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员会第七十三届会议 (2019 年 7 月 1 日至 19 日 ) 通过。

关于莫桑比克第三次至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19年7月3日举行的第1692和1693次会议(见CEDAW/C/SR.1692和CEDAW/C/SR.1693)上审议了莫桑比克第三次至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MOZ/3-5)。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MOZ/Q/3-5,该缔约国的答复载于CEDAW/C/MOZ/Q/3-5/Add.1。

A.导言

2.委员会感谢该缔约国提交其第三次至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并感谢该缔约国对议题和问题清单作出的书面答复、该国代表团所作的口头介绍和就委员会在对话期间口头提出的问题作出的进一步澄清。

3.委员会对该缔约国杰出的代表团表示赞扬,代表团由莫桑比克常驻日内瓦联合国办事处及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卫生参赞弗兰塞利娜·罗芒率领,成员还包括国家性别事务局和性别平等促进部的代表,他们通过视频会议参加了与委员会的建设性对话。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自2007年审议该缔约国第二次报告以来该国在开展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通过了以下文书、成立了以下机构:

(a)《刑法典(修正案)》,2014年第35/2014号法案,将堕胎非刑罪化,增加对性虐待儿童的量刑;

(b)全国人权委员会,2012年根据第33/2009号法案;

(c)《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法》(第29/2009号);

(d)《消除对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者歧视法》(第12/2009号);

(e)《促进和保护儿童权利法》(第7/2008号),禁止由于性别原因不允许儿童入学;

(f)《贩运人口法》(第6/2008号),其中将为性剥削和强迫劳动目的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刑事定罪;

(g)《劳动法》(第23/2007号),保障平等原则,禁止基于性别的歧视。

5.委员会欢迎该缔约国努力完善其体制和政策框架,旨在加快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和促进性别平等,例如通过或确定了以下文件:

(a)涵盖2018-2022年期间的妇女与和平与安全国家行动计划;

(b)涵盖2010-2014年和2018-2024年期间的第三和第四个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计划;

(c)涵盖2008-2012年和2018-2021年期间的第一和第二个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国家计划;

(d)涵盖2015-2019年期间的防止童婚国家战略;

(e)涵盖2010-2014年和2015-2019年期间的国家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战略计划,扩大针对孕妇的艾滋病毒预防方案和服务;

(f)涵盖2012-2016年的国家教育和文化战略计划,旨在减少接受教育方面的性别差距;

(g)2012年设立了监察员办公室;

(h)2012年通过的国家保健以及性权利和生殖权利政策,旨在确保男童和女童接受性教育和生殖教育,并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包括计划生育;

(i)涵盖2009-2013年期间的卫生部门性别公平战略。

6.委员会欢迎自上一次报告审议以来,该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了以下国际文书:

(a)《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2013年);

(b)《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2012年);

(c)《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2008年)。

C.可持续发展目标

7.委员会欢迎国际社会支持可持续发展目标,并呼吁在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根据《公约》条款,实现法律上和事实上(实质)的性别平等。委员会回顾目标5以及将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纳入所有17项目标的主流工作的重要性。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认识到妇女是该缔约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推动力,并为此采取相关政策和战略。

D.议会

8.委员会强调立法权在确保充分执行《公约》方面的关键作用(见A/65/38,第二部分,附件六)。委员会请共和国议会根据其任务授权,在从现在起直至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根据《公约》采取必要措施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E.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宪法、立法和政策框架

9.委员会注意到自审议上一次定期报告以来在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但关切地注意到在有效执行现有法律框架保护妇女权利方面的挑战,也注意到该缔约国立法框架中剩余的歧视性规定,包括关于继承权的规定。

10.委员会参考其关于缔约国在《公约》第二条之下的核心义务第28号(2010)一般性建议,回顾其上一次的建议(CEDAW/C/MOZ/CO/2,第13段),并建议该缔约国:

(a)加强努力,分配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根据《公约》执行关于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的立法;

(b)修改或废除所有剩余的性别歧视性条款,包括关于继承权的条款,并完成对《家庭法》(第10/2004号)、《刑法典》(第35/2014号)和《贩运人口法》(第6/2008号)的修订。

对妇女歧视的定义

1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宪法》第三十五和三十六条中对平等和非歧视的定义不能依照《公约》第一条,包含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12.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依照《公约》第一条和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5.1,制定对妇女歧视的全面定义,涵盖所有违禁的歧视理由,包括公共和私人领域的直接和间接歧视以及交叉形式的歧视。

