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届会议

2010年1月18日至2月5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2010年1月26日,委员会第914次和第915次会议审议了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初次报告(CEDAW/C/ARE/1)(见CEDAW/C/SR.914和915)。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ARE/Q/1,缔约国的答复载于CEDAW/C/ARE/Q/1/Add.1。

导言

1.委员会赞赏缔约国的初次报告,尽管其并不完全符合委员会关于初次报告编写的指导方针,没提到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以及一些统计数据,并且已经逾期。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书面答复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做了口头陈述,答复了委员会提出的问题;这些都使委员会更多地了解了缔约国妇女状况以及执行公约所载各项权利的情况。

2.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大型、高级代表团,并由国务大臣率领,包括司法部门和各部以及社会支持中心的代表,还提供了更多的口头说明,与委员会进行了坦诚、开放和建设性的对话。

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对公约第2条f款,第9条,第15条第2款,第16条和第29条第1款的保留。

积极的方面

4.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为公民提供高水准的基本社会服务,特别是政府提供资助的教育和保健服务,包括产妇和儿童保健服务。

5.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采取措施,解决人口贩运问题,在这方面欢迎打击人口贩运的第51号联邦法(2006年)批准《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巴勒莫议定书)。

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各种措施,鼓励妇女参与所有经济领域,特别是在商业部门,如成立企业家理事会,创立女企业家奖。

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在考虑加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令人关注的主要领域和建议

8.委员会回顾,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地持续履行《公约》的所有规定,但同时认为,缔约国从现在开始到下次定期报告提交之前,需要优先注意委员会在本结论意见中提出的关切和建议。因此,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执行活动时专注这些领域,报告所采取的行动,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汇报取得的成果。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把本结论性意见传达给各相关部委、联邦国民议会和联邦司法机构,以确保其有效实施。

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社会融合和两性平等方面面临具体挑战,因为非国民占其人口的绝大多数,直接影响到公约各方面的应用。

1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其性别平等政策中充分考虑到移徙工人对国家发展做出的贡献,特别是妇女的贡献,使缔约国更好地遵守公约的规定。

联邦国民议会

11.委员会重申,政府对全面执行《公约》规定的缔约国义务负有首要责任,尤其要为此承担问责责任。委员会强调《公约》对政府各部门都具有约束力,并邀请缔约国鼓励联邦、州和市镇议会酌情根据各自程序,就执行本结论意见和《公约》规定的政府下一个报告进程采取必要措施。

公约的法律地位

1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做出保证,一旦国际公约在官方公报中公布,便具有法律效力,并优先于国内法,但仍然关注国际文书,包括本公约,相对于国内法的地位尚不清楚。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没有介绍国内法院援引公约规定的案件。委员会还关注公约以及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没有广为宣传。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澄清国际公约在其国内法律框架中的地位,确保公约和国家法律冲突的情况下公约优先于国内立法,还应确保其国家法律与国际文书相符。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所有利益攸关方中间广为散发公约及其一般性建议,包括政府各部、议会、司法、警察和执法人员、非政府组织、私营部门和广大公众。

不歧视的定义

14.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宪法第25条规定,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分种族、国籍、宗教信仰或社会地位,但感到遗憾的是,宪法或其他国内法律并不体现男女平等的原则,也没有根据公约第1条为歧视妇女做出定义。

15.委员会呼吁缔约国根据公约第2(a)条,在《宪法》和其它国内立法中全面纳入男女平等的原则,以及关于性别歧视的定义,并根据公约第2(e)条,在国家责任扩大到公共和私营部门的歧视,以实现名义上和实质上的男女平等。

保留

16.委员会注意到提高了妇女地位,缔约国支持妇女享有权利,以及对第2条f款,第9条,第15条第2款和第16条的解释。委员会认为,这些条款是公约的中心,提出保留对妇女享受其权利产生不良影响。委员会关注的是,迄今尚未对这些保留开始审查进程。

