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60/D/662/2015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19 July2017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通过的关于第662/2015号来文的决定*,**

来文提交人:

M.K. (由律师UrsEbnöther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瑞士

申诉日期:

2015年3月4日(初次提交)

本决定日期:

2017年5月2日

事由:

将申诉人驱逐回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程序性问题:

申诉证据不足;申诉明显缺乏依据

实质性问题:

遣返回原籍国有遭受酷刑的风险

《公约》条款:

第3条

1.1申诉人M.K.系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国民,生于1969年。他在瑞士提交了庇护申请,但申请遭到拒绝。他声称如果强制将他送回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将导致瑞士违反《公约》第3条。申诉人由Urs Ebnöther代理。

1.22015年3月9日,委员会通过新申诉和临时措施报告员行事,请缔约国不要在委员会审议申诉期间将M.K.遣返回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1.32015年3月16日,缔约国告知委员会,根据既定程序,移民事务国务秘书处已经要求主管部门不要采取任何步骤驱逐申诉人,因此他在委员会审议其申诉期间可以放心留在瑞士。

申诉人陈述的事实:

2.1申诉人是伊朗国民,从伊斯兰教转信基督教。他表示,他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时就开始参加基督教会(主日学)。 1992年,他离开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前往印度,在那里他接触到了浸信会大恩典教会,并于1996年改信基督教。 2000年,他在孟买遇见一名瑞士女子,他们成为伴侣。2001年,这对伴侣搬到瑞士,后来有了三个孩子。起初,申诉人每周陪同他的伴侣参加提契诺州天主教会举行的弥撒活动。2006年两人分开后,他失去了居留许可,不得不离开瑞士。

2.22007年7月31日,他向联邦移民局(现为移民事务国务秘书处)提出庇护申请,声称因改信基督教,他在伊朗有受到迫害的危险。2008年7月10日,国家移民局驳回了他的庇护申请。他就此决定提起的上诉于2008年12月16日被联邦行政法院驳回。瑞士当局认为,他对基督教知之甚少,这一事实表明,他实际上并不持有宗教信仰,他所称的改变信仰是不可信的。2009年7月1日,申诉人请求重新审议他的案件。移民事务国务秘书处于2009年11月11日驳回了该请求,联邦行政法院于2010年3月3日做出了同样的判决。

2.3申诉人指出,在庇护申请程序的过程中,他与拜访庇护中心的圣公会成员进行了沟通。从那时起,他定期参加卢塞恩灵恩天主教会的会议,在那里他阅读圣经、参加礼拜和圆桌讨论。他还不定期与对基督教感兴趣的伊朗国民会面,并鼓励他们改信基督教。他还表示,他曾多次参加缔约国的政治示威活动,出席了对伊斯兰教持批评态度的团体的会议,并在自己的网站和社交媒体上发表了批评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文章。此外,他负责管理伊朗社会党瑞士分支的网站,并为若干其他反对党派和团体的网站提供技术支持。作为例子,他列举了伊朗积极行动中心和伊朗世俗民主人士组织。

2.42013年4月15日,申诉人第二次提交庇护申请。他表示,他已改信基督教,并参加了灵恩天主教会的会议,他和其他伊朗人谈过自己退出伊斯兰教的决定,并邀请他们皈依基督教,他参加了抗议伊朗政权的活动,并在他的网站上发表了批评文章。

2.52014年10月16日,移民事务国务秘书处否决了第二次庇护申请。申诉人就此决定向联邦行政法院提出上诉。2015年1月26日,法院驳回了申诉人的上诉,并命令他在2015年2月26日之前离开瑞士。秘书处和法院在判决中指出,申诉人的第二次申请基本基于同样的说法,而且在第一次庇护申请程序中,两个机构都已得出结论认为,申诉人对基督教知之甚少表明他实际上并未持有宗教信仰,他所称的信仰改变是不可信的。