诉诸司法

1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为司法人员提供培训和向个人提供法律支持的法律援助研究所在该缔约国7个县没有办事处,也没有以当地语言提供服务。委员会还对缺乏以下方面的信息感到关切:

(a)向没有充分手段的妇女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况;

(b)为了向妇女普及法律知识所采取的的措施,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c)对歧视妇女案件所开展调查的数量和结果。

14.根据关于妇女获得司法救助的第33号(2015)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

(a)确保所有妇女,特别是生活贫困的妇女、残疾妇女和农村妇女,能够在该缔约国所有县以主要当地语言利用和获得法律援助,包括为此提供程序便利和适龄措施;

(b)与民间社会组织合作,提高妇女和女童,尤其是农村妇女和女童,对其根据《公约》应享的权利及主张这些权利时可获得的补救方法的认识;

(c)为执法人员提供关于妇女权利和对性别敏感的调查方法的培训,以防止妇女再次受害,并确保她们能够有效地诉诸司法。

妇女与和平与安全

15.委员会欢迎该缔约国通过了涵盖2018-2022年期间的妇女与和平与安全国家行动计划。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资料说明该计划是否确保妇女和民间社会组织按照安全理事会妇女与和平与安全议程,参与冲突后重建进程的所有阶段。委员会感到关切的事项还包括德尔加杜角的暴力仍在继续,缺乏信息说明该缔约国为确保受冲突影响的妇女获得司法救济(包括补救和援助)而采取的措施。

16.按照关于妇女在预防冲突、冲突及冲突后局势中的作用的第30号(2013)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

(a)提供充足的资源,以执行2018-2022年期间妇女与和平与安全国家行动计划,建立监测和评价机制,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该计划成果的信息;

(b)确保受德尔加杜角冲突影响的妇女和女童获得有效补救,并确保有效调查侵犯其权利或其家庭成员权利的行为,并对施害者提起诉讼并施加恰当惩罚;

(c)确保根据第1325(2000)号决议,充分吸收妇女参与冲突后重建进程的各个阶段,包括决策,并考虑到安全理事会第1820(2008)、1888(2009)、1889(2009)、2122(2013)和2242(2015)号决议所反映的妇女与和平与安全议程各个方面。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

17.委员会对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的覆盖面扩大表示赞赏,特别是国家和县提高妇女地位委员会。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不成体系,国家性别事务局有两个部门,还有国家和县提高妇女地位委员会,职能部委还有性别问题协调小组和性别平等问题协调中心;

(b)执行性别平等立法、政策和计划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不足;

(c)缺乏2010-2014年期间第三个提高妇女地位国家行动计划的评估工作的资料;

(d)缺乏协调一致的办法处理性别问题规划和社会性别预算,由各部委自行决定;

(e)性别战略、政策和计划以及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的活动的可衡量影响有限。

18.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

(a)确保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的各组成部分协调开展工作,并加强它们的合作;

(b)为性别、儿童和社会行动部以及国家和县提高妇女地位委员会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使它们能够有效执行任务;

(c)加快实施涵盖2018-2024年期间的第四个提高妇女地位国家计划,并确保监测和评估该计划的影响;

(d)继续支持各职能部委的性别平等问题协调中心,以确保有效地将性别问题纳入主流、实行社会性别预算,并加强国家提高妇女地位委员会的能力,以监督各部委内部采取协调一致的办法开展性别问题规划和社会性别预算;

(e)根据具体指标和目标,将注重成果的方法纳入性别战略、政策和计划,以衡量成果和在执行方面取得的进展。

国家人权机构

19.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2012年成立了全国人权委员会并任命了监察员,但关切地注意到:

(a)分配给该委员会的资源不足,使其无法运作,缺乏独立性,缺乏明确界定的与妇女权利有关的任务;

(b)缺少关于该委员会收到的投诉数量的信息;

(c)该缔约国根据监察员在歧视妇女案件中的建议所采取的后续行动有限。

20.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

(a)依照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确保全国人权委员会的独立性,明确界定其促进和保护妇女权利的任务,并向其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b)授权全国人权委员会接受妇女提交的侵权行为投诉,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此类投诉数量和结果的资料;

