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届会议

2007年1月15日至2月2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意见:印度

1.2007年1月18日,委员会第761次和第762次会议(见CEDAW/C/SR.761和762)审议了印度的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IND/2-3)。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IND/Q/3号文件,印度的答复载于CEDAW/C/IND/ Q/3/Add.1号文件。

导言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提交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同时感到遗憾的是报告迟交,没有完全遵循委员会关于编写报告的导则,未触及委员会一般性建议,也没有提供委员会要求的关于古吉拉特社区暴力问题的信息。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出了书面答复并在报告审议期间提供了其他书面信息。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由妇女和儿童发展部秘书率领的代表团,团员包括副检察长以及负责执行《公约》的其他部委代表。委员会对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间进行的坦率的建设性对话表示赞赏,对话使人们进一步了解到印度妇女的真实状况。

积极方面

4.委员会赞扬缔约国:(a) 在2001年的赋予妇女权力国家政策中,除其他外,承诺确保在2010年以前使所有婚姻都得以登记;(b) 在国家预算中列入妇女部分计划,其中规定所有部门的计划发展支出的30%将用于妇女;(c) 在2005年颁布国家残疾人政策;(d) 在2005年颁布《国家农村就业保障法》。

5.委员会祝贺缔约国于2005年颁布《保护妇女免遭家庭暴力法》并修订《印度人继承法》和《印度离婚法》。

6.委员会赞扬缔约国通过各种方案,例如普及小学教育方案(Sarva Shiksha Abhiyan),在提高初等教育入学率方面取得的成绩。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7.委员会回顾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和持续地执行《公约》所有条款,认为缔约国从现在到提交下次定期报告期间须优先关注本结论意见中所述的主要关切问题和建议。因此,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开展执行活动中着重注意那些领域,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通报所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将本结论意见提交所有相关部委和议会,确保其得到充实落实。

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还未采取充分步骤,落实委员会在2000年通过的前次结论意见 中提出的对一些关切问题的建议。特别是,委员会认为其在下列各段中的意见还未得到充分落实:第67段(应颁布一项性歧视法,使《公约》的标准适用于非国家行为和不行为),第70段(制订一项国家行动计划,全面解决基于性别的暴力问题),第75段(执行防止歧视贱民妇女的法律)以及第81段(采取平权行动,加强妇女对司法的参与)。

9.委员会重申在2000年通过的结论意见中提出的关切问题和建议,敦促缔约国毫不拖延地予以落实。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为废除或修订《武装部队特别权力法》正在采取哪些步骤,并确保针对军队在动乱地区和拘押或逮捕期间对妇女施暴行为而进行的调查和起诉不受阻碍。

1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不愿审查其在没有社区主张和同意情况下不干预社区属人法的政策,不愿撤回其对《公约》第五条(a)款和第十六条第1款的保留,这不仅违背了《公约》的总体精神和宗旨,而且有悖于缔约国现有的平等和不歧视的宪法保障。

11.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审议其对《公约》第五条(a)款和第十六条第(1)款的保留,以期撤销;积极启动并鼓励在相关社区内开展关于两性平等和妇女人权问题的辩论,特别是与作为社区一员的妇女团体共同努力,并支持这些妇女团体,以期:(a) 改变社会和文化行为模式,消除基于男女角色陈规定型观念的偏见和习俗;(b) 审查并改革不同族裔和宗教群体的属人法,确保两性法律上平等,确保遵守《公约》。

1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在法律上的平等在很多领域已经实现,但在实现事实上的平等方面依然还有很多障碍。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可行战略,克服切实实现妇女权利方面的障碍。委员会呼吁缔约国不仅为不同的利益攸关者开展对两性问题有敏感认识的培训和能力建设,而且采取积极步骤,消除有碍实现妇女平等的结构障碍。

14.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报告并未提供按性别、种姓、少数人群体地位和族裔分列的充足统计数据来说明在《公约》所涉各个领域切实实现男女平等的情况,也没有提供信息说明本报告所述的各项法律和政策措施所产生的影响以及取得的结果。

15.委员会请缔约国制定基准,并在下次报告中列入按性别、种姓、少数人群体地位和族裔分列的充分、适当和可比较的统计数据及分析,以便全面反映《公约》所有条款的执行情况以及在切实实现女男平等方面的长期趋势。特别是,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审查和监督所有部门就在册种姓、在册部落、落后阶层以及少数人群体妇女等方面执行《公约》条款的情况。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定期对其立法改革、政策和方案进行影响评估,确保所采取的措施能达到预期目标,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这些评估的结果。