2.6当局认为,申诉人在第二次庇护申请中提出的改信基督教的说法没有得到充分的证实,因此无法成为给予其庇护的合理理由。移民事务国务秘书处和联邦行政法院的结论是,他改信基督教一事是不可信的,其唯一的目的是获得留在瑞士的许可。它们指出,在2014年7月28日的面谈中,申诉人无法给出改变信仰的理由。他泛泛地说到,如“基督教是一个充满爱的世界”;他无法证明对《圣经》的了解,并回答说他很懒,不喜欢阅读。此外,他不认识所参加教会的牧师或神职人员。法院表示,即使证明他信仰的改变是可信的,这一行为本身不构成遭受迫害的理由。至于申诉人声称他会因为在缔约国的政治活动而面临危险,秘书处和法院认为,即使伊朗当局跟踪反对派在海外的活动,也只有具备较高政治地位的人会被视为对当前政权构成威胁。当局还强调,虽然申诉人的律师提供了一份伊朗社会党提供的文件,其中证明他是该党成员,但申诉人本人却曾经否认属于任何政治组织。因此,当局断定,他没有因为在瑞士从事的反对伊朗政权的政治活动而遭到迫害的危险。

申诉

3.1申诉人认为,将他驱逐回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将构成对他根据《公约》第3条所享有权利的侵犯。他认为,瑞士当局并未适当权衡由于他改信基督教及生活在缔约国时反对伊朗政权的政治活动,而可能在伊朗面临的危险。

3.2申诉人提及委员会在“Azizi诉瑞士案”中所作的决定,并声称有报告指出,基督徒,特别是改信基督教的穆斯林,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受到迫害。他们被逮捕、监禁,遭受酷刑或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受到革命法院的审判,违反了国际人权标准。此外,从伊斯兰教改信基督教被视为叛教,根据伊斯兰教法可判处死刑。虽然各地区的做法各不相同,但在若干案件中,叛教者被判处了死刑。就他的情况而言,他试图让其他伊朗人对基督教产生兴趣,邀请他们参加灵恩基督教会,并鼓励他们改信基督教。他说他在瑞士的伊朗穆斯林社区中名声不好,而一些他曾与之谈论过基督教的伊朗人已经回到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最后,他声称,瑞士当局不能要求他在被送回伊朗后隐瞒自己的宗教信仰和不要践行宗教信仰。

3.3申诉人认为,伊朗政府对反对派成员并不宽容。现政权的反对者受到迫害、逮捕、酷刑。此外,根据该国修订的《刑法》,政治反对派的活动可受到法律惩处。申诉人还声称,政府最近设立了一个网络警察监督股,跟踪互联网上的政治活动。他认为他的网站很可能已被封锁,无法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访问。

缔约国关于来文案情的意见

4.12015年9月3日,缔约国提交了关于来文案情的意见。它指出,申诉人于1992年离开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前往印度,在石油行业获得有酬工作。2001年,他与伴侣抵达瑞士。这对伴侣于2003年11月永久分居。当局随后决定不再延长他于2005年7月31日到期的居留许可。 2007年7月31日,他在瑞士提出庇护申请。

4.2缔约国指出,为了确定是否有充分理由相信申诉人在返回原籍国后本人可能遭受酷刑,委员会必须根据《公约》第3条第2款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是否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情况。然而,作出这一判断的目的是确定所涉个人在将要返回的国家是否面临可预见和真实的遭受酷刑危险。因此,存在《公约》第3条第2款所述的侵犯人权情况本身不意味着有充分理由认定特定人员回到原籍国后可能遭受酷刑。还应援引进一步理由,才可将酷刑风险界定为《公约》第3条第1款所称的“可预见、真实和针对个人的”风险。按照委员会关于参照《公约》第22条落实第3条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1997)中的确切规定,“在评估遭受酷刑的危险时,绝不能仅仅依据理论或怀疑。

4.3关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人权状况,缔约国补充说,委员会注意到关于伊朗使用身心酷刑逼供的报告一直存在,这说明伊朗广泛、系统地采用这类做法,还有报告称,反对现政权的政治人士被拘留和遭受酷刑。委员会认为,伊朗频繁执行死刑,既不经过正当程序,有些罪行也达不到最严重罪行的国际标准;考虑到这一事实,此种情况更加令人担忧。

4.4虽然缔约国也知道伊朗的人权状况在许多方面令人不安,但缔约国必须指出,该国目前没有发生普遍的暴力行为。因此,申诉人原籍国的状况本身并不能构成充分理由,并据以得出结论认为如申诉人被遣返回原籍国,他将面临遭受酷刑的危险。根据委员会的既定做法,来文提交人必须证明,如果被遣返,他或她本人会遭受不符合《公约》的措施。缔约国认为,在本来文中,申诉人提到的是所有在政治上积极反对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当前政权的海外人员面临的一种普遍风险。此外,申诉人声称,如果他被遣返,他改信基督教一事会使他面临受到迫害的个人危险。缔约国认为,申诉人并没有证明,如果他被送回,他将面临可预见的、个人的和真实的遭受酷刑的危险。

