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ECU/CO/7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11 January2017

Chinese

Original: Span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关于厄瓜多尔第七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禁止酷刑委员会在2016年11月8日至9日举行的第1462次和1465次会议(见CAT/C/SR.1462和1465)上审议了厄瓜多尔的第七次定期报告(CAT/C/ECU/7),并在2016年11月28日举行的第1490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谨对缔约国同意遵守任择报告程序表示赞赏,因为这样做缔约国和委员会可以更集中地对话。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的定期报告迟交几乎一年。

3.委员会赞赏它与缔约国代表团之间的对话,以及后者在审议报告过程中提供的补充资料。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已经批准或加入所有生效的核心人权条约。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公约》相关领域采取了以下立法措施:

颁布了《刑事组织法通则》(2014年2月10日第180号《官方公报》补编一);

通过了《1983年10月4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在厄瓜多尔发生的严重侵犯人权行为和反人类罪受害者赔偿与起诉法案》(2013年12月13日第143号《官方公报》补编一);

通过了《跨文化教育法》(2011年3月31日第417号《官方公报》),特别是关于保护和支持遭受暴力、虐待、性剥削或其他虐待形式的学生受害者的规定;

通过了《国家平等理事会组织法》(2014年7月7日第283号《官方公报》补编二)。

6.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努力调整其政策和程序,以保证更好地保护人权和适用《公约》,特别是:

执行向武装部队提供有关防止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培训的计划;

通过一项如何对待被剥夺自由的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变性者和双性人的议定书(2016年7月4日第1265号部长协议);

通过监狱劳动条例(2015年5月22日第MDT-2005-0004号部长协议);

根据2014年6月26日第00004906号部际协议向公共卫生部移交管理责任,并提供监狱保健服务;

在2014年更新《消除性暴力侵害儿童、青少年和妇女的国家计划》,并通过2015-2017年行动计划;

通过了《2009-2013年美好生活国家计划》(Plan Nacional para el Buen Vivir)。

7.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根据监察员办公室2011年11月8日《第11-DPN-2011号协议》在监察员办公室设立国家预防酷刑机制。

8. 委员会承认缔约国为应对众多寻求庇护者、需要国际保护者和涌入境内的无证件移徙者作出巨大努力。根据缔约国代表团提供的资料显示,厄瓜多尔已经确认60,253人为难民,其中绝大多数人是哥伦比亚公民。

9. 最后,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向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发出长期有效邀请这一事实。

C.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上一报告周期未解决的后续行动问题

10.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及时提交委员会先前的结论性意见(见CAT/C/ECU/CO/4-6, 第28段)中所要求的资料,说明就下列事项后续行动采取了已确定措施的情况:保护法医和其他人权捍卫者;虐待和遣返寻求庇护者和难民;暴力侵害儿童以及对未成年人施行虐待和性暴力;和拘留条件(第19条)。

酷刑罪的定义和分类

11.虽然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作了解释,但委员会认为《刑事组织法通则》第151条中关于酷刑罪的定义并不完整,因为它没有提及犯下所涉行为的目的,与《公约》的规定相悖。此外,定义的主体不包括有关行为人的具体说明,即提及是否是由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造成的行为(第1条)。

12.缔约国应通过指明行为人及使用酷刑的动机或原因使《刑事组织法通则》第151条的内容与《公约》第1条相一致。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缔约国执行第2条情况的第2(2007)号一般性意见第9段,委员会在其中指出,《公约》中的定义若与国内法所纳入的定义有重大差异,就会出现实际或潜在的漏洞,从而导致有罪不罚。委员会在这个一般性意见中还确认,只要国内法中的定义至少包含《公约》的标准并按《公约》标准予以适用,则国内定义即便较为广泛,仍可促进《公约》的宗旨和目标。

基本法律保障

13.考虑到根据厄瓜多尔立法,对被剥夺自由者适用基本保障,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提供的资料有限,没有说明为确保有效适用这些条款采取了哪些措施和程序,特别是将被捕一事立即通知亲属或自由指定的第三方的权利。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资料表明向公设辩护人服务处分配案件制度存在缺陷,及这种情况对公设辩护律师和法律专业人员提供法律咨询意见的影响(第2条)。

