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届会议

2006年8月7日至25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意见:墨西哥

1.委员会在2006年8月17日其第751和752次会议(见CEDAW/SR.751和752)上,审议了墨西哥第六次定期报告(CEDAW/C/MEX/6)。委员会的事项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MEX/Q/6,墨西哥的答复载于CEDAW/C/MEX/Q/6/Add.1。

导言

2.委员会赞赏该缔约国提交了根据委员会的准则编写的第六次定期报告,报告提到了委员会先前的结论意见和一般性建议。委员会赞赏该缔约国以书面形式答复了会前工作组提出的事项和问题清单,并对委员会口头提出的问题作出口头陈述和进一步澄清。

3.委员会称赞该缔约国派出以国家妇女研究所所长为团长的大型高级代表团与会,成员包括来自司法和立法机构、外交部、劳工和社会安全部、卫生部、教育部、公安部的代表以及各专门机构的代表。委员会赞赏该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之间进行的坦率和富有建设性的对话。

积极方面

4.委员会称赞该缔约国在2006年通过了《男女平等一般法》。

5.委员会称赞该缔约国加强了国家妇女研究所,使之成为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并赞赏地注意到其所长已提升为部级,对该所提供了更多的财力和人力资源,该所在联邦、州和市三级的影响力得到加强。

6.委员会欢迎制定了国家性别指标制度。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7.委员会回顾该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和持续地执行《公约》各项规定,委员会认为从现在到提交下次定期报告期间,该缔约国应优先注意本结论意见查明的关切和建议。因此,委员会吁请该缔约国在执行活动中着重注意这些领域,并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报告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将本结论意见提交给所有有关部委和议会,以确保得以全面落实。

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联邦、州和市三级的立法和其他条例没有经常与《公约》协调,导致一些州依然存在歧视性法律,阻碍了《公约》的有效执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充分解释是否设有机构以确保各州执行联邦法律以及墨西哥加入的国际人权条约,也没有解释在各州市没有进行必要的立法改革以确保遵守的情况下,采取了何种措施。

9.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高度重视在联邦、州和市三级使立法和条例与《公约》一致的问题,包括修订现有的歧视性条款,从而确保所有立法完全符合《公约》第二条和其他有关规定。委员会吁请该缔约国设置有效机构以监测和加强这一协调进程。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采取措施特别提高议员、政府官员、联邦、州和市各级司法和法律专业人员对《公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认识。

10.委员会注意到通过了《男女平等一般法》,其目的是强制性规定联邦与各州共同制定政策和法律,与此同时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设置足够的机制来协调和确保在这一进程中与州和市一级的互动。委员会担心没有这样的协调机制可能会阻碍联邦/州旨在保障妇女享有人权的各项举措,导致工作重点分散的情况。尽管委员会欣见国家人权委员会已被指定为监测和评价《男女平等一般法》的机制,它仍然感到关切的是,该机构可能没有必要的性别方面专门知识和人力及财力资源来履行该职能。

11.委员会吁请该缔约国设立协调和监测机构,确保有效统一和执行两性平等方案和政策,并在联邦、州和市三级加强执行《男女平等一般法》。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国家人权委员会获得必要的财政资源和性别平等问题方面训练有素的人员,以有效履行监测和评价《男女平等一般法》的职能。

1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通过待决法律草案和现有法律的修正案方面出现拖延,而这对于确保妇女享有其人权并消除歧视是十分重要的。

13.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通过具体的时间表来加快通过各项修正案和待决法律草案。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制订具有明确优先顺序的有效战略,以保障那些旨在确保尊重妇女人权和妇女享有人权的努力具有持续性。

14.委员会对普遍存在的重男轻女态度仍感关切,因为这阻碍了妇女享有其人权并构成对妇女暴力的根源。委员会对存在着歧视和不安全的总体环境表示关切,其中涉及各社区、包括出口加工业工厂等工作地点以及有军队存在的北部和南部边界地区,这种环境可能使妇女经常处于成为暴力、虐待和性骚扰受害者的风险之中。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作出的努力,但同时感到关切的是,存在大规模和持续性的对妇女暴力行为,包括杀害和失踪,特别是在墨西哥州圣萨尔瓦多阿坦科发生的公共当局对妇女的暴力行为。