4.5缔约国回顾,在评估申诉人如果回到本国会遭受酷刑或虐待的风险时,所需考虑的因素之一是申诉人过去遭受的酷刑或虐待。在他第一份庇护申请的审议过程中,申诉人表示,他在1992年离开伊朗前往印度之前就曾与伊朗当局有过节。在来文中,他并未坚持这些说法,联邦移民局和联邦行政法院在对案件进行彻底审查后认为这些说法缺乏可信度。更重要的是,申诉人从未表示他曾受到伊朗当局的折磨。

4.6缔约国表示,在评估若申诉人返回其国家所面临的遭受酷刑的风险时应考虑的另一个因素,是他在原籍国或其他地方参与政治活动的情况。缔约国回顾,申诉人没有向瑞士当局或委员会表示他在伊朗参与过政治活动。缔约国认为,在这方面,本案与最近的其他几宗案件有所不同:X由于政治行动而在伊朗遭遇麻烦;Azizi先生因为其政治活动而不得不逃离伊拉克; X和Z属于一个政治武装分子家族。缔约国还认为,从1992年至2001年申诉人在印度期间,他并未从事流亡政治活动。无论是2008年他的第一次庇护申请处理期间,还是2009年和2010年申请复议期间,他也均未提到在瑞士有任何此类活动。直到2013年他提交第二份庇护申请时,申诉人才声称曾在瑞士参与政治活动,致使如果他被遣返伊朗,将有被起诉的危险。申诉人就其在瑞士的政治活动向委员会所作的陈述非常模糊,而确认这些陈述的信件并未提供任何有助于证实他参与政治活动的资料。

4.7缔约国指出,联邦行政法院审议过的案件显示,伊朗特勤局可能会追踪国外的反对派政治活动,但是当局的注意力主要集中于具有特殊地位的人,他们的行动超出了常规的群众示威类型范围,或集中于那些所担任职位或所开展活动对伊朗政权构成严重和真实威胁的人员。法院还认为,在反对组织中担任一定职位或参与有影响力的行动才是让特定人员面临危险的要素,而成员身份或参与典型政治活动,例如参加示威、在摊位工作或分发政治材料并不会让他们面临危险。鉴于伊朗流亡人士开展了大量政治活动,法院指出,据其了解,伊朗当局只对所从事政治活动的性质对该国政治制度造成威胁的真正的反对派感兴趣。对于那些参加活动明显是为了强化个人寻求庇护理由,以此作为获得居留许可的一种手段的人员,他们并不感兴趣。法院指出,伊朗当局知道,许多寻求庇护者只有在申请庇护遭拒时,才会参与流亡政治活动,这令人极为怀疑他们参与的真实性。这些主管部门相当有能力区分反映了严肃的个人信念并很有可能引发动荡的政治活动,以及人们主要为了获取居留许可而从事的活动。

4.8缔约国认为,在申诉人的庇护申请听证会期间,他表示已经加入了他在卢塞恩了解到的其他团体,通过互联网上传新闻和视频,并通过Facebook和Twitter向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同胞发信息。他表示他不属于某个政党。他与瑞士的若干伊朗政治团体都有过接触,并于2009年11月和2010年2月参加了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驻伯尔尼大使馆前举行的两、三场抗议示威活动,但目前他的活动仅限于出席伊朗社会民主党的每月例会,虽然他不是该党成员。然而,他在2013年4月15日的庇护申请中声称是该党成员。缔约国认为,申诉人在反对伊朗政权的政治组织中并不具有重要地位,而且他的情况与Azizi先生,Tahmuresi先生和提交人X和Z 的情况明显不同。缔约国认为,上述事实反驳了申诉人具有吸引伊朗当局注意的政治地位的论点。

