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卡塔尔初次报告的结论意见*

1.2014年2月13日,委员会在第1191次和第1192次会议(见CEDAW/C/SR.1191和1192)上审议了卡塔尔的首份报告(CEDAW/C/QAT/1)。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QAT/Q/1号文件,卡塔尔政府的答复载于CEDAW/C/QAT/Q/1/Add.1号文件。

A.导言

* 委员会第 五十七 届会议 ( 2014 年 2 月 10 日至 28 日 ) 通过。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提交其首份报告。委员会感谢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作出书面答复。代表团作出了口头陈述,并对委员会在对话期间口头提出的问题作了进一步澄清,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

3.委员会承认缔约国派出的由家庭事务最高委员会董事会副董事长Juhaina Sultan AL-Easa率领的代表团。代表团由来自外交部、内政部、司法部、劳动和社会事务部、埃米尔宫、最高教育委员会、最高卫生委员会、家庭事务最高委员会及卡塔尔社会保护和康复基金会的代表构成。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在进行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尤其是:

(a)通过关于打击贩运人口的第15号法(2011年);

(b)根据2010年第17号法令,修订设立国家人权委员会的法律(2002年第38号法),规定国家人权委员会拥有法律人格和单独预算;

(c)根据2008年第12号法设立最高宪法法院。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各项努力,以完善其旨在消除针对妇女的歧视和促进性别平等的体制和政策框架。例如通过了下列文件:

(a)根据2008年第44号埃米尔令通过的“卡塔尔2030年国家愿景”文件,以及随后通过的促进女性能力和参与政治、经济生活的《国家发展战略(2011-2016)》;

(b)加强针对包括妇女在内所有人的职业教育和培训的《国家教育和培训战略》(2011-2016)。

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下列国际文书:

(a)《残疾人权利公约》(2008);

(b)《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防止、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2009)。

C.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保留和声明

7.缔约国对《公约》第9条第(2)款、第15条第(1)款、第(4)款和19条第(2)款,尤其是对第2条(a)项和第16条第(1)款(a)、(c)和(f)项持保留意见。委员会对缔约国保留的数量、范围及其所作的各项声明表示关切。委员会认为,对第2条和第16条的保留与《公约》的目的和宗旨背道而驰,对男女在公共和私人生活的各个方面享有形式和实质上平等的基本原则造成负面影响。

8.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公约》的充分实施,为此,建议缔约国:

(a)在下一份报告中提交综合信息,说明缔约国就《公约》条款所作的保留和声明对《公约》的实施和卡塔尔妇女的处境产生的影响;

(b)撤回其对《公约》第9条第(2)款、第15条第(1)款和第(4)款、第19条第(2)款、尤其是对第2条和第16条第(1)款的保留和声明。

《公约》、其《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知名度

9.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家庭事务最高委员会与卡塔尔国家人权委员会一道开展一些活动,以提高公众对妇女权利的意识。不过,委员会仍然对缔约国没有采取适当措施以促进《公约》的知名度表示关切。委员会关切地认为,包括司法机关在内的政府各机关对《公约》规定的妇女权利、男女在实质上平等的概念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了解不足。

1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提高妇女的权利意识,告知妇女在国家和地方层面上存在的救济措施,使其能够在《公约》规定的权利遭到侵害时提出投诉;确保通过学校和高等教育机构等场所,以及通过媒体等手段,向包括移徙女工、尤其是家政工人在内的妇女提供关于《公约》的信息;

(b)确保包括司法机关在内的政府所有机关充分知晓《公约》,并将《公约》用作关于性别平等和妇女进步的法律、法院判决和政策的框架。委员会建议,在对法官、律师和检察官的法律教育和培训中将《公约》和相关国内立法作为必要内容,以便在该国稳固确立一种支持男女平等、消除性别歧视的文化。

《公约》的法律地位

1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包括《公约》在内的国际文书在国内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仍然不清。报告中缺乏关于直接援引并适用《公约》的法院判例的信息,委员会对此也表示遗憾。

1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明确《公约》在其国内法律秩序中的地位;并确保与国内法律发生冲突时,优先适用《公约》条款。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以符合《公约》规定的方式适用和解释其国内法律。

歧视妇女的定义

13.委员会注意到,卡塔尔《宪法》第34条和第35条规定,不得存在以性别为理由的歧视,公民享有平等的公共权利和义务。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缺乏符合《公约》第1条规定的对歧视妇女的定义,也没有明确禁止歧视妇女。

