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选人

当选者

人数

%

人数

%

1993 年

36

1.7

2

0.6

1997 年

87

2.6

2

0.6

2002 年

269 ( 地方名单) 697 (国家名单)

0.05 -

5 30

10.7

这一最新成果是由于妇女运动向决策者、各政治组织和人民大众开展一场广泛的宣传教育活动而取得的。这场宣传教育活动的结果是,在2002年修订《参议院组织法》时,加进了一些反歧视的积极措施(见上文第4条)。

按政党和名单种类分列的在参议院中当选的妇女人数

政党

国家名单

地方名单

人民力量社会主义联盟

5

0

独立党

4

2

全国自由人士联盟

4

0

正义和发展党

4

2

人民运动

2

0

全国人民运动

2

1

宪政联盟

2

0

国家民主党

2

0

民主力量阵线

2

0

进步与社会主义党

2

0

民主联盟

1

0

124.但是,2002年《参议院组织法》没有规定配额。因此,妇女在参议院的政治代表性更多地取决于政治负责人对其道义承诺的遵守,而不是取决于投票方式本身。

125.最后,各政党在2007年参议院组织法草案谈判框架内,并在内政部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做出决定:在2007年的立法机构中为妇女保留10%的席位。但妇女运动对于这一决定并不满意,已经形成网络的妇女运动一致要求“占当选议员的三分之一,以使将来实现平等”。

126.在立法选举前后,由于配额制度的推行,各政党纷纷建立了配额制度,推荐各处有资格当选的妇女,在妇女运动提议并得到各位女议员支持的公共论坛上,这已成为辩论的主题。

127.在市镇选举方面,尽管妇女运动为争取签订一份名誉宪章做了动员工作,但是在2003年9月的市镇选举时,配额原则并没有被正式采纳。因此,各政党只推荐了为数很少的妇女,取得的结果与原来的选举结果没有什么区别。

128.从2000年起,为数众多的政党在其国家级决策机构的组成上都采取了近20%的配额。在这方面,《政党法》第22条要求各政党明文规定妇女和青年在党的领导机构应占有的比例。但是时至今日,仍无一位妇女成为政党的领导人。

市镇选举方面候选人人数和当选妇女人数

女候选人

候选人

当选妇女人数

%

1992 年

1 086

91 954

77

0.34

1997 年

1 651

102 292

83

0.34

2003 年

6 024

122 069

127

0.53

129.在上次2003年9月的市镇选举时,有2名妇女在农村村镇中当选,2名妇女在41个市镇中当选为议长,22名妇女当选为副议长。没有一名妇女被任命为地区议会议长,只有一个地区选举一名妇女担任地区议会副议长。

130.在政府一级,2002年有三个职位由妇女担任,而在2004年6月进行改组时,只剩下二个职位。

131.虽然这些任命反映出意识到必须让妇女进入国家各个机构的新趋势,但是从实现平等的观点来看,还是远远不够的,因为一方面,晋升的妇女人数甚至还没有达到议会中实现的10%,另一方面,分配给妇女的职责离不开传统的定型角色(家庭、儿童、残疾人、移民、扫盲和非正规教育),并且这些部门也没有大的权限和足够的人力和财力资源。

132.在高级职务中,尽管有一名妇女是国王的顾问,自2002年以来有8名妇女进入人权磋商理事会并有几名妇女担任公共行政中央机构的秘书长或司长,但妇女的代表性仍然相当微弱。比如,时至今日,没有一位妇女被任命为省长或地区议会议长或首领。

133.近几年来,妇女进入政府决策机构的情况有所好转。举例来说,2002年7月任命了一名妇女为政府总务部秘书长,这是摩洛哥行政史上的第一次。2005年,任命了一名妇女为国民教育、高等教育、干部培训和科研部的秘书长。

134.几年来,妇女在行政决策机构中的代表性似乎得到了加强。由于采取了公开招聘的做法,有时改变了任命方式,加强了职务任命的客观性。

决策岗位中妇女比例的变化情况

1997年

2002年

女大臣

5.1

7.7

高级干部和自由职业成员

25.3

25.7(2004 年 )

公共行政部门的女司长

9.8

11.1

女法官

-

19

资料来源 :摩洛哥王国《千年发展目标》, 2005 年 9 月国家报告。

135.在配备干部方面,担任中央行政机构高级决策职务的女干部比例,各行政机构各不相同,但是总体上仍然很小:2001年在总共163个司长中,只有约17个女司长,在522个处长中,只有67个女处长。

136.尽管妇女在法律方面决策职务中占的比例较小,但是人们还是发现了某些改善并出现了在这领域从业妇女增多的趋势。实际上,在所有法院和各级司法机关中女法官的比例已从2003年的17.66%上升到2004年的18.11%,2005年为18.77%,到2006年已经上升到18.88%。

137.在高级法院中,女法官占全体法官的16%,其中有29名审判员,9名代理检察长和7名庭长。

138.在总共7个行政法院中,共有19名女法官。

139.在1998年成立的六个一审商业法庭中,有三个是由妇女担任庭长。在卡萨布兰卡、非斯和马拉喀什的三个上诉商业法庭中,共有57名女法官,其中非斯的上诉法庭是女庭长。

140.还应强调指出的是,1999年6月8日任命了一名女法官担任最高法院的庭长,并作为制宪议会的第一名女成员,在2005年6月7日这个制宪议会更新三分之一成员时,仍有一名女法官担任成员。

141.在法律部门工作的妇女官员的比例是官员总数的44.81%。

142.2005年女律师的比例为19.32%,人们发现,女律师的人数正在增加,2000年为1 294人,到2005年为1 672人。

143.在2005年,宣过誓的女专家和女翻译分别占6.28%和28.48%;在总共2 295名专家中,有154名女专家;在总共316名翻译中,有90名女翻译。

144.在2005年,女公证人所占的比例为38.84%,在总共520名公证人中,有202名女公证人。

145.担任决策职务的妇女似乎不仅人数少,而且还主要集中在社会和教育领域,而在科学和技术界则很少。

146.在政府各部门,如宗教和伊斯兰事务部、国际部、水利和森林部以及公共部门现代化部,担任决策职务的妇女所占的比例甚微。

147.这种现象还体现在男子一统天下的部门,如内政部、渔业部和司法部。只有内政部任命了一名女司长。

148.女警察的比例越来越大,截至2006年6月底,共有1 083名女警察,其中17名署长,16名首席警官、95名警官、126名主监察员、513名便衣警察、1名治安警官和315名治安督察员。

职务种类

总人数

妇女人数

部秘书长

29

2(*)

中央局长

167

18

总监察长

19

0

大使

80

3

办公室主任

2

总领事

25

2

副局长

35

2

处长

2 230

366

地区局长

69

0

省级代表

260

11

检察官

74

1

代表(国民教育部)

69

5

校长

1

1

博物馆长

18

0

税务员

39

5

地方税务员

259

9

院系秘书长

81

5

资料来源 :人口调查研究中心( CERED )的调查报告( 1998 年)和公共部门现代化部文件( 2003 年)。

( * )这一数字是根据从各部收集到的数据修改的。

149.应该提醒注意的是,在1980年代初期,妇女担任的最高行政部门的职务是处长。不过人们注意到,妇女担任设计和领导职务仍是例外。

150.公共部门现代化部目前正在部一级进行两性平等的制度化试验,以便今后将其经验传播给其他部级部门。

151.从2006-2007学年开始,隶属于内政部的干部进修学校将向妇女开放。

152.在妇女担任经济领域的决策职务方面,关于妇女担任企业领导或拥有自己企业的妇女的数据不多,这表明:女外交官人数和成立的各种妇女团体数目的增长以及妇女代表比例的改善,并没有导致妇女切实进入企业和领导机关,或是职业组织和工会的领导机关;也没有对促进妇女企业产生明显的影响。

153.不过,女企业家在劳动界日益崭露头角,许多正规部门和非正规部门都出现了女企业家,主要集中在摩洛哥的经济首都卡萨布兰卡(近60%)、服务部门(37%)、贸易和流通领域(31%)。它们多数(57%)是小型企业,在当地(31%)和国内(44%)从事经营活动,并开始向国际发展(21%)。

154.妇女开始涉足一些过去专门由男子经营的活动领域,主要是修理、建筑和公共工程领域。

155.负责家庭、儿童和残疾人事务的国务秘书处与德国技术合作署合作进行了两次调研,分别涉及性别与经济排斥和私营部门内的工资平等。

156.妨碍妇女担任企业决策职务和创建自己的企业的障碍是多种多样的,主要有:

文化观念的障碍,在这方面,许多企业都认为妇女,尤其是已婚妇女不能像男子那样投入工作,其他企业不让妇女晋升的借口是:妇女不具备果断处理某些情况的铁腕能力,这是由于妇女的“天性”造成的;

行政和财政方面的障碍,如享受财政资金的程序太慢和困难。

157.为了克服这些障碍,公共当局、民间社会和国际组织联合制订了一些支持妇女企业发展的计划。然而,这些只是总的计划,没有就开展有利于妇女的专门活动做出规定。

158.关于妇女参加非政府组织和团体的情况,内政部收集到的正式资料和统计数字未显示出男女之间的差别。这些资料和统计数字没有提供关于团体机关(主席、秘书长……)以及关于妇女在参与决策方面遇到的障碍的任何信息。

159.除了关于妇女团体的情况外,很难了解妇女实际参与决策的程度。

160.马格里布阿拉伯新闻社在其2000-2001年的《决策者指南》中做了以下说明:在职业方面,摩洛哥经济总联合会的主席为男子。在其104个会员团体中,交易所学会职业协会的主席为妇女,另一个办公和信息处理职业协会的联合主席中有一名妇女。在22个部门联合会中,石膏工业制造商协会的主席由妇女担任。

161.在非政府团体方面,所有的妇女团体均由妇女领导。应该指出的是,一些由男子领导的发展团体都开展与妇女有关的活动。一些负责儿童相关问题的团体都是由妇女领导的。

162.最近,一名妇女被选为摩洛哥人权组织的主席,这是摩洛哥人权运动史上的第一次。

第8条:国际政治和公众事务中的平等

163.在外交代表机构方面,有3名妇女担任大使职务,所占比例为4%。

164.2006年,在从事外交工作的人员中,妇女只占15%,在国家派驻国际组织工作的人员中,妇女占25%。

165.人们还注意到,有4名妇女被派驻到纽约的联合国组织。

166.妇女参加正式代表团并代表摩洛哥出席国际会议和首脑会议,以及联合国负责监督摩洛哥已批准的国际文书的委员会。一名摩洛哥妇女是禁止酷刑委员会的委员。

167.这一情况表明,尽管妇女在担任一些重要职务方面取了进步,但是在担任高级公职方面仍有许多困难。

第9条:国籍法方面的平等

168.根据摩洛哥初次定期报告(CEDAW/C/MOR/1)和第二次定期报告(CEDAW/C/MOR/2)的内容,摩洛哥承认,在取得、改变和保留国籍方面,妇女与男子的权利平等。摩洛哥妇女结婚对其国籍不产生任何影响。

169.在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时,摩洛哥对第9条第2款提出了保留意见,这一保留意见后来自2006年3月8日起就被撤销了,因为穆罕默德六世国王陛下在2005年7月30日的登基纪念日宣布,如果母亲是摩洛哥国籍,那么其子女不论是在摩洛哥出生,还是在外国出生,都有权获得摩洛哥国籍。国王陛下同时还下令政府对《国籍法》进行认真的修订以符合取得摩洛哥国籍所要求的全部条件并尽快着手处理国籍申请。