4.9缔约国还回顾,申诉人于2001年抵达瑞士,并在6年后他与伴侣分居、联邦法院决定撤销其居留许可之后,首次申请庇护。他等待这么长时间才采取行动,这一事实本身就令人怀疑他将面临遭受迫害危险的说法。事实上,申诉人本人也曾表示,他提出庇护申请的唯一目的是离他的3个女儿近一些,而且仅在最终否决他的第一次庇护申请后(即他抵达瑞士7年后),在他知道必须离开瑞士的时候,他才开始参加一些活动。因此,他是由于认识不断提高而在瑞士从事政治活动的说法是不可信的。

4.10 缔约国还表示,申诉人看上去并不像是一个受深刻的政治信念驱使而提高东道国公众对伊朗政权的认识的人。相反,他似乎是想给人留下他具有政治信念的印象。他在瑞士“突然萌发”的政治认识表明,他在努力创造能使他获得庇护的条件。这种行为表明,申诉人本人并不真正认为如果他被返回,将面临遭受酷刑的危险。

4.11 据缔约国称,申诉人还声称,他改信基督教将导致如果他返回,会面临遭受酷刑的危险,但改信基督教,并在海外践行该宗教并不会导致相关人员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面临遭受迫害的危险,除非其活动非常积极和高调。缔约国回顾,在“Azizi诉瑞士”案中,委员会在确定其在国外开展的反对伊朗当局的政治活动可能会引起当局的关注后,认为申诉人“皈依基督教,以及他与库尔德政治活动分子的联系,会加剧他被遣返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时受到迫害的风险”。在X诉瑞士案中,决定性因素是申诉人2009年在伊朗参与了示威活动,他被大学开除以及他非法离开伊朗,而不仅仅是他的宗教观点。

4.12 缔约国补充说,申诉人在第一次庇护申请审议期间表示,他已于1996年改信基督教,并于2001年向伊朗驻米兰领事馆通告了该事实。尽管如此,他之后毫无困难地获得了伊朗护照。在听证会期间,申诉人无法解释他为什么改信宗教,也无法描述或引述基督教的任何基本要素(例如,《十诫》、《新约》的内容,或是福音书著者之一的名字)。他确实以模糊的语言引述了《十诫》中的一些内容,包括第七条(“不可偷盗”),虽然他在日常生活中并未加以遵守(参见2011年8月22日联邦行政法院临时裁决中提及的有关提契诺州和卢塞恩州大量盗窃案的法律诉讼和刑事定罪,附件11)。此外,据说申诉人在提契诺州只有在圣诞节才会去一个浸信会教堂。

4.13 缔约国认为,正如联邦行政法院所指出的那样,申诉人对基督教缺乏了解,而且作为一个信徒,他的行为令人惊讶,尤其是在他声称曾参加主日学(儿时)并在后来定期参与宗教礼拜活动(特别是在印度)的情况下。这些要素不仅没有证实他具有真正的宗教信仰,还意味着他声称自己会被视为叛教者的说法不可信。缔约国认为,在审议他第二次庇护申请的过程中,申诉人重复了有关他改信基督教的陈述,但未能消除瑞士当局的严重怀疑,导致他们得出结论认为他根本没有改信基督教。当被要求简要描述他改变宗教信仰的原因时,他便继续那些陈词滥调。此外,他的说法自相矛盾,在某些情况下甚至不合逻辑。他在2013年4月16日的庇护申请中表示,他阅读了《圣经》,但在听证会上,他说他很懒,不喜欢读书。申诉人表示,他喜欢《约翰福音注释》,但当要求他给出喜欢的理由时,他承认自己不记得其中的内容。此外,申诉人不知道教会牧师(或其他在那里工作的人)的名字。上述情况表明,申诉人声称他曾向同胞解释其改信宗教的理由的说法也没有依据。

4.14 缔约国认为,申诉人在瑞士的行为性质并不会造成其遭受伊朗当局实施酷刑的真实具体的风险。申诉人作为政权反对者的身份不至于导致伊朗当局视之为危险因素,他的宗教活动或他在网站上的其他活动也不至于引起伊朗当局的注意。总而言之,他的卷宗中没有任何资料能够表明伊朗当局了解他的活动,或因为这些活动而对他采取过任何行动。

