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伊拉克的第七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意见 *

1.委员会在2019年10月22日举行的第1720和1721次会议(见CEDAW/C/ SR.1720和CEDAW/C/SR.1721)上审议了伊拉克的第七次定期报告(CEDAW/C/ IRQ/7)。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IRQ/Q/7,伊拉克的答复载于CEDAW/C/IRQ/Q/7/Add.1。

A.导言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提交第七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感谢缔约国对关于第七次定期报告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并欢迎代表团进行口头介绍,以及对委员会在对话期间口头提出的问题做出进一步澄清。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由伊拉克常驻日内瓦联合国办事处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侯赛因·马哈茂德·阿尔哈泰卜率领的高级别代表团,其中包括来自以下机构的代表:国民议会、国务委员会、总统府、总理办公室、外交部、司法部、劳动和社会事务部、卫生部、内政部、教育部、移民和流离失所部、巴格达市长办公室、独立高级选举委员会、基督教、爱兹德教和沙巴安/曼达安教理事会捐赠基金、库尔德斯坦地区政府以及伊拉克常驻日内瓦联合国办事处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自2014年审议缔约国第四次至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IRQ/4-6)以来在开展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在2015年通过了保障男女平等、禁止工作场所歧视和性骚扰的《劳动法》(第37号)。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完善体制和政策框架,以加快消除歧视妇女行为并促进性别平等,如通过了以下文件:

(a)关于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的国家战略(2018-2030年);

(b)确保将性别战略纳入国家政策主流的国家发展计划(2018-2022年);

(c)2019年通过的《2030年愿景》,旨在确保全面落实可持续发展目标,特别是具体目标5.1,即消除对所有妇女和女童一切形式的歧视。

可持续发展目标

6.委员会欢迎国际社会对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支持,并呼吁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根据《公约》条款实现法律上(依法)和事实上(实质性)的性别平等。委员会回顾目标5以及将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纳入所有17项目标的主流工作的重要性。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认识到妇女是伊拉克可持续发展的推动力,并为此采取相关政策和战略。

C.议会

7.委员会强调了立法权力在确保全面执行《公约》方面发挥的关键作用(见A/65/38,第二部分,附件六)。委员会请国民议会、省议会和库尔德斯坦地区议会从现在起到根据《公约》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时,根据其任务授权,采取必要步骤执行本结论意见。

D.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总体背景

8.委员会注意到,伊拉克和黎凡特伊斯兰国(伊黎伊斯兰国)在2014年至2017年底其军事挫败期间对缔约国部分地区的控制造成的尤其严重的影响、缔约国政治不稳定和武装团体的存在、属于伊黎伊斯兰国的犯罪团伙实施的恐怖主义行为、宗派和族裔分裂的加剧以及暴力极端主义的抬头,都导致了对妇女权利的严重侵犯,并对落实《公约》所载权利构成了严重障碍。委员会提醒缔约国,缔约国对保护其人民负有首要责任,因此应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平民过度使用致命武力,并防止进一步的暴力行为,包括杀戮和伤害,特别是针对妇女和儿童。

撤回保留

9.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撤回对《公约》第九条的保留。尽管代表团做出了解释,但委员会仍然对缔约国不愿撤回对《公约》第二条(f)和(g)项和第十六条所作的保留表示关切。

10.委员会重申先前的建议(CEDAW/C/IRQ/CO/4-6,第16段)并敦促缔约国加快努力,撤回对《公约》第二条(f)和(g)项和第十六条的保留,这与《公约》的目标和宗旨不符,对《公约》的整体执行构成障碍。

妇女、和平与安全

11.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执行落实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决议的第一个国家行动计划,并欢迎代表团提供的信息,即第二个伊拉克国家行动计划(2019-2023年)的制定工作已进入最后阶段。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与负责冲突中性暴力问题秘书长特别代表在2016年签署《预防和应对与冲突有关的性暴力问题联合公报》,并通过了一项执行该公报的行动计划。然而,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努力提高妇女对国家和国际和平进程的参与程度,但妇女在预防冲突和建设和平进程以及过渡时期司法和民族和解进程中的参与人数仍然不足,并且没有充分参与执行关于第1325(2000)号决议的国家行动计划。