170.取消对第9条第2款的保留意见和因此对《国籍法》第6条进行修订就可以保障在享有国籍方面的平等,不论是在男女之间,还是在摩洛哥籍母亲的子女之间,不用考虑他们出生的社会条件(无国籍、放弃国籍)。

第10、11、12、13和14条

第10条:教育平等

171.入学、非正规教育和教育平等属于国民教育部的范围,而扫盲问题则属于几个部级部门的职权范围,这些部门是:就业与职业培训部、青年事务国务秘书处、宗教和伊斯兰事务部以及非政府组织和私营部门。

172.教育方面是由《国家教育培训宪章》确定范围的,在这部宪章中,宣布教育是国家的优先事项,列于领土完整之后;规定于2002年实现普及教育。重点放在女孩与男孩的权利平等上,特别关注农村子女的入学问题。

173.2000年3月,议会通过了九年义务教育法。自那时起,国民教育部就收集地方、省和国家三级十分详细的男女学生对比信息。这些信息可用来制订有利于男孩和女孩机会平等的政策。

174.根据《国家教育培训宪章》的方针,国民教育部已经采取了以下行动:

制订了教育系统发展战略框架,明确了至2020年的教育系统发展趋势;

将两性平等和机会平等纳入教育系统的战略框架。

175.以下统计数据显示出为减少女孩和男孩间入学不平等而做出的努力。因此,在1999至2005年期间,在各级学校的女生总人数都出现了明显的变化:

学前机构:2005-2006学年在校学生总人数为750 000人,女生总人数为290 986人,其中农村女生为106 695人,而在2003-2004学年和2004-2005学年,女生总人数分别为260 588人和266 389人;

小学:在全国范围内,儿童入学率从1999-2000学年的74.2%上升到2005年的90.08%,其中城市女孩的入学率为95.69%,农村女孩入学率为84.25%。入学女孩的人数从2003-2004学年的 1 891 640人和2004-2005学年的1 864 705人发展到2005-2006学年的1 929 510人,全国在校学生总数为4 162 400人,其中农村女生为914 034人;

中学:在全国范围内,年龄在12至14岁之间的儿童入学率,已经从1999-2000学年的49.9%增加到现在的64.31%,其中城市地区的入学率为83.88%,农村地区为42.53%。2005-2006学年中学在校女生总人数已经增加到618 567人,全国在校中学生总人数为1 383 600人,其中农村在校女生为101 711人,2003-2004学年的在校女生为514 945人,2004-2005学年为550 680人。

中专学校:是为年龄在15至17岁之间的青少年开办的,据统计,1999-2000学年,入学率为35.4%,2004-2005学年为44.28%,其中城市地区为69.43%,女生占63.47%。女生总人数从2003-2004学年的2182 759人,2004-2005学年的298 064人增到了现在的316 863人,其中农村地区女生为17 749人,全国在校学生总计为673 300人。

176.至于对女孩入学的支持,体现在许多方面,主要有:

学校食堂:

小学:享受学校食堂服务的女生总人数已从1999-2000学年的385 350人增加到2004-2005学年的443 454人,在校女生总数为938 648人;

中学:这一数字已从1990-2000学年的2 560人增加到2004-2005学年的7 131人,在校女生总数为20 152人。

助学金发放:

小学:享受助学金的女生总人数从1999-2000学年的85人增加到2004-2005学年的158人,享受助学金学生总人数为475人;

中学:这一数字从1999-2000学年的7 275人增加到2004-2005学年的13 047人,享受助学金学生总数为40 211人;

中专学校:这一数字从1999-2000学年的7 004人增加到2004-2005学年的13 500人,享受助学金学生总数为45 508人。

177.-寄宿:

小学:在1999-2000学年,有37名女生享受由国民教育部设立的寄宿服务,到2004-2005学年,这一数字增加到173人,寄宿生总人数为517人;

中学:享受这一服务的女生人数从1999-2000学年的7428人增加到2004-2005学年的12 253人,寄宿生总人数为44 650人;

中专学校:这一数字从1999-2000学年的7 117人增加到2004-2005学年的13 372人,寄宿生总人数为44 650人。

178.在为贫困家庭送温暖活动的框架内,国民教育部大力开展了发放教科书和学习用品活动,特别是在农村和部分地区。因此,在2004-2005学年,在总计240 769名女生中有93 163名女生收到了教科书。

179.为了鼓励女孩上学并防止中途辍学,在一些农村地区,学校派车接送女孩上学。

180.在国民教育部开展这些活动的同时,还制订了许多计划以保证普及教育,并提醒人们特别关注女孩尤其是农村地区女孩的入学问题。这些计划包括:社会重点计划、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合作制订的农村女孩入学计划、与美国国际开发署合作制订的发展农村入学战略计划,以及建立中等教育新的寄宿制,在一些农村地区成立学生之家,向学生发放交通工具、学习用品和教科书等。

181.尽管取得了这些进步,但是在两性间仍然存在着不平等。迄今所采取的政策,虽然在减少不平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效,但是要根除不平等仍面临种种困难,尚未实现普及的目标。

182.摩洛哥教育系统的突出问题是城市与农村之间机会的不平等。农村地区的女孩是这一教育系统的主要受害者。产生这一弊病的原因已人所共知。除了过去提到的因素之外,还有以下因素:

远离学校;

中学和中专学校缺少寄宿制;

学校食堂不足;

中等教育中发给女生的助学金不足;

学校基础设施不足(水、公共厕所……);

学校作息时间与农村不相适应;

有些家长希望青年女孩留在家中帮做家务;

家庭经济状况不稳定。

183.学前教育也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在国家教育系统之外,学前教育还很薄弱,并且现代部门仅仅设在城市。目前正在重组,以便将学前教育纳入基础教育,并要纳入教育系统改革的框架内。

184.国民教育部目前只对学前教育进行简单的监督,目前正致力于制订在摩洛哥教育系统内的学前教育标准。

185.在全国范围内,2002年享受学前教育的儿童总数为764 200人。这一统计数字显示出地区与地区和女孩与男孩之间的不平衡。注册女生人数不超过272 226人,即占全国总人数的35.62%。在一些地区,如马拉喀什-坦西夫特-豪兹、杜卡拉-阿卜达、塔扎-胡塞马-陶纳特和丹吉尔-得土安,这一比例还低于30%。

186.接受学前教育的儿童主要是上古兰经学校。只是城市才有托儿所和现代幼儿园,接收的学生只占总人数的很小一部分。

按地区分列的学前教育人数

地区

学生

女生

%

埃达哈卜河 - 拉吉伊拉

1 697

820

48.32

阿尤恩 - 布吉杜尔 - 哈姆拉

8 753

3 775

43.12

盖勒敏 - 斯马拉

19 936

8 759

43.93

苏斯 - 马萨 - 德拉

111 933

37 706

33.68

西什拉达 - 本哈桑

54 022

15 718

29.09

沙维耶 - 瓦尔迪加

32 671

12 058

36.90

马拉喀什 - 坦西夫特 - 豪兹

78 065

20 207

25.88

东方

34 797

14 604

41.96

大卡萨布兰卡

89 579

42 302

47.22

拉巴特 - 塞拉 - 泽穆尔 - 扎埃尔

61 791

28 156

45.56

杜卡拉 - 阿卜达

40 520

11 074

27.32

塔德莱 - 艾济拉勒

17 734

6 138

34.61

梅克内斯 - 塔菲拉勒特

59 334

27 645

46.59

非斯 - 布勒曼

28 939

13 149

45.43

塔扎 - 胡塞马 - 陶纳特

35 028

8 927

25.48

丹吉尔 - 得土安

89 401

21 188

23.69

全国共计

764 200

272 226

35.62

资料来源 :国民教育部,学校统计( 2000-2001 年)。

187.高等教育在1990至2004年间呈现了一定的女性化,高等教育女毕业生的人数增加了两倍多,从42 628人增加到146 000人。在一些院系(医学、药学、牙医……)这一比例达到了60%。

188.在扫盲方面,所采取政策的目的是降低文盲率,以实现在将来逐渐消除文盲现象。因此在1999至2000年期间,文盲率从55%下降到47%。

189.尽管取得了这些进步,文盲现象在妇女中仍然存在,妇女文盲率为54.7%,而男子文盲率为30.8%。农村妇女的状况特别令人担忧,妇女文盲率为74.5%,而男子为46%,这是2004年人口与生境大调查的结果。

190.妇女的文盲状况是女孩入学不足、人口增长和扫盲运动与计划影响甚微的直接后果之一。

191.在2004-2005年间,扫盲活动涉及了469 206人,这一数字包括由宗教和伊斯兰事务部在各清真寺开展的扫盲活动的数据。

192.在这一数字中,妇女占80.2%,与2003-2004年相比,增加了7%。在2000-2001年,农村妇女占受益人的85%,与2003-2004年相比,这是一个创纪录数字,在2003-2004年,农村妇女仅占50%。

193.在农村的其他妇女扫盲活动是在一些国际组织,如世界银行和非洲开发银行资助的计划框架内开展的。

194.一些妇女团体也与负责扫盲和非正规教育事务的国务秘书处合作开展了妇女扫盲活动。

195.一项包括妇女在内基础工资竞争力的方案,按照政府、资方和非政府组织之间劳资协调的结果为标准,业已完成实施。

196.政府宣布的目标是:到2010年,文盲率降低到20%,到2015年基本消灭文盲现象。

为2000-2004年制订的人数目标

年份

2000年

2000-2001年

2001-2002年

2002-2003年

2003-2004年

共计

人数

93 000

300 000

400 000

500 000

600 000

1 893 000

197.就目前而言,离确定的目标还差得很远,公共当局在这方面做出的政治承诺似乎也没有兑现,原因是预算资金不足。

198.扫盲活动仍然很分散,有许多部和部级部门(就业和职业培训部、负责青年问题的国务秘书处、宗教和伊斯兰事务部、卫生部、农业部等)都在从事这方面的工作。多方的介入虽然体现出促进扫盲活动的意志,但是官方与各参与方之间政策和计划缺乏协调,导致各项计划所产生的影响很有限,况且其中的大部分计划仍处于试验阶段。

199.在非正规教育方面,官方的统计数字表明:在2004-2005年,接受这一教育的人数为23 863人,其中63%为妇女。

200.为了制订完整的扫盲和非正规教育政策,成立了一个负责扫盲和非正规教育事务的部级部门。该部门于2003年4月制订了《国家扫盲行动计划》,在这一计划中,妇女是重点对象。

201.在教育定向方面,根据国民教育部关于学生选项分布情况的统计;发现女孩选择文科和与家庭范围较为密切的学科或是总的来说,选择在劳动力市场上不太热门的学科较多。82%的女孩选择教育与家庭教育有关,男孩只占18%,而在技术选择方面,女孩只占总人数的35%。在中等技术教育中,在1999-2000年,91%的女生选择商业专业,只有9%的女生选择工业专业。

202.人们还发现,在高中毕业后,男女生在专业定向方面也存在不平衡,举例来说,女孩上大学预科的只排在第五位。

203.在为取得高等技术文凭的学习中,人们发现:在1999-2000学年,选择这一专业方向的女生比例仅为30%,96%的女生选择行政管理,选择工业电子的占36%,选择机械的只占7%。

