赞赏缔约国采取各种措施,以提高对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认识,打击并铲除这种行为,委员会注意到该国代表团团长提供的信息,即:议会将在2009年第三季会议上审议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草案。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制定这项法律的进程漫长,阿塞拜疆暴力侵害妇女和女孩的现象、包括家庭暴力和其他形式的性虐待很普遍。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沉默和有罪不罚文化有时似乎使这种暴力行为在社会上合理化,并且在社会上被接受。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没有足够的庇护所和转诊及康复中心综合网络为暴力行为受害者服务。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刑法》关于强奸的定义依据的是使用武力,而不是未经同意。缔约国未提供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案件的定罪和惩罚信息,未提供各种形式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发生率的统计数字,委员会对此感到遗憾。

22.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速通过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草案,确保该法案包括关于家庭内性暴力的条款。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努力打击暴力侵害妇女和女孩行为,特别是打击家庭暴力行为。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媒体以及通过开展教育方案,开展大众宣传活动,打击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委员会吁请缔约国确保受到暴力行为伤害的妇女和女孩能够立即获得矫正和保护,包括获得保护令,并在所有地区提供足够的适当庇护所。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向所有暴力行为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途径包括设立法律援助所,尤其是在农村地区设立法律援助所。委员会还要求对司法人员和官员、尤其是对执法人员、保健人员和社区发展官员进行培训,确保他们对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孩行为保持敏感性,并能够向受害者提供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适当支助。委员会吁请缔约国修正其《刑法》。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即:缔约国应对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家庭暴力行为的普遍性、根源和后果进行研究,以便以此为基础,采取全面和有针对性的行动。

贩运

23.委员会欣见缔约国采取打击贩运人口活动的广泛措施,包括2008年颁布的要求所有执法人员将贩运案件提交反贩运机构的法令,但委员会关切的是,特别是在该国现有冲突背景下,这种现象仍在增加,而且没有足够的措施来解决贩运问题的主要根源。此外,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受害者缺乏庇护所,这些妇女往往面临耻辱,可能妨碍其重新融入社会。

24.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继续努力,确保充分执行关于贩运的立法,充分实施打击贩运人口的行动计划和其他措施,并对其影响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价。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系统地调查、起诉和惩处人口贩子。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通过包括增建庇护所在内的措施,确保贩运活动受害者能够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根据其先前的建议,委员会呼吁缔约国解决贩运人口活动的根源,从而消除妇女易受人口贩子剥削的脆弱性。

利用妇女卖淫营利

25.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关于利用妇女卖淫营利范围的数据,包括有关解决导致卖淫的社会和经济因素的努力以及支持妇女从良的措施方面的数据较为有限。

26.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对利用妇女卖淫营利开展研究,以便以此为基础,采取全面和有针对性的行动。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加强各种措施,解决促使妇女和女孩从事卖淫活动的各种因素,为从事卖淫的妇女和女孩建立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的服务,并为希望从良的妇女提供支助。

政治参与和参与公共生活

2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组织了旨在提高妇女参与政治情况的会议和研讨会,但委员会关切的是,这些会议和研讨会可能不足以使即将举行的2009年市镇选举和2010年国民议会选举的妇女候选人比例发生重大变化。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妇女很少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特别是她们在包括议会、政府、外交部门、区域和地方市政当局以及较高级别的司法机构等决策机构中的任职人数严重不足。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实施提高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情形的暂行特别措施。

28.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通过在全国、特别是农村地区开展提高对妇女参与公共生活和政治生活重要性认识的运动,解决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热情低和任职人数不足的根本原因。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和委员会第25号和第23号一般性建议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建立适用暂行特别措施的基准或提高其配额。

教育

29.委员会注意到妇女和女孩接受教育机会方面的明显改善,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妇女的教育水平和经济机会之间缺乏相关性。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妇女仍然集中于传统的女性教育科目,她们在教育领域决策层任职的人数和在学术界担任教授、高级讲师和研究人员的人数不足。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其教育政策中纳入各种措施,鼓励女孩和妇女寻求非传统领域教育和培训,这可能使她们在蓬勃发展的经济领域获得就业机会。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根据《公约》4条第1款采取暂行特别措施,以加速增加妇女担任各级教育决策职务的人数,并增加从事博士研究和在最高学术机构担任研究专家职务(包括在非传统领域)的妇女人数。

就业

31.委员会欣见缔约国在就业战略中引入促进劳动力市场两性平等的措施。但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劳动力市场中的纵向和横向性别隔离持续存在、妇女失业率较高、妇女集中在收入较低的部门,如保健、教育和非正规经济部门。委员会欢迎就业战略第二阶段(2008-2015年)设想给予妇女灵活工作形式,但委员会关切的是,现有措施还不足以使妇女能够兼顾家庭和职业责任。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工资差距依然存在,而且在某些行业差距还很大,《劳工法典》和2006年《两性平等法案》中的规定未遵守《公约》第11条(d)项规定的同工同酬原则。

32.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强努力,消除职业隔离,确保妇女和男子在劳动力市场享有平等机会。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继续采取暂行特别措施,以确保妇女在劳动力市场所有各级享有事实上的平等机会。委员会还建议制定和实施协调家庭和职业责任的措施,包括提供负担得起的托儿服务,并促进妇女和男子之间平等地分担家务和家庭工作。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毫不拖延地使《劳工法典》和《两性平等法案》符合《公约》第11条的规定,并按照委员会第13号一般性建议和国际劳工组织《同酬公约》(第100号公约)充分执行同酬原则(同值工作同等报酬)。委员会建议建立监测机制,确保执行同值工作同等报酬原则。