1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库尔德斯坦地区政府和妇女民间社会组织代表合作,加快最后确定和通过第二个伊拉克国家行动计划(2019-2023年)的步伐,以执行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决议,并确保该计划:

(a)考虑到安理会第1325(2000)号、第1820(2008)号、第1888(2009)号、第1889(2009)号、第1960(2010)号、第2106(2013)号、第2122(2013)号、第2242 (2015)号、第2467(2019)号和第2493 (2019)号决议所反映的安全理事会妇女与和平与安全议程的所有方面;

(b)根据《公约》纳入“实质平等”模式,该模式不仅将对暴力侵害妇女行为,而且将对妇女生活的所有方面产生影响,并应对缔约国妇女,包括寡妇、国内流离失所妇女和难民妇女所遭受的交叉形式歧视;

(c)确保妇女包括属于各种少数群体的妇女参与国际和平进程、过渡时期司法和民族和解进程,特别是在执行国家行动计划方面;

(d)纳入促进性别平等的预算,制定定期监测其执行情况的指标,并就问责机制作出规定。

宪法和立法框架

1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决定在最高司法委员会内设立一个由退休法官组成的委员会,以审查歧视性立法,包括《刑法》(1969年第111号法)、《刑事诉讼法》(1971年第23号法)和《私人身份法》(1959年第188号法)中的歧视性立法。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歧视妇女的规定持续存在,包括《刑法》第41、128、130、131、377、380、398、409和427条,以及《刑事诉讼法》和《私人身份法》的规定。

14.回顾《公约》第一条和第二条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5.1(在全球消除对妇女和女童一切形式的歧视),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废除《宪法》第41条(该条目前规定,“伊拉克人依法享有根据其宗教、教派、信仰或选择来承诺于私人身份的自由),以根据《公约》和《宪法》第14条保障男女平等;

(b)废除《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其他立法、条例和指令中的所有性别歧视条款;

(c)审查并颁布防止家庭暴力法草案,以确保对暴力侵害妇女者进行充分处罚。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

15.委员会赞扬缔约国通过了若干战略和政策,特别是国家发展计划(2018-2022年),其中性别平等被确定为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关键优先事项。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2015年,妇女事务部和人权部都被废除,从而削弱了暴力侵害妇女问题国家战略(2013-2017年)和伊拉克妇女发展国家战略(2014-2018年)的执行。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协调机制的缺乏,这可能导致在执行性别平等战略和政策方面任务重复、失去协同作用和效率低下。委员会注意到部长会议总秘书处于2017年设立了妇女赋权部,以及提高伊拉克妇女地位高级委员会和提高农村妇女地位高级委员会的重组。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妇女赋权局和两个高级委员会缺乏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也没有明确的任务规定。委员会还注意到,2008年第53号法律设立的高级人权委员会不完全符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

16.根据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5.A,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国家发展计划(2018-2022年)与可持续发展目标保持一致;

(b)恢复妇女事务部,为其提供明确的部长职责和任务授权,以促进和保护妇女权利,促进性别平等;为其分配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提高其影响性别平等公共政策的制定、设计和执行的能力;加强该部在拟订和执行性别平等领域立法以及在所有法律和政策中普遍纳入性别视角的协调和监督作用;

(c)提供详细资料,说明妇女赋权局的任务授权、地位和权限及其与相关部委和妇女非政府组织的关系,以及从国家预算中分配给该局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d)迅速制定并通过一项支持性别平等和妇女赋权的国家战略和行动计划,该计划应明确界定国家和地方当局在执行该战略方面的权限,并且由全面的数据收集和监测系统支持;

