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对妇女歧视 委员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报告
缔约国的第四、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
伊拉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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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导言…….1-463
二.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二至第十六条有关的信息47-23514
第二条….47-6314
第三条….64-7117
第四条….72-7419
第五条….75-8020
第六条….81-9222
第七条….93-11626
第八条….117-11832
第九条….119-12733
第十条….128-14735
第十一条.148-15739
第十二条.158-17941
第十三条.180-18747
第十四条.188-20249
第十五条.203-20853
第十六条.209-23554
参考文献.59
一.导言
1.依据1986年6月28日第66(1986)号法令,伊拉克批准其加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伊拉克的初次报告于1989年提交,第二和第三次定期报告于1998年8月提交,并于2000年6月讨论。本报告所述期间为1998年至2010年底,即伊拉克共和国第四、第五和第六次报告所述期间。为编写这份综合报告,伊拉克成立了由相关部委广泛参与的部门委员会。委员会由人权事务部担任主席,成员分别来自外交部、国家妇女事务部、劳动和社会事务部、教育部、高等教育和科学研究部、卫生部、内政部、财政部和规划部。此外,委员会还请其他机构代表和非政府组织代表对该报告提意见。委员会和非政府组织代表接受了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妇发基金)的预先培训,以便与阿拉伯埃及共和国的全国妇女理事会进行协调,并编写关于《公约》的国别报告和非正式报告;培训于2008年6月25日至30日举行。此外,国家人权研究所针对伊拉克全国各省市,包括库尔德地区在内的政府官员和理事会工作人员举办了45次培训讲习班。在委员会编写报告的同时,在巴格达和各省的许多公共场所张贴了大量海报,以提高人们对《公约》的认识并进行宣传教育。人权事务部与妇发基金达成协议,任命一名本国专家Tamim Jalil al-Azawi女士与委员会共同开展工作并协助委员会编写报告。
2.委员会一旦编写完报告的初稿,就将其公布在人权事务部的网站上,并在伊拉克国内外广泛发行的报纸上发布公告。委员会收到了大量关于该草案的评论意见。此外,委员会还与多个活跃于妇女权利领域的非政府组织举行会议,并审查了它们对该报告草案的意见和评论;人权事务部部长Wijdan Salim女士出席了会议。另外,委员会向所有部委和其他机构发送了草案副本,如国民议会、最高司法委员会和部长会议总秘书处。其中大多数机构向委员会送交了评论意见。委员会研究了所有评论意见,且将其纳入报告二稿,并再次在人权事务部的网站上公布。人权事务部的专家讨论了二稿并就其提出补充意见。委员会考虑了专家委员会以及通过人权事务部网站送交评论意见的活动家提出的所有评论意见,编写了三稿。该草案已送交部长会议讨论通过。
3.2000年6月14日举行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监察委员会第468和第469次会议审议了伊拉克的第二和第三次报告,随后公布了其评论意见和建议。依据委员会第209号建议(A/55/38),我们按照以下安排做出了回应:
序号 |
建议编号 |
回应 |
1 |
179、180、181、182 |
由报告第二条第48至第51段和第59至第62段解决。 |
2 |
183 |
由报告第二条第48至第51段解决。 |
3 |
184、185 |
国家妇女事务部正在研究制定国家提高妇女地位战略。 |
4 |
187 |
由报告第二条第48至第51段和第九条解决。 |
5 |
189 |
报告导言部分第16至第20段和报告第二条第59至第63段提及。 |
6 |
190 |
由报告第16至第26段解决。 |
7 |
191 |
由报告第五条解决。 |
8 |
192、193、194 |
由报告导言部分第16至第26段和第28至第31段解决。 |
9 |
195、196 |
由报告第七条解决。 |
10 |
197、198 |
由报告第十条第145至第147段解决。 |
11 |
199、200 |
由报告第十一条第149至第151段解决。 |
12 |
201、202 |
由报告第十三条解决。 |
13 |
203、204 |
由报告第十二条第163至第175段解决。 |
14 |
205、206 |
由报告第十四条第190、第194和第199至第203段解决。 |
15 |
207、208 |
由报告导言部分第25和第26段解决。 |
16 |
210 |
由报告导言部分第29至第31段和第32(c)段解决。 |
4.自提交第二和第三次报告以来,连续的制裁和2003年4月9日之后的政权更迭带来了种种挑战,但伊拉克政府致力于落实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的各项建议。本报告将依照委员会规定的情形,审查伊拉克政府的所作所为,其中包括:
伊拉克政府和人民在本报告所述期间曾经和仍在面对的挑战;
妇女在《公约》所涉领域的地位和状况;
伊拉克政府为应对各种挑战通过的政策,如致力于制定提高妇女地位、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打击腐败的战略,以及增进一般人权包括妇女人权在内的国家计划。伊拉克政府的司法、立法和行政机构以及与人权有关的国际组织、民间社会组织和媒体机构都参与了这项计划的制定。举办了一次将所有相关机构聚集在一起的全国大会,会上宣布该计划正接受主管当局的审批。
伊拉克在监测一般人权和《公约》规定的妇女权利的落实方面开展的工作,特别是凭借:
国家的三权分立机构:司法、立法和执法;
创建政府机构,如人权事务部、国家妇女事务部和国家民间社会事务部;
创建人权高级委员会,负责审查立法系统和致力于消除对妇女歧视,目前该委员会正在建立;
让某些相关的民间社会组织参与处理妇女事务,以便考虑其关于报告形式和内容的建议,随后在人权事务部网站上公布报告草案,之后召开由人权事务部部长主持的会议,会议在修订报告草案时将把联合建议考虑在内。
5.本报告将审查伊拉克对于在1998至2010年底期间执行《公约》的承诺。因此,本报告将合并第四、第五和第六次报告。
6.伊拉克共和国位于阿拉伯家园的东部,坐落于亚洲西南部。北部边境有337公里与土耳其接壤,东部边境有1,300公里与伊朗接壤。西邻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和约旦哈希姆王国,西南部与沙特阿拉伯王国接壤。南部与科威特接壤。伊拉克与其西部和南部邻国之间的边界长达1,785公里。伊拉克位于北纬29.50度和37.22度、东经38.45度和48.45度之间,面积为435,052平方公里。根据官方统计数字,2007年人口为29,682,081人。
7.伊拉克以多民族、多宗教和多教派而著称。伊拉克是阿拉伯国家联盟(阿盟)的创始成员并积极致力于执行其宪章。伊拉克是伊斯兰世界的一部分。
8.库尔德地区位于伊拉克北部,由苏莱曼尼亚市、埃尔比勒和杜胡克三个省组成,面积38,650平方公里,人口3,941,529人。
伊拉克共和国的治理制度
9.伊拉克实行民主议会共和制,是拥有完全主权的统一的联邦国家。2005年《伊拉克宪法》第1条对此做了规定。
10.伊拉克于1921年建国,当时为君主制国家,1958年7月14日成为共和国。1979至2003年,伊拉克政权为个人独裁形式。这并非意味着伊拉克在1958至1979年间实行民主制,而是在自由和独裁之间来回变化。
11.1979至2003年的独裁政权把国家带入了一系列毁灭性战争,具体情况如下:
伊朗-伊拉克战争(1980-1988年);
占领科威特之后的战争(1991年);
第三次海湾战争(2003年),这次战争将高度集权的个人独裁政权变成了民主政权。
12.1990年8月占领科威特之后,伊拉克政权遭到经济制裁。安全理事会实施残酷的经济封锁,其深远的破坏性后果对伊拉克人民的购买力和充分行使经济权产生了负面影响,继而从各个层面影响了伊拉克人的社会、公民和文化权利。该政权采取更为压迫和残酷的形式继续侵犯人民的政治权利,侵权形式多种多样,包括大肆逮捕政治反对派并由特别法庭下令即决处决。遍布全国各地的万人坑就是这种大规模侵权行为活生生的证明。严重侵犯人权行为包括强迫某些群体流离失所,在库尔德地区排干沼泽和使用化学武器,这导致前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任命伊拉克人权状况特别报告员,其任务从1990年代延续到2005年。
13.1991年海湾战争之后,安全理事会于1991年4月5日通过了关于在伊拉克军队从库尔德地区各省撤出后保护伊拉克北部和南部平民并在伊拉克领空设立禁飞区的第688号决议,伊拉克受到特殊待遇。库尔德地区大选之后,成立了地区政府和议会,作为半独立于中央政府的机构运行。这对库尔德地区的人权产生了积极影响,与之相比,伊拉克其他地区的人权仍然受到中央当局的侵犯。
14.2003年春天,独裁统治垮台,之后发生了一系列事件,给人权状况留下了烙印并直接影响到妇女。其间发生的重大事件总结如下:
大部分政府机构遭到抢劫、掠夺和破坏;
2003年4月至2004年6月底,负责管理国家事务的联盟临时当局发布多项命令,其中的第一条也是最重要的一项命令是,解散军事和安全机构,这直接削弱了法律的权威性。
15.2004年6月底,依据联盟临时当局2004年6月9日的管理条例,主权移交给伊拉克人民并建立看守政府,以管理国家,直到完成国民议会选举并建立第二届看守政府为止。第二届看守政府的首要任务是起草国家的《永久宪法》并举行全民公投,以及依据该宪法举行国民议会大选。2005年底全民公投期间向人民公布了《宪法》,2006年年中建立了民选政府。
暴力侵害和恐吓威胁妇女
16.2003至2010年间,伊拉克妇女面临多个层面的恐吓威胁,其中最严重的是:
由于执法机构被解散或表现差,执法工作跟不上;
妇女出现在武装行动领域,无论是作为直接袭击目标还是直接袭击目标的家人,妇女均遭受暴力侵害,致使妇女永远诚惶诚恐;
政府机构不再适当履行职能,这些机构提供的基本社会服务出现匮乏之后,最沉重的负担由妇女承担。伊拉克已被划归为世界上最腐败的国家之一;
武装暴力行为,包括一些团体对妇女的处境加以控制,致使妇女成为这些团体的恐吓威胁对象,这些团体宣扬与伊斯兰教诣不符的观点和宗教裁决(法特瓦),将其作为限制妇女发挥作用和对妇女实施暴力侵害的理由。包括妇女在内的家庭成员,要么背井离乡,要么基于身份而被杀害。这些行为一直持续到2008年年中,之后因开始执行一项执法计划而减少,这项范围广泛的计划是国家为遏制恐怖主义行为和起诉施暴者并执行法律而通过的。
目前缺少大众普查作为开展研究、调查和报告的可靠信息基础。
2003年4月9日之后的暴力行为对伊拉克妇女地位的影响
17.政权更迭之后发生的武装暴力事件对妇女产生了严重影响,妇女成为直接袭击目标,极端主义武装团伙利用宗教狂热分子宣扬的政治理由或法特瓦,杀害了成百上千名妇女。在这些借口掩护下,这种行为对各种妇女群体产生了长期影响,包括政府雇员、记者、政治家、口译员、媒体工作者和专业人员。
18.《全国人权发展状况报告》(2008年)提请大家注意一个事实,2003至2006年间,所有遇害的教授和学术人员中有5%为妇女,同一时期遇害的记者有7%是妇女。与这些领域的妇女总人数相比,该比例非常高。暴力猖獗影响到妇女的精神状况:2006年在摩苏尔(一座曾经遭受并在继续遭受武装暴力蹂躏的城市)开展的一项研究表明,51%的研究样本表现出抑郁症状。这一比例远高于男性,出现抑郁症状的男性仅占27%。研究样本中72%的妇女表现出焦虑症状,与之相比男性仅为36%。
19.这种情况导致街上妇女绝迹,街道已成为危险之地,由于武装团伙和极端主义团伙实施控制,妇女一露面就会遭受身体或精神上的虐待,只得戴上面纱,这些团体在几个地区取代了国家机构。因此,妇女与世隔绝,不能抛头露面。2004-2005年,这种情况达到顶峰,女大学生受到威胁,如果继续与男生同校学习就会被炸死。一些国家机构甚至为男女分别配置了专用电梯。在一些学校,低年级女生被迫戴上面纱。因此,过渡时期的暴力对妇女和社会产生了最严重的冲击,这个问题急需政府中的所有党派、民间社会以及立法、司法和行政机构直接干预,无论这种暴力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国家放弃了打击暴力行为和提供法律保护的基本职责,导致妇女退缩在部落和教派的保护伞下,而不是求助民主国家的保护。妇女,无论是农村妇女还是城市妇女,也无论是职业妇女还是家庭妇女,无论处于哪个年龄阶段――儿童、青年妇女还是老年人,无论已婚还是守寡,都沦为传统社会习俗的牺牲品,得不到国家机器的保护或关怀(附表1)。
20.没有确切的统计数字说明从2003年至2008年开始执行执法计划之间伊拉克大街小巷上的恐怖活动杀害了多少妇女。不过,可以指向某些指标,包括2007年在巴士拉发生的事件,当时有140名妇女因极端主义武装团伙及其宗教裁决而惨遭杀害,此外还有8名妇女在2008年初遇害。在迪亚拉省,约150至200名妇女于同年遇害。在库尔德地区,妇女被家人杀死,做得看起来像是自杀,例如被火烧死,或者从屋顶上扔下,或者是一场事故,如车祸。
21.这一主题有几个特有现象,其中最重要的现象是:
寡妇人数日增
22.伊拉克发动的战争、1990年占领科威特之后遭受的制裁以及前政权犯下的让政治反对派任意失踪的罪行,给伊拉克留下了许多寡妇。2003年占领之后,暴力和恐怖活动夺走了许多人的生命,其中大多数是男性,导致寡妇人数增加,结果广泛的社会群体被剥夺大多数基本人权。这种情况导致5个国际组织将伊拉克列为全世界寡妇人数最多的国家清单之首。没有关于寡妇人数的确切统计数字,现有的数据也相互矛盾。不过,这些数字显示2008年约有100万到150万名寡妇。劳动和社会事务部的统计数字指出,83,000名寡妇每人每月申请从社会救济网获得90美元的社会补助,这一数额肯定不能满足其基本需求。这一人数中不包括申请养恤金的寡妇。
强迫失踪
23.这一时期最暴力的方面之一在2004年开始露头,军事力量和恐怖力量支持的教派极端主义致使无数个家庭被迫流离。为了逃命,许多家庭被迫丢家舍业。这种现象在2006和2007年恶化,但随着2008年年初执行执法计划而有所减少。妇女承受了流离失所带来的最严重的伤害,特别是在作为养家糊口者的丈夫或儿子遇害的情况下,虽然精神痛苦而且得不到国家的适当支持,妇女还是必须肩负起养活自己和孩子的责任。在大多数情况下,流离失所的家庭全年都住在帐篷里。不过,执法计划一开始执行,这些家庭就开始返回家园(不包括那些无家可归者)。国家为每个回返的家庭提供800美元的补助。根据联合国伊拉克援助团(联伊援助团)的统计数字,2008年上半年共有100,000个家庭回返。
女性自杀式炸弹袭击者
24.随着暴力和恐怖加剧,女性自杀式炸弹袭击现象达到了惊人的地步。一些妇女被恐怖主义团伙利用,在特定地点完成自杀行动。这些行动导致许多无辜受害者死亡。恐怖主义团伙利用智障妇女,如2008年2月1日在al-Shurjah的一个牲畜市场发生的自杀式行动以及同一天在巴格达的al-Jadidah市场发生的自杀式行动。这些团伙利用一些妇女离群索居的特点,强迫她们吸毒。这些妇女失去亲人时的绝望和心理失衡或者窘迫的经济条件被这些团伙所利用。这些团伙还利用完全出于自愿而招募的妇女。之所以利用妇女,是因为在男性恐怖分子怀疑自己被安全部队跟踪时,能够让妇女四处活动又不引起别人注意。女性自杀式炸弹袭击者往往来自恐怖主义团伙完全控制的地区,恐怖主义团伙在那里可以直接对妇女施加影响。根据国家安全部的统计数字,2007至2008年,女性自杀式炸弹袭击者实施了29起爆炸行动:巴格达9起、迪亚拉10起、安巴尔3起,摩苏尔4起、巴比伦2起、纳杰夫1起。2008年的统计数字指出,1名妇女被判处恐怖主义罪,另一名妇女被判危害国家安全罪,还有28名妇女被判处绑架罪,这通常是通往恐怖主义的第一步,最后是敲诈勒索和谋杀。此外,24名妇女因涉嫌恐怖主义活动被拘留,31名被指控实施绑架。伊拉克当局急切地研究这一现象的起因,以期加以遏制,并由国防部和国民议会妇女、儿童和家庭委员会主席采取补救措施。已经与情报和安全总局的总法律顾问办公室合作编写了关于这一问题的研究报告。
少数民族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
25.由于暴力和恐怖逐步升级,自2003年以来伊拉克的少数民族成员尤其是少数民族妇女儿童一直面临风险。少数民族妇女面临的问题尤为严峻,因为极端主义团伙在对暴力行为做出宗教裁断时将非穆斯林视为宗教敌人和宿敌,宗教法把惩罚或者更确切地说歼灭非穆斯林规定为一种义务。基督徒成为袭击目标,借口是基督教与西方(占领者)有牵连、一些基督徒参与酿造和出售葡萄酒以及一些基督徒为多国部队工作。以异教徒为借口袭击“萨比”派和“雅兹迪”派。沙巴克教派也未能幸免。极端主义团伙的宗教裁断为袭击非穆斯林妇女行为开脱,认为强奸非穆斯林妇女相当于净化行为。多个消息来源和对基督徒的采访证实在巴格达杜拉地区普遍存在强迫女基督徒嫁给武装团伙首领的情况。巴格达一所教堂的堂长证实了3起强奸女基督徒事件,其中两人遇害,还有一人被迫嫁给武装团伙首领。
