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克罗地亚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2015年7月15日,委员会第1319和1320次会议(见CEDAW/C/SR.1319和1320)审议了关于克罗地亚的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HRV/4-5)。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HRV/Q/4-5,克罗地亚的答复载于CEDAW/C/HRV/Q/4-5/Add.1。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了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做出书面答复,欢迎与代表团进行了建设性对话,并欢迎代表团的口头发言以及对委员会在对话时口头提出的大多数问题做出进一步澄清,但注意到有些问题没有获得充分答复。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由性别平等办公室主任Helena Štimac Radin率领多个部门代表团出席会议,其成员包括以下部门的代表:人权和少数民族权利办公室、农业部、卫生部、科学、教育和体育部、劳动和养恤金制度部、外交及欧洲事务部、社会政策和青年部、内政部、克罗地亚就业事务局、以及克罗地亚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自2009年审议缔约国第二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CRO/2-3)以来在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通过了下列法律:

(a)2015年《家园战争中性暴力行为受害者权利法》,其中规定了性暴力行为的平民受害者的地位和相关赔偿(财务、象征、卫生保健和社會心理服务);

(b)2008年《产假和育儿假法》(2014年修正);

(c)2014年《免费法律援助法》;

(d)2008年《反歧视法》(2012年修正);

(e)2008年《性别平等法》。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改善制度和政策框架,以期加速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和促进性别平等,例如通过了:

(a)2014年6月,《2014-2020年克罗地亚共和国培养女企业家战略》;

(b)2013年4月,《2013-2016年保护和促进人权国家方案》;

(c)2012年,《2013-2020年罗姆人融合国家战略》;

(d)2011年,《2011-2015年促进性别平等国家政策》。

6.委员会欢迎自审议前两次报告以来缔约国于2013年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C.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议会

7.委员会强调立法权力机构在确保《公约》得到充分执行方面发挥的关键作用(见委员会在2010年第四十五届会议上通过的关于委员会与议员之间关系的声明)。委员会请议会按照其授权任务,从现在起至《公约》规定的下次报告期间,采取必要步骤,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宪法和立法框架

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宪法载有两性平等和不受歧视等权利,并规定该国为世俗国家。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与教廷订立的各种協約。委员会希望确保《公约》至高无上,以防止在以下领域出现退步: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包括获得安全堕胎和避孕药具的机会;适龄的性教育;以及强调主要是妇女个人而不是家庭单位享有权利。

9.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措施,包括制订法律,以确保具备足够的保障措施,防止社会文化态度(包括来源于宗教的社会文化态度)阻礙充分实现妇女权利。

《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能见度

1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制订《2011-2015年促进性别平等国家政策》时考虑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然而,委员会仍对《公约》缺少能见度以及没有直接适用表示关切,除其他外,以下现象可体现出这一点:国内诉讼程序不依靠《公约》;缺乏根据《任择议定书》进行的诉讼程序;此外,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没有被翻译成克罗地亚文传播。

1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进一步加强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提供的法律教育和能力建设方案,宣传《公约》、《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及委员会关于个人来文和查询的意见,使他们能够直接适用、援引和/或参考《公约》条款,以便根据《公约》解释国内法律;

(b)提高妇女对自身享有《公约》所载权利以及对《任择议定书》之下的程序的认识;

(c)鼓励妇女向警方和有关司法和准司法机构举报性歧视和性别歧视案件;

(d)翻译和散发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

1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设有一个性别平等问题办公室和一名性别平等问题监察员,作为负责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性别平等问题办公室和监察员由于分配给他们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不足,工作效率不彰,特别是在最近预算削减的情况下。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各州和市委员会缺乏能力,也缺乏合格的工作人员。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增加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包括州和市各级委员会分配给性别平等问题办公室和性别平等问题监察员的资源,以提高其作为负责提高妇女地位和充分执行《公约》的国家机构的运作效率。

暂行特别措施

14.委员会注意到2014-2020年培养女企业家国家战略。然而,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仍然没有充分利用暂行特别措施,以加速实现事实上的平等,或用于改善遭受交叉形式歧视的弱势和边缘化妇女的处境,如罗姆妇女、农村妇女、残疾妇女、国内流离失所妇女、返乡妇女和老年妇女。此外,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在教育方面的暂行特别措施仅仅实施一年后即予以废除,没有对其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立法、行政和公务员机构成员对暂行特别措施的了解不足。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以及委员会就此事项提出的第25(2004)号一般性建议采取进一步暂行特别措施,作为加快实现妇女和男子实质性平等(如在就业、教育和保健等方面的实质性平等)的必要战略的组成部分;