(e)确保高级人权委员会充分遵守《巴黎原则》,特别是关于其独立性的原则。

暂行特别措施

17.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结论意见(CEDAW/C/IRQ/CO/4-6,第23段)并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按照《公约》第四条第(1)款有系统地使用暂行特别措施,以便在缔约国妇女处于不利地位或任职人数不足的所有领域加快实现男女实质平等。

18.委员会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并忆及其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2004)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

(a)采取包含有时限目标的暂行特别措施,包括配额制,并对不遵守情况进行处罚,以加速在妇女(包括农村妇女、移徙妇女、寻求庇护的妇女和残疾妇女)处于不利地位或代表不足的所有领域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包括在政治和公共生活、教育和就业方面,包括在管理岗位,特别是在公务、外交和司法部门中;

(b)面向所有相关国家官员和雇主开展能力建设方案,使其了解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暂行特别措施的非歧视性和重要意义。

陈规定型观念和有害习俗

1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关于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角色和责任的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持续存在,这使女性长期处于对男性的从属地位,缔约国的宗派和宗教分裂加剧了这种情况。令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

(a)歧视妇女的有害做法持续存在,如童婚、临时婚姻(mut‘ah婚姻,即在特定期限后终止的婚姻)、强迫婚姻、残割女性生殖器和以“荣誉”之名犯下的罪行;

(b)《刑法》中的歧视性条款允许犯罪者将维护名誉作为杀人案中减轻情节的理由(第128、130、131和409条);

(c)缔约国某些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残割女性生殖器的做法盛行;

(d)属于少数族裔群体的妇女和女童,特别是非洲裔伊拉克妇女、雅兹迪人、土库曼人、基督徒妇女所面临的歧视性定型观念持续存在。

20.委员会回顾先前的结论意见(CEDAW/C/IRQ/CO/4-6,第26段)和关于有害做法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联合一般性建议/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8号一般性建议(2019),建议缔约国:

(a)采取全面战略,消除歧视性定型观念和所有有害做法,如童婚、临时婚姻(muta‘ah婚姻)、强迫婚姻、残割女性生殖器和以“荣誉”的名义犯下的罪行,包括与民间社会和妇女组织合作,针对公众、宗教和社区领袖以及媒体开展提高认识和教育工作;

(b)废除《刑法》第128、130和131条,确保以“荣誉”名义犯罪的犯罪人不能将维护名誉作为杀人案中减轻情节的理由;

(c)加强预防和保护措施,消除残割女性生殖器现象,确保受害者随时可以获得康复计划和信息,并确保相关专业人员得到充分培训,以识别潜在受害者,并将犯罪者绳之以法;

(d)采取措施消除对少数民族群体妇女和女童的歧视性成见和偏见,特别是非洲裔伊拉克妇女、雅兹迪妇女、土库曼妇女和基督教妇女。

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21.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关于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的国家战略(2018-2030年)获得通过。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为通过伊黎伊斯兰国罪行幸存者法草案做出的努力,以承认被伊黎伊斯兰国囚禁的雅兹迪妇女所遭受的苦难并对其做出反应。但是,委员会十分关切地注意到:

(a)尽管防止家庭暴力法第一稿已于2011年完成并自2015年以来三次提交国民议会批准,但由于宗教捐赠议会委员会提出的反对意见,该法尚未获得通过;

(b)若干因素继续导致对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案件的报告不足,例如文化障碍和犯罪者不受惩罚的现象,以及警察家庭保护单位缺乏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c)为性别暴力受害者提供的由国家开办的庇护所数量和容纳能力不足,而由非政府组织开办、应对妇女和女童(包括伊黎伊斯兰国受害者)暴力幸存者需求的庇护所经常被迫搬迁,以确保受害者和工作人员的安全;

(d)分配给执行2011年《关于在库尔德斯坦地区打击家庭暴力的第8号法》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不足。

22.委员会回顾《公约》相关规定和委员会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35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更新第19号一般性建议)及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EDAW/C/IRQ/CO/4-6,第29段),建议缔约国:

(a)通过伊黎伊斯兰国罪行幸存者法草案,并确保其符合国际人权标准和原则;