17.委员会大力鼓励缔约国考虑减少对公约的保留,以期完全撤回保留,确保妇女充分受益于公约所载的所有权利。在这方面,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第十九届会议报告中关于其保留的声明, 特别是,委员会认为,第2条和第16条为公约目标和宗旨的核心,而且根据第28条第2款规定,对这些条款提出的保留应予撤销。

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

18.委员会表示赞赏妇女总联盟的积极作用,以及参与所有政府机构,赞赏缔约国其他20多个妇女和公共福利协会和机构的活动。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介绍这些机构和协会的任务以及人力财力资源,并关注缺少体制和法律框架,执行公约的各项规定。

1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任务,增加妇女总联盟的资源,有效地提高妇女地位,监测切实落实男女名义上和实质上的平等、在各个领域均享有人权的原则。委员会还要求缔约国考虑到委员会的第6号一般性建议,并在下次报告中提供关于国家机构、中央协调机构和潜在的部门单位的详细资料,包括其职权、职能、权力和资源。

20.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开展的各项人权宣传活动,包括迪拜社区发展局的人权战略。委员会考虑到了缔约国在普遍定期审议机制的框架内,和与委员会对话中做出承诺,要考虑根据巴黎原则设立一个国家人权机构。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这样一个机构尚不存在,还关注缺少一个全面有效、尤其方便妇女和移徙女工的投诉机制。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缺少现有机制收到的投诉及投诉结果的数据。

21.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根据巴黎原则,尽快建立一个法律投诉机制和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配以充足的资源,担负广泛人权任务,和具体的性别平等任务。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确保国家人权机构的组成和活动注重男女平等,充分关照妇女的人权。

暂行特别措施(公约第4条第1款)

22.委员会关注的是,缔约国对暂行特别措施的目的和必要性的认识,不符合公约第4条第1款的规定和第25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关注的是,没有暂行特别措施战略到位,难以加快实现事实上或实质上的男女平等,特别是在妇女参与方面,包括主要移徙人口中的妇女。

23.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使所有有关官员了解《公约》第4条第1款以及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所述暂行特别措施的概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立法中纳入关于实施暂行特别措施的规定,鼓励在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中使用。还建议在妇女任职人数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的领域实施暂行特别措施,包括决策机构和执法机构,分配足够资源,加快提高妇女地位,包括主要移徙人口中的妇女。

定型观念和文化习俗

24.委员会承认缔约国努力促进改变关于妇女定型角色的观念,并注意到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妇女作为企业家积极参与私营部门,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是根据父权制形成的社会上的男女角色。委员会特别关注把母亲作为妇女的唯一角色,关注学校课程和媒体上对女童和妇女的描述和报道。

25.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拟定国家战略计划,促进平等分担家庭责任,促进公私部门的男女平等分担家庭责任,享有平等地位和责任,改变广泛接受的男女定型观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对教学人员的培训,增进了解两性平等问题,修订学校课程,消除性别定型观念。委员会建议,针对妇女和男子开展宣传活动,鼓励媒体塑造妇女的正面形象。

暴力侵害妇女

2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实施举措,保护妇女免受暴力侵害,包括家庭暴力,并赞赏设有庇护所、支援中心、咨询服务处和受害妇女热线电话。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尚无具体法律保护妇女免遭暴力,特别是家庭暴力,以及提供补救办法。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没有关于暴力侵害妇女事件的适当统计数字、研究和文件,而且受害妇女一般都不愿意报告暴力案件。委员会注意到订有关于家庭帮工的立法草案,但深切关注保护移徙女工免遭暴力问题,尤其是家庭帮工,因为报告案件后可能将其视为罪犯,控其犯罪或驱逐出境。

27.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高度重视采取全面措施,消除对妇女和女童的一切形式的暴力。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颁布关于暴力侵害妇女,包括家庭暴力的立法,以确保将其定为刑事犯罪。缔约国还应加强申诉程序,使所有受暴力之害的妇女和女童,包括移徙女工,都能立即获得补救办法,得到住所和康复;确保肇事者受到起诉和应有的惩罚,并开展全国教育,提高认识。

