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届会议

2006年1月16日-2月3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意见:马里

1.2006年1月31日,委员会第717次和第718次会议审议了马里第二、三、四、五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MLI/2-5)(见CEDAW/C/SR.717和718)。委员会的各类问题清单载于CEDAW/C/MLI/Q/2-5,马里的答复载于CEDAW/C/MLI/Q/2-5/Add.1。

导言

2.委员会就该缔约国的第二、三、四、五次合并定期报告向它表示赞赏;该报告虽然拖了很久,但符合委员会关于编写定期报告的指导方针,而且坦率、有内容。

3.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派出由提高妇女地位、儿童和家庭部部长率领的、由负责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各部代表组成的高级代表团。委员会对该缔约国的口头发言(其中重点提到该报告的主要内容)、对会前工作组各类问题清单所作的书面答复,以及对委员会口头提问所作的进一步澄清,表示赞赏。

积极方面

4.委员会赞赏地指出,该报告是在开展有政府机构和民间社会咨询组织参与的参与性进程之后起草的。委员会还赞赏地指出,妇女协会和非政府组织参与起草、编写了执行《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的第一份和第二份行动计划。

5.委员会恭贺该缔约国于2000年12月加入《公约》任择议定书,并于2002年6月接受对《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所作的、有关委员会会议时间的修正。

6.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通过了《政党法》。该法推动妇女参与公共生活,指定将一定比例的税收(0.025%)用于根据当选女代表和女议员的人数,相应地向各政党提供公共资助。

7.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小学女生入学率大有增加,由1990年的19%增加到2004年的59.9%。

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8.委员会一方面回顾指出,该缔约国有义务系统性地、不断地执行《公约》的所有规定,另一方面又认为,从现在到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这段时间内,该缔约国要优先重视本结论意见所提出的各项关注和建议。因此,委员会吁请该缔约国在执行活动中注重这些领域,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报告所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结果情况。委员会吁请该缔约国向所有相关各部和议会提交本结论意见,以确保其得到全面执行。

9.委员会满意地指出,《宪法》第116条规定,马里加入的任何一项条约,自其公布之日起,就优先于本国法律;但委员会对《公约》的执行状况感到关注。委员会特别关注的是,虽然《公约》对歧视妇女所作的定义可以直接适用,但本国法律并未对性别歧视行为规定制裁措施,也未对侵犯不受歧视权和平等权的行为提供补救。关于这一点,委员会遗憾地指出,《公约》获得批准已有21年,但该缔约国却不能向委员会举出法庭上直接援引《公约》规定的任何例证。

10.委员会建议《宪法》或其他适当法律收录符合《公约》第一条的歧视定义、符合《公约》第二条(a)款的男女平权规定及对性别歧视行为的制裁,以及对侵犯妇女不受歧视权和男女平等权行为的补救措施。委员会建议加紧开展面向一般公众、尤其是公职人员、司法部门和法律界的运动,提高对《公约》的认识。委员会吁请该缔约国确保《公约》成为法律教育和培训司法干事、包括法官、律师和检察官工作的一项内容,以便在该国牢固确立支持平等和不歧视的法律文化。

11.委员会对修改歧视性立法方面缺乏进展感到关注。尚未完成拟对《公民身份法》和《婚姻和监护法》(在《个人和家庭法》草案中)、以及对关于国有和私有土地问题的法律所作的修改,因而在有关转让国籍、婚姻和家庭关系以及拥有土地问题方面、不给予妇女与男子同等权利的歧视性规定得以继续存在;委员会特别对此表示关注。此类歧视性规定有:女子适婚年龄(15岁)低于男子(18岁);以不道德行为为由,终止判给前妻的生活补助;在离婚时,把给予妻子的补助金归还丈夫;在父亲去世后、限制母亲行使家长权利;以及在妇女传统土地权利方面歧视她们。委员会还关注地指出,在婚姻和家庭关系方面拟作的法律改革不够全面,因为其中并未废除一夫多妻制,也没有摈弃男子为一家之长的观念。

12.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高度优先重视实行立法改革,特别是按照他们向委员会口头表述的那样,在2006年第一季度完成通过《个人和家庭法》草案所需要的进程,以便迅速使相关规定符合《公约》第一、二、九、十六条。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落实劝阻一夫多妻制的措施,确保配偶双方在婚姻期间以及在解除婚姻的情况下享有同等权利和责任。委员会吁请该缔约国进一步努力,提高公众舆论对此类改革重要性的认识,以便做到全面遵守其中的各项规定。

13.该缔约国在《公约》第四条第1款所要求的、为加速妇女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暂行特别措施与为执行《公约》而制定的一般社会政策间的差异方面不够明朗;委员会对此感到关注。

14.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按照《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第25号一般性建议,在所有部门采取具体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确保妇女事实上享有与男子一样的平等。

1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虽然伸张正义权利已经写入法律,但实际上妇女行使这一权利、将受歧视案件诉诸法律的能力受制于诸多因素,例如法律成本、对自身权利缺乏了解和在追求自身权利方面缺乏援助。

