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毛里塔尼亚第二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意见 *

1.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在其 2014 年 7 月 3 日 举行的第 1221 和第 1222 次会议(见 CEDAW/C/SR . 1 221 和 1222 )上审议了毛里塔尼亚二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 CEDAW/C/MRT/2-3 )。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 CEDAW/C/ MRT/Q/2-3 号文件,毛里塔尼亚的答复载于 CEDAW/C/MRT/Q/2-3/Add.1 号文件。

A.导言

2. 委员会称赞缔约国提交其第二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还称赞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做出书面答复。代表团作了口头阐述,并对委员会在对话期间口头提出的问题作了进一步澄清,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

3. 委员会称赞缔约国派出的由社会事务、儿童和家庭部长 Lemina Mint Elghotob Ould Moma 领导的高级代表团。代表团由司法部、毛里塔尼亚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代表团及驻日内瓦其他国际组织的代表组成。委员会对代表团和委员会之间举行的建设性对话表示称赞。

B.积极方面

4. 委员会欢迎自 2007 年审议缔约国的初次报告 ( CEDAW/C/MRT/1 ) 以来在采取立法措施,尤其是通过以下方面取得的进展:

(a) 2013 年 1 月 23 日 第 2013-011 号法,该法将奴役和酷刑定为危害人类罪;

(b) 2012 年 4 月 12 日 第 2012-034 号组织法,该法促进妇女参加选举任务和担任职位;

(c) 2010 年 7 月 20 日 第 2010-031 号法,该法修订了 2006 年 7 月 12 日 第 2006-015 号法令,并规定毛里塔尼亚国家人权事务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宪法机关;

(d) 2010 年 2 月 10 日 第 2010-021 号法,该法将非法贩运移徙者定为犯罪;

(e) 2007 年 9 月 3 日 关于应对艾滋病毒和艾滋病问题的第 2007-042 号法;

(f) 2007 年 9 月 3 日 第 2007-048 号法,该法将奴役和类似于奴役的违禁做法定为犯罪。

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各项努力,以完善其旨在消除针对妇女的歧视和促进性别平等的体制和政策框架,例如通过了下列文件:

(a) 2011-2015 年最新减贫战略文件,其中包括有性别部分;

(b) 2009 年《国家农村妇女行动计划》;

(c) 2007 年国家制止残割女性生殖器战略。

6. 委员会欣见这样一个事实,即自审议上一份报告以来,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了以下国际文书:

(a) 《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 2012 年;

(b)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2012 年;

(c)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 2012 年;

C.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议会

7. 委员会强调立法权力机构在确保《公约》得到充分执行方面发挥的关键作用(见委员会在 2010 年第四十五届会议上通过的关于委员会与议员之间关系的声明)。委员会请议会按照其授权任务,从现在起至《公约》规定的下次报告期间,采取必要步骤,落实本结论意见。

保留

8.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代表团在对话期间提交的关于其打算撤销对《公约》的一般性保留的资料。不过,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打算代之以对《公约》第 13 和第 16 条的具体保留,特别是考虑到这些保留可能同《公约》的目标和宗旨相冲突。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尚未接受对《公约》第 20 条第 1 款有关委员会会议时间的修正。

9. 委员会请缔约国毫不拖延地加快撤销其对《公约》的一般性保留的进程,并鼓励缔约国不要代之以对第 13 和第 16 条的具体保留。还特别吁请缔约国确保充分执行《公约》,并为此征求已建立伊斯兰法律框架的国家的意见,这些国家已将其法律与国际人权义务相统一。

《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知名度

10.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社会事务、儿童和家庭部为宣传和提高对《公约》的认识并将《公约》翻译成四种国家语言而实施的方案。尽管如此,委员会关切的是,并未在《政府公报》上发表《公约》,缺乏关于法院诉讼程序直接援引或适用《公约》各项规定的信息,这表示尽管已将《公约》纳入法官的初次职业培训,但妇女、司法机构和法律职业对《公约》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规定的妇女的各项权利缺乏了解。

1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进一步加大努力传播《公约》信息,确保妇女,包括农村地区的妇女,获得这些信息;

