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委员会第六十六届会议 ( 2017 年 2 月 13 日至 3 月 3 日 ) 通过。

关于爱尔兰合并第六次和第七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于2017年2月15日在其第1474次和第1475次会议上(见CEDAW/C/SR.1474和1475)审议了爱尔兰第六次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IRL/6-7)。

A. 导言

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交根据委员会在报告(CEDAW/C/IRL/QPR/6-7)之前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编写的第六次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代表团的口头介绍和对委员会在对话期间所提问题的进一步澄清。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由爱尔兰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帕特里夏·奥布莱恩率领的高级别代表团。代表团成员包括来自司法和平等部、总检察长办公室、外交事务和贸易部、卫生部、教育和技能部、社会保障部、儿童和青年事务部和爱尔兰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的代表。

B. 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自2005年审议缔约国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IRL/4-5)以来该国在开展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通过了以下法律:

(a)《陪产假和福利法》(2016年),该法规定初为人父者享有法定带薪假;

(b)《性别承认法》(2015年),该法规定,对于16岁以上的人员,其个人的性取向无论如何都应得到缔约国的完全承认;

(c)《儿童与家庭关系法》(2015年),该法保护不同类型的家庭中的儿童,包括女童与监护和照看有关的权利;

(d)《刑事司法(残割女性生殖器)法》,(2012年)。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完善其旨在加快消除歧视妇女行为和促进性别平等的政策框架,例如通过了如下:

(a)第二个《关于妇女、和平与安全的国家行动计划》(2015–2018年);及

(b)《国家性健康战略(2015-2020年)》(2015年)。

6.委员会欢迎自审议上一次报告以来,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了以下国际和区域条约:

(a)《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2014年);

(b)国际劳工组织《家庭工人体面劳动公约(2011年)》(第189号)(2014年);

(c)《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2010年)。

C. 议会

7.委员会强调立法权在确保充分执行《公约》方面的关键作用(见委员会在2010年第四十五届会议上通过的关于委员会与议会议员之间关系的声明)。委员会请议会(爱尔兰参众两院)依照其任务规定采取必要措施,根据《公约》规定从现在起到下一次报告所述期间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D.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保留

8.委员会忆及其先前的意见(A/60/38,第二部分,第398段)并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仍对第十一条第1 款、第十三条(a)项与第十六条第1款(d)项和(f)项持保留态度,尽管缔约国已承诺定期审查这些保留。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解释,即有些保留意在维持国内法中更有利于妇女的规定。

9.委员会忆及其先前的建议(A/60/38,第二部分,第399段),并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二十三条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审查其保留,以便尽早予以撤销。

宪法和立法框架

10.委员会忆及其先前的意见(A/60/38,第二部分,第382段)并感到遗憾的是,《宪法》第41条第2款所载的现行歧视性规定没有得到修正,该条款延续了关于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和整个社会的社会角色与责任的传统陈规定型观念。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

(a)对《宪法》第40条第1款的解释侧重于程序性而非实质性平等;以及

(b)《宪法》第40条第3款第3项(也称为《第八修正案》)没有得到修正,该条款保护未出生婴儿的生命权,因此过分限制了堕胎。

11.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具体时限内:

(a)修正《宪法》第41条第2款,以便删除关于妇女在家庭中的角色的陈规定型描述;

(b)增加法律条文,强调国家有义务积极实现男女之间的实质性平等;

(c)修正《宪法》第40条第3款第3项(又称《第八修正案》),该法阻碍了对管辖获得人工流产的可能性的现行法律作出修正。

1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2000–2015年平等地位法》第14条阻碍了使用平等框架质疑歧视性法律。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歧视妇女的法律,或对妇女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法律不属于《2000–2015年平等地位法》的管辖范围。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正《2000–2015年平等地位法》第14条,以确保针对有法律依据的歧视提供有效补救。

司法 救助

14.委员会注意到,人权事务委员会(CCPR/C/IRL/CO/4)、禁止酷刑委员会(CAT/C/IRL/CO/1)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E/C.12/IRL/CO/3)等其他联合国人权机制就妇女和女童遭受虐待的历史遗留问题提出了许多建议。虽然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解决关于马格达林洗衣店、母婴之家和耻骨联合切开术医疗程序的历史上存在的虐待问题,但它对缔约国没有落实上述建议感到遗憾。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

