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 EDAW/C/AGO/CO/6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 公约

Distr.: General

27 March 201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消除对妇女歧视 委员会

委员会第五十四届会议通过的关于安哥拉第六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2013年2月11日至3月1日)

1.委员会在2013年2月20日举行的第1113次和第1114次会议(见CEDAW/C/SR.1113和1114)上审议了安哥拉第六次定期报告(CEDAW/C/AGO/6)。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AGO/Q/6,安哥拉政府的答复载于CEDAW/C/AGO/Q/6/Add.1。

A.导言

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交第六次定期报告,报告基本上遵循了委员会关于报告编制的准则,但没有提及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也缺少某些性别分类数据。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所提议题和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其口头陈述,以及对委员会口头问题的进一步澄清。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高级别代表团,由负责家庭和提高妇女地位事务的国务秘书Ana Paula da Silva Sacramento Neto女士率领。代表团成员包括各部委和常驻日内瓦联合国代表团的代表。委员会赞赏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进行了建设性对话。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2005年颁布了《妇女参与政治生活法》,2011年颁布了《反家庭暴力法》。

5.委员会还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

2007年批准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

2007年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2005年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C.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议会

6.委员会重申政府负有首要责任和特别义务全面履行《公约》规定的缔约国义务,为此强调《公约》对国家机器的所有部门具有约束力,并请缔约国鼓励议会按照其程序,酌情采取步骤落实本结论性意见和准备缔约国下一次《公约》报告进程。

对《公约》的知晓程度

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宪法规定国际人权公约可由法庭直接适用,但关切的是,在法律实践中援引《公约》的案例有限,人们对《公约》的知晓程度不高,无法成为缔约国采取各种措施包括立法和政策措施消除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歧视和促进两性平等的法律依据。

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公约〉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为人们充分知晓,并在政府所有部门、议会和司法机关中适用,作为关于两性平等和提高妇女地位的所有法律、法院判决和政策的依据。

诉诸司法

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目前正在进行司法改革,但关切多重因素致使妇女无法有效诉诸司法。

1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提高妇女对自己权利的意识,强化措施落实这些权利,确保所有女性和男性都知晓《公约》;

抓紧时间确定司法改革方案,结束有罪不罚现象;确保妇女能够有效诉诸司法和方便她们诉诸司法,为此消除妇女诉诸司法可能面临的所有障碍,提高女性和男性的意识,制止对维护自己权利妇女的污名化;

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公约》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成为法官、律师、检察官、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培训内容的一部分。

立法框架

1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在进行立法改革,但关切改革方案迟迟没有最后确定。委员会重申其还关切《公约》没有被完全纳入国内法,从而成为缔约国法律的一部分;国内法仍然存在歧视性规定。

1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明确和具体的时间框架内,加快法律改革进程,使国内法与《公约》相一致;审查和废除一切歧视性条款,按照缔约国的《公约》义务,实现男女法律上的平等,进而促进事实上的平等。

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

1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对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分配的国家预算比例低,《国家性别平等政策》和《土地改革方案》迟迟没有出台。委员会指出,赋予妇女权利是推进民主、消除贫困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手段;表示关切妇女对发展举措决策的参与有限。

14.按照第6号一般性建议(1988年)和《北京行动纲领》关于为国家机制有效运作创造必要条件的指导方针,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提高决策者对赋予妇女权利是推进民主、消除贫困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手段的认识;

大幅度增加对国家和地方各级赋予妇女权利机构的财政拨款;

向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提供必要的人力和技术资源,使其在国家和地方各级所有赋予妇女权利领域有效运作;其中应特别包括技术能力建设活动和加强与民间社会组织合作的能力;

加强提高妇女地位和促进两性平等现有机制之间的协调;

抓紧出台《国家性别平等政策》和《土地改革方案》,其中纳入注重成果的方针,包括具体指标和目标;建立监测机制,定期评估这些政策的影响和效果;

鼓励妇女更多地参与发展机构和机制中的决策、政策制订和执行活动。

临时特别措施

1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有利于妇女的措施,为怀孕妇女提供灵活的工作时间,改善妇女的退休条件,但也表示关切没有出台或没有计划出台其他临时特别措施,作为在妇女代表人数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的领域加快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的必要战略的一部分。

16.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按照《公约》第四条第1款,以及委员会关于临时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中的解释,在妇女代表人数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的《公约》所涉一切领域,特别是妇女参与决策方面,采取临时特别措施。为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各种形式的临时特别措施,如宣传和扶持计划、配额和其他注重结果的积极措施,在所有领域实现男女的实质性平等,并鼓励在公共和私营部门使用这些措施;