贩运和利用妇女卖淫营利

28.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努力打击贩运妇女和女孩行为,包括成立全国打击贩运人口委员会,制订国家计划,打击贩运;但仍然严重关切的是,向缔约国境内贩卖妇女和女童以图营利的现象仍然存在。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没有关于贩卖妇女进出该国的统计数据。委员会还关注的是,受害者得到的保护有限,而且遗憾地得知,迪拜唯一的保护场所也在2001至2008年关闭了。

2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充分执行公约第6条,包括有效落实最近通过的关于贩卖人口的法律,提交并执行一项战略,其中包括关于预防、起诉和惩罚犯罪的措施,以及受害者的保护、康复和重返社会的措施。委员会还呼吁加强与原籍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之间的国际、区域和双边合作,请非政府组织参与,交流信息,防止贩运;以及运用“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建议的人权与贩运人口问题原则”(E/2002/68/Add.1),向贩卖人口的受害者提供援助和支持。委员会要求缔约国认真监测所采取的措施产生的影响,并提供有关资料,介绍取得的成果,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交分类统计数据。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参与

30.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承认社会习俗和传统正在逐步改变,为妇女参与公共和政治生活提供更大的空间,并注意到选举委员会男女成员经历了缔约国联邦国民议会举行的第一次选举(2006年),结果有一名妇女当选,另外8名妇女获得任命。然而,尽管缔约国采取各项举措鼓励参与领导职位,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妇女在公共和政治生活以及决策职位中所占的比例仍然不足。此外,虽然承认该国若干妇女和社会福利组织以及公共利益协会开展了重要活动,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一个强有力的民间社会,包括缺乏自主和活跃的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并注意到这些协会的注册存在一些困难,而它们在有效执行《公约》和实现两性平等方面却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

31.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尽最大努力确保妇女平等参与公共事务,包括根据《公约》第4条第1段以及按照委员会第23和25号一般性建议采取的临时特别措施,并制订具体目标,采用时限或增加配额,加快妇女参政比例的增加。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继续就妇女参与各级决策的重要性开展宣传运动。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采取具体步骤,包括通过法律修正案,建立和确保一个有利的环境,使民间社会和注重两性平等和赋予妇女权力的妇女团体可以建立起来,并可以自由地开展其方案和活动。

国籍

3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拟订一个国籍和护照法的修正案、就嫁给非本国人的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妇女将国籍传给其子女或外国丈夫的问题进行的研究以及有关其他国家的入籍标准和经验的研究。然而,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到目前为止,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妇女仍然被剥夺保证赋予男子的相同的国籍和公民权利,并对这方面缺乏足够的信息感到遗憾。此外,委员会虽然赞扬缔约国于2007年采取措施给予某些无国籍人公民身份,但对无国籍妇女和女童受到的歧视以及缓慢的合法化进程仍感到遗憾。委员会还对缺乏这一问题的统计数据感到遗憾。

33.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步骤,加快通过国籍和护照法修正案,在获得、变更、保留和授予国籍方面给予妇女平等的权利。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撤回其对公约第9条的保留。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加入处理无国籍人的情况的国际文书,包括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1967年议定书、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以及1961年《关于减少无国籍状态的公约》,并要求就无国籍妇女的境况提供最新的资料。

教育

34.委员会虽然赞扬缔约国公民获得的教育水平高,也注意到提供的资料显示公共教育是免费向居住在缔约国的所有人提供的,但感到遗憾的是,没有就农村地区的妇女和女童以及非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国民的教育水平和获得教育服务的情况提供充分的资料和统计数据。委员会虽然欢迎缔约国允许和支持为非本国人开办私立学校,但感到关切的是,由于存在实际的障碍,外国人多数子女进入公共教育系统非常有限。委员会还对没有就女童在教育的第一和第二阶段期间的辍学年龄提供资料表示关切。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宣传普及和公平获得教育对于提高缔约国妇女地位的重要性。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提供详细的资料,尤其是有关农村地区、少数民族和非公民等妇女和女童的教育方面按性别和年龄分列的统计,并提供不同阶段教育的净入学率。

