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ERD/C/THA/CO/1-3

消除一切形式 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15 November 201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委员会第八十一届会议(2012年8月6日至31日)通过的关于泰国第一至第三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泰国

1. 委员会在2012年8月9日和10日举行的第2173次和2174次会议(CERD/C/SR.2173和2174)上审议了泰国以一个文件提交的第一至第三次定期报告(CERD/C/THA/1-3)。在2012年8月24日举行的第2193次会议(CERD/C/SR.2193)上通过了下列结论性意见。

A.导言47774

2. 尽管缔约国迟交了报告,但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按照委员会关于编写条约具体报告指南提交了合并报告。委员会还欢迎提交了共同核心文件(HRI/CORE/THA/2012)。

3. 委员会赞赏与部长级及高层次代表团进行的公开坦率的对话,欢迎在审议报告时提供的补充资料。

B.积极方面

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了以下立法和其他措施:

通过了2012年关于解决非法移民问题的全面战略;

通过了2008年《公民注册法》(第2号),该法律允许所有在缔约国出生的人注册登记,而不论其父母的原籍或地位;

从公共预算拨款赔偿南部边境省份暴力受害者,并实施了2009-2012年南部边境省份特殊地区发展计划;

通过了2008年《防止和镇压人口贩运法》。

5.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于2006年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的两份《任择议定书》,即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以及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的任择议定书;于2007年批准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并于2008年批准了《残疾人权利公约》。

6.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在拟定国家报告时采取的磋商性做法。

C.关切和建议

缔约国内实施《公约》的情况

7. 注意到缔约国接受国际条约的双重制度,委员会关切缔约国没有采取足够的措施将《公约》的条款纳入其国内法律。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检查现有的有关消除种族歧视的立法,以便为《公约》所有条款的生效采取最为适当的方法。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这方面考虑本结论性意见中的相关建议。

解释性声明

8. 委员会关注缔约国就《公约》所作的解释性声明,根据该项解释性声明,缔约国不承认其《宪法》与法律范围之外的任何义务,这不符合缔约国《公约》第二条之下的义务,即采取所有手段,包括立法禁止和根除种族歧视(第二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借助对普遍定期审查承诺之东风撤销对国际人权条约的保留意见,撤除其对《公约》的解释性声明。

种族歧视的定义与以罪论处

9.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内没界定和禁止种族歧视的法律条款,而这对禁止种族歧视行为和努力纠正暴力行为至关重要(第一、二和五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一条第1款在其立法中界定种族歧视,并使其成为受法律惩治的罪行。为此目的,委员会还建议,在缔约国的行政和民法中界定在所有公共生活领域内的直接和非直接歧视,包括《公约》第五条所概述的那些歧视。

系统地审查国家和地方政策

10. 委员会提到缔约国报告第47段,根据该段,缔约国法律没有一条是歧视性的,委员会对此表示关注,因为其并没有明确表明缔约国系统地分析法律与各项政策的可能歧视影响(第二条(c))。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着手审查政府、国家和地方各项政策与法律,确保这些政策和法律对任何具体的族裔团体没有任何歧视影响。

对第四条的保留意见

1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到正在考虑撤销对第四条的保留意见,但委员会仍然关注,该项保留意见将第四条解释为“在需要时审议”立法,意思含糊不清并可能不符合缔约国的义务,即颁发法律,禁止散发基于种族优越或仇恨基础之上的所有思想。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现有的法律条款,包括《刑法典》第83-88节、206节、207节和393节不符合第四条的要求(第二条和第四条)。

委员会提到其关于第四条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1993年),该意见规定第四条的条款是强制性与防范性的,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撤销对《公约》第四条的保留意见并在其《刑法典》纳入第四条所规定的各种罪行。

关于种族歧视的法庭案件

12.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没有任何涉及种族歧视的法庭裁决的信息。委员会还关注族裔团体的成员在诉诸司法时所受到的障碍,包括对其权利的了解甚少,以及语言、地理和财政障碍等(第五条(a)和第六条)。

回顾关于在刑事司法系统的司法和运作中预防种族歧视的第31号一般性建议(2005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收集关于涉及种族歧视的法庭裁决的数据,以评估旨在消除种族歧视的法律和政策的效力。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内包括此类资料。此外,委员会在提请注意关于《公约》第六条的第26号一般性建议(2000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提高公众对《公约》以及上文第7段内根据委员会的建议通过的各项法律的认识,确保族裔群体的成员能够自己利用各种法律补救。

