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届会议

2008年10月20日至11月7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马达加斯加

1.2008年10月31日,委员会第862次和第863次会议审议了马达加斯加第二次至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MDG/5)(见CEDAW/C/SR.862和863)。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MDG/Q/5,马达加斯加政府的答复载于CEDAW/C/ MDG/Q/5/Add.1。

导言

2.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提交第二次至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与此同时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此报告的提交拖着太久,没有充分遵循委员会关于编写报告的准则,也没有提到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只是部分考虑到委员会以往的结论性意见。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并在审议报告的时候提供了进一步的书面资料。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由司法部长和卫生部副部长(负责母婴健康事务的副部长)率领的高级代表团。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所作的口头陈述,其中全面阐述了马达加斯加最近在实现两性平等方面取得的进展以及所面临的挑战,并澄清了委员会在对话期间提出的问题,但委员会注意到仍有一些问题没有给予答复。

积极方面

4.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开展广泛的法律改革,以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促进两性平等。委员会尤其欢迎第2007-002号法律,其中规定妇女和男子的结婚年龄为18岁,并欢迎第2000-021号法,该法修订并补充了《刑法》中关于对妇女暴力行为以及非礼行为的有关规定。

5.委员会欢迎2003年10月颁布一项《部际间法令》,该法令成立了一个负责起草向国际人权条约机构提交报告的委员会。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该委员会的成员包括来自政府各部委的一些代表、所有有关省份的在人权领域工作的非政府组织以及民间社会的其他成员。

6.委员会祝贺缔约国批准了各项国际文书,尤其是在2005年9月15日批准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议定书》以及《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议定书》。

7.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在1996年7月接受了《公约》第20条第1款关于委员会开会时间的修正案,并在2000年签署了《公约任择议定书》。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尽快批准该项《公约任择议定书》。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8.委员会提请注意,缔约国有义务系统、持续地执行《公约》各项规定,同时认为,从现在到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缔约国必须优先注意本结论性意见提出的各项关切和建议。因此,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将执行活动的重点放在这些领域上,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汇报所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将本结论性意见发交各相关部委、议会和司法机构,以确保这些意见得到充分执行。

议会

9.委员会重申,政府对全面执行《公约》规定的缔约国义务负有首要责任,尤其要为此承担问责责任。委员会强调《公约》对政府各部门都具有约束力,并邀请缔约国鼓励其国家议会酌情根据其程序,就执行本结论意见和《公约》规定的政府下一个报告过程采取必要措施。

歧视的定义以及《公约》的直接适用性

10.委员会注意到,《马达加斯加共和国宪法》确保了《公约》的直接适用性,及其优先于国内立法的地位,与此同时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宪法》和缔约国的立法中,没有按照《公约》第1条明确规定对妇女歧视的定义。委员会进一步感到关切的是,《公约》各项规定及其关于两性实质上平等的概念以及委员会一般性建议均不为人所充分了解,缔约国也没有将其作为关于两性平等和提高妇女地位的所有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委员会同样感到关切的是,法官、律师、检察官以及妇女本身对《公约》的规定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没有足够的了解,法院判决很少援引《公约》即表明了这一点。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对侵权的补救措施运用不足。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通过常理公道制度的司法可能没有完全遵守《公约》的各项规定。

1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符合《公约》第1条规定的对妇女直接和间接歧视的定义纳入其《宪法》或其他适当立法。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对间接歧视的理解包括基于性别的歧视,以及其他妇女可能面临的其他形式的歧视。委员会吁请缔约国采取进一步措施确保充分了解和应用《公约》,并以此作为关于两性平等和提高妇女地位的各项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采取更多措施传播有关《公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信息,并为检察官、法官、律师和习惯司法制度的官员开展关于《公约》及其适用问题的培训活动。委员会建议以包括农村妇女在内的妇女和参与妇女工作的非政府组织为对象,持续开展提高认识和普法运动,鼓励妇女并增强妇女能力,以便她们在权利受侵犯时利用现有的程序和补救办法。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和国家人权机构

12.委员会欢迎设立“国家人权理事会”,但令委员会关切的是,该理事会未能明确了解妇女权利国家机制、其体制和法律框架、其现况和任务或分配给该理事会的人力和财政资源的情况,特别是在决策和执行领域的情况。