15.根据一般性建议19,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立即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消除由于各级国家人员犯下、或由于他们的作为或不作为而导致的暴力行为。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加快通过《刑法》修正案,具体界定杀害女性罪行,着手迅速通过拟议的《让妇女拥有无暴力生活的一般法》。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执行一项综合战略,其中包括开展防范工作,涉及媒体和公共教育部门旨在改变社会、文化和传统观念的方案,这些观念是造成对妇女暴力行为的根源,并使这种现象长期存在。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加强受害者伸张正义的机会,确保持续一贯地有效惩治犯罪者,并使受害人得益于保护方案。委员会要求该缔约国建立有效监测机制,定期评估其所有战略和采取措施的影响。委员会进一步呼吁该缔约国确保审理对妇女暴力犯罪行为的特别检察官具有所需权威,并具有必要的人力和财力资源,使其以独立和公正的方式有效履行其任务规定。委员会请该缔约国确保特别检察官对圣萨尔瓦多阿坦科犯罪案件具有管辖权,从而确保审判和惩治犯罪者。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对这类罪行的受害者提供必要的经济、社会和心理协助。

16.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该缔约国承诺并努力解决华雷斯市对妇女暴力行为案件,但同时仍感到关切的是针对妇女的犯罪行为以及妇女失踪案件持续发生,上述努力并不足以圆满完成对案件的调查以及起诉和惩治犯罪者,也不足以使受害者和受害者家庭伸张正义、得到保护并获得赔偿。委员会感到特别关切的是,迄今为止上述努力未能阻止更多的罪行发生。

17.委员会重申其根据《任择议定书》第八条提出质询时向该缔约国提出的建议(CEDAW/C/2005/OP.8/MEXICO),敦促该缔约国加强努力,充分执行这些建议。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建立具体监测机制,以系统评估在执行这些建议方面取得的进展,尤其是在防范这类罪行方面取得进展。

1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公约》提到的是平等(Equality)的概念,而缔约国的计划和方案中均采用 “Equity”(公平)一词。该缔约国认为,公平是实现平等的初步步骤,委员会对此也感到关切。

19.委员会请该缔约国注意“公平”和“平等”这两个措辞传达不同的信息,同时使用将导致概念上的混乱。《公约》针对的是消除对妇女的歧视,确保妇女和男子之间在法律和事实上(形式的和实质性的)的平等。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在其各项计划和方案中一律使用“平等”一词。

2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无论是报告还是富有建设性的对话均未明确说明将性别观点有效纳入所有国家政策的程度,其中包括2001-2006国家发展计划以及旨在消除贫穷的“和你在一起”计划。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上述计划与《机会平等和不歧视妇女国家方案》之间的联系不明确。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提供足够的信息说明宏观经济政策对妇女有何具有性别针对性的影响,尤其是《普埃布拉-巴拿马计划》、《北美自由贸易区协定》等区域贸易协定有何影响。

21.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制订将性别观点纳入所有国家计划主流的有效战略,加强国家发展及消除贫穷计划与《机会平等和不歧视妇女国家方案》之间的联系,以确保有效执行《公约》的所有条款。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包括区域贸易协定在内的宏观经济政策对妇女的影响,尤其是对生活在农村地区的妇女以及从事农业活动妇女的影响。

22.委员会表示关切,缔约国可能没有正确理解《公约》第4条第1款规定的暂行特别措施的目的,导致未使用这类措施。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其政策和方案中对以下两者加以明确区分:有利于妇女的一般社会经济政策和方案;《公约》第4条第1款规定的暂行特别措施。正如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5所指出,暂行特别措施对于加速实现妇女在各领域的实际平等必不可少。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更多地采取临时特别措施,加速实现男女实际平等。

2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打击贩运人口采取方案和法律措施,包括起草拟议《防止和惩罚贩运人口法》来防止和处罚贩运人口,制定双边和区域合作协定,以及设立一个联邦机构间贩运人口问题分组,但感到关切的是,州一级在将贩运人口定为刑事犯罪方面上不统一,缺乏全面的受害者保护和康复方案,没有关于贩运人口现象的足够的数据和统计以及关于已采取措施的效果的信息。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未能重视并努力处理国内贩运人口现象。

25.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紧努力,打击贩运妇女和女孩,包括快速通过防止和惩罚贩运人口法案,以及制定一个具体的时间表,按照有关国际文书的规定,州一级法律统一将贩运人口定为刑事犯罪。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研究国内贩运人口现象,包括范围、原因和后果及目的,并有系统地汇集资料,以期制定一项全面的战略,其中包括预防、起诉和惩罚犯罪人的措施,以及帮助受害者康复和重返社会的措施。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全国对妇女和女孩开展关于贩运危险和后果的提高认识运动,并向执法、移民和边境警察提供培训,使他们了解贩卖妇女和女孩的原因、后果和发生率及各种形式剥削。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密切监测已采取的措施的效果,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介绍取得的成果。

26.委员会对利用妇女和女孩卖淫营利,特别是儿童色情制品和儿童卖淫的增长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对没有采取措施减少卖淫需求,以及没有制定卖淫妇女康复方案表示关切。委员会感到遗憾是,没有提供足够的资料,说明卖淫的根源以及消除这些根源的措施。

