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马拉维第七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委员会在2015年11月6日第1351次和第1352次会议上(见CEDAW/C/SR.1351和1352)审议了马拉维第七次定期报告(CEDAW/C/MWI/7)。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MWI/Q/7,马拉维的答复载于CEDAW/C/MWI/Q/7/Add.1。

A. 导言

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交其第七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赞赏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并欢迎代表团在对话期间就委员会口头提出的问题作口头介绍并给予进一步说明。

3.委员会对缔约国的代表团表示称赞,该代表团由性别、儿童、残疾与社会福利部部长帕特丽夏卡里阿提率领,成员包括来自性别、儿童、残疾与社会福利部、司法与宪法事务部、马拉维人权委员会、法律委员会、马拉维警署及议会的代表。

B. 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自2010年审议缔约国第六次定期报告(CEDAW/C/MWI/6)以来缔约国在实施立法改革上取得的进展,并注意到多项新法律的颁布,包括:

(a)2015年颁布的《结婚、离婚与家庭关系法》;

(b)2015年颁布的《贩卖人口法》;

(c)2013年颁布的《性别平等法》。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努力完善其制度及政策框架,目的是加快消除对妇女歧视及促进性别平等,如通过或批准以下方面:

(a)2015年《国家性别平等政策》;

(b)《国家女童教育战略》(2014-2018年)。

6.自审议上次报告以来,缔约国已批准或加入以下国际和区域文书,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

(a)2010年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b)2013年批准《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性别平等与发展议定书》。

C.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议会

7.委员会强调立法机构在确保《公约》得到充分实施方面的关键作用(见2010年委员会第四十五届会议上通过的关于委员会与议员之间关系的声明)。委员会请议会从现在到根据《公约》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采取必要步骤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数据收集与分析

8.委员会对缔约国国家统计局目前生成性别分类数据作为标准做法表示赞赏,但对该类数据的有限性表示遗憾。这些数据对于评估政策在《公约》所有领域的影响和有效性很有必要,特别是有关有害做法、性别陈规定型观念、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教育、就业、经济赋权以及保健。

9.委员会重申了其之前的建议(见CEDAW/C/MWI/CO/6,第45段时,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快建立综合制度,收集《公约》所涵盖所有领域的数据,按照年龄、性别、地理区域、社会经济背景等标准分类并进行系统性分析。缔约国应利用这些数据作为制定实施《公约》的各项政策和评估在推进这项目标方面所取得的进展的依据。

歧视的定义和法律框架

10.委员会欢迎通过禁止性别歧视的《性别平等法》,不过,委员会关切的是:

(a)一些成文法和习惯法和条例仍然载有不符合《公约》的歧视性条款,如《巫术法》、《公民法》、《刑法》及《第31号警务条例》;

(b)《公约》条款尚未充分纳入缔约国的国内法律体系,因此,不能直接适用于国内法庭;

(c)2011年《刑法修正案》将女性之间的同性关系定为犯罪;

(d)公众对《公约》所载性别平等和妇女权利的了解普遍有限。

1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对其立法进行性别影响分析,修订仍然歧视妇女的所有法律和条例,尤其是《巫术法》、《公民法》、《刑法》和《第31号警务条例》;

(b)确保将《公约》条款充分纳入国内法律体系,并直接适用于国内法庭;

(c)明确禁止在《公约》涵盖领域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歧视;

(d)考虑将成年妇女之间的性关系非罪化;

(e)加强努力,通过针对法律专业、执法机构和公众的提高意识运动,促进对男女实质性平等概念的理解。

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

12.委员会注意到2010年通过的《法律援助法》。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妇女在获得司法救助方面继续面临多重障碍,包括未设法庭、诉讼费用、妇女缺乏法律知识,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它尤其关切的是,妇女不得不诉诸的习惯法司法机制对性别问题不敏感,并继续适用歧视性规定。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法律援助局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不足,其服务不能覆盖缔约国的所有区域。

