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哥拉第七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委员会在2019年2月27日举行的第1673次和第1674次会议(见CEDAW/C/SR.1673和CEDAW/C/SR.1674)上审议了安哥拉第七次定期报告(CEDAW/C/AGO/7)。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AGO/Q/7号文件,缔约国的答复载于CEDAW/C/AGO/Q/7/Add.1号文件。

A.导言

2.委员会对缔约国提交其第七次定期报告表示赞赏。委员会还对缔约国针对委员会上一份结论性建议的后续行动报告(CEDAW/C/AGO/CO/6/Add.1)以及就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表示赞赏,并对代表团所作口头介绍以及对委员会在对话期间口头提出问题所作的进一步说明表示欢迎。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多部门代表团参加会议。代表团由家庭和促进妇女权利部部长Ruth M.Mixinge率领,成员包括来自社会行动、家庭和提高妇女地位部;司法和人权部;外交部;文化部;教育部;卫生部;内政部;公共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环境部;共和国总统民政办公室;检察官办公室;人权监察员办公室以及安哥拉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的代表。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对2013年审议缔约国第六次定期报告以来在开展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表示欢迎,特别是通过了2016年8月9日第155/16号总统令,制定针对家庭工人的法律和社会保护框架。

5.委员会对缔约国努力改进其体制和政策框架表示欢迎,作出这些努力的目的在于加快消除针对妇女的歧视和促进性别平等,例如,通过了以下法令:

(a)2017年6月26日第143/17号总统令,批准落实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安全理事会第1325 (2000)号决议的国家行动计划;

(b)2013年9月24日第222/13号总统令,批准《国家性别平等和公平政策》;

(c)2013年5月8日第26/13号总统令,批准打击家庭暴力的执行计划并成立多部门理事会以落实该计划及其活动时间表。

6.委员会对自审议第六次定期报告以来缔约国事实上批准或加入了下列国际和区域文书的情况表示欢迎:

(a)2014年9月19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b)2014年9月19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补充议定书》;

(c)2013年6月14日,《非洲联盟保护和援助非洲境内流离失所者公约》;

(d)2013年4月1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C.可持续发展目标

7.委员会欢迎国际社会对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支持,并吁请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进程中,根据《公约》规定实现法律上(依法)和事实上(实质性)的性别平等。委员会忆及目标5以及将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纳入所有17项目标的主流的重要性。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承认妇女是实现该国可持续发展的一支推动力量,并为此通过相关政策和战略。

D.议会

8.委员会强调了立法权力在确保全面执行《公约》方面发挥的关键作用(见A/65/38,第二部分,附件六)。委员会请国民议会根据其任务授权,从现在起到根据《公约》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采取必要措施,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E.关注的主要领域及建议

《公约》、其《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可见度

9.委员会对缔约国出版和传播《公约》的葡萄牙文译本,以及制定计划和采取举措以建设在任和未来的司法以及安全和警察部队成员的人权能力表示欢迎。但是,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妇女,特别是农村和偏远地区妇女及属于少数群体的妇女,仍然不知晓她们在《公约》下的权利,并且缺乏关于依据国家立法以及《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伸张权利所需程序的信息。

10.委员会回顾先前的建议(CEDAW/C/AGO/CO/6,第8段),并建议缔约国:

(a)将《公约》翻译为Chokwe、Kikongo、Kimbundu、Ovambo和Umdundu等语言并确保其得到广泛传播;

(b)在女性、公共和市政官员以及传统、宗教和社区领袖中加强关于妇女在《公约》和《任择议定书》程序下的权利的有针对性认识提高活动,包括为此加强与民间社会组织在这方面的合作。

平等和歧视性法律的立法框架

1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信息称其持续修订众多法律不会导致出现按性别区分的法律条款。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不分性别的立法可能会造成妇女得不到充分保护,遭受直接或间接歧视,由此妨碍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

(b)缔约国《宪法》第21条(h)项、第22条第(3)款(b)项和第23条所载的平等权利和不歧视定义不包括符合《公约》第一条的全面的歧视定义。

12.委员会依据其关于缔约国在《公约》第二条下的核心义务的第28(2010)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

(a)在立法、政策和方案中推出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办法;

