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员会在第六十三届会议 ( 2016 年 2 月 15 日至 3 月 4 日 ) 上通过。

关于蒙古第八和第九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意见*

1.2016年2月19日,委员会在第1381和1382次会议(见CEDAW/C/SR.1381和1382)上审议了蒙古第八和第九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MNG/8-9)。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见CEDAW/C/MNG/Q/8-9,蒙古的答复见CEDAW/C/MNG/Q/8-9/Add.1。

A.导言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提交第八和第九次合并定期报告。委员会也感谢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了书面答复,并欢迎代表团口头介绍了情况及对委员会在对话期间口头提出的问题作了进一步澄清。

3.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派遣人口发展与社会保护部国务秘书戈乔·纳兰格雷勒率领代表团出席会议;代表团成员包括卫生与体育部、劳工部、人口发展与社会保护部、司法部及蒙古常驻日内瓦联合国办事处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的代表。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自2008年审议缔约国第七次定期报告(CEDAW/C/MNG/7)以来该国在进行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通过了:

(a)《残疾人法》,2016年;

(b)《儿童保育服务法》,2015年;

(c)《刑法》(修订),2015年,其中将家庭暴力定为犯罪、禁止基于多种理由的歧视及禁止仇恨罪和仇恨言论;

(d)《受害人和证人保护法》,2013年,其中规定保护暴力行为受害女童和妇女;

(e)《打击贩运人口法》,2012年;

(f)《促进性别平等法》,2011年。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完善旨在加快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和增进妇女权利的政策框架,包括通过了:

(a)《执行<促进性别平等法>的中期战略和行动计划》(2013-2016年),2013年;

(b)《孕产妇和婴儿健康国家战略》(2011–2015年)。

6.委员会欣见自审议上一次报告以来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了下列国际文书:

(a)《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2015年;

(b)《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2015年;

(c)《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2012年;

(d)《残疾人权利公约》,2009年。

C.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大呼拉尔

7.委员会强调立法权在确保全面实施《公约》方面的关键作用(见2010年委员会第四十五届会议就委员会与议员的关系所通过的声明)。委员会邀请大呼拉尔按照其职权,从现在起至《公约》规定的下一次报告期间,采取必要步骤实施本结论意见。

宪法和立法框架

8.委员会欣见通过了禁止性别歧视的《促进性别平等法》(2011年)。但委员会对以下各点感到关切:

(a)为提高妇女地位而采取的新立法改革措施缺乏实施和问责所需的足够资源;

(b)政府各部门之间对《公约》和《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妇女权利、男女实质性平等的概念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没有足够认识;

(c)缺乏有关妇女司法救助和直接援引或适用《公约》规定的法院案例的信息;

(d)妇女本身,尤其是农村地区和弱势群体妇女,不知道她们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因此缺乏主张这些权利的必要信息。

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建立强有力的问责机制和划拨充分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依照《宪法》和《公约》规定的妇女权利实施法律;

(b)确保包括司法部门在内的所有政府部门充分了解和适用《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将其作为关于性别平等和提高妇女地位的法律、法院裁判和政策的框架;

(c)使妇女更多地认识其权利和可用于声称其《公约》权利受到侵犯的补救办法,并确保向所有妇女,包括农村妇女,提供关于《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信息。

司法救助和法律申诉机制

10.委员会注意到,国家人权委员会有权受理和审查涉及性别歧视的申诉和确保监测《公约》实施情况。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一般妇女特别是农村地区妇女对司法救助和法律申诉机制的认识非常低。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确保有效监测和实施《公约》和国际人权文书。

1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使妇女更多地认识自己的权利和掌握各法律领域的知识,以增强妇女权能,主张《公约》所规定的权利;

(b)加强国家人权委员会,以确保其独立性,为其提供有效监测和实施《公约》所需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c)改善国家人权委员会与民间社会组织和其他利益攸关方的合作,确保无歧视地保护和实现各妇女群组的权利。

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

1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作为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制核心部分的国家性别平等委员会秘书处于2014年被置于人口发展与社会保护部之下,其人力和财政资源已被削减,可能妨碍《公约》的有效实施。委员会注意到《执行<促进性别平等法>的中期战略和行动计划》(2013-2016年)的通过,但对没有设立适当的监测或问责机制表示感到关切。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有关国家性别平等委员会与议会和民间社会就妇女权利问题进行合作的资料。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国家性别平等委员会,向其提供有效实施《公约》所需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并确保该委员会以事权分散的方式运作;