4.15 缔约国最后指出,瑞士当局充分审查了申诉人所有关于在伊朗遭受迫害危险的论点,特别是他在瑞士的活动。申诉人的来文没有提供新的资料或证据,申诉人也没有提出任何程序错误。缔约国回顾说,委员会的做法是维持“应由《公约》缔约国的法庭审议事实和证据”。具体而言,“一旦确定了某一案件证据的评估方式明显是武断的或等同于剥夺了司法公正,……委员会就必须对该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作出评估”。 然而,在本案中,申诉人的提交材料并未表明缔约国对此事的审议存在任何此类违规行为。

申诉人对缔约国陈述的评论

5.12016年3月4日,针对缔约国对其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政治活动的意见,申诉人承认,他在伊朗时在政治上并不积极。尽管如此,他坚称自己是出于政治原因而离开伊朗。由于他父亲曾为沙阿政府工作,当前的政府不信任他的家族。事实上,革命后,他家的住所被特勤警察没收。而且他父亲仍然被禁止离开该国。此外,1991年,申诉人曾在一家美国/加拿大石油公司Energy Venture工作。当时他是唯一讲英语的伊朗员工,这导致伊朗当局怀疑他是间谍。申诉人指出,他曾两次被捕并因其职业活动受到讯问。在遇到伊朗政权的麻烦后,Energy Venture不得不停止其业务。

5.2申诉人回顾,瑞士当局曾表示,他关于伊朗当局怀疑他从事间谍活动并曾将申诉人逮捕并讯问的说法是不可信的。不过,瑞士当局没有质疑他曾在一家被迫停止经营的石油公司工作,也没有对他的父亲曾为前政权工作的事实提出异议。他解释说,他提交委员会的来文中没有转载有关他涉嫌间谍及被捕和受到讯问的陈述,是因为他无法就这些问题提供任何新证据。此外,这些事件发生在23年前,而联邦行政法院在6年前已就此事作出最终裁决。因此,距离他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时间被过度拖延,以至委员会对其申诉的审议将非常困难。申诉人指出,他父亲曾为前政权工作,并至今仍被禁止离开伊朗,这表明他属于被伊朗政府视为反对派的家族。

5.3申诉人认为,缔约国对其在瑞士的政治活动及其改变宗教信仰的异议是毫无根据的。首先,申诉人在2007年以前没有理由申请庇护。1991年他与秘密警察产生过节后立即逃离伊朗。由于在印度找到了工作,他没有必要在那里申请庇护。然后,他遇到了身为瑞士公民的前伴侣,并获得了在瑞士的居留许可。申诉人更愿意采取直接的方式获得居留许可,以便在瑞士居住和工作,而不是走庇护申请的程序,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因为在申请期间他将被安置在难民接待中心,并且在一段时间内无法工作。申诉人强调,1991年他逃离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后,从未返回该国,甚至在2002至2006年间他具有瑞士居留许可时,他也从未回去。2006年他的居留许可未获延期,他返回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问题才出现。当时申诉人由于担心必须返回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并面临迫害而精神崩溃,以至于在精神病诊所住院两个月,他在这个时候提交了庇护申请。

5.4申诉人重申,在2007年9月24日第一次听证会上,他表示他完全有理由担心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因政治和宗教原因受到迫害。当被问及为什么逃离他的国家时,申诉人先是回答因为政治问题,然后又提到他改信了基督教。直到听证会快结束,当被问及是否有其他理由不想返回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时,他才提到他想离住在提契诺州的孩子近一些。这一点应该让瑞士当局明白,还有应避免将他从瑞士驱逐的其他原因,例如个人的健康状况,或是个人的家人或社会联系都在瑞士。