26.武装团伙试图采取不同方式控制妇女的行为,如强迫穆斯林和非穆斯林妇女戴面纱、禁止男女共处,甚至禁止妇女开车。伊拉克少数民族妇女遭受多重暴力:一方面,她们因身为女性而成为袭击目标,另一方面,她们的宗教身份受到威胁,强迫她们放弃信仰,皈依伊斯兰教。妇女由此产生不安全感,恐惧已成为少数民族妇女面临的主要挑战。2007年联伊援助团关于少数民族妇女状况的研究结果于2009年初公布,其中显示76.8%的受调查者生活在恐惧和惧怕中。这一比例在不同教派有所不同,“萨比曼迪”派中有91.2%妇女担心有生命之忧,“雅兹迪”派则有88.3%的妇女有这一担忧。极端主义团伙发布的宗教裁断将这两个少数群体视为不信教者,并规定除非他们宣布皈依伊斯兰教,否则就可以夺走其钱财。
2009年4月9日之后政府为改善伊拉克妇女的状况采取的措施
27.联邦政府已做出特别努力,通过司法、行政和立法机构开展的日常行动和特别行动,遏制和铲除恐怖主义暴力。为了一方面缩小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规模,同时在另一方面加强各机构的执法作用,根据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19号一般建议(其中将性别暴力视为一种歧视形式)和《伊拉克宪法》第29条第4款(其中规定“禁止家庭、学校和社会中一切形式暴力和虐待”),伊拉克政府已在各级采取多项措施和政策来铲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其中最重要的措施和政策如下:
人权事务部
28.该部是作为妇女权利观察站分支机构建立的,负责监测伊拉克妇女遭受虐待情况。该部的任务包括编写妇女权利状况年度报告。此外,该部还是多个相关委员会的成员,并与试图修正某些法律和立法的相关机构进行接触,同时还负责提出新政策。
29.成立国家人权研究所是为了:
提高大众对人权的认识并开展培训。为此,国家人权研究所在巴格达和所有省份为包括1,166名妇女在内的2,060名来自不同群体的学员举办了45次专门讲习班,以提高他们对《公约》的认识。此外,国家人权研究所试图通过在大多数省份举办针对各群体的讲习班提高他们对家庭暴力和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认识,同时提高对贩运人口行为的认识。
作为国家人权研究所开办的所有基础培训班的一部分,提高人们对《公约》实质内容的认识;已开办了193期此类培训班,涉及3,600多名男女学员。
30.该部在各省设立的办事处已经开办了多期培训班,其中包括人权内容,并提供了与《公约》有关的信息。这些培训班专门针对各省会城市以及下属区县的各类机构。
31.此外,该部还致力于:
解决民族和解问题并提高人们对其重要性的认识。该部一直致力于确保妇女积极参加其举办的所有讲习班;举办了约90期此类讲习班,涉及2,000名男女学员。
编写关于建立国家保护伊拉克妇女免遭暴力中心项目的研究报告。
国家妇女事务部
32.该部制定了多项措施,包括:
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全国运动,包括举办法律研讨会,最初在国家各部委举办,随后扩大到在各省举办。与相关部委和非政府组织合作提出的打击家庭暴力法案获得通过,发动了打击家庭暴力运动,其范围涵盖了大部分国家部委;
拟订并实施一项方案,以提高人们对性别平等概念的认识,由国家各部委、国家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的女联络官开展方案后续行动,制定财务政策将这一概念转化为实践。该方案与联合国的相关组织合作,努力提高人们对性别平等概念与可持续发展之间的关系的认识。此外,该部还监督开展妇女调查,以揭示妇女在工作场所的地位和担任决策职位情况;
提供与《公约》有关的培训,开展大范围运动,对伊拉克妇女进行法律扫盲,在所有省份为男女雇员举办培训和教育讲习班,使妇女了解依据国际人权法标准自己享有《公约》规定的所有权利。
妇女福利局(隶属部长会议)
33.该局成立于2008年7月22日,并于2009年1月15日开始办公。该局负责处理涉及寡妇、离婚和未婚妇女以及失踪人员妻子的事宜。该局拥有一个社会保障网,为没有男性供养者的妇女、残疾妇女和失业妇女发放津贴。此外,该局还关切旨在培养妇女能力并增强其权能的培训和教育。该局的另一项工作内容是创造符合女学者和女专家的能力的就业机会,并在政府部门安置一定比例的女性,为妇女提供一定比例的住房和小额信贷。
相关部委的部门委员会
34.依据部长会议总秘书处发布的第80(2009)号行政命令,成立了一个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国家妇女事务部主持,内政部、人权事务部、劳动和社会事务部以及国家民间社会事务部均有参与。该委员会的任务是审查立法系统以确保不歧视妇女,落实个人地位法中关于确保妇女权利的条款,建立家庭和解办公室,在警察局设立专门的妇女事务科以及对女警官进行专门培训。委员会提交了关于保护妇女免遭家庭暴力和确保妇女人权的建议。其中最重要的建议涉及设立家庭保护局,以保护家庭免遭暴力并为被殴妇女提供最大程度的保护。委员会从巴格达省开始开展工作,在试点成功后,将工作范围延伸到所有其他省份。2010年2月28日在卡尔克设立第一家中心;2010年7月20日在鲁萨法设立第二家中心,但该中心于同年8月26日遭到恐怖主义炸弹袭击。此外,该部门委员会负责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开发署)合作制定提高妇女地位战略。
人权事务部提交了一份关于上述部委参与制定打击家庭暴力法案的提案。该部还编写了关于《刑法》(第111(1969)号)中歧视妇女情形的研究报告,提交了一份关于审查《个人地位法》(第188(1959)号)的建议。
内政部
35.内政部在2008年设立了社区警察局,并在2009年开始投入运行。这是一种民警机构,是安全部门(警察分局)与社区机构及领袖之间的中介。其任务是联系社区并进行互动,按照综合性人的安全概念,实现警方与社区最大程度地真正参与承担安保责任,其职责如下:
按照综合性人的安全概念,充当警方与社区的联络人以促进人权,通过提供早期干预机制减少暴力事件和违法行为,并解决社会问题,特别是与教派和家庭暴力有关的问题;
为犯罪和严重的恐怖主义事件的受害者提供心理和社会支持,帮助处理由此产生的影响,特别是对妇女儿童的影响;
处理可能不会向警察局报警的问题(未记录的犯罪),其中包括家庭内部出现的犯罪,如性骚扰,特别是对儿童的性骚扰,以及乱伦;
为要求临时保护的妇女儿童提供庇护,在涉及家庭纠纷、家庭暴力、忽视儿童教育以及强奸、性虐待和自杀问题的案件中为社区团结事务提供便利。
监测贩运人口、色情制品和贩毒情况
36.为了履行职能并实现自身目标,社区警察局不断地与社会个别成员和民间社会组织举行咨询会议,以确定并近距离了解主要的社会问题,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该机构在巴格达省设有17个分局、537名工作人员,负责与内政部面对面地分析和评估通过媒体和实地调查掌握的公共舆论。
37.2009年,50名女警从警察学校毕业,并被部署在涉及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相关领域,以确保被殴妇女能够寻求庇护,并有足够的信心谈论自己的困难,而不必感到羞耻。同年,在卡尔巴拉省和纳杰夫省试点成立分别拥有822名成员和630名成员的女警队伍,以保护女游客前往圣地。
38.此外,国防部关注其女雇员的处境,努力按照国际人权标准向她们提供军职和民职工作方面的专门知识,以培养其能力和技能。
反腐败斗争
39.伊拉克关注反腐败斗争,于2007年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2010年初公布了《2014年之前国家反腐贩战略》,其中涉及所有执行《公约》的相关机构并规定这些机构有责任取得一定的成绩。考虑到腐败与侵犯人权之间的联系,2010年第二季度启动了人权事务部与廉正委员会的联合框架,旨在落实共同愿景和行动计划,铲除人权相关领域的腐败现象。此外,《2010-2014年国家发展计划》涉及培养健全的管理原则、改革公共部门以及通过在该领域实行严厉措施铲除腐败。
40.依据2008年4月28日第96号行政命令,部长会议总秘书处成立了由劳动和社会事务部、卫生部、人权事务部(妇女科)、教育部、规划和发展合作部以及国家民间社会事务部的代表组成的委员会,以承担制定一项全面战略的责任,该战略针对特殊需求福利局(隶属劳动和社会事务部)的服务受益者,包括寡妇、离婚妇女、被遗弃妇女和残疾妇女,还涵盖了其他社会群体,包括老人、残疾人、孤儿以及寡妇、离婚妇女和被遗弃妇女的子女。全国目前有19所孤儿院,其中4所在巴格达、15所在其他省份。孤儿院依据国家孤儿管理条例接收寡妇、离婚妇女、被遗弃妇女或服刑妇女的子女,同时还接收其他18岁以下儿童。国家提供全面的教育、指导、休闲娱乐、社会和保健服务,此外还为成年人提供后续的福利服务。
41.劳动和社会事务部提供培训和资格认证,帮助有意愿的寡妇、离婚妇女和被遗弃妇女掌握一门专业或进一步发展其在某个专业领域的技能,以便他们能够更好地进入劳动力市场。
42.规划部和伊拉克中央银行达成协议,启动了国家的第一个《全国减贫战略》(2010-2014年)。该战略以6个基本主题为重点,即:提高穷人的收入、改善穷人的健康状况、宣传和提升对穷人的教育、为穷人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减少贫穷男性与女性之间的不平等以及为穷人提供有效的社会保障。此外,规划部还编写了伊拉克贫困状况分析报告,其中分析了各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贫困特征,以便为伊拉克所有的部委和非部委下属机构的计划和方案提供充分的预算支持。
库尔德地区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43.尽管自1991年以来库尔德地区的政治局势发生了变化,但社会习俗和传统意味着暴力现象并未在该地区绝迹。人权事务部公布的一份库尔德地区报告指出,2008年和2009年分别有333名和414名妇女自焚。2006年11月苏莱曼尼亚当局记录的因精神刺激导致自焚的案件达到最高比例。报告进一步提及13起自焚案件和24起沸水致死案件。这些案件均被记录为自杀或事故。此外,统计数字表明,2008年有118起谋杀事件,2009年有85位妇女被杀害。数字显示2010年头六个月有48起谋杀案件、238起自焚案件。
44.该地区遭受暴力侵害的妇女大多数来自农村地区,年龄在13岁至18岁之间。在城市地区,这一年龄较大――主要是15岁及以上。库尔德地区的妇女遭受多种形式的暴力侵害,其中殴打最为常见,其次是性骚扰、死亡威胁、绑架、强迫婚姻等。
政府采取的措施
45.库尔德地区政府关注这一问题并采取了若干措施,包括:
2007年设立追踪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总局对暴力侵害妇女行为进行监测;该机构负责处理谋杀、自焚、酷刑和性骚扰案件;
与国际援救委员会(救援委)签署执行行动方案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并培养工作人员处理性暴力问题的合作协议;
与欧洲联盟合作培养处理家庭暴力问题的工作人员并发展家庭保护单位;
库尔德地区的内政部成立了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监察总局。该机构在库尔德地区设有4个省级办事处和7个区级办事处。该机构致力于:
与联合国人口基金(人口基金)合作制定2014年之前国家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战略计划,并与联邦国家妇女事务部和一些民间社会组织建立伙伴关系;
与开发署合作,共同为劳动和社会事务部在该地区主持运行的被殴妇女庇护所制定工作准则;
加强与民间社会组织的关系及合作。该局积极公布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统计数字。此外,还成立了由各部委及相关的地方和国际组织组成的咨询委员会,负责传播关于暴力侵害妇女现象的社会、宗教、文化和法律常识。值得注意的是,库尔德地区已着手修正《刑法》(第111(1969)号)和《个人地位法》(第188(1959)号)中关于歧视和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规定。本报告后面将涉及这个问题;
配合库尔德地区的卫生部以及捐赠和社会事务部编写研究报告,指出某些偏远农村地区仍然存在外阴残割现象,而且大多数女孩都接受过这种手术。不过,目前的统计数字指出这种做法少见,特别是在地方政府宣布依据《伊拉克刑法》第412条将这种做法视为犯罪之后;
监督关于铲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英国/巴基斯坦项目并将该项目扩大到该地区之外;为此成立了监察委员会,其成员包括库尔德地区的妇女事务部、教育部、捐赠和宗教事务部以及库尔德地区总理的社会事务顾问。内政部为此成立了3个下属特别局;
与相关部委合作成立妇女儿童事务监察局;该局解决了许多问题;
成立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委员会,该委员会由相关部委组成,由库尔德地区总理和副总理监督;委员会定期开会,对已采取的措施采取后续行动。
46.在转变为隶属库尔德地区部长会议的妇女最高理事会之后,库尔德地区妇女事务部采取了以下措施:
向库尔德地区政府和议会提交打击家庭暴力法案;若干非政府组织为该法案献言。此外,来自各部委的女联络官接受了关于国家机构中的性别平等概念和暴力相关问题的培训。
编写关于安全庇护所的综合行动方案,方案更多侧重于其法律、社会和经济层面以及制定庇护法;该地区有5家庇护所:其中3家附属于劳动和社会事务部、1家附属于库尔德妇女联盟,还有1家为非政府组织Asuda所有。
二.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二至第十六条有关的信息
第二条
47.关于平等以及与《北京行动纲要》(1995年)所载将妇女纳入发展有关的重要问题,将妇女纳入发展是各国政府承诺通过立法和出台政府机制确保机会均等原则得到落实的一部分,但我们发现,在2003年4月之后,伊拉克政府采取了一系列体制措施,旨在为制定大量立法提供机会,以创建行使和享有权利的基础设施,这是衡量增强妇女权能程度的一个标准。国家立法中没有性别歧视。不过,尽管确保妇女享有公平权利的法律仍然有效,但妇女在享有这些权利方面的选择并不大,而且在许多方面存在差异。
《宪法》条款促进男女平等
48.2005年《伊拉克宪法》中载有肯定政府的措施以平等和参与原则为基础的内容。《宪法》序言部分规定:“我们,伊拉克人民……无论男女,决心尊重法治[和]建立公正与公平”。此外,《宪法》多项条款中载有全面的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权利,具体内容如下:
第14条规定:“伊拉克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得基于性别、种族、民族、出身、肤色、宗教、教派、信仰或主张、经济和社会地位而受歧视”。
第18条(之一)规定妇女有权将国籍给予其子女。部长会议第434号法令(2009年12月29日)批准一项法案,取消伊拉克共和国对《公约》第九条的保留意见。该法令由人权事务部提出,并提交议会批准取消该保留意见,以消除保留意见的法律影响。《宪法》第18条(之二)和《伊拉克国籍法》(第26(2006)号)给予男女同等的将国籍传给子女的权利,这符合《公约》第九条的规定。
《宪法》第20条规定:“公民无论男女均有权参与公共事务并享有政治权利……”。
第22条(之一)肯定所有伊拉克人都享有工作的权利。
第31、第32和第33条涉及伊拉克人在保健、提供保护手段和在适当环境下获得治疗方面的权利。
《宪法》第34条肯定国家保障所有伊拉克人的教育权。
49.第41条规定:“伊拉克人按照各自的宗教、教派、信仰或选择,自由承诺自己的个人地位”。这一条引起了相当大的争议,因为它与《个人地位法》(第188(1959)号)相左,鉴于其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许多非政府组织在一些政治势力和国民议会议员的支持下,四处活动大造声势,要求予以废除。国家的努力足以将该条作为《宪法》中有争议的条款,本届议会会议将对其实质内容进行审议。该条体现了第137号法令(2003年12月29日)的精神,同时呼吁废除《个人地位法》(第188(1959)号)。多个国家政治势力结成的联盟和伊拉克非政府组织妇女运动因而变得无效。
50.《伊拉克宪法》允许成立地区,并授权各地区制定各自的宪法确定地区当局的结构以及其行使权力的机制,前提是不能与《联邦宪法》冲突(《宪法》第120条)。考虑到这一点,根据《宪法》,地区当局被授权行使其立法权,在联邦法律与地区法律在任何问题上发生冲突时,各地区有权颁布法律修正联邦法律的适用,除非联邦当局的专属权力受到侵犯(《伊拉克联邦宪法》第121条(之二))。在此基础上,库尔德地区颁布了第15(2008)号法律,修正《个人地位法》(第188(1959)号法律的适用)。
51.《宪法》第49条第4款提到国民议会议员中的妇女配额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国民议会选举法》必须对此做出规定。
国家立法加强男女平等
52.《选举法》(第16(2005)号)要求在实行不公开候选名单制度时,清单上必须包括25%的妇女。2005年的选举取得了妇女占275个议席中的27.3%的结果。
53.国民议会于2009年12月5日修正并通过了《选举法》(第16(2005)号)。此项法律第3条(之三)通过了配额制,其中规定:“应根据各候选人获得的票数重新安排的候选人顺序划分席位。获得选票最多的候选人为第一顺位获胜者,其他候选人以此类推,但妇女所占比例不得少于获胜者人数的三分之一。如果同一名单上的候选人票数相同,应采用抽签方式来定。”因此,妇女占据了26%的议席。
