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届会议

2009年1月19日至2月6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海地

1.2009年1月27日,委员会第873次和第874次会议审议了海地的初次、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第五次、第六次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HTI/7)。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HTI/Q/7,海地的答复载于CEDAW/C/HTI/ Q/7/Add.1。

导言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遵循委员会报告编写导则提交初次、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第五次、第六次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报告概述了海地妇女的状况,并提供了关于《公约》执行情况的具体信息,但委员会对自1982年以来报告的迟交情况感到遗憾。委员会回顾,2007年委员会第三十七届会议曾请缔约国在2008年3月以前提交报告,否则将在没有缔约国报告的情况下审议《公约》的执行情况。委员会感谢提高妇女地位司在报告编写方面提供技术援助。在这方面,委员会还赞赏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以及口头说明和对委员会提出问题的答复。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遣由妇女地位和妇女权利部部长率领的高级别代表团出席会议,成员包括参议院议长、司法改革国务秘书和卫生部司长,以及来自政府不同部门的、在《公约》所涉广泛领域拥有专长的代表。委员会感谢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之间进行了坦率和建设性的对话。

积极方面

4.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对消除歧视妇女行为有明确的承诺和政治意愿。委员会尤其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两性平等政策和计划的审议、执行和监测方面采取了部际做法,途径除其他外,包括设立两性平等主流化总局、与其他部委订立合作议定书,以及在每一个部委设立两性平等问题协调中心。

5.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最近努力修订歧视妇女的现行立法,并起草新的法律,如正在等待议会批准的关于承认未婚同居双方自愿结合、家庭雇工工作条件、亲子关系与父母责任的三项法案。

6.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初次至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在编写时得到了技术援助,并得到政府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的参与,最后还得到一个由总理主持的讲习班的论证。委员会还满意地注意到,在努力执行《公约》方面与非政府组织开展了定期合作并建立了伙伴关系。

7.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表示打算批准《公约》的任择议定书。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8.委员会提请注意,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地、持续地执行《公约》各项规定,同时认为,从现在到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缔约国必须优先注意本结论意见提出的各项关切和建议。因此,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将执行活动的重点放在这些领域上,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汇报所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将本结论意见发交各相关部委、其他各级政府机构、议会和司法机构,以确保这些意见得到充分执行。

议会

9.委员会重申,政府对全面执行《公约》规定的缔约国义务负有首要责任,尤其要为此承担问责责任。委员会强调《公约》对政府各部门都具有约束力,并邀请缔约国鼓励其国家议会酌情根据其任务和程序,就执行本结论意见和《公约》规定的政府下一个报告过程采取必要措施。

平等的原则、歧视的定义和歧视性法律

1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宪法》规定,国际文书高于国家立法,并能够直接适用,但委员会仍关注没有禁止歧视妇女和规定对这种歧视进行惩罚的国内立法。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妇女地位和妇女权利部打算起草一项两性平等法案,作为执行2008-2009年行动计划的一部分。

11.委员会吁请缔约国迅速起草和通过两性平等法案,并根据《公约》第1条及男女平等原则纳入包括直接和间接歧视在内的关于歧视妇女的定义,以及根据《公约》第2条纳入惩罚歧视行为的规定。

1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在对话期间表示上文第5段提到的三项法案已经提交议会,将在2009年3月至5月进行辩论,但委员会关注缔约国承认由于某些议员的抵制,这些法案的通过将会延长。委员会注意到其他未决的法律草案,如关于贩运的法律,并注意到缔约国打算起草在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等关键领域的其他一些法律,以实现男女平等,但委员会关注起草关键立法的缓慢过程,以及这些草案的定稿缺乏确切时限。

13.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将其法律改革进程作为高度优先事项,并为所有未决立法草案的通过,尤其是关于承认未婚同居双方自愿结合、家庭雇工工作条件、亲子关系与父母责任的法案以及关于贩运人口的法案的通过,制定明确的时限。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更加努力使政府官员、国民议会和公众认识到法律改革对实现妇女法律上的平等的重要性。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

14.委员会欢迎妇女国家机构是部级机构并有明确的任务规定,但委员会关注妇女地位和妇女权利部的经费和技术资源不足,使得它在促进提高妇女地位和两性平等以及执行政府的两性平等政策、战略和项目方面无法有效履行职责。委员会欢迎在所有部委设立两性平等问题协调中心,并在海地的10个省全部建立妇女地位和妇女权利办公室,但注意到缔约国承认必须加强和重新界定这些协调中心的作用,并加强该部在地方一级的存在。

15.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优先重视妇女国家机构,向其提供充足的人力和财政资源,以便更好地协调《公约》的执行,为在各级促进妇女的人权和两性平等作出有效的努力。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此向国际社会寻求技术援助。

公约的知名度

16.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妇女地位和妇女权利部努力提高政府当局和公众对《公约》的认识,并出版了克里奥尔语的《公约》,但委员会关注政府和公共行政各部门,包括司法部门对《公约》的规定没有充分的了解。委员会还关注如缔约国承认的那样,妇女对自身权利的认识很有限。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使《公约》成为包括法官、律师、检察官和警官在内的公共官员的法律教育和培训的一个组成部分,以确保《公约》的精神、目标和规定广为人知,并在司法程序中经常得到利用。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包括综合法律扫盲方案,以及提供资料,尤其是克里奥尔语的资料,以加强妇女对自身权利的了解。