5.5申诉人声称,他并非突然或毫无理由地开始积极参与政治活动;而是因为他本人的人权遭到伊朗政权严重侵犯(侵犯宗教自由)的影响所致。因此,应联系他改信基督教的情况来考虑他的政治活动。在参与示威活动的过程中及在他网站的帖子里,申诉人着重谴责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缺乏自由(表达自由,宗教自由)。至于他改变宗教信仰的真实性问题,他指出,早在他抵达瑞士及庇护申请被否决之前,他就已经在印度改信基督教。在那之前,他还曾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参加主日学,因为他从小就受到基督教的吸引。他在听证会上解释说,他皈依基督教是因为他相信《新约》和上帝的仁慈,此外,他践行宗教的方式是与其他人交谈,而不是花费大量时间在家阅读《圣经》。在听证会上,他非常紧张,这是可以理解的,因为事关重大,而且瑞士当局对他进行了相当于宗教考试的讯问。他与基督教的接触以英语、意大利语和德语进行,这就是为什么他不熟悉波斯语的一些宗教语句。此外,即使定期参加教会活动,瑞士的基督徒也很少有人能够叙述《圣经》的结构、列出《十诫》或说出4位福音书著者的名字。最重要的是,伊朗当局将着重关注下列事实:申诉人在印度受洗,他与一名基督教妇女生活(根据伊朗当局的看法,基督教妇女应该为了嫁给穆斯林而转信伊斯兰教),他有3个被作为基督徒抚养的女儿,他在网站上拥护他的宗教信仰,并且与他人分享信仰。他们会将这些事实视为他改变宗教信仰的证明,而不会在意他是否能够引述《圣经》。

5.6最后,当申诉人在伊朗驻瑞士使馆申请护照时,他因为和一名瑞士妇女和瑞士籍子女住在一起,已经有了居留许可。拥有居留许可的伊朗人很容易获得护照,因为大使馆没有提出任何关于个人政治观点或宗教信仰的问题。只有相关人员没有任何居留许可、持有向寻求庇护者颁发的那类许可证或临时入境签证时,大使馆才会进行仔细询问,并详细审查其档案。

5.7申诉人指出,与缔约国的看法相反,伊朗当局很有可能已经注意到他在其网站上的活动,尽管他并未在任何政党中担任高级职务。在这方面,他提到关于伊朗政府已设立专门从事互联网监控的警察部门的新闻消息。缔约国在其意见中没有提到申诉人的网站,他在网站里张贴了自己的简历,并定期就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基督徒和改信宗教的人所面临的问题发表评论。

5.8应联系申诉人转变信仰的背景看待他的政治活动。伊朗当局很可能通过简单的关键词搜索发现他的网站,并且意识到他的宗教和政治关系。由于他几十年来不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他开展的政治活动,他改信基督教,他的家族被视为反对派,以及他与一名基督徒未婚育有三个子女,伊朗当局一定会在他返回伊朗时逮捕他,进行讯问并将他拘留。由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系统性地对反对派成员实施身心酷刑以逼供,因此申诉人个人有遭受酷刑的真实危险。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6.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委员会必须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第22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按照《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受到另一国际调查程序或解决办法的审查。

6.2委员会回顾,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除非它已确定申诉人用尽了所有国内补救办法,否则不应审议其提交的任何来文。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中缔约国没有对申诉人已用尽所有国内补救办法提出异议。

审议案情

7.1委员会依照《公约》第22条第4款规定,结合各当事方提出的全部材料审议了本来文。

7.2在本案中,委员会需要处理的问题是,将申诉人遣返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是否会构成缔约国依《公约》第3条第1款承担的义务遭到违反的情况。该条规定:如果有充分理由认为他/她在另一国将面临酷刑危险,就不得将该人驱逐或遣返(驱回)到该国。

7.3委员会必须判断,是否有重大理由认为申诉人返回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本人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在评估这种危险时,委员会必须遵守《公约》第3条第2款的规定,考虑到所有的相关因素,包括是否存在一贯严重、公然、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委员会回顾,这一判断的目的是确定所涉个人在将要返回的国家是否面临可预见和真实的遭受酷刑危险。因此,一国存在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一贯情况并不能充分说明某人返回该国后会有遭遇酷刑的危险。还必须引证其他理由证实有关个人本人将会面临危险。相反,没有一贯严重、公然和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并不意味着该个人就其具体情况来说不会遭受酷刑。

7.4委员会回顾其第1号一般性意见,其中阐明在评估遭受酷刑的风险时,绝不能仅仅依据理论或怀疑。虽然未必需要证明这种危险极有可能发生,但委员会回顾,一般由申诉人承担举证责任,他或她必须提出站得住脚的理由证明面临“可预见、真实和个人的”危险。委员会还回顾,根据其第1号一般性意见,委员会相当重视缔约国主管机构的事实结论,同时又不受这类结论的束缚,有权按照《公约》第22条第4款,依据每一案件的全部情节,自行评估所涉事实。