(b)依据《公约》第一条和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5.1,采用全面的歧视妇女定义,涵盖所有被禁止的歧视理由,包括公共和私人领域的直接和间接歧视和交叉形式歧视。

司法救助

13.委员会对缔约国通过关于普通管辖权法院组织和运作原则和规则的2015年2月2日第2/15号法,从而启动法院分权制表示欢迎。委员会注意到为制定替代性冲突解决机制所作的努力,包括为此设立和管理法院外争端解决中心以及通过关于争端调停和调解的第12/16号法和关于仲裁的第290/17号执行令。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出于下列原因,妇女在获得司法救助方面继续面临多重障碍:

(a)法院和法院外争端解决中心的可用性有限,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b)缺乏针对传统冲突解决机制所涉行为者的能力建设方案,对其活动的监管有限,加剧了这类机构始终存在歧视性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和有害习俗的风险;

(c)仍然存在不符合《公约》的习惯法条款。

14.委员会忆及先前的建议(CEDAW/C/AGO/CO/6,第10段),并依据关于妇女的司法救助的第33(2015)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

(a)依据缔约国在人权理事会普遍定期审议机制第二轮审议周期作出的承诺(A/HRC/28/11,第134.112段),加快法院分权进程并在全国,特别是农村设立法院外争端解决中心,同时提供与年龄相适宜的程序调解,以确保妇女获得司法救助和更好地解决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残疾妇女、性别暴力受害妇女、移民、寻求庇护和难民妇女面临的交叉形式歧视;

(b)为传统冲突解决机制所涉行为者提供关于《公约》和妇女权利的有针对性能力建设,以保证充分保护妇女和女童权利并确保她们不受损害,并加强监测这些功能以确保其执行工作符合《公约》;

(c)加快完成持续进行的工作,以解决习惯法和缔约国《宪法》之间的矛盾,确保包括通过立法措施等途径提供所有必要保障,以防止习惯司法机制侵害《公约》所载权利。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

1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2017年设立社会行动、家庭和提高妇女地位部并提供信息表示该部委在省、市两级派驻了代表。但是,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关切:

(a)自2013年通过《国家性别平等和公平政策》以来迟迟未能批准落实该政策的行动计划,导致缺乏与实现妇女权利有关的基线、战略和目标;

(b)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不足,妨碍这个新设部委有效开展促进和保护妇女权利的工作;

(c)明确以促进性别平等主流化和将两性平等观点纳入预算编制为目标的举措数量不足;

(d)国家、省、市各机构及其代理人实现性别平等主流化的努力缺乏协调。

16.委员会依据第28号一般性建议和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5.c,建议缔约国:

(a)加快通过落实《国家性别平等和公平政策》的行动计划,并基于指标和目标纳入以结果为导向的办法,以衡量执行工作成果和取得的进展,确保定期的系统性监测和报告;

(b)为社会行动、家庭和提高妇女地位部提供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使其作为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能够有效地开展任务授权;

(c)加强多部门性别协调理事会在各级政府的存在,以确保有效协调、监测和评估公共政策和行动对提高妇女地位的影响;

(d)修订第15/10号法案,整合与性别平等有关的预算编制规定,为职能部委、政府部门和机构的性别平等问题协调人提供支持以便确保有效地将性别平等纳入主流。

国家人权机构

1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设有监察员办公室并提供信息称正在为该办公室分配独立预算。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监察员办公室未遵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并且由于任务授权缺少性别平等事项,妇女往往不会寻求该办公室的服务。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依据在普遍定期审议期间作出的承诺(A/HRC/28/11,第134.46段),加快通过必要法律框架以使监察员办公室遵守《巴黎原则》;

(b)为监察员办公室提供关于妇女权利的具体任务授权以及开展该任务授权所需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c)鼓励监察员办公室申请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的认证。

妇女人权维护者、记者和民间社会组织成员

1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信息称《宪法》(第48条)和国家立法(第6/12号法)保障了结社权利。但是,其对缔约国采取措施,包括通过警察部队恐吓、骚扰和采用暴力手段来限制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和和平示威自由的问题表示关切。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废止了关于监管非政府组织的第74/15号总统令,并对缔约国于2017年11月与非政府组织举办论坛表示欢迎。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筹备交互式对话期间缺少与民间社会代表直接交流的机会,并且缔约国未充分利用非政府组织的贡献来提高妇女地位以及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正如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提出的建议(E/C.12/AGO/CO/4-5,第18段),毫不拖延地通过和执行有效措施来保护妇女人权维护者、记者和民间社会组织成员,特别是在妇女权利领域工作的人,并使他们能够在不担心被骚扰、被暴力侵害或受恐吓,或者不用担心面临这些威胁的情况下自由工作,同时确保此类行为的犯罪者被绳之以法;