(b)采取措施,加快通过防止家庭暴力法草案;

(c)向在家庭保护单位工作的所有警官提供系统性的法律草案培训,继续招聘女警官并确保她们的留用;

(d)确保在全国为暴力行为的女性受害者提供收容所,加强对受害者的医疗和心理支持服务以及咨询和康复服务,确保这些服务有适当资金并易于获得,工作人员经过培训,且所提供服务的质量得到定期监测;

(e)为执行2011年《关于在伊拉克库尔德斯坦地区打击家庭暴力的第8号法》分配充分资源;

(f)采取适当措施,确保收集一切形式的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分类数据,包括按年龄、区域、残疾情况、受害者与犯罪人之间的关系、社会经济和其他相关参数分类的数据。

贩运人口和利用 他人 卖淫 牟利

23.委员会注意到打击贩运人口中央委员会的存在。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自2003年入侵伊拉克以来,已有多达10 000名妇女和女童被绑架或贩运,以用作性剥削或勒索赎金。委员会注意到,由于伊拉克军队和其他安全机构的解散,缔约国境内和跨境贩运妇女儿童现象增加。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有指控称,有男子利用强迫婚姻和临时婚姻(mut‘ah婚姻)在缔约国境内或向约旦、科威特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等邻国贩卖妇女,以进行性剥削。此外,委员会对缺乏打击人口贩运的国家行动计划表示关切。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打击贩运人口中央委员会的任务,并确保委员会得到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支持;

(b)加紧努力预防和打击贩运妇女和女童行为,包括有效执行2012年关于打击贩运人口的第28号法,并向受害者提供保护和支助,包括收容所和心理社会援助;

(c)对人口贩运案件开展迅速和公正的调查,确保被认定犯有此类罪行的人受到适当惩罚,并保证所有贩运受害者获得救济;

(d)作为优先事项,解决为强迫婚姻和临时婚姻目的贩运妇女和女童的问题,将此类婚姻定为犯罪,并通过一项国家行动计划来打击这些做法,取缔为这些形式的婚姻提供便利和组织工作的机构;

(e)继续提高对贩运妇女和女童行为的犯罪性质和风险的认识,并就及早识别作为贩运受害者的妇女和女童向司法人员、执法人员和边防警察提供培训,确保将其转介到适当服务机构并严格适用相关刑法规定;

(f)向支持贩运受害者的社会工作者和医务人员提供对性别问题具有敏感认识的处理方法的培训;

(g)加快通过一项打击贩运人口的国家行动计划并设立一个常设机构,负责协调和监测行动计划的执行情况;

(h)确保收集关于境内和跨界贩运发生率、提起的刑事诉讼数目和对贩运相关罪行实施者所作判决数目的分类统计数据,并将此类数据列入下次定期报告。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确保落实妇女代表在国民议会中达到25%的最低配额所作努力,以及第99号《内阁决定》(2015年)的通过,其中鼓励各部委招聘妇女担任高级职位。委员会还注意到一名妇女被任命为教育部长和最近一名妇女当选巴格达市长。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2015年第36号《政党法》规定各政党的创办委员会和总务委员会中要有妇女代表。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独立高级选举委员会中没有女性成员。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属于各少数群体的妇女,包括残疾妇女、伊拉克非洲裔妇女、雅兹迪妇女、土库曼妇女和基督教妇女,在缔约国的政治和公共生活中继续代表性不足。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继续按照《公约》第四条第1款、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和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第23号一般性建议(1997年)实施暂行特别措施,以实现男女在包括高级别职位、公务员、外交部门和司法机构中的平等代表性;

(b)通过立法,要求各政党有至少25%的女性候选人参选,为提名女性候选人提供财政激励,为女性候选人提供竞选和政治领导技能方面的能力建设方案,并提高对妇女参与决策的认识,目的是推行25%的配额;

(c)为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营造有利环境,特别是对少数民族妇女而言,包括为此提高政治领导人和一般公众有关以下事实的认识,即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全面、平等、自由和民主地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是充分落实妇女人权的要求。