(a)尽管缔约国成立了一个非法定部门间委员会以证实国家介入马格达林洗衣店事件的事实,并通过了《2015年对特定机构妇女居民补救法》,但它没能按照国际标准,对关于马格达林洗衣店伤害、虐待或忽视妇女和儿童的所有指控开展独立、彻底和有效的调查,以便确定国家和教会在遭指控的违法行为实施过程中的作用;

(b)尽管已经公布了沃尔什和墨菲的报告,并在2014年制定了一项给惠方案,但没有开展独立调查以确认、起诉和惩处在未经妇女同意情况下实施耻骨联合切开术医疗程序的肇事者;

(c)母婴之家和特定相关事项调查委员会的职权范围狭窄,没有涵盖所有收容所和类似的机构,因此可能无法处理对妇女和女童实施的全部虐待行为。

15.委员会注意到,历史上与马格达林洗衣店、母婴之家和耻骨联合切开术医疗程序有关的虐待导致了严重的侵权行为,并对受害者/幸存者的权利造成了持续影响。因此,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依照国际人权标准,对关于马格达林洗衣店、儿童养育院、母婴之家等机构的所有虐待指控和对耻骨联合切开术的指控开展迅速、独立和彻底的调查,以便起诉和惩处那些参与侵犯妇女权利的犯罪者,并确保这些虐待行为的所有受害者/幸存者获得有效补救,包括适当补偿、官方道歉、赔偿、抵偿和康复服务;

(b)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为确保受害者/幸存者获得真相、正义和赔偿的权利而采取的措施的情况。

国家人权机构

1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14年7月通过了《爱尔兰人权与平等委员会法》,该法合并了平等事务局和人权委员会。委员会还欢迎在该法第42条中纳入与公共部门义务有关的规定。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确保爱尔兰人权与平等委员会遵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并考虑到紧缩措施对缔约国的影响。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爱尔兰人权与公平委员会没有获得充足资源,无法有效执行其经拓展的任务,特别是与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有关的任务。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向爱尔兰人权与平等委员会划拨充足的预算和人力资源,以便有效履行其职能。

提高妇女地位和性别平等主流化国家机构

18.委员会注意到,司法和平等部的性别平等司在执行国家妇女战略方面发挥协调作用。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一些作为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组成部分的机构已经关闭,例如妇女保健理事会与国家种族主义及多元文化咨询委员会。虽然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确保“性别证明”和采用“黄金标准”数据收集系统,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缺少按性特征、性别、种族、残疾情况和年龄分列的数据。

1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继续加强有效协调以及向作为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的性别平等司提供充足资源;

(b)确保本结论性意见中的建议和《2007 –2 016年国家妇女战略》的性别影响评估结果为编制《2017 – 2020年国家妇女战略》的指标、基准和时间表提供依据;

(c)加强执行“性别证明”等性别平等主流化战略,并确保利用与公共部门义务有关的规定在所有领域和部门促进性别平等主流化;

(d)采取措施,收集尤其应按性特征、性别、种族、残疾情况和年龄分列的数据,以便为关于妇女和女孩的政策和方案提供依据,并协助追踪在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方面取得的进展。

紧缩政策对非政府组织的影响

2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紧缩政策对妇女非政府组织的机构供资造成负面影响,这对非政府组织为在缔约国促进妇女权利所开展的工作产生了不利影响。

21.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恢复对在妇女权利领域开展工作的非政府组织的供资,使其能继续为《公约》的执行作出贡献。

暂行特别措施

22.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在加速实现实质性平等方面的努力,例如通过实施《2008–2013年妇女平等措施》提供资金,以促进妇女在侧重于获得就业机会、发展女性创业和促进妇女作为决策者参与的一些部门中的参与并提高其地位。委员会还赞扬缔约国于2012年对《1997年选举法》作了修正(见下文第34(b)段),该修正案规定了对不满足在其参选候选人中应至少有30%的妇女和30%的男子这项要求的政党的制裁。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选举法》规定的暂行特别措施未被推行至地方政府选举,而且在高等教育等其他领域也没有采取措施。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公约》涵盖的且妇女任职人数不足的所有领域,例如在地方政府选举、公共行政部门的决策职位、私营企业和学术界等领域,增加暂行特别措施,包括规定法定配额。委员会建议,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 ( 2004 )号一般性建议,此类措施应包括具体目标和时限,以确保在《公约》涵盖的且妇女处于不利地位或人数不足的所有领域内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