(b)建立监测机制,定期评估《执行<促进性别平等法>的中期战略和行动计划》(2013-2016年)所定目标的实现进度;

(c)确保国家性别平等委员会在实施《中期战略和行动计划》方面与议会和民间社会特别是妇女组织合作。

暂行特别措施

1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已重新规定,议会选举的政党选举人名单至少须为女候选人保留30%名额。但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在实践上没有落实暂行特别措施。

15.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的规定,并回顾其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向所有相关国家官员和政策制定者特别是政党提供能力建设,使他们了解暂行特别措施的概念;并制定与实施暂行特别措施,包括有时限的目标和配额办法,在妇女参与人数不足或妇女处于不利地位的所有领域,包括在公共和政治生活、教育、卫生和就业领域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

(b)解决现有暂行特别措施实施乏力的根源,并制定立法鼓励采取涵盖公私营部门的暂行特别措施。

定型观念

16.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根深蒂固的重男轻女态度以及关于男女在家庭中的作用和责任的歧视性定型观念持续存在媒体和社会,导致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长期处于从属地位;这些态度和观念特别体现在妇女的教育和职业选择、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的有限参与、在劳动力市场的不平等参与以及在家庭关系中的不平等地位。委员会回顾,这种歧视性定型观念也是暴力侵害妇女的根源,并对迄今为止缔约国没有持续采取措施来改变或消除歧视性定型观念和负面传统态度表示感到关切。

17.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毫不迟延地制定一项针对社会各阶层男女的综合战略,以积极和持续措施消除有关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作用和责任的歧视性定型观念和重男轻女态度;

(b)针对媒体采取创新措施,以加强对男女实质性平等的认识,并促使在所有领域,尤其是教育系统内,树立非陈规定型的正面妇女形象。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18.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2015年通过了经修订的《刑法》,其中按刑事罪论处家庭暴力行为及侵害妇女和女童以及属于性少数群体的妇女和女童的其他形式暴力行为,如盯梢骚扰、威胁和性剥削;并赞赏地注意到行为人无法再通过与受害人和解而逃避刑罚。委员会还注意到,经修订的打击家庭暴力法案扩大了家庭暴力的定义。但委员会仍对迟迟未能通过该法案感到关切。此外,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特别是家庭暴力和性暴力在缔约国境内发生频仍,而且这方面的统计信息付之阙如。委员会注意到警察部门成立了一个防止家庭暴力和侵害儿童犯罪的特别单位,但感到关切的是,国家只开办了一个暴力受害人收容所。委员会也关切残疾妇女和女童没有机会进入暴力受害人收容所或获得适当的援助和受害人支助服务;官员、社会工作者和医务人员没有获得培训,让他们认识受暴力侵害的残疾妇女的具体需要和脆弱性。

19.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19号一般性建议(1992年),敦促缔约国:

(a)加快通过关于防止家庭暴力的法案,采取综合措施以防止和处理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并确保受暴力侵害的妇女和女童获得包括补偿和保护在内的直接补救措施,行为人受到起诉和适当惩罚;

(b)为法官、检察官、警察和其他执法官员提供强制性能力建设方案,内容涉及严格适用按刑事罪论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立法,以及以对性别敏感的程序处理受暴力侵害的妇女,特别是残疾妇女;

(c)通过建立收容所,包括农村地区收容所,及加强与提供收容所和受害人康复服务的非政府组织的合作,为受暴力侵害妇女提供充分协助和保护;

(d)收集关于家庭暴力、性暴力和其他形式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统计数据,并按年龄以及受害人和行为人之间的关系分列;

(e)创造适当条件,为受到暴力侵害的残疾妇女提供补救措施和康复服务。

人贩活动和使人卖淫营利

20.委员会注意到2012年设立了一个防止人贩活动小组委员会,负责协调《打击贩运人口法》(2012年)的实施。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在实施现有立法和方案,特别是预防方案方面,为解决存在生活贫困的女童及其家庭之间的贩运根本原因而划拨的财政资源有限,而且针对贩运活动受害妇女和女童的保护和康复措施不足;