54.根据《永久宪法》第49条的规定,2008年9月通过《省、区和县议会选举法》(第36(2008)号)并在2009年1月31日举行的选举期间实行。第13条(之二)确定了妇女的选举权,其中规定:“席位应分配给公开候选人名单中的候选人,并根据每位候选人获得的票数重新排定候选人的顺序。公开名单中获得最多选票的候选人被视为获胜者,其他候选人以此类推,但无论男女每三位最后获胜者中应有一名女性。”
《省、区和县议会选举法》(第36(2008)号)通过和适用配额制产生了相应的结果,但有助于扩大选择有能力的合格妇女担任职务的范围,特别是在此项法律通过公开候选人名单制度之后。在投票日,14,400名候选人中有3,912名女性候选人。14个省中有9个省达到了配额要求。让妇女获得这些机会的各种努力将执行法律和达到配额要求作为发展选举进程的一个条件。库尔德地区的选举法规定妇女代表占30%,在这方面领先于中央政府。
55.劳动和社会事务部正在努力颁布一部替代《社会福利法》(第126(1980)号)的法律,其中管制社会保障网中的各种活动,2006年发布了相关指令。
56.《个人地位法》(第188(1959)号,已修正)是依据已解散的革命指挥委员会的法令制定的 。库尔德地区于2008年11月通过第13和第15号法律,废除了《个人地位法》(第188(1959)号)的若干条款并修正了其他条款,使其更贴近国际人道主义趋势,这一成就体现了《个人地位法》法律条款发展方面的一个进步。然而,地区与中央之间在法律适用方面并没有实现公正和平等。此外,在未达成共识或缺少联邦政府法令的情况下修正国家法律也造成了法律空白。
57.《劳动法》(第71(1987)号,已修正)用一整章专门规定劳动妇女的权利和对其的保护。劳动和社会事务部起草了关于私营部门劳动妇女的新法案,其中赋予劳动妇女额外的特权。
58.《未成年人福利法》(第78(1980)号,已修正)涉及如何照管未成年人的资金问题。此项法律允许母亲管理未成年子女或其失踪配偶的资金。
废除所有体现歧视妇女的国家刑法规定
59.尽管《宪法》和生效法律保障了立法进程,但这种保障并未发展到切实让妇女享有平等的地步。妇女的应享福利仍然取决于多种因素,这些因素有时会阻碍法律改善妇女社会地位的能力。这是由于伊拉克自2003年以来一直处于转型期,其相关因素导致执法不完善造成的。伊拉克国家为此制定了雄心勃勃的执法战略。
60.《宪法》第14条规定:“伊拉克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得基于性别、种族、民族、国籍、出身、肤色、宗教、教派、信仰或见解、经济和社会地位而受歧视”。人权事务部和国家妇女事务部与民间社会合作,依据此项规定,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通过向相关机构提交关于废除或修正现行法律的研究报告,消除这些法律中歧视妇女的规定。不过,这种做法与立法无法废除的习俗有冲突,需要付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61.上述两个部委提出废除或修正的条款列入《刑法》(第111(1969)号,已修正)第41、第377、第380、第398、第409和第427条以及附件(附表2)所载各项条款中。不过,中央政府迄今尚未颁布法令或法案废除或修正《刑法》所载的歧视妇女条款。
62.关于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伊拉克妇女如果违法,需承担法律责任。妇女须接受调查和司法机构的依法质询。按照适当法律程序做出和执行判决。妇女须接受公正审判。人权事务部各小组负责监测普通女囚的状况,确保其获得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2009年,几个组织声称有妇女未受到公正审判即被处决,引起轩然大波。随后人权事务部的监察小组试图了解事情真相。调查显示有15名妇女被定罪,她们全都犯下了《刑法》(第111(1969)号)规定判处死刑的罪行,包括谋杀罪和绑架罪,对犯下这些罪行的男女处罚是一样的。这些妇女都依法受到适当审判,并允许她们留下遗嘱,对这些遗嘱进行了审查。在判决执行之前允许她们与家人见面。家属是否愿意探监取决于能否见面。其中一名妇女与自己被宣告有罪的丈夫见面,预计他将于同一天因同一项指控被处决。监察小组认为,监狱当局非常谨慎为其监管下的监狱提供所有达到必要标准的囚犯待遇,女犯受到社会工作者的悉心照顾。
63.库尔德地区局势较好,库尔德议会妇女事务委员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修正《个人地位法》(第188(1959)号)的适用;此项法律于2007年颁布,其中载有禁止一夫多妻制的严格法律规定以消除这种现象,同时还规定了其他关于离婚的措施;
向政府和议会提交打击家庭暴力法案,以便在将来采取必要的颁布措施;
关于刑事立法,与其他各省情况不同的是,库尔德地区政府颁布法律将名誉杀人判处为不具备减罪情节的一般犯罪。
第三条
64.在2003年之前采取措施落实妇女在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领域的人权,这些措施通过已生效法律来落实,执行这些法律的司法机关,如司法部下属各级法院以及负责执行法院和国家各部委所做裁决的部门也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执行这些措施。
65.2003年政权更迭之后,与执法、落实人权和发布须强制执行的裁决有关的机构也发生了变化。高级司法委员会变为最高法院,是独立的司法机构,负责管理具有不同管辖权的各级法院,还设立了首席检察官。此外,司法部所有下属部门都致力于执行法院做出的裁决;其业绩由主管法院监测。这些国家机关和机构都依据《伊拉克宪法》行使职责,保障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2004年放开对妇女进入司法学院的限制,许多女法官从司法学院毕业,目前担任的司法职务占5%。这些女法官在一审法院、轻罪法院、少年法院和行政司法部门工作;伊拉克最高上诉法院或联邦最高法院没有女法官。
66.继政权更迭之后,伊拉克政府在民间社会协助下致力于通过以下机构和实体普遍落实人权。
人权事务部
67.该部于2004年依据联盟临时当局第60号命令成立。该部负责拟定确保保护一般人权的计划、政策、机制和措施,监测侵犯人权情况,以及与其他机构合作传播人权文化。该部下设妇女事务科,该科为查明各级侵犯妇女权利的情形投入了大量精力。编写了若干关于修正和废除载有歧视内容的法律的研究报告和提案,但由于相关机构的决策者认为其中一些努力与盛行的传统习俗相冲突,阻碍了对一些法律和立法的修正。
68.相关部委设有一些实体,其任务是与人权事务部协调,促进各部委尊重和保护人权。这些实体包括内政部人权事务总局、高等教育部人权科以及卫生部人权委员会。
国家妇女事务部
69.该部于2004年依据联盟临时当局2004年6月9日第9号管理条例成立,负责研究妇女的状况并制定提高妇女地位战略。该部付出了与其对应方人权事务部类似的努力,其提交的修正和废除载有歧视妇女内容的法律的草案被相关机构以违反传统和习俗为由驳回。尽管多次要求将国家妇女事务部提升为部级单位,但关于设立妇女事务部的法律一直未获得批准。议会的妇女和家庭委员会提出创建妇女和家庭部的法案,部长议会总秘书处倾向于通过一项法案,在2010年初将妇女事务国务部提升为部级单位。此项法案已报请国民议会批准,但被推迟到2010年由新一届议会审议。该部争取提交:
一项要求国家替妻子及其子女向丈夫索赔的法案;国家咨询委员会讨论了该法案,目前正在制定要颁布的最终措施。
一项关于在劳动部建立基金的提案,旨在落实丈夫对妻子的赡养权,并通过向执行局交存法院裁决由该基金直接落实妻子的权利。
一项废除革命指挥委员会关于防止身在伊拉克境外的丈夫指定伊拉克境外的妻子或子女的第690号法令(1981年5月27日)的提案。国民议会已批准废除该法令。
家庭和解法案及其综合研究报告。
成立国民议会人权委员会
70.该委员会负责监督人权落实情况,监测随后的侵权行为,提交建议并监测所有与人权有关的问题。
成立国民议会妇女、儿童和家庭委员会
71.该委员会监督与妇女有关的政策和法律的执行情况,提出并向立法机构呈交相关法案。该委员会提交了多项草案,包括:
一项关于无男性供养者的妇女的法案;
一项建立社会保护网的法案;
一项关于成立儿童福利委员会的法案;
关于创建孤儿福利基金的项目;
建立独立高级人权委员会。
目前正依据第53(2009)号法案成立该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人权事务部、廉正委员会和国民议会的人权委员会组成,旨在对伊拉克现有的人权系统给予补充。
第四条
72.《伊拉克国家过渡期行政法》相当于临时宪法,颁布此项法律意味着决策中心看待妇女地位的方式发生了转变。此项法律包括一项加速立法赋权的措施,其中第30条(c)款规定:“应根据选举法和政党法选举国民议会。选举法旨在实现妇女在国民议会议员中所占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且公平代表包括土库曼人、迦勒底亚述人和其他人在内的伊拉克所有族群的目标”。这要求立法部门确保不少于25%的国民议会议员为妇女。随后,2005年《伊拉克永久宪法》第49条(之四)规定:“选举法应旨在实现国民议会议员妇女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2005年5月10日的《选举法》(第16号法)和《省议会选举法》(第36(2008)号)为加快伊拉克妇女参政速度的法律规则奠定了宪法基础。
73.伊拉克国家正在审查所有已生效的法律和立法,在通过之前在国民议会中开展辩论,以消除任何与基本人权原则不符之处,其中最重要的是保障不歧视,只要不与《宪法》和《伊斯兰教法》相冲突即可,后者是穆斯林占绝大多数的国家如伊拉克的基本立法源泉。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越过伊斯兰法的基本原则。
74.人权事务部多次尝试修正与名誉犯罪有关的《刑法》第128条(见附表3),但这要求所有其他相关机构的同意,而且这也与传统和习俗相冲突,是伊拉克认为现阶段难以克服的一个难题。库尔德地区暂停执行该条款,认为所谓的名誉犯罪不容姑息,应根据普通的法律条文判处刑罚。不过,这导致该地区的妇女在自焚假象下被谋杀。因此,这种结果是一种新形式的虐待,是在处理这一问题方面出现的一种新变化。
第五条
75.伊拉克传统文化中始终不变的是体现妇女行为中包含的一套机制以及传承下来的价值观和传统,其中将荣誉视为至高无上。在传统观念中,荣誉取决于妇女的言行。
76.尽管国家在政权更迭之后调整方向,开始关注妇女事务,例如国家争取在所有领域改善男女之间的关系,从家庭内部关系到社会决策岗位不等,但伊拉克在暴力漩涡中泥足深陷,再加上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在社会上的流毒,越来越多的妇女遭遇性别歧视。此外,新的理由似乎阻碍了严肃对待妇女问题的种种尝试。在危机和战争时期,妇女极有可能因遭受身心虐待而被边缘化,这一点不言自明。
社会陈规定型观念对增强妇女权能程度的影响
77.大多数社会陈规定型观念和习俗限制妇女在社会中的作用,因为它们认为妇女天生低人一等。难题因而产生。妇女从政会遇到男政治家的反对和排斥――法律的通过、法令的颁布和机构的运行受到男性立法者和决策者的影响――如果他们在思考问题时在很大程度上被社会陈规定型观念和传统所左右。国家的民主取向规定了性别平等和其他有助于妇女保住一些权利的原则。不过,社会习俗和定型观念占据了主导地位,其力量比法律更甚,对青年特别是不太熟悉其他民族文化的青年的思想产生了强大的影响。许多人认为妇女的角色就应当限于生儿育女,不期望妇女完善其社会和智力发展使其具备工作能力。青年和体育运动部与中央统计局共同开展《全国青少年调查》(2009年),以调查青年受社会陈规定型观念影响的程度以及两性在生活中的角色。为此,对10至30岁的青年调查对象提出了具体问题。下表列出了这些问题以及男女给出的答案:
问题 |
男性 |
女性 |
(百分比) |
||
总的说来,女性并不比男性逊色 |
63.3 |
74.8 |
女性在就业之前必须征得父母/监护人的同意 |
92.1 |
92.3 |
男女应当共商家庭决策 |
83.3 |
91.4 |
如果妻子不服从丈夫的命令,丈夫有权打妻子 |
50.0 |
26.3 |
如果出于父母/监护人之命,女孩必须嫁给亲属 |
46.5 |
34.2 |
妇女能力不足,不能做出与自身或家庭有关的决定 |
35.8 |
25.5 |
政治绝对是男子的领域 |
34.0 |
26.5 |
妇女有能力担任国家领导人 |
66.0 |
77.1 |
家庭对女孩的管教必须比对男孩更严 |
71.9 |
58.1 |
78.把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奉为圭臬的社会陈规定型观念在延续这种暴力和基于暴力的各种做法方面起了显著作用,歧视现象十分常见而且被广为接受。15至49岁的女性超过半数认为丈夫可以打妻子,特别是如果妻子外出未经丈夫允许或忽视子女。约有66%的已婚女性答卷人认为可以接受这种行为;但接受比例在未婚女性答卷人中降至52%。三分之二的农村妇女认为,如果妻子未经丈夫允许出门,丈夫有权打妻子,44%的农村妇女认为如果妻子拒绝与丈夫亲热,丈夫有权打妻子,但只有三分之一的城市妇女持相同看法。妇女是否接受暴力与受教育程度有关:妇女的受教育程度越高,对暴力的接受程度越低。不过,所有读完小学三年级的妇女都不是文盲。数据显示,在丈夫实施肉体暴力方面伊拉克各地区存在着显著差别。因此,在库尔德地区,遭受肉体暴力的妇女人数仅为其他地区的一半。农村地区遭受虐待的妇女比城市地区高23%。
国家在消除传统习俗方面面临的挑战
79.在当今的社会结构中,实施谋杀以消除名誉上的污点(“名誉杀人”)是一种真真切切的威胁。这种行为属于预防性措施,目的是防止妇女损害家庭和部族的声誉和名誉。它也是对一贯的行为引起非议的妇女的一种惩罚。习俗允许年轻人杀死某个妇女以洗刷她给他带来的耻辱。统计数字显示,2008年有87名妇女沦为名誉杀人的受害者,2009年受害者减至84人。谋杀妇女是一个敏感问题,是一种出于影响到受害者名誉的复杂动机和理由而实施的严重犯罪。这种犯罪通常在农村地区妇女未经家庭或部族允许与自己挑选的对象结婚时发生。判断一个女人的行为贞洁与否,依据是她的行为是否符合通行的社会标准,与习俗所代表的文化遗产有关。这种文化遗产为所有伊拉克人所共有,认为妇女低人一等,从属于男性。尽管社会和妇女的地位都发生了变化,但对妇女的这种看法仍有增无减。妇女仍被视为素质低,因此不能把妇女作为完整的人来对待。在基督教前时代就有名誉杀人情形。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法律文件《汉莫拉比法典》就判处淹死通奸妇女。
80.这种陈规定型概念继续对伊拉克妇女的地位造成困扰。由于担心被卷入与社会对抗,国家通过立法以及宗教和文化职权支持这种概念。因此,妇女对自身所持的陈规定型观念与男性对女性的看法并无多大区别。这种形象世代流传,无人真正谋求改变历史遗留的社会和文化陈规定型观念,这也是国家目前没有能力改变立法和法令使其有利于妇女的原因。此外,它也为社会以保护妇女为由将妇女隔离起来提供了依据。妇女自身的消极态度进一步巩固了盛行于传统文化中助长这种做法的定型观念。因此,家庭往往成为滋生和延续男性暴力和歧视妇女的温床。
第六条
81.前政权自1980年代初实行的方针路线产生了导致经济、社会、道德、教育和文化崩溃的政策。导致伊拉克遭受经济制裁的1980-1988年的伊朗-伊拉克战争和1990年8月2日入侵科威特就是这些政策的具体表现。所有这些因素导致社会价值体系受到削弱,出现危险的负面力量,威胁到伊拉克社会的现在和未来。其中之一就是贩运妇女现象。因此,伊拉克颁布了打击卖淫和不道德行为的第8(1988)号法律,将卖淫和不道德交易定为犯罪。依据此项法律颁布了关于改造被拘留妇女的第4(1991)号管理条例,具体规定被指控卖淫的女囚所在改造所的管理方法,允许这些女囚继续学业并为其提供各种专业指导,以使其有能力在刑满释放后养活自己。该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了为女囚提供的食物及其所需衣物的类别和质量。该管理条例要求为这些妇女完成的工作支付报酬。此外,被拘留妇女改造管理条例还出台了通过继续培训改变囚犯行为以使其在刑满释放后重返伊拉克社会的改造机制。这些妇女也定期接受体检。
伊拉克与国际努力的合作
82.1955年5月28日,伊拉克批准了联合国大会1949年2月3日批准的《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营利使人卖淫的公约》。在该公约的批准令中通过了与贩运妇女儿童有关的所有国际宪章。该批准令于1955年6月5日在伊拉克第3644号《政府公报》上公布。第54号法律,又称为《打击卖淫法》于1958年4月11日颁布,并于1958年10月11日在第71号《政府公报》上公布。不过,伊拉克并非从批准该公约或颁布1958年4月11日第54号法律才开始关注这一领域。依据《健康保护法》(第6(1929)号)在1943年5月16日颁布了第33号管理条例,对妓院进行检查并监督和打击卖淫,该管理条例力求让从事卖淫的妇女接受体检并迫使她们将3岁以上子女安置在国家养育院而不是由自己照料。
83.已解散的革命指挥委员会于2001年10月20日发布第234号法令,规定凡是与男性或女性犯下鸡奸罪、乱伦、被证明是皮条客或经营卖淫场所的,都应被判处死刑。2001年,因从事卖淫、拉皮条或贩卖妇女,数十名妇女被忠于前政权的“萨达姆敢死队”团伙斩首。她们没有受到审判,因为前政权认为这才是打击卖淫的方式。
绑架妇女和女孩
84.2003年政权更迭之后出现了这一现象,已成为对伊拉克妇女的严重威胁。绑架的目的是:(a)向被绑架妇女的家人或丈夫勒索赎金;或者(b)贩卖妇女将其变成廉价的性商品。
85.伊拉克内政部的统计数字指出,2003至2006年,女孩绑架事件上升,如下表所示:
省份 |
成年妇女 |
少女 |
||||||||
2003年 |
2004年 |
2005年 |
2006 年 |
2003年 |
2004年 |
2005年 |
2006年 |
共计 |
||
尼尼微 |
2 |
9 |
22 |
7 |
1 |
3 |
5 |
- |
49 |
|
萨拉赫丁 |
1 |
4 |
5 |
14 |
1 |
1 |
2 |
4 |
32 |
|
基尔库克 |
- |
4 |
2 |
23 |
- |
2 |
3 |
16 |
50 |
|
巴格达 |
5 |
29 |
64 |
93 |
2 |
16 |
8 |
23 |
240 |
|
迪亚拉 |
- |
4 |
1 |
10 |
2 |
1 |
4 |
1 |
23 |
|
巴比尔 |
1 |
7 |
10 |
10 |
- |
3 |
7 |
8 |
46 |
|
瓦西特 |
- |
9 |
10 |
8 |
- |
5 |
3 |
7 |
42 |
|
卡尔巴拉 |
2 |
1 |
3 |
4 |
1 |
1 |
- |
7 |
19 |
|
纳杰夫 |
3 |
6 |
7 |
18 |
10 |
1 |
6 |
9 |
60 |
|
穆萨纳 |
- |
7 |
2 |
- |
- |
- |
4 |
- |
13 |
|
迪瓦尼耶 |
4 |
7 |
4 |
8 |
2 |
- |
- |
2 |
27 |
|
济加尔 |
- |
1 |
4 |
6 |
- |
- |
- |
3 |
14 |
|
米桑 |
- |
1 |
4 |
2 |
- |
- |
- |
6 |
13 |
|
巴士拉 |
17 |
20 |
24 |
26 |
- |
- |
7 |
10 |
104 |
|
安巴尔 |
- |
- |
- |
- |
- |
- |
- |
- |
- |
|
共计 |
35 |
109 |
162 |
229 |
19 |
33 |
49 |
96 |
732 |
86.内政部没有2007和2008年被绑架妇女人数的准确数字。
87.2009年多名妇女被绑架,表明白奴贸易在增长,导致伊拉克的安全局势进一步恶化。数字显示有22名妇女被捕并被判处参与了绑架行动。从伊拉克内政部收到的所有省份被绑架妇女人数统计数字总结如下。
2009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绑架妇女情况
省份 |
被绑架妇女人数 |
绑架案件共计(男性和女性) |
百分比 |
||
成年妇女 |
少女 |
共计 |
|||
巴格达 |
63 |
34 |
97 |
413 |
23.4 |
萨拉赫丁 |
5 |
3 |
8 |
50 |
16.0 |
基尔库克 |
11 |
10 |
21 |
104 |
20.2 |
尼尼微 |
15 |
5 |
20 |
90 |
22.2 |
迪亚拉 |
10 |
10 |
20 |
89 |
22.5 |
巴比尔 |
2 |
1 |
3 |
29 |
10.3 |
安巴尔 |
2 |
5 |
7 |
22 |
31.8 |
瓦西特 |
11 |
9 |
20 |
49 |
40.8 |
卡尔巴拉 |
18 |
6 |
24 |
58 |
41.4 |
纳杰夫 |
14 |
12 |
26 |
77 |
33.8 |
穆萨纳 |
1 |
1 |
2 |
12 |
16.7 |
迪瓦尼耶 |
3 |
6 |
9 |
35 |
25.6 |
济加尔 |
18 |
8 |
26 |
103 |
25.2 |
米桑 |
2 |
4 |
6 |
13 |
46.1 |
巴士拉 |
22 |
16 |
38 |
139 |
27.3 |
共计 |
197 |
128 |
325 |
1, 289 |
88.大批伊拉克家庭前往邻国寻找安全和稳定,随之而来的基本需求方面的丧失带来了绝望、贫困和匮乏,加剧了这一现象。这些因素共同导致妇女儿童受到白奴贩子的剥削,被迫在伊拉克境内外卖淫。伊拉克监狱的官方统计数字显示,依据前述《打击卖淫法》第3和第4条,已有25名妇女被捕并被定罪。这些条款规定惩处任何涉足卖淫行业的妇女以及任何管理或参与经营妓院的妇女或男子。
社会对妇女犯罪行为的影响
89.大多数妇女从事犯罪活动只是由于巨大的心理和社会压力。这种印象来自在鲁萨法女子监狱开展的监测。妇女迫于犯罪丈夫的压力或恐吓而参与犯罪,或者因在心理和(或)精神上受到虐待而对丈夫、父亲或兄弟实施犯罪。为评估妇女在2009年间的犯罪行为以及这种行为的改善或恶化程度,有必要研究一下内政部和司法机构提供的数字。数据显示,2006至2010年在巴格达省被捕并被判处恐怖罪的妇女人数增至74人,表明妇女参与实施了恐怖活动。这并不表明伊拉克其他省份没有妇女参与这一罪行,只是已掌握的统计数字并未按罪行分类(附表4)。
90.此外,统计数字表明,在避免诉诸名誉杀人方面并没有出现积极进展。考虑到习俗和传统等现实情况,列出的数字可能不全面,因此仅仅反映出已向官方机构报告的情况。这激发了以不符合《伊斯兰教法》和与妇女人权有关的国际原则(如生命权和在法律面前男女平等的权利)为由修正《刑法》第409条的要求,其依据是现行的《伊拉克宪法》中关于所有伊拉克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第14条。库尔德地区采取措施发布了一条法令,大意是应当将被指控以名誉罪谋杀妇女者视为实施了谋杀罪并按照故意杀人罪处理,无需考虑《伊拉克刑法》(第111(1969)号)的减轻罪行情节。此类犯罪者不得请求减轻处罚。此外还对《刑法》第408条做了补充,涉及教唆和协助他人自杀,大意是应当考虑将前述条款的规定适用于引起自杀的任何人。
91.同2008年和2009年相比,这些犯罪现象并未明显减少。这是因为根深蒂固的习俗和传统延续不断而且顽固不化,根本不受国家开放所影响。与此相反,开放造成了混乱,并带来一系列困境以及与习俗和执法不力相关的消息,给现阶段带来了特殊挑战,上文指出了这一点。一些省份报告这些犯罪有所减少,但其他省份报告有所上升。这就是报告名誉杀人罪的作用,许多名誉杀人案件都被掩盖了,根本不会被统计到官方数据中。有预谋地谋杀妇女是一个敏感问题,是一种出于影响到受害者名誉且给其家人带来尴尬和羞耻印记的复杂动机和理由而实施的严重犯罪。根据目前掌握的数据,这些犯罪已经严重到伊拉克妇女无法忍受的地步。为了进行比对,请注意下表所示2009年的增长情况。
内政部关于对妇女实施犯罪的统计数字(2003-2009年)
编号 |
年份 |
自杀 |
强奸 |
名誉杀人 |
绑架 |
卖淫 |
杀人 |
||
自愿 |
非自愿 |
伤害和殴打 |
|||||||
1 |
2003 |
3 |
12 |
12 |
64 |
18 |
181 |
45 |
287 |
2 |
2004 |
5 |
38 |
18 |
130 |
24 |
286 |
66 |
657 |
3 |
2005 |
12 |
71 |
29 |
193 |
40 |
358 |
47 |
999 |
4 |
2006 |
13 |
106 |
23 |
310 |
36 |
615 |
52 |
1,085 |
5 |
2007 |
18 |
107 |
23 |
301 |
33 |
731 |
93 |
1,264 |
6 |
2008 |
26 |
157 |
60 |
293 |
29 |
438 |
75 |
1,089 |
7 |
2009 |
66 |
224 |
68 |
292 |
100 |
334 |
69 |
2,699 |
共计 |
143 |
715 |
233 |
1, 583 |
280 |
2, 943 |
447 |
8, 080 |
防止贩运人口法律
92.伊拉克于2007年10月8日加入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各项《议定书》。其中一项议定书,即《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2000年)涉及人口贩运。伊拉克履行了在该议定书下做出的承诺,包括部长会议总秘书处保证拟订禁止贩运人口和援助受害者的法案。该法案将包括以下要素:贩运人口罪的定义;成立伊拉克打击人口贩运高级委员会,其中包括来自所有相关机构和小组委员会(每个省设立一个高级委员会和一个小组委员会)的代表;对这种犯罪的实施者设定严厉处罚;以及为被贩运的受害人提供援助。人权事务部提出了若干与该法案所涉国际人权标准相一致的想法,并依据该法案成立了一个委员会,其成员包括来自部长会议总秘书处法律部、人权事务部、外交部和其他相关部委的代表。该法案已提交全国协商委员会并由部长会议来讨论;其修正版随后提交给国民议会颁布施行。
第七条
93.2003年之前没有一项法律对妇女参政做出规定。不过,从宪法来看,并没有针对妇女的情势,1970年《宪法》第19条规定:“(a)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得因性别、种族、语言、社会出身或宗教受到歧视;(b)依法保障所有公民享有平等机会。”
94.伊拉克的选举法允许妇女行使参政权。妇女的候选人资格取决于其自身能力,并非来自法律权益。不过,候选人登记是个政治问题,除非属于执政党,否则伊拉克妇女不能成为候选人。这一规定本身就是对妇女参政设置的一个前提条件。因此,妇女在当时的国民议会250个席位中仅获得27个席位。
国家在妇女人权领域的成就
95.2003年政权更迭后,妇女获得了法律权益,即以快车道形式推动妇女积极参政。通过颁布《伊拉克国家过渡期行政法》(2004年)实现了这一目标,其中第30(c)条要求立法部门确保妇女在国民议会中获得不少于25%的席位。基于此,2004年在千人大会上选出的275名国民议会议员中有87人是女性。国民议会的主要任务之一是拟订《永久宪法》,为此成立了由55名成员组成的委员会,其中8人是女性。
96.《伊拉克永久宪法》(2005年)第49条(之四)规定:“选举法旨在实现妇女在国民议会议员中所占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宪法》的这一规定使得国民议会中的女代表比例达到25%,使妇女在政府三个分支机构中任职成为可能。
国民议会
97.国民议会是在全新的民主试验之后成立的,因此,还不具备应对伊拉克人民当时面临的各种危机的能力。妇女在国民议会中的代表比例达到了26.5%,275名国民议会议员中有73人是女性,这是采用依据《伊拉克国家过渡期行政法》(2004年)第30(c)条通过的配额制取得的成果,该条款后来成为上文所述2005年《宪法》第49条(之四)。不过,妇女没有在国民议会中发挥有效作用,在伊拉克妇女生活的任何方面都没有产生影响。这种情况是多种原因造成的,包括妇女缺乏政治经验和当时的局势复杂等。由于实行非公开名单制,妇女的代表权被几个政治集团控制,虽然填补了议会配额方面的法律真空,但却没有基于妇女的能力为她们提供选择。这些政治集团不允许妇女在议院担任有影响力的职务或者发挥有效作用。虽然不能一概而论,但这种情况在女议员中十分常见。此外,2005-2008年的重大安全危机给整个社会投下阴影,伊拉克妇女首当其冲,女议员被禁止发挥作用。2008年执行执法计划之后,安保状况开始趋于相对稳定,许多妇女因此重返政治舞台。
98. 2005年选举后组建的国民议会设有25个常设委员会,其中只有两个委员会由女议员担任主席。这两个委员会分别是妇女、儿童和家庭事务委员会和民间社会组织委员会。重要的议会委员会中没有为妇女保留配额,这表明国民议会对女议员的自身能力和胜任能力缺乏信任,女议员因而处于边缘化。权力最大、最敏感的委员会要么没有女议员,要么女议员人数屈指可数,反映出这种分布状况后面隐藏的政治导向,事实上女议员仅限于处理教育、保健、妇女事务、儿童和家庭事务,被负责提出安保和政治领域立法及与执行机构一起参与制定和监督国家发展战略的委员会排斥在外。下表描述了这种情况。
2005届议会各委员会中的男性和女性
编号 |
委员会 |
共计 |
女性 |
男性 |
1. |
安保和防御 |
16 |
0 |
16 |
2. |
财政 |
11 |
3 |
8 |
3. |
法律 |
11 |
1 |
10 |
4. |
石油、天然气和自然资源 |
9 |
0 |
9 |
5. |
对外关系 |
15 |
2 |
13 |
6. |
经济、投资和重建 |
12 |
2 |
10 |
7. |
保健和环境 |
9 |
4 |
5 |
8. |
教育 |
15 |
8 |
7 |
9. |
妇女、儿童和家庭 |
7 |
7 |
0 |
10. |
廉政 |
15 |
6 |
9 |
11. |
工作和服务 |
12 |
6 |
6 |
12. |
地区和省 |
10 |
3 |
7 |
13. |
人权 |
14 |
7 |
7 |
14. |
文化、媒体和古物 |
7 |
1 |
6 |
15. |
捐赠和宗教事务 |
10 |
2 |
8 |
16. |
流离失所者、移民和侨民 |
8 |
5 |
3 |
17. |
农业、水和沼泽 |
11 |
0 |
11 |
18. |
问责和司法 |
8 |
0 |
8 |
19. |
烈士、受害者和政治犯 |
8 |
3 |
5 |
20. |
青年和体育运动 |
7 |
1 |
6 |
21. |
民间社会组织 |
7 |
2 |
5 |
22. |
议员事务和议会发展 |
8 |
2 |
6 |
23. |
部族 |
5 |
0 |
5 |
24. |
投诉 |
8 |
3 |
5 |
25. |
宪法审查(特设) |
30 |
2 |
28 |
26. |
国家和解(特设) |
12 |
2 |
10 |
99.2008年,女议员试图成立一个由37人组成的议会集团,以促进妇女在政治决策中的作用,但未取得成功,女议员继续被排斥在重大战略和政治决策之外。该集团旨在监测女议员的努力,并试图通过提出法律建议找到解决办法,上文审查第3条时指出了这一点。
100.妇女在议会中所占比例从1990年的10.8%上升到2005年的27.3%,在2010年3月的选举中,妇女赢得国民议会325个席位中的80个席位,占所有议员的25%。当前配额中的20位女议员以前就是议员,其他60名女议员则是首次获得席位。这表明政治精英接受了拥有学历和领导能力且在政治上独立的妇女参政。在本届国民议会中,4个议会委员会的主席由妇女担任,即保健和环境委员会;服务和重建委员会;妇女、儿童和家庭事务委员会;以及议员事务和议会发展委员会。下表显示了妇女在2010届国民议会中参与议会委员会的情况。
2010届议会各委员会中的男性和女性
编号 |
委员会 |
共计 |
女性 |
男性 |
1. |
对外关系 |
18 |
7 |
11 |
2. |
安保和防御 |
17 |
0 |
17 |
3. |
法律 |
17 |
1 |
16 |
4. |
石油和能源 |
16 |
4 |
12 |
5. |
廉政 |
17 |
1 |
16 |
6. |
财政 |
14 |
2 |
12 |
7. |
经济和投资 |
14 |
3 |
11 |
8. |
教育 |
17 |
8 |
9 |
9. |
保健和环境 |
15 |
4 |
11 |
10. |
服务和重建 |
16 |
8 |
8 |
11. |
地区和省 |
11 |
3 |
8 |
12. |
人权 |
12 |
4 |
8 |
13. |
文化和媒体 |
7 |
2 |
5 |
14. |
捐赠和宗教事务 |
8 |
1 |
7 |
15. |
流离失所者、移民和侨民 |
8 |
2 |
6 |
16. |
农业和水 |
15 |
2 |
13 |
17. |
民族和解和问责 |
11 |
1 |
10 |
18. |
烈士、受害者和政治犯 |
8 |
3 |
5 |
19. |
妇女、儿童和家庭 |
6 |
6 |
0 |
20. |
青年和体育运动 |
10 |
1 |
9 |
21. |
民间社会组织 |
7 |
3 |
4 |
22. |
议员事务和议会发展 |
6 |
1 |
5 |
23. |
部族 |
7 |
0 |
7 |
24. |
高等教育 |
13 |
4 |
9 |
25. |
旅游业和古物 |
8 |
1 |
7 |
26. |
劳动和社会事务 |
9 |
2 |
7 |
各省议会
101.在2005年依据《选举法》(第16(2005)号)举行的各省议会选举中,妇女代表的比例达到25%。为将国民议会选举与省、地区和县议会选举分开,颁布了《省、区和县议会选举法》(第36(2008)号),其中第13条涉及妇女代表权问题。尽管此项法律规定无论获胜者是否为男性,每三位获胜者之后必须有一名女性,但此项法律并未规定相应的保障机制。此外,高级独立选举委员会还没有将确保每三位男性获胜者之后有一位女性的机制规划为自身方案的一部分。在女议员和民间社会组织多次反对之后,高级独立选举委员会发布了一项决定作为选举法的附件,其中保障妇女在省、地区和县议会中至少占有25%的席位。不过,这项决定已被伊拉克总统委员会推翻,理由是这相当于修正选举法,需要制定一项法案指出将要修正的条款以及修正理由。高级独立选举委员会因此构想了一项机制,以确保省议会所有成员中有25%为女性,但由于高级独立选举委员会机制中的一项疏漏,这一比例并未在所有省份实现。不过,总体上还是实现了这一目标,2009年的选举在省议会中实现了25%的比例,由于受到宗教判决的影响,众多妇女参加了选举,尤其是农村和贫民窟地区。这表明文化传统对伊拉克人行为的强大影响以及宗教判决在让妇女的角色得到社会承认方面的潜力。
102.受时间限制,高级独立选举委员会为拟订指示和管理条例以确保基于配额制在全国各地平等分配妇女代表权而付出的努力尚未得到回应。尽管如此,虽然上文指出了一些不好的现象,但选举之后取得的成果并非全都是负面的。在14个省中有9个省实现或超过了配额,在所有440名省议会议员中有110人是女性。因此,如下表所示(塔米姆省未举行选举),法律规定的25%的成员比例已经实现。
编号 |
省份 |
席位数 |
女候选人 |
妇女所占席位数 |
妇女代表比例(百分比) |
1. |
巴格达 |
57 |
690 |
16 |
28 |
2. |
尼尼微 |
37 |
108 |
11 |
30 |
3. |
瓦西特 |
28 |
325 |
9 |
32 |
4. |
卡尔巴拉 |
27 |
331 |
8 |