平等享有公民和政治权利

13. 委员会关注对已入籍的泰国人参与和进行选举的权利加以限制(第五条(c))的情况。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向所有公民,不论其获得公民权的模式如何,均能平等地享有公民和政治权利。

获得公民身份

1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建立了在三年的时间框架内准予将近30万人法律地位的目标并采取了通过2008年《民事登记法》(第2号)等措施,然而委员会关注在缔约国内大量有资格获得公民身份的人目前仍然为无国籍人。委员会进一步关注,拒绝给予这些人公民和政治权利以及经济和社会权利。此外,尽管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立法允许所有人在缔约国出生者注册登记,但委员会仍然关注,在大量的出生人口中,特别在族裔群体和移民中许多人没有登记。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不进行出生登记是导致无国籍的因素(第五条(d))。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有资格获得公民身份者在获得公民身份中所遇到的障碍,包括从地方当局获得所需要的文件等。委员会铭记关于对非公民的歧视的第30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促进出生登记,包括允许只登记以及通过保健照料系统进行登记。委员会进一步鼓励缔约国加入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自我认同

15. 委员会对缔约国报告第11至40段内所提到的具体群体,如无根源人、外国人、未调查人、具有地位问题的人的确认所采取的分类做法(第一条和第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第8号一般性建议(1990年)所载的自我确认原则审查在其领土内对各种团体进行分类的政策,并修正其术语以便避免对这些群体的歧视。

此外,委员会在提到缔约国支持通过《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时,鼓励缔约国根据《宣言》在其立法中确认土著人民的权利,还考虑加入国际劳工组织关于独立国家内的土著和部落居民的第169号公约(1991年)。

居住在森林内的族裔群体

16. 委员会关注各种各样的森林和环境保护法可能对居住在森林内的族裔群体具有歧视性影响。委员会还关注,在涉及这些人的决策进程中如何保障这些群体的自由和事先知情同意(第一、第二和第五条)。

尽管注意到2011年11月的宪法法院第33/2554号裁决,但委员会仍然促请缔约国审查有关森林的法律以便在保护环境的同时确保尊重族裔群体的生活方式、生计和文化,以及在涉及他们的决定中确保其自由和事先知情同意的权利。

脆弱族裔群体

17. 委员会关注某些族裔群体由于其语言障碍以及在其所居住的地点所提供的服务有限,这些族裔群体不能充分地获得社会福利和公共服务。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没有任何数据表明在改进其状况方面所取得的进展(第五条(e)和第二条第2款)。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为改进所有族裔群体享有经济和社会权利继续努力,包括实施具体的措施加速在享有人权方面的平等性。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中特别措施的含义和范围的第32号一般性建议(2009年)。

此外,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打算收集和制定关于实施其《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分类数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还收集有关族裔群体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数据。

某些族裔语言消失的风险

18.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内一些族裔语言有可能消失。此外,尽管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在学校内教授族裔语言宣布了尝试性项目,委员会仍然关注许多族裔儿童学习其语言的机遇有限(第五条(e))。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加强努力保护和保存族裔语言,为促进在学校里教授族裔语言调拨必要的资源。

消极的陈旧做法与偏见

19. 委员会关注媒体对族裔群体所传播的消极成见与偏见(第七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消除对族裔群体的消极成见,提高媒体专业人员的觉悟,使他们认识到其有责任不传播成见与偏见,避免在论述涉及族裔群体的事件中诬蔑整个群体。

Malayu妇女的状况

20. 委员会关注有报告表明Malayu妇女在许多政治和社会生活领域内遭到双重歧视(第二条、第五条(d))。

委员会提到,在某些情况下族裔和宗教相互交叉,考虑到委员会关于种族歧视与性别有关的方面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0年),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包括法律措施,根据《公约》确保Malayu妇女享有平等待遇和不歧视。

南部边界省份特殊法律的适用情况

21. 尽管缔约国采取了一些措施,例如散发“人权卡”,在某些地区解除紧急令,但委员会仍然严重关注在南部边界省份实施特殊法律所带来的歧视影响,包括有报告表明,根据种族表象进行身份检查与拘留的情况,并有报告表明对Malayu泰国人施加酷刑和强迫失踪。委员会进一步关注实施这些法律有可能严重侵犯人权,并关注没有任何机制监督这些法律的实施(第二条和第五条(a, b, d))。

委员会提到其关于在刑事司法系统的司法和运作中预防种族歧视的第31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促请缔约国采取具体的措施,消除在南部边界省份实施特殊法律中根据种族表象进行身份检查与拘留的做法。委员会还建议除了在南部边界省份对受事件影响的个人进行赔偿之外,缔约国应:

继续评估特殊法律的需要性,建立一个独立的机制监督这些法律的实施;

审查特殊法律,使其符合国际人权标准,特别是有关防止酷刑的人权标准;

彻底调查所有侵犯人权的指控并对查实负有责任者进行起诉。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内部治安运作中心实施各种战略的影响以及实施2009-2012年南部边界省份特别区域发展计划的影响,包括寻找永久解决该地区冲突的方法的资料。

对移民的剥削

2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采取了旨在制止剥削和虐待移民工人的措施并注意到对所有工人实施《劳动保护法》,而不论其移民状况如何,然而委员会关注有报告表明虐待和剥削移民工人,特别是那些非法的移民工人(第五条(e))的情况。

委员会铭记其关于对非公民的歧视的30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除了《劳动保护法》所规定的那些具体的保护措施,探讨对移民工人的具体保护之需求,修订关于准予与终止工作许可的制度,减小移民工人遭受其雇主剥削与虐待的脆弱性。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评估现有机制在受理移民工人提出其劳动权利与获得劳动权利方面遭到侵犯的申诉的效率。

对移民妇女的歧视

23. 缔约国就要求移民孕妇返回其原籍国分娩的条例草案提供了解释,尽管该项解释仍在讨论之中,但委员会关注此类措施将构成对移民妇女的歧视(第五条(e))。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摒弃遣返移民孕妇返回其原籍国分娩的提议,确保有关移民的法规和立法尊重她们的人权。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其下期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注册和非注册移民妇女获得保健照料的资料。

人口贩运

24. 委员会注意到由代表团提供的有关缔约国为打击人口贩运而采取的措施的资料,但遗憾的是没有有关这些措施效果的资料(第五条(e))。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表明对人口贩运事件所采取的措施的效果,以及此类措施如何解决人口贩运的根源与起诉人口贩运案件的情况。

寻求庇护者和难民

25.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慷慨地接纳了来自邻国的大量难民,但委员会关注缔约国颁发的法令,包括省收容委员会的甄别程序以及国家《移民法》规定的甄别程序均不符合保护和对待难民与寻求庇护者的国际标准。此外,委员会注意到根据对话期间所提供的资料,向进入缔约国的罗兴亚人提供了人道主义援助,委员会关注有报告表明该群体的成员正被遣返大海(第一和第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国际人道主义标准通过适当的保护难民与寻求庇护者的立法和程序。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采取措施防止进一步驱逐寻求庇护的罗兴亚人,并且通过省收容委员会机制使他们能够得到联合国难民高级专员的援助并获得注册登记。此外,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遵循普遍定期审议的承诺,审查其关于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1967年该公约的《议定书》的立场。

D.其他建议

批准其他条约

26. 鉴于所有人权的个别性,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那些尚未批准的国际人权条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的后续行动

27. 根据关于德班审查会议的后续行动的第33号一般性建议(200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其国内立法秩序中实施《公约》时,借鉴2009年4月在日内瓦举行的德班审查会议的产出文件,实施2001年9月在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上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具体的资料表明在国家一级实施《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所采取的行动计划及其他措施。

第十四条下的声明

28.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按第十四条声明承认委员会有权接受和审议个人申诉。

对第八条的修正

2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公约》缔约方第十四届会议1992年1月15日通过并由大会第47/111号决议核对的对《公约》第八条第6款的修订。在这方面委员会援引大会第61/148、63/243和65/200号决议,其中大会强烈敦促各缔约方加快各自国内对于有关委员会筹资问题的《公约》修订文本的批准程序,并迅速将其同意修订的意见以书面方式通知秘书长。

传播

3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提交报告时也向公众开放供随时索取和查阅,并以官方语文,酌情以其他常用语文,同样公布委员会对这些报告的意见。

与民间社会的对话

3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实施本建议以及拟定下次定期报告时,继续与在人权保护领域,特别在消除种族歧视领域内工作的民间社会组织进行对话。

落实结论性意见

32. 根据《公约》第九条第1款和议事规则修正案第65条,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本结论性建议通过后的一年时间内,就其落实上文第20、21和25段所载建议的情况提供资料。

特别重要的段落

33. 委员会还提请缔约国注意上文第16、23和24内特别重要的建议,并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为落实这些建议采取具体措施的详细资料。

编写下次定期报告

3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委员会第七十一届会议(CERD/C/2007/1)上通过的专项报告指南,于2016年1月28日以前以一份单一文件提交第四至第七次定期报告,论述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所有问题。委员会还提请缔约国遵守条约专项报告40页篇幅限制的要求(HRI/GEN.2/Rev.6, 第一章,第19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