陈规定型观念和有害做法

2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12年4月通过了《刑事司法(残割女性生殖器)法》,并在此之后努力打击歧视性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和残割女性生殖器等有害做法。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缔约国持续存在关于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与责任的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

(b)据报告对双性儿童实施医疗上不可逆和不必要的性别分配手术和其他治疗。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一项综合战略,消除关于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与责任的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其中应包含一项监测机制,以评估所采取措施的影响并设计补救行动;

(b)为双性儿童制定和实施一项适当的基于权利的保健协定,且该协定应确保儿童及其父母正确知悉所有选择,儿童尽可能在最大程度上参与与医疗干预有关的决策,并且他们的选择能得到充分尊重。

针对妇女的性别暴力

26.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努力解决针对妇女的性别暴力行为,例如制定第二个《关于家庭暴力、性暴力和性别暴力的国家战略》(2016–2021年)和建立Tusla(儿童与家庭事务署),该署的任务是协调为家庭暴力和性暴力受害者提供的服务。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在采取步骤批准《欧洲委员会防止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家庭暴力公约》(《伊斯坦布尔公约》)。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

(a)缺乏按性别分列的关于家庭暴力等针对妇女的性别暴力的数据;

(b)事实上,家庭暴力没有被定为刑事犯罪,缔约国法律中没有关于家庭暴力的具体定义;而且心理暴力、情感暴力和经济暴力行为没能得到处理;

(c)针对在线跟踪和骚扰等新形式的性别暴力,缺乏法律保护;

(d)有资料表明,向家庭暴力等针对妇女的性别暴力的受害者提供援助的非政府组织面临预算削减。

27.根据其关于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的第19 ( 1992 )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国家防止家庭暴力、性暴力和性别暴力办公室和有关机构执行“黄金标准”,以便系统收集并分析关于家庭暴力等各种形式的针对妇女的性别暴力的数据,并且尤其要将这些数据按年龄、种族和与施暴者的关系分列;

(b)加强现有努力,确保检察官和警察获得适当培训,以确认、调查和起诉性别暴力案件,包括家庭暴力案件,特别是针对游民、罗姆人和移徙妇女与女孩的暴力案件,从而打击家庭暴力等针对妇女的性别暴力;

(c)将家庭暴力定为刑事犯罪,并对家庭暴力和在线跟踪与骚扰等其他新形式的性别暴力作出具体定义;

(d)向为家庭暴力等性别暴力的受害者提供服务的非政府组织提供充足的财政资源;

(e)加快批准《欧洲委员会防止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家庭暴力公约》(《伊斯坦布尔公约》)。

2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家庭暴力受害者在获得民事法律援助服务方面面临障碍,这尤其是因为等待获得该服务的人员众多、受经济资格标准的限制以及必须向提供安全、保护或禁止令的机构缴付费用,从而导致低收入妇女难以诉诸司法。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提高对民事法律援助服务的供资,审查经济资格标准并废除关于家庭暴力受害者在根据家庭暴力法寻求法院保护时须为民事法律援助缴付费用的规定,以确保所有财力不足的妇女获得诉诸法律的机会。

贩运和意图营利使人卖淫

3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打击贩运人口所作的努力,包括于2008年通过了《刑法(贩运人口)法案》,该法订立了具体罪行,将出于性剥削或劳动剥削目的贩运人口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仍然是出于性剥削和(或)劳动剥削与犯罪活动的目的贩运妇女和女童的来源国和目的地国。委员会特别感到关切的是:

(a)贩运人口案件的起诉率和定罪率低;

(b)缺少关于非政府组织参与确认贩运活动受害者的正式程序。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有效执行关于贩运人口的现行法律,确保案件得到彻底调查,以及犯罪者受到起诉并得到适当惩处;

(b)加强国家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以确保贩运活动受害者在早期阶段得到确认、获得保护和协助,并继续为这些组织提供充足的资金。