暂行特别措施

18.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明确了解《公约》第4条第1款规定的暂行特别措施的目的,并经常利用这些措施。

1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第25号一般性建议,继续在就业和妇女参政领域实施暂行特别措施,以加速实现男女实质上的平等。这类措施应包括可衡量的目标、指标或配额,以及时限,以便有效监测其影响。

陈规定型观念、文化习俗

20.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消除性别陈规定型观念采取的一些措施,如修订教科书和提供教师培训,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对男女在家庭、工作场所和社会中角色和责任有着根深蒂固的重男轻女态度和陈规定型观念。这种态度和成见是实现事实上男女平等的障碍,并妨碍充分执行《公约》。

21.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一项全面战略,按照《公约》第2条(f)款和第5条(a)款规定的义务,促进文化变化并消除社会各阶层对男女作用的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委员会建议,这种战略包括开展针对男女的提高认识运动,让教师、媒体和广大公众有敏感认识,以及进一步修订教科书和课程。

22.委员会感到严重关切的是,父亲、叔伯或其他男性成年近亲属以赶走“家人不知道的其他男子”为借口,对幼女实施乱伦或强奸。

2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声明,对这些行径的举报和刑事起诉越来越多,但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加紧努力,鼓励举报这类罪行,并确保惩罚行为人。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使男女更多认识到这些构成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做法是不可接受的。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2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关于海地境内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其普遍性的研究数目,以及《打击家庭暴力国家行动计划》的通过和正在执行,但对缔约国境内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特别是家庭暴力、性暴力、强奸以及学校和工作场所性骚扰发生率很高感到震惊。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承认,“在海地,对妇女的暴力行为问题很严重”,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迄今没有具体立法将暴力侵害妇女,包括家庭暴力定为犯罪,尽管注意到缔约国计划在2009年期间起草这种法律。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婚内强奸和性骚扰未被归类为刑事犯罪。

25.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19号一般性建议,敦促缔约国优先注意执行《国家打击家庭暴力行动计划》。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家庭暴力以及将婚内强奸和性骚扰定为犯罪的具体立法,并确保遭受暴力的妇女和女孩可以利用补救和保护手段。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为公务员,特别是警察、司法和保健服务提供者采纳并实施有关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培训,以确保他们有敏感认识,可以对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作出有效反应。委员会吁请缔约国根据秘书长2008年2月的倡议,开展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国家运动,以改变作为大多数形式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根源的社会和文化态度。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详尽资料,说明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现行法律和政策以及这些措施的影响。

贩运

2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海地贩运妇女受害者人数高得令人吃惊,把贩运定为犯罪的具体立法仍处于草案形式,尚未提交议会。这种情形可能会导致贩运妇女和女孩案件调查不够,从而导致行为人逃之夭夭。委员会还对未向被贩运妇女和女孩提供足够的避难所感到关切。

27.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紧努力打击一切形式的贩运妇女和女孩活动。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快速通过关于一切形式贩运活动的法律草案,并确保新法律根据《巴勒莫议定书》和《公约》第6条作出起诉和惩罚行为人、有效保护受害人并提供适当补救的规定。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进行贩运根源研究,并与邻国特别是多米尼加共和国加强双边和多边合作,预防贩运并将行为人绳之以法。

政治参与和参与公共生活

28.委员会对妇女在国家和地方两级民选机构和公共行政部门代表人数较少,以及不鼓励妇女参加政治生活的对妇女在社会中作用的陈规定型看法表示关切。委员会注意到,2005年《选举法》对2006年选举没有产生任何积极影响。正如缔约国所承认的,向各政党提出类似财政奖励的2008年新选举法可能不会产生期望的影响。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了努力纠正这种不平衡现象,打算起草一项新的配额法案以执行妇女地位和妇女权利部2008-2009年行动计划。

2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快速起草关于选举配额的新法律草案,并采取措施,通过鼓励男女平等参与列入选举名单确保选举过程中的均等。委员会提请注意其关于妇女参加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第23号一般性建议,鼓励缔约国采取具体措施,增加妇女参加民选机构和担任决策职务的人数,包括为此而按照《公约》第4条第1款和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采用暂行特别措施。因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就妇女参加公共和政治生活,包括参加决策的重要性开展提高认识运动,为这种参与创造社会条件,以及为妇女执行领导人培训和能力建设方案。

教育

30.委员会注意到获得免费初级义务教育的权利,并欢迎2008-2009年行动计划中旨在便利教育体系保留女孩的各项措施,包括妇女地位和妇女权利部与国家教育和专业培训部签署的合作协定。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妇女文盲率很高,特别是在农村,城乡之间在教育机会方面的差距很大,各级学校女生辍学率很高。

