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60/D/465/2011*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20 June2017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作出的关于第465/2011号来文的决定**,***

来文提交人:

A.P.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芬兰

申诉日期:

2011年4月14日(初次提交)

本决定日期:

2017年5月10日

事由:

遣返回俄罗斯联邦

程序性问题:

用尽国内补救

实质性问题:

酷刑,不驱回

《公约》条款:

第3条和第22条5款(b)项

背景

1.1申诉人A.P.系俄罗斯联邦公民,出生于1969年。他在芬兰寻求庇护的申请于2010年11月9日遭到拒绝,由于担心被强制遣返俄罗斯联邦,他于11月19日逃至瑞典。在提交申诉时,申诉人在瑞典居留。他声称将他遣返将侵犯他根据《公约》第3条享有的权利。申诉人没有律师代表。

1.22011年6月15日,委员会通过新申诉和临时措施报告员行事,驳回了申诉人提出的临时措施的请求。

1.32011年10月17日,根据其议事规则第115条第3款,委员会决定一并审查来文可否受理问题和案情问题。

事实背景

2.1申诉人居住在圣彼得堡。2007年7月28日至29日深夜,在参加完家庭庆祝活动醉醺醺回家途中,他在地铁站出口被警察逮捕。他们要求他出示身份证件;由于申诉人喝醉了,双方随后出现了言语上的争执。由于申诉人没有带身份证件,他被带到警察局。在警察局内,警察对他进行了辱骂,并用警棍殴打他。他的双臂被反复扭曲,导致他左肩出现严重的骨折,右手一根手指脱臼。他多次失去知觉。他还被迫在两份他没有读过的文件上签字,否则还会挨打。7月29日凌晨他被释放。他感觉不舒服,所以前往住所附近的一处急救站点,从那里被送进医院。2007年8月2日和11月7日,他的左肩两次接受手术。外科医生确认,伤处是典型的警察虐待手段的结果。手术后,连续10个月,他每周三次去医院包扎。

2.22007年9月12日,申诉人向圣彼得堡加里宁斯基地区检察官办公室提出申诉。没有收到任何答复之后,2007年12月4日他又向圣彼得堡市检察官办公室提交了另一份申诉。12月10日,他收到了地区检察官办公室日期为2007年10月11日的决定,以缺少犯罪事实为由拒绝对警察启动刑事诉讼程序。根据该决定,申诉人是根据《行政过失法》第20.21条(在醉酒状态下出现在公共场所)被捕的。他承认可能因为醉酒而与警察发生了冲突。根据警方的记录以及一名执勤警察B.的解释,申诉人于2007年7月29日凌晨1时25分左右被关入加里宁斯基地区警察局,并于3时25分获释。逮捕报告和行政过失报告都编写在案,不曾对他使用任何武力或特殊手段,他也没有要求提供医疗援助。

2.32008年1月,申诉人的母亲与一家媒体机构联系。3月10日,周报Smena上发表了一篇有关申诉人案件的文章,题为“我儿子在警察局遭到殴打后残疾”。文章中没有使用申诉人的真名。

2.42008年2月26日,申诉人向地区检察官办公室提交了第二次申诉。他被警告说,提出虚假指控可构成《刑法》第306条下的罪行。

2.52008年8月18日,申诉人没有等到检察官办公室的答复便离开了俄罗斯联邦。8月25日,他在挪威时,一名匿名者打电话给他的母亲,要求撤销申诉,否则申诉人会有麻烦。

2.6在未说明日期的一天,申诉人抵达芬兰并提交了庇护和居留许可申请。2010年5月3日,移民局拒绝了他的申请,除其它外,指出申诉人在俄罗斯联邦没有就他的酷刑指控用尽国内补救,而且他的护照载有过去来芬兰旅行的记录,如果他受到俄罗斯联邦警察和当局的迫害,这是不可能的事情。移民局认为申诉人没有证实一旦被遣返可能遭受酷刑的风险,因此认为没有理由给予居留许可。

2.72010年6月24日,申诉人向赫尔辛基行政法院提出上诉。11月9日,法院维持了移民局的决定。11月19日,申诉人的律师在电话里通知了申诉人法院的决定。之后,申诉人收到通知,他将被驱逐回俄罗斯联邦。他声称不可能向赫尔辛基最高行政法院提出上诉,因为在已经确定的驱逐之前没有时间这么做。此外,提出这种上诉不会产生暂停驱逐的效果。在没有律师的情况下他不可能提交上诉,因为上诉必须以芬兰语起草,而他不会说芬兰语。因此,他认为,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均已用尽。