3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制定了《2015年刑法(性犯罪)法案》,将购买性服务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委员会注意到,该法的目的是减少对性服务的需求,而这种需求据称是贩运活动和利用妇女与女童卖淫的驱动因素。委员会还注意到,《2015年刑法(性犯罪)法案》的影响应在其实施3年后得到审查。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提供资料说明缔约国现行法律在处理意图营利使人卖淫这种行为方面的影响。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在《201 5年刑法(性犯罪)法案》生效3年之后按计划予以审查,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该法案在处理缔约国境内的意图营利使人卖淫这种行为方面的影响;

(b)通过提供退出方案,包括替代性创收机会,加强执行针对希望退出卖淫活动的妇女的方案。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34.委员会注意到,关于妇女在某些部门中的参与,尤其是在司法部门中的参与,缔约国取得了值得赞赏的进展,其中,最高法院的妇女比例达到44%,而且有一名妇女担任了首席法官。委员会还注意到,总检察长一职由妇女担任。委员会进一步赞扬缔约国在采用国家委员会警示系统之后努力增加在国家委员会任职的妇女人数。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在议会众议院、高等法院、部长级职位、国家委员会、高级学术和外交职位中,妇女人数很少;

(b)事实上,《2012年选举(修正)(政治资助)法》未被推行至地方政府选举;

(c)游民、罗姆人和移徙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的参与度低。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继续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一步提高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的代表性,特别是在议会众议院、高等法院、部长级职位、国家委员会、高级学术和外交职位中的比例;

(b)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包括规定配额,以确保作出事实上的改变,而这些措施应与其他政策性措施结合使用,例如公民教育方案、指导和培训方案、儿童保育和老年人看护,以及为希望担任决策职位的妇女提供财政支持;

(c)考虑将《2012年选举(修正)(政治资助)法》推行至地方政府选举;及

(d)采取暂行特别措施等具体措施,促进游民、罗姆人和移徙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妇女、和平与安全

36.委员会欢迎通过第二个《关于妇女、和平与安全的国家行动计划(2015–2018年)》,该计划涉及国内外政策,并包括缔约国境内受冲突影响的妇女。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妇女在冲突后重建过程中的代表性低。

37.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继续适当考虑委员会关于妇女在预防冲突、冲突及冲突后局势中的作用的第30(2013)号一般性建议,确保《关于妇女、和平与安全的国家行动计划(2015–2018年)》得到定期审议,以确保持久和平。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按照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决议,使妇女充分参与冲突后重建进程的各个阶段,包括决策过程。

教育

38.委员会欢迎为进一步改善妇女和女童获得优质教育的机会而采取的诸多措施,例如“改善成果,点亮未来(2014–2020年)”框架,该框架确认有必要特别关注开发女孩在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方面的技能的必要性。委员会还欢迎一些学术机构签署了《雅典娜天鹅章程》,该章程旨在促进妇女在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领域获得职业发展。委员会进一步欢迎针对低年级学生开设了社会教育、个人教育和健康教育方面的新的短期课程。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有报告称,在教育领域存在陈规定型观念和性别歧视,以及缺乏具体措施来遏制这种现象;

(b)学徒培训方案采用的性别平等办法在吸引妇女和女童方面收效甚微;

(c)由于男女关系和性教育课程的内容由各机构根据各自的校风和价值观提供,所以开展性教育的方法有限,因此,这方面的内容通常与生物和宗教课程一起教授;

(d)游民、罗姆人和移徙妇女与女童的受教育程度低。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采取暂行特别措施等加强其各项战略,以消除教育领域中阻挠妇女与女童从事教育事业和晋升至高级学术职位的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和性别歧视;

(b)确保《爱尔兰学徒培训审查》(2014年)为制定不分性别的学徒培训方法提供依据,并确保《20 2 5年爱尔兰国家技能战略》的执行注重提高妇女和女童对学徒制中的参与度;

(c)在学校课程中纳入关于性和生殖健康及权利的强制性及标准化适龄教育,包括针对少男少女且涉及负责任性行为和侧重防止早孕等内容的全面性教育,并确保性教育科学客观,同时密切监测和评估学校的授课情况;

(d)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解决游民、罗姆人和移徙妇女中的受教育程度低的问题,其中包括使用奖学金等暂行特别措施,以及就教育计划和进程开展非定型职业辅导咨询,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2016年教育(入学)法案》,特别是过去的学生标准对游民、罗姆人和移徙妇女与女童获得教育机会的影响。