13.委员会吁请缔约国确保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具有必要的知名度和决策权,并具有协调权,使其能够有效地完成促进两性平等的任务。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更为清楚和详细地说明国家机制(中央协调机构和将要成立的部门单位),包括其管辖权、职能、权力和资源。考虑到已责成“国家人权理事会”负责《公约》和其他人权条约的实施工作,委员会还建议理事会工作人员和主席团成员的男女人数要相等,并使妇女能够充分和易于伸张其权利。

暂行特别措施

14.委员会关注地指出,没有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的规定制定任何暂行特别措施,制定这些措施是为了加快实现男女事实上和实质上的平等。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的规定和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执行暂行特别措施,作为加快实现男女事实上平等的必要战略一部分。委员会吁请缔约国考虑采取一系列可能的措施,如配额、基准、指标和奖励,特别是确保加快《公约》第7、8、10、11、12和14条的执行。

陈规定型观念和不良文化习俗

16.令委员会关注的是普遍存在不良文化规范、习俗和传统以及重男轻女的态度和对生活各个领域的男女角色、责任和特性存在根深蒂固的定型观念。委员会对这种习俗和做法长期造成对妇女的歧视表示关注,这种情况反映在妇女在公共生活、决策、婚姻和家庭关系等许多领域处境不利,没有平等地位,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屡见不鲜。迄今为止,缔约国尚未采取持续和系统的行动来纠正或消除定型观念、不良文化价值观和习俗。

17.委员会请缔约国将其文化视为该国生活和社会结构中不断变化的一个方面,因此可进行改革。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按照《公约》第2(f)和5(a)条毫不延迟地制定一套包括立法在内的综合战略,以纠正或消除歧视妇女的文化习俗和定型观念。这种措施应包括与民间社会合作努力提高对此问题的认识,活动应以社会各阶层的妇女和男子、包括传统领导人为对象。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大力度处理有害的文化和传统习俗和做法,如西北部地区送“Moletry”(彩礼)作法和马南扎里必须择一抛弃双胞胎婴儿的习俗。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执行有效和创新的措施,加强对男女平等问题的认识,并与媒体合作,提升妇女的积极和非定型形象。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18.委员会对普遍存在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孩行为(如广泛存在的家庭暴力和性暴力,包括强暴)表示关注。委员会还深感关切,在一种保持缄默和有罪不罚的文化影响下,此类暴力行为似乎在社会上取得了合法化的地位,以致这种暴力的受害者因害怕报复而不敢对行为人提起控诉,因而暴力案件的报案率过低,习惯法还鼓励妇女暂时离开家庭躲避。使委员会进一步关注的是,缺乏按年龄组分类的资料和数据说明侵害妇女的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以及缺乏有关执行第2000-21号法令的资料。该法令将家庭暴力和性暴力定为刑事犯罪。此外,委员会关切地指出,配偶强奸未被定为刑事犯罪,而且《刑法典》只把造成肉体伤害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而口头、心理和经济暴力行为没有包括在内。

1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优先注意打击侵害妇女的暴力行为,并根据第19号一般建议采取综合措施,处理侵害妇女和女童的一切形式暴力行为。委员会请缔约国通过媒体和教育方案提高公众的意识,以认识到根据《公约》的规定侵害妇女的一切形式暴力行为是歧视的一种形式,因此侵犯了妇女的权利。委员会吁请缔约国确保把侵害妇女和女童的暴力行为(包括家庭暴力、配偶强奸以及一切形式的性虐待)定为刑事犯罪;必须对行为人加以起诉、惩罚和改造;遭受暴力侵害的妇女和女孩可立即得到补救和保护。委员会要求缔约国消除妇女在伸张正义这方面所面临的任何障碍,并建议向所有暴力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包括在农村或边远地区设立更多的法律援助中心。委员会建议为司法和公职人员,特别是执法人员、保健服务提供者和社区发展人员提供训练,以确保他们对侵害妇女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反应敏感,并能够向受害者提供充分的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支助。委员会还建议设立暴力受害者咨询服务中心和收容所。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处理侵害妇女和女孩的暴力行为的法律和政策、这种措施所产生的影响,以及提供按年龄组分类的数据和趋势,说明各种形式的这种暴力行为的普遍程度。

贩运和利用妇女卖淫营利

2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通过第2007-38号法律,该法对《刑法典》中关于贩运人口和性旅游的规定作了修改和完善,而且正在努力提高对性旅游的认识,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该国妇女和女孩遭受贩运和性剥削的现象持续存在。委员会尤其感到关切的是,农村地区女孩由于贫穷以及进入青春期后被父母逐出家门必须自力更生而遭受贩运和性剥削。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缔约国报告中没有关于贩运和卖淫的数据,也没有一项处理贩运和性剥削问题的国家行动计划。