2.8由于面临被驱逐出境,并且担心自己的生命安全,申诉人2010年11月19日逃至瑞典,并于11月26日在瑞典提交了庇护申请。瑞典移民委员会于2011年1月21日拒绝了他的申请,根据《都柏林第二规则》,他面临被驱逐至芬兰的命运。申诉人于2月11日就瑞典移民委员会的决定提出上诉。目前他躲在瑞典。

2.9考虑到自己有可能被驱逐回俄罗斯联邦,申诉人经受了极大的压力和沮丧。稍后,在压力缓解后,他回想起自己曾于2007年3月和4月在圣彼得堡参加了异见者示威游行和一系列反对派抗议活动。在示威期间,他被警察拦下检查身份证件并记录了一些事情。申诉人声称他在2007年7月遭受的虐待与他参与反对派抗议活动有关。

申诉

3.申诉人声称,将他驱逐回俄罗斯联邦将侵犯他根据《公约》第3条享有的权利,因为鉴于他过去遭受的虐待和他就警方的行为提出的申诉,他在回国后将面临遭受酷刑和迫害的危险。为了支持他的指控,他提到他的医疗报告和有关俄罗斯联邦人权状况的报告,“在那里警方实施酷刑是一种常见做法”。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

4.12011年8月12日,缔约国提交了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缔约国表示,申诉人于2009年3月18日抵达芬兰,并申请庇护。5月3日,移民局拒绝了他的申请,并命令他返回俄罗斯联邦。2010年11月9日赫尔辛基行政法院维持了这一决定。

4.2缔约国指出,根据《行政司法程序法》(586/1996)第22节,必须在通知决定后30天内提出上诉。尽管文件中没有出现通知申诉人的日期,但根据规定,他至少在2010年12月9日(即在行政法院11月9日决定之后30天内)前应该有时间提出上诉。由于申诉人声称他于11月19日得知决定,提出上诉的最后期限也会相应延后。然而,他从未向最高行政法院申请提出上诉的许可。此外,他没有在国内庇护审理程序的任何阶段要求法院暂停对他进行驱逐。

4.3鉴于以上所述,申诉人没有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的要求用尽一切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因此,应宣布他的申诉不予受理。

提交人关于可否受理的评论

5.12011年10月3日,申诉人提交了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的评论。他表示,行政法院2010年11月9日的决定是他的律师在电话里读给他听的,律师还通知他上诉被驳回,驱逐程序已启动,不能暂停。律师还通知他说不可能在芬兰提出进一步的上诉,因为对他的驱逐迫在眉睫,也没有时间提交上诉。因此,他绝对不可能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上诉(第二次上诉),而在他被驱逐回俄罗斯联邦之后再提出这样的上诉将是无效的。

5.2因此,申诉人驳斥了缔约国认为他没有用尽一切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的论点。此外,他回顾称,如果无法利用国内补救或国内补救不可能提供有效的救济,则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要求并不适用。他坚称,他的案件属于这一例外的范围,而且他认为,委员会登记了他的来文意味着委员会对他的指控给予了应有的重视。他声称自己没有提出第二次上诉是因为他没有机会这样做,缔约国也没有指定一名律师为他提供援助。

5.3申诉人还指出,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上诉的许可仅在案件出现新情况时才会获得批准。由于他的第一次上诉被驳回,而且考虑到他即将被驱逐出境,第二次上诉也不可能成功,他经受了压力和沮丧,因此当时无法确定存在这种新情况,而是稍后才发现。