(c)加强监察员关于歧视女性公职人员的建议,包括确保针对这些建议采取有效的后续行动。

暂行特别措施

2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该缔约国不太了解为在妇女任职人数不足或处境不利的所有领域推进男女实质平等采取的暂行特别措施。

22.依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号(2004)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回顾上一次结论性意见(CEDAW/C/MOZ/CO/2,第29和35段),并建议该缔约国:

(a)通过并实施有时限的目标、配额和特惠待遇等暂行特别措施,以便在妇女任职人数不足或处境不利的领域实现男女事实或实质平等;

(b)利用国际或区域技术援助,确保有关国家官员清楚了解《公约》第四条第1款所述暂行特别措施的概念和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

定型观念和有害习俗

23.委员会回顾其上一次的结论性意见(同上,第21段),重申关注持续存在的歧视性性别定型观念和有害习俗,包括多配偶制、童婚、切割女性生殖器和指控妇女施巫术。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此类有害习俗普遍不受惩罚,在童婚案件中不进行定罪。

24.委员会回顾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以及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8号关于有害习俗的联合一般性建议/意见(2019年),并根据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5.3,建议该缔约国:

(a)按照委员会上一次结论性意见(同上)的建议,立即采取一项综合战略,消除对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角色和责任的歧视性定型观念;

(b)在媒体和学校材料中宣传妇女非陈规定型的正面形象;

(c)继续与包括社区领袖以及女童父母和亲属在内的社区接触,宣传童婚对女童享受其权利的负面影响;

(d)将包括指控妇女施巫术在内的所有有害习俗刑事定罪,并起诉和适当惩罚此类行为的施害者。

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25.委员会欢迎该缔约国为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所采取的措施,例如通过了《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法》(第29/2009号)和《刑法典》修正案,其中废除了在与性虐待受害者结婚的情况下免除施害者刑事责任的规定。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在整个该缔约国的公共和私人领域,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十分猖獗;

(b)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案件被漏报,特别是家庭暴力;

(c)对家庭暴力的社会美化,并在大家庭内部频繁诉诸于和解;

(d)《刑法典》与《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法》(第29/2009号)之间缺乏协调一致,包括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保护、对施害者的制裁和将婚内强奸刑事定罪;

(e)缺乏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案件的调查和起诉数量以及对施害者判刑的数据。

26.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35号(2017)一般性建议(更新第19号一般性建议),建议该缔约国:

(a)分配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建立监测和评估机制,以执行涵盖2018-2021年期间的第二个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国家计划;

(b)通过提高对所有形式性别暴力的犯罪性质及其对妇女享有权利严重影响的认识的运动,消除使遭受这类暴力的妇女和女童不敢举报的污名化;

(c)确保遭受性别暴力的妇女和女童有机会获得有效补救,立即获得补救和保护办法,包括收容所,并向非政府组织向受害者提供的现有服务提供充分支持;

(d)加快修订《刑法典》使其条款与《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法》(第29/2009号)协调一致,以确保有效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并对包括婚内强奸在内的此类罪行施害者进行适当制裁;

(e)系统地收集关于对妇女实施性别暴力的施害者进行投诉、调查、起诉、定罪和判刑数量的数据。

贩运人口和利用妇女卖淫营利

2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妇女和女童被贩运用于家庭奴役、强迫劳动和性剥削。委员会尤为关切的是:

(a)由于能力不足和缺乏有效程序,无法尽早查明和移交包括无证移民在内的被贩运者;

(b)缺乏贩运妇女和女童案件的数据,包括贩运器官的数据以及对贩运者进行调查、起诉、定罪和判刑的数量;

(c)报告称,公职人员对被贩运妇女和女童实施性暴力;

(d)《贩运人口法》(第6/2008号)对贩运的定义不符合国际标准,该立法对受害者和证人的保护薄弱;

(e)缺乏面向被贩运和被迫卖淫营利的妇女和女童的国营收容所,国家对私人社团开办的收容所支持不足;

(f)在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卖淫妇女案件中,被起诉的数量很少。

28.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

(a)继续为移民官和边境官员提供关于打击贩运妇女和女童以及尽早查明被贩运者的培训,并建立将受害者移交适当机构的机制;

(b)加强努力,调查、起诉和适当惩罚贩运妇女和女童者,包括参与此类行为的公职人员,确保免除被贩运者和被迫卖淫者的刑事责任,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此类案件数量和贩运器官猖獗情况的数据;