14.缔约国应确保在实践中被剥夺自由者自被捕起就得到各项基本法律保障,包括立即向律师寻求协助的权利和立即通知另一人自己被拘留一事的权利。

国家预防机制

15.尽管代表团作了解释,但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国家预防酷刑机制的立法框架薄弱,可用资源有限。委员会还注意到,国家预防机制与有关政府机构――特别是司法部、人权和宗教事务部之间――缺乏持续对话,无法执行监督活动中对落实工作提出的建议(第2条)。

16.缔约国应采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确保国家预防酷刑机制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和足够的资源,按照《公约任择议定书》的条款规定,有效和独立地履行其任务规定。为此,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通过关于监察员办公室的法案,包括防止酷刑国家机制的有关章节。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与国家预防机制建立持续对话,以便能够有效地采取行动,并落实该机制监督活动中提出的建议。缔约国应根据预防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小组委员会发布的国家防范机制准则,公布并广泛宣传国家防范机制的年度报告(见CAT/OP/12/5,第9段)。最后,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授权许可出版小组委员会为向厄瓜多尔国家预防机制提供咨询援助于2014年9月1日至4日进行访问的报告。

司法独立

17.尽管缔约国代表团对司法改革作了广泛解释,但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政治干预司法裁决,对做出违背政府利益裁决的法官采取惩戒措施,数百名法官被解职令人质疑,而且任命与行政部门关系密切的官员担任国家法院和宪法法院法官和司法委员会委员(第2条)。

18.缔约国应保证司法机构在履行职能时充分独立和公正。它还应确保根据有关国际标准,包括《关于司法独立的基本原则》的规定,适用司法惩戒制和法官的任命、晋升和解职制度。

土著司法

1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在先前的结论性意见(见CAT / C / ECU / CO / 4-6,第20段)中已提到过,但关于土著和普通司法系统之间的协调与合作法案仍有待国民议会通过(第2条)。

20.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必要的立法措施,按照《厄瓜多尔宪法》第171条的规定,建立土著和普通司法体系之间协调与合作机制,保障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难民和不驱回

21.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做出解释,但仍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缔约国可能采取了违反不驱回原则的做法,特别是在机场边境检查站。委员会还对《厄瓜多尔确认庇护权条例》(第1182号法令)第34条的内容表示关切,对于被视为对安全或公共秩序构成危险或因为曾被判定犯有特别严重罪行而被视为威胁的寻求庇护者,该条许可作为不驱回原则的例外予以处理。在这一点上,委员会回顾,《公约》第3条规定对缔约国境内的任何人应给予绝对保护,而不论此人秉性或其对社会也许构成危险(见第475/2011号来文,Nasirov诉哈萨克斯坦,第10.4段和第444/2010号来文,Abdussamatov诉哈萨克斯坦,第13.7段)。此外,委员会遗憾地指出,没有收到关于缔约国北部与哥伦比亚接壤边境地区局势的最新资料,也没有收到关于把外交保证用作防止酷刑或虐待的保障措施的最新资料(第3条)。

22.缔约国应:

(a)确保在有充分理由相信任何人在另一国家将有针对个人和可预见遭受酷刑的危险时不将其驱逐、遣返或引渡至该国;

(b)废除或修正允许不驱回原则有例外情况的条款,特别是《厄瓜多尔境内确认庇护权条例》第34条;

(c)提供资料说明在有充分理由相信外国国民被驱逐出境会使有关个人面临酷刑危险时以有外交保证为由实施驱逐的做法,并解释这一做法为什么与《公约》第3条相符。

调查和起诉过去侵犯人权的行为

23.尽管缔约国代表团对调查和起诉1984年至2008年在厄瓜多尔发生严重侵犯人权事件,包括酷刑行为的结果做出解释,但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对真相委员会在最后报告中记录的酷刑、强迫失踪和法外处决案件的调查进展缓慢,迄今启动的刑事诉讼数量不多。同时,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提供了资料,说明美洲人权法院在Tibi诉厄瓜多尔一案中执行2004年9月7日判决取得进展(第2条、第12-14条和第16条)。

24.鉴于委员会先前的建议(见CAT/C/ECU/CO/4-6,第17段),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对所有未决指控酷刑、强迫失踪和法外处决的案件进行有效和公正的调查;起诉并在适用情况下惩罚犯罪者;并向受害者或其家属提供赔偿。