(b) 完成在《政府公报》发表《公约》的进程;

(c) 确保《公约》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成为面向律师、法官、检察官、警官和其他执法官员的培训方案的组成部分,目的是使他们能够直接应用《公约》各项规定,并根据《公约》解释国内法律规定。

歧视的定义

12. 委员会注意到就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法草案提供的资料,其中包括歧视的定义,这个定义符合《公约》第 1 和第 2 条的规定( CEDAW/C/MRT/Q/2-3/Add.1 ,第 4 段)。尽管如此,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尽管委员会于 2007 年就这个问题提出了建议( CEDAW/C / MRT/CO/1 ,第 14 段),但在通过歧视的定义方面出现延迟。委员会认为未能通过这个定义限制了缔约国查明和解决事实上的歧视妇女行为的能力。

1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加快通过歧视妇女的定义,使其按照《公约》第 1 和第 2 条的规定,除多重歧视外,还包括直接和间接歧视,并明确禁止歧视妇女;

(b) 完成建立妇女权利观察机构的进程,这个机构将促使在该国全境监测妇女的状况,例如通过查明妇女面临的事实上的歧视,并采取措施解决这类歧视。

歧视性法律

14. 对缔约国为废除《劳动法》的歧视性规定而进行的立法改革表示欢迎,不过委员会关切的是,在国籍传承给子女、婚姻和家庭关系等相关领域,其他法律,包括《刑法典》的规定、《国籍法》以及《属人法》的若干规定继续歧视妇女。

15.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制定法律改革程序,目的是修正或废除歧视性立法,包括其刑法、属人法和国籍法的歧视性规定。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明确的时间框架内,毫不拖延地落实全国人权委员会在研究《属人法》执行情况后拟定的各项建议。

司法救助

1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就公益执业律师向妇女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所提交的资料。不过,委员会仍关切的是,针对各种形式暴力和有害习俗的受害妇女缺乏有效的司法补救办法。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缺乏关于妇女权利以及对性别问题的敏感性的培训。虽然注意到缔约国就调解员的作用提供的资料,不过委员会关切的是,当发布调解声明时,获得司法救助的机会有限,使妇女无法诉诸常规司法制度所提供的机制。

1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确保提供充足的财力和能力建设方案,使全国人权委员会能够向妇女提供法律援助;

(b) 制定主张《公约》所规定权利的妇女能够获得的快速法律补救办法,向妇女传播可用的补救办法,并鼓励妇女提交诉讼而不是寻求调解 ;

(c) 就妇女权利和获得司法救助向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提供系统培训。

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

18. 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缺乏有关人力和财力的信息,并且社会事务、儿童和家庭部在促进和保护妇女权利方面能力不足。委员会对尚未通过国家性别战略表示遗憾。

19. 委员会再次建议缔约国:

(a) 加强社会事务、儿童和家庭部,为其提供充足的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以携手努力和卓有成效地促进性别平等和性别平等主流化;

(b) 作为优先事项,通过国家性别平等战略,并请相关利益攸关方配合执行该战略的各组成部分。

暂行特别措施

20.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加强妇女政治参与 通过 的配额制,并欢迎减贫战略侧重于妇女状况。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采取暂行特别措施,而这些措施是在《公约》涵盖的所有领域加快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的一个系统组成部分;当局和整个社会对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 25 号一般性建议所界定的暂行特别措施的范围和重要性不够了解。

2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与包括女议员在内的各利益攸关方、 各 市政委员会并与城市和农村地区的妇女组织协商, 执行 暂行特别措施,如配额、优惠待遇、针对妇女的外联和支持方案 以及各项策略 ,促进男女实质性平等;

(b) 在政府 所有 部门中宣传《公约》第 4 条第 1 款和委员会第 25 号一般性建议所界定的暂行特别措施的范围,如担任公职或社会服务部门职位方面的配额制、优惠待遇、外联和支持方案等,并宣传在就业和参与经济、公共和政治生活等领域 利用这些措施 消除对妇女歧视的必要性。