提高国会议员、政府官员、雇主和一般公众对临时特别措施必要性的意识。

定型观念和有害习俗

17. 委员会深表关切不良文化规范、习俗和传统的持久存在,以及重男轻女态度和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角色及责任的根深蒂固的陈旧观念。它指出,定型观念助长了对妇女的暴力以及有害习俗的长期存在,包括早婚、一夫多妻制、女性生殖器官切割、娶寡嫂制、对桑人社区妇女的暴力行为和对被视为巫婆的少女或老年妇女的歧视。委员会还深表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采取足够的持续和系统行动来改变或消除成见以及负面文化价值观和有害习俗。

18.委员会回顾反对负面性别定型观念是社会进步的最重要标志之一,敦促缔约国:

按照《公约》第二条(f)款和第五条(a)款,抓紧制定综合性战略,消除歧视妇女的成见及有害习俗,如早婚、一夫多妻制、女性生殖器官切割、娶寡嫂制、对桑人社区妇女的暴力行为和对被视为巫婆的少女或老年妇女的歧视。这些措施应包括共同努力,在明确的时间范围内,与民间社会、学校、媒体和传统领袖合作,针对社会各阶层女性和女童以及男性和男童,开展关于负面性别定型观念的教育和提高意识活动;

出台法律规定,禁止一夫多妻制、早婚、女性生殖器官切割和娶寡嫂制,包括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给予适当制裁。

对妇女的暴力行为

19.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开展了反对性别暴力运动和2011年出台《反家庭暴力法》(第25/11号),但仍表示关切的是:

没有关于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的全面战略;对妇女的暴力行为长期存在,如强奸、家庭暴力、学校、工作场所和公共场所的性骚扰,以及有罪不罚现象;

《反家庭暴力法》(第25/11号)没有得到有效落实;没有说明是否在法律上将婚内强奸明确定为犯罪,也没有在法律上规定禁止性骚扰;

缔约国往往鼓励妇女在发生家庭暴力案件时,选择调解而不是诉诸法律;

缺少关于所举报的性别暴力案件、对暴力侵害妇女案件的起诉和定罪率,以及庇护所、咨询和康复服务设施的数目、容量和资源等充分数据;

缔约国安全部队在驱逐移民妇女程序中犯下的虐待和暴力案件,包括性暴力案件;

没有采取足够的措施,向政府与争取安哥拉彻底独立全国联盟和卡宾达飞地解放阵线的冲突中遭受暴力包括性暴力的妇女提供补救和医疗卫生服务。

20.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出台和实施反对对妇女一切形式暴力的国家战略;

在民间社会组织的支持下,大力增加针对男性和女性的提高意识和教育活动,以反对对妇女的暴力行为;

确保有效落实《反家庭暴力法》(第25/11号);将婚内强奸明确定罪;出台在学校、工作场所和公共领域禁止性骚扰的法律规定,其中应包含适当的制裁条款;

鼓励妇女在发生家庭暴力案件时,如有合理理由,选择诉诸法律,而不是调解;

收集关于性别暴力案件,包括投诉、起诉和定罪的数目,对性和性别暴力罪犯所处刑罚,以及向遭受此种暴力妇女提供的庇护所、咨询和康复服务设施的数目、容量和资源等数据;

保护寻求庇护、难民和移民妇女免受一切形式的暴力,调查、起诉和惩罚施暴者,包括缔约国安全部队成员中的施暴者,并建立补偿和康复机制;尊重缔约国加入的驱逐移民问题的国内法和条约,但要考虑到移民妇女的脆弱性;

确保在执行《公约》的同时,执行安理会第1325(2000)号决议,在政府与争取安哥拉彻底独立全国联盟和卡宾达飞地解放阵线冲突中遭受暴力包括性暴力的妇女能够获得适当赔偿和康复。

贩运人口和利用他人卖淫营利

2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协助被迫卖淫儿童重新融入社会方案和女性性工作者康复计划,但仍然关切有报告称,缔约国是为性剥削和强迫劳动目的贩运人口的来源地和目的地国。委员会表示关切缔约国没有打击人口贩运的全面法律和战略。它还表示关切的是,由于妇女和女童的贫困,在缔约国卖淫业仍然十分兴旺。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进行研究,调查人口贩运和强迫卖淫的范围、程度和根源,特别是涉及妇女和女童的这类情况,包括收集和分析人口贩运和利用妇女卖淫营利的数据;

出台打击贩运人口的法律和对《刑法》进行修订,确保其完全符合《公约》第六条,并加强对人口贩运罪犯的侦查、起诉和惩罚机制;