拘留条件

25.委员会承认缔约国努力改善被剥夺自由者的条件,包括最近开设了三所监狱,增加了12,074个收押容量,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监狱管理新模式下,对探视囚犯实行限制,将囚犯转移到远离其住家或社会圈子的监狱。此外,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一些监狱设施关押人数太多,而且经常发生囚犯间暴力事件。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尽管将管理责任移交给卫生部,但拘留中心提供的保健和医疗服务仍然存在缺陷。最后,委员会对投诉探视者特别是妇女受到侵犯和羞辱性搜查程序表示关切(第2条、第11和16条)。

26.缔约国应:

加紧努力,特别是通过利用监禁刑罚的替代办法,减轻监狱过度拥挤的状况,并不断改善监狱现有设施;

通过向监狱工作人员提供适当培训和制定减少囚犯之间暴力行为的战略确保监狱内的安全;

确保有效划拨为囚犯提供适当医疗和保健所需资源;

确保准许囚犯定期与家人和亲属联系,并尽可能按照《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第58和59条将犯人安置在靠近住家或社会康复场所的监狱中;

确保监狱搜查和接纳程序不会有辱探视者的人格(《纳尔逊·曼德拉规则》第60条)

单独监禁

2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显示,被视为高度危险的囚犯长期被单独监禁,少年拘留中心所谓的“反省室”被用作惩戒措施(第11和16条)。

28.缔约国应按照《纳尔逊·曼德拉规则》第43至46条的规定,使其单独监禁方面的立法和做法与国际标准相符。缔约国特别应:

确保单独监禁被用作在迫不得已情况下的最后手段,时间尽可能短,并接受严格的监督和控制;

禁止单独监禁触犯法律的未成年人。

羁押期间死亡

2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委员会一再要求,但缔约国仍然没有提供报告所述期间羁押场所登记的自杀统计资料,也没有提供对这类死亡的调查统计资料。缔约国也没有提供资料说明对这类案件遵循什么规程(第2、11和16条)。

30.缔约国应迅速、彻底和公正地调查所有在羁押期间死亡的案件,以确定监狱官员是否应负任何责任,如果是,对责任方应给予应有的处罚,并向受害者家属提供适当赔偿。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提供详细数据,根据拘留地点、性别、年龄、族裔出身或死者的国籍和死亡原因说明登记在案羁押期间死亡的案件。

关于在狱中遭受酷刑和虐待的指控

31.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提供资料说明正在对2016年5月31日在昆卡的塞拉苏尔图里地区监狱犯人遭到虐待的指控进行调查。但委员会对没有收到调查基多、马查拉和安巴托少年犯中心指控虐待未成年人案件的资料感到遗憾(第2、12条、第13和16条)。

32.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充分资料说明对关于塞拉苏尔图里地区监狱虐待行为的指控进行调查的结果。缔约国还应调查关于青少年罪犯中心虐待在押未成年人的指控并向委员会报告调查结果。

监督和申诉机制

3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关于国家预防机制成员不受阻碍进入拘留地点的声明,但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有几所监狱设施拒绝让他们进入。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拘留场所仍然没有建立内部机制接受被剥夺自由者的投诉(第2条、第11-13条和第16条)。

34.缔约国应确保所有拘留场所均接受定期独立视察,并通过正式认证程序协助国家防范机制和人权非政府组织人员进入这些场所。缔约国还应保障被剥夺自由者向主管当局提出投诉的权利,并对提供给这些人的投诉机制是否有效进行定期评价。

对酷刑和虐待指控的调查

35.根据缔约国提供的资料,在2010年至2016年初,向总检察长办公室提交了170起关于酷刑的投诉――其中59起涉及瓜亚斯省的事件。但缔约国没有提供与2014年3月至12月期间相应的数据。同样,据报告,2013年至2016年期间,对五项酷刑案件做出有罪判决,但没有提供资料说明对犯罪者施行的刑罚或惩戒制裁(第2、12、13和16条)。

36.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确保由独立机制对所有关于酷刑和虐待的指控及时进行公正调查,调查人员不得与犯罪嫌疑人有机构或上下级关系;

(b)确保犯罪嫌疑人依法得到审判,如被定罪,则以与其行为严重程度相称的方式予以惩处;

(c)确保凡有正当理由相信犯下酷刑或虐待行为时,当局主动启动调查;