13.忆及其关于妇女诉诸司法问题的第33(2015)号一般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妇女在缔约国全境可有效诉诸司法,办法是设立法庭,包括流动法庭,加强妇女的法律知识,增强妇女对其权利的意识,提供法律援助,以及确保减少低收入妇女的诉讼费用并免除生活贫困妇女的诉讼费用;

(b)颁布法律,调整正式司法机制与习惯司法机制之间的关系,加强各项措施,确保习惯司法机制遵从《公约》,包括对习惯司法机构进行性别敏感培训和能力建设;

(c)向法律援助局提供充分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确保其有效运作且便利所有妇女利用这一途径,尤其应关注偏远地区;

(d)监测和评估改进诉诸司法的努力,包括对性别敏感的习惯司法机制的影响。

提升妇女地位的国家体制和性别问题主流化

14.委员会欢迎内阁在2015年9月批准经修订的国家性别问题政策。然而,它感到关切的是,性别、儿童、残疾和社会福利部仍然缺乏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在所有领域和各个层面有效协调性别问题主流化工作,其作为职能部委的地位或许不能使之具有影响内阁决定的必要权威。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性别平等法》没有切实地得到有效执行,这方面的原因包括拖延完成其执行和监测计划,以及未能在主要利益攸关方,例如法官和警察中进行适当传播。

15.忆及其以往建议(见CEDAW/C/MWI/CO/6, 第19段),委员会吁请缔约国:

(a)确保加速通过和有效执行经修订的国家性别问题政策;

(b)进一步加强其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为此应赋予其内阁级地位,明确其各个组成部分的任务和职责,加强其相互之间以及与民间社会的合作和协调,确保提供充分的人力和财政资源,以在各个层面有效促进妇女权利;

(c)确保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在地方一级,尤其是偏远地区有其代表;

(d)确保在缔约国全境有效执行《性别平等法》,包括实施其执行和监测计划,广泛传播该法以及加强行政和司法机构的能力建设。

国家人权机构

16.委员会关切的是,负责执行《性别平等法》的马拉维人权委员会不能充分地独立运作,并且缺乏足够的财政、技术和人力资源。它还感到关切的是,在该委员会2015年8月的七项任命中,只有一人为女性,同时,不存在适当的机制以便切实审议该委员会的建议。

17.委员会吁请缔约国按照《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确保马拉维人权委员会享有充分的独立性,并提供足够的财政和人力资源以便其有效执行其任务。缔约国还应确保该委员会与教育部性别、儿童、残疾和社会福利部进行有效合作,并根据《性别平等法》,采取必要步骤,增加妇女委员的人数。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建立一个有效机制,审议和落实该委员会的建议。

暂行特别措施

18.该委员会注意到《性别平等法》在一些部门,包括公共服务和教育部门设立了不分性别的配额制度。然而,它感到关切的是,该法设想的暂行特别措施没有将《公约》的所有领域都包括在内,且没有得到一致的采用,如在人权委员会委员的聘任和法律援助局的情况中。

1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有效执行《性别平等法》中载入的配额制度。缔约国还应在妇女代表性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的《公约》涵盖的所有领域中,大大增加对暂行特别措施包括配额的使用。这些措施应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和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2004)号一般性建议,包括设定具体目标和时间表,以确保实现实质性男女平等。

陈规定型观念和有害做法

20.委员会对《性别平等法》和《儿童保育、保护和司法法》禁止有害习俗表示欢迎。不过,它深表关切的是,在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问题上,存在长期以来的歧视性陈旧观念和根深蒂固的重男轻女的态度。它还继续严重关切在一些社区中屡见不鲜的有害习俗,如童婚和(或)强迫婚姻、残割女性生殖器官、一夫多妻制、“寡妇净化”、成人礼、导致虐待的女童仪式,以及指定与患有白化病的妇女和女童性交以祛除艾滋病毒。