(b)针对包括罗姆妇女、农村妇女、残疾妇女、国内流离失所妇女、返乡妇女和老年妇女在内的弱势和边缘化妇女群体采取暂行特别措施;

(c)评估这些措施的影响并向公众公布其调查结果,包括与性别相关的统计数据;

(d)对最近废除的关于教育的暂行特别措施进行一次影响评估,利用其评估结果指导制订两性平等方面的其他暂行特别措施;

(e)举办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培训和提高认识活动,特别是为立法机构的成员举办。

陈规定型观念

1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近来实施了计分制,为电台和电视台制作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节目划拨更多资金。然而,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关于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的陈规定型观念仍然顽固存在,导致妇女长期扮演母亲和妻子的传统角色,影响妇女的社会地位及其接受教育和职业发展的前景。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尽管已实施许多方案和措施来消除这一现象,但媒体、特别是将妇女物化的广告和电视节目,仍在宣传妇女的陈旧形象,贬低妇女地位。

17.委员会吁请缔约国:

(a)进一步制订和实施一项包括积极和可持续措施的全面政策,以妇女、男子、女童和男孩为对象,以扭转关于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的陈规定型态度;

(b)加强性别平等问题监察员的机构能力及其对有性别歧视的媒体或将妇女物化的内容进行监管、投诉和处罚的机制,包括对传播歧视性、陈规定型或贬损性内容的媒体制作者和/或传播者实施有效和相称的制裁。

暴力侵害妇女

1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了防止家庭暴力法律,并制定2011至2016年防止家庭暴力国家战略。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总体而言,缔约国的立法和政策框架比较关注的是如何保持家庭完整,而不是如何确保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的安全。具体来说,委员会特别感到关切的是:

(a)推迟批准《欧洲委员会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约》;

(b)没有制订国家计划以执行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其因果问题特别报告员向缔约国提出的综合建议;

(c)逮捕双方的做法,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因为言词侮辱或自卫,与据称的施暴者一起被捕,有时还受到处罚;

(d)追究责任方面的漏洞,原因是妇女只能在轻罪的法律框架下提出家庭暴力指控,不能提起刑事诉讼,尽管前者能够更迅速地执行保护令,却排除了更严厉的处罚;

(e)如果亲密伴侣关系和过去的伴侣关系中的伴侣继续以暴力相威胁,但侣不在一起生活、生活在一起时间不足三年或没有共同子女,则被防止家庭暴力法排除在外;

(f)被指控的家庭暴力施暴者如果对保护令提出上诉,则暂停执行保护令;

(g)为受暴力侵害妇女提供的庇护所数量不足;

(h)最近通过了较宽松的强奸定义,将其定义为一种未经同意的特定形式的性交,降低了强奸作为刑事犯罪的严重性,并导致量刑减轻。

19.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暴力侵害妇女的第19(1992)号一般性建议,促请缔约国:

(a)加快批准《欧洲委员会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约》;

(b)制订和执行一项国家计划,规定有时限的目标,以执行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其因果问题特别报告员向缔约国提出的综合建议;

(c)废除家庭暴力案件中逮捕双方的做法;

(d)修订有关家庭暴力的刑事法律,确保在刑事诉讼尚未开始时加快为受害者提供保护令,同时也规定民事保护措施,以便在紧急情况下提供单方面保护措施和/或适当的长期保护措施;

(e)修订防止家庭暴力法,将伴侣继续以暴力相威胁的所有亲密伴侣关系和过去的伴侣关系纳入该法律范围内;

(f)针对据称家庭暴力受害者采取预防性办法,规定在对保护令的上诉审议期间继续执行保护令;

(g)为遭受暴力侵害的妇女庇护所和支助服务提供充足、有保障和自主的资金;

(h)修正法律对强奸的定义,使其符合国际公认的标准。

贩运人口和利用妇女卖淫营利

20.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旨在保护作为贩运人口受害者的妇女和女童的立法和政策措施及方案。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贩运人口的罪犯常常被指控犯下拉皮条罪而不是更严重的贩运人口罪,导致对贩运人口行为的定罪比例很低;

(b)利用妇女卖淫营利行为的受害者有时会被起诉,得不到适当的支助,而向这些被迫卖淫者和/或贩运人口受害者购买性服务的人却不一定会被起诉和受到相称的惩罚;

(c)没有足够的机制用于确认面临高危风险的贩运人口受害者;

(d)没有足够的系统用于收集贩运人口受害者的数据,包括按性别、年龄、族裔和国籍分列的数据;