缔约国关于案情的意见

6.12011年12月20日,缔约国提交了关于案情的意见。缔约国指出,根据《外国人法》第87(1)节,只有外国人有充分理由担心基于族裔出身、宗教、国籍、特定社会团体的成员身份或政治见解而遭受迫害,而且由于这种担心,上述外国人不愿意接受原籍国的保护时,才能给予庇护。根据第88 (1)节,如果第87节的条件没有得到满足,可以给予辅助保护,条件是证明有确凿的理由相信外国人若被遣返,将面临遭受严重伤害的真实风险,而外国人将不能或不愿意接受被遣返国的保护。严重伤害意指:(a) 死刑或处决;(b) 酷刑或其他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c) 国际或国内武装冲突情况下滥用暴力所引起的对个人的严重威胁。第 88a (1)节列出了在第87 (1)节和第88 (1)节的条件没有满足的情况下提供人道主义保护的理由:环境灾难;国际或国内武装冲突造成的恶劣安全局势;恶劣的人权状况。此外,根据第52 (1)节,可基于同情理由向外国人颁发居留许可,包括健康、与芬兰的联系、弱势或他们可能在原籍国遭遇的情况。第147节载有不驱回的保障,根据第200节,一般而言,驱回的决定在就此事颁布最后决定之前不能执行。而向最高行政法院申请上诉许可并不能阻止一项决定的执行,除非法院作出相反的决定。然而,如果有理由相信驱回可能导致外国人遭遇第147条所述及的危险,则最终决定或其他可执行的决定可以不执行。

6.2缔约国提到移民局在2010年5月3日驳回申诉人庇护请求的决定中的论述。首先,移民局认为他仍然可以寻求俄罗斯联邦主管部门的保护,因为他没有说明他于2007年12月4日和2008年2月26日向诉讼机构提交的申诉结果如何;他也没有说明他的案件已经结案。其次,移民局认为,申诉人有在俄罗斯联邦境内重新安置的可能,而且他在2006年和2007年出国旅游的记录表明他可以毫无阻碍地离开本国,因此他不需要国际保护。移民局认为,申诉人没有《外国人法》第87 (1)、88 (1)、88a (1)和52节所规定的合理的理由担心受到迫害、遭受严重伤害、或获得人道主义保护、或基于同情理由获得居留许可。移民局认为将他遣返俄罗斯联邦不构成对《公约》第3条的违反,因为他没有在俄罗斯联邦遭受不人道待遇的风险,也没有被转移至他有可能遭受这类待遇的地区的风险。

6.32010年11月9日,行政法院驳回了申诉人的上诉,指出即便部分警察或其它主管部门腐败或可能犯下罪行,一般而言,俄罗斯联邦主管部门不是没有能力提供有效保护。当申诉人认为下属主管部门违反了法律,寻求更高级别主管部门的保护是他的义务。他提交了两份指称警察不当行为的申诉。他没有向地区检察官办公室申诉主管部门拒绝审查他的申诉,他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支持他认为自己无法向俄罗斯联邦更高级别司法主管机构求助的疑虑。行政法院认为,拒绝向申诉人发放居留许可的决定不能被视为明显不合理,而遣返令是有正当理由的。

6.4缔约国认为,芬兰主管部门认为没有充分理由相信申诉人将有遭受《公约》第1条所界定的酷刑的危险,并提及委员会关于执行《公约》第3条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1997年)第1段。缔约国重申,申诉人没有向最高行政法院申请上诉许可,因此在本案中未能用尽一切可用的国内补救。因此,申诉人未能就可受理性和案情提出一个有论据的案件。因此,本案应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宣布不可受理。或者,如果委员会认为本案可予受理,审查案情后会发现本案中不存在违反《公约》第3条的情况。

申诉人对缔约国关于案情的意见的评论

7.12012年2月14日,申诉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受理性的观点提出了质疑,重申他没有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上诉是因为芬兰主管部门没有允许他这么做。关于《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他表示,如果补救办法的施行发生不当稽延或是不可能提供有效救济的情况下,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规则则不适用。

7.2他声称如果返回俄罗斯联邦,他会因为有关警察不当行为的申诉而遭到迫害。他回顾说,他曾受到威胁,称如果他不撤销第二次申诉便会遭到报复,并得到警告称虚假指控构成犯罪。他本应根据《外国人法》第88 (2)节(辅助保护)获得庇护,因为他的生命面临风险,他在原籍国面临遭受酷刑的风险,他也应该根据第88a节(人道主义保护)获得庇护,因为近期的国际报告证明了其原籍国恶劣的人权状况。他补充道,警察2007年7月29日对他的逮捕和虐待的理由可以通过他4月参与异见者游行来解释。因此,他是政治迫害的受害者,在这种情况下,第87节(迫害行为)、第88a节(人道保护)和第147条(不驱回)都适用。此外,由于他的左臂遭受了严重和持久的伤痛,他也应该属于第52条(基于同情理由发放居留许可)保护的范围。