1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宪法》或其他适当的国内立法中,按照《公约》第1条规定增加关于歧视妇女的定义,其中应涵盖直接和间接歧视,并规定禁止歧视妇女。

歧视性法律

1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审查、废止或修订《家庭法》等歧视性立法的努力,但仍然关切地注意到法律中存在诸多歧视性规定,例如,《家庭法》中关于女童最低结婚年龄的规定,《国籍法》、《人力资源法》、《刑法》不允许妇女将其卡塔尔国籍传给子女的规定,这些都违反了《公约》和其他国际人权文书。

16.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参考该地区其他国家的成功做法,系统地审查其法律、法规,从速且在明确期限内修改或废止包括《家庭法》、《刑法》和《国籍法》歧视性条款在内的歧视性立法,以充分履行《公约》的各项条款。

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

17.委员会注意到,家庭事务最高委员会负责提高女性地位,制定关于妇女和家庭事务的政策。然而,令委员会关切的是,该最高委员会权限、权威和能力有限,无法确保适当制定并在所有部委和政府机构的工作中充分实施关于性别平等的法律。此外,缔约国缺乏一个中央层面的机构,负责协调全国的女性赋权机制,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设立一个授权有力、人力和财务资源充足的中央级机构,协调全国的女性赋权机制,以确保在缔约国内系统履行《公约》的各项规定;

(b)在下一份定期报告中提交信息,说明家庭事务最高委员会的权限、人力和财务资源及其各项性别平等活动的效果。

暂行特别措施

1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缺乏包括配额体系在内的、旨在加速在《公约》所有领域内实现男女事实平等的暂行特别措施,缔约国还缺乏对暂行特别措施性质的理解。

20.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注意到这些措施对于加速在《公约》所有领域内实现男女事实平等至关重要。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通过并实施有时限的目标、配额和特惠待遇等暂行特别措施,以便在公共生活、决策机构和私营部门等妇女任职人数偏低或处于弱势的领域内达成男女事实上或实质上的平等;

(b)将在公共或私人领域中使用暂行特别措施的内容纳入《国家发展战略(2011-2016)》和立法条款中;

(c)提高决策者、妇女组织和公众的意识,使其认识到暂行特别措施依照《公约》第4条第(1)款属于非歧视性质,且暂行特别措施对达成男女事实上或实质上的平等可发挥有效作用。

定型观念和歧视性做法

21.关于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的传统定型观念根深蒂固,持续存在,对此委员会感到关切;这些观念过分强调女性作为提供照料者的角色。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普遍存在针对妇女在内的移徙家政工人的偏见和成见,以及他们所遭受的基于国籍或其他理由的多种形式的歧视。委员会注意到2006年至2011年总体战略计划包括与改变这些定型观念有关的目标,但帮助妇女在家庭和职业角色间保持平衡的项目等计划可能实际上助长关于妇女角色和责任的歧视性定型观念,对此委员会感到关切。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提高认识的措施和研究,有效促进性别平等,克服关于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和社会中角色和责任的父权态度和定型观念,并在下一份报告中将这些措施的结果告知委员会;

(b)采取包括提高认识和教育运动在内的特别措施,反对针对女性移徙家政工人的定型观念;

(c)审查帮助妇女在家庭和职业角色间保持平衡的项目等计划,以避免传达关于妇女和男子角色的定型形象;

(d)采取系统措施,调动媒体和非政府组织参与反对负面定型观念和社会态度;

(e)告知委员会缔约国在该领域采取措施给妇女和女童包括移徙家政工人带来的结果。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2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发起的多项措施,包括设立卡塔尔保护妇女儿童基金会,制定2011年至2016年《国家发展战略》以确立反家暴综合战略。然而,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境内针对妇女和女童、包括移徙家政女工在内的家庭暴力和性暴力发生率居高不下,委员会对此深表关切。委员会还对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立法存在差距表示关切;尤其是缺乏一项将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婚内强奸入罪的具体法律;沦为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家政女工面临获得司法救助的障碍;法官、检察官、警官和保健专业人员中对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认识及这方面的培训不足;缺乏一套数据收集系统,来统计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案件数量、起诉和定罪率、以及庇护所、咨询和康复服务机构的数量、能力和资金状况。委员会进一步感到关切的是家庭暴力和性暴力的报案数量低,原因在于许多妇女害怕丧失子女的监护权;而妇女,特别是移徙家政女工则面临因“非法关系”受到责难和指控的风险,并有可能因此入狱。

24.委员会回顾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19号一般性建议,敦促缔约国:

(a)设立缔约国在2011年至2016年《国家发展战略》中构想的综合性家庭暴力保护体系,并通过具体立法,在明确期限内将包括家庭暴力和婚内强奸在内的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入罪,不得豁免;

(b)作为优先事项,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追究实施暴力侵害妇女行为者的责任,并遵守其勤勉义务,预防、调查、起诉和惩罚暴力侵害妇女包括移徙家政女工的案件;

(c)确保遭受暴力的女性受害者包括家政女工得到充足的救济和补偿,包括赔偿金和允许受害者获得尽可能充分的康复治疗手段;

(d)确保法官、检察官和警察接受强制培训,认识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犯罪实质,掌握性别敏感性程序,以便于识别和帮助包括家政女工在内的女性家暴受害者;

(e)修订《刑法》,废除将婚外自愿性关系定为刑事犯罪的规定;

(f)系统收集关于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的数据,按年龄和受害者与施暴者的关系分类。

贩运和利用妇女卖淫盈利

2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的多项努力,尤其是成立卡塔尔打击人口贩运基金会和发起建设国家能力打击人口贩运阿拉伯倡议。但以性剥削和强迫劳动为目的贩运妇女和女童到缔约国持续、大范围存在,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委员会尤为关切的是:

(a)被招募为家政工人的妇女和女童容易成为贩运人口的受害者,同时,赞助制度限制了家政工人变更雇主的能力并使她们无法投诉,这加剧了她们遭受包括强迫劳动在内的侵害的风险;

(b)缺乏资料来说明与贩运有关的投诉、调查、起诉和定罪数量以及从现有的支持和康复计划中受益的女性受害者数量;

(c)2011年关于打击贩运人口的第15号法第5条,允许在事先不对遣返风险开展性别敏感性评估的情况下,就将贩运活动受害者遣返回来源国;

(d)卖淫在缔约国属于犯罪行为,从事卖淫的妇女最高可被判入狱5年。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有效实施2011年关于打击贩运人口的第15号法,迅速、公正、有效地调查所有举报贩运人口的案件,将行为人绳之以法,判处与其犯罪性质相称的刑罚;

(b)收集数据并设立适当机制,以及早识别、转处、帮助和支持贩运受害者,尤其是因“潜逃”或其他违反赞助法、移民法的行为或因从事卖淫而被捕的移徙女工;

(c)向上述人员提供必要的帮助、支持和保护,包括在适当时简化居留证发放程序;

(d)采纳贩运人口问题特别报告员的建议(A/HRC/4/23/Add.2,第95段),废除针对移徙工人、尤其是妇女和儿童的赞助制度;为此目的,考虑寻求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的技术协助;

(e)为移徙家政女工和贩运的其他受害者投诉创造充足的条件,包括以合适的方式,如以她们能够理解的语言,告知她们享受的权利和告发侵权行为可获得的救助;

(f)审查相关现行立法和法规,将妇女卖淫行为非罪化;采取综合措施解决卖淫问题,包括为希望离开卖淫行业的妇女设立退出项目。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7.根深蒂固的父权观念和文化传统对卡塔尔妇女政治参与构成障碍,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委员会尤为关切的是,舒拉(顾问)委员会和中央市政委员会中仍然没有女性代表;在部长级职位和政府决策的其他职位上,包括在外交机构、司法和法律职业中,女性的任职人数偏低。

28.委员会呼吁缔约国:

(a)立即采取行动,针对即将举行的顾问委员会选举,确保被任命的舒拉(顾问)委员会成员中至少30%是女性;

(b)依照《公约》第4条第(1)款和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通过并实施进一步措施,包括配额、设定基准和具体时间表在内的暂行特别措施,提高女性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水平,包括在中央市政委员会和地方政府单位等所有级别和所有领域中的参与;

(c)采取适当措施,包括制定相关选举法,确保各政党为女性开展竞选活动分配充足经费,并设定基准和具体时间表,并辅之以制裁措施,例如对政党违规进行罚款;

(d)采取所有必要措施,消除妇女参加外交机构的所有障碍,增加女性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数量,确保任命女性到最高法院和上诉法院任职;

(e)提高对妇女以候选人和选民身份参与选举重要性的认识,以期消除阻碍妇女政治参与的父权观念。

民间社会和非政府组织

2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内缺乏充满活力和自我管理的妇女权利组织。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提供的信息,称不存在成立妇女社团的法律障碍。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现行的社团和私人组织法(2004年第12号法)规定的登记程序繁冗,要求经部长委员会批准,且禁止包括妇女组织在内的社团涉足政治。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具体步骤,包括修订立法,确保为致力于性别平等和女性赋权的妇女社团和非政府组织提供一个有利的环境,使其能够自由成立、自由运营和筹集资金。委员会同时建议缔约国在此方面加强与民间社会的磋商;

