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届会议

2010年1月18日至2月5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马拉维

1.委员会2010年1月22日第911和第912次会议(见CEDAW/C/SR.911和CEDAW/C/SR.912)审议了马拉维第六次定期报告(CEDAW/C/MWI/Q/6)。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MWI/Q/6,马拉维的答复载于CEDAW/C/MWI/Q/6/Add.1。

导言

2.委员会对缔约国提交第六次定期报告表示赞赏,该报告遵循了委员会编写报告的准则,并提供了关于妇女在马拉维情况的明确见解。委员会还赞赏缔约国提交了对委员会会前工作组所提议题和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并赞赏缔约国对委员会口头提出的问题所作的口头说明和答复。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遣由主管性别、儿童和社区发展事务秘书率领的高级代表团,其中包括来自教育部、卫生部、司法部和马拉维法律委员会的官员。此外,委员会承认,直接参与公约执行工作的代表团出席会议,有助于更全面地评估缔约国妇女权利的状况。

积极方面

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及时提交第六次定期报告,该报告是在一个由政府机构和民间社会参与的过程中编制的,其中包括各种网络和代表妇女利益的组织。

5.委员会欣见缔约国报告进行自我批评,不仅提到已取得的进展,而且还指出所遇到的困难,并提出采取进一步行动的建议。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6.委员会提请注意,缔约国有义务系统、持续地执行《公约》各项规定,同时认为,在提交下次定期报告之前,缔约国必须优先注意本结论意见提出的各项关切和建议。因此,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将执行活动的重点放在这些领域上,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汇报所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将本结论意见发交各相关部委和其他各级政府机构、议会和司法机构,以确保这些意见得到充分执行。

议会

7.委员会重申,政府对全面执行《公约》规定的缔约国义务负有首要责任,尤其要为此承担问责责任,同时委员会强调《公约》对政府各部门都具有约束力,并邀请缔约国鼓励其议会酌情根据其任务规定和程序,就本结论意见的执行和《公约》规定的政府下一个报告过程采取必要措施。

上一次的结论意见

8.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2006年结论意见(CEDAW/C/MWI/CO/5)提出的大部分问题和所提的建议没有得到充分的处理,其中包括那些与性别平等问题有关法案尚未通过、歧视性法律、持久定型观念和传统有害习俗、妇女担任决策职位人数少、产妇死亡率高和妇女劳动力市场状况等有关的问题和建议。

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尽一切努力处理上一次建议中尚未执行的部分,以及在本结论意见中所载的问题。

《公约》法律地位、平等原则、歧视定义和歧视性法律

10.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于1987年批准了《公约》,但尚未纳入马拉维国内法。委员会强调指出,无论是通过什么制度将国际公约纳入国内法律秩序(单轨制或双规制),缔约国在法律上有义务遵守已批准或加入的国际公约,并在其国内法律秩序中全面落实该公约。

11.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立即采取措施,确保《公约》在其国内法中具有充分法律效力;确保《公约》规定的权利问题能在法院审理;而且,根据《公约》规定的权利应向受到侵犯的受害者提供有效的补救措施。

12.委员会注意到为查明对妇女歧视的法律所采取的许多措施,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目的和结果两方面均歧视妇女的成文法和习惯法依然在实施中。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脆弱的公共法律援助部门使妇女更难以诉求司法,而且使得《公约》规定的妇女权利更难以实施。

13.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优先修订或废除所有歧视性法律,包括习惯法,并使之符合《公约》以及委员会一般性建议。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消除妇女在诉诸司法方面可能面临的所有障碍,并采取适当措施向妇女进行普法教育,提高她们对自己的权利的认识,包括通过法庭寻求法律补救的权利。在这方面,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向法律援助部门提供充足的人力和财力资源。

14.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许多法案迟迟未颁布,特别是性别平等法案、死者遗产(遗嘱、继承和保护)法案,以及结婚、离婚和家庭关系法案等。

15.委员会呼吁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加快颁布这些法案,即两性平等法案、死者遗产(遗嘱、继承和保护)法案,以及结婚、离婚和家庭关系法案,并在法律审查程序的框架内确保妇女享有形式和实质方面的平等。