(c)加快修订《贩运人口法》(第6/2008号),确保贩运的定义符合国际标准,加强对受害者和证人的保护,并通过执行经修订法律的行动计划;

(d)建立国营收容所,并向非政府组织开办的现有收容所提供充足的支持;

(e)为被贩运和被迫卖淫营利的妇女和女童提供咨询、法律服务、康复和社会融合方案;

(f)除对警察进行培训以消除对卖淫妇女的歧视外,为希望离开卖淫的妇女和女童提供退出方案。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9.委员会赞赏妇女在政治生活中的代表性增加,包括女议员和女部长的人数增加。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这些职位上,无论是在司法机构还是在外交部门,都没有实现性别均等。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农村地区的妇女面临交通费用和育儿责任等障碍,阻碍她们参加县协商会议,尽管存在妇女的代表配额。此外,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警察和武装部队中妇女人数的数据。

30.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第23号(1997)一般性建议和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5.5,建议该缔约国:

(a)解决阻碍妇女在国家和地方两级参与公共和政治生活的根本原因,并采取措施克服这些障碍;

(b)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采取更多立法、政策和制度措施,包括最低配额等暂行特别措施,以增加妇女有意义的参与,实现性别均等;

(c)提供警察和武装部队中妇女人数的数据,并采取措施鼓励妇女从事这些职业。

教育

31.委员会承认该缔约国为降低女童辍学率和减少童婚所作的努力。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童婚和(或)怀孕导致女童退学率较高;

(b)妇女和女童的文盲率超乎寻常;

(c)缺乏合格的教师,包括女教师,特别是在农村地区更是如此;

(d)报告称,在校女童遭受性虐待和性骚扰,施害者未受惩罚;

(e)在学校课程中缺乏关于性和生殖健康及权利的全面适龄教育;

(f)在传统上由男性主导的教育领域,妇女和女童的入学率低。

32.根据《公约》和委员会关于女童和妇女受教育权的第36号(2017)一般性建议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4.1,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

(a)加紧努力,降低女童退学率,促进年轻母亲重新接受教育;

(b)强化包容和便利的成人扫盲方案,尤其针对农村妇女;

(c)与民间社会组织和联合国相关机构合作,继续减轻经济危机对教育预算拨款的影响,加强努力为教师提供能力建设方案,并定期评估教育质量;

(d)建立有效的程序,调查在包括特殊学校在内的校内性虐待和骚扰女童案件,起诉施害者,特别是教师和学校管理人员,并向受害者提供医疗护理、心理咨询和康复;

(e)将关于性和生殖健康及权利的适龄强制性教育引入学校课程,并拨出足够的资金实施“Geração Biz”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方案;

(f)鼓励妇女和女童选择非传统的教育和职业领域,包括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

(g)批准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的《取缔教育歧视公约》。

就业

33.委员会欢迎2019年修订《劳动法》,将公共和私营部门的产假从60天延长到90天,并将工作场所性骚扰刑事定罪。然而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

(a)未能实施同工同酬原则的立法;

(b)负担得起的儿童保育设施和母乳喂养安排数量有限,特别是在私营部门更是如此;

(c)非正规经济部门的妇女继续被排除在社会保障之外,包括产假和养恤金福利;

(d)根据《家政工作法令》(第40/2008号)第四条,可雇用女童从事家政工作,该法令允许12至15岁的未成年人被雇用为家政工人;

(e)报告称,尽管经修订的《劳动法》有相关规定,但妇女在工作场所频遭性骚扰。

34.委员会提请注意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8.5,并建议该缔约国:

(a)对所有就业部门定期进行劳动检查,旨在强制遵守劳动法,缩小男女工资差距,确保非正规经济部门有体面的工作条件;

(b)增加负担得起的儿童保育设施数量,为男女员工提供弹性工作安排;

(c)建立机制,确保男女在养恤金和社会保障方面享有平等的惠益,并确保这些惠益覆盖非正规经济;

(d)根据国际劳工组织《1973年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修改或废除《家政工作法令》(第40/2008号)第四条,禁止15岁以下儿童就业,包括从事家政工作;

(e)确保有效执行经修订的《劳动法》关于禁止工作场所性骚扰的规定,建立调查所有投诉的机制,适当惩罚此类行为并向受害者提供补救。

保健

35.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通过了2016-2025年期间国家保健人力资源开发计划和2014-2019年期间卫生部门战略计划,以确保孕产妇和婴儿健康。尽管如此,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尽管在国家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战略计划下作出了努力,但艾滋病毒在妇女中的流行率很高;