国籍

27.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代表团提供的资料,即内政部和国务委员会目前正在审查2006年关于国籍的第26号法第4条,以期修正或废除该条款。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伊拉克男子可以根据血统将其国籍传给在缔约国境外出生的子女,但该法第4条规定,只有在父亲身份不明或无国籍的情况下,伊拉克妇女才可以将其国籍传给在缔约国境外出生的子女,但须以内政部长的酌处权为条件。委员会还注意到,只有在婚姻得到正式登记的情况下,才可传递母亲的国籍,从而歧视非婚生子女、与外国国民结婚的伊拉克妇女的子女以及与战斗人员的强迫婚姻或非正式婚姻中所生子女,使上述儿童处于无国籍状态。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如果儿童的父亲是伊黎伊斯兰国成员或儿童在伊黎伊斯兰国成员实施性暴力行为后出生,则其获得出生登记的机会有限,从而面临无国籍的风险。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根据《公约》第九条,修正2006年关于国籍的第26号法第4条的歧视性规定,以确保妇女和男子享有取得、传递、保留和改变国籍的平等权利;

(b)加快努力为出生登记提供便利,包括利用现代技术简化手续,确保出生登记程序可负担得起。

教育

2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2015年核可了《安全学校宣言》。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2016年,缔约国仅将6%的国家预算用于教育,使伊拉克在中东国家中排在最后几位。委员会注意到,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指出,目前有大约320万伊拉克学龄儿童没有入学,特别是在受冲突影响的省份,如萨拉赫丁和迪亚拉省,那里90%的儿童未入学。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大约355000名流离失所儿童没有上学。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女童的初等、中级和中等教育入学率较低,女童辍学率较高,直接与教育程度成正比。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少数民族及农村妇女和女童、残疾妇女和女童以及在伊黎伊斯兰国占领地区生活的妇女和女童接受教育的机会极为有限。

30.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CEDAW/C/IRQ/CO/4-6,第39段),并促请缔约国:

(a)确保从学校课程和教科书中删除歧视性的性别成见;

(b)加强努力,在2011年第23号法框架内提高识字率,特别是提高少数民族女童和女青年、农村女童和女青年、残疾女童和女青年以及在伊黎伊斯兰国占领地区生活的妇女和女童的识字率;

(c)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接受各级教育的女童辍学;收集并分析按性别、年龄和地理位置分列的教育数据,以评估相关政策和方案的影响;

(d)切实消除女童受教育的障碍,除其他外,确保女童上学途中的道路安全和学校环境安全;打击童婚等有害习俗,向受贫困影响的女童提供奖学金;

(e)向教育部门划拨充足财政资源,以期改善教育质量并使质量标准化,扩大女童在非传统教育领域获得技术和职业培训的机会,并确保教育系统的基础设施具有包容性和便利性。

就业

31.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

(a)缺乏关于根据《劳动法》(2015年第37号)在私营部门执行产假规定的信息;

(b)缺乏关于残疾妇女、伊拉克非洲裔妇女和农村妇女就业情况的具体数据;

(c)妇女失业率高并且男女家庭责任分工不平等;

(d)缺乏便利且负担得起的儿童保育设施;

(e)妇女集中在非正规经济部门就业,而且事实上该部门的妇女继续被排除在包括养恤金福利在内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保护之外;

(f)缺乏关于已报告的工作场所性骚扰案件及其起诉情况的数据。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执行《劳动法》(2015年第37号)有关产假的规定;

(b)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在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就业的残疾妇女和伊拉克非洲裔妇女人数的分列数据;

(c)考虑批准国际劳工组织《1981年有家庭责任工人公约》(第156号),以促进男女公平分担家务和家庭责任;

(d)在缔约国全国各地增设负担得起且便利的儿童保育设施,确保妇女和男子平等地参与劳动力市场;

(e)审查本国的养老金和社会福利计划,扩大计划覆盖范围,纳入在非正规经济部门就业的妇女;