16.委员会注意到,执行中央政府制定的立法和政策举措的往往是各邦和中央直辖区,而且各邦和中央直辖区对《公约》涵盖的某些领域拥有管辖权。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充分的构架和机制,也未采取适当行动来确保在所有各邦和中央直辖区有效协调并一致适用《公约》条款。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推动和保证在全国一致执行《公约》,包括为此在咨商论坛以及中央政府与各邦和中央直辖区政府间的控制和伙伴关系等其他机制中给予更多关注。在此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国家妇女委员会与各邦妇女委员会之间建立正式联系。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考虑利用宪法第253条所赋权力毫不拖延地订立标准,设立协调和监督机制,以确保有效协调和执行两性平等方案和政策,并在中央、各邦和中央直辖区各级执行有关妇女权利的法律。

18.委员会注意到,根据《法律服务局法》,贫困妇女有权获得免费的法律援助,而且国家法律服务局的宗旨是提高妇女的法律知识,提供司法途径。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所提供的免费法律服务的质量和范围以及农村和部落地区妇女获得此类服务的情况。

1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不仅向城市地区的贫困和处于社会边缘的妇女提供免费法律服务,而且向农村和部落地区处于社会边缘的妇女提供免费法律服务,并监督此类服务的质量和影响,以确保妇女有诉诸法律的途径。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信息,说明妇女,包括在册种姓、在册部落、落后阶层和少数人群体妇女获得免费法律服务的情况,并在下次报告中介绍这一服务的范围和成效。

20.委员会依然感到关切的是仍然缺乏处理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的全面计划。委员会赞赏《家庭暴力法》于2005年颁布,但对各邦和中央直辖区没有建立机制来有效执行该法感到关切。

21.委员会吁请缔约国与妇女团体协商制订一项统筹全面的计划,从整个生命周期着眼打击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暴力行为。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与各邦和中央直辖区合作采取步骤,全面、一致地实施和执行《家庭暴力法》,确保所有家庭暴力受害人,包括在册种姓、在册部落、落后阶层和少数人群体妇女,能够从现有立法框架和支助系统中获益,并确保根据《刑法》有效起诉和适当惩处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一切形式对妇女暴力行为的实施者。委员会建议提高政府官员,特别是执法人员、司法人员、保健工作者和社会工作者对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一切形式对妇女暴力行为的敏感认识。委员会要求以一致方式收集有关一切形式对妇女暴力行为的充分统计数据。委员会尤其要求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按种姓、少数人群体地位和族裔分列的资料,说明向警方和其他有关当局报案的家庭暴力案数目,依照《家庭暴力法》发出的保护令和其他命令的次数,以及根据《刑法》判定家庭暴力实施者有罪的次数。

22.委员会注意到,目前正在为修订有关强奸问题的法律而进行协商,但委员会对现行《刑法》中的狭隘强奸定义以及未把婚内强奸和对儿童的性凌虐等其他形式的性攻击定为犯罪感到关切。

23.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扩大其《刑法》中的强奸定义,以反映妇女遭受性凌虐的现实,并删除强奸定义中有关婚内强奸的例外条款。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将其他形式的性凌虐、包括对儿童的性凌虐定为犯罪。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修改有关强奸和性凌虐问题的法律和程序过程中与妇女团体广泛协商。

2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拟议的2005年《部族暴力(预防、制止和受害人康复)法案》未列入部族暴力活动期间对妇女的性犯罪和基于性别的犯罪,也没有为此类罪行的受害人建立赔偿制度,而印度《刑法》或其他有关法律都没有触及这些罪行。此外,委员会依然感到关切的是,该法案没有妥善处理政府官员对部族暴力活动的不行为或参与其中等渎职行为。

2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表示将考虑把本委员会的建议纳入拟议的2005年《部族暴力(预防、制止和受害人康复)法案》,并建议在该法案中纳入以下内容:性犯罪和基于性别的罪行,包括部族暴力行为期间对妇女犯下的大规模罪行;对此类罪行的受害人的全面赔偿制度;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并以受害人为中心的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委员会还建议根据此项法案紧迫处理政府官员对部族暴力活动的不行为或参与其中等问题。