(d)确保在调查期间,立即暂停被指控有酷刑和虐待嫌疑人员的职务,特别是在他们不停职便有可能再犯所控行为、报复据称受害者或阻碍调查的情况下;及

(e)向委员会提供全面统计数据,说明报告所述期间登记在案的酷刑和虐待投诉数量。

保护受害者和证人

37.委员会承认缔约国努力解决法外处决、即审即决或任意处决问题特别报告员所指出的受害者和证人保护制度的严重缺陷(见A/HRC/17/28/Add.2, 第78-82和第96-98段),但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专门调查酷刑案件的法医专家Germán Antonio Ramírez Herrera 2010年被谋杀后已采取哪些措施为全国法医专家网络成员提供保护。委员会也没有收到总检察长办公室对该案进行调查提起刑事诉讼的最新资料(第13条)。

38.缔约国应继续加强国家保护被害人和证人方案的能力,确保有效保护和支持酷刑行为的受害者和证人,包括法医专家。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报告对法医German Antonio Ramírez Herrera谋杀案的调查结果和可能启动的相关刑事诉讼。

对示威者过度使用武力

39.委员会对在2015年发生的示威期间过度使用武力和任意逮捕示威者和旁观者的诸多指控表示关切。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详细资料,说明调查指控或针对被指控犯有恐怖主义和破坏罪行的示威者提起刑事诉讼的数目(第2、12、13和16条)。

40.缔约国应确保以迅速、有效和公正的方式调查有关执法人员或军事人员过度使用武力和任意拘留的所有投诉。缔约国还应确保被怀疑犯有这种行为的人受到审判,如果被判有罪,则应以与其行为严重程度相称的方式受到惩罚。缔约国还应确保受害者得到适当的赔偿。此外,缔约国应就使用武力问题对所有治安执法人员进行适当培训,并根据联合国的《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1990年),制定其治安部队使用火器的规则。

补救和复原

41.考虑到缔约国在为真相委员会记录的侵犯人权行为受害者提供补救和赔偿方面做出努力,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迄今为止,只签署了10项关于赔偿金额的协议,只有一宗案件的受害人根据《受害人补救法》条款获得经济赔偿。此外,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在报告所涉期间,在其他酷刑或虐待案件中,法院或其他国家机构下令提供关于补救和赔偿措施的资料很少(第14条)。

42.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缔约国对第14条的执行的第3(2012)号一般性意见,其中详细说明了缔约国为酷刑受害者全面康复提供充分补救义务的性质和范围。委员会特别敦促缔约国:

司法部、人权和宗教事务部以及监察员办公室加快程序,根据《受害人补救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向所有遭受酷刑或虐待的受害者为他们遭受的伤害提供充分补救,包括公平和适当的赔偿以及尽可能最充分的康复;

提供关于向酷刑受害者或其家属提供补救和赔偿的最新资料。

面临风险的人权捍卫者和记者

43.委员会注意到《关于执行临时预防措施和紧急行动的特别协议》规定的保护范围,但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指出,存在针对人权捍卫者、记者和民间社会其他成员的骚扰和恐吓行为。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2013年6月4日第16号和2015年8月21日第739号行政令赋予国家通讯秘书处监测和解散非政府组织的广泛权力(第13和16条)。

44.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确保记者、人权捍卫者和民间社会的其他代表受到保护,不会因其活动而遭受恐吓和暴力行为;

确保涉及记者、人权捍卫者和民间社会组织成员的威胁或攻击的所有事件得到迅速和公正的调查;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人权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其他成员能够自由活动,不得无理加以干涉或限制。

将自愿中断因强奸而怀孕定为刑事罪

45.鉴于缔约国登记的基于性别的暴力和性暴力案件比例很高(见CEDAW/C/ECU/CO/8-9, 第20和21段),委员会十分关切对堕胎规定的限制,缔约国的刑事立法规定,只有在危及孕妇的生命或健康,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来防止危险或怀孕是因为精神残障妇女被强奸,才允许自愿中断怀孕。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这种限制对决定堕胎的被强奸妇女的健康造成严重危险,随之而来的也许还有刑事后果,包括可能判处堕胎妇女和做流产手术的医务人员监禁(第2和16条)。

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自愿决定终止妊娠的遭受强奸的妇女受害者能够安全、合法地堕胎。