16.委员会要求该缔约国清除妨碍妇女伸张正义的障碍。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宣传如何利用现有法律补救措施反对歧视并监测这些努力的结果。

1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逼婚早婚、羞辱贬低寡妇、填喂、娶寡嫂制和娶姨制等陈旧的重男轻女思想根深蒂固,盛行不衰,不良文化准则、习惯和传统同样根深蒂固,长久存在,这些思想和陋习对妇女构成歧视,严重阻碍妇女享受人权。

18.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将文化视为不断变化的国家社会结构和社会生活的一部分,因此文化是变化发展的。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强化有关措施,改变陈旧观念,修改或抛弃对妇女有害和构成歧视的习惯及文化和传统做法,以促使妇女依照《公约》第2条(f)款和第5条(a)款充分享受人权。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与民间社会组织、妇女非政府组织和社区领袖共同努力,进一步执行针对社会各阶层男孩和女孩及妇女和男性的综合性教育和提高认识方案,以改变在家庭和社会中存在的对男女角色和责任分工带有歧视性的社会和文化行为模式。委员会敦促缔约方加大力度,通过开展全国性运动等方式采取有效措施反对歧视妇女行为,消除不良文化和传统习惯和做法,例如逼婚和早婚、歧视寡妇、娶寡嫂制、娶姨制和授受嫁妆等。委员会还呼吁缔约方定期审查所采取的各项措施,以评估其影响,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并在下一份报告中向委员会汇报有关情况。

1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家庭暴力等针对妇女和女孩的暴力行为极为普遍,而这种暴力似乎为社会所容忍。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在这一领域存在着立法缺失现象,包括缺乏针对婚内强奸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和针对性骚扰的专门法律。

20.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作为当务之急,按照委员会针对妇女暴力提出的一般性建议19采取综合措施,处理针对妇女和女孩的暴力问题。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尽快颁布有关婚内强奸等家庭暴力、性骚扰和包括性骚扰在内的一切形式的性虐待的法律。有关法律应该确保针对妇女和女孩的暴力构成刑事犯罪;遭受暴力的妇女和女孩能够立即获得矫正和保护手段;施暴者受到起诉和应有的惩罚。委员会建议对议员、司法官员和公务员,尤其是执法人员和保健服务人员进行培训,以确保他们熟悉了解各种形式的针对妇女的暴力,能够向受害者提供足够的支持和帮助。委员会还建议向受害者提供辅导,组织活动,提高公众对各种形式的针对妇女暴力的认识。

2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妓女受到剥削,由于资料缺乏,难以了解缔约国为打击这一现象所做的工作、贩运妇女现象的严重程度和缔约国为解决这一问题而采取的措施。

22.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采取综合性办法,向妇女和女孩提供教育和经济机会,使其脱离卖淫行业;为妓女重新融入社会提供便利;为因从事卖淫而遭受剥削的妇女和女孩提供康复和增强经济能力方案。委员会要求该缔约国在下一份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为打击这一现象采取了哪些措施。委员会还要求该缔约国提供详细资料,说明贩卖妇女情况和所采取的措施,包括为防止贩运行为、保护受害者和惩处贩运者而采取的立法措施,并说明这些措施所产生的影响。

23.委员会欢迎该缔约国在2002年实行了全国消灭割礼方案和其他措施,包括禁止在保健设施内切割女性生殖器官,培训有关人员,让他们了解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的害处,对从事割礼的妇女进行再培训,但是这一有害的传统做法高居不下,而且该缔约国不愿意加速通过立法,铲除这一侵犯妇女人权的行为,委员会对此表示关注。

24.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迅速颁布立法,禁止割礼和各种形式的切割女性生殖器官行为,以确保犯罪者受到应有的起诉和惩罚。委员会还建议该缔约国在民间社会的支持下加大力度,制定以妇女和男子为对象的行动计划,包括提高公众认识运动,以消灭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的做法。

2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只有少数女性在国民议会、政府和高级行政岗位任职。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担任市长和市政顾问的妇女人数更少,妇女在外交部门任职人数较少。

26.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采取措施,按照委员会关于妇女在政治生活和公共生活及外交部门的作用的一般性建议23,逐步增加妇女担任决策职位的人数。委员会还建议该缔约国按照《公约》第4条第1款和委员会关于临时特别措施的一般性建议25采取临时特别措施,订立加速妇女平等参与公共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具体目标和时间表。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实行鼓励妇女参与公共生活的培训方案。委员会还呼吁该缔约国开展提高认识运动,突出宣传妇女充分和平等参与国家发展决策层领导岗位对整个社会的重要意义。

27.委员会认可该缔约国在教育领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关切地注意到在教育系统中男性和女性之间仍然存在差距,女性识字率较低。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女孩的成功率低于男孩,女孩更有可能由于发生早孕而辍学,只有一小部分教师是妇女。委员会注意到,教育是提高妇女地位的关键,妇女和女孩教育程度较低仍然是她们充分享受人权的一大严重障碍。