7.3申诉人强调,他向地区检察官办公室提交的第一次申诉在提交3个月后才得到处理;而拒绝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决定的日期可以追溯至2007年10月11日,因为12月10日他才收到决定。他声称他的案件没有得到认真审议。他未能了解对2008年2月26日他第二次申诉的调查进展情况,直至8月18日他离开俄罗斯联邦。他没有时间或精力继续向检察官办公室跟进案件。他坚信,她母亲在他离开后接到的电话属于地区检察官办公室的定期检查,也和对他案件的调查加紧有关。俄罗斯联邦的律师告诉他没有人能够赢得针对警察的诉讼。他补充说,有关警察实施酷刑的指控一旦得到认真考虑,便可能给申诉人带来生命威胁,就像他的案件一样。芬兰主管部门无视有关俄罗斯联邦警察实施虐待行为的案件。他描述了最近在圣彼得堡一个警察局因为酷刑而死亡的事件。

7.4申诉人解释称,在俄罗斯联邦内重新安置对他而言不是可以接受的替代办法,因为这么做需要上交搬迁声明,并在当地警察局登记居留情况。此外,他在跨越边境时会遭到盘问,由于他长期不在国内,还会对照内政部的数据库核查他的姓名。他有可能无法安全回到家中。搬家是一项耗费时间的事情,鉴于他的案件背景情况,在此过程中他将很容易遭到伤害。此外,他需要住在原来的家里才能收到有关他申诉调查进展情况的信息,因为案件的属地仅限于圣彼得堡。

7.5据申诉人称,他的庇护申请是有合理理由的,证据是,他被当做寻求庇护者长达18个月,而没有证据的案件在三周内就会被驳回,相关人员也会在8日内被驱逐出境。他的律师证实,移民局接受了他对事件的描述。其决定中载有下述声明:“申请人寻求庇护的理由是主管部门实施的暴力和酷刑”。他不知道为什么在这种情况下他没有获得庇护,尽管他提供了各种佐证文件、处理他申诉的调查员的姓名以及他遭受酷刑的警察局的当值警官姓名。他感到惊讶的是,芬兰主管部门向俄罗斯联邦主管部门询问申诉人是否有可能在俄罗斯联邦遭受酷刑。他声称,这给他造成了额外的风险,因为没有尊重他的保密性,这构成了对他权利的侵犯和对移民法的违反,因此构成了给予他庇护的额外理由。

7.6申诉人对缔约国根据第1号一般性意见评估遣返后遭受酷刑的风险提出质疑,申诉人认为俄罗斯联邦存在一种侵犯人权的模式,这种模式并没有改善的趋势,尤其是有关言论自由的权利;他于2007年7月28日至29日夜间遭到酷刑;他提供了支持其申诉的医学证据,包括2009年在俄罗斯联邦和芬兰拍的X光片。他还附上了一篇媒体报道,内容是一名被捕的青少年被圣彼得堡警察谋杀的事件。

7.72012年3月20日,申诉人提供了更多资料说明在俄罗斯联邦的四个地区若干人员遭受警察虐待的情况。其中一起案件中的当事人死亡。他认为,这证实了他的申诉,即他在原籍国无法得到保护免遭警察的不当行为。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8.1在审议来文所载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第22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按照《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受到另一国际调查程序或解决办法的审查。

8.2委员会回顾指出,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除非它已确定申诉人用尽了所有国内补救办法,否则不应审议其提交的任何来文。在已经确定补救办法的实施被无理拖延或不太可能带来有效救助的情况下,本条款不适用。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中,缔约国认为申诉人未能利用向最高行政法院申请上诉许可的机会,也从未要求国内法院暂停将他驱逐出境。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质疑缔约国的观点,主要理由是提出这种上诉不会暂停将他驱逐出境,在驱逐之后提出上诉也将是无效的。

8.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反驳向最高行政法院申请上诉许可没有暂停遣返的效力,除非依照《外国人法》第200节,有理由相信遣返可能导致外国人有可能面临死亡、酷刑、迫害或其他有辱人格待遇。此外,缔约国没有解释根据芬兰法律寻求暂停执行遣返的可能性,以及在实践中如何适用于申诉人的案件,特别是考虑到国内主管部门评估认为申诉人返回俄罗斯联邦后遭受酷刑的风险没有得到证实。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的观点,即上诉许可申请必须以芬兰语提交,而他不会说芬兰语;而且他未能得到法律援助,在遣返前非常有限的时间内准备申请;以及无论怎样,向最高行政法院上诉的许可只有在案件中出现新情况时才会被批准,而在他的案件中在相关时间点不存在这种情况。鉴于上诉情况,委员会认为申诉人未能向最高行政法院申请上诉许可并不妨碍申诉的可受理性。

