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届会议

2007年5月14日至6月1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意见:毛里塔尼亚

1.委员会在2007年5月25日第789和790次会议上审议了毛里塔尼亚初次报告(CEDAW/C/MRT/1)(见CEDAW/C/SR.789和790)。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MRT/Q/1号文件,毛里塔尼亚的答复载于CEDAW/C/MRT/Q/1/Add.1号文件。

导言

2.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委员会赞赏该缔约国提出初次报告,报告大体上遵循了委员会的报告编写导则,提供了丰富信息,坦率地描绘了毛里塔尼亚妇女的状况,但毛里塔尼亚未按时提出报告。委员会还赞赏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赞赏对委员会提出的问题作口头陈述和答复。

3.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派遣由主管妇女、儿童和家庭福祉部长率领的高级别代表团,该代表团男女代表比例均衡,他们分别来自负责执行《公约》涵盖各领域措施的部委。代表团与委员会各成员进行了坦率和建设性对话,委员会对此表示赞赏。

积极方面

4.该缔约国表达了消除对妇女歧视和采取措施确保执行《公约》的承诺和政治意愿,委员会对此表示赞扬。

5.委员会注意到,该缔约国已表示准备撤回在批准《公约》时提具的一般性保留。

6.委员会欣见对市镇和议会选举候选人名单实施20%妇女配额制度,由于实施这个配额制度,而且由于向各政党提供资金鼓励,妇女赢得了市镇选举33%的席位,分别赢得了参议院和国民议会17.9%和17.0%的席位。

7.委员会欣见制定《个人身份法》。委员会还赞扬该缔约国对所有6至14岁儿童实施义务教育。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8.委员会提请注意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地、持续地执行《公约》所有规定,委员会认为,在从现在至提交下次报告之时这段时期里,该缔约国应优先重视本结论意见确定的各项关切和建议。因此,委员会吁请该缔约国在执行活动中以这些领域为焦点,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报告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结果。委员会吁请该缔约国向其所有有关部委和议会提交本结论意见,以确保充分执行这些意见。

9.一方面,委员会欣见该缔约国表示准备撤回在批准《公约》时提具的一般性保留,但另一方面,委员会关切地表示,这项保留范围太广,违背了《公约》的目标和宗旨。

10.委员会促请该缔约国尽早完成撤回其一般性保留的程序,这项保留违背了《公约》的目标和宗旨。

11.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该国《宪法》第80条规定,毛里塔尼亚成为缔约国的任何条约自公布之时起,该条约优先于本国立法,但委员会仍然对《公约》的地位和在法律制度中的实际执行感到关切。在这方面,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该缔约国未能提供信息,介绍在法院直接引用《公约》条款的案例。

12.委员会吁请该缔约国加紧努力,提高大众,特别是提高公职人员、司法人员和法律专业人员对《公约》的认识。委员会还吁请该缔约国确保将《公约》作为包括法官、律师和检察官在内的司法人员法律教育和培训的组成部分,以在该国牢牢地树立支持男女平等和无性别歧视的法律文化。

13.虽然该缔约国《宪法》第1条第2款保证,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平等,不分血统、种族、性别或社会地位,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该缔约国立法没有按照《公约》第一条明确界定歧视妇女的定义,该条禁止直接和间接歧视。

14.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按照《公约》第一条的规定,将包括直接和间接歧视在内的歧视妇女定义纳入其《宪法》或其他有关立法。委员会还建议该缔约国保证,对间接歧视的理解包括基于性别的歧视和妇女可能面临的其他、多种形式的歧视。

15.虽然法律规定,妇女可获得司法救助,但委员会担心,由于不识字、法律费用、缺少关于其权利的信息和在维护权利时缺少协助等因素,妇女实际行使权利和向法院申诉歧视案件的能力有限。

16.委员会请该缔约国排除妇女在获得司法救助方面可能遇到的障碍,确保司法人员熟悉《公约》和缔约国的义务。委员会促请该缔约国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开展法律扫盲方案,传播关于如何利用关于歧视问题现有法律补救措施的知识,并监测这些努力取得的结果。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寻求国际社会的协助,以执行各种措施,切实加强妇女获得司法救助的能力。

