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 EDAW/C/AUT/CO/7-8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 公约

Distr.: General

22 March 201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消除对妇女歧视 委员会

委员会第五十四届会议(2013年2月11日至3月1日)通过的关于奥地利第七次和第八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 委员会在2013年2月13日举行的第1103和1104次会议(见CEDAW/C/SR.1103和1104)上,审议了奥地利第七次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AUT/7-8)。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AUT/Q/7-8号文件,奥地利政府的答复载于CEDAW/C/AUT/Q/7-8/Add.1号文件。

A.导言

2. 委员会称赞缔约国提交了第七次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该报告符合委员会关于编写定期报告的指导方针,包括页数限制,并考虑了委员会之前的结论性意见。委员会感谢缔约国作出的口头陈述、对会前工作组议题和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对委员会口头提出问题的进一步澄清,以及公开和建设性的对话。

3. 委员会称赞缔约国派出了大规模、高级别的代表团,联邦欧洲和国际事务部法律顾问Helmut Tichy任团长,成员包括所有相关部委的代表,以及奥地利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代表。

4. 委员会欣见缔约国肯定了人权非政府组织和妇女组织为《公约》执行做出的积极贡献,对参与式的报告编写过程表示欢迎。

B.积极方面

5. 委员会欣见,联邦《宪法》第13(3)条和《联邦预算法》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所有联邦部委和最高行政机构必须在所有领域设定平等目标,由奥地利审计法院审查其执行情况。

6. 委员会欣见缔约国于2012年6月7日批准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于2008年9月26日批准了《残疾人权利公约》。

C.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议会

7.委员会重申,政府对充分履行《公约》规定的缔约国义务负有首要责任,尤其要为此承担问责责任,委员会强调《公约》对政府所有各部门都具有约束力。委员会请缔约国鼓励联邦议会和各州议会按照其程序,采取必要措施,以便从现在到《公约》规定的缔约国下一个报告进程之前执行本结论性意见。

保留

8.在缔约国解释了对第十一条所作保留的当前范围,并表示打算修改保留措辞以强调相关的三个要素后,委员会相信缔约国有可能撤销保留,因为第十一条第1款(f)项已经提供了缔约国寻求的保护范围。

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撤销对第十一条剩余的保留。

宪法框架和《公约》执行情况

10. 委员会注意到反歧视立法和机构的复杂性,并注意到缔约国打算逐步统一联邦立法。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设立了平等待遇委员会,以及确保妇女获得平等待遇的其他机构。不过,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特别是在保护遭受多种形式歧视的妇女方面,该系统成本高、效率低。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平等待遇法》的修订工作停滞不前,这项修订是为了在享有商品和服务方面加大反歧视力度(“等同处理”)。委员会还对各联邦州(州)的性别平等机构、机构任务和资源存在差异表示关切。

11.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开展研究,评估妇女在要求现行法律规定的权利时获得的益处和遇到的障碍,包括妇女,特别是遭受多重歧视的妇女面临的复杂程序,并评估妇女在多大程度上得到了充分赔偿。缔约国还应继续努力,以确保颁布《平等待遇法》关于“等同处理”的修正案 。

1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联邦制结构要求在联邦州(州)与联邦政府之间分配权限,虽然二者存在制度联系,但是委员会担心这不足以避免全国上下在执行《公约》方面持续存在的不一致。

13.鉴于联邦政府承担执行《公约》的首要责任,缔约国应确保在联邦政府与联邦州之间进行协调的体制机制切实存在并有效运作,以便各州统一实施平等立法和国家行动计划。

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

14. 委员会称赞缔约国在执行关于性别平等的部门行动计划方面取得的进展,但是对缺乏全面的性别平等问题国家行动计划表示遗憾。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2011年接受普遍定期审议后,同意考虑通过一项全面的人权问题国家行动计划。

15.缔约国应当与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以及相关非政府组织合作和磋商,将性别平等问题充分纳入今后全面的人权问题国家行动计划。