16.委员会对于缔约国公众不太了解《公约》的规定感到关切。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向公众广泛宣传《公约》,提高公众对妇女人权的认识,提高立法者和一般公众对优先进行立法改革的紧迫性的认识,促进实现法律上的男女平等。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确保《公约》和相关国内法成为对包括法官、律师和检察官在内的司法人员、执法人员、地方官员、主管以及其他传统社区领导人进行的普法教育及培训的一部分,以形成一种支持妇女平等和不受歧视的法律文化。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制

18.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性别、儿童和社区发展事务部为提高妇女地位开展的活动,但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该部缺乏足够的人力和财政资源,无法有效协调政府所有部门和各级政府实施性别平等主流化战略。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国家性别平等政策修订草案尚未获得通过。

1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性别、儿童和社区发展事务部,并提供必要的人力和财政资源,以便有效地协调政府所有部委和各级政府所用部门实施《公约》和采用性别平等主流化战略。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通过并立即执行经修订的国家性别平等政策。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通过具体的基准和时限要求有系统地监测,其两性平等主流化工作的效果,并在其下一次报告中向委员会汇报所取得的成就、遇到的障碍以及为克服这些障碍采取的步骤。

定型观念和文化习俗

20.如上一次结论意见一样,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有害的陈规陋习、男尊女卑的思想以及关于妇女和男子在社会所有领域的角色、责任和身份方面的根深蒂固的定型观念依然存在。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种规范、习俗和做法成为继续歧视妇女、对妇女采取暴力行为和继续包括早婚和逼婚以及马拉维人权委员会在2006年开展的调查所发现的其他做法在内的陋习的借口。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采取持续的、有系统策略来改变或者消除这类有害的陈规陋习、男尊女卑的思想以及定型观念。

21.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认识到文化是国家生活以及社会结构的一个动态层面,随着时间的推移会受到很多影响,因此,会发生变化。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立即拟定一项包括明确的目标和时间表的综合性战略,以改变或消除伤害和歧视妇女的文化陋习和定型观念,促进妇女根据《公约》第2(f)条和第5(a)条充分享受人权。该战略应当包括通过相关的为通过的法案,以及专门为包括政府官员、主管以及其他传统领导人和社区领导人在内的社会各阶层妇女和男子制定的教育以及提高认识方案。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建立各种监测机制,定期评估为实现既定的目标所取得的进展。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22.委员会重申对缔约国普遍存在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深表关切。尽管通过了《防止家庭暴力法》,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暴力受害者得不到适当的服务和保护,包括受害者得不到报告机制,而且没有开展宣传运动来提高关于妇女权利的教育。

23.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强努力,有效实施现有立法措施,并处理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暴力行为,包括家庭暴力,同时考虑到委员会第19号一般性建议,并敦促缔约国开展教育和宣传方案,包括通过媒体传达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暴力(包括家庭暴力)都是不可接受的信息。

贩运

24.委员会重申其对该国境内外贩运问题的严重性表示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和女孩遭受性剥削的程度严重,包括卖淫,以及有关这些问题的统计数据有限。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的立法措施,包括有效起诉和惩罚贩运者。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向受害妇女提供援助和支持,并通过处理贩运人口活动的根源问题和改善妇女的经济状况,来消除妇女易受剥削和贩运的原因,以加强防止贩运的努力。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考虑加强同该地区各国的合作,以防止和打击贩卖妇女和女童现象,并对马拉维普遍存在的贩运问题进行研究。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6.委员会注意到为确保妇女参与各级公共和政治生活所做的努力,包括提名一位妇女担任副总统的努力,以及增加议会和地方政府中的妇女代表的国家方案(又称男女代表各占一半的运动),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参与各级决策的人数很少,而且为解决该问题的根源,包括普遍的社会和文化态度问题所采取的步骤有限。

27.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强努力,根据《公约》第7和第8条的规定,并考虑到委员会第23号一般性建议,另外通过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的规定和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采取暂行特别措施,更快地增加妇女在政府各部门和各级中所占的比重。

国籍

28.委员会重申上一次结论意见(CEDAW/C/MWI/CO/5,第13段)对《宪法》与《公民法》和《移民法》之间的矛盾所表示的关切,《公民法》和《移民法》规定一旦与非马拉维男子结婚,马拉维妇女便丧失国籍,并且除非在丈夫的监护下,不允许已婚妇女移民。