(b)与民间社会组织,特别是妇女协会,在制定、执行和监测旨在《公约》涵盖的所有领域提高妇女地位的政策、方案和措施方面合作,也在向委员会报告的进程中合作。

暂行特别措施

2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自2010年12月3日通过关于政党的第22/10号法以来,缔约国未采取进一步的暂行特别措施以加快提高代表性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的妇女的地位,特别是残疾妇女和女童以及农村妇女。

22.依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2004)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忆及上一次结论性意见(CEDAW/C/AGO/CO/6,第16段)并建议缔约国:

(a)提高议员、政府官员、雇主和公众对暂行特别措施在《公约》涵盖的所有领域实现男女平等方面的必要性的认识,特别是在妇女代表性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的领域;

(b)采取进一步的法律措施,包括配额和其他积极措施,辅之以有时限的目标、足够资源和对不遵守的惩处,以加快实现所有妇女,特别是残疾妇女和女童以及农村妇女和女童在《公约》下的权利。

陈规定型观念和有害习俗

23.委员会对缔约国于2019年1月23日通过新《刑法典》将残割女性生殖器定为刑事犯罪表示欢迎,还欢迎缔约国通过设立社区监测中心在社区开办讨论性别平等问题的论坛,传统权威也参与其中。但是,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关切:

(a)歧视妇女的重男轻女规范持续存在,将妇女限制在生殖角色中,并使包括童婚和/或强迫婚姻、嫁妆、一夫多妻、夫兄弟婚、残割女性生殖器、巫术指控和对被指控施行巫术的妇女和女童的社会排斥行为在内的有害习俗合法化;

(b)根据《家庭法》第24条,在特殊情况下,年仅15岁女童的童婚和/或强迫婚姻事实上被视为是合法和可被容许的;

(c)缺乏对童婚和/或强迫婚姻行为的调查、起诉和处罚;

(d)缺少关于童婚和/或强迫婚姻和一夫多妻婚姻以及根据习惯法主持的夫兄弟婚的信息。

24.委员会忆及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EDAW/C/AGO/CO/6,第18(a)段),并依据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以及儿童权利委员会有关有害习俗的第18号联合一般性建议/意见(2014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5.3,建议缔约国:

(a)禁止包括童婚和/或强迫婚姻、嫁妆、一夫多妻、夫兄弟婚、残割女性生殖器、巫术指控和对被指控施行巫术的妇女和女童的社会排斥行为在内的所有有害习俗,尤其针对习惯领袖和宗教领袖以及在有害习俗盛行地区,特别是马兰热省,加强关于这些习俗对妇女和女童享有权利造成的负面影响的教育方案;

(b)加快修订《家庭法》,以确保将男女最低结婚年龄定为18岁,将所有18岁以下的婚姻确定为童婚和/或强迫婚姻,并将其定为刑事犯罪;

(c)执行禁止童婚和/或强迫婚姻、嫁妆、一夫多妻、夫兄弟婚、残割女性生殖器的立法,调查、起诉和惩罚犯罪者;

(d)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童婚和/或强迫婚姻和一夫多妻婚姻以及根据习惯法主持的夫兄弟婚的数据。

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25.委员会对缔约国提供信息称其正在与民间社会磋商,审查关于打击家庭暴力的第25/11号法表示欢迎。但是,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关切:

(a)未能全面禁止公共和私人领域针对妇女和女童的一切形式的性别暴力行为;

(b)由于社会对暴力的合法化,沉默和有罪不罚文化,卫生专业人员和执法官员对受害者的污名化,法盲以及对执法当局缺乏信任,致使对妇女和女童的性别暴力行为出现少报;

(c)家庭暴力呼救热线实际上已不再运作;

(d)家庭暴力案件频繁诉诸家庭理事会进行调解;

(e)提供给寻求脱离暴力关系的妇女的援助和救济不足,尤其反映为庇护所数量不足以及尽管遭受家庭暴力,但妇女事实上宁可留在家庭内;