16. 委员会对缔约国将妇女及公务员事务部的预算提高近一倍表示赞赏,但是表示关切的是,考虑到该部的活动和项目的范围,这些促进性别平等的预算资源仍然不够。

17.缔约国应当提高对妇女及公务员事务部的预算拨款,以确保该部的资源满足任务需要,能够开展活动。应当确保每年对预算进行审查。

18. 委员会称赞奥地利监察员委员会(监察员委员会)在增进妇女权利方面发挥的作用。委员会对缔约国扩大监察员委员会的任务范围、提供大量人力和财力资源,以及通过《宪法》保障该委员会的独立性表示赞赏。不过,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监察员委员会成员的任命方式在确保成员独立性方面存在问题,因此只得到增进和保护人权国家机构国际协调委员会授予的B级国家人权机构资格。

1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解决成员任命方式问题,以便监察员委员会获得国际协调委员会授予的A级资格。

临时特别措施

20. 委员会称赞缔约国让更多女性当上联邦公务员、法官和检察官,但是仍然表示关切的是,私营部门和教育部门决策岗位中的女性比例一直偏低,以及女性特别在州一级的参政程度低。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进展缓慢或停滞的领域,评估临时特别措施的实施情况。

成见

22. 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传统态度和成见持续存在,包括女性应负责照顾子女,这影响了女性接受教育和学习手艺,导致女性很少参加见习培训,最终减少了她们在劳动力市场中的机会。此外,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塑造骨瘦如柴的模特形象,可能导致更多人出现饮食障碍,以及女孩和妇女整形成风,以达到媒体塑造的完美模特形象。

2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根据《公约》第二条(f)项和第五条(a)项,特别是通过倡导分担家庭责任,继续努力消除关于男女形象的成见,以及对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作用的偏见;

提高各教育阶段的教职员工对如何通过学校教育的各个方面纠正性别成见的认识;

采取协调一致的措施,鼓励男孩和女孩在学科和职业选择方面更加多样化,提高女孩做学徒、学手艺以及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的比例;

为存在饮食障碍或想做整形手术的女孩和妇女提供咨询;以及

借助媒体力量,消除对女性形象的成见,特别是影响女性健康的形象塑造。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24. 委员会称赞缔约国在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起草《防止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家庭暴力公约》(《伊斯坦布尔公约》)方面发挥的领导作用。委员会对缔约国颁布了2009年第二项《防止暴力法》表示欢迎,并注意到缔约国正在就批准《伊斯坦布尔公约》以及违反保护令的定罪问题进行讨论。不过,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制定关于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的国家行动计划,与施暴伴侣同住的移民妇女的居留状况令人担忧,缺乏关于被现任或前任伴侣谋杀的女性人数资料或资料不足,对司法人员的培训不足,以及受害者收容所很少(全国只有30家)。此外,委员会还对收容所的供资合同禁止收容寻求庇护或无证件的妇女表示关切。

25. 委员会忆及关于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的第19(1992)号一般性建议,敦促缔约国:

尽快通过一项全面的关于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的国家行动计划;

批准欧洲委员会《防止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家庭暴力公约》,对不遵守限制令者实施刑事制裁;

定期评估与施暴伴侣同住的移民妇女的状况和发放长期居留证的条件;

继续对司法人员进行培训,并将保护遭受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的妇女/女童问题系统地纳入培训;

继续就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暴力侵害族裔少数群体妇女和残疾妇女的行为,开展提高公众意识的活动,并继续与移民妇女组织,包括穆斯林妇女组织开展对话;

增加收容所数目,加大对收容所的供资,确保收容所覆盖全国,并确保接纳受暴力侵害的寻求庇护妇女或无证件妇女;以及

加强数据收集系统,确保按暴力类型以及施暴者与受害者的关系分列。

26. 委员会对缔约国招募有移民背景的人当警察的措施,以及消除种族偏见和仇外心理的措施表示欢迎。委员会还对缔约国《刑法》将族裔仇恨作为加重罪行的情节表示赞赏。不过,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针对移民妇女的仇外暴力行为,以及煽动特别是针对穆斯林和/或黑人女性的仇恨和暴力的案件有所增加。

27.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增加警察队伍中的移民人数和/或有移民背景的人数,加强警方与移民群体的对话;