21.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切实执行现有的法律规定,禁止有害做法,确保涵盖、调查和适当处罚所有有害做法,包括第20段载明的做法,使有害做法的受害者能够获得有效的补救措施和适当的保护机制。忆及其以往的建议(见CEDAW/C/MWI/CO/6, 第21段),并按照《公约》第5(b)条的规定,缔约国应尽快采取全面的战略,消除对于男女在社会和家庭中角色和责任上的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以及歧视妇女的有害做法,创造一个有助于妇女行使人权的扶持性环境。该战略还应包括针对社会各阶层男女,并特别注重传统领导人的全面教育和宣传方案。缔约国还应监测和定期评估其各项措施的影响。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22.委员会深表关切的是,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家庭暴力,在缔约国仍然很普遍。它特别关切的是,未将婚内强奸性定为犯罪;法庭实施“强化证据规则”,即在性犯罪案件中,需要有证人的证词才能定罪,以及对暴力受害妇女缺乏保护、支持和康复服务。

23.忆及其关于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的第19(1992)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加快修订打击性别暴力国家行动计划(2014-2018年),确保系统和切实执行该计划,包括建立部际协调机制和实施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有关的所有法律,以及监测和评估这些机制和法律的影响;

(b)特别将婚内强奸定为犯罪,确保在法律和实践中,与性犯罪有关的刑事案件的证据要求不会导致犯罪者有罪不罚;

(c)鼓励妇女向政府机构举报暴力事件,包括家庭暴力事件,为此,应消除对受害者的污名化,针对法官、检察官、警官和其他执法官员推行能力建设方案,促使他们严格执行关于暴力侵害妇女的刑法条款,并提高公众对此类行为的犯罪性质的认识;

(d)确保彻底和切实调查所有暴力侵害妇女案件,包括在此过程中加强对现代法医方法和技术的使用,同时,依职权起诉犯罪者并予以相应惩罚;

(e)加强对暴力受害妇女的服务,包括在缔约国全境设立庇护所,确保制定心理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方案。

贩运人口和利用妇女卖淫营利

24.委员会欢迎通过《打击贩运人口法》,它感到关切的是,贩运妇女和女童的案件数量很多,不断增加,对新法缺乏了解,以及对受害者的保护和援助有限。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卖淫妇女面对各种形式的歧视和刑事制裁,针对希望脱离卖淫业的妇女没有充分的方案。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切实执行《打击贩运人口法》,包括规定执行时限,确保该法的广泛传播,开展各种宣传活动,向有关专业团体提供能力建设;

(b)建立适当机制,旨在早期识别、转送和支持贩运人口活动的受害者,包括向他们提供进入庇护所的机会和适当的法律、医疗和社会心理援助;

(c)加强努力,开展双边、区域和国际合作,包括交流信息,以防止人口贩运,并便利起诉人贩子;

(d)探讨贩运妇女和女童以及利用卖淫营利的根本原因,并加以解决;

(e)确保起诉和相应惩罚人贩子和其他卷入利用妇女卖淫营利活动的行为者;

(f)撤销歧视性法律规定,例如《刑法》第180和184条,消除卖淫妇女面对的歧视性做法,包括在她们接受卫生保健服务时的此类做法;

(g)采取措施,减少对卖淫的需求,制定卖淫妇女的退出方案,包括提供替代性创收机会;

(h)确保系统监测,包括加强其数据库,并评估所采取各项措施的影响。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采取措施,促进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例如50:50运动。然而,它感到关切的是,在各级决策机构,包括国民大会、行政机构、政党、外交和公共服务中以及地方一级,妇女的代表性仍然明显不足。

27.忆及其以往的建议(见CEDAW/C/MWI/CO/6, 第27段),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加强努力,提高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的代表性。尤其是,它建议缔约国:

(a)加速修订相关选举法的进程,规定在政党选举名单和政党执行机构的组成中执行妇女候选人最低限度配额,包括对不遵守此类配额的处罚;

(b)确保切实执行《性别平等法》所载的各项措施;

(c)消除妇女有限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根源,例如对妇女的负面和歧视性态度;

(d)针对可能的女性候选人的领导才能提供财政支持和能力建设方案;

(e)有效监测和评估这些措施的影响。

国籍

28.尽管按照行政惯例,不会取消与外国男子结婚的妇女的公民资格,但委员会仍然关切《公民身份法》中的歧视性条款,包括马拉维妇女能否将其国籍传给其外国配偶。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公民身份法》中没有包含足够的保障措施,确保因无保障措施成为无国籍人的子女获得马拉维国籍,尤其是移民到津巴布韦的马拉维人所生的子女和生活在缔约国的莫桑比克人所生的子女。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非非洲裔父母在马拉维所生子女显然不能享有依出生获得公民资格的权利。

2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速修订《公民身份法》,确保妇女与男子享有获得、改变、传承和保有国籍的平等权利,并引入保障措施,向否则将成为无国籍人的在其领土上出生的儿童赋予马拉维国籍。缔约国还应考虑加入《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教育

30.委员会对《教育法》和国家女童教育战略的通过表示欢迎,对缔约国基本实现全民初级教育表示赞赏。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

(a)女童接受优质教育面临持续的结构性障碍和其他障碍,尤其是在中学一级,这主要是由于缺乏学校基础设施,包括适当的卫生设施;

(b)国家预算的教育拨款偏低,并且没有明确计划增加拨款以提高教育覆盖程度,尤其是针对女童,特别是农村地区的女童;

(c)在小学和中学的女学生中,辍学率极高,保留率和毕业率很低,原因在于童婚和(或)强迫婚姻、早孕和传统观念,尽管通过了再入学政策;

(d)女童在学校、上学及放学途中长期面对同学和教师的性虐待和性骚扰,并且《教师行为守则》中缺少明确程序以确保起诉刑事案件,导致对犯罪者从轻发落,乃至有罪不罚。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大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包括提供适当的学校基础设施,例如适当的卫生设施,并增加合格教师的数量,特别须关注合格的女性教师;

(b)增加教育预算,用以建设更多学校,尤其是在农村地区;

(c)进一步提高学校中的女童保留率,包括为此加强关于怀孕女童和年轻母亲的再入学政策,尤其是在农村地区,以及解决这些女童重返学校后的污名化问题;

(d)有效解决在学校和上学、放学途中的性虐待和性骚扰问题,包括实行委员会以往建议(见CEDAW/C/MWI/CO/6,第31段)中的零容忍政策,确保该政策包含预防、保护和社会教育措施,例如咨询、提高意识以及妇女和女童举报此类行为的有效机制;

(e)审查《教师行为准则》,确保对侵犯行为视情节轻重,处以相应程度的惩罚,教师的犯罪行为不得姑息。

就业

32.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劳动力市场持续歧视妇女。它尤其关切横向和纵向的职业隔离继续存在,妇女在低报酬岗位上比例过高,同值工作同等报酬的原则执行不力,以及长期以来的两性工资差异和孕产妇保护不充分。它还感到遗憾的是,缺乏有关妇女工作条件的劳动视察情况信息。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有效措施,包括技能培训、推动妇女在非传统领域工作的激励措施和暂行特别措施,实现男女在劳动力市场上事实上的机遇平等,以及在公共和私营部门消除横向和纵向职业隔离;

(b)采取措施,切实执行同值工作同等报酬原则,缩小和弥合两性工资差异,包括为此采用性别中立的分析性职业分类和评估方法,以及定期的薪酬调查;

(c)为劳动监察员确定和提供充分的人力和财政资源,以监测和处罚就业领域,包括私营和非正规经济部门中对妇女的歧视做法;