26.除了其在上次结论意见中阐明的对陪送嫁妆、殉夫自焚和祭典制度等习俗 的关切外,委员会还对捉巫风俗感到关切,这是一种极端形式的侵害妇女暴力行为。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取缔捉巫风俗,起诉和惩处参与此类活动者,并向受害妇女提供康复服务和赔偿。委员会建议分析这一风俗的根源,包括对土地的控制问题,在此基础上采取上述措施。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培养公众认识,使他们认识到习俗中根深蒂固的各种形式对妇女暴力行为都是对妇女人权的侵犯。

28.委员会对贱民妇女不断遭受暴行以及对施暴者有罪不罚的文化感到关切。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为法律所禁,但人工掏粪这一有辱人格的做法仍然存在,严重影响到从事这一行业的贱民妇女的尊严和健康。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机制,有效监督《在册种姓和在册部族防止暴行法》的实施,以便确保追究对贱民妇女所犯罪行的责任,并消除有罪不罚现象。委员会吁请缔约国提高贱民妇女的法律知识,改善她们诉诸法律、提出歧视和侵权索赔的机会。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专门报告此类举措的影响。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研究人工掏粪对从事这一行业的贱民及其整个社区的健康影响,解决有碍消除这一做法的所有障碍,办法包括建造现代卫生设施,并向从事这一行业的贱民妇女提供职业培训和其他谋生手段。

30.委员会对妇女教育取得重大进展表示赞赏,但感到关切的是,尽管中央政府已将一项示范法案发往各邦和中央直辖区供参考,但2002年一项宪法修正案所保障的基本教育权利仍未得到落实。

31.委员会吁请缔约国按照它对其他教育计划的做法,率先采取行动,包括行使《宪法》第253条所赋权力,促成通过立法,落实宪法规定的基本教育权。委员会吁请缔约国确定迅速颁布这方面法律的时间框架,并在其目前审议的第十一个五年计划中为此分配所需资源。

3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在与委员会对话期间提交补充资料,其中表明妇女初等教育入学率有所提高。委员会还赞扬缔约国在今后的相关计划中注重解决社会边缘人口的教育问题。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册种姓、在册部族和穆斯林妇女的受教育情况依然存在差异,这些妇女群体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也十分有限。委员会还对各地区和各邦之间教育绩效方面的差异、男女识字率方面持续存在的差距以及关于成人扫盲方案预算拨款情况的资料匮乏感到关切。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出按性别、种姓、少数人群体地位和族裔分列的可比数据,说明女孩和妇女在各级教育中的入学率和留校率以及长期趋势。鉴于穆斯林妇女和女孩的处境特别不利,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按照萨哈尔委员会关于穆斯林妇女和女孩教育问题的建议采取了哪些行动。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进一步努力帮助在册种姓、在册部族和穆斯林妇女接受高等教育。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在国家、各邦和中央直辖区各级加大工作力度,弥合男女识字率方面的差距,在这方面建立基准并创建机制,监测此类基准的达标情况。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成人教育方案的预算分配情况,以及此类方案的影响和长期趋势。此外,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履行承诺,在其第十一个五年计划中将其国内生产总值的6%分配给教育事业。

3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国家一级审查和修订教科书,努力消除基于性别的定型观念。但是,委员会对大多数邦没有在邦一级进行此类审查和修订感到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没有促使学校教师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这种情况对女学生不利。

35.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在邦一级着手修改教科书并对此进行监测,以便消除基于性别的一切定型观念,并在国家、各邦和中央直辖区各级加大工作力度,克服广泛接受男女定型角色的情况。委员会还建议将两性问题和提高认识方面的培训作为教师整体培训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

36.委员会赞赏缔约国于2005年颁布了《国家农村就业保障法》,赞赏采取得到政府支助、为妇女提供小额信贷的妇女自助团体办法。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些举措可能无法惠及大多数贫穷妇女和处于社会边缘地位的妇女,而且,自助团体的减贫目标可能不会给妇女个体带来理想中的影响。还令委员会关切的是,缺乏任何机制来调控金融机构和保护贫穷妇女的利益。

37.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农村妇女切实受益于2005年《国家农村就业保障法》。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按受益于此项法律者的性别、种姓、少数人群体地位和族裔分列的数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主动积极的措施,使金融机构参与进来,通过发放小额信贷,共同执行发展和增强妇女力量议程。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与妇女团体协商,建立适当机制,以便调控、管理小额信贷金融机构的运作,保护贫困妇女的利益。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制订方案,其中列有目标和时间表,以便向不能参与自助团体、而且没有其他方式获得信贷的贫困妇女发放贷款。

38.委员会对缔约国的女性与男性比率持续恶化感到关切,尽管缔约国在2003年修订了《孕前和产前诊断技术(禁止性别选择)法》。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此项法律可能导致被迫进行性别选择流产的妇女受到刑事定罪。