(e)没有为贩运人口受害者提供足够的庇护所,庇护所工作人员培训不足;

(f)没有足够的措施用于处理贩运人口非本国受害者的特殊困难和需要。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贩运人口者被判处与其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刑罚;

(b)考虑采取措施遏制对卖淫的需求,确保为被贩运后又被强迫卖淫的受害妇女和女童提供适当的支助措施,而非不问情由就对其起诉,并确保向贩运人口受害者购买性服务的人受到起诉和适当惩罚;

(c)加强措施,确认面临贩运人口风险的妇女并向她们提供支助;

(d)建立程序和系统,用于收集有关贩运人口受害妇女的分类数据;

(e)增加为贩运人口受害者庇护所划拨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增加这些庇护所数量,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同时提高这类庇护所提供的照料以及法律顾问和心理辅导的质量;

(f)加强为希望摆脱卖淫的妇女(包括非国民在内)提供支助措施;

(g)分析导致非本国妇女参与卖淫的各种因素,以加强措施,解决她们在被贩运和被迫卖淫营利方面面临的具体困难。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2.委员会注意到2008年通过了《性别平等法》以及2015年通过了《克罗地亚议会代表选举法》,后者规定候选人名单中妇女至少要占40%。委员会还注意到,克罗地亚的欧洲议会成员中有45%是妇女。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所谓优待选举制度的做法可能会使女性候选人配额制失效。委员会还特别表示关注以下情况:

(a)妇女在议会当中,特别是在地方立法机构、政府、公务员系统的代表性仍然显著不足,包括在高级和决策职位;

(b)妇女在国有和私营企业管理层和领导职位的任职人数依然偏低;

(c)在海外任职的女外交官无法享有正规产假,她们必须返回首都才能行使休产假的权利。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促进妇女充分和平等地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及公务员系统,尤其是在高级和决策层级;

(b)修订其优待选举制度,确保实行政党选举名单中强制性40%女性候选人配额的制度,并按照《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第25(2004)号一般性建议采取其他暂行特别措施,例如性别均等的任用制度以及加快征聘妇女担任高级职位;

(c)考虑在私营和国有企业董事会中实施妇女成员配额制,包括以立法方式实施;

(d)确保女外交官能够充分享有产假的权利,包括如果在海外任职时选择行使该权利。

妇女参与和平进程

24.委员会赞赏缔约国致力于执行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决议,包括承诺于2016年更新其相关行动计划,并支持在受冲突影响的国家执行该决议。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该决议在缔约国对冲突后局势中妇女可以计量的影响有限,也没有把妇女充分纳入安全讨论和重建进程。

25.委员会鼓励缔约国:

(a)采取措施,确保充分承担执行第1325(2000)号决议的责任,并确保妇女充分参与安全和重建进程;

(b)为积极参与和平倡议和冲突后重建进程的地方妇女组织和网络提供更多支持;

(c)确保在拟订和执行旨在落实第1325(2000)号决议的更新后的行动计划时,与致力于妇女权利工作的妇女和民间社会成员广泛进行有效磋商。

教育

26.委员会欢迎女童的中学高入学率和妇女的高等教育高入学率,然而,仍然关切的是:

(a)学校课程中普遍存在着传统的重男轻女价值观,缺乏性别平等教育;

(b)学校中适龄的性教育和生殖健康教育不足;

(c)中学入学仍然存在基于性别的差别待遇,女童集中在普通中学教育,而不是职业或工业教育,妇女集中在大学的传统领域;

(d)妇女在学术机构、特别是在领导职位的比例很低。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修订学校课程和教材,消除歧视性的性别定型观念,纳入有关两性平等教育的强制性课程单元;

(b)学校里增加适龄性教育和生殖健康教育的时间,提高教育质量;

(c)加大努力,使男女成人和儿童的学业和职业选择多样化,并采取进一步措施,鼓励男女选择非传统的教育领域和职业道路;

(d)采取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以提高妇女在学术机构的代表性,尤其是在领导职位。

就业

28.委员会注意到2014-2020年培养女企业家国家战略,但感到关切的是:

(a)长期存在纵向和横向职业隔离,妇女在低薪、非全时工作中所占比例过高,没有在劳动力市场执行平等的法律,没有对2014年劳工法改革进行性别影响评估;

(b)没有落实同工同酬原则,两性工资差距长期存在;

(c)妇女因怀孕或生育受到就业歧视的情况普遍存在;

(d)父亲休陪产假的比例仍然很低;

(e)罗姆妇女和残疾妇女在正规劳动力市场遭到边缘化和排斥。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引进监管措施,确保将性别观点纳入劳动力市场的主流,并加大努力,消除横向和纵向职业隔离;