30 |
5. |
迪亚拉 |
29 |
176 |
8 |
28 |
6. |
巴比尔 |
30 |
386 |
8 |
27 |
7. |
米桑 |
27 |
197 |
7 |
26 |
8. |
济加尔 |
31 |
290 |
8 |
26 |
9. |
纳杰夫28 |
28 |
281 |
7 |
25 |
10. |
安巴尔 |
29 |
142 |
7 |
24 |
11. |
巴士拉 |
35 |
349 |
7 |
20 |
12. |
卡迪西亚 |
28 |
235 |
6 |
21 |
13. |
穆萨纳 |
26 |
240 |
4 |
15 |
14. |
拉赫丁 |
28 |
162 |
4 |
14 |
机构和公共领导职位
103.2002年,1名妇女担任阿拉伯复兴社会党领导成员职务,另一名妇女成为教育部副部长。此外,当时的执政党阿拉伯复兴社会党中还有许多妇女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特别是妇女在教育、媒体、军事和安全机构、情报机构、内政部和国防部中工作。
104.在转变为民主政权之后,基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这种状况发生了变化,有5名妇女获得了任命,在人权事务部、住房部、环境部、国家各省事务部和2006年政府设立的国家妇女事务部中担任部级领导职务。尽管国家各部委均未设立部长编制,但在总共36个部级职位上有12位是女性。2010年成立的政府由46个部委组成,但仅有两名妇女担任部长职务。在库尔德地区政府中,除妇女事务部之外,劳动和社会事务部也由妇女担任部长一职。尽管没有一名妇女担任国家领导人,但已发生的一切还是体现了国家为让妇女参与制定国家公共政策而采取的积极措施。约有343名妇女担任政府部门的决策职务,如总干事、助理总干事和顾问,三分之二的专家都是女性;其中担任副部长职务的女性比例未超过2%。
司法岗位上的妇女
105.2003年之前,高级司法学院还不允许招收女生。政权更迭之后,该学院向具备资格的妇女敞开大门;现任学院院长就是一名女性。学院的毕业生中有在民事司法部门工作的多名女法官,尽管她们仅限于在轻罪法院和少年法院工作。少年法院与刑事法院适用相同的法律,但对少年的判决要轻一些。教法法院和刑事法院都没有女法官。这是传承下来的社会习俗造成的,它继续排斥妇女担任重要职务如担任重要司法职务的理念。国家仍在向民主过渡,这个领域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国家发布的指示和行政命令仅将司法部门的女性比例提高到5%。尽管伊拉克有许多优秀的女性法律人才,但与担任同一职务的男子人数相比,女性人数还是很少。对男女双方而言,已婚是成为法官的条件之一。库尔德地区已经废除了这一条件限制。
106.尽管妇女在发展进程中起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宗派主义、政党政治和性别歧视,妇女参与高层管理决策的比例最低。因此,总统三大机构(总统委员会、部长会议主席和国民议会主席)、最高司法委员会和高等法院(联邦最高法院和联邦上诉法院)中仍然缺乏女性的身影。
妇女在库尔德地区的政治代表权
107.《库尔德地区宪法》第23条第2款载有与2005年《伊拉克宪法》相同的原则,即不超过25%的席位应分配给妇女。2008年,该地区议会的111名议员中有29名女性。《库尔德议会选举法》已经修正,将妇女的参与比例从25%提高到30%,与其他地区对等机构相比这是一个进步。女性进入了库尔德地区部长会议,劳动和社会事务部部长一职由女性担任。
参与非政府组织以及涉及公共和政治生活的协会
108.在2003年政权更迭之前,伊拉克人被禁止加入复兴党之外的任何政党,许多持不同政治和精神信仰的妇女被投入监狱,就此消失。2002年底,前政权清理了监狱和拘留中心,释放了所有囚犯和被拘留者,其中包括政治犯。
109.搜索前政权的记录并未能得出女政治犯人数的确切数字,但有1,100名能够在政治犯基金会进行登记的女囚犯和被拘留妇女除外(在政权于2003年更迭之后)。国家依据第4(2006)号法令成立了隶属于部长会议总秘书处的过渡司法组织,对前独裁政权的受害者进行赔偿。该组织于2007年年中投入运行,在中部和南部各省以及库尔德地区设立了20家办事处。根据此项法律,女政治犯享有与男政治犯相同的特权,即每月领取500,000伊拉克第纳尔的津贴,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在接受本科和研究生教育时可享受一次性旅费补助和优惠待遇,还享有优先朝圣权。
110.2003年4月9日之后局势发生变化,妇女能够加入政党,宣布其党派从属并公开参加政治活动。不过,不断恶化的安全局势和日益增加的暴力让妇女难以行动。此外,刺杀和谋杀理事会中的妇女和国民议会中的女代表、女律师、女医生、女教授和女明星的行为致使许多女性退缩,对其活动保持沉默。各政党没有女性出任党魁。
111.在政权于2003年更迭之前,没有歧视性法律禁止妇女加入非政府组织和协会,特别是专业协会,如律师协会、医师协会、工程师协会和教师工会。伊拉克全国妇女联合会是非政府妇女组织,但它为执政党的政策服务,因为禁止妇女在伊拉克的任何其他组织中开展活动。在政治转型期间,许多妇女加入各种非政府组织,这些组织的数量也有所增加,推动政府设立国家民间社会事务部,对其进行登记和管理。这些组织对伊拉克社会产生了广泛影响。《宪法》第39条(之一)确认:“应保障成立和加入社团和政党的自由”。因此,允许男女在该领域工作。
112.专业协会中有大批妇女成员,这些协会的组织法没有对妇女加入和退出协会做出歧视性规定,也没有针对妇女作为候选人参加协会主席选举的歧视性条款。
113.自成立以来,药剂师协会共有4,488名女会员,占会员总数的约44%。每年有1到2名妇女当选进入协会行政机构。自律师协会于1933年成立以来,已有13,882名女律师成员,但管理委员会即使到现在也只有两名女性成员。在总计8,910名牙医中有4,968名女性,但1998至2008年间仅有3名女性被提名进入协会理事会;1名女牙医目前是八人理事会的成员。
114.伊拉克的妇女运动在要求伊拉克妇女权利方面发挥了主要作用。《伊拉克国家过渡期行政法》(2004年)确认了妇女配额制,后来的抗议活动和收集签名运动催生了2005年《永久宪法》,使政治领袖做出了回应,确认了这种权利。妇女运动在推翻2003年12月29日由临时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第137号法令方面发挥了作用,该法令出于教义和教派利益从根本上否定了《个人地位法》的效力(第188(1959)号,已修正)),后来还促使在《宪法》第41条中规定“伊拉克人可按照自身的宗教、教派、信仰或选择自由承诺自己的个人身份,法律应对此做出规定”。这一条款以更具约束力的宪法条款形式体现了上述法令的实质。许多组织掀起了废除该法令的运动,通过动员和施压,使《宪法》第41条成为了有争议的条款并考虑将其提交给2010届议会审议。
115.妇女组织在传播认识和教育妇女了解《宪法》并参与选举投票方面发挥了作用。许多妇女组织主动开办诊所提供法律和人道主义建议,为寡妇、离婚妇女和被殴妇女等边缘化群体提供援助,传播反暴力和反歧视妇女的文化。非政府妇女组织拥有执行妇女能力培养和提升项目以及发展和创收项目的经验。这些组织与在伊拉克开展行动的国际组织及相关部委,如劳动和社会事务部、教育部、人权事务部、卫生部和国家妇女事务部开展协作和协调。
非政府组织工作的法律使能(非政府组织法)
116.鉴于伊拉克非政府组织已增加到约4,000个,由于担心某些组织可能追随私人派别,或寻求政治议程,或谋求非法物质利益和收益,或成为掩护卖淫、妓院交易和其他基本商业的虚构组织,或沦为恐怖主义团伙的保护伞,为了确保这些组织受宪法保护的合法登记权和从属关系登记权,部长会议总秘书处颁布了关于执行《非政府组织法》(第12(2010)号)的指示,通过国家民间社会事务部推行伊拉克非政府组织和外国非政府组织分支机构登记制度。这是该部、国民议会民间社会委员会和一些非政府组织共同努力的结果。
第八条
117.自2003年以来,伊拉克政府努力推动妇女参加国际会议,并一直致力于使参加会议、培训和发展讲习班等国际活动和集会的各国家部委和非国家部委直属机构的代表团实现性别平衡。2009年对伊拉克人权合并定期报告进行讨论时,参与讨论的伊拉克代表团成员的组成恰好说明了这一点。政府代表团团长由人权事务部女部长担任,代表团中还有另外3名女性成员,一名来自库尔德地区,一名来自巴格达,还有一名是法官。因此,代表团中共有4名女性,其中一人任团长。此外,伊拉克常驻海外代表团遵循性别平衡原则,成员中既有男性也有女性。在工作方案涉及伊拉克问题的所有联合国办事处中都有伊拉克妇女任职,如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妇发基金)、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开发署)、联合国项目事务厅(项目厅)、联合国人口基金(人口基金)、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教科文组织)和联合国伊拉克援助团(联伊援助团)。虽然没有伊拉克妇女在这些组织中任职人数的准确统计,但伊拉克政府允许伊拉克妇女不受任何限制地在国际组织中任职,从事国际工作。
118.2003年,伊拉克政府任命了首位女性担任伊拉克驻美国大使,伊拉克妇女首次以大使级别的身份加入伊拉克外交使团队伍。首位女大使的任期于2004年结束。之后,伊拉克于2009年又任命了3位女大使。此外,还有许多级别的女外交官在伊拉克驻外国大使馆、国外代表处和领事馆工作,担任参赞、一秘、二秘和领事。
第九条
119.伊拉克对《公约》第九条提出的保留符合《国籍法》(第43(1961)号)的规定,此项法律在《伊拉克国家过渡期行政法》(2004年)颁布前一直有效,此项法律规定,父母一方是伊拉克人才能拥有伊拉克国籍,要求立法部门颁布法律规范此事。之后的《永久宪法》(2005年)亦关注这一原则,认为国籍是每个伊拉克人的权利,在给予子女国籍方面男女平等。因此,第18条规定:
“第一,伊拉克公民身份是每个伊拉克人的权利及其国籍的基础。
第二,父母一方拥有伊拉克国籍者应被视为伊拉克公民。这点应由法律做出规定。
第三,(a)出生即为伊拉克公民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撤销其公民身份。凡撤销公民身份者有权要求恢复身份。这点应由法律做出规定。[……]
第四,伊拉克人可以拥有多重公民身份。所有担任高级、安全和最高统治机构职务的伊拉克人必须放弃取得的任何其他公民身份。这点应由法律做出规定。”
120.因此,《宪法》要求立法部门颁布法律,规范获得伊拉克国籍的条件以及在多重国籍情况下伊拉克国籍的保留问题。在此基础上,《国籍法》(第26(2006)号)颁布并生效。它包含了支持《公约》该条款的法律基础,确保:
根据第1条(b)项,“伊拉克人:拥有伊拉克国籍者”,拥有伊拉克国籍的每个人在一般情况下被视为伊拉克人。
121.在成为伊拉克人的特征方面,《国籍法》对男女一视同仁。根据第3条(a)段:“如果父母一方是伊拉克人,应被视为伊拉克公民。”
122.此项法律阐述了取得伊拉克国籍的条件,包括第6条所载的内容:
“1.部长可根据以下条件批准非伊拉克公民入籍:
相关人员达到法定年龄;
相关人员合法进入伊拉克,在申请入籍时是伊拉克居民,不包括出生并居住、在伊拉克获得公民身份册但尚未取得国籍证明的人;
相关人员在申请入籍前已在伊拉克合法连续居住10年;
相关人员操守和声誉良好,没有被裁定犯有重罪或行为不端;
相关人员有明确的谋生手段;以及
相关人员没有传染病。”
123.根据此项法律第7条:“部长可根据本法第6条规定的条件,批准与伊拉克妇女结婚的非伊拉克籍男子取得伊拉克国籍,前提是本法第6条第一款(c)项规定的居住时间不得少于5年,且婚姻关系存续”,因此,伊拉克妇女的非伊拉克籍丈夫有权获得伊拉克国籍,只要他在伊拉克居住不少于5年,且与伊拉克妇女的婚姻关系存续。
124.伊拉克男子的外籍妻子享有同样的权利。因此,此项法律对于申请入籍的伊拉克妇女的外籍丈夫和伊拉克男子的外籍妻子一视同仁,根据第11条的规定:
“与伊拉克男子结婚的非伊拉克籍妇女有权获得伊拉克国籍,但要满足以下条件:
向部长提交了申请;
在伊拉克居住满5年;以及
婚姻关系持续至申请之日。与离婚或去世的丈夫育有子女的离婚或丧偶妇女不受本条件限制。”
125.此项法律同样希望伊拉克妇女不要在获得其非伊拉克籍丈夫的国籍后失去伊拉克国籍,除非她向伊拉克内政部长递交书面申请,声明希望放弃伊拉克国籍。根据此项法律第12条:“如果伊拉克妇女同非伊拉克籍男子结婚,并取得其丈夫的国籍,她不会失去伊拉克国籍,除非她以书面声明形式放弃伊拉克国籍。”
126.如果伊拉克妇女放弃伊拉克国籍后,其非伊拉克籍丈夫获得伊拉克国籍或她与拥有伊拉克国籍的男子结婚,此项法律保留其放弃伊拉克国籍后重新获得的权利。此外,根据此项法律第13条的规定,丈夫与其离婚、去世或废止婚约的妇女拥有同样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自其提交申请之日起恢复其国籍,前提是提交申请时她还在伊拉克居住,具体规定如下:
“如果伊拉克妇女根据本法第10条第(三)款放弃其伊拉克国籍,她有权在以下条件下恢复伊拉克国籍:
一.如果其非伊拉克籍丈夫被给予伊拉克国籍或她与拥有伊拉克国籍的男子结婚,应自其提交申请之日起恢复其伊拉克国籍。
二.如果其丈夫去世、与其离婚或废止婚约,她应自提交申请之日起恢复伊拉克国籍,前提是她在提交申请时还居住在伊拉克。”
127.因此,尽管伊拉克对《公约》第九条提出保留,但仍然采取了深思熟虑的方法,采用了宪法和法律形式,这相当于对《公约》条款实质内容加以明确应用。2009年12月20日颁布的部长会议第434号法令通过了一项法案,取消伊拉克对《公约》第九条提出的保留。此项法令由人权事务部提出,并提交议会批准。该法案旨在消除保留内容的法律效力,根据《宪法》第18条(之二)和《国籍法》(第26(2006)号),在给予子女国籍方面对男女一视同仁。这符合《公约》第九条的规定。取消对该条款的保留的文书随后交存联合国秘书长。
第十条
128.教育是男女差距明显的主要领域之一。很显然,与男孩入学率相比,女孩入学率从小学到中学下降明显。2006年,女孩的小学净入学率是80.4%,女孩入学人数为男孩人数的88.8%,而女孩的中学净入学率降至34.3%,女孩入学人数为男孩人数的75%。
129.伊拉克立法中没有教育领域性别歧视事例,从幼儿园到大学研究生课程都是如此。事实上,根据《义务教育法》(第118(1976)号),6至10岁的男孩和女孩都应接受义务教育。法律允许年满10岁的女孩根据父母/监护人的决定放弃学业。此外,男女生均可接受高等教育(中学后教育),学校根据成绩(即按照能力)择优录取。此项录取政策同样适用于研究生的录取和奖学金及助学金的发放。宪法保障接受各阶段教育的权利,《宪法》第34条规定:
“第一,教育是社会进步的一项基本要素,国家保障教育权利。初等教育是强制性的,国家保证消除文盲。
第二,所有伊拉克人享有免费接受各阶段教育的权利。
第三,国家应鼓励为了服务于人类的和平目的进行科学研究,应支持卓越、创造、发明和所有天赋的表现形式。
第四,私立和公立教育都应得到保障,这点应由法律做出规定。”
130.以下数字表明各教育阶段的学生入学情况:
幼儿园,4至5岁:1998年,招收了35,865名男孩和24,720名女孩;2007年,招收了41,986名男孩和39,550名女孩;
小学,6至12岁:1998年,女生占学生总数的44.5%,男生占55.5%,女生和男生人数分别为1,392,892人和1,677,965人;2007年,女生人数占学生总数的44%,男生占56%,女生和男生人数分别为1,825,317人和2,325,623人;
中学,12至18岁:1998年,男女生人数分别为631,842人和406,461人;2007年,男女生人数分别增至882,969人和608,964人。
131.在伊拉克大多数省份,男女同校仅限于小学和大学。在库尔德地区,在国际组织和地方组织协调下,各个教育阶段都实现了男女同校。
132.年满18岁的学生可以进入高等院校深造。1998年,有27,062名女生和53,278名男生就读于高等院校。到2007年,师范类和美术类院校的女生和男生分别增至40,960名和58,735名。1998年,伊拉克有877名女讲师和569名男讲师;到2007年,女讲师和男讲师人数分别增至2,558名和1,603名。
133.我们应当关注1995/1996学年至2006/2007学年间女生的入学人数有所上升。接受初等教育的人数增长了3.1%,接受中等教育的人数增长3.7%。然而,在此期间登记入学的女生人数呈负增长,每年下降0.3%。2006年,初等教育的女生人数为男生的88%,中等教育的女生人数为男生的75%。2006/2007学年,攻读本科和研究生的女生人数明显增长,比男生多增长了8.9%,1995/1996学年的该数字为5.7%。研究表明在赠款和资格方面不存在任何性别歧视。
134.伊拉克所有省份的学生都学习教育部、高等教育和科学研究部及技术研究所组织制定的统一课程。这方面没有任何歧视。2003年以后,中央政府采取措施,将人权和民主纳入本科课程。然而,家庭教育仍然只在女校开展。中央政府的教育部正在推动修订该科目内容,使其既适合女生,也适合男生学习。中央政府的人权事务部正在努力将打击对妇女的暴力和歧视列为学校课程的组成部分,人权已成为文理院系和研究所的课程。此外,家庭角色转换的相关概念已纳入库尔德地区的性别平等研究课程,通过课外活动教授男女以和平方式解决争端的技能。
135.政府全力支持免费义务初等教育。1970年《伊拉克共和国宪法》规定:
“(a)国家保证扫除文盲并保障所有公民免费接受小学、中学和大学阶段教育的权利。
(b)国家努力使初等教育……在城市和农村地区成为义务教育,特别鼓励开办使民众兼顾学习和工作的夜校。”
在此基础上,伊拉克颁布了1972年《义务教育法》及《扫盲和成人教育法》,以保障初等教育。夜校课程旨在为已经就业的学生在中等和职业教育甚至是某些高等院校继续深造提供了机会。这些课程向所有人开放。小学生人数增长了约30%,女生人数占学生总数的比例从35%增至44%。同时,男教师在伊拉克各地男校小学和女校小学的比例分别上升至26%和27%。