(f)缺少关于已报告、调查和起诉的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针对妇女的性别暴力案件数量及所作判决的分列数据。

26.依据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35(2017)号一般性建议,更新第19号一般性建议和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5.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与民间社会磋商,通过一项全面法律以防止、打击和惩罚公共和私人领域内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经济、心理和身体暴力、性暴力、婚内强奸和性骚扰;

(b)鼓励身为暴力行为受害者的妇女和女童向警方举报案件,包括为此向这些受害者、卫生专业人员和执法官员宣传此类行为的犯罪性质,起诉所有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并使犯罪者得到应有惩罚;

(c)加快分配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改进24小时免费家庭暴力呼救热线在缔约国全境的运作和可用性;

(d)采取包括法律措施在内的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在任何情况下不将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暴力侵害妇女案件转交至包括家庭理事会在内的替代性冲突解决机构;

(e)为在缔约国全境扩大庇护所网络以及警察局和医院内专业单位的计划提供足够资源并加快此计划的落实,确保其可获得性,并加快成立经充分培训的多部门受害者援助团队,提供医疗、心理咨询、法律援助和其他支持服务,使受害者能够独立生活;

(f)收集公共或私人领域与一切形式的性别暴力行为有关的按性别、年龄、城乡位置、种族、宗教、残疾、国籍和移民地位分列的数据,包括申诉、起诉和定罪数量,对犯罪者作出的判决,以及庇护所及咨询和康复服务机构的数量、能力和分配给它们的资源(CEDAW/C/AGO/CO/6,第20(e)段)。

贩运人口和利用妇女卖淫意图营利

27.委员会对缔约国于2014年2月10日通过关于将以洗钱为基础的罪行定为刑事犯罪的第3/14号法,并于2014年12月2日设立一个旨在打击贩运人口的多部门委员会表示欢迎。但是,委员会深表关切的是,出于性剥削和犯罪活动的目的,女童被从巴西、中国、刚果民主共和国和越南贩运至缔约国和/或经由缔约国贩运,她们中年龄最小的仅12岁。委员会尤其对以下情况表示关切:

(a)拖延通过打击人口贩运的行动计划,对话期间提供的信息称批准这项计划不是优先事项;

(b)针对人口贩运受害者,特别是妇女和女童,缺乏标准化的早期识别机制和转移制度;

(c)分配用于保护人口贩运受害妇女和女童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不足,包括庇护所以及法律、医疗和心理服务;

(d)人口贩运犯罪者被起诉和定罪的数量低,还有报告称执法官员共谋参与人口贩运和利用妇女卖淫营利。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依据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5.2:

(a)加紧通过国家打击人口贩运行动计划,将其作为优先事项,确保其特别关注妇女和女童,分配充足资源以落实该计划;

(b)执行计划以利用社会行动综合系统管理,从而识别出最脆弱个人,针对执法官员推行强制性能力建设,内容涉及早期识别和转移人口贩运受害者至适当援助和康复机构的标准;

(c)分配充足资源用于在缔约国所有省份设立易于进入的庇护所,并在这些庇护所提供足够的法律、医疗和心理援助;

(d)执行打击人口贩运的立法,为此开展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调查,确保起诉和惩罚犯罪者,包括共谋参与人口贩运和利用妇女和女童卖淫营利的公职人员。

29.委员会欢迎将卖淫非刑罪化。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缺乏与卖淫妇女和女童有关的数据以及解决卖淫根本原因的措施,还缺少针对想要脱离卖淫业的妇女的政策和方案。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分析和解决卖淫的根本原因,尤其是为人口贩运受害者和卖淫妇女提供可进入的庇护所和危机中心,为想要脱离卖淫业的妇女和女童提供退出方案和替代性创收机会。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31.委员会注意到,2010年12月3日第22/10号《政党法》规定参与大选的政党名单中妇女代表至少应占30%。但是,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在决策性职位中的代表性较低,例如,各省省长中妇女仅占11.1%,妇女在议会中的代表情况呈负面趋势,且缺少关于良好做法的可用信息,例如议会妇女核心小组的成就。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数据反映出已落实的暂行特别措施不起作用,这反过来将对即将到来的市政选举产生负面影响。