(d)系统监测和评估这些措施的执行情况;

(e)考虑在这一方面寻求国际劳工组织的技术援助。

卫生

34.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

(a)孕产妇死亡率较高,尤其是在农村妇女和青少年当中,尽管该比例已从2013年之前的每10万活产675例死亡降低到每10万活产460例死亡;

(b)除非孕妇的生命受到威胁,否则堕胎被定为犯罪,而此种定罪化影响到孕产妇死亡率,同时,妇女,尤其是25岁以下妇女及女孩被迫采用不安全的堕胎;

(c)少女早孕人数众多;

(d)缺乏关于性和生殖健康与权利的全面教育以及计划生育服务,以及在缔约国获得现代避孕药具的途径有限。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降低孕产妇死亡率,为此应确保提供适当的性与生殖健康服务,尤其是产前、生产、产后服务,包括在农村地区;

(b)在这一方面,审议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编写的《关于采取基于人权的方式执行降低可预防的孕产妇死亡率和发病率的政策和方案的技术指南》(A/HRC/21/22和Corr.1和2);

(c)修订有关堕胎的法律条款,使堕胎非罪化,确保在法律和实际上可以堕胎,不作限制性的报告要求,至少在孕妇的生命或健康受到威胁、强奸、乱伦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情况下是如此;

(d)解决少女怀孕人数众多的问题,为此确保向女童和男童,包括失学儿童提供与年龄相符的性与生殖健康和权利教育;

(e)确保向缔约国全体妇女提供现代形式的避孕和生殖服务。

艾滋病毒/艾滋病

36.委员会依然关切的是缔约国妇女和女孩艾滋病患病率高。同时关切的是艾滋病毒和艾滋病(预防与管理)法案草案中具有争议的条款,包括艾滋病毒/艾滋病管理与预防事宜分离;医疗从业人员未经允许在特定情况下披露个人的艾滋病毒状况;对孕妇、卖淫妇女及一夫多妻制中的妇女进行强制性艾滋病毒检查;公务人员及家政工作人员上岗前的强制性检查;不包含与年轻妇女、女孩及残疾人相关的条款。

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快修订艾滋病毒和艾滋病(预防与管理)法案,以确保全面涵盖艾滋病毒/艾滋病预防、治疗、护理、支持及管理以及完全符合《公约》及其他相关国际标准。

增强妇女的经济权能

3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减少贫困及确保社会保护所采取的措施,包括社会现金转移计划和通过全国社会福利政策。但委员会关切的是,这些措施并不适合妇女的特殊需求,以及妇女可用的财务援助和信贷有限。委员会还对妇女的创业活动(如采矿业领域妇女所有的企业)缺乏支持表示关切。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其减贫和社会保护方案取得可持续成果、增强妇女权能并且不会增加依赖性,尤其关注农村地区的妇女。缔约国还应加大努力改善妇女获得信贷、金融服务及技术援助的渠道,并通过提供能力建设方案(包括在采矿业),鼓励和支持妇女创业。

自然灾害对妇女的影响

4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确保对灾难管理做出性别敏感的反应所采取的措施,但关切的是,在2015年特大洪灾之后,妇女和女孩受暴力和粮食安全无保障愈加的的影响尤为严重。

41.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在制定和实施有关备灾和灾害应对及其他紧急事件的政策和方案时将性别观点纳入考虑以保证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根据需要从这些措施中充分受益。缔约国还应确保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参与有关灾害管理和降低灾害风险的决策。

农村妇女

42.委员会关切的是,传统土地法案的延期通过危害农村妇女将土地用于种植农作物及创收机遇的权利。同时关切的是,农村妇女受到营养不良和粮食安全无保障的影响尤为严重。

4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快通过传统土地法案以确保保护妇女的传统土地权利、获取土地,包括将土地用于种植农作物和创收机遇、控制生产资源以及促进妇女参与有关土地分配的决策。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快通过经修订的营养政策,有效实施特别报告员在其报告(A/HRC/25/57/Add.1)中提出的有关食物权的各项建议,尤其推动将性别观点纳入食品与营养安全战略和方案中。