就业和结社自由

36.委员会虽然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批准国际劳工组织若干有关平等、增加妇女加入劳动力以及缔约国支持扩大妇女在公共部门就业的人数的公约,但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禁止成立雇员福利协会以及没有实行同值同酬的原则。委员会虽然欢迎提供有关维护妇女权益的劳工法律的资料、第8号联邦劳工法(1980年)修正案(将临时合同工纳入其中,特别是移徙女工,并保障他们的权利)、服务援助法律草案以及移徙家庭雇工的统一合同(2007年,但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的保护性立法可能会歧视妇女。此外,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妇女只占全国劳动力的13%,缔约国的移徙女工远远超过本国的妇女人数。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移徙女工不知道自己的权利;不容易获得司法保护;在被侵犯的情况下也无法得到纠正;监护制度以及移徙家庭雇工的雇主经常没收她们的护照使这些工人特别容易受到雇主的虐待和凌辱。在这方面,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工作场所受到骚扰的女受害者没有其他补救办法,只能辞职离开她的雇主。委员会还对移徙女工的子女的权利表示关切,特别是在居住和获得卫生保健服务和教育方面,并对资料不足表示遗憾和缔约国没有就其现状以及获得司法和基本服务方面提供充分的资料和统计数据。

37.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强对外国劳工的法律保护,通过立法和采取各项政策,以便防止虐待行为,尤其是不支付工资和加班费、任意克扣工资、工作时间和起诉违法者,包括招聘人员和雇主;宣传工人的权利,确保他们获得法律援助和投诉机制。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保证所有劳动法律平等适用于各国妇女和男子。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加快通过第8号联邦劳工法修正案,并确保移徙工人也得到正在拟订的法律草案规定的保护,在这方面,邀请缔约国考虑委员会第26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保证所有工人(特别是女工)有结社自由和同工同酬的基本原则,并建议其加入国际劳工组织《第87号公约》和《第98号公约》。

38.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提供有关妇女就业情况的统计数据和资料,包括工作中发生的骚扰事件,特别是家庭雇工,有关《公约》规定其享有的各项权利。

卫生

39.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为其公民提供高品质的卫生保健服务,并赞赏提供有关孕期保健的资料。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就农村地区妇女和女童以及非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国民获得保健服务的情况、老年妇女的境况、精神健康提供按性别和年龄分列的统计和指标,也没有提供有关生殖健康以及包括艾滋病毒/艾滋病等性传播疾病的资料。

40.委员会要求就妇女的健康状况及现有的预防和治疗措施补充提供按性别和年龄分列的资料。委员会建议应特别注意农村地区妇女和非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国民的卫生保健需要。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所有妇女间开展有系统的宣传方案,使其认识定期体检的重要性,以便及早发现疾病,并特别注意生殖健康问题。委员会呼吁缔约国考虑其第24号一般性建议。

农村妇女

41.委员会虽然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努力解决农村地区的发展问题,包括其全国战略计划和在这方面设立一个部长级委员会,但感到遗憾的是,没有就农村地区妇女的境况(尤其是阿联酋东部和边境地区)提供数据和资料。

42.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其下次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实施农村地区发展方案所分配的资源,特别是对妇女的益处,并说明这些方案对妇女生活的方方面面的平等和福祉方面产生的影响,特别是在工作、卫生、住房、教育和参与农村地区发展规划方面。

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

43.委员会虽然赞扬缔约国努力促进妇女在企业发挥作用,但也注意到没有就得益于贷款和其他形式信贷的妇女人数提供资料,并注意到以下事实造成的困难,即只有将土地登记在其名下的妇女才能获得信贷。委员会感到进一步关切的是,金融危机可能对向妇女提供的基本社会服务和信贷及其就业产生影响。