陈规定型观念和有害习俗

22. 委员会深表关切的是, 除了 对妇女有害的 做法, 如 残割女性 生殖器、强行喂食、童婚和强迫婚姻、性骚扰等 , 根深蒂固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持续存在。委员会对缺乏通过教育和提高认识运动、包括通过媒体和禁止这类做法的立法来打击陈规定型观念的战略感到遗憾。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妇女主要被视为 照顾 者。

23.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

采取各项策略,例如在整个社会,包括在学校、宗教场所和政治领导人中举行关于如何消除针对妇女的陈规定型观念和有害习俗的对话和论坛,并制定衡量该战略进展情况和成果的基线和明确指标;

(b) 建立有害习俗监测和定期报告制度,使当局 的提高认识活动 能够 关注 具体领域或全国特定人群;

(c) 加强措施,动员媒体和非政府组织参与消除对妇女持有的负面陈规定型观念和社会态度,特别是农村地区和针对弱势群体妇女的这类观念和态度。

残割女性生殖器

24. 委员会深感遗憾的是,缔约国仍然普遍存在 残割女性 生殖器的做法,并缺乏有效防止这种做法和适当保护 女性免遭 其害的法律措施和政策。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处理残割女性生殖器问题的 立法 的通过遭到拖延,当局仍无推动与通过该法案有关的决策进程的明确承诺。委员会对没有根据关于 对儿童司法保护的法令第 12 条起诉和判决 残割女性生殖器 从业者 深感关切。

25.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a) 尽快通过将残割女性生殖器定为刑事罪的立法,并消除这种做法对妇女生活的有害影响;

(b) 提高卫生从业人员对残割女性生殖器及受害者可以获得的补救和援助 , 包括心理咨询的认识;

(c)修正关于对儿童司法保护的立法,以便一旦发生残割女性生殖器行为,即可对从业者予以起诉;

(d) 加强努力,提高对残割女性生殖器给妇女生活造成的负面影响的认识,并将其确认为侵犯人权的行为 ;

(e) 为把残割女性生殖器作为其他收入来源的从业者提供其他谋生途径。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26. 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

(a) 妇女 , 包括难民、 回返者 和寻求庇护的妇女在缔约国面临不同形式的暴力行为 ( 性暴力、身体暴力和心理暴力 ) ,并缺乏补救机制和处理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 综合 立法和政策;

(b) 《刑法》未将强奸界定为一种刑事罪,缺乏关于起诉和判决 犯罪人 的信息,并存在指控被强奸妇女通奸的做法;

(c) 缺乏收集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发生率信息的机制;

(d) 对 作为 暴力 行为受害者的 妇女的援助主要靠民间社会组织 ,特别 是妇女非政府组织的倡议。

27. 委员会根据其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 19 号一般性建议,促请缔约国:

(a)制定时限并通过一项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法律和一项关于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的国家行动计划,包括身心暴力和性暴力;

(b) 根据国际人权标准,在《刑法》中将强奸界定为一种刑事罪;

(c) 加强努力,调查 、起诉和惩处 私人和公共领域的暴力侵害妇女事件,并指示 检察官 避免对受害妇女提出通奸起诉;

(d)指示检察官、司法机构和协调人系统登记暴力侵害妇女案件;

(e)确保为包括农村妇女和难民、回返者和寻求庇护的妇女在内的所有受害妇女提供并使之可以获得援助和补救办法。

贩运 妇女 和意图营利使人卖淫

28.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法律将性旅游、色情制品和恋童癖定为刑事罪,但仍对缺乏防止贩运妇女的全面政策框架和保护受害者的措施感到关切。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没有建立一种制度,收集为性剥削和强迫劳动目的贩运妇女和女童的信息,并查明面临被贩运风险的妇女。委员会注意到 缔约国 通过了消除奴隶制残余的路线图,但对尚未指定协调机构和缺乏实施这一路线图的具体措施感到关切。委员会还关切 的是, 缔约国将 参与 卖淫 的妇女 定为刑事罪,没有采取 措施 消除卖淫的 根源 , 并且 屡次因卖淫被捕的外国妇女会遭到驱逐。

2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通过旨在打击一切形式 人口 贩运的全面立法和政策,这些立法和政策须支持防止贩运的措施,包括预警制度,查明、起诉和判决犯罪人,以及通过心理支持和法律援助保护受害女童和妇女等;