患有白化病的妇女

44.委员会深表关切的是,对白化病患者(包括妇女和女孩)的污名化以及对她们身体的严重威胁和攻击,如仪式杀害、绑架和肢残。

45.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强措施,保护患有白化病的妇女和女孩免受一切形式的暴力并解决她们所面临的歧视、污名化和社会排斥问题。委员会特别促请缔约国对这些犯罪的责任人进行有效调查、起诉和惩罚,扩大其增强认识努力,以消除危害患有白化病的妇女和女孩身心健康的这些迷信观点,并确保这些妇女和女孩可以在不受歧视或没有恐惧的情况下获得教育、就业、医疗及其他基本服务。

老年妇女

46.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老年妇女因涉嫌从事巫术并传授给子女而遭受暴力。

47.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修订其《巫术法》以使其符合国际人权标准,加强其各项措施以保护被指控从事巫术的妇女免受暴力,就此类攻击的犯罪性质开展增强认识运动,特别在农村地区,以及有效惩罚犯罪者。

难民妇女

48.委员会关切的是,颁布修订后的《难民法》延迟及政策框架的缺乏,导致难民妇女和女孩受到歧视待遇,包括在获取基本服务方面。

4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快颁布修订后的《难民法》并确保其各项规定符合《公约》及有关妇女的难民身份、避难、国籍及无国籍的性别相关方面的第32(2014)号一般性建议。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消除难民妇女和女孩获取基本服务的障碍,包括撤销对《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的保留。

婚姻与家庭关系平等

50.委员会对《结婚、离婚与家庭关系法》将男女的最低结婚年龄定为18岁表示欢迎。但对该法中的条款与不符合《公约》第16条第2款的宪法条款之间的不一致之处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对缺乏有关一夫多妻制的立法表示关切。

5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修订其《宪法》,以便协调统一《结婚、离婚与家庭关系法》中规定并符合《公约》的男女18岁的法定最低结婚年龄。缔约国还应采取措施抑制并禁止一夫多妻制,并确保按照委员会有关婚姻与家庭关系平等的第21(1994)号一般性建议及有关《公约》第16条(婚姻、家庭关系及其解除的经济后果)的第9(2013)号一般性建议,保护现有一夫多妻制中妇女的各项权利。

任择议定书和对《公约》第20条第1款的修正案

52.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并尽快接受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公约》第20条第1款的修正案。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53.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执行《公约》各项规定时运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

54.委员会呼吁在执行2030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根据《公约》规定实现实质性的性别平等。

传播

55.委员会忆及,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和持续地执行《公约》规定。它敦促缔约国在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前优先注意执行本结论性意见和建议。因此,委员会请缔约国及时使用其官方语文向相关各级(国家、区域和地方)国家机构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尤其是政府、各部、议会和司法部门,以使结论性意见得到充分落实。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与所有相关利益攸关方,如雇主协会、工会、人权和妇女组织、大学、研究机构以及媒体等合作。委员会建议在地方社区一级以适当形式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以使其得到执行。此外,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向所有利益攸关方传播《公约》、其《任择议定书》、相关判例以及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

技术援助

5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公约》的实施与其发展努力相联系并在这方面利用区域或国际技术援助。

批准其他条约

5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遵守9大国际人权协定,这将使得妇女可以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委员会因此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其尚未加入的《保护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人权利国际公约》及《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委员会指出,缔约国通过遵守所有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将促进妇女在生活各方面享有其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其尚未成为缔约国的下述条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58.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落实上文第19、35(a)和(c)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下次报告的编写

59.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19年11月提交其第8次定期报告。

60.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循“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GEN/2/Rev.6,第1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