32.依据其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第23(1997)号一般性建议和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5.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实行持续政策,推动妇女充分和平等地参与国家和地方各级决策,包括为此在政治人物、媒体、传统领袖和公众中开展提高认识活动,使其认识到男女平等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是缔约国有效执行《公约》以及实现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

(b)指定一个机制用以监测2010年12月3日第22/10号《政党法》第20条的执行情况,该法规定政党名单中妇女至少应占30%,并对不遵守行为进行处罚;

(c)依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意见,进一步采取立法、政策相关和体制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例如50%的配额,以增进妇女有意义地参与决策层,包括省级决策层。

国籍

3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立法和政策相关措施以加快身份证件的获取进程。但是,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关切:

(a)许多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在获得身份证件方面面临障碍,除其他外,这使她们在获得教育、医疗、就业机会、银行贷款和财产方面受限;

(b)在进行出生登记时要求父母均在场,这妨碍了及时登记。

34.依据其关于难民地位、庇护、国籍和无国籍妇女的性别相关方面的第32(2014)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努力以确保在该国领土范围内免费发放身份证件,包括为此增进相关部委之间的有效协调并将出生登记与社会保障、医疗、教育和社会服务联系起来;

(b)取消进行出生登记时父母均须在场的要求。

教育

3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信息称国家消除贫困战略旨在确保普及初等教育和扫盲。但是,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关切:

(a)妇女,特别是农村地区妇女中的文盲率不成比例地过高;

(b)分配给教育部门的预算不足且不断减少,导致有资质的教师短缺,学习环境恶劣,新学校建设暂停,迫使女童要走很远才能上学,令其无法享有充足的卫生设施;

(c)修订学校课本和课程及教师培训教材以废除与男女角色和责任有关的歧视性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的工作拖延未完成;

(d)缺少关于性健康及生殖健康和权利的全面的适龄学校课程;

(e)传统上由男性主导的教育领域,包括在技术和职业教育领域中女童和妇女人数不足。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依据关于女童和妇女受教育权的第36(2017)号一般性建议和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4.1,在各级宣传女童教育的重要性,将此作为增强女童权能的基础,以及:

(a)加强针对妇女的包容和有针对性的成人扫盲方案,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b)增加分配用于建造新学校的预算,特别是在农村地区,改善学校的无障碍环境,加强努力以提升教育质量,包括为此确保在扩招学生的同时增加有资质教师和学习设施的数量,包括有充足卫生设施的学校(CEDAW/C/AGO/CO/6,第28(c)段);

(c)完成课程、课本和教材的修订工作,以废除延续和加剧针对女童和妇女的性别歧视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

(d)在所有教育级别毫不拖延地引入关于性健康及生殖健康和权利的强制性适龄课程,包括诸如性别关系和负责任的性行为等问题,确保由经过充分培训的教师将此作为完整主题来讲授(CEDAW/C/AGO/CO/6,第32(f)段);

(e)鼓励妇女和女童选择非传统的教育领域和职业;包括传统上由男性主导的领域,例如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并确保她们获得技术和职业教育和培训。

就业以及经济和社会生活

37.委员会欢迎于2015年6月15日批准第7/15号《一般劳动法》,其中规定了产假和妇女可用的小额信贷,并计划开始为弱势家庭发放现金转移。但是,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关切:

(a)持续的横向和纵向职业隔离,使妇女集中在非正规劳动力市场和低收入职业;

(b)获得食品补助、产妇津贴和信贷事实上是有条件的,仅限于参与正规就业部门的人;

(c)缔约国提供的信息称2015至2017年期间所开展的劳动监察中,针对妇女的行动仅占25%;

(d)在强制性社会保障系统中登记女性家庭工人的工作进展缓慢。

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依据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8.5:

(a)依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通过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且资源充足的就业政策,包括暂行特别措施,诸如鼓励公共和私营部门雇主在传统上由男性主导的领域内招聘妇女,在这些领域内增强对妇女的技术和职业培训,并引入灵活工作安排;

(b)为非正规部门的妇女提供食品补助、产妇津贴、信贷和贷款;

(c)在所有就业部门开展定期劳动监察,重点关注第7/15号《一般劳动法》中与产假有关的条款的遵守情况,对不遵守行为施以处罚;