204.造成这种不平衡的原因主要是出于性别差异观念,这种观念对于女孩选择科技专业产生很大影响。

205.为了全面实现教育方面的两性平衡与平等,国家将性别法纳入政策和战略的制定,并规定:

将性别观点纳入各级教育和学校教科书内容,在编写教材和培养初等教育和继续教育教师和行政人员的性别能力方面也这样做;

保障实现普及教育所必要的条件,分析当地的经验并推广应用,以持续改进所开展的活动;

采取一切可行的措施,明显提高小学毕业女孩的升学率,特别是在农村地区,要考虑到地区的社会文化特点;

在配备干部时,寻求适合农村特点的方式;

支持收集和积累有关性别方面的知识;

将教育和培训各方面具有性别特征的数据系统化并将这些数据公布于众。

206.此外,在2005年国家关于《千年发展目标》的报告中明确建议,要采取一种注重结果和明显具有性别特点的预算编制方法,以实现教育系统中的两性平等。

207.关于职业培训,这一系统的各种培训(专业、资格、技术员和专业技术员培训)都是开放的,不论男女,均以同样的条件参加培训。2005年职业培训国务秘书处进行了关于女子参加各种职业培训的调研,结果证实在这方面没有歧视。

208.以2005-2006年为例。参加初级脱产培训和轮流职业培训的女性学员为81 887人,占公共和私营部门学员总人数的44%。

209.在专业人员的培训中,女性学员的比例达到50%,比2004-2005年的46%明显增加,女性学员在其他方面的培训中所占的比例也较大,在技术员培训中占48%,专业技术员培训中占47%。

210.女性学员在专业技术员培训中所占比例(47%)比2004-2005年(44%)增加了三个百分点。

211.在最近八年内,参加初级脱产培训和轮流职业培训的女学员的人数以年均6.3%的比例增长。

212.私人职业培训在过去的十年间有了迅猛发展,极大地满足了青年女子培训的要求,在2005-2006年,私人职业培训接收了37 769名女性学员,占公共和私营部门女性学员总人数的57%。

213.职业培训和劳动促进署是主要的公共培训部门,其学员中有33 130名女子,占公共和私营部门女性学生总人数的33%。

214.负责青年事务的国务秘书处主要是提供制衣、纺织和个人服务方面的培训,接收对象几乎全是女子。参加这个部门的女性学员总人数在2005-2006年达到了7 147人,占这一领域学员人数的100%,占公共和私营部门女性学员总人数的9%。

215.在行政管理、手工业生产、纺织制衣手工服务部门,女性学员占86%。就职业种类而言,应该指出的是,公共部门40%的职业种类是男子职业种类(妇女不到20%),女性职业种类(妇女占80%以上)仅占9%。混合种类占职业种类总数的43%,比2003年的11%有了显著增加,这说明,近年来妇女进入了所谓的“男子”职业种类,并且这是在顶着文化和社会阻力实现的。

216.除了正规的职业培训,还有其他各种非正规职业培训,培训对象以来自贫困家庭和农村地区的女子为主,培训主要是由全国互助组织的各教育和培训中心(CEF)以及青年事务国务秘书处的“妇女之家”提供的。

217.在其新战略的框架内,全国互助组织制订了一项重组这些培训中心的计划,将教育和培训中心更名为教育和劳动中心,为青年妇女和女子提供培训,以便她们融入社会和经济生活。

218.这一计划的目标是:向来自社会贫困阶层从未上过学或过早离开学校的女子提供手工、传统或现代职业方面(如:缝纫裁剪、刺绣、编织……)的职业培训,并配以教育、扫盲、计划和体育课程,同时根据当地市场的需要使这些培训多样化。这一职业培训还补充了一些关于营养和卫生保健方面的内容,以预防营养不良和功能性文盲。

219.全国互助组织目前已形成网络,共有863个教育培训中心,其中508个设在城市和城市郊区,355个设在农村地区。以2005-2006年为例,在全国范围内共有64 074人享受这一培训服务。

220.至于青年事务国务秘书处,它拥有一个由282个妇女之家组成的网络,向10岁至18岁的女子和青年妇女提供家政管理和缝纫方面的培训。在2004-2005年,这些妇女之家接收了26 354名女子。

221.职业培训和劳动促进署拥有约20家流动培训站,其目标就是满足农村地区和边远企业在以下方面的需要:机械维修、农业机械、二冲程机汽车维修、电器维修、砖石工程、冷薄板工程、电视维修、家用电器维修、木工、木材、白铁管道工程、缝纫裁剪和办公室信息处理。最后两类培训主要是接收女子。

222.青年事务国务秘书处也拥有一些流动的扫盲和培训单位,在2004-2005年,受益人数达到1 235人,她们是来自许多省份的女子。

223.这一培训方法的基础是在企业实习培训。其主要目标是:通过从事某种职业活动获得一门专业技能,使学徒获得专业资格,有利于他们的就业,有助于保护各类手工业和保证青年特别是农民子女接受适合农村地区特点的培训。

224.这一培训方法面向的是在签订学徒合同之日已年满15周岁并经审核符合关于每种职业或专业资格学徒条件的青年。

225.2004-2005年,接受这一新的培训而获得结业证的人达13 500名,其中女子为2 025人,主要涉及以下领域:服务手工业、建筑、纺织制衣、餐饮、海上捕鱼和农业,在2005-2006年,学徒工总人数已达到29 000人,其中女子为5 800人。

226.在纺织和皮革制衣部门,共有1 260名女性学徒工,占学徒工总数的84%,其次是服务部门,女性学徒工占77%。

227.教育部门接收的几乎全部是女子,92%的学徒工为女性。

228.为了长期了解结业者在就业市场上的状况,自1987年起,职业培训部门每年进行一次调查,以查明结业者的就业安置情况,这些调查涉及取得文凭之后的九个月的情况,可以从中得出有关就业和安置率、从事的职业特征、失业率及其主要原因的信息,并且还可以评价培训与就业的适应程度。

229.这些调查的结果表明:取得职业培训文凭的青年女子受失业冲击较大,原因是:2003年的结业者中,青年女子在毕业后的九个月内就业至少一次的只有56.2%(而男子为65.8%)。

230.通过对两性所从事的职业特征的审查,可以看出:女子从事有酬工作的(90%对83%)比作为家长助手工作的人(5%对8%)要多;女子从事长久性职业的要比男子多(36%对34%);女子领取的工资低于1 000迪拉姆的比例与男子差不多(28%对29%);女子工资位于1 000至2 000迪拉姆这个中间段的人较多(51%对44%);71%的女子声称她们的职业与她们接受的培训对口;在私人企业中工作的女子比例为82%,而男子为74%。但是,有相对较多的女子是在企业总人数不超过10人的小型企业工作(42%对39%)。

231.职业培训国务秘书处还进行了一些有关结业者在取得文凭三年内求职过程的调查。对2000年的调查结果表明:女性职业培训结业者在就业方面处于弱势,这是由于她们的安全率造成的,毕业三年后女子的安全率为65.7%,而男子为76.7%。

232.在2004年第二季度,进行了一次预先摸底调查。调查的目的是在摩洛哥脱产职业培训的特殊背景下考察两性平等问题。通过这次调查,可以先验地说,摩洛哥的初级职业培训系统不存在任何对妇女的结构性歧视,因为没有关于限制或禁止女性接受培训的任何规定,因此,从法律上讲,所有的培训都是向她们敞开大门的。

第11条:就业和劳动权平等

233.2002年,在就业总人口中,女性占50.2%。

234.劳动力市场的不景气和经济动荡对城市青年妇女参加经济活动产生影响,这导致她们当中的一些人放弃寻找工作。

235.最近十年期间,性别就业结构的改善使得妇女就业人数有了明显增长。1994年的就业总人口中,女性占19.2%,最近几年出现了显著增长,至2001年平均达到25.9%。这一变化证明劳动力市场中出现的重大转变,切实影响了所有领域的活动,但程度各不相同。

236.2002年,在第一产业的就业总人口中,女性占34%,在第二产业中占37%,在第三产业中出现了同样的趋势。

237.在1990至2000年期间,总就业率,即就业人口与总人口之比,在33%左右,实际上,如果说在男子人口中,两个男子中有一个被认为是就业的话,那么在女子人口中,只动员了15%至18%的人参加经济活动。

238.妇女参加工作的比例变化幅度不大,水平各年不同,最低水平是1993年的21.5%,最高水平是2000年的25.2%。对15岁和15岁以上就业人口的结构以文化水平高低进行的分析表明:在劳动力市场上没有文凭的人数最多(2000年在57%以上),而高水平的人仅占全国就业人口的近15%。

239.城市地区妇女失业率,1982年为10.7%,1994年为29.6%,到2002年下降到24.2%。

240.妇女人口中的失业率水平比男子人口中的失业率水平要高。城市地区受这一弊端的冲击最大,因为城市失业率从1990年的15.8%上升到2000年的19.5%,增长4个百分点。两性之间的差距每年平均为6.5个百分点。

241.失业特别是对年龄在15至34岁进入城市劳动力市场的年轻人影响更大。

242.总的来讲,妇女的失业率为24.7%(男子为18%)。25-34岁这一年龄段的人受到的失业冲击仍然很大,2000年的失业率为28%。

243.妇女就业率增长的速度比男子快。1960年,摩洛哥就业妇女人数不足100万,到2000年增加到240万。而在同一时期,男性就业人口增长较慢。妇女就业的这一增长主要是由于第三产业的发展,男子就业率增长缓慢与农业和工业发展缓慢是相一致的。

244.在不要妇女参加工作的同时,最近两年来出现了妇女大量失业的严重趋势。妇女失业比男子多,历时长,在经济恢复时期尤甚,也就是说失业是结构性的,这对妇女造成的冲击比男子更大,在2002年,求职达一年以上的妇女占71.1%,而男子则为66%。

245.关于求职时间的长短,妇女受到的冲击比男子大:在2002年,求职一年以上的妇女为76.8%(城市为78.5%,农村为68.7%),而男子为63.3%(城市为55.2%,农村为50.5%)。这种状况反映出,在劳动力市场上普遍存在对妇女的歧视,不论是城市妇女,还是农村妇女。

246.就业和劳动构成摩洛哥发展战略的两条主线。2000-2004年的五年计划就曾强调指出:促进就业是重大挑战之一,应该在连贯的发展战略框架内得到处理,不论是在经济方面,还是在社会和文化方面。

247.近几年来,在这方面做出了重大努力。特别是鼓励年轻人创建自己的企业,支持青年毕业生的安全培训,制订新的法规使就业市场的运作更加合理化和使劳动立法更加现代化。但是,这些法规在制定方面的突出问题是缺乏性别尺度。

248.在1999-2000年期间,统计局对非农业非正规部门进行了一次全国调查,通过这次调查证实,全国共有近120万家非正式生产单位,大部分集中在城市地区(71.6%)。这些单位完成的营业额在1 660亿迪拉姆左右,即每家单位平均近135 000迪拉姆。

249.妇女在非正规部门的作用已大大降低并且绩效不高。在全部非正式生产单位中,只有12.4%的单位是由妇女领导的。仅占总营业额的不足3.5%。平均而言,由女性领导完成的营业额只相当于男性领导完成营业额的25%。

250.从1961年至2001年,参加全国社会保险的职工人数已从284 782人增加到1 100 000人,即每年平均递增3.5%,参加社会保险的摩洛哥女职工增长4.3%,总人数也从1961年的41 258人增加到2001年的275 000人,以今年为例,25%参加摩洛哥社会保险的职工是妇女,而在1962年,为18.2%。