继续向受暴力侵害的移民妇女提供社会心理支助和法律支助;

开展调查,以评估暴力侵害移民妇女的罪行,包括有族裔动机的罪行的发生率;以及

采取政策措施和方案,包括借助媒体的力量,防止针对移民妇女的仇外暴力行为,并让人们更好地认识到移徙带来的机遇。

贩运人口和利用卖淫营利

28. 委员会称赞缔约国坚持打击贩运妇女现象,包括开展国际合作和改进立法。委员会还高兴地看到维也纳刑事法院设立了人口贩运法庭,有专门审理人口贩运案件的法官。不过,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出于利用卖淫营利等剥削目的贩运妇女和女童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每周对性工作者的强制体检可能侵犯了她们的隐私权和身体完整权。

29.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审查性工作者体检的强制性质,使体检符合2006年《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与人权的国际准则》。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30. 委员会表示赞赏的是,缔约国提高了联邦政府中女性的比例,并修订了《联邦平等待遇法》,将公务员中的女性配额提高到50%。不过,委员会对女性在某些领域,包括外交部门和体育机构中的比例仍然严重偏低表示关切。此外,委员会不认为促进妇女参加欧洲和联邦州的选举仅仅是政党的责任。

31.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采取措施,例如规定女性配额,并支持联邦州也采取这类措施,同时制定基准和具体时间表,以确保迅速提高女性在州政府和议会,包括欧洲议会,以及政党、外交部门和体育机构的选举和任命职位中的比例。

教育

32. 委员会称赞缔约国将教育与劳动力市场措施相结合,重视职业培训,但是表示关切的是,特别是在学科领域,带有成见的选择和隔离仍然是一项巨大挑战。委员会还对有移民背景的男女学生辍学率较高,以及缺乏资料,无法确立该现象的根源表示关切。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大学新的集体协议可能对女性的就业机会产生负面影响。

3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在教育部门采取注重结果的预算管理,以促进性别平等;

利用“反思型男女同校教育”,包括通过教师培训方案,克服中小学阶段带有成见的选择;

将女生的就业指导和咨询作为当务之急;

加大努力,克服学科和研究领域选择方面的性别隔离;

确保大学的集体协议不会导致歧视女性的新风险;以及

研究移民女孩辍学率高的根源,确保该领域的政策干预考虑这一研究结果,以充分保障移民女孩有机会上学且不辍学。

就业和赋予妇女经济权力

34. 委员会称赞缔约国采取了各项支持女性就业,以及促进兼顾家庭和工作的措施,例如最近实行了无薪假期“奶爸月”,2010年6月通过了《性别平等问题国家行动计划》,以及通过了2011年《平等待遇法》修正案,该修正案规定奥地利联邦公务员事务部和各大公司每两年编写一次员工收入报告,以实现工资透明。不过,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报告义务仅适用于员工人数超过150人的公司,而大多数公司都没有达到这一规模。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劳动力市场的性别隔离持续存在,女性就业集中在低收入的服务业,大多从事兼职工作,男女收入差距大并且持续存在。

35.缔约国应当:

通过采取有针对性、有具体时限的临时特别措施等方式,大力确保女性在劳动力市场中的平等机会;

继续采取积极的具体措施,消除就业领域的性别隔离,缩小男女收入差距;

为女性创造更多从事全职工作的机会,继续努力让男女都能兼顾工作和家庭;以及

确保员工人数不足150人的公司的工资透明。

3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改进了照顾子女者的养老金计划,但是表示关切的是,女性为照顾子女停止工作以及从事兼职工作影响养老金的缴费金额,因此,女性能够拿到的养老金仍然低于男性,这种现象导致女性在退休后陷入贫困。

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继续评估其养老金制度,明确对男女的不同影响并纠正差别,以确保男女因照顾子女在养老金方面受到同等影响;以及