39.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建立适当机制和程序,以有效执行《孕前和产前诊断技术(禁止性别选择)法》并有效监督执行情况,包括订立保障措施,以防被迫进行性别选择流产的妇女受到刑事定罪。

40.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健康状况,包括在世界上死亡率最高之列的农村地区孕产妇死亡率;传染性疾病、尤其是食物和水传播疾病的高流行率;营养不良;贫血;不安全的流产;艾滋病毒感染;产科和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不足。委员会注意到报告中概述的旨在使妇女更好获得保健服务并降低孕产妇死亡率的方案,但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未向委员会提供资料,说明此类方案和措施的影响。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缺乏有关妇女健康状况的可靠数据,包括与怀孕和非怀孕有关的发病率和死亡率以及感染艾滋病毒的可靠数据,以致无法订立基准并监测进展情况。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保健服务私有化对妇女能否获得此类服务产生了不利影响。

41.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根据一般性建议24和25,更加关注妇女整个生命周期的健康,包括与怀孕和非怀孕有关的发病率和死亡率等重要方面。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加强尤其是农村地区的粮食安全、初级医疗保健和应有的环境卫生;设立机制以监测妇女享有保健和受益于医疗保健制度的情况;为保健服务增拨资源。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把降低孕产妇死亡率作为优先目标,开办充足的产科接生服务设施,确保妇女获得保健服务,包括安全流产和对性别敏感的全面避孕服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为使妇女更好获得保健服务和降低孕产妇死亡率而执行的方案的影响和长期趋势。它呼吁缔约国平衡公共与私营保健服务提供者之间的作用,以期尽可能优化资源利用并扩大保健服务的覆盖面。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监测保健服务私有化情况及其对贫困妇女健康的影响,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相关资料。

4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采用暂行特别措施,将地方政府机构三分之一的职位留给妇女,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在议会和国家立法机关以及政府部门的人数仍然较少。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高等法院的女法官人数很少,而最高法院则完全没有女法官。

43.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加紧努力,就关于将议会和国家立法机构三分之一的席位留给妇女的宪法修正问题达成共识,并围绕妇女参与决策对整个社会的重要意义开展提高认识活动。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采取持续措施,包括第十个五年计划所设想的暂行特别措施,增加妇女在政府部门的人数,包括担任较高的政治、行政和司法职位,并为此设立具体目标和时间表。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妇女在政府部门的人数和级别,以及为增加妇女在公共和政治生活中的人数而采取的措施的影响和长期趋势。

4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无组织部门中有93%的劳动力没有工作保障,工作条件不良,而《无组织部门工人社会保障法案(2003年)》尚未通过。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男女工资差距持续存在。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从事非技术工作的城市贫困妇女的人数有所增加,她们的工作条件差,得不到基本的福利和保健。

45.委员会建议迅速颁布《无组织部门工人社会保障法案》。它还建议缔约国采取积极主动措施,监测和缩小男女工资差距。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特别重视解决城市地区贫困妇女的问题,为此采取全盘措施。

46.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超大项目的兴建和全球经济趋势的影响导致部族妇女被迫迁移。委员会认识到经济增长的必要性,但感到关切的是部族居民等弱势群体的人权可能受大型经济项目的不利影响。

47.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研究超大项目对部族和农村妇女的影响,并采取保障措施,防止她们被迫迁移、人权受侵犯。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拨给被迫迁移的农村和部族妇女的剩余土地是可耕地。此外,委员会建议努力确保部族和农村妇女享有继承和拥有土地和财产的个人权利。

4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称它正在努力消除童工现象,但却仅在被童工问题技术咨询委员会定为“危险”的一些行业消除童工。委员会尤为关切的是没有把私家雇用儿童——其中大多数是女孩——作为努力的对象,而在私家中,儿童可能受到各种形式的虐待,包括性凌虐。

4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所承担的国际义务设立机制,监测并消除童工现象。它呼吁缔约国调研被雇作家佣的儿童、尤其是女童的受虐待情况,大力执行1986年《童工(禁止和管理)法》以造福儿童,并为他们拟订康复战略,包括把他们纳入正规教育系统。

50.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颁布与寻求庇护者和难民的地位有关的任何法律法规,这对女性难民和寻求庇护的妇女有着不利影响。