(b)按照《公约》第7条(c)款修订2004年第12号法,允许妇女非政府组织和社团在缔约国参与公共和政治生活。

国籍

31.委员会对妇女遭受的国籍歧视深表关切,因为按照《国籍法》,与外国人结婚的卡塔尔妇女无法像与外国配偶结婚的卡塔尔男子一样,将卡塔尔国籍传给子女。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卡塔尔妇女无法像卡塔尔男子一样,将其国籍传给外国配偶。此外,与外国人结婚的卡塔尔妇女的子女有成为无国籍者的风险,委员会也对此表示关切。

32.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修订《国籍法》,使其完全符合《公约》第9条第(1)和第(2)款,让卡塔尔妇女能够像卡塔尔男子一样将其国籍传给子女和外国配偶。委员会呼吁缔约国撤销对第9条第(2)款的保留。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加入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教育

33.委员会赞赏缔约国通过2011年至2016年教育和培训部门战略;但妇女传统性地选择某些学科和学习领域,参加职业课程和科学技术学科学习的女性较少,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

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使女童和男童的教育和职业培训选项多样化。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下份定期报告中提供按性别分类的关于妇女和女童教育选项的更新数据。

就业

35.委员会注意到《2030年卡塔尔国家愿景》致力于促进卡塔尔妇女在所有部门中的就业。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劳动力市场上歧视妇女的问题持续存在,职业妇女蒙受社会羞辱,社会准则将妇女的职业选择限定在为她们提供“可接受”角色的领域。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法规和事实上的歧视做法要求卡塔尔妇女提供一封男性监护人的同意书才能就业。委员会进一步表示关切的是,性别工资差异(达25%至50%)持续存在,女性在包括私营部门在内的领导职位上的任职人数不足,《人力资源法》和《刑法》中缺乏将就业中歧视妇女定为犯罪的具体条款。

36.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通过撤销歧视性法律、法规和要求妇女就业须得到男性监护人同意或批准的事实做法,确保妇女在劳动力市场上享有平等机会。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职业上的横向和纵向隔离,缩小并消除性别工资差异,实施工作报酬平等和机会平等的原则;

(b)考虑修订2004年《劳动法》和《人力资源法》,在包括招聘在内的所有就业方面禁止歧视。

移徙女工

37.委员会对移徙女工遭受多种形式的剥削和侵害的报告深表关切,包括强迫劳动、人身暴力和性暴力、不人道和侮辱人格的待遇、不付工资、超长工作时间、没收护照,限制行动和通信自由,尤其是在赞助(卡费尔)制度之下。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

(a)家政工人不受《劳动法》保护,在遭受侵害时投诉雇主和获得救济方面经常面临多重障碍,在逃离侵害她们的雇主时还面临“潜逃”的刑事指控;

(b)关于家政工人的法律草案还没有审查定稿,也没有为通过该法设定时限;

(c)缔约国没有提供关于卡塔尔境内移徙女工处境的足够信息,尤其以下资料:保护她们免受暴力、侵害和剥削的支持服务和计划,报告所述期间移徙女工对性暴力等暴力行为提出的投诉数量,对施暴者立案侦查、起诉和判刑的数量。

38.委员会回顾其关于移徙女工的第26号一般性建议,呼吁缔约国:

(a)通过一项关于家政工人的法律,并修订2004年《劳动法》,确保家政工人与其他类别的劳动者一样得到《劳动法》保护;

(b)立即采取步骤,废除赞助制度,废除潜逃者受刑事处罚的条款,并在必要时寻求劳工组织的技术协助;

(c)对移徙工人包括家政工人投诉过的工作场所开展劳动监察,系统调查对移徙家政工人关于遭受剥削、侵害和暴力的所有指控,并起诉和适当惩处实施虐待或剥削的雇主和中介;

(d)监控雇主遵守《赞助法》第9条要求雇主返还移徙工人护照的情况,并处罚违反该规定的雇主和招聘者;

(e)确保为移徙女工提供获得法律援助和投诉机制的有效途径,向指称受到侵害和剥削的移徙女工提供立即进入庇护所和康复机构的机会;

(f)考虑批准劳工组织2011年《家政工人公约》(第189号);

(g)提高移徙女工和家政女工对她们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的意识;