大力促进女性在生育后重新工作,为女性创造更多全职工作的机会,并通过提高认识活动等方式,鼓励男性分担照顾子女的责任。

健康

38. 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即使是合法堕胎,医疗保险也不涵盖堕胎费用,而且没有数据显示这项政策对贫困妇女和女孩的影响。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缺乏资料,说明经济危机和紧缩政策对女性获得医疗服务的影响,以及私有化可能导致女性可获得的医疗服务质量下降的风险。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需要堕胎却付不起医疗费的贫困妇女和女孩提供资金支助。缔约国还应当研究经济危机、紧缩政策和可能出现的私有化对女性获得医疗服务的影响,并视需要采取对策。

农村妇女

40. 委员会注意到2007-2013年农村发展方案包含关于男女平等的章节,但是对农村妇女参与农村政策制定的水平低表示关切。

4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大力促进农村妇女参与农村方案的制定,并在各州同步进步,以便特别是通过配额等方式,确保女性参与制定对其有影响的政策。

女性弱势群体

42. 委员会对移民妇女就业率低且大多从事低收入工作表示关切,她们的文凭及其他教育资历很难得到认可是部分原因。

4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充分、有效地实施保护移民妇女的措施,包括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强平等获得有效的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的机会,以便在客观鉴定教育资历的系统的支持下,减少有资历的移民妇女从事低收入工作的情况。

44. 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各州在为遭受家庭暴力的移民妇女发放居留证和办理入籍手续时,对《公民法》的适用存在差异。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代表团声称这些并非硬性规定,但是移民妇女可能较难达到各项居留条件,例如收入要求、医疗保险和/或德语能力。委员会尤为关切的是,缔约国未提供数据,说明未达到这些要求的移民妇女人数。

45.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大力确保规定的统一执行,并尽量向家庭暴力受害者发放长期居留证或允许其入籍。

46. 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缔约国负责庇护申请的官员未经适当培训,无法甄别贩运受害者。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除非申请人明确要求,否则缔约国只为声称自己是性暴力受害者的寻求庇护者安排同性裁决人和口译员。

47.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继续为负责庇护申请的官员提供培训,以确保他们在甄别贩运受害者时考虑性别因素。

残疾妇女

48. 委员会对缔约国通过了具有深远影响的2012-2020年《残疾人问题国家行动计划》以及其中包含关于残疾妇女的章节表示赞赏。不过,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残疾妇女仍然在教育、就业和参政方面遭到多种形式的歧视。

4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当前的《残疾人问题国家行动计划》,继续努力消除残疾妇女在教育、就业和参政方面遭到的多种形式的歧视。

婚姻和家庭生活

5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于2010年颁布了《登记伴侣关系法》,为同居的同性伴侣提供了法律框架,但是注意到缔约国没有针对异性伴侣的相应法律,特别是缺乏关于分手后扶养费支付和财产分配的规定,可能对女方不利。委员会还对缺乏强迫婚姻的数据表示关切。

5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未婚同居的异性伴侣的权利和义务作出规定,以便就分手后抚养费的支付和财产分配提供保护。缔约国还应当提供按受害者年龄和族裔分列的强迫婚姻的数据,并说明采取了哪些打击强迫婚姻的具体措施。

离婚的社会经济影响

52. 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未提供资料,说明离婚,特别是过错离婚制度对妇女的社会经济影响。

5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研究该制度对女性,特别是因女方过错而离婚的女性有何社会经济影响。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

54.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执行《公约》规定时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

千年发展目标

55.委员会呼吁缔约国根据《公约》规定,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所有努力中纳入性别视角。

分发和执行

56.委员会回顾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和持续地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规定。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从现在到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之时,将执行本结论性意见作为优先事项。因此,委员会要求以缔约国官方语文,及时向各级(国家、区域、地方)国家机关,特别是政府、部委、议会和司法部门分发本结论性意见,以便充分执行。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与所有相关利益攸关方,例如雇主联合会、工会、人权组织和妇女组织、大学和研究机构,以及媒体合作。委员会进一步建议在地方社区一级,以适当形式分发本结论性意见,以确保执行。此外,委员会还请缔约国继续向所有利益攸关方传播《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判例,以及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57.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材料,说明为落实上文第25(a) 和 ( b )段以及第31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措施。

编写下次报告

58.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7年3月之前提交第九次定期报告。

59. 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守“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