17.委员会欣见主管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升格为妇女、儿童和家庭福祉部,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该国家机构没有足够的权威、能见度和人力及财政资源,因而不能有效地执行促进提高妇女地位和两性平等的任务。委员会还担心,监察员和人权、减贫和融合委员会在开展活动时缺乏对性别问题的敏感性。委员会还担心,该部、监察员和人权委员会在促进两性平等和预防及消除对妇女的歧视方面不能进行足够的协调和合作。

18.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加强其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明确界定负责两性平等的各类机制的任务、责任和合作方法,并分配充足的人力资源和预算资源,以确保这些机制能够充分有效地履行其职能。这些措施尤其应当包括提供促进两性平等的各类机制之间有效加强协作的能力和加强与民间社会之间合作的能力。

19.委员会注意到,该缔约国对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所采取的暂行特别措施的目的和必要性认识不足。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司法部门中没有妇女参与,而且妇女在公共行政特别是决策层中的参与十分有限。

20.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5采取暂行特别措施,作为特别是在司法部门和包括外交部门在内的政府部门加快实现妇女实质性平等的必要战略。委员会请该国政府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介绍关于采用这类与《公约》若干规定有关的暂行特别措施的情况以及这类措施的影响。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切实履行各位总统候选人在《促进妇女宪章》中所作的承诺,即规定妇女在公共行政决策职位上最少占20%。

2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顽固陈旧的男权思想盛行不衰,逼婚早婚、一夫多妻制、切割女性生殖器和填喂等根深蒂固的不良文化规范、习俗和传统持续存在,这些思想和陋习对妇女构成歧视,严重阻碍妇女享受人权。

22.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将文化视为不断变化的国家生活和社会结构的一部分,而且文化受到各种影响,因此不断变化发展。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采取更加积极主动的态度,立即根据公约第二条(f)项和第五条(a)项实行一项综合战略,制定明确的目标和时间表,以改变或消除损害和歧视妇女的不良文化做法和陈旧观念,促进妇女充分享受其人权。委员会还敦促该缔约国与民间社会组织、妇女团体及社区和宗教领导人协同开展这一工作。委员会还敦促该缔约国定期评估在实现既定目标方面所取得的进展,并请该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就此作出报告。

23.委员会注意到2005-2008年国家提高妇女地位战略,但是对“拟议监测系统”的执行情况感到关切,并关切地注意到目前在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缺少有效的监测。

24.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评估其提高妇女地位和两性平等主流化战略的执行情况。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充分利用在根据《公约》第十八条编写报告的过程中形成的势头和伙伴关系以及委员会本结论意见,审查目前的战略,进一步拟订促进两性平等和提高妇女地位的全面执行计划,同时动员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共同参与。这一战略应当包含法律、政策和方案措施,并应当有明确的目标、基准和时间表。该战略还应当包括定期和系统监测和评估其执行进展情况的机制,包括制定评估《公约》各项规定的遵守情况的指标。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在数据收集和培训负责拟订和执行这一计划的国家小组方面向联合国有关实体寻求技术支持。

25.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报告没有提供按性别和族裔分列的关于在《公约》所涉所有领域实际落实男女平等原则的情况的充分统计数据。委员会还遗憾地注意到,报告没有充分介绍所采取的法律和政策措施的影响及成果。委员会并遗憾地注意到,缺少关于残疾妇女的充分信息和数据。

26.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列入按性别和族裔分列的充分统计数据和分析以及有关残疾妇女的情况,以提供关于涉及所有妇女《公约》各项规定的全面执行情况。委员会还建议,该缔约国定期对其立法改革、政策和方案进行影响分析,以确保所采取的措施能够实现所期望的目标,并建议该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这些评估结果。

27.委员会欣见《刑事诉讼法典》禁止切割未成年女性生殖器官,但同时对这一有害做法的持续存在和多发现象深表关切,这一做法严重侵犯女孩和妇女的人权,也严重违背了该缔约国根据《公约》承担的义务。委员会注意到切割女性生殖器的做法对女孩和妇女造成的严重并发症, 在有些情况下甚至可能导致死亡。