(b) 评估国内的人口贩运情况, 目的是制定贩运状况基线,从而采取 措施 处理这一现象 ;

(c) 与国际组织和民间社会利益攸关方建立伙伴关系, 以系统性地 收集关于国内贩运妇女和女童的信息;

(d) 特别与本区域各国建立国际、双边、区域或多边合作,处理人口贩运问题;

(e) 在具体时限内建立协调和监测消除奴隶制残余的路线图实施情况的机制,并为此分配足够的人力和财政资源;

(f) 采取措施, 目的是 防止意图营利使人卖淫行为,并实施促进妇女切实参与社会的方案;

(g) 消除人口贩运和卖淫的根源,并制定卖淫妇女和女童重返社会方案,包括其他 创收 机会。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30. 委员会欣见议会中的妇女比例不断上升,在妇女担任公职方面实行配额制,对任命妇女人数超过配额制要求的政党给予财政补贴,并在市政委员会中为妇女保留席位。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缺乏对参选女候选人的经济支持,部长一级、 区域一级(省) 和市镇以及外交和司法机构中的妇女人数较少。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许多对妇女有利的立法举措尚未获得通过,这表明需要进一步加强妇女在政治中的作用和影响力。

3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采取规定立法机构中男女比例平等的措施,继续改善促进妇女参与政治生活的法律框架。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制定为立志担任公职的妇女提供财政资源和技术建议的方案。委员会 进一步 建议缔约国在任命妇女担任内阁、外交和司法职位方面实行配额制,并提供关于妇女在这些 级别 中所占比例的分类数据。

国籍

32.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国籍法》中的规定剥夺了子女的父亲未知或为外国人的毛里塔尼亚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将国籍传给子女的权利。委员会对关于《国籍法》的公共辩论未能促使修 正 这些歧视性规定感到遗憾。

33.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修 正 《国籍法》,使之与《公约》第 9 条相一致,并使毛里塔尼亚妇女能够在与毛里塔尼亚男子平等的基础上,将国籍传给 其 子女或外国配偶。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考虑加入 1954 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 1961 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教育

34. 委员会注意到 ,缔约国 对所有 15 岁以下儿童实行义务初级教育,但仍感关切的是:

(a) 妇女的文盲率 高于男性(男女文盲率分别为 33% 和 53% ) ;

(b) 非阿拉伯女孩和农村女孩在教育系统中被边缘化;

(c) 导致女童辍学的因素如早婚依然存在,教育质量低下,农村地区缺乏适当的基础设施和通往学校的道路, 以及 女童和妇女从事家务劳动;

(d) 在学校有遭到教师性骚扰和性虐待的风险;

(e) 需要改善各级教育系统中的性 与 生殖健康和权利 教育 ;

(f) 女童和妇女获得高等教育的机会有限,陈规定型观念往往把她们与社会学科而不是科学、数学、技术或工程领域的职业联系起来。

3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加强成人扫盲方案,特别是对非阿拉伯妇女、非洲裔毛里塔尼亚妇女和 居住在农村地区的 妇女的扫盲,并为评估这方面的进展情况制定可衡量的指标和时限;

(b) 采取措施,降低由于做家务、早婚和早孕等原因造成的女童辍学率,包括提高父母、社区、教师、宗教 领袖 和公职人员的认识,使之了解妇女和女童教育在促进她们获得正规劳动力市场上有酬工作的重要性;

(c) 确保为偏远地区女童提供适当的支持,如校车 和 经济 援助 等,以便利她们上学;

(d) 采取预防战略,减少女童在校内遭到性骚扰和性虐待的风险,并确保 犯罪 人 得到 惩罚;

(e) 鼓励妇女和女孩选择非传统的教育领域和职业,如技术和职业教育以及传统上由男性主导的领域 , 包括技术和工程领域的培训,以拓宽职业和工作选择范围;

(f) 在各级教育系统中开设适合年龄的关于性 与 生殖健康和权利以及负责任的性行为的课程。

就业

36. 委员会 对 《劳动法》的规定确认了妇女进行集体谈判和获得生育保护的权利 表示欢迎 。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 妇女的劳动市场参与率极低 ( 12.4% ) ,这尤其影响 年轻 女性;