对学校中未成年人虐待和性暴力问题

47.委员会重申其对厄瓜多尔学校中未成年人遭受虐待和性暴力案件持续存在感到震惊。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这方面采取的各种立法和其他措施,但关切地注意到,2012年至2014年期间,学校有343起关于性犯罪的投诉。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在报告所述期间,没有调查投诉数目和这些案件的起诉和定罪数目的官方统计数据。委员会感谢缔约国代表团提供资料说明对Jorge Glas Viejó刑事案件作出判决,以及PaolaGuzmán诉厄瓜多尔一案在美洲人权委员会诉讼程序的详情。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显然没有保护受害者免遭可能的报复(第2、12条、第13和16条)。

48.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见CAT/C/ECU/CO/4-6,第18段),并敦促缔约国继续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和消除未成年人在学校受到虐待和性暴力。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确保迅速、有效和公正地调查所有这类行为,将行为人绳之以法,使受害者获得补救。国家还必须确保向受害者提供必要的保护和支持。最后,缔约国应提供关于收到和调查的投诉数量以及这种案件的起诉和定罪数量的综合统计数据。

针对个人的基于性取向或性别认同的施暴行为

4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指控称,有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者被非自愿送进实施“性别重新定位或异性恋化疗法”私立中心并受到虐待。尽管关闭了24个此类中心,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总检察长办公室启动的诉讼程序迄今尚未做出任何定罪。委员会还强烈谴责报告所述期间在缔约国发生的同性恋和变性人被杀害(第2和16条)。

50.缔约国应确保调查针对个人的基于性取向或性别认同的所有施暴案件,以便起诉和惩罚这种行为的犯罪者。缔约国还应开展普通大众提高认识活动,打击对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人的社会污名化。

逼供

5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宪法》规定了保障,《综合有组织犯罪法》条款也规定在违反基本权利和保障下取得的证据不予采信,但仍然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最近通过酷刑或虐待取得证据或证词而被法院驳回的案例(第15条)。

52.缔约国应采取有效步骤,确保在实践中,通过酷刑或虐待取得的供词不被采纳。缔约国还应扩大法官和检察官的职业培训方案,确保后者有能力有效地查明酷刑和虐待问题,并调查有关这类行为的所有指控。

培训

53.委员会承认缔约国努力为国家警察和监狱治安官员制订和执行人权培训方案,包括关于《公约》规定的模块。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关于直接参与酷刑调查和记录工作的专业人员以及处理囚犯的医疗和其他人员的专门培训活动的资料,说明如何发现和记录酷刑和虐待的身心后遗症(第10条)。

54.缔约国应:

不断开展和审查强制性的继续教育方案,确保所有公职人员,特别是国家警察和监狱治安官员充分了解《公约》的规定,并充分认识到绝不容忍犯罪行为,而是要受到调查,并对这些罪行的行为人提出起诉;

拟定关于非胁迫性调查技术的培训方案;

确保包括医务人员在内的所有相关工作人员都根据《有效调查和记录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手册》(伊斯坦布尔议定书)受到确定和记录酷刑和虐待案件的特定培训;

制定并实施一套方法,以评估关于《公约》和《伊斯坦布尔议定书》的培训方案的有效性。

警察受训人员受虐待问题

55.委员会对警察受训人员被虐待的报道表示关切,并注意到代表团提供资料说明正在对Manabí的Gustavo Noboa Bejarano博士国家警察学院据称虐待事件进行调查。但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为确保不再发生类似事件采取了哪些步骤(第2和16条)。

56.缔约国应确保迅速、公正和彻底地调查所有关于虐待警察受训人员的指控,并对这类虐待行为的行为人施以适当惩罚。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提供详细资料,说明为防止和制止这些行为采取了哪些有效措施。

后续程序

57.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7年12月7日之前提供资料,说明为落实第32段(关于监狱中的酷刑和虐待的指控)、第38段(保护受害者和证人)和第48段(对学校中未成年人的虐待和性暴力)所载委员会的建议采取了哪些后续行动。此外,还请缔约国告知委员会在下一个报告周期内落实结论性意见中其余部分或全部建议的计划。

其他事项

58.请缔约国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和非政府组织以适当语文广泛宣传它向委员会提交的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

59.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0年12月7日之前提交第八次定期报告。为此目的,并鉴于缔约国已同意根据简化报告程序向委员会提出报告,委员会将在报告前适候向缔约国转交问题清单。缔约国对这一问题清单的答复将构成根据《公约》第19条提交的第八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