51.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依照国际标准,颁布与印度境内的寻求庇护者和难民的地位有关的法律法规,确保寻求庇护的妇女和女性难民及其子女也得到保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加入国际文书,以处理难民和无国籍者的处境,包括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1967年议定书。它还建议缔约国在核准庇护/难民地位的整个过程中充分考虑到两性问题。

5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从中央计划总预算中拨出10%的资金给东北地区和锡金,但是委员会无法评估东北地区和锡金的妇女是否从预算拨款中得到相应的惠益。

53.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列出该预算拨款中惠及妇女的百分比,说明任何这类措施对促进东北地区和锡金妇女的平等和福祉所产生的影响。

5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世俗《特别婚姻法》没有给予妇女拥有婚姻期间积累的财产的平等权利,从而不能保障妇女在婚姻期间和解除婚姻时的平等地位。

5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平等的《公约》第十六条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1,修订《特别婚姻法》,给予妇女拥有婚姻期间积累的财产的平等权利。

56.缔约国称,社会接受早婚现象,使得《制止童婚法》无法实施,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该法只处罚犯法者,但不宣布此类婚姻无效,据说是为了避免此类婚姻的子女成为私生子女,这有违该法的宗旨,侵犯了已婚儿童的权利。

57.委员会敦请缔约国采取积极主动措施,有效实施《制止童婚法案》,以便消除童婚现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全面、有效和严厉措施,以便对参与安排童婚的人起到威慑作用,消除这一做法,保护女童的人权。

58.某些邦已颁布法律对婚姻登记做出强制性规定,全国妇女委员会也正在起草这方面的国家法律,委员会对此表示赞赏。但是委员会对缔约国未就颁布此项立法规定时限表示关切。

5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积极主动措施,加紧颁布要求强制进行一切婚姻登记的立法,与各邦和中央直辖区合作,有效实施这样一项法律,并考虑撤回它对《公约》第十六条第(2)款的保留。

60.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并尽快接受关于委员会开会时间的《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的修正案。

61.委员会要求缔约国确保各个部委和公共机构广泛参与编写下次报告,并在此期间与非政府组织协商。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先由议会讨论报告,然后再提交委员会。

62.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履行《公约》义务时充分实施强化了《公约》各项规定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载列这方面的资料。

63.委员会还强调,全面有效地实施《公约》对千年发展目标的实现不可或缺。委员会要求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各项工作中纳入性别观点,明确反映《公约》各项规定,并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载列这方面的资料。

64.委员会指出,各缔约国遵守七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 有利于增进妇女在生活各个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印度政府考虑批准尚未加入的条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65.委员会请印度在国内广泛传播本结论意见,使印度人民,包括政府官员、政治家、议员、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了解为确保妇女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已经采取的步骤以及在这方面需要进一步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广泛传播,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广泛传播《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

66.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下次定期报告中回答本结论意见所述的关切问题。委员会请缔约国将应于2006年8月提交的第四次定期报告和应于2010年8月提交的第五次定期报告合并起来,于2010年提交一份合并报告。

要求提交一份后续报告

67.缔约国未在其报告中以及对委员会所提事项和问题的答复中提供资料,说明古吉拉特邦屠杀事件对妇女产生的影响,这对《公约》的实施产生负面影响,委员会对此表示不满。委员会对在建设性对话期间及其后获得了有关这一问题的一些补充资料表示赞赏,但是委员会认为这一资料仍不够充分。因此,委员会请缔约国按照《公约》第十八条第1款(b)项,于2008年1月提交一份后续报告,供委员会在2008年稍后某一时间审议。后续报告不能替代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

68.后续报告中应载列关于古吉拉特邦屠杀事件对妇女的影响的资料。报告尤应提供资料说明:(a) 按性别分列的2 000个左右与屠杀有关的重审案件和案件解决情况;(b) 举报对妇女进行性攻击和性暴力的案件数目和案件解决情况;(c) 现行的受害人保护措施和对受害人的其他支助措施以及这些措施的影响;(d) 实施的逮捕和惩罚,包括对已查明共谋参与犯罪的国家官员实施的逮捕和惩罚;(e) 缔约国为向这类罪行的受害者妇女提供康复和赔偿而采取的有性别区分的措施以及受益于这些措施的妇女人数;(f) 向妇女受害者,特别是受暴力侵害的妇女提供的赔偿;(g) 按性别分列的因暴力而导致流离失所的5 000个左右穆斯林家庭以及政府为他们的重新定居和重新安置所采取的措施;(h) 为受影响社区能够重振经济和重建在暴乱中被摧毁的基础设施而采取的措施。