251.女职工在分娩时停止一切工作,享受每日补贴。

252.自从建立社会保险制度以来,受益人数不断增加。由于摩洛哥的出生率较高,受保人数从1962年的 1 077人增加到1999年的17 374人,平均每年递增7.8%。为此投入的资金从1962年的342 000迪拉姆增加到1999年的8 210万迪拉姆,平均每年递增16%。

253. 劳动立法专门规定,在参加工作方面,男女平等,享有同样的自由。正是本着这一精神,第9条禁止任何歧视,不分种族、肤色、性别、婚姻状况、宗教、政治选择、是否参加工会、籍贯或社会出身。因为这些歧视会造成违犯或歪曲在就业方面机会或待遇平等原则。尤其是在招聘、劳动管理和分派、职业培训、工资、晋升、发放社会补贴、纪律措施和解雇方面。由前所述可以看出:妇女有权签订劳动合同,禁止对参加工会的职工采取任何纪律措施,妇女不论婚否均有权加入职业工会并参与其行政和管理。

254.同样,新的《劳动法》在第172条规定:除条令规定的特殊情况之外,在考虑到妇女的健康状况和社会状况情况下,经过咨询最有代表性的雇主职业组织和职工工会组织后,妇女可以被雇用于上夜班,应该为方便妇女上夜班创造条件,条令中应明确规定这些条件。

255.在两个夜班工作日之间,应该安排妇女和未成年人休息,休息时间不能少于连续11小时,法律规定,如果违反这一条款将处以罚金。

256.关于禁止妇女从事的劳动,第179条规定:禁止雇用妇女到采石场工作和从事地下矿井工作,并禁止让妇女从事超出她们的能力或是有可能损害良好风尚的高风险工作。条款中列出了禁止妇女从事的工作清单,对违反规定者将处以罚金。

257.通过了许多规定来加强对产妇的保护,其中主要是延长产假,由原来的12周延长至14周,这符合国际劳工组织在这方面的规定,除非劳动合同、集体公约或内部条令中有更加有利的规定。

258.经与雇主达成一致,分娩职工可以享受一年不带薪的产假,以照料孩子。

259.同样,雇主应特别注意减轻女职工在产前和产后这段时期分派给她的劳动。

260.当女职工怀孕并有医院证明,在怀孕和产后14周内,雇主不得解除她的劳动合同。

261.不遵守上述保护产妇的规定,可处以10 000至 20 000迪拉姆的罚金。

262.由民间社会广泛开展并得到所有各方参与的反性骚扰运动,使人们认识到有必要保护妇女免遭劳动场所的性骚扰。《劳动法》第40条认为,性骚扰是雇主对职工犯下的鼓动淫乱行为,是严重的错误。如果职工因此而离职,则被视同为滥用解雇。

263.为了保护家政人员,需要通过一项专门的法律。就业和职业培训部已经拟定了一部法律草案。为提供切实有效的社会保障,打击雇用不满法定最低年龄15岁的儿童作佣人的现象并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第138号和第182号公约的规定,在法定的框架内安排劳动关系。除了由各个政府或非政府方面采取主动行动外,负责家庭、儿童和残疾人事务的国务秘书处提出了“拯救小保姆”行动计划草案。这一行动计划的目的是:与司法部、内政部、国民教育部、就业和职业培训部、扫盲和非正规教育国务秘书处携手合作,努力减少雇用女童工现象。

264.这些措施无疑是一种司法进步,它有助于减少男女之间的歧视,但是,要想有效地打击性骚扰,还需采取其他配套措施。

第12条:享受医疗服务平等

265.在健康权方面,要强调指出的是某些指数已经改善,如人的寿命增加了,从1994年的67.9岁增加到2004年的70.8岁,并且平均每位医生负责的居民人数下降了,从1994年2 933人下降到2004年的1 780人。

266.摩洛哥在改善医疗服务方面做出了许多努力,如增加基础卫生机构,普及疫苗接种。根除某些疾病,如脊髓灰质炎,降低婴儿死亡率及改善许多生殖健康指标。

267.自从1980年代以来,摩洛哥在“人人享有健康”普遍战略框架内提出了一项卫生政策,就是更加关注普及医疗服务。

卫生部的这一政策围绕七大重点开展,它们是:

绘制卫生地图,以纠正卫生覆盖面的不均衡;

加强和扩大基础医疗服务网的基础设施;

制订管理政策,尤其是在人力资源、财政管理、后勤和信息处理方面;

逐步加强医院的自治;

改革卫生领域投资机制,建立强制性疾病保险制,从2005年9月开始实行,建立对经济上弱势群体的医疗救助制度和改进公共医疗费的报销办法。

加强人员的培训;

促进私营部门做出贡献,以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

268.在生殖健康方面,卫生部做出了重大努力,进行广泛宣传教育,并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实施了各种全国计划,如国家计划生育计划和国家无风险生育计划。

269.同样,摩洛哥积极推动《千年发展目标》的实现,并将目标5和6置于《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所规定的健康权方面的中心位置。

270.载有各种必要信息的妇女健康手册获得通过,这样就可以更好地关心妇女的健康状况。

271.在计划生育方面取得了进展,在2003年,避孕率达到了63%,城市地区的避孕率明显高于农村地区,分别为65.5%和59.7%,但是,避孕仍然主要是妇女的事,因为男子采取现代方法避孕的只有3%,采取传统方法的为13.2%。

272.《家庭法》第51条规定了夫妻双方各自的权利与义务,但如果男子在避孕方面不积极参与,就谈不上计划生育靠夫妻双方配合。

273.卫生部制订了一套完整的战略,以降低母婴死亡率和减少妇女在怀孕、分娩和产后阶段突发的某些疾病。

274.为此,采取了各种措施,主要有:

采取新的生育管理办法,在分娩室设立一个新生儿救生间;

改善接生机构的条件;

完善医疗技术设备,以改善对母婴的照料;

改善对人为的培训;

发展有利于保健人员和针对人口的信息、培训、教育和传播战略;

提高和完善保健人员照料新生儿方面的技能。

275.无风险生育战略还加强了怀孕检查,规定由原来的检查三次改为四次。分别在怀孕的第三、六、八和九个月进行。除此之外还规定:必须进行超声波检查、医疗分析、怀孕并发症的早期检测,接种破伤风疫苗和怀孕及哺乳期内的补铁。还规定分娩后要对母婴进行两次检查。

276.在1985-1991年与1995-2003年期间,产妇死亡率有所下降,从332/10万下降到227/10万。在同一时期,城市地区的下降幅度更大,从284/10万下降到187/10万,而在农村地区则由362/10万下降到267/10万。尽管出现了这一下降,但与同等发展水平的国家相比,摩洛哥是产妇死亡率最高的国家之一。

277.对孕产妇的照料仍然是卫生系统的主要问题之一,在这方面的实际情况如下:在1999-2003年期间,只有68%的怀孕妇女接受过产前咨询,其中农村妇女接受过产前咨询的只有48%,而在城市地区,这一比例达到85%。文盲妇女与具有中学以上文化水平的妇女相比,两者之间差距则更大,前者接受过产前咨询的只有56%,而后者达到94%。除了文盲外,还有经济方面的原因。由于偏远和农村人口分散而难以享受医疗服务以及其他与文化偏见有关的原因。

288.入院分娩率虽然有所改善,但仍然是不够的,并且在不同城市和不同文化水平的妇女之间存在着不平衡。实际上,在1987-1991年和1999-2003年期间,有助产士辅助的分娩从31%上升到63%。在城市地区,从64%上升到85%,而在农村地区,这一比例则由14%上升到40%,从相对的意义上讲,上升幅度很大,但从绝对的意义上讲,还很不够。在助产士辅助下分娩的文盲妇女的比例仅占49%,而具有中学和以上文化水平的妇女则高达94%。

289.产后咨询率,在全国范围内为65%,其中城市地区为87%,农村地区为42%。

290.与生殖健康有关的指数还表明,乳腺癌、子宫癌和宫颈癌以及基因系统疾病的早期检测水平很低。

291.在防治性病/艾滋病方面,已经制订了一项国家计划,其目标就是预防母婴之间性病和艾滋病毒的产前产后期传播以及在青少年中预防性病/艾滋病。

292.国家主要通过开展以下活动来防治性病/艾滋病:

对感染妇女的治疗与护理;

对感染艾滋病毒儿童的照料和在产前咨询范围内系统检测怀孕妇女的血清梅毒并对诊断出的病人进行治疗;

对青少年进行性病/艾滋病方面的知识、态度和行为调查,主要调查对象是15至18岁的青少年;

和非政府组织与省级青年人委员会一起举行关于劳资协调方面的培训;

在各省成立跨部门的防治性病/艾滋病委员会;

培训妇女之家积极分子,以便对青年女子进行宣传教育工作;

将预防性病/艾滋病的内容纳入中学教育大纲。

293.虽然摩洛哥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人口相对较少,但近几年来有加剧的趋势,从1986至1989年期间的11例,增加到1990至1999年期间的57例,到2000至2004年期间已增加到183例,也就是说,从1986年至2004年,感染率增至16倍。

294.妇女的感染率也提高了,到2004年占所有病例的38%,而过去只有16%。处于困境的妇女,主要是性工作者、暴力和社会歧视的对象,受伤害更大,她们的血清阳性率为2.3%,而她们的人口比例不超过全国人口的0.1%,这是卫生部在2003年做出的估计。

295.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也出现了下降,从1992年的76‰下降到2004年的47‰。儿童死亡率的下降是有规律的,产后1至12个月婴儿的死亡率从1987-1991年期间的26‰下降到1999-2003年期间的13‰,而0至1个月婴儿的死亡率则下降较慢,从1987-1991年期间的31‰下降到1999-2003年期间的27‰,其中城市地区为24‰,农村地区为33‰。

296.0至1岁女婴的死亡率下降幅度更大,但是1至5岁女婴的死亡率不降反升,出现过高的死亡率,从1982-1991年期间的20‰上升到1994-2003年期间的37.5‰。

297.这一结果可以由居住环境来解释,农村地区之所以出现5岁以下儿童(不分男女)的高死亡率,主要原因有:母亲的文化水平低、家庭贫困、生活条件差和医疗卫生服务基础设施不足等。

298.尽管存在上述指数,但在促进5岁以下儿童健康权方面还是取得了进步,在这方面,实施了各种计划并取得一定成就,例如:

国家接种疫苗计划,使儿童的接种率达到90%;

国家防治腹泻病和急性呼吸道疾病计划;

提倡母乳喂养计划;

补充维生素和微量元素计划;

儿童疾病综合管理战略(PCIME)。

299.降低产妇死亡率的工作得到了公共当局的重视。公共当局在这方面开展了各种活动,主要有:建立和修缮孕妇监护中心和医院,包括手术室,为这些机构配备医疗设备、药品和救护车;制作并传播有关无风险生育和产妇死亡的视听材料;向各省提供有关怀孕和分娩的手册和传单;修订医生和接生员基础培训计划;对卫生人员提供继续教育;为各省调拨妇产科医生;将接生员纳入公职;制订向人民宣传有关怀孕和生育风险的计划;组织对怀孕和分娩并发症的会诊。

300.为了消除地区和区域间的不平衡,卫生部规定了设立地区卫生部门,第一个试点是在东部地区,成立了第一个地区卫生局,这一卫生行政管理权力下放的试点是在卫生领域管理计划的框架内完成的,并得到欧洲联盟的大力支持。