(b)该缔约国孕产妇死亡率居高不下,难以获得安全合法的堕胎,农村地区缺乏训练有素的医疗卫生工作者,包括助产士,对堕胎缺乏保密;

(c)现代避孕方法使用率低,特别是在农村地区更是如此,关于性和生殖健康及权利的信息有限,包括关于妇女性自主的信息;

(d)缺乏关于妇女在精神病院接受非自愿医疗情况下诉诸申诉机制的资料;

(e)包括霍乱和结核病在内的传染病在妇女和女童中的流行率很高。

36.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根据委员会关于妇女和保健的第24号(1999)一般性建议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3.1和3.7(旨在降低全球孕产妇死亡率以及确保普遍享有性和生殖保健服务):

(a)加紧执行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国家战略计划,确保面临艾滋病毒风险的妇女和女童,包括有残疾和患白化病的妇女和女童,能够利用预防和早期检测方案;

(b)加强努力,增加农村地区保健设施和经培训的保健人员的数量,包括为此执行2016-2025年期间国家保健人力资源开发计划,并确保妇女秘密获得安全的堕胎和堕胎后服务;

(c)确保妇女和女童获得负担得起的现代避孕方法,包括在农村地区,并加紧努力,提高妇女和男子对使用避孕药具以及性和生殖健康及权利的认识;

(d)确保依照国际标准,只有经有关人员的自由知情同意才执行任何医疗程序,并增加妇女在精神病院接受非自愿医疗的情况下诉诸申诉机制的机会,并向她们提供充分的支持;

(e)提高妇女和女童对如何预防传染病的认识,加强多部门合作以减少发病率,包括为此改善个人卫生和环境卫生,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经济和社会福利

3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妇女的贫穷程度超乎寻常。委员会尤为关切的是:

(a)对自然灾害的脆弱性依然存在,缺乏强有力的社会保障和保护制度,未能防止妇女身陷贫困;

(b)缺乏是否存在安全网和增强经济权能方案让妇女摆脱贫困的信息。

38.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

(a)分配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给非缴费性社会保护计划,向生活贫困的妇女、失业妇女和从事无偿工作的妇女提供社会保障和保护福利;

(b)确保有效执行增强妇女经济权能的国家方案,以便为妇女,特别是失业妇女或在非正规经济部门就业的妇女,创造有利环境,提供摆脱贫困的途径,减少对社会福利的依赖,使她们能够在经济上独立;

(c)为妇女获得包括低息信贷、种子资本和其他经济机会在内的金融服务提供便利,从而为妇女创业提供充分支持。

农村妇女

39.委员会欢迎该缔约国为便于妇女在农村地区获得土地和小额信贷服务所作的努力。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占该缔约国女性人口大多数的农村妇女的贫困程度超乎寻常。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自然灾害对提供服务(包括教育、保健、司法、住房、水、环境卫生、电力和其他基础设施)的影响。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农村妇女获得土地所有权、正规信贷的机会有限,而且采矿公司在该缔约国北部重新安置和转移妇女。

40.根据《公约》、委员会关于农村妇女权利的第34号(2016)一般性建议和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5.A,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

(a)加强增强所有农村妇女经济权能的工作,包括为此加强提供金融信贷,确保农村妇女能够获得司法、教育、保健、安全饮水、住房、电力、其他基础设施和土地所有权;

(b)监督采矿公司遵守采掘业企业社会责任政策(第12/2014号决议)的情况,对不遵守的情况处以罚款,并确保被驱逐出土地的妇女及其家人获得适足的替代住房和赔偿。

弱势妇女群体

41.委员会承认该缔约国为解决对弱势妇女群体的交叉形式歧视所作的努力,包括为此通过2015-2019年期间国家老年人计划和2012-2019年期间国家残疾人行动计划。然而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

(a)存在对老年妇女以及残疾妇女和女童的暴力和虐待,缺乏关于国家老年妇女以及残疾妇女和女童境况计划和行动计划的影响的信息;

(b)持续存在针对白化病妇女和女童的暴力和有害习俗;

(c)报告存在拘留有年幼子女的妇女以及对被拘留妇女(包括女同性恋者、双性恋者和跨性别者)和间性者进行性骚扰和虐待的情况。

42.委员会重申其上一次的建议(CEDAW/C/MOZ/CO/2,第43段),并建议该缔约国:

(a)评估2015-2019年期间国家老年人计划和2012-2019年期间国家残疾人行动计划对老年妇女和残疾妇女如何享有其权利的影响,并制定和实施后续计划;

(b)充分保护和支持老年妇女以及残疾妇女和女童,确保她们有机会诉诸司法,并确保惩罚对她们实施性别暴力的施害者;

(c)开展提高认识运动,改变对白化病妇女和女童的消极态度,消除针对她们的有害习俗和其他形式暴力;

(d)根据“联合国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拘禁措施规则(曼谷规则)”,改善女性拘留设施的条件,并加紧努力预防对被拘留妇女(包括女同性恋者、双性恋者和跨性别者)以及间性者实施性别暴力;

(e)促进使用有别于拘留的措施,包括审前拘留,特别是对孕妇、有年幼子女的母亲和女户主。

性别与气候变化

4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气旋(如2019年3月的气旋“伊代”)和洪水对妇女和女童造成的负面影响超乎寻常,因为她们更容易遭受性别暴力和粮食不安全。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情况还包括:缺乏关于2010年性别、环境和气候变化行动计划和战略的信息,包括该计划是否纳入性别视角并确保妇女参与其制定和实施工作的所有阶段。

44.根据委员会关于气候变化背景下减少灾害风险所涉性别方面的第37号(2018)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

(a)确保在制定和实施关于减少灾害风险和气候变化的政策和方案时纳入性别视角,评估并应对气旋“伊代”和“肯尼斯”对该缔约国妇女和女童的影响,考虑外债对充分享有妇女权利的影响,并通过一项关于性别、环境和气候变化的新行动计划;

(b)确保妇女参与灾害管理和减少灾害风险政策的规划和执行工作。

婚姻和家庭关系

45.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在该缔约国,歧视性习惯法和习俗继续规范婚姻和家庭关系,包括童婚以及获得财产的机会,尽管在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民法优先于习惯法。委员会尤为关切的情况还包括:

(a)仍存在歧视性继承法,《家庭法》(第10/2014号)缺乏对寡妇权利的保护;

(b)缺乏关于在法院做出儿童监护权决定时是否考虑到对母亲的家庭暴力事件的信息;

(c)在农村地区没有足够数量登记机构的情况下,妇女进行出生登记的途径不足,并且孩子出生120天以后必须支付登记费,此外还对儿童获得教育、保健和土地所有权的机会产生了负面影响。

46.委员会参考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的平等的第21号(1994)一般性建议,建议该缔约国:

(a)加快修订《家庭法》,确保将最低结婚年龄无一例外地定为18岁,并删除有关继承的歧视性规定,这些规定让包括寡妇在内的妇女与男子相比处于不利地位;

(b)确保在儿童监护权案件中考虑对妇女的家庭暴力;

(c)增加该缔约国的登记机构数量,特别是在农村地区,以确保及时进行出生登记,并取消对逾期登记的收费。

数据收集和分析

47.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加强收集、分析和传播按性别、年龄、残疾情况、族裔、所在地和社会经济地位分列的综合数据。委员会还建议该缔约国通过可衡量的指标监测法律、政策和行动计划的影响,并评估妇女境况的发展趋势以及在《公约》涵盖的所有领域实现男女实质平等的进展情况。

《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的修正案

48.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尽快接受关于委员会开会时间的《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修正案。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49.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运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在对“宣言”和“纲要”执行情况进行25年审查的背景下,进一步评价《公约》所载各项权利的实现情况,以实现男女实质平等。

传播

50.委员会请该缔约国确保以其官方语文向各级(全国、区域和地方)相关国家机构,及时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尤其向政府、各部委、共和国议会和司法部门,以便本结论意见得到充分落实。

技术援助

51.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将《公约》的执行工作与本国的发展努力联系起来,并寻求这方面的区域或国际技术援助。

批准其他条约

52.委员会指出,该缔约国如能遵守九大国际人权文书,便可以促进妇女在生活各方面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批准以下其尚未成为缔约国的条约,即《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后续落实结论性意见

53.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材料,说明为执行上文第10(b)、26(a)和(c)以及46(a)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措施。

编写下次报告

54.委员会请该缔约国于2023年7月前提交第六次定期报告。报告应按时提交,涵盖的期限应为截至提交之时的整个期间。

55.委员会请该缔约国遵守《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统一提交报告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