27.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通过和执行一项全面计划,打击利用妇女和女孩卖淫营利、儿童色情制品和儿童卖淫,为此,除其他外,加强预防措施,减少对卖淫的需求,并采取措施使受剥削者恢复正常生活。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全面评价卖淫问题的程度及其根源。这些资料应按年龄和地域分列,还应列入资料,说明已采取措施的效果和取得的成果。

28.委员会认识到已经作出努力,增加妇女在公共行政部门中的代表人数,但关切地注意到妇女担任决策职务,特别是在市级和外交部门担任决策职务的人数较少。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一般性建议23,加强措施,增加妇女在各级和各领域担任决策职务的人数。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按照《公约》第4条第1款和一般性建议25,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加紧努力使妇女晋升到领导职位,包括在外交界。

30.委员会重申对边境加工业女工的劳工权利状况,包括无法获得社会保障以及怀孕测试等依然存在的歧视性做法的关切。

31.委员会吁请缔约国使其劳工立法完全符合《公约》第11条,并加速通过《联邦劳工法》修正案,取消怀孕测试要求。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强劳工检察总局的工作,以有效监测妇女的工作条件,惩罚侵犯边境加工业女工权利的人,并促进女工利用司法。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列入资料,说明已采取措施的效果和取得的成果。

32.委员会仍对产妇死亡率之高,特别是土著妇女的产妇死亡率之高感到关切,这些死亡率是保健服务,包括性和生殖保健的覆盖面和利用不足的一个后果。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堕胎仍是导致产妇死亡的一个主要原因;尽管特殊情况堕胎已经合法化,妇女仍无法获得安全堕胎服务和一系列广泛的避孕措施,包括紧急避孕药物。委员会还对在预防少女怀孕方面没有作出充分的努力表示关切。

33.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扩大保健服务的覆盖面,包括生殖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并克服妨碍妇女获得这些服务的障碍。委员会还建议,针对成年男女和少年男女广泛推广和提供性教育。委员会请缔约国统一联邦和州两级有关堕胎的立法。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执行一项全面的战略,其中应包括为法律规定的几种情况下的堕胎有效地提供安全堕胎服务和一系列广泛的避孕措施,包括紧急避孕药物,采取提高对不安全堕胎危险认识的措施,在全国开展针对一般公众特别是医务人员的关于妇女人权的宣传活动。

34.委员会欢迎设立国家土著民族发展委员会,但对土著人和农村妇女的贫穷和文盲率较高,遇到多种形式的歧视表示关切。委员会表示关切,这些妇女与城市妇女和非土著群体妇女相比,在获得包括教育和保健在内的基本社会服务以及参与决策过程方面差距很大。

35.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所有消除贫穷政策和方案明确处理土著和农村妇女面临的贫穷和歧视的结构性和各个不同层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利用暂行特别措施,消除土著和农村妇女在获取包括教育和保健在内的基本社会服务以及参加决策过程方面面临的差距。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全面的信息,说明已经采取的措施及其效果,同时提供按城乡地区、州及土著人口分列的数据。

36.委员会欢迎发展一个国家性别平等指标系统,以及提供按性别分列的广泛的数据系列,但表示遗憾的是,报告以及建设性对话中的答复均未提供关于这些数据和统计的充分的分析。分析不充分,使委员会无法清楚地看出不同政策、计划和方案的成果及影响。

37.委员会请缔约国加强对现有数据的分析和利用,以确定长期趋势、各级方案、计划和政策的成果和影响,并确保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按州、城乡地区和土著群体分列的数据,以及对这些数据的分析。

38.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履行其根据《公约》承担的义务时,充分利用加强《公约》各项条款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请缔约国把这方面的资料列入下一次定期报告。

39.委员会强调,要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就必须全面地切实执行《公约》。委员会呼吁在旨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所有工作中都纳入两性平等观念,并明确体现《公约》的各项规定,并请缔约国把这方面的资料列入下一次定期报告。

40.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批准了七项主要的国际人权文书。委员会指出缔约国遵守这些文书,使妇女在生活的所有方面能够进一步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

41.委员会请墨西哥广泛宣传本结论意见,使包括政府官员、政界人士、议员以及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在内的全体人民了解已采取了何种步骤来确保妇女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并了解在这方面需采取的进一步措施。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广泛宣传、特别是向妇女权利组织和人权组织宣传《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

42.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对本结论意见所述的关切事项作出答复。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0年以合并报告的形式提交定于2006年9月提交的第七次定期报告和定于2010年9月提交的第八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