31.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继续努力降低妇女文盲率,继续为所有妇女和女孩提供正规和非正规教育,特别是在农村。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制定专门旨在降低女孩和女青年辍学率的方案,包括给家长奖励。委员会建议制定措施,鼓励女孩和女青年在义务教育后继续上学,以便获得必要技能和知识,使她们能够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参加劳动力市场。

就业

32.委员会关切妇女在劳动力市场上总体不利的处境(正如妇女的高失业率所显示的那样)和下述事实:相当大比例的妇女在非正规或低收入分包部门打工,工作条件不稳定,而且易遭暴力和性骚扰。委员会还对劳动力市场的纵向和横向职业隔离以及妇女很难获得决策职位的情况表示关切。委员会注意到,一项关于家庭雇工工作条件的法案对劳动法进行了修订,目前已提交议会,但委员会也对从事家庭服务的妇女仍不能充分享受《公约》所规定的权利表示关切。

33.委员会请该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按照《公约》第4条第1款的规定采取暂行特别措施,改善妇女在劳动力市场上的不利处境,并加强努力消除纵横两向职业隔离。委员会建议尽快通过劳动法修正案,向家庭佣工提供与其他劳动者同样的权利和有利条件。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从资金和技术两方面加强劳动监察局的工作,以确保有效监测妇女的工作条件。

34.委员会注意到已开发了某些形式的私营小型医疗保险计划,但对下述事实表示关切:在非正规部门工作的人被排除在所有公共社会保障计划之外,而他们却占了总劳动力的90%,并且其中大多数是妇女。

35.委员会建议采取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保障非正规经济部门的女性职工获得基本社会保障和其他劳工福利,包括产假。

卫生

36.委员会承认缔约国由于国家总体社会经济状况而面临种种困难,并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努力开发一些保健方案和服务,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弱势群体妇女,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很难获得医疗保健服务,孕产妇死亡率高得惊人。委员会还关切的是,人工流产常被用作计划生育措施,而堕胎在缔约国是非法的。

37.委员会提请注意其关于妇女与保健问题的第24号一般性建议,建议制订有针对性的全面措施,改善妇女获得医疗保健的机会,更具体而言,要降低产孕产妇死亡率。委员会还建议为包括年轻人在内的所有妇女和男子广泛提供避孕药具,制订女孩和男孩的性教育方案,以促进负责任的性行为并避免使妇女不得不求助于非法堕胎。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颁布法律,部分地将堕胎非刑罪化,而缔约国已表示打算这样做。

农村妇女和女户主

38.委员会欢迎该缔约国旨在增强极端贫困的妇女的能力的举措和社会方案,但感到关切的是,农村妇女和女户主仍然大都极其贫困,其文盲率和失业率也高于其他妇女群体,她们享受基本社会权利和文化权利的机会,特别是教育和卫生保健的机会受到阻碍。

39.委员会促请该缔约国加强各项举措,以提高农村妇女和女户主的经济能力,改善她们获得保健的机会,并努力使她们在劳动力市场上及在进入劳动力市场时能享受平等的机会。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特别注意农村妇女的权利和需求,实施一项综合性农村发展政策,确保农村妇女参与旨在惠益农村地区的政策的制订和决策过程。委员会还鼓励该缔约国向国际社会寻求资金和技术支持,以落实为消除对这些特殊妇女群体的社会排斥而制订的措施。

家庭关系

40.委员会注意到,正待议会通过的一项承认未婚同居双方自愿结合的法案将改善目前处于这种结合关系中妇女的状况,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在这一法律颁布之前,这些妇女在家庭关系中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继续遭到剥夺。

41.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从速通过这项新法律,并确保该法律规定同居双方在维持同居期间和结束同居后拥有同样的权利和责任。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42.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履行《公约》义务时,充分利用加强《公约》各项规定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请该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千年发展目标

43.委员会强调,充分和有效地执行《公约》对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不可或缺。委员会要求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一切工作中纳入性别观点,明确体现《公约》各项规定,并请该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其他条约的批准

44.委员会指出,各国参加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有助于促进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海地政府批准它尚未成为缔约国的条约,即《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和海地在2007年签署的《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结论意见的传播

45.委员会请在海地国内广为传播本结论意见,使人民,包括政府官员、政界人士、议员以及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了解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步骤以及在这方面应进一步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广泛宣传《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各项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成果,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开展宣传。

《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对《公约》第20条第1款的修正

46.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并尽快接受对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公约》第20条第1款的修正。

技术援助

4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利用技术援助来制订和实施一项旨在执行上述建议以及整个《公约》的全面方案。委员会表示愿意继续与缔约国对话,包括通过委员会成员访问该国的形式开展对话,以就执行上述建议和缔约国根据《公约》承担的义务进一步提供指导意见。委员会还吁请该缔约国进一步加强与联合国系统各专门机构和方案的合作,包括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人口基金、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以及秘书处经济和社会事务部统计司和提高妇女地位司的合作。

结论意见的后续行动

48.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一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落实上文第13段和第25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下一次报告的日期

49.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答复本结论意见所提出的各项关切。委员会请该缔约国于2010年提交第八和第九次合并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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