44.委员会呼吁缔约国落实措施,鼓励和支持所有妇女创业,包括通过提供培训机会和信贷。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妇女在经济生活和就业方面情况以及为减轻金融危机影响妇女的机会而采取的措施。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5.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提到伊斯兰教法的解释将逐步放宽,如女法官的出现以及开始就伊斯兰教法有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妇女求助司法的解释进行辩论。对缔约国正在就阿拉伯和伊斯兰国家以及撤回对《公约》第15和16条的保留进行的比较研究也感到鼓舞。然而,委员会表示关切是,缔约国妇女的法律资格仍然与男子不平等,在法庭受到不平等对待,行动自由受限制。

46.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废除对妇女行动自由的一切歧视性规定。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其对第15条第2款的保留,同时借鉴有类似宗教背景和法律制度的国家的经验,这些国家顺利促使其国内立法适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书所规定的承诺,以便撤回其保留。

婚姻和家庭生活中的妇女

4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关婚姻和离婚、财产关系、监护权和继承权等个人地位的法律规定(特别是《个人地位法》的规定)以及接受男性监护和嫁妆并没有为男女提供平等的权利,且一夫多妻制直接侵犯妇女的权利。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对《公约》第16条的保留涉及这些问题。

48.委员会呼吁缔约国撤回其对《公约》第16条的保留,并实行立法改革,在婚姻、离婚、财产关系、子女监护和继承方面为妇女提供平等的权利。委员会呼吁缔约国根据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1,终止嫁妆和一夫多妻制的做法。

数据收集和分析

49.委员会虽然承认缔约国的报告提供了教育等主意领域按性别分列的数据,并反映了在如医学研究和不同教育阶段等重要方面的比例相当,但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的报告没有就《公约》涉及的所有领域提供足够的按性别分列的统计数据,或就实现男女平等采取的措施所产生的影响和结果提供资料,从而使委员会难以评估缔约国执行《公约》的进展情况。

50.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包括有关妇女情况的更详细的统计数据和分析,数据按性别、年龄、农村和城市地区分列,包括有关居住在缔约国的非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国民的资料。委员会还要求包括相关资料,说明为执行《公约》而采取措施所产生的影响以及在切实实现妇女实质性平等方面所取得的成果。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的后续行动

51.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时,充分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其中强化了《公约》的规定,并要求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将有关的资料纳入其中。

千年发展目标

52.委员会还强调,充分和有效地执行《公约》是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不可或缺的。委员会要求在一切旨在努力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工作中纳入性别观点,明确体现《公约》的各项规定,并要求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将有关资料纳入其中。

批准其他条约

53.委员会指出,各国遵守九项主要的国际人权文书可促进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享受其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政府批准其尚未加入的条约,即《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以及《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结论意见的传播

54.委员会要求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广泛传播本结论意见,以便使包括国家和地方各级的政府官员、政治家、议员以及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等所有人都了解所采取的措施,以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以及在这方面需要采取的进一步步骤。委员会要求缔约国继续加强传播《公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大会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传播。

任择议定书和第20条第1款

55.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签署和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并尽快接受《公约》第20条第1款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修正案。

民间社会

56.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强与民间社会组织、特别是妇女和人权组织进行协作与协调,以加强执行《公约》的各项规定,并在编写下次报告时继续与这些组织进行协商。

结论意见的后续行动

57.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两年内就执行第27和37段所载的各项建议所采取的步骤提供书面资料。委员会还要求缔约国考虑寻求技术合作和援助,包括在必要和适当的时候为上述建议的执行提供咨询服务。

下次报告的日期和报告准则

58.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公约》第18条规定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回应本结论意见表示的关切。委员会邀请缔约国于2014年2月提交下次定期报告。

59.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循人权条约机构委员会间技术工作组于2006年6月通过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包括编写共同核心文件、提交具体条约报告的准则”(HRI/MC/2006/3和Corr.1)。在遵循编写核心文件的协调准则的同时,还必须遵循委员会2008年1月第四十届会议通过的关于具体条约的报告准则。这两份准则构成了“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关于每项条约的报告不得超过40页,增补的共同核心文件不得超过60-8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