(b) 从事自由职业或在农业、食品加工、缝纫、家政等非正规经济部门工作的妇女比例很高,她们得不到劳动法和社会保障制度的保护;

(c) 公私部门决策和高级职位中的妇女人数不足,尤其是少数族裔妇女;

(d) 妇女在工作场所容易遭到性骚扰,尤其是在未纳入劳动监察的家政 工作领域 ;

(e) 在奴隶般的条件下对做童工的女孩进行剥削,特别是在 该国 南部。

3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实行包括暂行特别措施在内的综合措施和能力建设方案,为妇女 , 特别是年轻妇女创造就业机会 并 对她们进行 在职 培训,并建立托儿设施和其他服务,帮助妇女和男子协调工作和家庭生活;

(b) 制定和实施将社会保护范围扩大到非 正规 经济和自由职业的公共政策;

(c) 在公共和私营部门实行配额制,促进任命妇女 , 包括少数族裔妇女担任高级 职位 和决策职位。还应为妇女提供 ( 领导技能 ) 培训机会,并由主管劳动监察机构对配额进行监督;

(d) 通过提高认识和专门的就业培训和资格培训方案, 推动 妇女从事传统上由男性主导的职业;

(e) 落实国际劳工组织 ( 劳工组织 ) 关于通过法律文书禁止工作场所性骚扰的建议,并建立处理这种骚扰的机制,包括性别问题咨询师和遵守保密原则的受害者申诉 程序 ;

(f) 彻底打碎将妇女禁锢于家务劳动的种姓制度,从而提升家政女工的尊严,确保家政女工能够利用有效的申诉程序 及 获得补救,并考虑批准 国际 劳工组织 2011 年《家政工人公约》(《第 189 号公约》) ;

(g) 通过加强监察和 加大 对 失职 雇主的罚款,监测从事家政工作的女童和妇女的情况。

卫生

38.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降低 孕产妇和儿童 死亡率 所 采取的措施,尤其是为妇女提供产科一揽子服务。委员会还欢迎就一项专门的性 与 生殖健康方案提供的信息,该方案涵盖广泛的性 与 生殖健康服务。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迟迟没有批准关于生殖健康的法案。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卫生指标和从该方案各部分受益并切实获得性 与 生殖健康服务的妇女比例的最新资料,尤其是关于偏远地区妇女及族裔和语言少数群体妇女的资料。最后,委员会对缔约国将堕胎定为刑事罪感到关切,特别是在乱伦、强奸和胎儿 严重 受损情况下。

3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进一步加强努力,保护妇女的性 与 生殖健康,包括增加在全国获得安全和负担得起的避孕药具的机会,消除农村妇女获得计划生育信息和方法的障碍;

(b) 颁布和切实执行关于性 与 生殖健康的法案;

(c) 建立 一项 制度 ,定期 收集 关于 从性与生殖健康政策框架下 各项 措施中受益的妇女人数的可靠数据;

(d) 根据委员会的判例,考虑修订立法,不再将强奸、乱伦、母亲面临生命或健康危险以及胎儿严重受损情况下的堕胎定为犯罪。

增强 妇女经济权 能

40.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 就其 小额信贷制度 以及 指示银行经理和员工在批准这类信贷时优先考虑妇女的准则 提供的资料 。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小额供资机构的覆盖面有限,可用于加快推动妇女参与经济生活的金融产品也有限。

4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加强为妇女提供的 金融机制 ,并特别关注农村地区妇女。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大减贫战略下的努力,在农村和城市地区实施对性别问题 有 敏感 认识 的经济发展方案,并确保妇女参与制定这类方案。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为 促进 经济 领域 的 性别 平等寻找创新的供资和援助渠道,包括与私营部门结成伙伴关系。