136.研究表明,2006年,伊拉克有60,740名男生和56,137名女生辍学(见附表7)。为了使其重返校园,政府在教育系统内建立了被称为非正规教学的新教学形式,分布于多个阶段,即:
(1)青年学校,涵盖初等教育阶段(10至15岁)。学习期限为4年,之后会被授予相当于小学毕业证的证书。然而,根据教育部的统计数字,这种学校数量有限,2005/2006学年只有6,689名学生。与小学生总数相比,人数较少。伊拉克共有69所此类学校,许多省份还没有开办。
(2)速成教育:2005年,教育部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基会)合作执行了速成教育计划。这种形式教学的目标人群是包括库尔德地区在内的各省12至18岁年龄段的辍学青少年。旨在用3年时间教授小学课程,毕业生将获得证书,相当于小学毕业证。2006/2007学年共有144所速成学校,其中123所位于城市地区、21所位于农村地区;其中52所为女校、76所为男校。在全部9,633名学生中,女生为3,513名,占学生总数的36.5%。
非政府组织参与教育
137.许多民间社会组织虽然近几年才开始涉足教育,但是对教育领域兴趣浓厚。伊拉克阿迈勒协会发起的“挑战项目”旨在提高健康和社会文化水平并提供职业培训。该项目在2006/2007学年开设了26个职业培训班,招收了773名女学员和20名男学员。该项目的基本识字阶段历时9个月,已有4个省结束这一阶段,年龄从10岁到50岁不等的学员都能够完成初级小学课程。在萨拉赫丁省,该项目帮助67名年轻妇女参加了普通中级和中学考试,有9人通过了考试,大部分通过者进入大学或研究所深造。全民文化协会与巴格达鲁萨法区教育局合作,利用萨德尔城的一所学校教授70名辍学学生。
推广识字
138.虽然伊拉克文盲妇女人数普遍呈下降趋势,但在识字率方面伊拉克男女差距还很明显。虽然1997至2005年间伊拉克的文盲率下降了41%,特别是妇女文盲率下降明显,但男女差距仍然较大。应当指出,1997年女性和男性的文盲率分别为60%和65%,而到2005年,女性和男性的文盲率分别下降至19.5%和10.4%。城市地区的男女文盲率普遍低于农村地区。1997年,农村地区的文盲率为城镇地区的两倍。2005年,城镇和农村地区的文盲率下降了13.2%,其中城镇地区下降11.2%、农村地区下降35%。然而,即使降幅如此大也无助于弥合城乡地区之间男女文盲率的差距。农村地区的男女文盲率相差21%,高达城市地区的7倍。
继续教育,特别是女孩的继续教育面临的挑战
习俗和传统
139.伊拉克的习俗和传统原则上不允许女性接受教育,即使其他方面允许。女性教育往往局限于初等教育,但在某些情况下也会延伸到中等教育。女性上大学也会受到限制,可能只限于上女子大学和研究所。有数据显示,在年满15岁及以上未受过教育的女性中,51%来自农村地区,城镇的比例为29%。约44%的城镇妇女接受过教育,在农村地区该比例不超过13%。
贫穷和没兴趣
140.没兴趣和贫穷是女性不上学的主要原因。约有24%的女性因为家人没兴趣而不上学,另有13%是因为家穷。通过对男女进行比较,调查显示,31%的女性未接受教育,而男性的该比例为13%。
暴力
141.暴力升级导致伊拉克家庭不让女儿继续上学。由于上学途中可能遇到各种困难,女孩上学需要有一名家人接送或乘坐交通工具,这意味着家庭需要支付额外开支。部委直属的照顾特殊需求者的特殊教育机构中的女性人数比男性人数少,可能是由于许多家庭担心其残疾女儿可能受到伤害或绑架。这再加上某些传统观念,导致家庭不让女儿继续上学,以免遭受街头暴力。《人类发展状况国家报告》(2008年)中的数字表明,小学阶段后辍学的女孩人数从2001/2002学年的39,266人上升到2003/2004学年的76,795人,而伊拉克全国放弃学业的女大学生人数为12,723名(包括9,958名普通大学生和2,795名夜大学生)。有25,846名女中学生放弃了学业。
失学
142.失学是指6-12岁年龄段的儿童未能进入小学学习或者没有完成小学阶段的教育。城市地区的失学率为16%、农村地区为41%。这是由于城市地区的经济实力较强,教育系统提供的设施更完善,以及家庭追求高、认识到教育的重要性。城乡数字存在明显差异,可能主要是因为对待女孩教育的态度不同。在伊拉克农村地区,约64%的母亲非常认同教育男孩比女孩更加重要,而在城镇地区该比例为42%。此外,农村地区34%的母亲不希望自己的女儿获得小学以上的文凭。
上小学的路途时间
143.因为路远,上学路上花费的时间也是一个因素。贫穷家庭可能无法负担交通费用,或不愿意护送女儿去学校。这表明男生入学率高于女生可能是由于歧视女性的社会和文化原因。
体育
144.所有各类体育活动都对女孩开放,女孩可以根据爱好和能力选择。举行校际比赛和活动有助于鼓励竞争。体育俱乐部招收女性,并且有专门的女性工作人员对其进行训练。负责管理全国所有体育活动的伊拉克奥林匹克委员会中有一名女委员。由于伊拉克十分注重推广体育运动,幼儿园、小学和中学都安排体育课,体育学院的体育课内容更加广泛、专业。为了给希望在大学阶段选择体育为专业的女性提供机会,伊拉克开设了一所女子体育学院,只招收女生。该学院的管理人员都是女性,教学人员也由女专家担任。此外,还有一些有特殊需求的妇女参加体育比赛,许多伊拉克妇女在国际和国内锦标赛中赢得了奖牌。
2010-2014年国家发展计划
145.该计划关注教育的进步,利用统计数据和一系列研究查明教育状况恶化的原因,并制定了有关机构应努力实现的如下战略目标:
幼儿园儿童数量将在目标年达到133,049人,平均每年增加22,175人,教师人数将在目标年增加4,417人,平均每年增加750人;
在小学阶段,学生人数计划达到989,099人,需要增加56,908名教师和2,615所学校;
在中学阶段,招生人数在目标年将增至1,847,112人。需要在目标年增加17,191名教师,平均每年增加2,865名,需要增加913所中学,平均每年增加162所;
职业学校招生人数将在目标年增至72,188人。到目标年需增加870名教师和培训员及73所学校;
师范学校招生人数将在目标年达到78,072人,每年增加13,162人。需要在目标年前增加471名教师,平均每年增加78名,并增加54所学校,平均每年增加9所;
大学招生人数将在目标年达到308,745人,技术研究所42,958人,技术学院61,646人,大学平均每年扩招51,457人,技术研究所扩招7,160人,技术学院扩招10,274人。需要增加2,030名大学教师,平均每年增加338人,需要增加2,058名技术教育教师,平均每年增加343名;
在消除文盲方面,需要在目标年增加90,000名教师和60,000所特殊服务中心;
在青年学校方面,需要在目标年增加207名教师,平均每年增加34名,并增加25所学校,平均每年增加4所。
库尔德地区的教育
146.根据《人类发展状况国家报告》(2008年),苏莱曼尼亚省的记录显示教育中实现了性别平等,通过实施针对男孩和女孩的小学义务教育法,中学的男女生比率上升至100%,使得女孩能够接受教育,尤其是在农村地区,那里部落习俗占支配地位,无报酬工人中妇女占大部分。
147.地区妇女事务部取得的成就包括:
开展实地调查,研究女性辍学的原因,以努力消除这种现象;
制定旨在巩固社会公平和公正原则的教育政策,重点是让妇女作为合作伙伴参与制定和起草所有教育阶段的教育政策和公共政策;
实施小学义务教育法;
通过与国际组织和地方组织的协调并在其支持下,推进男女同校。
第十一条
148.《劳动法》(第71(1987)号)保障工人的权利。此项法律未被废除,仍然有效。其关键条款保障了工作权利和工人根据工作种类和工作量获得足以满足其基本需求的工资的权利。此项法律奉行在相同的条件下男女完成相同工作待遇平等的原则。此项法律有一整节专门涉及保护劳动妇女的权利,要求雇主告知女雇员其权利和义务,具体做法是,在工作场所的告示牌上张贴保护女工的规定。此项法律规定了禁止雇用女工的工种,包括对健康有害的繁重工作,禁止孕妇加班、上夜班,以保护其本人和未出生婴儿的健康。女工有权获得每天至少连续11个小时的休息时间,其中的7小时在晚9时到早6时之间,以确保女工有足够的休息时间。孕妇有权享受72天的产前和产后全薪产假。有职业的母亲可以享受6个月的全薪特别产假;在计算养老金时该假期应被视为服务期。根据医务委员会发布的一份报告,在某些情况下,这一期限可以延长至9个月。女工有权享受不超过1年的无薪产假,用于照顾1岁以下的婴儿。女工不得利用其特别产假从事任何其他目的的活动。允许哺乳期妇女每天在工作时间内休息最多1个小时用于哺乳。对于有1个或多个6岁以下子女的妇女,如果有1个孩子生病并需要其照顾,可以享受最多3天的无薪假。每个雇主都必须根据工作需要为女雇员提供休息设施。丧偶的女员工可享受120天的全薪丧假。在库尔德斯坦地区,妇女有权享受1年的产后假,其间享受全薪和津贴待遇。
149.求职者须接受相同的测试和标准,雇主优先考虑达到规定资格标准但评价更高的求职者,包括证书、经验和以往的培训。体制机制和政府干预对于促进平等的作用仍然十分重要。伊拉克于1959年6月15日加入了1958年《(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2003年之前,政府是伊拉克妇女的主要雇主,约46%的劳动妇女在政府部门工作。
150.依据《公务员法》(第24(1960)号,已修正)和《劳动法》(第71(1987)号)出台的指示和管理条例规定,同样的标准适用于确定男女工资和薪金。1963年8月28日,伊拉克加入了1951年《同酬公约》(第100号)。结婚津贴可根据夫妻协议支付给夫妻任何一方,但通常支付给丈夫。根据《公务员法》(第24(1960)号,已修正)第43条,这些津贴在婚姻解体时终止。然而,在实际当中,私营部门似乎存在一些歧视,只允许男性求职,仅仅是为了避免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给予女雇员产假等假期。
151.政府政策中没有规定禁止妇女选择专业或就业类型。政府根据不包含性别、只以能力、工作年限和效率为衡量标准的核心指标对所有政府雇员进行年度评估。不要求妇女从事违背其意愿的工作。伊拉克致力于执行上述法案和已加入的国际公约,如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1957年《关于废止强迫劳动的公约》(第105号)(伊拉克于1959年6月15日加入)以及国际劳工组织1930年《强迫或强制劳动公约》(第29号)(伊拉克于1962年10月27日加入)。
152.2003年后,政府采取政策培养和提高男女雇员的能力。政府十分希望在国际组织和外国组织直接合作和支持下实现性别平衡,以提高国家机关雇员的工作水平。一项关于就业和失业的调查结果显示,伊拉克的经济活动率从2003年的44.1%提高到2005年的49.5%,2008年又降至46.8%。这些数字反映了城乡地区以及男女劳动力市场情况。虽然妇女的经济活动参与率从2003年的14.2%增至2008年的18%,但与男性相比,妇女的参与率仍然很低。
153.劳动和社会事务部继续培训和提高男女雇员的技能,以提高其工作水平、专业能力和生产率。劳动和社会事务部推出相关课程,通过对妇女进行制衣、美发和电脑操作方面的培训,通过培养其学术和专业技能以及教授阿拉伯语和英语,提升妇女的工作能力。
154.劳动和社会事务部积极监测妇女在工作场所的情况,为此任命了女检查员,对妇女生活的社会和心理方面进行培训,开展实地调查了解劳动妇女的状况在多大程度上符合国家立法,如《劳动法》以及伊拉克批准的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155.《职工养老保险和社会保险法》(第39(1978)号)仍然有效,涉及残疾、老年和丧失工作能力情况,由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医疗程序和体检情况计算上述状况的严重程度,作为工人社会保险金的基础,且不分男女。劳动和社会事务部负责直接管理养老院,养老院接收并照顾孤寡老人(女性55岁及以上、男性60岁及以上)。在巴格达、尼尼微、卡尔巴拉、纳杰夫、迪瓦尼耶和巴士拉共有6家养老院,提供各种服务,包括衣食、保健、社会和休闲服务以及每月25美元的零花钱。2005年《宪法》第30条要求主管机构颁布保障社会和医疗保险的法律:
“首先,国家应保障个人和家庭,特别是妇女儿童的社会和医疗保险,这是过上自由而体面生活的基本要求,并应确保他们拥有适当的收入和合适的住房。
其次,国家应为伊拉克人提供社会和医疗保险,以防年老、疾病、因公残疾、无家可归、成为孤儿或失业。应努力保护他们摆脱无知、恐惧和贫穷,并为他们提供住房及护理和康复特别方案。这点应由法律做出规定。”
156.《社会福利法》(第126(1980)号)重申,将按照指令和管理先例为寡妇、离婚妇女、残疾人、老年人和失业者发放社会福利金。为了根据现阶段的要求制定此项法律原则,包括确保满足弱势群体(孤儿、流浪儿童、残疾人、老年人、寡妇、离婚妇女、女户主、无家可归者、被迫流离失所者等)的要求,劳动和社会事务部起草了建立社会保护网法案,目前已提交主管机构研究和批准。
157.伊拉克致力于提供社会支助服务,帮助父母兼顾工作、家庭和抚养子女。因此,国家各部委在本单位和几个部级局及机构内为职工子女设立了托儿所。不幸的是,一些托儿所在恐怖主义爆炸中被毁坏,里面的孩子因此丧生,例如,有一次针对财政部和司法部的恐怖主义袭击杀害了许多儿童。许多托儿所由非政府组织和有特殊需求的妇女开办。
第十二条
158.个人和家庭的健康一直备受伊拉克政府关注,作为一项人权,公民有权享受健康权。此项权利被纳入《公众健康法》(第89(1981)号)中的立法,目前仍然有效。其规定为妇幼福祉以及家庭健康提供了保障。法律保障所有人不受歧视地享有这些权利,并被纳入《伊拉克宪法》,《宪法》第31条规定:
“首先,每个公民都享有保健权。国家应通过建立不同类型的医院和保健机构维护公众健康并提供预防和治疗手段。
其次,在国家监督下,个人和实体有权建造医院、诊所或私人保健中心。这点应由法律做出规定。”
2009年,政府保健部门的开支占公共支出总额的6%。伊拉克遭受的战争、制裁和占领、基础设施的破坏、2003年政权倒台后的盗窃、抢劫和掠夺以及随之而来的恐怖主义和行政腐败,使保健部门遭受重创。
159.卫生部是负责提供保健相关服务的政府机构,在各省、区和县设立了医院、诊所和专家保健中心。卫生部依赖专科医师提供服务,并由接受过系统专业培训的护理人员为这些医生提供支持。卫生部为医生提供培训,并根据需要增加医生人数。1998年,医疗和保健工作者包括41,973名男性和26,181名女性;到2008年,男女医护人员分别增至99,689名和47,161名(见附表9)。
160.2008年,共有210个公共(或政府)医院提供全科和专科医疗服务,包括为妇女提供产前、分娩和产后服务。这些医院集中在城市地区。
161.为了使医疗和保健覆盖更多公民,卫生部允许建立私立医院,尤其是妇产医院。私立医院监管严格、环境整洁,产妇可以去那里自然分娩或剖腹产。然而,由于私立医院容量有限且治疗费用高,并不适合所有家庭。政府医院能够以补贴价格提供私人体系的服务。
162.虽然医院和保健中心仍然严重缺乏医务人员,特别是妇产科和儿科医院需要女医生,但是,自2008年以来,情况出现了明显好转。例如,在巴士拉省,2008年有1,762名医生,其中612名是女医生。到2009年,医生总数上升至2,517人。人员短缺直接影响到公民享有其获得保健服务的权利,人员短缺有两个原因:
科技人才流失,包括一些为国际中心服务的专科医师和专家由于担心被恐怖主义团伙杀害而移居海外;
一些医生选择去收入可能更高的私营部门工作。
2009年,卫生部有21,443名男性工作人员和13,828名女性工作人员在库尔德斯坦地区工作。
163.卫生部为妇幼提供全面的保健服务以及与家庭保健有关的所有服务。卫生部负责为申请结婚者进行基本体检,并开具体检证明。卫生部提供产前和分娩服务,并负责为儿童接种疫苗。卫生部通过专门的医疗中心行使所有职责。
164.从1998年到2003年政权更迭,伊拉克局势一直不稳。随之而来的动乱、暴力和焚烧医院及政府大楼的行为导致大部分相关统计数据丢失。然而,现存的数据表明:
2007年,5岁以下男女儿童死亡率为每1,000名活产35人,2008年该比率上升到每1,000名活产36人;同年的婴儿死亡率为每1,000名活产32人;
2006和2007年的产妇死亡率为每10万活产84人;在库尔德地区,2007年的产妇死亡率为每10万活产47人;
2008年,9.79%的分娩在有资质的卫生部工作人员监督下进行;
避孕措施使用率为8.49%,其中安全套使用率为1.1%;
传染病防治中心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传播的统计数据表明,2004年感染率为每100万女性中有0.01人感染。当年有1名孕妇感染艾滋病。2003年、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和2009年都没有感染艾滋病的记录。
165.儿童接种破伤风、麻疹和伤寒疫苗始于出生后的头几个月,此后继续接种。现有统计数据表明,在1岁儿童中,2001年有73%的儿童接种了麻疹疫苗,2002年79%,2003年66.8%,2004年81.7%,2005年75%,2006年69.9%,2007年63.8%,2008年80.24%。
166.申请结婚者须接受临床和实验室化验,以确定其未患传染性疾病,且彼此合适。人身法保障这一过程,认为这是在法院签署婚约前的一项基本措施。
167.配备了合格医疗保健人员的私立医院也可以接生。2008年,9.79%的婴儿在这类人员的监督下出生。卫生部通过组织医护人员参加国外举办的培训班、会议和讲习班,努力提高医护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与世界卫生组织(世卫组织)和其他机构合作,共选派2,078名工作人员赴英格兰、印度等地学习。此外,在伊拉克国内也开设了提高医护人员技能的培训班,这些课程针对1,213名不同专科的医务工作者。