2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目前正在进行的法律改革过程中,根据《公约》第9条的规定,废除与国籍有关的所有歧视性法律。

教育

30.委员会一方面承认为增加学校的女童入学率和保留率所作的不断努力以及在减少中小学入学率的性别差距方面取得的进展,另一方面关注在优质教育方面持续存在的结构性和其他障碍,它们尤其阻碍对女童和青年妇女的教育。这些障碍除其他外,还包括缺乏有形基础设施以及受过训练和合格的教师人数有限。该委员会还关注的是女童在学校持续遭到性虐待和性骚扰;早婚和强迫婚姻等有害传统习俗对女童教育的负面影响;以及怀孕少女行使受教育权利的能力持续受到阻碍。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改善教育基础设施,特别是农村地区的教育基础设施,并提高对教育重要性的认识,将其视为一项人权,视为妇女赋权的基础。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女童和妇女平等地获得各级教育和在学校保留女童,包括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和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它敦促缔约国强制执行对学校性虐待和性骚扰的零容忍政策和确保肇事者受到相应处罚。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步骤,改变阻碍女童和妇女受教育的传统态度、加强关于怀孕少女和年轻母亲重新入学的政策和从教育课程中消除歧视妇女的陈规定型观念。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大力努力,通过实施正规和非正规教育的综合方案并通过成人教育和培训,提高女童和妇女的识字水平。

就业和增强妇女经济能力

32.委员会一方面承认缔约国为增强妇女经济能力和获得就业机会所进行的努力,另一方面仍然关注在招聘、同值工作同等报酬、保护生育以及性骚扰方面存在的公营部门和私营部门就业中直接和间接歧视妇女的习俗。

33.委员会呼吁缔约国毫不拖延地采取具体措施,包括执法机制,以确保妇女在就业和充分及平等地参加劳动力市场方面享有平等权利。这应包括对同工同酬和同值工作同等报酬的法律保障、更好地实施保护妇女免遭生育歧视的法律以及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和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采取暂行特别措施。该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颁布禁止性骚扰的立法。

卫生

34.委员会关注的是,根据《公约》第12条执行保健政策和确保妇女充分享有权利的资源和能力都有限。委员会还关注的是妇女和女童、特别是农村地区的妇女和女童不能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包括得不到熟练的助产服务和适当的产后护理,并且少女怀孕率很高。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禁止传统接生员的做法。

35.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努力,在平等和公平的基础上加强提供包括心理健康在内的基本保健和医疗服务的能力并增加妇女和女童获得这些服务的机会。它敦促缔约国尽一切努力,让妇女更多地了解和获得保健设施服务和合格医务人员医疗援助,特别是农村地区的助产服务和产后护理。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重新考虑禁止传统接生员的做法和重视她们的作用,向她们提供适当的训练。

36.委员会重申以前对孕产妇死亡率高的关注,特别是不安全人工流产造成的死亡人数。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产妇保健政策没有足够地重视不安全人工流产引起的并发症。

37.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通过查明和消除孕产妇死亡原因,采取降低孕产妇死亡率的措施。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根据委员会第24号一般性建议,审查有关人工流产的法律,以取消对人工流产妇女的惩罚性规定,向她们提供治疗不安全人工流产并发症的优质服务途径,并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38.委员会深为关切的是该国妇女和女童的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率很高。委员会注意到该缔约国在审定一项管制传统民俗医士行医的国家政策,同时继续关注一些传统民俗医士开处方把与少女性交作为防止艾滋病毒感染的灵丹妙药的现象。委员会赞赏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管理法案草案的广泛协商进程,同时关注的是对包括性工作者在内的重点人口实行强制性检验可能造成歧视。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把人权原则和国际标准列入艾滋病毒/艾滋病管理法案草案,列入艾滋病毒/艾滋病预防政策的编写和实施工作。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寻求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艾滋病毒/艾滋病联合规划署的技术援助。委员会要求缔约国提供有关管制传统民俗医士的国家政策的信息,并对开处方把与少女性交作为防止艾滋病毒感染的灵丹妙药的传统民俗医士提起诉讼。