加强与来源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的国际、区域和双边合作,通过信息交换防止贩运活动,协调起诉和惩治人口贩运罪犯的法律程序;

解决妇女和女孩卖淫的根本原因,包括贫穷,消除她们容易遭受性剥削和贩运的脆弱性,加强协助受害者康复和重返社会的努力;

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议定书,以防止、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的行为,以及批准《非洲联盟保护和援助非洲境内流离失所者公约》(《坎帕拉公约》)。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3. 委员会欢迎妇女在国民议会(34.1%)和政府部门(29%)中的代表性,2005年7月1日颁布的《政党法》要求各政党在选举名单中列入30%的妇女候选人配额。然而,委员会也重申其关切妇女参与其他政治和公共生活领域,包括高级决策层、司法机构以及国家、省、市各级公务员队伍的比率仍然很低。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男性和女性在所有政治和公共生活领域,包括高级决策层、司法机关以及国家、省和市各级公务员队伍中的平等参与;

在整个社会中开展关于妇女参与决策重要性的提高意识活动,为公共部门妇女举办领导才能和谈判技巧的针对性培训和辅导。

国籍

25. 委员会表示关切缔约国有大量妇女没有国民身份证,可能阻止她们行使权利和获得贷款。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所有妇女都领到国民身份证。

教育

27.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增加教育预算、儿童入学率和出勤率,以及农村妇女识字率。但是,它仍然表示关切女童的低入学率和出勤率以及高辍学率,包括早孕和早婚导致的高辍学率;也关切缔约国缺乏教育设施和合格的教学人员,教科书对性别的刻板描述,以及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的文盲率高。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提高社区、家庭、学生、教师和官员,尤其是男人对妇女和女童接受教育重要性的意识;

确保女童和女青年平等接受各级教育,学校能够留住女孩,包括取消间接学习费用,采取激励措施鼓励家长送女儿上学,废除早婚习俗,让怀孕女青年留在学校和分娩后返回学校;

为教育分配足够的资源,增加教师人数,改进教师培训质量和学校设施;对教材进行修订,消除性别成见;

修订教科书,取消定型性别观念;

加强成人扫盲计划,特别是农村妇女的扫盲计划。

就业

29. 委员会注意到2010年对劳动力市场男女平等状况的审计,但仍关切劳动力市场中对妇女的根深蒂固歧视,特别是工资差距方面,公共和私营部门中存在女性职业隔离问题。委员会还关切在正规部门就业的妇女人数比例低,妇女集中在缺乏法律保护、社会保障或其他福利的非正规部门,没有全国性小额信贷项目。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缩小男女工资差距,包括解决公共和私营部门中女性职业隔离现象,鼓励妇女获得较高报酬工作和决策职位,并监测这些措施的落实;

建立对非正规部门的监管机制,向该部门就业妇女提供社会保障和其他福利;

增加对妇女的小额信贷,小额贷款实行低利率,使她们能够从事创收活动,开办自己的企业。

卫生

31.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出台《2009年初级卫生保健执行计划》、《2007-2013年加速降低产妇和儿童死亡率投资计划》和《2012-2014年艾滋病毒/艾滋病国家防治战略》,但仍表示关切的是:

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获得基本医疗服务的渠道有限;仍存在阻碍妇女接受这些服务的社会文化因素;卫生基础设施缺乏,卫生部门的人力和财力不足;

由于缺少普遍的产科保健,技术熟练人员接产的比率低,所以产妇死亡率高;

生育率和少女怀孕率很高,患有膀胱阴道瘘的病例多;避孕药具使用率低,妇女得不到性和生殖卫生及权利包括计划生育的信息;

除怀孕有害母亲生命者外,流产仍被视为犯罪(《刑法)第144条)。代表团指出,实际上,在强奸和有可能影响孩子成长的情况下,堕胎是允许的;

感染艾滋病毒/患艾滋病的妇女人数很多,《2012-2014年艾滋病毒/艾滋病国家防治战略》没有在整个缔约国得到有效实施。

32.根据关于妇女与卫生问题的第24号一般性建议(1999年),委员会呼吁缔约国:

增加妇女和女童特别是农村妇女获得基本卫生保健服务的渠道,消除妇女获得卫生保健的障碍,包括社会文化规范;

增加卫生保健拨款、卫生保健设施的数目、训练有素的卫生保健服务提供者及医务人员人数;

加强降低产妇和婴儿死亡率方案,消除造成死亡的原因,包括获得产科保健服务有限和技术熟练人员接产率低;

通过孕妇营养方案和产科服务预防膀胱阴道瘘,向受影响妇女提供医疗支持;