(b)迟迟未通过打击人贩活动的国家行动计划;

(c)缺乏关于贩运妇女和女童及使人卖淫营利的申诉、调查、起诉和定罪统计信息,以及关于受害人支助与康复方案的信息;

(d)缺乏提高认识努力,使司法部门、执法官员、边防人员、社会工作者和卫生工作者认识到必须及早转介贩运活动受害人及对受害人采用对性别敏感的处理方式;

(e)卖淫妇女受到歧视和污名化,缺乏适应卖淫妇女需求的收容所和危机中心,及没有为希望脱离卖淫业的妇女制定转业和重返社会方案。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全力执行关于人贩活动的立法,并为实施打击贩运活动的法律和方案增拨财政资源;

(b)毫不迟延地完成并通过打击人贩活动的国家行动计划;

(c)建设司法部门、执法人员、边防人员、社会工作者和卫生工作者的能力,以便及早转介贩运活动受害人和对她们采用对性别敏感的处理方式;

(d)为消除人贩活动根源增加妇女和女童及其家人的教育和经济机会,从而降低她们易受人贩子剥削的可能性;

(e)采取综合办法处理卖淫现象,为希望脱离卖淫业的妇女提供收容所和危机中心、转业和重返社会方案以及替代性创收机会,并采取措施减少对卖淫业的需求;

(f)在缔约国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贩运妇女和女童以及关于卖淫妇女的详尽信息和数据,包括有关起诉人贩子和定罪的数字。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2.委员会对公务员队伍和司法部门的妇女人数有所增加表示欢迎,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尽管已规定政党候选人名单和公共行政部门至少须为妇女保留30%名额,但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尤其是在决策职位方面,以及在议会中的人数占比仍然偏低;其原因是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和重男轻女态度,缺乏有效的暂行特别措施,妇女进入政治网络的机会有限,为潜在女候选人提供的能力建设和竞选资金不足,以及强制征收的所谓“候选人税捐”。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迄今尚没有任命任何妇女担任省长或市长。此外,委员会也对《选举法》(2015年)第11条第5款限制残疾人包括残疾妇女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感到关切。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措施促使更多妇女在各级别和各部门平等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尤其是在议会和政府担任决策职位,其中包括:

㈠有效实施政党选举人名单为女候选人保留30%名额的规定,包括确保妇女在选举人名单和/或选区中排名较高;

㈡为女候选人提供能力建设培训,尤其是关于高效开展竞选活动、进入筹资和政治网络以及利用媒体的培训;

(b)参照委员会关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第23号一般性建议(1997年)采取定向措施,包括培训、考虑到性别因素的征聘和暂行特别措施,确保在与男候选人平等的基础上任命妇女担任国家和地方一级决策职位;

(c)取消对女候选人造成重大障碍的“候选人税捐”;

(d)为政界人士、社区领袖、记者和公众开展提高认识活动,宣传妇女参与决策的重要性,使更多人认识到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平等、自由和民主地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是有效实施《公约》以及发展社会和经济的一个必要条件;

(e)采取措施任命妇女担任高级职位,如省长或市长;

(f)毫不迟延地废止《选举法》(2015年)中限制残疾人包括残疾妇女选举权的规定,并确保在该法律中残疾是被禁止的歧视理由。

教育

2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妇女的识字率很高,中小学教育的女童入学率也很高,但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

(a)虽然课程纳入性与生殖健康及权利,但内容似乎缺乏明确的性别视角;

(b)学校和学校宿舍内长期存在暴力问题,尤其是性暴力和性虐待,导致许多少女怀孕;

(c)习惯做法要求怀孕女童离校接受其他形式的教育,而不让她们有机会回到正规教育系统;

(d)国家立法没有规定为残疾女童提供包容性和无障碍教育。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用明确的性别视角,将关于性与生殖健康及权利的适龄教育纳入学校课程,包括涉及性别关系和负责任性行为的少男少女性教育;

(b)调查和起诉教师和同学在学校和学校宿舍内实施的性暴力和性虐待行为,并确保适当惩处行为人,向受害人提供康复和补救措施;

(c)采取措施允许怀孕女童留校读书,年轻母亲在分娩后重返校园;