第13条:筹资和社会保险

301.在前面第10、11和12条中介绍了有关消除在经济与社会方面歧视的情况,除此之外,还应强调指出的是,在促进为摩洛哥妇女创办的企业筹资方面也采取了许多措施。妇女办企业是与贫困作斗争的战略因素之一,因为贫困的妇女越来越多。

302.然而人们发现,虽然性别尺度越来越深入人心,但是它在经济发展战略中却没有足够地内在化。因此,虽然保证妇女与男子在使用投资资金方面平等,不受任何歧视,但是却遇到文化和社会方面的种种非议。

303.尽管取得了持续的进步,妇女就业人口的比率仍然很低,2004年约为28.4%,而男子为77.5%,2001年妇女的这一比例仅为25.6%,而男子高达78.1%。

304.在私营部门,妇女在服务部门的经营活动越来越扩大,但主要是集中在纺织和农产品工业,这些领域内的劳动条件较差、报酬偏低。实际上,工资歧视在私营部门依然存在。在私营部门,妇女的工资往往相当于各行业最低保障工资。这一歧视随着工资等级的提高而有所减弱。

305.在使用资金,信贷和财产上的不平等依然很突出,而且由于来自文化方面的原因愈演愈烈。同样,发放信贷的条件,主要是高利率,构成妇女活动筹资的一大障碍。

指标

1990年(%)

1994年(%)

2004年(%)

非农业部门中妇女的比例(城市)

(1990) 96.9

(1998)97.1

96.3

非农业部门中妇女的比例(农村)

40.3

48.1

49.9

按社会职业类型分列的妇女比例:

职工

28.0

30.0

个体

14.6

10.7

雇主

0.4

0.4

家政人员

55.2

57.7

合伙人或合作社社员

0.4

0.7

其他

1.4

0.5

妇女在失业者中的比例

(2001年)25.3

28.6

资料来源 :《千年发展目标》, 2005 年 9 月,第 26 页。

306. 然而,这些数字还会变化,为了促进妇女参与经济和社会活动开展了许多活动和举措,主要有:

由负责家庭、儿童和残疾人事务的国务秘书处提出的《性别与发展计划》,得到联合国人口基金的支持,成为同贫困作斗争的工具之一;

2000年由工商部提出的《增强女企业家能力计划》,得到瑞典国际发展署和各商会的支持,2003年在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和国家中小企业署的支持下再次提出。

设立“青年创办人信贷”,受益妇女比例为26%,以及支持自主择业计划和国家承包苗圃计划;

成立国家中小企业署和各地区的投资中心;

成倍增加城市和郊区妇女合作社;

越来越重视在国家人类发展倡议(INDH)的框架内发展互助经济。

307.通过有关小额信贷的法律,在全国和地区一级从制度上加强小额投资机构和支持小额信贷团体,为不符合使用任何调拨资金条件的妇女的筹资活动提供便利。摩洛哥也被联合国认定为小额信贷方面的先行者。

308.2001年,公共当局通过哈桑二世基金投入了一亿迪拉姆用以开展小额资金团体的活动。此举加强了对这一活动团体的支持和优化机制。截至2001年9月底,共完成了230 000笔小额贷款业务,总余额达到1. 67亿迪拉姆。在这一领域内占主导地位的有两大团体,一是阿马纳(Al-Amana),一是扎库拉(Zakoura)小额信贷基金,仅它们两家就占发放贷款的85%。受益者主要是妇女,平均高达77%,其他团体提供的信贷100%是给妇女。农村地区高于城市地区,分别为57%和43%。针对的经营活动各不相同,但是占主导地位的是商业(43%)和手工业(30%),其次是农业、纺织业、服务业和其他活动。

309.阿马纳财团是这一领域的领军团体,它提供的信贷多种多样,主要有“季节信贷”,为期14周,最高贷款额为2 500迪拉姆,其次是一种“快速信贷”,为期6个月,贷款额不超过4 000迪拉姆;还有一种叫“希拉费·贾迪德(Hirafi Jadid)信贷”,为期8个月,贷款额可高达7 000迪拉姆,对于从事持久投资的忠诚和有清偿能力的客户可缓期一个月。

310.扎库拉小额信贷基金自成立以来一共提供了240 000笔贷款,贷款对象是无资金的潜在企业家。其客户97%是妇女,分布在300个地方,为此,这一基金雇用了347人,包括财政管理人员和当地的信贷代理人。在进行信贷活动的同时,还越来越多地开展对项目负责人的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活动,并举办展览会,为他们提供学习技能和交流其产品的机会。

311.为了促进妇女参与经济活动和有利于她们的发展,同时从性别角度考虑如何与妇女贫困和失业作斗争,国家在这方面采取了一些专项措施,主要有:

1.动员商界采取有利于妇女企业家的鼓励措施;

2.发展保障基金,以支持妇女项目;

3. 加强妇女在经济机构中的代表性,尤其是在市镇和职业商会一级。

312.关于妇女参与各种休闲活动、体育运动和文化生活的权利,应该强调指出的是,这些权利已经得到承认,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歧视。这些活动属于青年事务国务秘书处和文化部的管辖范围。

313.妇女进入休闲和体育运动机构的条件与男子相同,国家鼓励成立体育运动和文化团体,还要指出的是,在基础和中等教育中,都设有体育课。

314.摩洛哥女运动员已经获得了许多体育比赛的奖牌,不论是国内、地区还是国际比赛,有些妇女开始进入体育的决策圈,尽管她们的代表性仍然微不足道。

315.青年事务国务秘书处提出了“体育为人人”概念,并着重提倡“相邻法”,就是把体育设施分散到城郊和偏僻社区,以克服由于距离远和经济差距带来的限制,这些都妨碍青少年,特别是女孩参加体育和休闲活动。不过一般来讲,农村儿童,特别是女孩面临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巨大困难,妨碍她们行使参加这些活动的权利,这与女孩在这些领域内的代表性有关。

316.文化部提出了关于拉近文化与公民距离的政策,提倡人们参加文化活动。自2003年起,开展了各种活动,其中包括:

修缮和装备摩洛哥许多城市(得土安、斯马拉、克拉特-斯拉格纳、穆莱伊德里斯、阿萨-阿扎格等)的文化中心;

继续支持出版社和演出团体;

加强21个国立公共图书馆网;

向11个图书馆提供设备和捐赠图书;

举办了多次有关阿拉伯和外国文化的学术讨论会;

在拉巴特、非斯、马拉喀什和得土安举办关于遗产的艺术节和展览会;

庆祝世界图书节,让世界了解摩洛哥图书并鼓励进行贸易洽谈;

成立摩洛哥王国国家图书馆,以促进文化权。

第14条:农村妇女

317.为改善妇女的社会经济条件,促进妇女的各项权利和提高人们对妇女在人类可持续发展和战胜贫困方面的重要作用的认识,制定了普遍发展,特别是农村发展的战略并开展了许多活动。穆罕默德六世国王陛下提出要缩小城乡差别,这一意愿得到了全体人民的赞同,并且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以实现这一目标。

318.摩洛哥还举办了第五届提高农村妇女地位国际指导委员会第一夫人峰会。这次峰会乃是一次良机,与会者集思广益并交流了好的做法,提出了各项建议和措施,帮助农村发展的决策者和有关方面更好地选准和协调他们的活动,以便克服各种不平衡和排斥现象,建立良好的社会公正。

319.在对有关农村妇女的经济、社会和法律状况指标进行评论之前,应该强调指出,农业、农村发展和海上渔业部(MADRPM)是首批设立性别问题协调员的部门之一。

320.还要强调指出,目前正在制订行动计划,以便把性别方法纳入农村和农业发展的政策、纲领和项目中。这一行动计划主要包括七大基本目标:

提高包括妇女在内的农村贫困人口的收入;

改善妇女的经济条件;

保障农村妇女、男子和儿童的医疗;

改善农村贫困人口的卫生与营养;

保障农村女孩和男孩的入学,至2015年至少达到中学毕业,至2010年减少男女文盲20%,到2015年,摘掉年纪在10岁至25岁的所有人的文盲帽子;

促进男女普及教育计划;

开展适合男孩和女孩的职业培训。

321.农村妇女直接受益于可以确保她们享受医疗服务和教育的各种社会发展计划,尤其是各项打破农村地区封闭状态的发展计划。这些计划主要有:社会重点计划;农村地区集体供应饮用水计划(PAGER);农村电力计划,国家农村公路计划。

322.关于农村地区享受医疗服务和母婴死亡率的情况已经在有关平等享受医疗服务的第12条中谈及。同样,关于教育和扫盲的情况也已在有关教育平等的第10条的范围内进行了分析。

323.除了上述情况之外,还要强调指出,国家普及基础教育的战略已经规定,在以后的各类计划中,采取一种特别的方式来促进农村地区儿童入学,同时高度重视农村人口及其环境。这种方法要把重点放在以下方面:

促进入学和防止退学;

承担贫困家庭的部分学费;

改善教师的生活和工作条件;

为社区提供基础服务;

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加强各种扫盲计划,更好地说服家长支持教育;

建立和改善学校食堂;

制订和通过有差别的资金补助政策,以领土整治这一更加开阔的视野缩小差距和减少不平等。

324.在扫盲方面,农业部与就业、社会发展和互助部共同推出了功能扫盲计划,它以农业活动为基础,并作为一种教授手段。

325.这一计划得到了国家扫盲计划的资助,在2004年,受益人数达到3 873人,全部为妇女和青年女子,而在2001年,受益妇女仅为2 479人。

326.制度化的职业培训在农村仍然十分有限,原因是这一地区的社会经济特殊性。农村地区的学员人数仅占全国学员总数的2.5%。女学员人数只占农村学员总数的18%,占全国女学员总数的1%。

农村地区按级别分列的学员人数(2005/2006年)

级别

学员总人数

其中女学员人数

女学员比例(%)

专业

49

1

-

资格

2 692

495

61

技术员

1 092

145

18

专业技术员

670

166

21

共计

4 503

807

100

资料来源 :职业培训国务秘书处统计数字。

327.为了纠正这种不平等现象,制订了一项适合农村特点的农村青年学徒培训计划。这一计划是2001年提出的,在2004-2005年,结业者共有13 500人,其中6 300人是农村青年,女学员占12%,预计到2010年,农村青年将达到60 000人。

328.根据2005-2006年的统计数据,尽管农业部门的结业者在总人数上出现了增加,已增加到10 000人,但女性比率仍然还是12%。

329.农业学徒职业培训的对象是失学或是结束功能性扫盲班课程的农村青年。它还面向希望接替家长从事农业经营的农民子女。

330.学徒职业培训的目标是:

1°有助于改善企业和农业经营的性能和竞争力。这主要是满足企业和农业经营单位对专业人员的需要,有了专业人员就可以提高企业和农业经营单位的水平,并培养新一代的农民,使他们掌握新技术和进行专业化生产;

2°确保农村青年掌握一种技能,主要是通过从事一种农业或非农业职业活动,使他们拥有一种专业资格,有助于他们加入就业大军。

331.学徒培训采取以下方式:

遴选农村青年并确定其培训需要;

遴选培训的企业和农业经营单位;

制订培训标准和教学方法,由农业职业培训机构根据已经确定的培训要求来完成;

为提高培训质量,遴选和培训教师;