21.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有效执行新通过的法律,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及时起诉和惩罚贩运者,并向受害者提供保护和支助。委员会建议向司法官员、包括边防警察在内的执法官员、公共官员、社会工作者和社区发展官员提供关于新法律的资料和培训。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通过一项处理贩运和性剥削问题的全面行动计划,并确保拨出充足的人力和财力资源用于执行这一计划,包括收集分类数据。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设法解决贩运和剥削妇女的根本原因,加大力度改善妇女、特别是青春期女孩的经济处境,从而消除她们面对剥削和贩运者时的脆弱性,包括采取措施让遭受贩运和剥削的妇女和女孩得到康复并重新融入社会。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加大力度制止性旅游,包括与游客来源国合作。

政治参与和参与公共生活

22.委员会对近期尤其在司法和外交服务领域的进展表示欢迎,但也关切地注意到,妇女参与公共和政治生活以及参与决策的程度仍然不高,缔约国在设法消除根本原因、包括流行的社会和文化态度方面,也没有采取具体步骤。

23.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具体措施,增加妇女在决策职位上的人数,特别是市镇/地方一级、议会和政党中的决策职位。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有效利用《公约》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4条第1款和委员会第23号一般性建议,并设定尽快让妇女平等参与所有各级公共和政治生活的具体目标和时间表。委员会还邀请缔约国鼓励各政党采用定额制度,并吁请缔约国开展针对妇女和男子的提高认识运动,帮助确保消除与男子和妇女在家庭和广大社会中的传统角色有关的陈规陋习,并进一步赋予妇女政治权力。

国籍

2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通过第2008-017号法律,授权批准《已婚妇女国籍公约》,以纠正妇女和男子在国籍方面的权利不平等,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国籍法》准许与外国人结婚的马达加斯加男子将国籍转给妻子或子女,却不准与外国人结婚的马达加斯加妇女将国籍转给丈夫或子女,这与《公约》第9条不符。

25.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修订《国籍法》,使其符合《公约》第9条。

教育

26.委员会承认缔约国正在努力扩大女孩入学机会和降低辍学率,特别是通过增建教室、取消注册费以及提供学校整套教材和教学用品,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贫穷、生活在农村和偏远地区、青春期思想解放、早婚和早孕等当前状况有碍女孩接受所有各级的教育。委员会注意到,教育是提高妇女地位的关键,妇女和女孩受教育率不高,仍是她们充分享受人权的最严重阻碍之一。

27.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提高对教育是基本人权和赋予妇女权力之基础的认识,并采取步骤消除传统上对妇女和女孩充分享受教育人权构成阻碍的态度。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确保女孩和青年妇女平等接受所有各级的教育,将女孩留在学校,并实行重新入校政策,让女孩和青年妇女在孕期之后返回学校。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采取措施提高所有各级教育机构的女孩入学率,并建议根据第25号一般性建议,采取更多暂行特别措施,包括奖励家长送女孩入学。

就业

2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经在正规经济部门采取各种立法措施,包括关于更加严厉处罚工作场所性骚扰行为的第2000-021号法律、关于确保男女平等担任公职的第2003-011号法律、以及关于同工同酬和同值工作同等报酬的第2003-044号法律,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非正规经济部门有大批妇女身处险境,她们只有少量土地,而且缺乏工作保障和社会保障福利。此外,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有关妇女在劳动力队伍中地位的数据不多,致使无法清晰了解妇女参与城市和农村地区劳动队伍的情况、工资差距、以及纵向和横向劳动力隔离情况。

29.委员会请缔约国依照《公约》第11条确保妇女在劳动力市场上获得平等机会。委员会吁请缔约国确保就业立法适用于公共和私营部门并付诸实施。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为非正规经济部门提供一个规范框架,使该部门中的妇女能够获得社会保障和福利。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包括按性别分类的数据;对正规和非正规经济部门妇女就业状况及长期趋势的分析;关于在妇女获得平等就业机会方面已经采取的措施及其影响的资料,包括新的就业和创业领域。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下列详细资料:法律规定及其监测和执行情况;同值工作同等报酬;以及关于投诉机制和妇女使用投诉机制及其结果的统计资料。