家庭保健成果
168.卫生部采用依赖初级保健(为公民提供的一级服务)的保健系统,作为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保健服务的基础,同时确保通过采用基于精确条件和准则的转诊制度,将这些服务与二级服务(公立医院)和三级服务(专科中心)融为一体。此外,保健中心为提供优质服务而应用的家庭医疗系统得到了拓展。已取得的成果如下:
制定初级保健中心的工作方式,应用保健机构的转诊制度,以确保各级服务质量;
2008年,有6家医疗中心采用了家庭医疗系统,2009年,这一数字增至8家,另有17家处于筹备阶段。该系统包括为每名家庭成员建立档案,并对其健康状况进行持续监测。采用该系统的地区局限于有限范围内。这种保健服务可以对孕产妇和儿童健康进行监测。如果实验成功,服务将扩展到伊拉克所有省份;
偏远地区的多家初级保健中心设立产房和急诊室。2009年,伊拉克各省有123家这种中心,2008年仅有23家;
通过操作系统的现代化和培训工作人员及提高其档次完善输血服务;
禁止在政府大楼和公共场所吸烟,为吸烟者开辟专区,对违规者处以罚款;
建立41家非传染性疾病控制中心(如高血压和糖尿病),使用监测和早期检测系统;
初级保健中心使用营养不良的早期检测和诊断系统;
开展防治脊髓灰质炎、麻疹和破伤风运动,以降低感染率,并制止扩大免疫方案的退出者;
编制流行病和传染病防控应急计划,确保药品、医疗用品和辅助设备的供应,培训负责疫情监测和控制疾病传播的医疗和保健人员。实验室确诊的霍乱病例因此从2007年的4,691例降至2008年的926例。2008年伊拉克国内确诊1例疟疾病例,由外国传入3例,2007年疟疾病例为3例;
与男性一样,妇女接受所有三级的免费治疗。此外,根据《保健法》(第89(1989)号),卫生部为妇女提供产前和分娩服务及产后定期检查,并组织接种和提高认识运动。2009年,共有2,168所保健中心,比2008年增加了179所。专门从事生殖保健的卫生中心提供计划生育服务和全方位的避孕服务。2009年,共有742名妇女受益于5家保健中心提供的这些服务。节育与妇女的健康意识和社会习俗的影响相关。然而,大多数妇女,特别是农村和社会贫困阶层的妇女,不具备对健康意识的应有态度;
在10家医院实施一个项目,以实现每1,000名人口拥有105张病床的目标;
通过开设女子护士学校,为女性护理人员提供培训,关闭男子护士学校,以缓解女性护理人员的短缺;
在疾病早期检测中利用现代技术,在库尔德地区推出全新的癌症治疗和癌症记录系统,通过咨询门诊和专科医院提供高品质的保健服务;此外,在普通癌症特别是妇女乳腺癌的早期检测中利用现代技术。官方统计数据显示,1998年共有1,321名妇女患乳腺癌,2001年该数字上升至2,081名,2002年2,292名,2004年2,033名,人数略有下降。2009年,一些国际组织经与规划部协调,为开展一项妇女综合调查提供合作和支持,使妇女能够采用经过仔细研究的科学方法应对健康问题。
169.最近的统计数据表明,在伊拉克妇女癌症病例中,乳腺癌占32%,每10万妇女就有20人罹患癌症。
170.1998年,全国有约227名妇女患白血病,2000年这一数字上升到304人。之后持续上升,根据记录,2003年341人,2005年596人。研究表明,妇女患癌概率有所增加。1998年,卵巢癌有164例,1999年167例,2001年275例,2002年和2004年分别降至249例和241例。
171.虽然罹患乳腺癌的妇女通常在50岁以上,但是近年来由于饮食习惯不良和环境条件差,青年和中年妇女也开始患病。研究表明,早期检测可以挽救95%患癌妇女的生命。2008年2月18日,提高癌症早期检测认识高级委员会制定了一个框架,在世卫组织和妇发基金支持下,与卫生部、国家妇女事务部和国家民间社会事务部合作,于2008年和2009年发起了一系列运动,举行了数十次讲习班和会议。这场运动成功地增加了在专科医疗机构中任职妇女的人数。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巴士拉省有2,420名妇女在专科医疗机构任职,2009年为4,297名(原定这一数字要达到5,000名)。
172.同时,国家妇女事务部与卫生部合作,针对所有国家部委发动了以下运动:
(1)提高人们对生殖保健障碍、避孕、安全分娩、孕妇护理、绝经期疾病和性传播疾病的认识;
(2)防治乳腺癌、自查和早期检测的重要性以及报告和实地调查的实质内容。制定了一项关于乳腺癌宣传项目的战略计划,该计划由统计数据予以充实,包括癌症协会筹备的科学讨论,以提高人们对早期检测这种疾病的重要性的认识。与教育部取得联系,以期将该议题纳入中学课程;
(3)人权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领域的提高认识和教育。设立了高级指导委员会制定必要计划,该委员会由卫生部主管行政事务副部长担任主席,成员由有关部委代表组成。
173.根据统计数据,2008年和2009年的防治乳腺癌战略计划由国家妇女事务部制定,其中一项运动得到了部长会议总秘书处的支持。该运动的网址是:www.scbc.gov.iq。
174.卫生部制定了一项五年计划(2009-2013年),旨在:
减少发病率和死亡率;
控制传染病;
降低5岁以下儿童营养不良相关疾病的发病率;
确保食物健康和安全;
完善和增加专科医疗中心;
设立救灾部门;
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品;
通过国家药品政策;
采用基于公正和专业能力原则的有效监测系统;
在巴格达和各省创建配有先进的酒店式设施的保健机构,为这些机构完善基础设施;
国家预算拨款每年增加10%;
通过执行国家反腐败战略,确保铲除保健部门的管理腐败;
创建一个高级委员会,监测与发展目标相关的健康指标,委员会由卫生部主管行政事务副部长担任主席,成员由相关部委代表组成;委员会的目标包括改善妇幼健康,并确保男女获得平等权利,以弥合健康方面的性别差距。
2010-2014年国家发展计划
175.该计划将保健列入亟待解决问题之中,并制定了如下的一系列健康目标:
降低患者/医生比率,根据人口规模增加床位数量,使城乡地区保健机构的分布实现公平,增加从事专科医疗工作的机构数量,并为其提供必要的设备和用品;
扩建和完善现有的保健机构,扩建50%;
在全国各省建立先进的保健机构,使保健机构的床位增加41%;
通过增加保健中心数量扩大初级保健服务,以满足巴格达和其他各省卫生部门20%的需求;
增加专科保健中心的数量,以满足各省专科服务(专科手术-预防性诊断)50%的需求。
库尔德地区卫生部取得的成就
176.库尔德地区卫生部关注的是为所有公民提供医疗保健服务,尤其关注妇女的特殊健康需求。卫生部确保提供保护公民生命所需的医务人员、医院、服务和医疗用品,并提供适当治疗。妇女健康方面的数据显示:
88.1%的分娩由专业人员接生,67.8%在医院分娩;
卫生部供应81.3%的避孕药具,为80.2%的孕妇提供持续护理;
提供艾滋病毒/艾滋病症状测试和治疗,0.5%的妇女接收测试。由艾滋病毒/艾滋病专业中心提供相关信息,3.4%的妇女知道这些中心位于何处。
177.库尔德地区卫生部采取措施,旨在提高公民,特别是妇女的健康认识和预防保健认识。其中最重要的措施如下:
为母亲提供如何应对各年龄段男女儿童的教育和指导课程,并为12-17岁的男女儿童提供青少年保健课程;
与增强妇女权能组织协调举办了妇女在社会中的领导作用的讲习班;
与儿基会协调举行了关于乳腺癌早期检测和乳腺自查以预防疾病的会议;
举办孕期糖尿病检测的培训班,邀请合格的女医生参与;
鉴于女性外阴残割的严重性,卫生部与儿基会和其他相关部委协调举行了一次会议,有关各方共同研究这一问题;
与内政部、国家妇女事务部和儿基会协调举办了消除该地区暴力侵害妇女行为讲习班;
通过了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减少少女怀孕、应对怀孕间隔过短对母亲和胎儿健康的影响以及计划生育行动计划。
库尔德地区面临的健康挑战
178.库尔德地区面临的阻碍其提供最佳保健的挑战包括:
物资短缺;
妇女文盲普遍(约22%);
贫穷;
缺乏在偏远地区提供全方位医疗覆盖的医疗和保健人员;
行政协调不佳。
179.卫生部未来的计划旨在:
降低1岁以下婴儿死亡率;
降低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改善妇幼初级保健;
推进计划生育方案;
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第十三条
180.《宪法》第14条规定:“伊拉克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得基于性别、种族、民族、国籍、出身、肤色、宗教、教派、信仰或见解、经济或社会地位受到歧视”。虽然该条款保障平等原则,但在若干领域仍然缺乏真正的平等。《宪法》第23条(之三)(a)款规定,“所有伊拉克人有权拥有自己的财产”,不得基于性别做出区别。然而,这一原则违背了伊拉克限制妇女享有这一权利的根深蒂固的习俗,特别是在农村地区。由于法律要求维护男女经济独立原则,无论是宪法还是涉及家庭内部财产所有权的执行中法律都未能采用共同拥有原则。
181.保证妇女获得资源是人类发展的基础之一。要想获得、利用和控制资源,能够对资源做出决定才是最重要的。资源包括土地、收入、信用等。在伊拉克,妇女没有充分而平等地获得基本资源和服务的机会。一般来说,在伊拉克,妇女的金融资产少于男性。因此,女户主家庭没有男户主家庭富裕。虽然我们没有妇女在何种程度上享有土地、房屋所有权或财产或生意管理方面的独立权利的准确数据,但是法律确实保障这些领域的平等。财政部为国家雇员发放购买房产的贷款,贷款的发放基础是业已存在的标准,贷款申请人必须满足这些标准。性别不是规定标准之一。因此,女雇员与男雇员获得贷款的机会是平等的。
182.由于经济制裁、不断的战争和武装冲突夺走了伊拉克家庭中父亲和儿子的生命,在过去的20年或更长的时间里,女户主家庭现象不断加剧。这些事件使妇女受害最大。2003年后的占领和随之而来的武装冲突及暴力的蔓延以及逐步升级的暴力导致伊拉克寡妇人数增加。虽然显示严重程度的数据存在矛盾,但是,中央统计局在2004年进行的一项调查的结果表明,伊拉克有11%的家庭是女户主家庭,其中73%家庭的女户主是寡妇。此外,调查显示,女户主家庭和男户主家庭的收入存在着差异,40%的女户主家庭每周无法筹集到10万第纳尔(约90美元),因此被迫挪用存款或使用获得的援助填补亏空;与之相比,男户主家庭的该比例为26%。此外,总体形势、家庭压力以及缺乏足够的抵押品阻碍了妇女获得小额信贷。目前,小额信贷计划一方面为增强经济能力做出了有效贡献,另一方面为无法获得资源的妇女提供了一个解决方案,如没有受过教育或培训的妇女,其中包括许多农村妇女。小额信贷计划于2007年发起,但仍处于初始阶段,尚不能为妇女带来更多财富。
183.《伊拉克生活状况调查》(2004年)表明,79%的女性在农业、教育、公共部门管理、社会和保健管理及服务领域工作。在教育部门,妇女的参与度高于男性,共有292,000名妇女在该领域工作,而男性人数为197,000人。妇女占农村地区劳动力的三分之一。
184.妇女的失业率高于男性。2006年,妇女的失业率为22.7%,2005年为14.1%。同时,2006年男性的失业率由2005年的19.2%降至16.2%。由于伊拉克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因此为应对失业威胁采取的措施有限。这一点本身对妇女享受由国家提供的就业机会提出了进一步挑战,因为妇女处于一种不断变化的经济环境,竞争上岗是其主要特点。在这种情况下,私营部门是一种备选,虽然无法保证私营部门为妇女提供就业机会。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很多,包括妇女有权享有产假和照料子女的假期,以及妇女可能无法满足雇主的众多要求(这体现了歧视和暴力)。
185.这也加剧了竞争上岗的激烈程度。由于男性享有更多社会优势,必然要求制定提高妇女工作能力的教育和培训政策。这些政策应包括增加普通职业学校、职业夜校和职业培训中心的数量。
186.2003年后的动荡局势是私营部门女性就业率低的原因之一。妇女占私营部门雇员人数的32%至38%,从事保健、金融、农业等领域的工作。然而,由于雇主试图逃避其在《职工养老保险和社会保险法》和《劳动法》下的责任,在私营部门工作的妇女面临被裁员或剥夺这两项法律保障的权益的风险。当经济衰退时,妇女的岗位和就业受到影响。社会的陈规定型观念和对男女的陈规定型印象严重限制了女性能涉足的工作领域(局限于制衣、食品制造等领域),对于没有受过教育或受教育程度低的妇女尤为如此。伊拉克妇女自1990年经济制裁开始以来就面临这一问题。家庭收入过低无法满足基本需求,导致妇女甚至是在公共部门就业的妇女离职在家工作,以提供额外的资源满足家庭需求,尽管这些工作并没有为妇女及其家人带来经济、社会或心理上的稳定。
2010-2014年国家发展计划
187.为了刺激经济和提高就业率,特别是青年和妇女的就业率,五年计划采取各种措施,旨在:
促进私营部门在就业中的作用,从而降低伊拉克高达15%的失业率(包括季节性失业和就业不足)并减少与长期失业和漠视或忽视与居民生活经济、社会和环境方面相关的社会问题。通过提高对可持续发展和生活质量原则的认识和接受程度,再加上所有经济部门的需求,以及将这些原则纳入城乡规划,预计将产生300万至450万个就业岗位。
提供可持续的就业机会和收入,保证为穷人提供基本服务,并确保新就业领域的资格和培训,特别是对于弱势群体,如孤儿、寡妇和有特殊需要者。该计划预计将使贫困水平降低30%。
第十四条
188.农村妇女承担着在家中为人母人妻、在家外从事耕作的双重职责。妇女是具有生产力的劳动力,占农村劳动力总数的三分之一。与伊拉克社会其他领域一样,战争、制裁和危机以及随之而来的政治和教派暴力导致妇女的处境进一步恶化,这种情况不仅局限于城市,还蔓延到农村地区。尽管政府保健部门努力以有序的方式持续提供保健服务,但这对于服务水平仍然产生了直接影响。
189.虽然农村地区各地都有学校,但自1988年以来学校数量并没有增加。女孩与男孩一样拥有受教育权利,学校招收男女生学习相同的统一课程。然而,由于习俗、家庭意愿和早婚等原因,女孩的出勤率不如男孩。关于教育的讨论(《公约》第十条)提请注意这一问题。
190.在获得电力和清净饮水服务方面,农村妇女的处境与所有农村人口一样,严重缺乏这些服务。
191.农村妇女能够不受歧视地受益于所有法律,包括《农业改革法》(第117(1970)号),此项法律授予妇女开垦和耕种土地以及根据农业银行和房地产银行的管理条例获得必要信贷的权利。《农业协会法》(第43(1979)号)赋予妇女与男性相同的加入农业协会的权利。
192.随着2003年后政治局势的变化,伊拉克允许民间社会组织开展活动。非政府组织团体寻求将其文化、社会、健康和经济活动拓展至农村地区,农村妇女与男性平等地行使参加所在地区政治选举的权利。选举法要求选民亲自投票,农村妇女广泛参与选举活动。
农村妇女与就业市场
193.农村妇女在就业市场的参与率一直在波动,但在2008年稳定在24.5%。因此,农村地区的男女工人比例为3:1。尽管就业市场中的妇女人数显著增加,但男女差距仍然很大。数据显示,2005年城市地区的男女差异不低于50%,农村地区46.6%。应当注意,2003年城市地区的男女差异为60.6%,农村地区为57.6%,2008年分别降至58.6%和53.5%。这表明城市地区男女在就业市场的参与率差距大于农村地区。
农村面临的挑战
地表水枯竭
194.伊拉克目前面临着一个严峻的灾难性挑战,就是地表水枯竭。举个例子,幼发拉底河是巴比伦省的主要水源。2009年,幼发拉底河的水流量为每秒150立方米,而实际需要每秒220立方米;这意味着存在每秒70立方米的水资源短缺。原因如下:
来自土耳其源头流经底格里斯河和幼发拉底河的水量减少;
降雨稀少;
缺乏付诸实施的解决方案。
195.由于灌溉和农业设施老化以及电力中断,农村农业出现了整体滑坡现象,结果如下:
各类农业出现下滑;
农村家庭收入减少;
一些农村家庭迁移到城镇寻找工作。
196.妇女占据劳动力相当大的比例,所有上述因素结合起来给妇女造成了负面影响,特别是在Marshes(阿赫瓦尔),该地区以湿地著称,是伊拉克南部农村成千上万个家庭赖以谋生的地方。缺乏就业机会造成的失业,导致农村地区的生活标准下降到贫困线以下。
服务问题
197.伊拉克农村地区饱受服务供给不足带来的困扰。其中最重要的问题是:
缺乏专科保健中心和合格的保健人员,导致对于传统助产士和环切者的依赖,但是他们都无法代替男医生或女医生;
学生居所离学校距离远也会造成厌学,尤其是对于没有力气长途跋涉的小学生而言。有时,只有在县城才能见到学校,要求学生必须搬家到学校所在地,因而降低了完成中学学业的概率,特别是对于女生而言。在基尔库克农村地区,文盲率一直在20%左右,小学出勤率为18%,中学出勤率为6%,预科学校出勤率为15%。
国家改善农村妇女处境的成就
198.为了提升农村妇女的知识和技能水平,并鼓励她们采取科学耕作方法以及通过使用推广和发展方法及方案提高和完善生产质量,农业部根据2005年3月22日部长会议第六届会议的指示,责成其机构之一(国家农业推广和合作总局)在省级农业总局的农业推广机构中建立一个农村妇女部门,该部门将命名为农村妇女和女孩发展科。该科包括:
乡村农业项目;
家庭经济项目;
农村年轻妇女的发展;
社会环境的指导;
监督和监测。
199.该办事处履行多项职责,其中最重要的是:
为农村妇女种植植物和饲养动物制定家庭农场计划;
提升农村妇女的知识和技能水平,将多余的农业收益投资于食品工业和现代农业设备;
关注个人产业,利用在农场可以获得的主要材料,执行生产率计划以提高农村家庭收入水平;
在社会和人类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的领域对农村妇女进行教育;
提高农村家庭的环境和健康认识,加强对儿童教育的关注,对农村妇女如何看待和解决野外环境污染问题进行培训;
举办关于农业、保健和环境的特别推广论坛,利用推广媒体,如电视、广播和报纸(见附表6);