根据学员的条件和各自地区的特点分别实施培训;先集中在培训机构进行一般培训,然后在企业进行技术培训;

进行年度培训评估并对圆满完成培训的学员颁发文凭。

332.农村妇女参加经济活动是十分重要的。农村地区妇女参加经济活动的比例应为40%,各地区之间可能有差异。

333.农村妇女主要是在农业领域从事经济活动,从事这类经济活动的妇女约占92%,这些妇女在年纪很轻时就进入劳动力市场,19岁以下妇女的比例为32.3%,而在城市地区仅为11.1%。

334.农村妇女不论从事何种经济活动,她们还必须做家务劳动,这要耗去她们很多时间,一是要解决饮用水问题,每天要用6小时,二是要解决燃料问题,每周要用1到2天,而且这些工作都是在困难的条件下完成的。

335.农村妇女越来越多地参加各种协会和合作社,以改善她们的代表性和加强参与决策能力。这些主动行动得到国家的大力支持。

336.发展妇女合作社有助于解放农村妇女。在2003年,妇女合作社的数量达到306个,而2002年为240个。目前共有社员9 134人。

337.各农业合作社共有社员4 444人,妇女合作社占57%。她们在各个不同的部门从事劳动,例如饲养家禽、养兔、榨油(阿干树油、仙人掌油)和农产品加工。

338.负责摩洛哥合作领域发展和干部配备的合作发展署(ODECO)在许多机构的配合下,开展了各种各样促进和支持农村合作的活动。该署还通过举办国家和地区级的学术讨论会和交流会,开展宣传、教育和培养妇女的工作,并与国家、地区和地方的团体、行政单位、大学和培训与研究机构建立伙伴关系。

339.但是,传统的农村劳动和性别分工,还是把妇女限定在生儿育女和家务劳动上,这就导致农村妇女远离各种商务合作社。由于妇女文化水平低和对商界不了解,阻碍了妇女加入合作社。

340.尽管农村妇女协会团体不断增加,但是它们还处于幼年阶段并且数量仍然不足。它们主要介入以下方面的工作:

青少年和成年妇女的扫盲;

计划生育服务;

向农村妇女宣传、教育、交流和普及她们的权利;

支持成立生产合作社;

为农村妇女设计并制订创收项目。

341.尽管各团体和组织的活动具有一定的价值和质量,但是,联合开展的活动仍然在项目管理、沟通和形成网络能力方面遇到种种困难。某些团体内部工作缺乏民主也削弱了这方面的活动。

342.一些部级部门或公共机构通过伙伴关系公约对联合活动采取了许多支持措施,它们资助项目的重点是提高妇女地位、农村发展、基础社会服务和加强联合领域的能力。

343.尽管就业率为40%,但农村妇女并没有广泛参与经营单位和家庭内部的决策;在全国范围内,只有4.4%的经营单位是由妇女管理的,只占有用农业面积(SAU)的2.5%。使用生产资料的水平仍很低(51%使用肥料,16%采用选种,33%使用植保产品,81%的经营者是文盲(妇女为98%)),经营着76%的有用农业面积,而具有小学以上文化程度的经营者只占9.6%,只拥有13.4%的有用农业面积。

344.针对这一情况,农业部制订了一项社会经济发展行动计划,与之配套,2002年教育、研究和发展司专门提出了一项预算大纲,以实施对农村妇女的普及教育活动。

345.这笔预算用来资助各省农业局(DPA)和多雨农业区劳动中心(CT)计划为农村妇女开展的各种活动。

346.要求各地区的农业开发署继续支持妇女活动和保持农业发展计划的成果,通过留住人才和调拨足够的物力与财力,保证这方面的工作持续开展下去。

347.由教育、研究和发展司提出的创收项目的宗旨是:改善农村妇女的社会经济条件,这些项目是以个人或集体的方式完成的,为的是改善小型饲养、园艺等农业经营活动,并促进成立妇女合作社以及农产品的深加工,比如包装和瓶装产品等。

348.最近四年期间实施的创收项目表明,小型饲养是农村妇女中最普遍的经营活动。此外,自从2002年制订预算大纲以来,这些项目的受益人数出现了明显的增加,从2001年的1 260人增加到2004年的2 610人,同时投入的经费也出现了猛增,从2001年的981 000迪拉姆增加到2004年的4 000 000迪拉姆。

349.农村妇女还受益于农业普及推广活动,与其他农民一样,她们的要求得到满足。农业普及推广活动使越来越多的农村妇女受益,受益人数从2001年的33 168人增加到2002年的43 472人,2003年为58 969人,到2004年为74 124人,比2001年翻了一番多。

第15、16条

第15条:法律和公民事务中的平等

350.摩洛哥的标准框架明确承认,妇女与男子在法律面前平等,承认她们享有司法公正的权利。

除了在基本文件(2005年4月15日关于求助司法机构的权利的HRI COR/Add.23/Rev.1号文件)中所述的情况之外,应该强调指出的是,已经起草了一份法律草案,内容涉及成立行政上诉法庭,这样就可以更好地保障求助司法机构的权利。

通过出台许多有关男女平等的新规定,公民权利平等得到进一步加强。

351.在刑事方面,于2003年10月3日颁布的新《刑事诉讼法》废除了这样的规定:妻子声称希望成为民事诉讼一方控告她的丈夫须经法院批准。

同样,正如在本报告第一部分中谈到的,对《刑法》进行了修订,内容涉及对通奸罪和《刑法》第418和491条所指的夫妻中的一方在外国犯下通奸罪的处罚(见本报告第一部分)。

352.通过的新《家庭法》确认夫妻双方在婚姻方面和婚姻存续期间的平等以及夫妻双方的责任,并增加了有利于女方解除婚姻的内容,这就在很大程度上消除对妇女的歧视。

353.新《家庭法》确定了最低结婚年龄,不论男女均为18岁。这就使得民事上和政治上的成年年龄一致起来,从而承认男女平等的法律能力。

354.新《家庭法》还认可男孩和女孩之间自15岁起平等,同时承认他们可以选择其监护人,而在原来的《个人地位法》中,男孩的这一年龄为12岁,女孩的这一年龄则为15岁。

同样,外孙子女今后可以同孙子女一样继承外祖父母的遗产。

355.在签订合同和管理财产方面,也承认男女具有平等的权利,实际上,自从废除了原《商法》第6条和第726条,就不存在合同方面的歧视规定了,原《商法》规定:已婚妇女作为母亲签订提供服务合同或从事商业活动须经丈夫同意。

356.摩洛哥妇女享有保存、管理和支配其财产的所有自由,仅有的限制就是法律规定的有关无行为能力者。这可以是一种保护方面的无行为能力,涉及未成年、挥霍、心理功能低下或精神错乱,或是一种与刑事判决有关的无行为能力。在这两种情况下,这些限制适用于所有人,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歧视。

357.摩洛哥妇女的继承遗产资格是完整的,婚姻对妇女的继承遗产状况不产生任何影响,摩洛哥法律保留了穆斯林法律的规定,根据这些规定,结婚不导致财产合并,保留了自有财产原则。

358.但是,根据新《家庭法》第49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就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的管理、处置与分割方式达成协议。这一协议要记入结婚证之外的文件中,并且在签订这种婚约时,由阿杜尔(穆斯林公证人)告知双方。据统计,在2004年,共签订312份夫妻双方共同管理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协议,到2005年却有所减少,夫妻签订的这种协议为295份,下降了约5.45%。

359.《家庭法》的新规定并不意味着引进财产共有制,因为这些规定只涉及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但是这些规定承认了妇女的家务劳动和全面参与家务管理。

360.虽然妇女的外出自由同男子一样受到《宪法》的保障并且取消了关于妇女获得通行证须征得丈夫同意的规定,但是,摩洛哥在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时曾对自由选择居所和家庭住址发表保留声明。如前所述,摩洛哥已经撤销了这一声明并承认第15条第4款的规定。

第16条:家庭中权利平等

361.摩洛哥在落实《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评估第三和第四次定期报告方面的一大举措就是通过了新《家庭法》。新《家庭法》标志着摩洛哥管理家庭问题法律史上的一个转折点。

362.除了本报告其他章节(第一部分,第15条)介绍的成果外,应该强调指出的是,起草这一法律文书满足了摩洛哥社会运动,特别是妇女运动以及女权非政府组织、人权非政府组织、知识分子和政治人士关于制定一部平等、公正和公平的家庭立法的合理要求。

363.对于《家庭法》还采取了一些配套措施,如设立家庭法院、任命专门的法官、在司法部民事司内设立一个监管这些法院的单位、对家庭法官进行培训和继续培训、提供《家庭法》专业培训以及在法院内设立接待遭受暴力的受害妇女的部门等。

364.为了确保大力宣传和更好地在国外实施《家庭法》,开展了各种活动,如派遣法官与摩洛哥驻外使领馆人员会晤;任命负责在欧洲国家婚姻事务的家庭法官,因为在欧洲国家存在着很多摩洛哥侨民,这些国家有:法国、荷兰、比利时、意大利、德国和西班牙;起草一份解释性文书,向在外国的摩洛哥侨民解释《家庭法》的实施细则。

365.自从《家庭法》生效以来,政府和民间社会每年都进行一次评估。司法部会同人权磋商理事会并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支持下于2006年6月12日举办了一次讨论会,对生效两年后的《家庭法》进行评估。尽管由于该法实施时间较短而加大了评估难度和评估结果的相对性,但通过评估,在一定程度上了解了《家庭法》的有效程度以及所面临的挑战和要克服的障碍。一个议员代表团还访问了卡萨布兰卡和本苏莱曼两个法院的家庭法庭,了解《家庭法》的适用情况。

366.对《家庭法》进行了广泛的宣传,比如,举办了多次包括政府、媒体、民间社会、大学等在内的社会各个方面的展览和宣传活动。

367.此外,还开展了以下活动:国民教育部编写了一部指南,将公正、平等和公平原则写进学校教科书;司法部编写了一部实用指南,以指导实施《家庭法》;响应妇女权利团体的倡议,录制完成了普及音像资料,其中一些是用摩洛哥方言录制的;响应负责家庭、儿童、残疾人事务的国务秘书处的倡议并与德国技术合作署合作编写了《家庭法》的两种简明读本插图版,分别用阿拉伯语和法语编写。

368.凡是年满18周岁并且具有心理功能的男女均有结婚资格。但是,未达到这一年龄的男子或女子可以特许结婚,这一许可可以由负责婚姻问题的法官给予,法官须在征求结婚申请当事人及其代表的意见后做出裁决,并说明利害关系。

369.《家庭法》确认男女在缔结婚姻和自由选择配偶方面平等。《家庭法》给婚姻下的定义是:一名男子和一名妇女之间在自愿基础上相互达成的合法持久结合的协议,以组成夫妻二人领导下的稳定家庭。这一规定结束了原来《个人身份法》第1条所确认的夫权。

370.婚姻自由和平等原则也体现在管理结婚证发放和领受的条令中,这些原则被视为婚姻有效的基本条件,违反这些原则可以导致婚姻无效。

371.此外,受到逼迫或欺骗而接受婚姻的一方可以在解除逼迫或是认识到欺骗之日起的两个月内要求解除婚姻,并有权要求补偿。

372.成年妇女今后可以自己缔结婚约或是委托其父亲或其一位亲属缔结婚约,这样就结束了父母包办制,这被视为妇女的一项权利,妇女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选择行使这一权利。