7.5申诉人声称,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他可能由于皈依基督教以及在瑞士的政治活动而遭受迫害或酷刑。他在原籍国没有积极参加针织活动,但仍然表示政治因素是他离开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原因之一(他父亲曾为沙阿政权工作,不得离开伊朗领土,革命后,他家的房屋被秘密警察没收)。他补充说,即便是仅对反对派表示同情的人也有可能被任意逮捕,并在监狱中遭受虐待。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声称在1992年他离开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之前,曾在1991年遭到秘密警察找麻烦。委员会还注意到,他从未返回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即便在2002年至2006年他拥有瑞士居留许可期间也从未返回伊朗。

7.6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于1992年合法离开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前往印度,在那里的石油行业工作。委员会还注意到他在抵达瑞士后6年提交了第一份庇护申请,据缔约国称,他等了这么久才提交申请这一事实本身就对他声称面临遭受迫害风险的说法提出了疑问。委员会还注意到,据缔约国称,申诉人自己表示提交第一份庇护申请是因为想要留在靠近他三个女儿的地方。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在第一次庇护申请后在瑞士开始参与政治活动,他要求重新审议的申诉遭到驳回,委员会还特别注意到,根据申诉人2008年的声明,他不属于任何政党,但在2013年4月15日第二次申请庇护时,他自称为伊朗社会民主党成员。委员会注意到,据缔约国称,申诉人的履历“并不突出”,他所开展的活动并不是因为他自身的认识逐渐提高。委员会还注意到,据缔约国称,申诉人在瑞士的政治活动,在已经得到证实的范围内,并不会吸引到伊朗当局的注意,因为即便伊朗特勤局一直监控着海外开展的反对政权的政治活动,该部门重点关注的也是担任职位或所开展活动对当前政权构成严重和真实风险的地位特殊的人员。

7.7至于申诉人改变宗教信仰的问题,委员会注意到他未能提供改变的理由,或是描述或援引基督教的基本教义,例如《十诫》、《新约》的结构或是福音书著者的姓名,尽管他声称儿时就定期参加主日学,之后还定期参加宗教仪式,特别是在印度。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不知道他在瑞士参加的教会的牧师或其他工作人员的姓名。委员会注意到,据缔约国称,瑞士当局对他改变宗教信仰存在严重怀疑,致使他们得出结论认为他事实上根本没有改变信仰。此外,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在瑞士时曾毫无困难地获得了一份伊朗护照,尽管据缔约国称他曾在2001年告知伊朗驻米兰领事馆他改变信仰的事实;申诉人也没有反驳这一说法。

7.8委员会回顾,委员会必须确定如果申诉人现在返回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是否有遭受酷刑的风险。 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有充分的机会在国家一级向联邦移民局和联邦行政法院提供有关他申诉的佐证和更多资料,但所提供的证据并未能让国家主管部门得出结论认为,他改变宗教信仰或他参与政治活动的情况在可以证实确实存在的范围内会导致他在返回伊朗后面临遭受酷刑的危险。委员会认识到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人权状况的许多方面依然问题重重。委员会提到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人权状况特别报告员的结论(见A/HRC/34/65, 第78段),其中特别报告员感到关切的是,有穆斯林背景的基督徒和其他宗教派别的成员受到攻击和粗暴对待,这些信仰被当局和一些教士组织成员视作“离经叛道的信仰”。这些团体的成员仍面临任意逮捕、骚扰和拘留,常常被指控犯有“危害国家安全”或“宣传反国家言论”等涉及国家安全的罪行。虽然《伊斯兰刑法》没有明确将叛教定为刑事罪行,但伊朗法律允许以叛教罪对个人(包括有穆斯林背景的基督徒)进行起诉。

7.9尽管如此,委员会回顾,委员会无法仅凭申诉人原籍国内存在侵犯人权现象这一情况本身,就可得出结论认为,申诉人本人有遭受酷刑的风险。根据收到的资料,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申诉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他改变信仰和他的政治活动足以引起他的原籍国当局的兴趣,所提供的资料也不能表明他如果返回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将面临遭受酷刑的个人危险。

8.鉴于以上,委员会认为,申诉人提交的资料不足以证实他的申诉,即如果他被遣送回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他个人可能面临可预见和真实的遭受酷刑的危险。

9.禁止酷刑委员会依《公约》第22条第7款行事,认为缔约国将申诉人遣返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不会构成对《公约》第3条的违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