(b)采取措施落实同工同酬原则,并缩小和消除男女工资差距;

(c)落实现有的法律和做法,以确保妇女能够使用有效机制,就因怀孕或生育受到就业歧视的现象进行投诉,及时对施行这种歧视性做法的雇主给予相称的处罚;

(d)强制实行陪产假,以鼓励父亲使用陪产假,并确保雇主履行提供陪产假的法定义务;

(e)使妇女(包括罗姆妇女和其他弱势群体妇女在内)获得更多正规就业和创业的机会,并提高她们兼顾工作和家庭责任的可能性,包括增加托儿设施的数目。

卫生保健

30.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一些医院以良心反对为理由拒绝承认堕胎权,尽管只有个别医生被认为具有拒绝堕胎的权利,而且法律规定医院必须提供堕胎服务;

(b)堕胎服务和现代避孕药具没有纳入克罗地亚健康保险基金,导致需要这类服务的妇女受到歧视;

(c)现代避孕方法和生殖服务的使用率低,提供的数量和获取机会少,特别是对弱势群体妇女来说;

(d)缺乏监督程序和机制,用来确保分娩期间的适当护理标准、在分娩期间保护妇女权利及其自主权,而且没有在医院以外分娩的选择。

31.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a)确保出于良心的拒绝不会妨碍妇女有效获得生殖保健服务,尤其是堕胎和堕胎后护理及避孕药具;

(b)确保在克罗地亚健康保险基金内普遍提供堕胎和现代避孕药具;

(c)确保对所有妇女提供和使用现代避孕方法和生殖服务,包括弱势群体的妇女;

(d)确保有足够的保障措施,以保证分娩的医疗程序符合必要的客观评估,遵循适当的护理标准,尊重妇女自主和知情同意的要求,并让希望在家分娩的妇女有可能这样做。

增强妇女经济权能

32.委员会注意到《养恤金保险法》已于2014年1月生效,但仍然感到关切,许多妇女由于生活贫穷,获得的社会福利很少,而且要符合严格的资格标准,特别是老年妇女和以前不曾就业的妇女都不在社会保护之列。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研究生活贫穷妇女、特别是老年妇女和以前不曾就业妇女的社会经济状况,利用研究结果制订政策,采取社会保护措施和就业法律来解决妇女平均缴费年数偏低、妇女退休年龄偏低和非缴费时期较多以及妇女平均薪酬较低等问题。

农村妇女

34.委员会感到关切,农村妇女获得土地(妇女拥有的农场大约只占28%)与相关资源、社会和保健服务、培训设施和经济机会、以及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机会有限,包括参与社区一级决策进程。委员会也感到关切,农村地区缺乏托儿设施,欧洲联盟委员会2015年5月通过的克罗地亚农村发展方案缺乏具体解决上述问题的足够措施。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农村妇女有充分机会获得土地和相关资源、以及社会、保健和其他基本服务与经济机会,并确保妇女有平等机会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特别是参与社区一级决策进程。委员会又建议缔约国确保向农村地区提供托儿设施。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执行克罗地亚农村发展方案时考虑到农村妇女的上述特殊需要。

罗姆妇女

36.委员会感到关切,没有为落实和评价解决歧视罗姆人的措施拨付充足的财政资源;此外,罗姆妇女继续被边缘化,并面临交叉歧视,尤其是在接受教育、就业、保健、办理身份证件、诉诸司法和免于暴力侵害等方面,而且,由于继续保持早婚等有害传统习俗,使得罗姆女童辍学。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缺乏关于使用暂行特别措施以改善罗姆妇女处境的信息。

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迅速拨付更多财政资源给旨在消除对罗姆妇女一切形式歧视的国家行动计划和战略。在这样做时,缔约国应该建立监测机制,制订有明确时限的目标,特别是在获得必要服务、接受教育和早婚问题方面。缔约国还应该考虑为实现这些目标采取其他暂行特别措施,以期让罗姆妇女加快实现实质平等。

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妇女

3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对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妇女的歧视,包括来自司法和执法人员的歧视;此外,没有采取足够措施来制止对这些人的仇恨言论,包括根据轻罪法而不是仇恨罪条款来起诉这类犯罪的倾向。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使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妇女能够充分享有人权。在这样做时,缔约国应该特别注意,按照其2008年《性别平等法》(第6、13、16、31和36条),就消除基于性取向的歧视培训司法和执法人员。委员会还应该采取措施,提供充分保护使之免于仇恨言论,及时起诉违反者并给予相称的处罚。