就业

40.委员会欢迎通过《2016年陪产假和福利法》和《2013年欧洲联盟(育儿假)条例》。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妇女仍然集中于报酬低的就业领域,这对妇女的职业发展和养恤金福利产生了不利影响。委员会特别感到关切的是:

(a)性别工资差异持续存在,部分原因在于妇女因承担家庭责任而从事兼职工作;

(b)尽管增加了对儿童保育服务的供资,并实行了《儿童早期保育和教育方案》,但能负担得起的儿童保育服务有限;

(c)有报告称,一些不道德的招聘代理剥削在互惠女工行业从事工作的妇女和女童;

(d)事实上,尽管《家庭主妇计划》允许在养恤金评定时扣除长达二十年的离职期,但该计划不适用于1994年4月之前的时期。

4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紧努力,保障妇女在劳动力市场上获得平等机会,并为妇女获得全职工作创造更多机会;

(b)采取具体措施,通过执行同工同酬原则和加强工资调查,减少性别工资差异;

(c)采取措施,定期监测、调查和惩治剥削劳动力的做法,特别是在互惠女工行业;

(d)加紧努力,促进共享育儿假的使用以鼓励男子承担同等的育儿责任,并确保在缔约国各地均能负担得起并且易于获得儿童保育服务;

(e)考虑修改《家庭主妇计划》,以扩大妇女获得供款型国家养恤金的机会。

卫生

4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改善该国妇女和女童保健所采取的步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欧洲人权法院就A、B和C诉爱尔兰案作出裁决后颁布的《2013年保护孕期生命法》规定,在缔约国内进行堕胎的可能被限于孕妇生命面临真正且重大风险的情况,而且对这一例外情况的解释非常严格。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根据《1995年信息管理(境外终止妊娠服务)法》的规定,保健提供者提供倡导和宣传堕胎选择的信息属于犯罪行为。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由于这一限制性法律制度:

(a)除了怀孕妇女的生命面临真正且重大风险的情况之外,其他一切情况下的堕胎行为都是犯罪,最高可被判处14年监禁;

(b)妇女和女童被迫离开缔约国,前往合法堕胎条件更为宽松的国家进行堕胎;

(c)无条件离开缔约国进行堕胎的妇女和女童,例如贫穷妇女、寻求庇护者和移民妇女与女童,可能被迫继续怀孕至足月或进行不安全堕胎,这可能导致严重的精神痛苦和折磨;

(d)保健提供者和妊娠咨询顾问不能自由提供关于堕胎的信息,因为他们担心自己因违反《1995年信息管理法》而被起诉。

4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废除《2013年保护孕期生命法》,至少将在强奸、乱伦、孕妇身体或精神健康或生命面临风险及胎儿有严重缺陷等情况下终止妊娠的做法合法化,并且将所有其他情况下的堕胎非刑罪化;

(b)按照关于妇女和保健的第24 ( 1999 )号一般性建议,加强执行健康方案,包括提高认识方案,以确保现代避孕药具的提供、获得和使用;

(c)废除《1995年信息管理(境外终止妊娠服务)法》,以确保自由获得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的信息和教育,并确保保健提供者、医生和妊娠咨询顾问在开展工作时不会时时担心其服务可能招致刑事调查和起诉;

(d)确保为妇女提供堕胎后保健服务,无论其接受的是非法堕胎还是合法堕胎。

4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一些报告称,由于医院缺乏资源,分娩高度医疗化,并且依赖于使用人工方法加快分娩过程,使妇女在入院后8小时内产下婴儿。

4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妇女能够在没有时间压力或不对其使用人工方法加快分娩的情况下获得孕产服务,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旨在推出一项获得广泛支持、遵守分娩程序的孕产妇保健政策与方案的战略计划。

经济和社会福利

4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推动经济复苏,以减轻紧缩措施对经济和社会福利的影响。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妇女,特别是那些依赖社会预算的弱势妇女群体仍然受到紧缩措施的影响;

(b)常住条件阻碍了罗姆人和移民妇女获得子女福利金的权利。

47.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a)加紧努力实现经济复苏,以消除紧缩措施对妇女的社会福利,特别是对弱势妇女的社会福利的影响,而这种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因男女养恤金差异的扩大而加剧;