(d)修正国家立法,以确保为残疾女童,包括农村地区女童,提供包容性和无障碍教育,并为教师提供关于残疾女童的特殊教育需求的培训。

就业

2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所有部门长期存在较大的性别工资差异,而且差异日益增大;劳动力市场仍然存在职业隔离情况;妇女集中于正规和非正规部门的低薪工作;

(b)禁止妇女从事的职业清单似乎过于保护,涵盖的许多职业和部门都缺乏客观禁止理由,结果是限制了妇女在一些领域的经济机会,尤其是在采矿业的机会;

(c)国家劳工监察制度的职权、能力和效力有限;

(d)妇女退休年龄过早,限制了她们的就业机会,并可能减少她们的养老金;

(e)缺乏资料说明关于禁止工作场所性骚扰及规定民事和/或刑事补救措施的立法,及缺乏说明起诉、定罪和判刑情况的统计数字。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更努力地创造有利环境,以加强妇女经济独立能力,包括使更多公私营部门雇主认识到禁止在就业方面歧视妇女,包括残疾妇女,并通过提供职业和技术培训等措施协助妇女进入正规经济部门;

(b)切实适用保障同值工作同等报酬的立法,采取措施缩小和消除性别工资差异,并定期审查妇女居多的部门的工资情况;

(c)强化国家劳工监察制度的素质和能力,以有效监测妇女的工作条件,适当惩罚歧视妇女的雇主,及提高女员工寻求司法救助的机会;

(d)审查禁止女工的职业和部门清单,并通过改善工作条件以及职业健康和安全,使更多妇女得以进入先前被禁止的职业;

(e)逐步提高妇女退休年龄,使之与男子退休年龄看齐,从而使妇女有更好的就业机会;

(f)通过立法明确定义并禁止工作场所性骚扰。

健康

2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降低儿童和孕产妇死亡率方面取得的进展,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缺乏关于性与生殖健康及权利包括负责任性行为的全面教育;缺乏计划生育服务;无法满足许多妇女和女童的避孕需求;

(b)实施鼓励生育的人口政策加强了对妇女的歧视性定型观念,可能导致生活贫穷;

(c)没有向残疾妇女和女童及同性恋、双性恋、变性和双性妇女提供关于性与生殖健康及权利的信息,以及没有向医务人员提供关于这些妇女的特殊需求的培训;

(d)缺乏资料说明缔约国国内宫颈癌和乳腺癌流行率,以及妇女和女童可利用的相关疗法。

29.根据关于妇女和保健的第24号一般性建议(1999年),委员会呼吁缔约国:

(a)加大力度开展关于性与生殖健康及权利的教育,广泛宣传现有、可获得和负担得起的避孕法和计划生育的信息,以减少意外怀孕和早孕;

(b)确保鼓励生育政策不助长歧视性定型观念,并为此制定减贫战略、采取措施改善照料孩子的母亲的生活素质及设立托儿设施;

(c)改善向残疾妇女和女童及同性恋、双性恋、变性和双性妇女提供的健康信息,尤其是关于性与生殖健康及权利的信息,并向医务人员提供培训以满足上述妇女的需求;

(d)收集关于缔约国国内宫颈癌和乳腺癌流行率的分列数据,并为医疗和卫生专业人员,包括在农村地区,提供关于早期检测这些疾病的培训。

增强妇女经济权能

3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于2014年通过促进妇女经济机会和提高其领导力的子战略,但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妇女贫穷问题持续存在,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和女户主家庭间,而且妇女获得财产、信贷和抵押贷款的机会有限。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定向措施确保老年妇女和残疾妇女能够参与发展项目的决策和获得实施发展项目所带来的好处。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强化其消除贫穷和在经济领域增强妇女权能的方案,包括确保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利用这些方案,并以农村地区及女户主家庭、老年妇女和残疾妇女为重点。

农村妇女

3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农村地区妇女的不利地位,并对缺乏有关农村地区妇女情况的数据感到遗憾:缔约国所没有采取措施解决农村妇女的贫穷问题,确保她们有机会获得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获得司法救助、教育、健康服务、住房、安全饮用水、环境卫生、正规就业、技能发展及培训机会、创收机会与小额信贷;

(b)在社区一级,农村妇女很少参与决策程序;