农村妇女

42.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妇女在获得土地方面面临障碍,这导致妇女的土地所有权有限。委员会特别关切地注意到,根据 民事立法 ,未经第三方 ( 一般为监护人或男性家庭成员 ) 授权,妇女无法购买或转让土地。委员会还关切,在农村地区工作的妇女劳动条件无保障,尤其是哈拉廷妇女和非洲裔毛里塔尼亚妇女,她们往往没有报酬,自己和家人得不到任何类型的社会保护。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 提高 农村妇女地位的全面政策 ,也没有对《国家 农村妇女行动计划 》 的影响评估。

4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限制妇女拥有、掌控和使用土地的任何歧视性规定,并实行纳入两性平等观点的土地管理公共政策。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鼓励和支持农村妇女创业,包括提供 如何 进入市场的培训和全面的小额信贷政策。

弱势妇女群体

44. 虽然 委员会对缔约国《宪法》承认族裔多样性表示肯定, 不过 注意到需将这种 正式 保护转为保护和增进少数族裔妇女权利的实际措施。委员会特别关切地注意到:

(a) 哈拉廷妇女和非洲裔毛里塔尼亚妇女的处境有时形同奴隶,在获得土地方面受到限制,并生活在缔约国境内的贫困地区,获得教育、就业和卫生服务的机会有限;

(b) 在反对种族歧视国家行动计划的通过上存在拖延;

(c) 缺乏关于缔约国难民妇女状况的数据。

4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开展对缔约国哈拉廷妇女和非洲裔毛里塔尼亚妇女处境的监测工作,制定查明仍受奴役妇女的程序,并使之摆脱与现在的主人或前主人的任何关系;

(b) 制定具体方案, 目的是 为曾为奴隶的哈拉廷妇女和非洲裔毛里塔尼亚妇女提供收入,并以暂行特别措施的方式,制定特殊的社会保障计划,为哈拉廷妇女和非洲裔毛里塔尼亚妇女提供非缴费型福利;

(c) 加快通过和实施反对种族歧视国家行动计划的进程,同时铭记这种计划对防止缔约国族裔冲突的重要性;

(d) 与相关国际组织合作,监测难民妇女的状况,以确定她们的保护需要,并 推动 她们参与社会。

婚姻和家庭关系

46. 委员会对《属人法》中歧视性规定表示关切,即未满 18 岁的女孩结婚需要其监护人的授权, 丈夫在家庭事务 具有说一不二的权力, 婚姻的解体 只能由丈夫决定以及 一夫多妻制。

47. 各国际机关建议需要修正《属人法》,使其符合缔约国的国际人权义务。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就这些建议采取后续行动。缔约国在审查其立法时,应考虑到委员会的第 29 号一般性建议,该建议涉及《公约》关于婚姻、家庭关系及其解除的经济后果的第 16 条。

《任择议定书》和对《公约》第 20 条第 1 款的修正

48.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任择议定书》,并从速接受对《公约》第 20 条第 1 款有关委员会会议时间的修正。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49.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履行《公约》各项规定时,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千年发展目标和 2015 年后发展框架

50.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按照《公约》各项规定,将性别视角纳入旨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所有努力以及 2015 后发展框架中。

传播

51. 委员会回顾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和持续地履行《公约》各项规定。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从现在起到提交下份定期报告期间优先关注本结论意见及各项建议的落实情况。委员会因此要求缔约国以本国官方语文将本结论意见及时传播给各级 ( 国家、地区和地方 ) 相关国家机构,尤其是政府、各部委、议会和司法机关,从而促进本结论意见的全面落实。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与雇主协会、工会、人权组织和妇女组织、大学、研究机构和媒体等所有相关利益攸关方合作。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以适当方式将本结论意见传播到地方社区一级,以促进本结论建议的落实。此外,委员会要求缔约国继续向所有利益攸关方传播《公约》及其《议定书》、相关判例和委员会的各项一般性建议 。

技术援助

5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寻求国际援助,并在制定和落实旨在落实上述建议和整个《公约》的综合方案时利用技术援助。此外,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继续与联合国系统各专门机构和方案合作。

结论意见的后续行动

53.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落实上文第 25 和第 45 段所载各项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下次报告的编写

54. 委员会请缔约国于 2018 年 7 月提交其第四次定期报告。

55.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循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统一准则,包括编写核心文件、提交具体条约报告的准则(HRI/MC/2006/3和Corr.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