(b)评估常住条件的影响,这项条件妨碍了获得子女福利金的权利,特别是对罗姆人和移民妇女而言。

弱势妇女群体

游民妇女

4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同缔约国的一般人口相比,游民妇女和女童在卫生、教育、住房和就业等领域的境况仍然较差。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尚未对《1998年住房(游民住宿)法》进行修订,以便对未能采取措施为游民提供住宿的当局实行制裁。

4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具体措施,改善游民妇女和女童在卫生、教育、住房和就业等方面的境况,包括确保新的游民和罗姆人融入国家战略包含明确的指标和基准,并确保该战略的实施得到监测和定期评价。缔约国还应当考虑修订《199 8年住房(游民住宿)法》,以便对未能采取措施为游民提供住宿的当局实行制裁。

5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游民社群尚未作为一个族裔群体获得承认,这影响到消除游民妇女和女童在缔约国所面临的交叉形式的歧视的努力。

5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立即将游民社群作为一个族裔群体加以承认,并确保采取适当措施,消除游民妇女和女童在缔约国面临的交叉形式的歧视。

被拘留妇女

5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改善剥夺自由场所的妇女状况,例如对利默里克女子监狱的设施进行现代化建设和扩建,以及于2014年通过了《罚款(付款与赔款)法》。委员会还注意到,关于《刑事政策战略审查》的报告提出了一些具体建议,以改善被拘留妇女的住宿标准。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

(a)被拘留妇女须忍受过度拥挤的环境;

(b)游民妇女在缔约国囚犯中的比例过高。

53.根据《联合国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拘禁措施规则》(《曼谷规则》),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按照国际标准解决过度拥挤问题,以改善妇女在所有剥夺自由场所的状况,并确保监测和监督机制到位,以及提供明确的投诉程序;

(b)解决剥夺自由场所中游民妇女比例过高的根本原因。

农村妇女

54.委员会欢迎通过《2014–2020年农村发展方案》,并注意到正在制定一项新的农村发展行动计划,该计划旨在促进农村地区的经济和社会进步。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提供资料说明为解决农村妇女在农业和土地所有权方面面临的障碍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农村妇女在获得公共交通、儿童保育、保健服务、就业、教育和培训等社会服务方面面临困难。

5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将性别平等视角纳入正在制定的新的农村发展行动计划,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农村妇女的整体状况,特别是所采取的完善措施对农村妇女的土地所有权和农业参与度,以及获得公共交通、儿童保育、保健服务、就业、教育和培训等社会服务的影响。

婚姻与家庭关系

56.委员会欢迎于2010年通过了《民事伴侣关系及同居者的某些权利和义务法》,该法禁止配偶或民事伴侣一方在未经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出售、抵押、租赁或转让家庭或双方共享的住所。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有报告称单亲母亲的贫困率日益上升,但没有提供关于离婚对妇女和女童造成的经济后果的数据;

(b)没有法定的抚养费主管当局,法律中也没有规定抚养费金额,这迫使妇女以诉讼方式寻求获得抚养令。

5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根据委员会关于婚姻、家庭关系及其解除的经济后果的第29 ( 2013 )号一般性建议,研究离婚对配偶双方产生的经济后果,并特别注意配偶收入潜力和人力资本方面的差异,这涉及配偶间基于性别的经济差距,而这种差距是由劳动力市场现有的性别隔离、性别工资差异和妇女在无薪工作中的比例过大导致的,研究还应特别关注法官在作出裁决时是否考虑了这些因素;

(b)考虑建立一个法定的抚养费主管当局,并规定儿童抚养费金额,以减少妇女为寻求获得儿童抚养令而必须提出诉讼的负担。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58.委员会呼请缔约国在努力执行《公约》各项规定时,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2030 年可持续发展议程》

59.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实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按照《公约》规定实现实质性性别平等。

传播

60.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缔约国的正式语文及时向各级(国家、区域和地方)有关国家机构,特别是向政府、各部委、议会和司法机构分发本结论性意见,以便这些意见得到充分落实。

其他条约的批准

6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加入了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这将促进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62.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落实上文第15 (a) 、17 、21和第43(a)段所载各项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下一次报告的编写

63.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12月提交其第八次定期报告。如果出现拖延,报告应涵盖截至报告提交之时的整个时期。

64.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守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统一提交报告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