373.自从《家庭法》生效以来,司法部的统计表明,发放结婚证的数量出现了积极变化,从2004年的236 574份增加到2005年的244 795份,即增加了3.48%。

374.在同一时期内,无监护人在场的妇女自己缔结婚姻的人数已从2004年的34475人增加到2005年的49 175人,即增加42.64%,这就意味着这一规定在更大的程度上被社会认可。

375.新《家庭法》的规定已经同原来《个人身份法》的规定一刀两断了。在原来的《个人身份法》中规定了妻子对丈夫的权利和丈夫对妻子的权利,因此认可了夫权。而《家庭法》按照婚姻的定义和目的,只是在第51条的框架内规定了夫妻双方相互的权利和义务,取消了妇女依从义务并确认了夫妻双方的共同责任。

376.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相互权利和义务是:合法同居和多配偶制下的平等对待;尊重、友爱和维护家庭利益;管理家务和保护子女;在家务管理、子女教育和计划生育的相关决策中协调一致;夫妻双方与对方的亲属搞好关系和相互继承使命。

377.虽然《家庭法》保留了多配偶制,但是今后多配偶制须经法官同意,申请缔结第二次婚姻应该指出客观和特殊原因,证明存在多配偶需要,并按照《家庭法》第42条的规定附上一份有关申请人婚姻状况的声明。

378.如果担心在妻子们之间出现不公正,或是妻子按照《家庭法》第40条的规定,在结婚证上注明了单一配偶制说明,则禁止多配偶制。

379.《家庭法》注重采取调解与和解途径,以维持家庭的稳定和连续性。《家庭法》不仅维护第一位妻子的权利,也维护第二位妻子的权利,方式是传唤第一位妻子到庭聆讯并进行调解工作。如果调解失败,妻子要求离婚,丈夫须在七天期限内交付法院管理处一笔足够满足妻子和子女(如有)权利的款项,才准许其缔结婚约。如果逾期未能缴款,丈夫则被视为放弃申请多配偶制。

380.第二位妻子的权利也得到保障,根据《家庭法》第46条的规定,求婚者必须将其婚姻状况通知被求婚者,并征得被求婚者的意见和同意,意见和同意将正式记录在册。

381.多配偶制婚姻出现了下降,从2004年的904起下降到2005年的841起,即下降了6.97%,从长远看,多配偶制有可能在走向消亡。

382.今后,凡是解除婚姻都要经过法律程序,夫妻双方均要在场,并要进行调解工作,如果有孩子,甚至要进行第二次调解,孩子要在场,夫妻双方要在场,除非是因为丈夫离家出走而要求离婚。

383.《家庭法》还增添了另外两种解除婚姻方式,即双方自愿离婚和感情不和判决离婚,就是由于出现了导致夫妻间不能共同生活的争执而结束夫妻生活,但需要负责调解夫妻双方争执的法官做出报告后才能判决离婚。为了简化审判程序,感情不和离婚已经形成制度。

384.立法机关还制订了有关离婚补偿的条例,以结束损害妇女权益和可能损害儿童权益的过度补偿,如,妇女放弃子女监护权或子女生活费的补偿。

385.但是,应该强调指出的是,如果妇女要求判决离婚的理由成立,符合《家庭法》第98条规定的理由和涉及由于以下原因的离婚:丈夫不符合结婚证上规定的条件之一;损害、不供养、离家出走、能导致毁约的毛病、禁欲或背弃誓言,妇女不得补偿离婚。

386.维护妻子和子女的权益已进一步引起立法机关的注意。立法机关规定了保障各方权益,特别是儿童权益的条款,如在生活费之外,还规定儿童的住宅费,以防止守寡期结束后,妇女和子女被驱逐。

387.值得一提的是简化和加快审理程序,尤其是在解除婚姻方面和生活费方面,解除婚姻不得超过六个月,规定的提供生活费期限最长不超过一个月。不论在何种情况下,均以儿童的利益为重。

388.在解除婚姻时男女权利和责任平等,应该强调指出的是,可撤销的婚姻不妨碍丈夫在妻子守寡期结束前自动行使复婚权。复婚应该在两名阿杜尔(穆斯林公证人)面前进行,并由阿杜尔通知法官。在核发复婚证之前,法官要召见妇女并通知她,如果她拒绝复婚,可以申请感情不和判决,这符合《家庭法》第124条的规定。

389.过去成为离婚影响特点的不平等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被消灭了,尤其是在母亲再婚情况下监护权丧失的原因方面。在这方面,监护权不是必然丧失,只是符合儿童的利益才会丧失。同样,如果子女年龄不满7岁,或是离开母亲会给子女带来损害;如果子女得了病,除母亲之外别的人很难进行监护;如果母亲是法定监护人和如果丈夫是禁止结婚所生子女的父亲,母亲再婚不能使她丧失对子女的监护权。

390.自从《家庭法》生效以来,离婚的比例出现了显著下降,从2003年的44 922起下降到2004年的26 914起,即下降了40.09%。尽管在2005年出现了29 668起离婚,与2004年相比增加了10.23%,但是这一比例与《家庭法》颁布以前时期相比出现了明显下降。令人感兴趣的是,新设立的双方自愿离婚增加了,从2004年的1 860起增加到2005年的4 949起。

391.虽经《家庭法》明确规定了夫妻双方在有关家务管理和子女等方面的共同责任,但是并没有因此消除某些不平等,尤其是在监护和法定代表方面,在这方面,只有在父亲离家出走或无能力,或是父权丧失的情况下,母亲才是法定监护人。同样,照看孩子的母亲,只有征得法定监护人的同意后才能带孩子去国外旅行。

392.妇女与男子在就有关计划生育问题做出决定和利用这方面的信息和可行手段上拥有平等的权利(参见第12条)。正如前面所述,摩洛哥已经撤销了对这条款的保留意见。

393.新的立法准许单身妇女收养一个孩子,而在过去,这种可能性只适用于已婚者。

394.在摩洛哥,妇女结婚对她的姓氏,选择职业,或是获得、管理和享用财产不产生任何影响;已婚妇女的继承资格是完整的(参见第11条和15条)。

395.根据第16条第2款的规定,结婚年龄是确定的,任何未达到这一年龄者结婚须得到法律准许。法律准许的先决条件是要做出许多保证,以维护儿童的最大利益。同样,结婚与离婚一样,要在法院专门的登记簿上登记备案,并在15天的期限内将副本寄给夫妻诞生地的户籍官员,如果夫妻中的一人不是在摩洛哥出生的,副本将寄给拉巴特一审法院的国王检察官。户籍官员要将副本摘录内容填写到夫妻每个人的出生证空白处。

396.摩洛哥已经撤销了它对第16条第2款所提出的保留意见。

397.由前所述,可以看出,《家庭法》的条款是对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在CEDAW/C/2003/CRP.3/Add.7号文件中所提出的担忧与建议的答复。

398.虽然在《家庭法》生效后仅仅两年就对它的有效性进行评估还为时尚早,但是某些障碍与困难还是值得一提,主要是必要的基础设施不足,后勤手段不足,缺少对执法监管人员的教育与培训,以及这一法律在整个社会中的普及与推广力度不够等。

399.各级法院的家庭法庭“门难进”限制了这一法律的有效性,在这种情况下,妇女还是倾向于到投诉和法律与心理救助中心,因为这些中心更容易进入。因此,成立单独的家庭法院是必要的。

400.另外,尽管《家庭法》规定的程序既简单又快捷,但是,对离婚申请和生活费要求的裁定期限还比较长。

401.《家庭法》还有一些不足需要弥补。例如文书本身没有规定低于18岁这一法定结婚年龄的最低底线是多少岁。同样,虽然文书为夫妻双方共同管理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提供了可能性,但它并没有规定,在夫妻双方没有契约的情况下,如何对妇女的家务劳动进行评估。

打击对妇女的暴力行为

402.自1990年代初以来,通过各妇女团体的激烈斗争,打破了对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保持的沉默,大量公共权力机构参加了打击这一祸害的斗争。民间社会在这方面的活动是多种多样的,不仅涉及辩护、宣传、调查研究,每年还举办一次旨在打击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象征性法庭。

403.在这方面,已经开展了许多活动,其中一些已经在摩洛哥王国的第二次定期报告(CEDAW/CMOR/2)中介绍过。同样,还有一些立法措施,也在上面多次提到过(参见上文第1、2、3、11条)。

404.这一势头终于在2002年取得辉煌战果,那就是根据提高妇女地位部的提议,与人口基金、开发计划署和妇发基金合作制定了打击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国家战略。

405.这一战略的实施靠的是实地调研。参加这次调研的有各机构和直接或间接与这一问题有关的民间团体。通过这一调研收集到了关于对妇女的各种形式暴力的资料并进行分类。

406.这一战略包括几个方面,分别与法律框架、制度框架和辩护框架有关。人力、物力资源和直接参与打击对妇女暴力斗争的机构的发展,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实用措施,这些措施涉及到相邻机构的多样性,比如在投诉,指导和接待中心附近设立专门的医疗单位。

407.这一战略还把重点放在短期、中期和长期的其他方面,如:教育、宣传、信息、研究、培训和伙伴关系。此外,这一战略还指导国家政策的制定,将打击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斗争作为发展、民主和现代化过程这一总框架内的重要任务之一。

408.这一战略的目标涉及:

1.开发对摩洛哥性暴力现象进行科学调研所需的数据库;

2.将对妇女的各种形式的暴力行为定为刑事犯罪,视同于侵犯人权;

3.将打击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方面取得的成就和进步归并起来,并具体体现为各项人类发展指数;

4.制订国家打击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应对方案。

409.在一个行动计划的框架内实施这一战略。这一行动计划是2004年由负责家庭、儿童和残疾人事务的国务秘书处在各有关伙伴的参与和协调下提出的,其战略要点是在发起全国打击对妇女的暴力运动之际提出来的,自1998年起,每年都举行这一运动,2004和2005年,这一运动又得到加强,在许多城市开展了宣传游行活动。

410.指导计划确定了五大重点干预领域:为遭受性暴力的受害妇女提供服务、开展研究、培训、宣传动员和辩护。这一行动计划还规定设立两大执行机构:指导委员会和主题工作小组。

411.三方指导委员会(共有19名成员,其中部级部门的代表8人,各团体和暴力受害妇女投诉中心代表8人,高校研究团体代表3人)是在2006年3月23日正式成立的。它有组织序列图、培训纲领和年度行动计划。它设在负责家庭、儿童和残疾人事务的国务秘书处内。

412.2002年提高妇女地位部编辑了一部关于支持妇女反暴力中心的指南,并由负责家庭、儿童和残疾人事务的国务秘书处每年进行一次修订(2003、2004、2005年)。

413.因此,许多暴力受害妇女投诉和救助中心纷纷成立,有的是根据政府的提议,有的是根据非政府组织的提议。在这方面,值得一提的是:由负责家庭、儿童和残疾人事务的国务秘书处成立的暴力受害妇女投诉和法律与心理救助中心已形成网络,中心扩大为八个,分布在马拉喀什-坦西夫特-索兹、非斯和乌吉达地区,并得到了人口基金的支持,还同上述各地区的许多团体结成伙伴关系。

414.在2002年3月,提高妇女地位部举办了全国打击对妇女暴力论坛,在2003年,负责家庭、儿童和残疾人事务的国务秘书处举办了研讨会,动员法官、高等法律学院的新毕业生注意对妇女的暴力问题。它还于2005年12月举办了第一次关于暴力问题的地区论坛。