28.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提高公众对《刑事诉讼法典》关于禁止切割未成年女性生殖器官的规定的认识,并确保该规定得到执行,包括犯罪者被起诉并受到应有的惩罚。委员会还敦促该缔约国加快通过该缔约国代表在建设性对话中提到的特别针对切割女性生殖器行为的法律草案。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在民间社会和宗教领导人的支持下,加强对男女两方面的宣传和教育工作,以消除切割女性生殖器的做法及有关文化上的理由。委员会还鼓励该缔约国制订方案,为那些靠切割女性生殖器谋生的人另谋生计。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解决切割女性生殖器造成的健康后果问题,并向受影响者提供医疗支助。在这方面,委员会还鼓励该缔约国向联合国人口基金和世界卫生组织寻求技术援助。

29.委员会对这项法律没有得到执行以及缺少针对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政策和方案表示关切。委员会尤其关切地注意到家庭暴力、强奸(包括婚内强奸)以及一切形式对妇女的性凌虐,以及持续存在的认为体罚包括妇女在内的家庭成员的做法可以接受的男权观念。委员会注意到该缔约国保证填喂年轻女孩的现象正在减少,但仍然对这一做法感到关切。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报告中缺少有关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流行情况的信息和数据。

30.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最优先地采取全面方法来处理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问题。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在这项工作中充分利用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19和秘书长关于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深入研究报告。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通过媒体和教育方案提高公众认识,使他们认识到,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家庭暴力和填喂女孩,都是不可接受的。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就暴力侵害妇女行为问题对司法和执法官员、法律专业人员、社会工作者和医疗保健人员进行培训,以确保按规定严肃和迅速有效地起诉和惩处暴力侵害妇女的人,并向受害妇女提供有效和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支助。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提高受害妇女获得法律救济的机会,并向受暴力侵害的妇女提供支助措施,包括收容所以及法律、医疗和心理支助。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介绍所实行的处理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法律、政策和方案以及这类措施的影响,并提供各种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流行情况的统计数据和趋势。

31.委员会赞赏该缔约国在制止贩运妇女和女孩以及在家庭服务中剥削女孩行为方面所作的努力,包括加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以及通过2003年7月17日关于制止贩运行为的第025-2003号立法和禁止强迫劳动的《劳工法》,但仍然关切地注意到,该国境内贩运和剥削妇女和女孩现象,特别是对受雇为佣仆的年轻女孩的经济剥削和虐待持续存在。委员会还对该国部分地区残存的奴隶制感到关切。

32.委员会请缔约国加速努力,有效执行和全面实施其取缔贩运活动和禁止强迫劳动的立法。这些努力应特别包括有效起诉和惩处贩运者。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向受害妇女提供更多的援助和支援,并加强预防工作,解决贩运活动的根源和改善妇女状况,以消除妇女易遭受剥削和落入贩运者手中的脆弱性。委员会请缔约国优先加强实际措施,保护受雇充当佣仆的女孩不受各种形式的剥削和凌虐,并确保她们能够行使受教育的权利。委员会吁请缔约国采取步骤完全消除奴隶制残余。

33.委员会注意到,《毛里塔尼亚国籍法》的某些规定,特别是1961年6月12日第61-112号立法第13条与《公约》第九条相冲突,依然对毛里塔尼亚妇女造成歧视。

34.委员会请缔约国修订《毛里塔尼亚国籍法》,使该法与《公约》第九条相一致。

35.委员会承认教育方面稍有进步,但妇女文盲率偏高,显然呈现出第十条规定的间接歧视模式,委员会对此感到特别关切。委员会还对女孩辍学,包括因怀孕、早婚和逼婚等原因辍学的比率偏高感到关切。

36.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提高对教育重要性的认识,将之作为一项人权和增强妇女力量的基础,并采取步骤克服造成歧视现象长期存在的传统观念和不遵守《公约》第十条规定的情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包括依照《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5采取暂行特别措施,确保女孩和妇女平等接受各级教育,并让女孩留在学校就学。委员会吁请缔约国采纳各项正规和非正规教育综合方案,并开展成人教育和培训,以此全力提高女孩和妇女的识字水平。委员会请缔约国采取具体措施,使女孩能够在分娩后完成学业,并克服早婚和逼婚等阻碍她们受教育的障碍。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强与民间社会的合作,争取国际社会和捐助组织提供更多的支助,以加快履行《公约》第十条。