广泛开展性与生殖卫生及权利的教育,特别是大规模宣传可利用的避孕方法;在整个缔约国增加获得安全和负担得起的避孕药具发放渠道,确保妇女无障碍获得计划生育信息;

解决少女怀孕问题,在教育大纲中列入有效并适合有关年龄的性和生殖卫生及权利的教育内容;

根据委员会关于妇女与卫生问题的第24号一般性建议(1999年),考虑取消对流产妇女的惩治法律规定,放宽在法律上允许流产的条件,包括在怀孕有害母亲健康、强奸以及乱伦等情况下允许流产;

制定业务计划,确保《2012-2014年艾滋病毒/艾滋病国家防治战略》的有效实施、监测和评价,包括在市镇一级这样做。

弱势妇女群体

33. 委员会欢迎2012年出台《扶持农村妇女国家方案》和《消除贫困国家战略》,但仍然深为关切缔约国农村妇女普遍贫穷和经济增长对发展的影响有限。

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特别关注面临多种形式歧视妇女包括农村妇女的需求,确保她们不受歧视地获得卫生保健、教育、清洁饮用水、卫生设施和创收活动;

考虑到农村妇女的具体需求,将性别平等观点纳入《国家消除贫困战略》,并确保这一战略的有效实施。

婚姻和家庭关系

35. 委员会表示关切第68/76号法律第24条中的歧视性规定,该规定允许15岁女孩和16岁男孩在例外情况下可以结婚。委员会还关切一夫多妻制和早婚习俗的长期存在,以及习惯法在土地继承方面对妇女实行歧视。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撤销第68/76号法律第24条关于允许15岁女孩和16岁男孩在例外情况下结婚的歧视性规定,将男孩和女孩的法定结婚年龄提高到18岁;

向传统领袖宣传消除一夫多妻制和早婚等歧视性习俗的重要性,杜绝习惯法在土地继承权方面对妇女进行歧视;

与民间社会组织合作,针对女性和男性开展关于在婚姻和家庭关系中消除对妇女歧视的提高意识和教育活动。

国家人权机构

3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设有人权监察员,但表示关切没有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

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按照《促进和保护人权国家机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建立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或其他专门机构,以审议妇女提交的侵犯人权指控,并就此提出意见和建议。

数据收集

39. 委员会表示关切缔约国最新统计数据普遍缺乏。它指出,按性别、年龄、种族、民族、地理位置和社会经济背景分列的最新数据是准确评估妇女状况以确定她们是否受到歧视所必需的,由此可作出知情和有针对性的决策,系统监测和评价在《公约》涉及的所有领域实现女性实质性平等的进展。

40.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开发性别指标系统,用以改善按性别分类数据及其他有关要素的收集工作。这是评估将性别平等主流化和增进妇女享受其人权的政策和方案的影响和效果所必需的。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妇女状况的统计资料的第9号一般性建议(1989年),鼓励缔约国向联合国有关机构寻求技术援助,并加强与妇女协会的合作,请求其协助收集准确的数据。

对《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的修正

41.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毫不拖延地接受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的修正案。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

42.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来努力执行《公约》的规定。

《千年发展目标》

43.委员会呼吁缔约国按照《公约》规定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所有努力中纳入性别视角。

传播和执行

44.委员会回顾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和持续地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规定。它敦促缔约国从现在到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优先考虑落实本结论性意见和建议。为此,委员会请缔约国以官方语言向各级国家有关机构(国家、地区和地方),特别是向政府、各部委、议会和司法机关及时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以便得到全面执行。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与所有利益相关者,如雇主协会、工会、人权组织和妇女组织、大学和研究机构、媒体等进行合作。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继续在社区一级以适当形式传达本结论性意见,以便得到执行。此外,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向所有利益相关方宣传《公约》、其《任择议定书》和判例,以及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

批准其他条约

45.委员会认为,如果缔约国加入所有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将增强妇女在生活所有方面享受其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安哥拉考虑批准尚未批准的条约,即《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46.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以书面形式说明采取了哪些步骤落实以上第14(b)、(c)和(e)和34(b)段所载建议。

技术援助

4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利用国际合作包括技术援助来制定执行上述建议以及整个《公约》的综合计划。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进一步加强与联合国系统专门机构和方案的合作。委员会尤其建议缔约国加强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的合作,为此可考虑重开人权高专办国家办事处和签署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全面协定。

下一次报告的编制

48.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7年3月之前提交第七次定期报告。

49.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编制报告中遵循国际人权条约统一报告准则,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具体条约报告文件的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