卫生

30.缔约国在与委员会对话中称,2009年增加了卫生预算,虽然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但仍然关切的是,妇女获得充足、高质量的医疗保健服务的机会有限,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尤其令人关切的是孕产妇和婴儿高死亡率,特别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高死亡率:缺乏适当的护理以及在妊娠和分娩期间没有利用现有的服务,妇女、特别是农村地区妇女获得足够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的机会有限,早婚和非法堕胎。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按照《公约》第12条和委员会关于妇女和卫生的第24号一般性建议,改善妇女获得保健的机会,特别是获得产科急诊以及保健服务和信息。委员会呼吁缔约国更好地提供包括计划生育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以防止早孕和非法堕胎。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特别加强对农村妇女提供所有保健服务。委员会请会员国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为使妇女更好地获得保健服务和信息而采取的措施,包括性健康、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服务,并说明这些措施的影响。

赋予妇女经济权力

32.虽然注意到缔约国努力制定减贫战略,并通过推广创收活动和获得小额信贷来促进妇女的自主,但委员会关切的是,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和女户主中普遍存在贫穷,恶劣的社会经济条件是侵犯妇女人权和对妇女歧视的原因之一。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关土地所有权、财产管理和继承权方面的歧视性做法限制了妇女获得经济资源以及信贷和贷款的机会。委员会对农村妇女的境况特别关切,特别是鉴于其生活条件不稳定,她们缺乏诉诸司法、获得卫生保健、教育、信贷、经济机会和社区服务的机会。

33.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把促进两性平等作为国家和地方发展计划及方案的一个明确组成部分,特别是旨在扶贫和可持续发展的计划和方案。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特别注意农村妇女和女户主的需求,确保她们参与决策进程,有充分机会获得信贷。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采取积极措施,以确保农村妇女有机会获得保健服务、教育、清洁饮水、电力、土地和创收项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拟定和执行对性别问题敏感的农村发展战略和方案,确保农村妇女全面参与其制订和执行。

弱势妇女群体

3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报告中没有提供关于特别弱势妇女群体,包括往往遭受多种形式歧视的老龄妇女和残疾妇女的资料和统计数字。

35.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提供包括老龄妇女和残疾妇女在内的弱势妇女群体在《公约》所涉各个领域的实际和全面状况的资料。

家庭关系

36.委员会虽然欢迎在家庭关系领域进行的重要法律改革和取得的进展,如通过关于婚姻和婚姻制度的第2007-022号法律,其中规定夫妻双方在管理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上有着同样的权利和同样的责任,并确定结婚最低年龄为18岁,但委员会关切的是,由于习惯和传统态度,妇女在婚姻和家庭事务上处于不平等地位。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有关婚姻的习惯法允许一夫多妻制,事实上结合的妇女及其子女不享受充分的法律保护。委员会还注意到,婚姻立法中仍歧视妇女,即女性须度过6个月的守寡期才能再婚。

37.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使民法和习惯法与《公约》第16条相符,废止妇女须度过6个月的守寡期才能再婚的规定。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根据委员会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平等的第21号一般性建议,采取各项措施,努力消除一夫多妻制。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认真考虑事实上结合的妇女的处境以及这种结合所生子女的处境,确保他们享有充分的法律保护。

数据收集和分析

38.委员会注意到该国代表团在与委员会对话中强调建立了一个“两性平等观察站”,但委员会呼吁缔约国进一步改进统计数据收集和分析,并在下次报告中列入关于妇女状况的综合统计数据和分析,按年龄以及农村和城市地区分列,从而明确勾画马达加斯加妇女的状况。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介绍在切实实现妇女与男子实质性平等上所采取的措施的影响及取得的成果。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3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履行其根据《公约》承担的义务时,继续利用强化《公约》规定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请缔约国将此资料列入下一次定期报告。

千年发展目标

40.委员会强调,全面和有效地执行《公约》对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不可或缺。委员会要求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一切工作中纳入两性平等观点,明确体现《公约》各项规定,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其他条约的批准

41.委员会指出,各国参加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 有助于促进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敦促马达加斯加政府考虑批准它尚未成为缔约国的文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

传播

42.委员会请马达加斯加在国内广为传播本结论意见,使马达加斯加人民,包括政府官员、政界人士、议员以及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了解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步骤以及在这方面应进一步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广泛宣传《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各项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成果,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开展宣传。

结论意见的后续行动

43.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详细书面资料,说明上文第19和第21段所载各项建议的执行情况。委员会还请缔约国考虑在必要和适当时为执行各项建议寻求技术合作和建议,包括咨询服务。

下一次报告的日期

44.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答复本结论意见所提出的各项关切。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14年提交第六次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