(c)气候变化和天气所致灾害的影响,以及工业活动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尤其是在缔约国内特别影响农村妇女的采矿部门所造成的负面影响。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酌情寻求国际援助和合作,以改善农村地区的基础设施和为农村妇女制定消除贫穷政策,确保她们有机会获得司法救助、教育、住房、安全饮用水、环境卫生、正规就业、技能发展及培训机会、创收机会和小额信贷,以及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同时考虑到她们的具体需求;

(b)确保农村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参与社区一级决策进程;

(c)研究促进农村发展的经济和社会战略对妇女人权的影响,并收集关于农村妇女的具体分列数据;

(d)将性别观点纳入与气候变化、灾害应变和减少风险有关,以及与处理工业活动(主要是采矿部门)对环境和社会经济造成的负面影响有关的国家政策和行动计划,不仅视妇女为受害人,而且视其为积极参与拟定和实施这些政策的人。

残疾妇女和老年妇女

34.委员会关切的是尚未出台公共政策和措施保护残疾妇女和女童的权利,包括获得包容性教育、保健、就业、住房及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权利,而且缺乏机制保护残疾妇女和女童,使她们免遭交叉形式歧视或受到暴力和虐待。委员会也对老年妇女的处境感到关切,她们缺乏保健和免遭暴力和虐待的保护。

35.委员会吁请缔约国:

(a)采取综合政策和方案保护残疾妇女和女童的权利,以确保她们可平等获得教育、就业、住房、保健和其他基本服务及社会保护,并促进她们的自主能力及提高其获得社区服务的机会和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程度;

(b)与民间社会、社区组织和国际社会结成伙伴关系,查明在缔约国内,包括在农村和偏远地区,因残疾、年龄或其他理由而面临交叉形式歧视,以及受到孤立、禁锢和其他形式身心暴力的残疾妇女和女童与老年妇女。

婚姻和家庭关系

36.委员会对单身母亲和女户主的处境感到关切,特别是单身母亲及其子女所得福利水平偏低和缺乏支助方案的问题;他们尤其容易陷入贫穷、受到歧视和虐待。

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提高、定期审查并调整单身母亲和女户主的家庭福利水平,确保她们及其子女有适足的生活水平;

(b)采取定向措施和方案,增强单亲母亲经济权能和确保他们能够获得负担得起的适足住房、教育、职业培训、保健和文化生活,并保护她们免受歧视和虐待。

数据收集

3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普遍缺乏按性别、年龄、族裔、残疾、地理位置和社会经济背景分列的必要最新统计数据,以准确评估妇女处境、确定她们是否受到歧视、作出有依据的定向政策及系统监测和评价在《公约》涵盖的所有领域实现妇女实质性平等方面所取得的进展。

39.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制定性别指标系统,以改善必要数据的收集工作,利用按性别和其他相关因素分列的数据评估旨在将性别平等观念纳入主流和增进妇女对其人权的享受的政策和方案的影响和效力。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有关妇女状况的统计资料的委员会第9号一般性建议(1989年),并鼓励缔约国向联合国相关机构寻求技术援助,及加强与可能协助收集准确数据的妇女协会的协作。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40.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努力实施《公约》的规定方面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

41.委员会呼吁在实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进程中按照《公约》的规定实现实质性性别平等。

传播

42.委员会回顾,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和持续地实施《公约》的规定。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从现在到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优先注意实施本结论意见和建议。因此,委员会请缔约国以缔约国正式语文,及时将本结论意见发送各级(国家、区域和地方)相关国家机构,特别是政府、各部委、议会和司法部门,以予以全面实施。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与所有相关利益攸关方,如雇主协会、工会、人权和妇女组织、大学、研究机构和媒体等协作。委员会建议在地方社区一级以适当形式传播本结论意见,以使其得到实施。此外,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向所有利益攸关方传播《公约》、《公约任择议定书》和相关判例以及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

技术援助

4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寻求国际援助和合作并利用提供的技术援助,以制定和实施一个综合方案,落实上述建议和整个《公约》。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继续同联合国系统各专门机构和方案合作。

其他条约的批准

44.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参加九大国际人权文书将有助于妇女在生活各方面享受其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其尚未参加的《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结论意见的后续行动

45.委员会请求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交书面信息,说明为落实上文第17(a)段和第19(a)、(b)和(e)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下一次报告的编写

46.委员会邀请缔约国于2020年3月提交其第十次定期报告。

47.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循《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编写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