415.隶属于国家安全总局的司法警察局设立了性别问题协调员并在其内部成立了一个专门打击家庭暴力的新单位,由一名分局长领导。在这个局取得的成就中,值得一提的是:2001年1月向王国所有的派出所发出通令,收集和每月统计有关妇女遭受的暴力情况。

416.在2002年,拉巴特的Ibn Sina医院和卡萨布兰卡的Ibn Rochd医院各设立了一个负责暴力受害妇女的单位,并建立了一个登记簿,专门收集了大量因遭受家庭暴力而到医院看病者的情况。

417.司法部正着手制订一项各领域打击对妇女的暴力的计划。

418.为了改善有关对妇女的暴力正式统计数字的质量和准确度,负责家庭、儿童和残疾人事务的国务秘书处与高等规划署(负责统计数字的政府部门)签订了伙伴关系协议,以便在摩洛哥建立一个有关性暴力的信息系统。在这一伙伴关系框架内,对一些部门收集有关性暴力的数据所采用的方法、手段和各种工具进行了一次实地调查。

419.除了这一计划之外,负责家庭、儿童和残疾人事务的国务秘书处还为遭受暴力侵害的青年女子设立了全国绿色电话号码(08000 8888),其目的是提供特别服务,例如:接听受害者的求助电话并提供法律和心理救助。该电话是与司法部、卫生部、国家安全总局、皇家宪兵、各团体以及投诉与法律和心理救助中心合作设立的。这一措施有利于掌握有关性暴力的数质量数据。绿色电话号码是在2005年11月由首相领导的全国打击对妇女的暴力运动期间推出的。

420.司法部向检察机关下发通令,要求它们采取必要的措施,有效打击对妇女的暴力和改善对暴力受害妇女的接待和照料,这主要是通过:

建立一种沟通机制,与各投诉中心进行沟通,投诉中心由一名妇女代替检察长和检察官担任领导;

对各投诉站和救助中心给予支持和进行培训,向他们传授必要的诉讼知识;

对检察机关的法官进行继续培训,使他们对暴力受害妇女更好地行使他们的职责;

将各值班单位的时间表通知给各投诉中心;

定期与各投诉中心举行会议,以便更好地协调工作;

与其他有关政府方面建立伙伴关系,以便为各投诉中心配备必要的设备;

求助于社会福利员,以便就暴力受害妇女的案件展开社会调查;

由女司法警察倾听暴力受害妇女的投诉;

可能的话,由投诉中心的女工作人员进行陪护;

为有关妇女提供法律援助;

在家庭暴力方面,本着妇女的利益进行调解,并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护妇女。

421.有关对妇女的暴力这一主题的许多调查研究已经完成,有的是相关部级部门进行的,如负责家庭、儿童和残疾人事务的国务秘书处;有的是由个人或妇女团体进行的。例如,该国务秘书处于2004年8月完成了“摩洛哥在打击对妇女暴力方面所采取的行动现状”调研。

422.编辑了一本关于各团体的暴力受害妇女投诉和援助中心网络的备忘录,为了加强对这些妇女的支持,将她们纳入网络(安娜·罗斯网),这样就使她们得以共同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建立有关暴力受害妇女的数据库。使各个方面可以掌握有关这一祸患的广度、形式、根源等数质量方面的数据。

第三部分:国际会议的后续活动

1.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的后续活动

423.为了通过系统而持久地将性别法纳入各项发展计划和政策以实现两性之间的公正与平等,负责家庭、儿童、残疾人事务的国务秘书处(SEFEPH)在德国技术合作署(GTZ)的支持下,并在有关部级单位、非政府组织、政党和私营部门的密切合作和参与下制订了一项国家战略。

424.这一战略的基础是:正如伊斯兰教所主张的以及摩洛哥《宪法》及其批准的各项公约所阐明的那样,尊重人的尊严、平等和公正原则,同时还考虑到《千年发展目标》。

425.目前,负责家庭、儿童和残疾人事务的国务秘书处正在制订一项部门行动计划,以监管和协调这一战略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这主要是出于两大考虑:纳入性别法和制订一套与各个方面协调的有效办法。

426.这一战略体现出摩洛哥政府对实现以两性之间公正与平等为基础的人类可持续和公正发展的全面思考。

427.这一战略最终要实现两大战略目标,以促使:

以两性之间公正与平等的方式制定、影响和指导各种发展政策与纲领;

男子和妇女,男孩与女孩从这些发展政策和纲领中获得公正与平等的利益和好处。

428.为此,这一战略需要采取两种补充方法:

一种是特殊方法,就是要力求以具有针对性的方式满足妇女本身的需要,改善她们的社会经济和政治状况并纠正各种形式的不平等与歧视,因为妇女比男子更加容易成为歧视的对象;

一种是普遍方法,就是要以系统的方式在所有方面(法律、政治、社会、经济、文化等),在所有的阶段(设计、实施、监督、评估)和在所有层面(宏观、中间、微观)重视性别关系。这种方式的目的是预防歧视和将平等观念深深植根于各种发展制度,政策和纲领之中。

429.该战略主张重视两性在各个方面的特殊需要、要求和利益,它分为五个层次,并形成五大重点干预领域。这五大干预领域就是《北京行动纲要》确定的那些方面。它们是:

公民权利;

代表性和参与决策;

社会权利和经济权利;

社会和个人行为;

体制办法。

430.平等原则既是这一战略的基础又是这一战略的最终目标。这里所指的平等。首先是要参考为男子和妇女构建的新作用,这些新作用确保每一方在尊重差异的情况下公正、全面和安全地参与各个方面。

431.通过将性别法纳入发展政策和纲领从而为实现两性公正与平等的国家战略提供了一个总框架。这个总框架为在各个重点领域内采取具体措施缩小危害妇女的社会差距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因此,进行干预的目的就是有计划地、逐步地推行一种提倡平等的有活力的改革,不论是在个人方面,还是在结构和社会方面。

432.摩洛哥于2005年起草了一份“北京十10”国家报告,其副本将附于本报告后面。

2. 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的后续活动

433.摩洛哥政府已经批准了《反对种族歧视公约》,并且定期向反种族歧视委员会提交报告。

434.根据该公约第14条的规定,摩洛哥政府还承认了该委员会接受个人投诉的职权。

435.摩洛哥的标准框架不包括任何含有种族歧视的法律。各法律文书明确规定禁止种族歧视,如《公共自由法》《劳动法》和《刑法》(参见前面的第1条)。

3. 联合国大会儿童问题特别会议的后续活动

为争取实现《适合儿童生长的世界》中的宣言和行动计划,在联合国大会第一次举行儿童问题特别会议之际,摩洛哥制定了一项题为“适合儿童生长的摩洛哥” 2006-2015年国家行动计划。

436.这一行动计划是在直接或间接致力于维护儿童权利的各方的广泛协调和参与下制定的,这些方面是:政府、民间社会、私营部门、国际合作组织和儿童基金会。

437.为制定这一行动计划,成立了两个机构:一个是部级的儿童特别委员会,由首相担任主席,它负责动员政府各部门;一个是起草协调委员会,它的工作由负责家庭、儿童和残疾人事务的国务秘书处进行协调。

438.国家行动计划确定的重点方面涉及:提倡健康的生活,提供高质量的教育,提供保护免遭虐待、剥削和暴力。这些重点方面最终要实现10大目标,以改善摩洛哥的儿童福利,这十大目标是:

促进享有健康生活的权利;

促进儿童的发育权;

加强儿童保护的权利;

通过普及户籍登记和参与加强儿童权利;

形成良好的社会公正;

加强监护人对幼儿尽责的能力;

增加和优化用于实现儿童权利的预算资金和人力资源;

建立伙伴关系和责任的机制;

建立落实儿童权利的信息系统和监督机构;

在两部门或多部门的框架内保障实施国家行动计划的条件。

439.国家行动计划的副本将附于本报告后面。

缩写表

ADS:社会发展署

BAJ:社会重点计划

BSG:对性别问题敏感的预算

CCDH:人权磋商理事会

CEF:教育和培训中心

CMIDEF:摩洛哥妇女信息、文献和研究中心

CT:劳动中心

DPA:省农业局

FFD:民主力量阵线

FIDH:国际人权联合会

FP:职业培训

IER:公正与和解法庭

INDH:国家人类发展倡议

MC:小额贷款

MNP:全国人民运动

MP:人民运动

ODECO:合作发展署

OMD:千年发展目标

ONG:非政府组织

PI:独立党

PJD:正义和发展党

PND:国家民主党

PPS:进步与社会主义党

RNI:全国自由人士联盟

SAU:有用农业面积

SEFEPH:负责家庭、儿童和残疾人事务的国务秘书处

UC:宪政联盟

UD:民主联盟

USFP:人民力量社会主义联盟

参考书目

人权磋商理事会《提高人权素质方面采取行动小结》,2004年。

人权磋商理事会《2003年年度报告》和《2004年年度报告》。

团体空间和权利与民主基金《摩洛哥民主发展和团体活动》。

国家统计和应用经济研究院:《关于在千年目标中重视性别尺度培训工作会议》,2005年12月19日至23日。

妇女地位、保护家庭和儿童、残疾人融入部《妇女融入发展国家行动计划评估》,2001年。

妇女地位、保护家庭和儿童、残疾人融入部《国家打击对妇女的暴力战略》,2002年。

人权部《关于实施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任择议定书首次报告》,2004年4月。

财政和私营化部《联合国实现千年发展目标计划:摩洛哥的实施、评估与建议》,2005年3月。

摩洛哥王国《关于〈千年发展目标》国家报告》,2005年9月。

摩洛哥王国《人类发展五十年报告》,2006年。

摩洛哥王国《摩洛哥农村妇女状况报告》,第五届提高农村妇女地位国际指导委员会第一夫人峰会,2004年5月。

摩洛哥王国《关于实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三次定期报告》,2004年9月。

负责家庭、儿童和残疾人事务的国务秘书处《北京+10国家报告》,2005年2月。

负责家庭、儿童和残疾人事务的国务秘书处《国家打击对妇女的暴力战略行动计划》,2005年6月。

负责家庭、儿童和残疾人事务的国务秘书处《国家打击对妇女的暴力运动总报告》,2004年11月,标题是:“打击对妇女的暴力人人有责,全民共诛之”,2005年6月。

负责家庭、儿童和残疾人事务的国务秘书处《脆弱形象:性别与经济排斥》,2006年。

负责家庭、儿童和残疾人事务的国务秘书处《通过在各发展纲领和政策中纳入性别法实现两性问题公正与平等国家战略》,2006年5月。

附 件

生境与城市规划部《2000-2001年按性别和居住环境分列的家庭居住条件统计数据》。

负责家庭、儿童和残疾人事务的国务秘书处《北京+10国家报告》,2005年2月。

负责家庭、儿童和残疾人事务的国务秘书处《通过在各发展纲领和政策中纳入性别法实现两性间公正与平等国家战略》,2006年5月。

负责家庭、儿童和残疾人事务的国务秘书处《国家打击对妇女的暴力战略行动计划》,2005年6月。

摩洛哥王国《千年发展目标国家报告》,2005年9月。

负责家庭、儿童和残疾人事务的国务秘书处,2006-2015年儿童问题国家行动计划《适合儿童生长的摩洛哥》,2005年12月。

负责家庭、儿童和残疾人事务的国务秘书处《改善媒体妇女形象国家宪章》。

《家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