(d)提高家庭工人对其在2016年8月9日第155/16号总统令下的法律和社会保障权利的认识,并为她们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

(e)审议批准国际劳工组织《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

保健

39.委员会欢迎卫生保健服务持续“市有化”,此举旨在提高获得基本医疗保健的机会,并对近期分配给卫生部门的预算增加和预计增加也表示欢迎。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将某些情况下的堕胎定为刑事犯罪,导致堕胎妇女和协助她堕胎的任何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b)在堕胎未被刑事定罪的有限情况中,诸如怀孕严重危及孕妇身心健康或生命,胎儿被证明无法养活以及由于强奸或乱伦导致怀孕,却在获得堕胎服务方面存在阻碍;

(c)孕产妇死亡率持续高企,除其他外,可能归因于不安全堕胎、22.8%的分娩在家中进行以及疟疾高发,根据报告,疟疾是25%孕产妇死亡事件发生的原因;

(d)整体生育率高,特别是少女,以及城乡地区在知晓和使用避孕方法方面的差异较大。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依据关于妇女和卫生的第24(1999)号一般性建议和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3.1和3.7:

(a)修订《刑法典》,将所有情况下的堕胎行为非刑罪化,并且至少将强奸、乱伦、胎儿严重损伤和危及孕妇健康或生命情况下的堕胎行为合法化;

(b)在堕胎未被刑事定罪的有限情况中,移除接受堕胎的所有阻碍,保证产妇获得优质的堕胎后服务,特别是在不安全堕胎引发并发症时,并且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一切形式堕胎的数据;

(c)加强努力提高妇女获得经培训的工作人员提供的包容性保健服务和可负担得起的医疗援助的机会,特别是在农村地区,为此加快卫生保健服务持续市有化进程,针对妇女和幼儿推出综合性一揽子保健计划;

(d)确保所有妇女和女童,特别是农村妇女和女童获得负担得起的现代避孕方式,加强努力以提高男女两性对避孕药具以及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权利的认识(CEDAW/C/AGO/CO/6,第32(e)段),并加速通过和执行一项预防青少年怀孕和结婚的国家战略。

农村妇女和境内流离失所妇女

41.委员会对缔约国于2014年8月7日举办国家论坛以讨论农村妇女的意见表示欢迎。但是,委员会对农村妇女贫困率高及针对她们的服务可用性有限表示关切。此外,还对缺少针对农村妇女和移民妇女的有效磋商和惠益分享机制表示关切,由于涉及开采自然资源的大规模项目,包括农工业项目和项目结束后的采掘业活动,移民妇女被迫在境内流离失所。

42.依据关于农村妇女权利的第34(2016)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在制定和执行与农业、采掘业、粮食安全、气候变化以及灾害响应和减少风险有关的国家政策时,与包括农村妇女、移民妇女和残疾妇女在内的所有妇女进行磋商;

(b)加大增强农村妇女经济权能的努力,包括加强提供小额信贷并增强技术开发、培训和创收机会,确保获得教育、包括计划生育服务在内的卫生服务、安全饮用水、住房以及基础设施和土地所有权;

(c)在批准任何土地收购或在农村土地上实施资源开采项目,包括与租售土地、土地征用和重新安置有关的项目之前,确保生活在受影响地区的所有妇女的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

面临多重和交叉形式歧视的妇女

43.委员会对通过新《刑法典》将包括就业领域内基于性取向的歧视行为定为犯罪表示欢迎。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交互式对话中提供信息称第7/15号《一般劳动法》促进了残疾人融入。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农村妇女和女童,残疾、患有白化病、携带艾滋病毒/患有艾滋病的妇女和女童,卖淫、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和间性者面临多重和交叉形式的歧视,特别是在获得医疗服务、就业、教育、住房和司法救助以及参与公共和政治生活方面受到限制;

(b)缺乏解决多重和交叉形式歧视的政策,诸如促进残疾妇女和女童权利的政策。

4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依据关于残疾妇女的第18(1991)号一般性建议:

(a)开展提高认识活动以转变对残疾、患有白化病、携带艾滋病毒/患有艾滋病的妇女和女童以及卖淫、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和女跨性别者和间性者的负面态度,确保对暴力侵害她们的犯罪者处以严格刑罚;