与同一机构的人力发展科协调,筹备和举办专门的培训班,以提高农村妇女的工作能力。这些推广课程中最重要的课程涉及人畜传播疾病,如猪流感、布氏杆菌病、禽流感等。
200.在以下领域筹备和举办培训班:
教授制衣和缝纫;与PRT国际协会合作,增强农村妇女在公共生活中的作用;
提供关于流行病危险和防治霍乱及包虫病等疾病的方法的信息;提供急救和治疗信息;
对农业贷款的重要性提供咨询意见;
教授计算机技能;
编写和分发关于上述领域的信件和农业小册子。
库尔德斯坦地区的农村妇女
201.自2006年以来,库尔德斯坦省人权事务部在整个地区举行了多次有关妇女问题的会议,并成立了多个现场委员会,研究农村妇女问题,以第一手了解她们的需求。人权部对于编写很多领域的研究报告也十分关注,所涉议题包括妇女问题及妇女的政治和法律权利。已举办了多期有关保障各领域人权的讲习班。
2010-2014年国家发展计划
202.伊拉克农业部门在生产率和创造就业机会方面表现平平,农村地区的住房条件差且基础设施落后,因此伊拉克的农村发展面临众多挑战。认识到这一点,《国家发展计划》通过了若干改善农村地区状况的目标,包括:
通过提供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并创造新的就业机会,遏制农村居民迁徙到城市,有计划地缩小城乡地区的差别,农村居民迁徙到城市对现有的特别是城市的服务和基础设施造成压力;
采用现代过滤和处理方法,将污水转换为灌溉和农业用水。这将促进农村地区的发展,并对农村妇女的地位产生积极影响;
在计划期限(2010-2014年)内建设包括Bakhmah水坝在内的大型水坝,将蓄水能力提高到330亿立方米,Bakhmah水坝的建设工作将在计划结束后的3年内竣工。该水坝蓄水能力将达到144亿立方米,发电能力达到1,500兆瓦;
通过提供必要的农业设备,优化人力、自然和财政资源的利用,以及激励私营企业和外国对该部门投资,提升国内农业生产在实现粮食安全方面的作用;
伊拉克从上游国家购得水权,并合理利用国内水资源;
提高农业对国内总产值的贡献,将农业部门视为国家经济基础多元化和解决集中在农村地区的贫困问题的基础。
第十五条
203.1970年《宪法》第19条规定法律面前男女平等。这意味着在获得法律行为能力方面男女平等。《宪法》规定:
“(a)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得基于性别、种族、社会出身或宗教受到歧视。
(b)依法保障所有公民的平等机会。”
204.伊拉克提交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上一次报告涵盖了本条。对本条具有影响力的法律是:
《民法》(第40(1951)号)不存在男女区别对待。第46.1条规定:“所有达到法定年龄的心智健全、未被禁用权利的人,应当具有行使公民权利的完全行为能力”;
《商业法》(第30(1984)号)关于经商的规定对于拥有法律行为能力的男女同样适用。此项法律允许妇女从事商业活动,无须经其丈夫或父亲同意;
《公司法》(第21(1997)号)对男女没有区别对待,不论是作为私人企业的创始人还是作为股份制公司的股东,或是在任何公司活动方面。此项法律允许妇女与男子一样担任公司经理、授权签字人、董事会成员或董事长。《修正法》(2004年)允许非伊拉克籍男性或女性担任这些职务;
《民法》和《刑事诉讼法》给予采取这些法律规定的措施并在所有级别、程度和管辖权的民事和刑事法院及司法机构进行辩护的权利。
205.根据2005年《伊拉克宪法》第130条:“现行法律除非根据本宪法规定废止或修正,否则仍然有效”,因此,以上这些法律依然有效。
206.给予法律行为能力的依据是一项给予男女同等对待的宪法和法律基础。此外,伊拉克法律一致认为,任何妨碍公共秩序即一般法律原则的协议都是无效的,根据合约做出保证或违反保证如果妨碍公共秩序,都将被提交主管法院并被裁定为无效。没有一项法律规定允许限制妇女法律行为能力以及限制妇女根据有效法律采取行动的合约或协议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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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2005年《宪法》第44条保障所有男女平等的行动自由。然而,2003年前通过、2004年强化的由内政部实施的法规规定,只有在法定监护人在场且书面同意其旅行,才允许向12至40岁的女性发放新护照。此外,该法规第9款规定,只有丈夫书面同意妻子可以旅行,才能向妻子发放新护照。同一法规第11款规定,只有其法定监护人或法律代表在场,才能为离婚妇女发送新护照;如果法定监护人或法律代表不在场,需经护照办公室主任的同意才能为离婚妇女发放新护照。不允许女性独自旅行的指令仍然有效。因公务而前往外国工作的妇女除外。然而,2005年《宪法》第14条保障伊拉克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第44条保障行动和旅行自由的权利,规定“每个伊拉克人拥有行动、旅行和在伊拉克境内外居住的自由”。根据这些规定,人权事务部采取行动取消以上限制条件,并提出取消妇女旅行限制的建议,目前主管机构正在审议这一建议。
208.没有一项法律规定要求已获得法律行为能力的妇女在她不愿意的地方居住。然而,根据伊拉克人遵守的习俗,妇女即使到了拥有法律行为能力的年龄,在结婚前也都应呆在家中。关于离婚妇女居住权的第77(1983)号法令允许离婚妇女在离婚后3年内留在前夫家中,为以后离开前夫到别处生活做准备。如果房子是前夫的财产,她与孩子居住时免缴房租。如果房子是租住的,她必须缴纳租金。
第十六条
209.伊拉克遵循《伊斯兰教法》的原则,在此基础上,对本条提出保留,提到家庭义务应由《人身法》(第188(1959)号)做出规定。此项法律和其他法律的立法来源是作为立法基本来源的《伊斯兰教法》。然而,《人身法》(第188(1959)号,已修正)与《公约》本条的实质内容接近。此项法律对非穆斯林之外的所有伊拉克人的个人地位问题做了规定,根据第2条,非穆斯林受一项特别法豁免,依据是其教派法律规范了其婚姻关系缔结和解除的条款。
210.对家庭事务相关案件拥有管辖权的法院包括:
对于穆斯林而言,所有省份的人身法院;
对于非穆斯林而言,指定法官审理案件的一审法院,被称为“个人事务法院”。
211.法律将婚约定义为“一名男性与一名女性经法律允许签署的合约,其目的是建立一种共同生活的联系以及生育子女”(第3.1条)。要求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提出:合约双方中的一方以口头或习惯形式表达;
接受:即合约另一方完全同意。
212.就婚约而言,如果符合法律条款和条件,即心智健全且达到法定年龄(年满18岁),既被确定为完全的法律行为能力。法律并没有要求18岁或以上的成年妇女需要监护人同意才能缔结婚约。宣布结婚必须要有证婚人在场。
213.法律要求婚姻双方(丈夫和妻子)必须符合法律行为能力的条件。当双方都听到并理解了婚约目的所在时,婚约程序由此开始。
214.如果能够证明满15岁的伊拉克公民具备结婚资格和身体能力,在获得法律监护人的批准后,法律豁免其达到法定年龄的要求,法官可允许其结婚。此处的“监护人”是指父亲,如果父亲不在也可以是母亲(受托人)。如果监护人未能在法官规定的时间内做出回应或在此期间提出不值得考虑的反对意见,法官应继续批准结婚。这些规定同样适用于该条款第2款,关于禁止儿童订婚和结婚以及禁止精神病患者结婚。因此,如果医疗报告证实某精神病患者结婚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且符合其个人利益,法官可以免除该精神病患者满足心智健全的结婚条件,前提是另一方明确表示愿意与其结婚(第7.2条)。
215.《人类发展状况国家报告》(2008年)显示,伊拉克人的平均结婚年龄在过去三十年在不断增长,男性结婚年龄从1977年的25.5岁增至2004年的28.3岁,女性结婚年龄从1977年的21岁增至2004年的25.3岁。
216.早婚现象依然存在,原因很多,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传统习俗,许多家庭无知、贫穷和缺乏法律及健康意识加剧了这一原因。这削弱了立法部门为限制在法定年龄结婚所做的努力、卫生部和国家妇女事务部等政府机构开展的健康教育运动,非政府组织就合法婚姻和婚前体检的重要性努力开展的教育运动,以及掀起对未在法院和法律范围内注册的婚姻进行登记的运动。虽然做出了种种努力,但劳动和社会事务部部分依据儿基会统计数据开展的研究表明,2000-2008年间,伊拉克16%的婚姻为童婚。在巴格达Karkh区,2006年有3名青少年因非法结婚而被定罪,2007年9人,2008年11人,2009年19人。这些青少年大多来自农民家庭,其家庭规模反映了家庭地位;此外,家庭人口多能够壮大家庭劳动力。研究发现,法院记录显示,从2010年1月初到3月底,在巴格达Rusafah区童婚登记共有344例,18岁以下的夫妻离婚有149例。
217.为了减少强迫婚姻或阻止男女结婚案例,《人身法》将这些行为定为犯罪,强迫婚姻如果没有圆房将被视为无效。此项法律规定对犯有这些罪行的人进行如下处罚:
(1)如果阻止或强迫结婚的罪犯属于直系亲属,将被处以不超过3年的监禁和(或)罚款;
(2)如果罪犯不是直系亲属,将被处以3年以上、10年以下监禁;
(3)法律要求,人身法院或个人事务法院通知侦查机关,以便它们能对犯罪者采取法律行动。此外,强迫婚姻或阻止结婚的受害者有权直接向调查法院提起诉讼。
218.婚后,妇女仍然享有缔结合约和对其动产和不动产采取所有法律行动的完全法律行为能力。其财产与其丈夫的财产是分开的。婚姻关系结束后,妇女有权要求丈夫承担一些责任,如扶养费、嫁妆、家具和其他要求。此项法律第19至第33条对此做了规定。
219.终止在世夫妻婚姻关系的方式有三种。
离婚
220.此项法律第34条将“离婚”定义为“断绝婚姻关系。由男方、女方以及任何受权代表或法官共同处理。离婚必须根据《伊斯兰教法》执行。”法律要求离婚男子具有完全的法律行为能力:
“以下人不得离婚:
(1)醉酒、精神失常、精神错乱、被强迫者,以及任何由于愤怒、突发灾难、年老或疾病而失去做出正确判断能力的人。
(2)任何患有致命疾病的人,或者是处于可能死亡状态的人。
所有这些情况都须经主管法院根据其收到的证据和信息进行评估。此外,法院不接受“不完整、有条件或宣誓形式”的离婚。所有这一切旨在确定离婚决定是认真的,不是突发奇想或任性之举(第35和第36条)。
丈夫对妻子做出三次独立的脱离关系声明,离婚则不可撤销。离婚分为两种类型:
可撤销的离婚,允许丈夫在离婚后3个月等待期(iddat)结束后回到其妻子身边,无须新婚约。法院以与离婚相同的方式登记复婚。
不可撤销的离婚,分为两种:
§轻微的不可撤销的离婚,允许丈夫在等待期结束后通过新婚约与前妻复婚;
§严重的不可撤销的离婚,禁止丈夫与在三个不同场合声明脱离关系的女人在第三次声明脱离关系后的等待期结束后复婚(第37和第38条)。
221.法律要求任何申请离婚者必须向主管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如果男方不能这样做,或者如果女方被准许或授权,导致男方不能以丈夫或妻子做出否定的形式证明在法院之外办理的离婚,则必须在等待期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便离婚获得证明(第39.1和2条)。
222.为了遏制离婚数量,法律要求提出离婚的丈夫向离婚妻子支付离婚造成的损害赔偿金。此外,法律规定,如果男方随意向女方提出离婚,男方必须支付女方赔偿金,前提是离婚妻子向法院提出明确申请,赔偿金额与丈夫离婚的随意性和财务状况相称;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女方两年的赡养费(第39.3条)。
合法分居
223.合法分居即夫妻一方向主管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裁决解除婚姻关系。当事人提交相关证据后,法院进行调查。夫妻双方有权在下列情况下要求合法分居:
如果夫妻一方对另一方造成的伤害严重到无法继续婚姻生活的程度。酗酒或吸毒、在婚姻家庭中赌博以及丈夫以任何形式进行鸡奸均被视为不同类型的伤害;
如果婚约是在夫妻一方18岁之前缔结的且未经法官批准;
如果婚姻关系是在法院之外且通过强制手段缔结的,且已经圆房(第40.1、2、3和4条)。
如果由于上述原因提出的分居诉讼被驳回,可提起第二次诉讼(第42条)。
224.在以下情况下,妻子拥有提起分居诉讼的专属权利:
如果丈夫未经法院许可娶了第二位妻子(第40.5条);
如果丈夫被判处3年或3年以上监禁,即使他仍然可以为妻子提供经济支助;
如果丈夫无正当理由抛弃妻子2年或2年以上;
如果丈夫自缔结婚约之日起2年内没有同妻子举行婚礼,且夫妻尚未圆房;
如果妻子发现丈夫性无能,无法履行其婚姻义务;
如果丈夫拒绝偿付法院指定的累计开销;
如果丈夫不育;
如果丈夫无合法理由拒绝承担妻子的支出;
如果丈夫已经正式失踪4年(第43条)。
225.在所有这些情况下,法院将首先寻求专家和社会工作者帮助以解决争端并说服双方恢复婚姻生活,之后将努力调查伤害和婚姻不和的原因。如果证实双方无法延续婚姻生活,法院将发布分居令。
自愿分居
226.“Khula”是指通过宣布自愿分居(Khula)规则或同等意思的词句解除婚姻关系,以提出和接受自愿分居的形式在法官面前进行。自愿分居的一个条件是丈夫具有法律行为能力,与妻子以此形式离婚可以获得数额约等于妻子嫁妆的赔偿(第46条)。采取自愿分居方式离婚,夫妻双方都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不属于单方面行动。
227.考虑到儿童的最佳利益,法律对于婚姻关系解体时儿童相关事宜做了规定。因此,法律要求母亲用母乳喂养并照顾她的婴儿,除非她患有疾病,无法行使上述职责,以便保护母亲自身健康或其子女的健康。此项法律规定为母乳喂养婴儿发放补贴,无论母乳喂养是由母亲本人还是由其他人完成(第55和第56条)。
228.在婚姻有效期内,即使是分居,只要母亲满足资格条件(包括心智健全、达到法定年龄和值得信赖),就有权哺育和照顾她的婴儿,除非婴儿会因此受到伤害。离婚妇女再婚不应导致其失去抚养子女的权利。考虑到儿童的最佳利益,由法院决定父母中哪一方更适合抚养子女(第57条)。
229.产妇保健中心遍布伊拉克各地,提供定期体检和适当治疗。因此,妇女可以直接获得信息,帮助她们根据有资质医生的意见行使怀孕间隔和进行体检的权利。
230.父亲在世时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如果父亲去世,母亲成为其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并根据《未成年人福利法》(第78(1978)号)的规定管理子女的事务。如果父亲去世或丧失法律行为能力,母亲应同时对其丈夫及其未成年子女负责。
231.《伊斯兰教法》不承认领养,所以伊拉克没有领养制度。然而,《少年福利法》(第76(1983)号,已修正)规定了一种寄养制度,允许夫妻双方向少年法院提出申请,寄养一名年幼孤儿或父母身份不明的儿童。但是,如果夫妻一方在试育期内改变主意,法院将取消寄养裁决,法律对夫妻双方平等对待。
232.伊拉克法律或惯例中没有一项规定要求妻子在婚后改姓。虽然公民身份证上会显示已婚状态,但妻子可以继续使用原来的姓氏,就像可以继续保留独立的法人资格一样。婚姻也不是妇女择业的障碍。在这方面对妇女没有任何法律限制。已婚妇女可以继续拥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所以法律允许已婚妇女拥有财产、独立行事、从事各类合法的民事和商业活动。
233.由于法律对结婚的法律行为能力年龄做了规定,所以子女订婚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保健机构确定夫妻双方的身体状况,公民身份部门负责确认夫妻婚前身份和年龄。法院一旦办理完结婚手续,将签发正式文件,由公民身份部门接受并证明婚姻合法有效,该机构负责登记家庭和家庭成员,以及之后发生的一切变化,如出生、死亡和离婚。
库尔德地区的个人状况
234.库尔德地区的《人身法》经过若干次修正。第15(2008)号法令的颁布是库尔德妇女1991年3月起义后进行历时17年之久的艰苦斗争取得的结果,库尔德斯坦和其他地区的一些机构和法官为妇女斗争提供了帮助。修正后的法律致力于解决库尔德和伊拉克街头的问题,虽然仍存在不足,但被认为是一次质的飞跃。
235.修正后的《人身法》包含了一系列规定,首先是婚约的定义,即在男女双方同意的基础上,基于爱情、同情和共同责任,以组建家庭为目的所缔结的关系;规定结婚年龄为年满16岁。此项法律规定,女孩结婚时其监护人必须在场,即其父亲或代替父亲位置的叔伯。然而,新的修正意见允许母亲作为监护人为女儿证婚。法律限制一夫多妻制,一夫多妻的条件是丈夫娶第二位妻子时须先得到现任妻子的同意,然后获得法院的许可。法律允许第一位妻子在丈夫娶第二位妻子时提出分居申请。法律要求如果丈夫任意提出离婚,必须支付3至5年的赡养费。此项法律载有违反婚姻义务的新定义,即夫妻一方对另一方行为专横,并明确指出了一系列违反婚姻义务情况。修正意见还包含地区政府照顾无月收入的离婚妇女的承诺,政府每月从社会福利金中为她们拨款,直到她们找到工作或再婚为止。该修正意见规定,如果仲裁法官明确妻子无法与丈夫共同生活,自愿分居式离婚无需征得丈夫同意。修正意见还涉及立法机关努力实现妇女个人状况公平和正义的其他问题。
参考文献
《人类发展状况国家报告》(2008年)
伊拉克各部委的报告
中央统计局统计数据
关于人权的合并定期报告
中央统计局:《伊拉克的女性和男性:问题和统计》(2009年)
就业和失业调查(2007年)
联伊援助团:伊拉克少数民族妇女的地位(2009年)
库尔德地区政府报告
《2010-2014年国家发展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