妇女卫生保健

3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改善妇女生育保健所作的各种努力,包括制定了《全国生殖和性健康战略》(2008-2015年)以及《保护母亲和儿童健康国家计划》(2006-2010年),但委员会仍关切的是,妇女,特别是那些生活在农村和边远地区的妇女以及境内流离失所和难民妇女缺乏获得充分的一般保健服务及生殖保健服务的机会。特别是,缔约国产妇死亡率很高而且不断上升,委员会对此感到严重关切。委员会感到震惊的是,自国际社会在2004年停止供应后,避孕药具的使用骤降;且由此引起堕胎率升高,而堕胎似乎是缔约国内最普遍的计划生育方法。

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改善妇女获得一般保健、特别是生殖保健服务的机会。委员会要求缔约国优先考虑通过建立由合格医务人员运作的适当产科分娩服务以及向所有妇女提供充分的产前保健,降低产妇死亡率。委员会建议,对男孩和女孩进行广泛和有针对性的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教育,并特别注意预防性病和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教育。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履行其承诺,将各种避孕药具纳入卫生部基本药品清单。

弱势妇女群体

3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改善弱势妇女群体状况所采取的所有措施,但委员会对农村地区女孩和妇女在获得适当求助司法途径、卫生保健、教育、信贷和社区服务方面的状况仍然感到关切。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通过国家发展计划和政策,促进两性平等。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通过针对社区和宗教领袖、教师、父母、男孩和女孩的提高认识运动,改变现有的性别角色定型观念。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通过培训,提高农村妇女对地方、区域和国家各级决策的参与。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列入按性别分类的数据和资料,说明农村各年龄组的妇女在土地保有权、创收活动、卫生和教育方面的实际状况以及缔约国在这方面采取的具体措施,包括取得的成果。

37.委员会欣见制定了旨在改善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生活条件和增加其就业机会的国家方案,欣见2007年打击家庭暴力方案纳入了以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为对象的广泛措施。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提供资料,介绍境内流离失所者贫困率下降、生活条件改善和失业率下降等情况,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妇女获得了就业,被安置到设备齐全的新定居点。委员会仍然关注的是,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妇女和女孩在获得教育、就业、卫生,包括心理和社会支持、以及住房方面仍然处于弱势和边缘化的状况,在农村地区尤为如此。还令委员会关切的是,在规划和实施解决境内流离失所妇女需要的政策和方案过程中,这些妇女参与的程度有限,对其谘商程度也有限。

38.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即缔约国继续根据具体的时间表,为难民妇女和女孩以及境内流离失所的妇女和女孩采取定向措施,以增加她们得到教育、就业、保健和住房的机会,并监测其执行情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充分执行负责境内流离失所者人权事务的秘书长代表所提出的建议,即要求缔约国确保在城镇集体中心恢复工作的下一阶段中及时谘商境内流离失所者,要特别注意将妇女的充分参与作为一种赋予权能的手段。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在改善这些妇女和女孩群体的状况方面所取得的成果。

家庭关系

39.早婚和未注册宗教婚姻现象在缔约国仍在持续,而且缔约国没有这方面的统计数据,这令委员会关切。

40.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继续开展提高认识运动并与宗教当局合作,以便防止早婚并确保所有婚姻均得到适当注册。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即缔约国在其下次报告中列入有关资料,说明在阿塞拜疆未满18岁女孩结婚以及宗教婚姻或传统婚姻的情况,包括其流行程度和随着时间推移而出现的趋势及其法律地位。

数据收集和分析

41.委员会确认,缔约国在人口基金协助下作出了各种努力,以改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领域的数据收集工作,但对报告中关于《公约》所述所有领域妇女状况的统计资料不足表示遗憾。

42.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加强数据收集制度,途径包括使用可计量指标,评估妇女状况的趋势以及在实现妇女事实上平等方面取得的进展。委员会邀请缔约国在必要时寻求国际援助,以发展此类数据收集和分析工作。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纳入按性别和城乡分列的统计数据和分析,指明政策和方案措施的影响以及取得的成果。

下一次报告的编写

43.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就执行《公约》的有关事项,不断与非政府组织进行定期协商和协作。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就有关促进保证两性平等的所有议题,包括就对委员会结论意见采取的后续行动和编写今后报告的工作,与广大妇女非政府组织进行不间断和有系统的协商。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44.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时,充分利用强化《公约》各项规定的1995年北京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有关资料。

千年发展目标

45.委员会强调,充分和有效地执行《公约》对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不可或缺。委员会要求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一切工作中纳入性别观点,明确体现《公约》各项规定,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其他条约的批准

46.委员会指出,各国参加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 有助于促进妇女在生活各个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它尚未成为缔约国的条约,即《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结论意见的传播

47.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国内广泛传播本结论意见,使人民,包括政府官员、政界人士、议员及妇女和人权组织,了解为确保妇女在法律和事实上平等而采取的步骤以及在这方面应进一步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广泛宣传《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各项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成果,特别是向妇女和人权组织开展宣传。

结论意见的后续行动

48.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一年之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执行上文第16段和第22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技术援助

4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利用技术援助,制订和执行一项综合方案,以执行上述各项建议和整个《公约》。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进一步加强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人口基金、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以及经济和社会事务部统计司和提高妇女地位司等联合国系统专门机构和方案的合作。

下一次报告的日期

50.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答复本结论意见所提出的各项关切。委员会请缔约国最迟于2013年8月9日提交其第五次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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