(h)提供关于移徙家政女工状况的详细信息。

卫生

3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2011年至2016年国家卫生战略。不过,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即便是在发生强奸的情况下,《刑法》也禁止堕胎,并对堕胎者处以徒刑;对遭到雇主强奸怀孕的妇女,如自行堕胎,也给予惩处;

(b)孕妇和移徙女工须接受艾滋病毒/艾滋病强制检测;检测呈阳性的移徙女工将被递解出境;

(c)移徙女工和无国籍妇女极难获得包括性保健、生殖保健和产科急诊在内的保健服务,且她们往往不知道如何获得保健和服务。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按照关于妇女与保健问题的第24号一般性建议,将强奸背景下的堕胎非罪化;

(b)改革对孕妇和移徙女工进行艾滋病毒/艾滋病强制检测的政策,禁止任何非自愿的艾滋病毒/艾滋病检测,禁止将测试呈阳性的移徙女工递解出境;

(c)采取适当措施,确保移徙女工和无国籍妇女享受免费急诊医疗服务,包括性保健和生殖保健及强奸背景下的堕胎服务。

婚姻和家庭关系

41.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缔约国继续否认妇女在家庭关系方面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权利。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提供的信息称《家庭法》(2006年第12号法)正处在审查过程中,但对该法中众多歧视性条款表示关切;委员会尤为关切的是:

(a)最低结婚年龄,女性为16岁,男性为18岁;法定例外情况允许低于16岁的女性结婚;

(b)允许一夫多妻,在离婚、继承、对子女的监管和法定监护权等方面,妇女享有的权利与男子不平等且(或)受到限制,妇女一旦再婚即丧失对孩子的监管权;

(c)妇女缔结婚姻须得到一位男性监护人的授权;

(d)年龄不满25岁的女性海外旅行须得到一位男性监护人的许可,这一规定对行动自由设置了歧视性限制。

42.委员会按照关于《公约》第16条的第21号一般性建议和第29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

(a)从速完成对《家庭法》(2006年第22号法)的审查程序,废除《家庭法》中的歧视性条款,确保该法保护男女在有关婚姻和家庭关系的一切事务上享有平等权利,包括关于自由缔结婚姻、继承、离婚和监管子女的权利;

(b)借鉴拥有类似宗教背景和法律制度的其他国家使国内立法与其业已批准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书相一致的例子,特别是有关男女在结婚、离婚、子女监管和继承问题上享有平等权利的例子;

(c)修订相关立法,废除一夫多妻制,将女性的最低结婚年龄提高到18岁,与男性相同;

(d)开展以妇女为目标的提高认识运动,使她们了解自身享有的与家庭关系和婚姻相关的权利;

(e)重新评估其对《公约》第15条第(1)款、第(4)款和第16条第(1)款(a)、(c)、(f)项的声明和保留,以便撤回这些声明和保留。

《任择议定书》和对《公约》第20条第1款的修正

43.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公约》的《任择议定书》,并从速接受对《公约》第20条第1款有关委员会会议时间的修正。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44.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履行《公约》各项规定时,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千年发展目标和2015年后发展框架

45.委员会呼吁缔约国按照《公约》各项规定,将性别视角纳入旨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以及与2015后发展框架相关的所有努力中。

传播

46.委员会回顾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和持续地履行《公约》各项规定,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从现在起到提交下份定期报告期间优先关注落实本结论意见及各项建议。委员会因此要求缔约国以本国官方语文将本结论意见及时传播给各级(国家、地区和地方)相关国家机构,尤其是政府、各部委、舒拉(顾问)委员会和司法机关,从而促进本结论意见的全面落实。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与雇主协会、工会、人权组织和妇女组织、大学、研究机构和媒体等所有相关利益攸关方合作。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以适当方式将结论意见传播到地方社区一级,以促进其落实。此外,委员会要求缔约国继续向所有利益攸关方传播《公约》及其《议定书》、相关判例和委员会的各项一般性建议。

技术援助

4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寻求国际技术援助,并在制定和落实旨在履行上述建议和整个《公约》的综合方案时,利用这些援助。此外,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与联合国系统各专门机构和方案接触。

批准其他条约

48.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加入所有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 将有助于妇女进一步享受生活所有领域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其尚未加入的下述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结论意见的后续行动

49.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材料,说明为了落实上文第28段和第38段所载各项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下份报告的编写

50.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8年2月提交下份定期报告。

51.委员会要求缔约国遵循“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包括编写共同核心文件、提交具体条约报告的准则”(HRI/MC/2006/3和corr.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