(f)确保根据《劳动法》(2015年第37号)第10和11条报告性骚扰犯罪并起诉施害者。

保健

3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改善妇女获得保健和保健相关服务的机会,特别是在预防乳腺癌方面,并为此执行《国家生殖健康和妇幼保健战略》(2013-2017年)。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缔约国境内的农村妇女、残疾妇女、境内流离失所妇女和难民营中的妇女仍然无法充分获得基本保健设施、清洁水、卫生设施、优质医疗服务和心理支助;

(b)缺乏关于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妇女和女童的信息和统计数据;

(c)2017年,缔约国的孕产妇死亡率高达每10万例活产79人,产前和产后护理不足;

(d)根据《伊拉克刑法典》第417至419条,只有在孕妇生命有危险的情况下才允许堕胎;

(e)委员会注意到,尽管通过了2013年关于关怀残疾人和特殊需要人士的第38号法,但残疾妇女难以获得保健服务,保健系统往往未能为残疾妇女提供合理便利。

34.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妇女和保健的第24号一般性建议(1999年),建议缔约国:

(a)通过为医院和诊所划拨充足预算资源,确保在缔约国所有地区,特别是农村和边远地区提供负担得起的适足保健服务,包括安全堕胎等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从而在全国,包括在境内流离失所者营地和难民营扩大保健服务覆盖面并提高其可及性;

(b)收集关于艾滋病毒和性传播感染流行情况的按性别分列数据,同时充分尊重患者信息的保密性,并确保所有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妇女和女童都能获得适合其年龄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及治疗,包括保密的服务;

(c)提高在缔约国境内获得熟练助产士提供的基本产前和产后保健及产科急诊服务的机会,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d)在强奸、乱伦、对孕妇生命或健康构成威胁和胚胎严重受损的情况下,使堕胎合法化,并确保妇女获得由训练有素的医务人员提供的安全堕胎和堕胎后服务;

(e)充分执行2013年第38号法,确保所有残疾妇女和女童可获得优质保健服务,包括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并获得合理便利。

婚姻和家庭关系

35.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EDAW/C/IRQ/CO/4-6,第52段),并重申其关切,即2005年《宪法》第41条的实施损害了缔约国的《私人身份法》(1959年第188号),因为该法规定根据宗教教义通过不同的私人身份法,对妇女在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的平等权利造成损害。委员会还关切地指出:

(a)虽然《私人身份法》规定男女最低结婚年龄为18岁,但存在允许女童15岁结婚的法定例外情况;

(b)根据库尔德斯坦地区《私人身份法》和第15号法(2008年),某些情况下允许一夫多妻制;

(c)未登记婚姻数量增加,对妇女权利,特别是她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造成负面影响。

36.根据其关于婚姻、家庭关系及其解除的经济后果的第29号一般性建议(2013年),委员会回顾,身份决定的私人身份法和习俗将使对妇女的歧视永久持续下去,并且维持多重法律制度本身即是对妇女的歧视。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废除《私人身份法》(1959年第188号)所载、具有歧视性的女童最低结婚年龄的法定例外情况,并确保仅在特殊情况下并经最低年满16岁的女童和男童明示同意,由主管法院批准男女最低结婚年龄18岁的法定例外情况;

(b)采取一切适当措施阻止和禁止一夫多妻制;

(c)确保所有婚姻根据《私人身份法》得到登记。

残疾妇女

37.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

(a)没有将性别平等视角纳入针对残疾人的政策主流,并且没有将残疾观点纳入性别平等立法和政策的主流;

(b)未充分执行各项措施,以打击多种交叉形式的歧视,特别是对生活在农村地区的残疾妇女、残疾的境内流离失所妇女、难民或移民以及属于族裔、宗教或语言少数群体的残疾妇女,包括库尔德斯坦地区残疾妇女的歧视;

(c)有关确保残疾妇女和女童在政治、社会和经济领域获得发展、地位提高和权能增强的政策和战略的信息有限。

38.委员会根据其关于残疾妇女的第18号一般性建议(1991年),建议缔约国:

(a)采取有效措施,将残疾观点纳入所有针对性别的政策和立法主流,并将性别平等视角纳入所有针对残疾人的政策和立法主流;

(b)加紧努力并采取有效措施,打击对残疾妇女和女童的多种交叉形式歧视;

(c)制定并采取旨在增强残疾妇女和女童权能并使其充分融入所有生活领域的扶持措施,包括为此加强残疾人和特殊需要人士委员会的努力,为残疾妇女提供专业能力建设。

难民、回返和境内流离失所妇女和女童

3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满足数百万境内流离失所和回返妇女以及在受到打击伊黎伊斯兰国军事行动影响地区生活的其他伊拉克弱势妇女的需求所作努力。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目前的安全和财政限制影响了其在境内流离失所者营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境内的流离失所者人数减少了7.5%,但仍有大约180万境内流离失所者,其中450000人生活在109个营地,另有120万人住在私下安排的地方或非正式场所。委员会还注意到,其中一半以上的人处于流离失所境地已超过三年。委员会尤其关切的是:

(a)大量境内流离失所妇女和女童,包括据称归属于伊黎伊斯兰国的妇女和女童的安全回返权受到侵犯;

(b)家庭暴力、性剥削、性骚扰和有害传统习俗,包括童婚和强迫婚姻的比率高,对境内流离失所者营地内的妇女和女童造成影响;

(c)影响妇女和女童的不安全状况增加,限制了她们获得水、卫生、教育、保健服务和就业机会的能力。

40.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妇女的难民地位、庇护、国籍和无国籍状态与性别相关方面的第32号一般性建议(2014年)以及关于妇女在预防冲突、冲突及冲突后局势中的作用的第30号一般性建议(2013年),建议缔约国:

(a)确保境内流离失所妇女和难民妇女安全返回家园并参与社区重建;

(b)确保以长期战略补充即时的人道主义援助需求和保护要求,以支持回返妇女、境内流离失所妇女和难民妇女的社会经济权利和生计机会,支持妇女的领导和政治参与,以确保她们有持久生计;

(c)消除易受多重和交叉形式歧视影响的回返妇女、境内流离失所妇女和难民妇女群体的具体风险并满足其特殊需要;

(d)加入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1967年《议定书》和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相应修正本国立法,以加强对难民、寻求庇护和无国籍妇女和女童的保护。

数据收集

4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普遍缺乏按性别、年龄、族裔、残疾状况、地理位置和社会经济背景分列的统计数据,这些数据是准确评估妇女状况所必需的,以便确定她们所遭受歧视的严重程度和性质,制定知情和有针对性的政策,系统地监测和评估在《公约》所涉各领域实现男女实质平等方面所取得的进展。

42.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拟订能力建设措施,并设立一个为性别平等相关活动供资的方案,以改进按性别和其他相关因素分列的必要数据的收集工作,从而评估旨在将性别平等纳入主流并增进妇女享有其人权的政策和方案的影响和效力。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注意关于妇女状况统计资料的第9号一般性建议(1989年)。

《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修正案

43.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快《公约任择议定书》的批准进程,并尽快接受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修正案。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44.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根据对《宣言》和《纲要》实施情况的25年审查,进一步评价《公约》所载各项权利的落实情况,以实现男女实质平等。

传播

45.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本国官方语言及时向(国家、区域和地方)各级相关国家机构,特别是向国民议会、省议会、库尔德斯坦地区议会和司法机关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使之得到充分落实。

技术援助

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公约》执行工作与本国的发展努力联系起来,并利用这方面的区域或国际技术援助。

批准其他条约

47.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如能加入九个主要国际人权文书,便可以促进妇女在生活各方面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其尚未加入的《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关于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48.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落实上文第14(a)、16(b)和40(a)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措施。

编写下次报告

49.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23年11月提交第八次定期报告。报告应按时提交,并涵盖截至提交之时的整个期间。

50.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守《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统一提交报告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