3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虽然缔约国的立法保障就业和工作领域的两性平等,但没有任何具体措施和执行机制,来防止和消除这些领域中实际存在的歧视妇女现象。委员会还对妇女就业机会不平等、导致妇女在不提供社会保障的非正规部门的就业人数偏多感到关切。

38.委员会吁请缔约国毫不拖延地采取具体措施,包括建立执行机制,确保妇女在就业和工作领域的平等权利,并确保妇女充分平等加入劳动力市场。其中应包括保证同工同酬和同值工作同等报酬。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制定禁止性骚扰的立法。

3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为改善妇女健康状况作出努力,包括制定《2003-2007年国家生殖健康方案》,但委员会对尤其农村地区妇女和女孩没有获得适当保健服务,包括产前产后护理和计划生育信息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对令人震惊的少女怀孕率感到关切,这是阻碍女孩享有教育机会和增强经济力量的重大障碍,也会导致膀胱阴道瘘比率升高。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高、避孕药具使用率低和没有对青年人开展性教育,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委员会还对青年药物滥用情况的发生率感到关切。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改善妇女,包括农村妇女,获得保健和健康相关服务和信息的机会。委员会吁请缔约国更好地提供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包括计划生育服务和产科护理。委员会建议制定各项方案和政策,让人们更多地了解和掌握负担得起的避孕方法,以便使妇女和男子能够对子女数目和生育间隔作出知情的选择。委员会还建议执行一项具有时限目标的全面减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方案,包括采取措施提高获得产科服务的机会。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处理少女怀孕问题,以预防膀胱阴道瘘,并向患者提供医疗支助。委员会还建议提供适当的性教育和便于青年使用的生殖健康服务,包括预防艾滋病毒/艾滋病等性传播疾病。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特别以年轻妇女为重点,处理青年人中的吸毒和药物滥用问题。

41.委员会对妇女尤其是女性户主家庭普遍贫穷的问题感到关切。委员会对农村妇女状况、她们缺乏信息和无法参与决策进程、以及她们缺乏保健、社会保障服务、教育、司法、净水、电力、土地和信贷设施等情况特别感到关切。委员会又对以族裔为由歧视妇女问题感到关切。委员会还对缺乏有关农村妇女实际状况的资料感到关切。

42.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特别关注农村妇女和属于不同族裔的妇女的需要。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确保农村妇女获得保健、教育、司法、净水、电力、土地和创收项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认真监测《毛里塔尼亚减贫战略框架》的执行情况,以确保在执行过程中明确顾及性别观点。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收集有关农村妇女状况的数据,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此类数据和分析。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报告中明确阐述属于不同族裔群体的妇女的状况。

43.委员会对《个人身份法》载有的某些规定可能对已婚妇女造成歧视,尤其是财产管理和维持一夫多妻制及休妻的合法性方面的歧视表示关切。

44.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以及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1,加速改革婚姻和家庭法,消除一切歧视性规定,以使妇女享有相同的法律权利和义务。

45.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并尽快接受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修正案。

46.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时,充分利用加强《公约》各项规定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并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47.委员会还强调,充分有效执行《公约》对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不可或缺。委员会要求在旨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各项努力中纳入性别观点,并明确反映《公约》的各项规定,并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48.委员会指出,各国遵守七项主要的国际人权文书 有助于妇女在生活各个方面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毛里塔尼亚政府考虑批准它尚未参加的一项条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49.委员会请毛里塔尼亚广泛传播本结论意见,使人民(包括政府官员、政界人士、议员和妇女及人权组织)认识到为确保妇女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步骤,以及这方面需要进一步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广泛传播,尤其是向妇女和人权组织传播《公约》、《公约任择议定书》、委员会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联大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成果。

50.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根据《公约》第十八条提出的下次定期报告中,对本结论意见所表达的关切作出回应。委员会请缔约国2010年以合并报告形式提交应于2006年6月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和应于2010年6月提交的第三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