28.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让人们进一步认识到教育是一项基本人权而且是增强妇女能力的基础,还敦促该缔约国采取步骤,克服这一领域的传统观念障碍。委员会还建议该缔约国确定各项努力的优先次序,以提高女孩和妇女的文化水平,确保女孩和年轻妇女平等享受各级教育。委员会还敦促该缔约国采取措施,提高各级学校的女孩入学率,建议按照一般性建议25采取进一步临时特别措施,包括奖励让女孩上学的家长。

2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招聘过程中反映出来的妇女在就业方面所面临的歧视、工资差距和职业隔离现象。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妇女难以在正规经济部门谋求可行的经济活动,而被迫在非正规经济部门工作。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进城从事家政服务的少女处于弱势地位,受到雇主剥削,包括性虐待,而且工资较低,甚至拿不到工资。

30.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按照《公约》第11条确保妇女和男子在劳动市场具有均等机会。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加紧努力,确保所有创造就业机会的方案都顾及性别因素,妇女能够充分享受这些方案的好处。委员会还建议,该缔约国颁布保护年轻女性家政人员的法律,对滥施淫威的雇主给予应有的惩罚。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在下一份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妇女在正规经济部门和非正规经济部门就业的情况并说明所采取的措施及其对妇女获得均等机会产生的影响。

3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该缔约国尚未采取专门措施,以确保残疾妇女尤其是在教育、就业、获得医疗保健、暴力和伸张正义方面免受歧视。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包括立法措施,确保残疾妇女不会受到任何形式的歧视。

33.虽然注意到缔约国在产前、产后和分娩护理方面做出了相当大的努力,包括制定了十年保健和社会发展计划(1977),委员会仍对以下因素造成的产妇和婴儿死亡率和发病率过高这一情况感到关切:怀孕和分娩期间缺乏适当护理和现有的服务未得到利用;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获得性方面和生殖方面的适当保健服务的机会有限;切割女性生殖器官;教育水平低下;早婚和不安全的人工流产等。委员会对于人们对计划生育服务方面的需求未能得到满足和避孕药具使用水平低下这两点感到关切。委员会还对妇女和艾滋病毒/艾滋病方面的资料不足感到关切。

34.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加紧努力,采取整体和跨部门措施,根据《公约》第十二条和委员会关于妇女和保健的一般性建议24,改善妇女取得一系列广泛保健服务的机会,特别是紧急分娩护理和与保健相关的各种服务,以及改善她们取得各种信息的机会。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改善提供性保健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情况,包括提供计划生育服务的情况,这方面的目标还包括防止过早怀孕和秘密堕胎。它鼓励该缔约国扩大这些服务,特别是为农村妇女。委员会进一步促请该缔约国研究妨碍妇女利用各项现有服务的社区的、特别是妇女的行为模式,并对此采取适当行动。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它的下一次报告中提出详细统计数字和分析性资料,说明为改善妇女获得与保健有关的各种服务和信息,包括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和信息所采取的各项措施的成果,以及这些措施的影响。它还呼吁该缔约国确保有效执行它的艾滋病毒/艾滋病战略,并在下一次报告中提出有关妇女和艾滋病毒/艾滋病的详细统计数字和分析性资料。

35.委员会特别关切农村地区妇女的危险处境,她们往往得不到适当的保健服务,得不到教育、清洁饮水和环境卫生服务、得不到伸张正义的机会、得不到信贷服务。委员会还关切各种有害的传统习俗,例如迫婚和早婚、娶寡嫂制和娶姨制。委员会对这些习俗的消极影响,特别是在土地和继承方面的消极影响,以及将贫瘠土地分配给妇女从而对提高她们的地位产生不利影响等表示特别关切。

36.委员会促请该缔约国特别注意农村妇女和妇女户主的需要,确保她们参与决策过程,能得到保健、教育、清洁饮水和环境卫生服务,能获得富饶的土地和参与创收项目。委员会还促请该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消除在所有权和继承权方面以及在迫婚和早婚、娶寡嫂制和娶姨制方面对农村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它的下一次报告中按性别提出有关农村妇女实际地位的数据和信息。

37.委员会促请该缔约国在执行《公约》规定的各项义务时充分利用加强《公约》各项规定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请该缔约国在其下一次的报告中包括这方面的资料。

38.委员会还强调,充分有效地执行《公约》是实现千年发展目标所必不可少的。委员会呼吁在所有旨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努力中都纳入性别的观点,并明确地反映出《公约》的各项规定,并请该缔约国在其下一次报告中提出这方面的资料。

39.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已经批准了七项主要的国际人权文书。 委员会注意到,该缔约国加入了这七项国际人权文书后,妇女在她们生活的所有各方面都享有了更大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40.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国内广为散发此结论意见,以期使人民,包括政府官员、政治人物、议员和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了解到为确保妇女名义上和实质上的平等已经采取了哪些步骤,以及在这方面还需要采取哪些步骤。委员会要求该缔约国继续广为散发,特别是在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中广为散发《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和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文件。

41.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其根据《公约》第十八条提出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对本结论意见中表达的各项关切作出回应。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2010年以合并报告形式提交应于2006年10月提交的第六次定期报告和应于2010年10月提交的第七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