8.4委员会认为受理不存在其他障碍,因此宣布根据《公约》第3条提交的来文可予受理,并着手审议案情。

审议案情

9.1按照《公约》第22条第4款的规定,委员会根据有关各方向其提供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9.2关于申诉人根据《公约》第3条提出的主张,委员会必须确定是否有充分理由认为他若被遣返回俄罗斯联邦,本人可能会遭到酷刑。在评估这一风险时,委员会必须根据《公约》第3条第2款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是否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然而,委员会回顾,作出这一判断的目的是确定所涉个人在将要被遣返回的国家是否会面临可预见和真实的遭受酷刑的人身风险。因此,一个国家存在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本身不意味着有充分理由认定某人返回该国后可能遭到酷刑;必须提供补充理由以说明所涉个人本人将面临风险。反之,一个国家不存在一贯公然侵犯人权的情况也不意味着一个人在其所处的特定情况下不会遭到酷刑。

9.3委员会回顾其第1号一般性意见,其中规定,在评估遭受酷刑的风险时,绝不能仅仅依据理论或怀疑。虽然危险不一定要符合高度可能这一判据,但委员会指出,通常由申诉人承担举证责任,他或她必须提出站得住脚的理由证明面临可预见、真实和个人的危险。委员会还回顾,根据其第1号一般性意见,委员会相当重视所涉缔约国机构对事实的调查结论,同时又不受这些调查结论的束缚,有权按照《公约》第22条第4款,依据每一案件的全部情节,自行评估所涉事实。

9.4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于2007年7月在圣彼得堡遭到逮捕和虐待的申诉,据他称,这导致他肩膀骨折,一个手指脱臼。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为此两次接受手术,并提交了医学证据。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的观点,即警察虐待他是因为他参与了2007年春天的反对派异见者游行。他就警方虐待行为向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提交了三份申诉。但委员会注意到,没有任何一份申诉具体说明了对他的虐待与他参与反对派活动之间的据称联系。

9.5委员会进一步指出,即使它接受申诉人过去遭受酷刑和/或虐待的说法,问题是,如果他被强迫遣返俄罗斯联邦,他目前是否仍面临在俄罗斯联邦遭受酷刑的风险。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的陈述,即他面临这种风险,特别是由于他对警方虐待行为提出的申诉,2008年8月威胁他称如果不撤销申诉便会受到伤害的电话,2008年3月发表的有关他案件的报纸文章,以及他参与2007年反对派集会的事实。但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没有提出任何证据说明俄罗斯联邦主管部门在他2008年8月离开该国后一直在寻找他,并由于他与反对派运动的关联在他返回该国后会将他作为目标。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从申诉人的陈述中看不出他是受到高度关注的反对派人物,或是他在春天抗议活动中扮演的角色超出了两次参加游行的程度,或是他在2008年8月离开俄罗斯联邦之后一直积极参与政治活动。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没有否认在2007年参加异见者游行和遭受据称的警察虐待之后,以及在2008年飞往芬兰前不久,他曾多次从俄罗斯联邦往返芬兰。委员会还注意到,审查申诉人庇护申请的芬兰主管部门认为,他未能证实他在返回俄罗斯联邦后会面临遭受迫害、酷刑或不人道待遇的危险。

9.6委员会回顾,在评估遭受酷刑的危险时,绝不能仅仅依据理论或怀疑;而且,通常应由申诉人提出站得住脚的理由。鉴于上述考虑,并且基于申诉人和缔约国提交的所有资料,包括关于俄罗斯联邦人权状况的资料,委员会认为,申诉人未提供充分证据,使它能够得出以下结论:将他遣返原籍国会使他面临《公约》第3条意义上的可预见的、真实的和个人的酷刑风险。

10. 因此,委员会依据《公约》第22条第7款行事,得出结论称,将申诉人驱逐回俄罗斯联邦不构成违反《公约》第3条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