受冲突影响妇女

4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最近通过了法律,规定向1991-1995年期间的性侵犯受害者提供补偿。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总的来说,向人权受到侵犯的性暴力行为受害妇女提供正义、真相、赔偿和康复服务的工作缺乏足够进展,特别是:

(a)没有具体的时间表或相关目标来有效执行2015年关于性暴力的平民受害者的地位及有关赔偿的法律(财务、象征、保健和社会心理服务),也没有关于冲突期间受到暴力和创伤、包括受到性暴力妇女的数据,以便执行该法律;

(b)没有确保使那些在冲突期间对侵犯妇女人权负有责任者充分承担责任,这意味着许多受害者没有得到赔偿和/或补偿;

(c)这些报告显示,没有为冲突后回返的妇女和儿童提供足够的支助和重返社会措施。

4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规定明确、有时限的目标以及透明、公正的程序,确保有效执行法律,补偿1991-1995冲突期间的性暴力行为受害者,并就此采取措施,鼓励性暴力行为受害者举报,建立相应的制度,收集在冲突期间受到暴力和创伤、包括受到性暴力的妇女的数据;

(b)进一步加强措施,调查、起诉和惩罚所有犯下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性暴力行为的个人以及安全和防卫部队、警察和民兵团体;

(c)确保拨付足够资源以满足冲突后回返妇女和儿童的需要,特别是获得生计和教育。

婚姻和家庭关系

42.委员会注意到,2014年《家庭法》已暂停实施,等待宪法法院审查是否符合宪法,目前有效的是2003年《家庭法》。委员会也注意到,2015年2月初,社会政策和青年部提交了新的最后草案,以便进行公开辩论。在这方面,委员会感到关切,妇女权利团体与“男子权利”团体相比,缺乏有效进入政策论坛的机会,而关于立法和其他政策的重要决定都是在该论坛作出,对离婚和监护权诉讼结果是否平等具有重大影响。这种不平等的进入机会,加上不透明的决策,使得由此制订的法律不符合《公约》第十六条以及委员会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和关于《公约》第十六条(婚姻、家庭关系及其解除的经济后果)的第29号一般性意见。具体来说,委员会关切的是:

(a)提议的法律采取了“友好父母”办法,规定父母一方必须鼓励子女在任何情况下与另一方接触,包括家庭暴力情况,就是说母亲如果想限制使用暴力的父亲的访问时间,可能遭到高额罚款和六个月以下监禁;

(b)提议的法律规定在离婚诉讼开始前必须进行调解,但不包括家庭暴力的情况,然而社会福利中心却勉强遭到家庭暴力的妇女同意加入调解;

(c)尽管《家庭法》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被视为共同财产,离婚时应该均分,但这一规定不包括与工作有关的福利等无形资产。

43.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2014年通过对《家庭法》提议的修正案之前,进行比较研究,总结别的国家实施类似家庭法改革的教训。委员会尤其吁请缔约国:

(a)修订离婚案件中关于子女监护权的法律,确认父母一方对另一方施加的暴力,在决定子女监护权时将其列入考虑,不会对举报暴力的父母一方以涉嫌暴力为理由拒绝其访问和接触子女;

(b)不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强制要求调解,并培训所有社区和社会工作人员,不要在此类案件中勉强妇女同意调解;;

(c)按照委员会第29号一般性建议,采取适当法律措施,将关系存续期间积累的无形财产(例如退休金、离职金及保险)纳入在解除关系时要平分的共同财产。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44.委员会呼吁缔约国使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努力执行《公约》的规定。

千年发展目标和2015年后发展框架

45.委员会吁请按照《公约》的规定,在旨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所有努力中以及在2015年后发展框架中纳入性别观点。

传播

46.委员会回顾,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地、持续地实施《公约》的规定。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从现在至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优先注意实施本结论性意见和建议。因此,委员会请缔约国以其官方语文将本结论性意见及时传达各级相关国家机构(国家、区域和地方),特别是政府、各部委、议会和司法机构,使这些意见得到充分落实。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与所有相关利益攸关方,如雇主协会、工会、人权和妇女组织、大学、研究机构及媒体合作。委员会还建议在地方社区一级以适当形式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以确保执行。此外,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向所有利益攸关方传播《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有关判例,以及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

批准其他条约

4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加入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 有助于促进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它尚未成为缔约国的条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对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48.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实施第19(a)、(c)、(d)和(e)段以及第31(b)段所载建议采取的步骤。

编写下一次报告

49.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9年7月提交其第六次定期报告。

50.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循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统一准则,包括关于共同核心文件和具体条约文件的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