(b)开发并分配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通过和执行一项战略,该战略促进残疾妇女和女童获得包容和适当的卫生服务、就业、教育、住房和司法救助,促进她们参与公共和政治生活,包括赋予其法律能力。

移民及寻求庇护的妇女和女童

45.委员会对缔约国通过国家难民理事会与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合作表示欢迎,并注意到缔约国于2015年6月17日通过第10/15号《庇护法》,保障了庇护权。但是,委员会对移民和具有非正常移民身份的寻求庇护妇女和女童面临的以下情况表示关切,她们中的大部分来自刚果民主共和国:

(a)在登记和申请难民地位裁定时遇到阻碍;

(b)无论是否需要国际保护,均遭到大规模驱逐;

(c)继续遭受缔约国安全部队过度使用武力(CEDAW/C/AGO/CO/6,第19(e)段)和有罪不罚的性暴力;

(d)在诸如Lóvua和Kamako等地的难民营,遭受性剥削,包括被迫参与所谓“交易性行为”以换取食品和其他必要生存物资。

46.委员会提醒缔约国在国际法下的不推回义务,依据第32号一般性建议,所有进入其领土的个人都有权利接受难民身份裁定程序。委员会忆及先前结论性意见(CEDAW/C/AGO/CO/6,第20(f)段),因此建议缔约国:

(a)确保所有寻求庇护妇女和女童接受登记和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公平且迅速的难民身份裁定程序,并获得法律代理和法律补救措施;

(b)在有实质性理由认为将寻求庇护和移民妇女和女童从缔约国领土引渡、驱逐或采取其他迁移方式转至其他国家领土会产生不可弥补的损害的实际风险时,应中止这类做法,并保护这些妇女免遭此类做法;

(c)保护移民和寻求庇护妇女和女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包括性别暴力和性暴力,调查、起诉和惩罚这类行为的犯罪者,包括缔约国安全部队成员,并制定救济和康复机制;

(d)加强努力以保障移民和寻求庇护妇女和女童获得就业、膳宿、教育、医疗保健服务和其他支持,包括食品、衣物和适应其特殊需求的必需社会服务。

婚姻和家庭关系

47.委员会对缔约国于2015年通过第36/15号总统令表示欢迎,该法令批准了承认经互相同意的伴侣关系和结束经认可的伴侣关系的法律制度。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信息称该国立法未在继承事项上歧视妇女,以及该国的目标是到2063年使30%的妇女拥有土地。但是,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习惯法在继承事项上继续歧视妇女和女童,剥夺了她们获得土地的资格。

48.依据委员会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的平等的第21(1994)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确保习惯法和成文法在包括通过继承获得和保有土地方面的平等,并便利妇女诉诸司法,从而对土地不平等分配提出异议。

数据收集和分析

49.委员会对缔约国发布性别统计数据报告表示欢迎,并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信息称其计划在2019年年底前完成第二份此类报告的起草工作。但是,委员会仍然对这些数据可用性、传播和分析程度有限表示关切,并且有必要评估《公约》所涉所有领域的政策的影响和实效,特别是与有害习俗和性别陈规定型观念、暴力侵害妇女行为、贩运人口、教育、就业、增强经济权能和卫生有关的领域。

50.委员会忆及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EDAW/C/AGO/CO/6,第40段)并建议缔约国系统地收集、公布、传播和利用涵盖《公约》所有领域,尤其是按性别、年龄、城乡位置、种族、宗教、残疾、国籍和移民地位分列的数据,并将这些数据作为制定政策以落实《公约》和评估目标实现进度的基础。

《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的修正案

51.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尽快接受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修正案。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52.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在努力执行《公约》条款的过程中使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传播

53.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其官方语言向(国家、地区和地方)各级相关国家机构,特别是向政府、各部委、议会和司法机构及时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使之得到充分落实。

技术援助

5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公约》的执行工作与本国的发展努力联系起来,并寻求这方面的区域或国际技术援助。

批准其他条约

5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如能遵守九大国际人权文书,便可以促进妇女在生活各方面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其尚未加入的《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保护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后续落实结论性意见

56.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材料,说明为执行上文第14(a)、第16(a)、第42(c)和第46(b)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编写下次报告

57.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23年3月之前提交其第八次定期报告。若报告迟交,报告涵盖的期限应截至提交前为止。

58.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守《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见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