农村妇女

40.委员会关注的是农村地区妇女不安定的局势,她们占缔约国妇女的大多数,但是却在缺乏适当的保健服务、教育、土地所有权和继承权、经济机会和社会福利等方面受到不相称的影响。委员会再次表示以前对农村妇女根据《公约》获得诉诸法律机会和行使其权利的关注。它还特别关注的是,农村地区侵犯妇女和女童的人权和消极影响其平等和进步的有害传统习俗流行和传统习惯持续存在。

41.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以消除对农村妇女各种形式的歧视和消除有害传统习俗以及为其辩护和使其长存的传统习惯。委员会重申其建议,即缔约国应特别注意农村妇女的需要,确保她们参与决策过程,包括社区的决策过程和发展规划,并在与男子和城市妇女平等和公平的基础上,均等地获得基本服务、基础设施和经济机会,包括创收项目和信贷服务。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消除农村妇女在获得诉诸法律机会方面可能面临的各种障碍。

家庭关系

42.委员会关注的是,缔约国存在多种婚姻制度和在管理婚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中长期存在歧视性条款。它特别关注的是,习惯法允许一夫多妻制。委员会重申其关注,最低结婚年龄不明确就是允许童婚。委员会还关切的是,高级法院对离婚法的解释没有考虑到妇女的非财政贡献,从而造成离婚中的财产分配不平等。委员会关注的是,尽管把霸占财产定为犯罪行为,但是这种做法可能会继续下去。

43.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婚姻、离婚和家庭关系法案》符合《公约》第15条和第16条的规定并加快通过该法案,使其成为法律。委员会呼吁缔约国按照委员会第21号一般性建议的要求,执行旨在消除一夫多妻制的措施以及把最低结婚年龄定在18岁。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根据《公约》第16条的规定,离婚双方平等和公平地分配财产。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执行关于霸占财产属于犯罪的立法。

数据收集和分析

44.委员会注意到最近为改善按性别分列数据的收集所作的种种努力,但委员会关注的是,在《公约》所涉若干领域缺乏按性别分列的数据或数据有限。制订目标明确的决策、系统地监测和评估妇女事实上平等取得的进展以及在《公约》所涉各个领域准确地评估随着时间推移妇女的状况和趋势,都需要这些数据。

45.委员会呼吁缔约国优先和系统地收集按性别分列的综合数据、评估妇女状况趋势的可衡量指标以及妇女事实上平等取得的进展情况,并要求其注意这方面的委员会第9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必要时,寻求发展这些数据收集和分析工作的国际援助,并确保按照数据用户的需要开展这些工作。委员会要求,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按性别和城乡地区分列的统计数据和分析,说明各项措施的影响和取得的成果。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46.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时,充分利用强化了本《公约》有关规定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有关信息。

千年发展目标

47.委员会强调,充分和有效地执行《公约》是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不可或缺的一个方面。它要求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一切努力中纳入两性平等观点和明确体现《公约》的各项规定,并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有关信息。

批准其他条约

48.委员会注意到,各国遵守九项主要的国际人权文书 扩大了妇女在生活各个方面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的范围。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它尚未加入的条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分发结论性意见

49.委员会要求在马拉维广为散发本结论性意见,以便使人民,包括政府官员、政治家、议员、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了解已经采取的措施,确保妇女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以及在这方面需要采取的进一步步骤。它要求缔约国特别是对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继续加强宣传《公约》、《公约任择议定书》、委员会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行动纲要》和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成果。

《公约任择议定书》

50.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2000年签署的《公约任择议定书》。

第20条第1款

51.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尽快接受《公约》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第20条第1款的修正案。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52.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为执行上文第15段和第37段的建议所采取步骤的书面信息。

技术援助

5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与联合国系统各专门机构和方案的合作,其中包括联合国人口基金、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艾滋病毒/艾滋病联合规划署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

下次报告日期和报告编写准则

54.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18条提出的下次定期报告中答复本结论意见表示的关切问题。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4年2月提交下份定期报告。

55.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循2006年6月人权条约机构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核可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包括编写核心文件、提交具体条约报告的准则(HRI/MC/2006/3和Corr.1)。2008年1月委员会第四十届会议通过的提交具体条约报告的准则,必须结合编写共同核心文件的协调报告准则一起应用。它们共同构成了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具体条约报告应限于40页,而最新的共同核心文件不应超过60-8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